名士议论文制度初探_公孙龙论文

名士议论文制度初探_公孙龙论文

名家辩术体系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名家论文,体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名家名辩思想的研究方面,多年来人们往往偏重于思维形式和逻辑规律,对辩论技巧则问津甚少。虽然辩论技巧和思维形式、逻辑规律有密切联系,但彼此毕竟存在差异,构成名家名辩思想的不同组成部分。故本文拟就名家辩术体系进行探讨。

一、确定构建名家辩术体系的逻辑起点——辩术分类的标准

以邓析、惠施、公孙龙为代表的名家学派(《逻辑百科辞典》,四川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39页), 对自己参与社会辩论以及在著书立说过程中提出的异于他人之见(包括常识之见)的观点进行解说、论证时,运用了异彩纷呈的方法和技巧。这些方法和技巧,可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归类、整理。其中,标准选择的情况,直接制约着对名家辩术体系的整体构建。本文依据名家诸子在使用这些方法、技巧时的目的指向不同,将其辩术划分为一般辩论术和诡辩术。前者指在为其正确言论、观点进行辩论时运用的方法、技巧;后者指在为其错误言论、观点进行辨护、解说时运用的方法、技巧。一般辩论术又根据使用者的思维“眼界”之不同,进一步分为普通思维辩论术和辩证思维辩论术。

二、名家辩术体系的具体构建

确定了辩术的分类标准之后,我们具体考察名家辩术体系的整体构成情况。

一般辩论术

1.普通思维的辩论术

这类辩术的特征是:以普通思维的“眼光”去分析、解决问题。主要包括:

〔1〕李代桃僵

《吕氏春秋·离谓》篇有关邓析批评相政的记载,体现了名家的这一辩术思想。

文中邓析和子产的较量,实际是两种相反观点的辩驳:禁止批评相政和力主批评相政。前者借助于法令,以先后禁止“悬书”、“致书”之类的方式表现,后者以“致书”、“倚书”等方式表现。在这过程中,邓析非常清楚对手情况:一旦“令无悬书”,违者就会遭到惩罚。也就是说,继续通过“悬书”批评相政已行不通。但“令无悬书”的含义是确定的:仅仅断定不允许“悬书”存在,而尚未禁止“致书”等存在。这样,就可以“致书”的方式来对付“令无悬书”,从而达到继续批评相政的目的。

在辩论过程中,如果一方的主张借助于特定方式而存在,当该方式本身遭到另一方发难时,就主动弃此纳彼,采取另一种方式,达到继续坚持己见的目的。这样的辩论技巧,可称为“李代桃僵”。

〔2〕借喻明理

《吕氏春秋·爱类》篇中惠施和匡章针对“王齐王”问题的对话,体现了名家的这一辩术思想。

“王齐王”,即尊齐王为王。惠施主张“去尊”,然而又主张“王齐王”,这在匡章看来,是不能两可的,而惠施则不然。他通过“欲必击其爱子之头,石可以代之”“施取代之”之理,即“子头所重也,石所轻也。击其所轻,以免其所重”来比喻“王齐王”是一种为了“寿黔首之命、免民之死”的策略,和“去尊”不但不矛盾,且有殊途同归之妙。惠施的“去尊”具体指什么,已无法查考。但从他提出“泛爱万物,天地一体”、“偃兵”的主张来看,其思想颇受墨家“兼爱”说影响,故“寿黔首之命,免民之死”当属“去尊”的含义。

惠施在这里运用的辩论技巧,可称“借喻明理”。它是我国古代雄辩家使用得最为广泛的辩论技巧之一,具有“以其所知谕其所不知而使人知之”(《说苑》)的特点。后期墨家将这一方式称为“辟”。

〔3〕欲擒故纵

《说苑》篇有关惠施驳斥梁王“言事”“无譬”观点的记载,体现了名家的这一辩术思想。

惠施为驳斥梁王“愿先生言事,则直言耳,无譬也”的观点,不是立论引证,直接对阵,而是首先假设梁王观点成立(惠子曰:“今有人于此而不知弹者曰:‘弹之状何若?’应曰:‘弹之状如弹。’”),尔后引伸出一个相对于有效认识事物的目的而言是错误的结论(“则谕乎?”王曰:“未谕也。”)再后,惠施通过“譬”的明显作用(“弹之状如弓,而以竹为弦,则知乎?”王曰:“可知矣。”),从另一侧面证明“言事”“无譬”观点的荒谬,也即按照梁王观点去做,则不能使“不知弹者”而知“弹之状”的推论正确。这样,既达到了否定梁王观点的目的,又让其心悦诚服:“惠子曰:‘……今王曰无譬,则不可矣。’王曰:‘善。’”

在辩论过程中,为了驳斥他方观点,不是直接从正面入手,而是先后退一步,假定其正确,然后从中引伸出错误的结论,从而达到破斥对方观点的目的。这样的方法,可称为“欲擒故纵”。

〔4〕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庄子·秋水》篇惠施和庄子“濠梁之辩”的记载,体现了名家的这一辩术思想。

在“倐鱼出游从容,是鱼之乐也”的观点遭到“子非鱼,安知鱼之乐?”的发难时,庄子辩道:“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接着,惠施后发制人,利用对方反驳之思维方法,将其推上两难之路:“我非子,固不知子矣;子固非鱼,子之不知鱼之乐,全矣!”

在辩论过程中,一方为了反驳他方观点,从他方提出观点中所体现的“道”——思想方法入手,引伸出和他方所持观点相反的结论,从而置其于被动,达到破斥其主张的目的。这样的辩论技巧,可称为“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5〕二难推论

《史记·平原君虞卿列传》中有关公孙龙劝阻平原君请封一事,体现了名家的这一辩术思想。

为劝阻平原君请封,公孙龙从驳斥虞卿主张入手。他通过对虞卿“操其两权”的详细分析,将其主张的真实目的暴露出来,结果对平原君打消原来想法起了积极作用。

在分析虞卿“操其两权”时,公孙龙进行了如下推论:

事成操右券以责;事不成,以虚名德君。

事成或不成,

───────────────────

所以,操右券以责,或以虚名德君

显然,公孙龙这里运用的辩术是“二难推论”。它是辩论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方法,特点是:把二难推理的各种形式作为确立己见,反驳他人主张的工具。

〔6〕各执一端

《吕氏春秋·淫辞》篇有关公孙龙驳斥秦使指责赵国“非约”的记载,体现了名家的这一辩术思想。

面对强秦指责,公孙龙表现出极大机智。在分析了秦使观点“今秦欲攻魏,而赵欲救之,此非约也”建立的真正基础,即秦赵协约的一部分:“秦之所欲为,赵助之”之后,公孙龙据理力争,以秦赵协约的另一部分,即“赵之所欲为,秦助之”为理由,推出和秦使观点恰好相反的结论:“赵欲救之,今秦王独不助赵,此非约也”。并建议赵王“亦可以发使而让秦王”。

在辩论中,如果对方从特定论据的某些方面出发,推导出于自己不利的结论,自己则从同样论据的另外方面出发,推演出对对方不利的观点,从而反置其于被动。这样的技巧,可称“各执一端”。

〔7〕导向矛盾

《迹府》篇所载公孙龙和孔穿的辩论,体现了名家的这一辩术思想。

孔穿既渴望受业于公孙龙门下,又希望其放弃“白马非马”之说。要同时实现这两方面,在公孙龙看来是不可能的。因为“龙之所以为名者,乃以白马之论尔”。当然,在批驳孔穿时,公孙龙首先推出“龙之学,以白马为非马者也”这一强有力的观点,然后演绎出“使龙去之,则无以教”的结论,最后置孔穿于尴尬境地:“无以教而乃学于龙也者,悖”。这里,公孙龙利用了矛盾律,即使龙“无以教”和“乃学于龙”是彼此矛盾、不能同真的,而经过分析,它们却同时蕴含于孔穿主张之中。

在辩论过程中,为驳斥对方观点虚假,通过一定方法,从对方观点中推导出矛盾情况。这样的辩论方法,可称为“导向矛盾”。该辩论方法的逻辑基础是矛盾律。

2.辩证思维辩论术

这种辩术不同于普通思维辩术,它始终以辩证思维的方法去分析、解决问题。名家在其辩说过程中运用的该类辩术主要包括:

〔1〕两可之术

《吕氏春秋·离谓》篇有关“赎卖死尸”的记载,体现了名家的这一辩术思想。

事件中赎卖双方的立场截然对立,而邓析均用“安之”答复他们。表面上看,这种处理问题的方案似乎很荒谬,有与常情背道而驰之嫌。事实上并非如此。这种“似非而是”的谈辩手法,在某种意义上反映出前人的思维已进入高级阶段。

在这个事件中,客观上存在这样的情况:就卖者而言,捞到的尸体只可卖给赎尸者,加上怕尸腐烂,故他必然急于售“货”,而这恰恰可以构成赎者不急心理,就赎者而言,他要买的“东西”只有卖尸者有,加上尸体易腐,因此他必急于买“货”,而这恰好可以构成卖者不急心理。两方面对立统一于事件中,构成事件本身的内在矛盾。邓析两个“安之”回答正是对这种客观矛盾之反映。

在处理这一事件中,邓析不仅看到赎卖双方的不急这样一个矛盾体的两方面,而且看到他们各自本身包含矛盾的双方面及其转化。

当赎者前去求教时,邓析看到了他所存在的急和不急两种矛盾情况。就其急而言,是因为对方开价太高,又无别处可买,且怕尸体腐烂;就其不急而言,是因为尸体只可卖与他,卖者不可能另谋他主,且也怕尸体腐烂。非仅如此,邓析还意识到使赎者由目前的急到不急的条件,即告诉他“人必莫之卖矣”。

后来,当卖者前去求教时,邓析同样如此。

总之,在这一事件中,邓析从分析事件本身包含的矛盾两方面及其转化入手,将辩说过程逐渐推向高潮。整个过程始终遵守同一律和矛盾律,没有将矛盾双方混为一谈。他的两个“安之”,文字相同,实际却有着不同的客观基础。

在实际的辩论中,如果能从剖析事物所包含的矛盾出发,既看到矛盾双方的对立,又看到矛盾双方的同一,那么,这样的辩论技巧可称为“两可之术”。

“两可之术”的实质是辩证思维方法在辩论领域的应用,因为“辩证思维的本质,它的根本特点就是它能在对立统一中把握事物,或者说它能够具体地反映事物的矛盾”(章沛等:《辩证逻辑教程》,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4页),它要求在分析问题时,必须揭示同一中的对立,又把握对立间的统一,随时随地将二者结合起来。

〔2〕扬弃常识

《庄子·天下》篇所载惠施“日方中方睨”的命题,体现了名家的这一辩术思想。

“日中,正南也”,这是后期墨家提出的命题,也属常识之见。然而,惠施却提出“日方中方睨”的命题。乍看起来,它和“日中,正南也”针锋相对,似属荒谬。事实上却非如此。关于运动,恩格斯曾经这样描述:“运动本身就是矛盾,甚至简单的机械的位移之所以能够实现,也只是因为物体在同一瞬间既在一个地方又在另一个地方,既在同一个地方又不在同一个地方。这种矛盾的连续产生和同时解决正好就是运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0 页)。“日方中方睨”,是对太阳运动过程包含矛盾的反映:在太阳运行至“方中”的一瞬间,正中和西斜同时存在。这种观点既吸收了常识之见的合理成份,即对太阳运动过程中相对静止方面的反映:当太阳运转到正中的一刹那,就是到达正中,同时,又克服了常识之见的局限和不足,即没有看到太阳运动过程中绝对运动方面的存在;并于更加宽广的范围(不但看到太阳运动轨迹上某一点,而且看到其它点)、更加深入的层次(不但看到太阳运动轨迹上某一点的相对稳定性,且看到该点的绝对运动性)上去把握太阳的运动。换句话说,“日中,正南也”体现着一种反映物质运动中相对静止性的普通思维,“日方中方睨”则体现着一种反映物质运动中相对静止性和绝对运动性对立统一的思维即辩证思维,后者是对前者“扬弃”的结果。

在辩论过程中,辩论者不把思维局限到常识所及的广度和深度,而是既汲取常识中有益的成份,又克服其中的缺点和不足,从更为宽广的范围、更为深刻的程度去分析、解决问题。这样的方法、技巧,我们称为“扬弃常识”。

诡辩术

名家在其辩论过程中使用的诡辩术主要包括:

〔1〕既非又是

《通变论》中,公孙龙对荒谬命题“鸡足三”“牛羊足五”所做的论证,体现了名家的这一辩术思想。

在论证“鸡足三”时,公孙龙一方面把具体的鸡足看作客观存在的“数足二”,另一方面又把抽象的鸡足概念(“鸡足”之名)也看作独立存在的“鸡足一”,然后把两者相加而为“鸡足三”。十分清楚,公孙龙在这里的思维进程是:抽象的鸡足既非具体的鸡足(“谓鸡足一,数足二”),又是具体的鸡足(“二而一故三”)。

在证明“牛羊足五”时,公孙龙运用了同样的方法。

在辩论中,对不同的思想,辩论者应有明确区分,不可混为一谈。这是同一律和矛盾律对思维进程提出的起码准则。相反,为达到特定目的,在辩论中既承认不同思想的界限,又将它们视为等同,这样的辩论方法,可称为“既非又是”。它是违背思维规律的。

〔2〕偷梁换柱

《通变论》中有关“二无一”命题的论证,体现了名家的这一辩术思想。

公孙龙在《通变论》中提出了“二无一”命题。其中的“无”是和“有”相对的,是“没有”、“不具有”、“不包括”的意思。“二无一”的含义是:二中没有(不具有、不包括)一。显然,这是一个割裂了整体和部分辩证关系的错误命题。但在该篇中,公孙龙却为这一命题提供了证明:

“曰:‘右可谓二乎?’曰:‘不可。’曰:‘左可谓二乎?’曰:‘不可。’曰:‘左与右,可谓二乎?’曰:‘可。’”(许抗生:《先秦名家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18页)

考察其中的思维进程就会发现:公孙龙于此的本意是为了证明“二无一”,但他提供的一系列证据仅能证明“二不谓一”。“二不谓一”和“二无一”是两个性质不同的命题:前者正确反映了整体和部分的辩证关系,后者则割裂了整体和部分的辩证关系。公孙龙之所以这样,是借助于把“二无一”中的“无”偷换成“不谓”,然后为新置换成的命题提供证明,以达到企图证明“二无一”的目的。

在辩论中,面对错误观点,辩论者为了强辞夺理,采用欺骗手法,暗中将观点中的核心部分抽取掉,换上其它组成部分,然后为新组成的观点进行一系列论证,企图以此达到证明原来观点的目的。这样的辩论技巧,可称为“偷梁换柱”,它严重背离了同一律。

〔3〕感觉分析

《坚白论》中公孙龙关于“坚白石二”非“三”的辩驳,体现了名家的这一辩术思想。

针对“坚白石三”的主张,公孙龙提出相反观点即“二”,并进行了辩解:“看到白色时,看不到坚质,所以,只有白色和石形两者的存在。触到坚质时,不能触到白色,所以,只有坚质和石形两者的存在”。当客方反问“看到石头的白色,就不可称没有白色;触觉到石头的坚质,就不可称没有坚质,而且尚有此石头,这石头是实际存在的,怎能说不是三呢?”时,公孙龙进一步反辩到:“当看到石的白色时,并不能看到石的坚质,所以,这时得到的是白色,并没有坚质;当手触摸到坚质时,并不能触到白色,所以,这时得到的是坚质,并没有白色”。

显然,公孙龙在驳斥“坚白石三”和有关发难时,自始至终的唯一根据是:“视”和“拊”石时每次所得都是二。换言之,他的辩争紧紧扣住视觉和触觉的具体内容,将其内在联系人为隔裂。

在论辩过程中,辩论者为了论证事物与其属性以及属性间的彼此分离,而根据各种感觉器官的不同认识功能及其局限性进行推论。这样的辩论技巧,可称为“感觉分析”。

“感觉分析”法夸大各种感觉功能的局限,否定思维对感性认识的协调一致作用,从而把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绝对对立起来。

〔4〕差异绝对化

《白马论》中公孙龙关于“白马非马”的有关辩驳,体现了名家的这一辩术思想。

在辩论中,公孙龙提出“白马非马”这一有悖于常识的观点。当客方反问缘由时,他解释到:“马是用来称谓马的形体的,白是用来称谓马的颜色的,称呼马的颜色不是称呼马的形体,所以,白马不是马”。接着,当客方以“有了白马就不可以讲没有马”来再次发难时,公孙龙继续辩解到:“索求马,黄、黑马都可算数;索求白马,黄马、黑马均不能算数……所以,同样是黄、黑马,可以答曰有马,而不可以答曰有白马,这样,‘白马非马’的道理就十分清楚了”。

显然,公孙龙的辩驳紧紧依赖着对“白马”和“马”两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的不一致性分析,而无视两概念在内涵、外延上的一致性。

在辩论过程中,参辩者把自己的观点仅仅建立在对事物间的差异分析上,而无视“万物毕同毕异”(《庄子·天下篇》)的事实。这样的辩论方法,可称为“差异绝对化”。

三、关于名家辩术体系的两点看法

基于以上分析,关于名家辩术体系我们有两点看法:(一)名家诸子之所以一方面以“善辩”驰名,另方面又受到“能胜人之口,不能服人之心”(《庄子·天下篇》)的批评,和其辩术体系的双重性——有效性和非有效性有关。前者往往和名家诸子对逻辑知识(包括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知识)的某些正确理解、运用有联系,后者除了与名家诸子认识论上的错误有关外,还和他们对逻辑知识的某些错误理解、运用有联系。名家辩术体系的双重性,直接表现为其构成上的有效成份和非有效成分并存。(二)名家逻辑思想在中国古典逻辑体系萌芽、发展到形成的道路上起着重要作用,而其辩术体系当是其逻辑思想的依托和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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