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汉语词义派生新探_王念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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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H1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263(2005)01-0122-05

近二十多年来,学者开始注意到相关词语在词义演变过程中的相互影响,就笔者所见 ,有以下十余种提法:一、相因生义说,蒋绍愚[1,2],[3]P82-87、罗积勇[4]主此说: 二、词义渗透说,孙雍长[5]主此说:三、聚合类推说,李宗江[6]P14-20主此说;四、 同步引申说,许嘉璐[7]主此说;五、横向联系说,董为光[8]主此说;六、类同引申说 ,江蓝生[9]主此说;七、相应引申说,张博[10]主此说;八、词义感染(或词义沾染) 说,伍铁平[11]、朱庆之[12]P191-205、邓明[13,14]主此说;九、词义浸润说,肖贤 彬[15]P111-127主此说;十、组合同化说,张博[16]、李宗江[6]P20-21主此说。

以上十说可分为两大类:聚合同化说和组合同化说。张博将第一、第二、第五、第七 等四说统称为“聚合同化”[16],我们将第三、第四、第六等三说也归入“聚合同化” 说。

我们认为,“聚合同化”诸说大多源于王念孙《广雅疏证》的“同义相因”说,同时 ,“聚合同化”说和“组合同化”说又都与索绪尔的关于组合关系和聚合关系的思想有 着密切的联系,因而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方法论意义。

什么是“同义相因”说?我们先来看看《广雅疏证》中的这条训释:例1《释诂》:“ 敦,大也。”《疏

出“大”义。用公式表示为:A,B也,B′与B义相因(或B′与B同义),故B′谓之A, 又谓之A′;B谓之A′,又谓之A。可理解为:A与A′均有B义,是一对同义词,既然A可 由B引申出B′,则A′也可由B引申出B′。此类训释的特点是:被训释词A与A′之间无 音转关系,但有共同的义项B,在这个意义上,A与A′是一对同义词,若A能由B引申出B ′(或A亦有与B相通的B′义),那么A′也能由B引申出B′(或A′亦有与B相近的B′义) 。由于王念孙经常说“某与某同义”“义相因也”“某与某义相近”,所以我们将这种 训释词义的方法称为“同义相因”说(王氏的同义与今天我们所说的同义不完全一致)。 此说与前面的“相因生义”、“词义渗透”、“聚合类推”、“同步引申”、“类同引 申”、“相应引申”等说法十分类似。此类例子甚多。如《释诂》:“奄,大也”条、 《释诂》:“贯,行也”条、《释诂》:“蜀,弌也”条、《释诂》:“类,法 也”条、《释诂》:“凱,般,大也”条,等等,《疏证》均有类似的表述。

我们发现,《广雅疏证》中与“同义相因”说并行使用的还有一类训释方法,我们把 它概括为“转语同步引申”说。如果说,前者大致相当于“同义词同步引申”,后者则 大致相当于“同源词同步引申”。先看例2:《释诂》:“佳,大也。”《疏证》:“ 佳者,善之大也。……《大雅·桑柔》笺云:‘善,犹大也。’故善谓之佳,亦谓之介 ;大谓之介,亦谓之佳。佳、介,语之转耳。”意思是:佳有“大”义,又有“善”义 ,二义相通;佳音转为介,则介亦有“大”义,又有“善”义。换言之,佳、介是一对 有音转关系的词,既可表示“大”义,又可表示“善”义,二义相通。用公式表示为: A,B也,B′与B义相近(或B′犹B也),A与A′语之转,故B′谓之A,又谓之A′;B谓之 A′,又谓之A。可理解为:A有B义,又有B′义,二义相通;A音转为A′,则A′亦有B 义,又有B′义。换言之,A、A′是一对有音转关系的词,既可表示B义,又可表示B′ 义,二义相通。此类训释的特点是:被训释词A与A′有音转关系,可能是古今语不同, 也可能是方言的差别,若A有B义和B′义,则A′也有B义和B′义,B与B′义相同(或相 近)。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此不赘述。

有时,同一条训释中,王氏既运用“同义相因”说,又运用“转语同步引申”说,二 者交相使用,真可谓“引申触类,不限形体。”如例3:《释诂》:“荒,远也。”《 疏证》:“凡远与大同义。远谓之荒,犹

条,等等,《疏证》也有类似的表述。

赵振铎针对王念孙的这种训释指出:“(《广雅疏证》)有些条目采用演绎法,单纯从 音或义上推论,没有举出用例。”[17]周祖谟认为王念孙的这种训释方式存在两方面问 题,其一,王氏经常说“某与某同义”,王氏的说法不是归纳,而是演绎,这种说明词 义的方法是有毛病的。其二,针对王氏的有些训释,周先生认为只是“比拟得很巧。… …语言中同一音如果表示两种意义,这两种意义,可以相近,也可以不相近。……如果 一个字具有两方面不同的意义,由于字有通假或音有转移,就可以产生很多交错往来的 关系。这样,我们自然不宜由此就把两方面不同的意义牵合为一。同时,词义有引申, 词义相近又有部分和全体之分,以一概全,犹为不可。”[18]p526-527

这种训释究竟能否在其它字书或文献注释里找到根据呢?这种训释方法究竟有无可取之 处呢?姜跃滨认为《疏证》中的每一用例都可以在《疏证》的有关条目下以及其它字书 或文献注释里找到根据,王念孙的同义相因说是来源于客观的语言材料,而不是单纯的 演绎推理过程[19]。但作者并未列出检验的结果,其说有待证实。蒋绍愚先生对王念孙 的训释进行了检验:“这些条目中的词的训释,也是有的可信,有的不一定可信,所以 要根据古代的字书,特别是古代的文献资料对这些训释做一番检验。……经过检验可以 看出,其中有一些词的训释根据不足,因而某些条目不能成立;但多数条目还是可信的 。”[20]p216

可见,王氏的“同义相因”说是基本可信的。在谈到同义相因说的价值时,姜跃滨说 :“近几年来,有些学者在研究词的意义发展变化时,已经从对一词一义进行孤立的研 究中走出来,开始将意义相关的众多词联系起来加以分析,从词与词之间在意义上的相 互影响、相互浸透、相伴而生的角度去揭示词义的特点、揭示词义发展的规律。这是词 义研究的一个新趋势,一个好兆头,而这种研究方法不能不说是胚胎于王念孙。”[19] 从文章的注释中可知,作者主要是指许嘉璐的同步引申说胚胎于王念孙。我们认为,聚 合同化说(包括第一到第七说)大多源于王念孙《广雅疏证》的“同义相因”说。试看蒋 绍愚先生对《广雅疏证》的精辟论述[3]p171-176,[20]p216、孙雍长对王氏著作的深入 分析[21]p136-164,我们就会理解,由他们分别提出“相因生义”说、“词义渗透”说 是十分自然的。其它各说如“同步引申”说、“类同引申”说、“聚合类推”说、“相 应引申”说又是对上述两说的进一步阐发和升华。由此可见,王念孙的《广雅疏证》的 确不愧为乾嘉学派的代表著作,其中蕴涵的精辟的理论和方法都给我们以有益的启示, 值得我们好好总结。“聚合同化”诸说是对王氏的理论体系和训释方法的完善和发展, 尽管此说自身也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地方(详下文)。

朱庆之先生较早地将“词义沾染”同现代语言学理论的关系进行了阐述:“我们需要 进一步弄清的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引申或假借。在这方面,现代语言学的一些理论和研究 成果显得具有特别的价值。早在1898年,施托克莱因就曾经正确地指出:意义的变化不 是发生在词这种孤立的语言单位之中,而是发生在作为词组的成分的词中。其后索绪尔 更进一步把语言表述为由‘组合’‘聚合’两种根本关系构成的符合系统。前者指在一 定序列中前后连接的语言符号之间的关系,后者指在同一结构内可以相互替代的语言符 号之间的关系。语言符号由此在不同层次上联系起来,相互发生横向的和纵向的接触, 在人类心理活动规律的支配下,就有可能相互影响,通过诸如‘类比’‘粘合’以及词 义‘沾染’等方式产生出新的形式和意义来。上述理论对于解释印欧语的演变是完全行 之有效的。……这种理论对汉语史的研究有没有指导意义呢?通过对中古时期大量词义 演变材料的分析,我们认为它同样适用于汉语。”[12]p191张博明确地将这种词与词之 间由于发生横向和纵向的关系而产生新义的演变方式概括为“组合同化”和“聚合同化 ”[16],李宗江也用“组合同化”和“聚合类推”来概括[6],还有其它几说的相继出 现,使得这种探求词义演变途径和方式的理论体系变得更加清晰和完备(尽管“同化” “同步”“类同”“相因”“类同”“渗透”“感染”“沾染”“浸润”等表达方式哪 一种最佳还值得进一步推敲)。

总之,王念孙的“同义相因”说已经自觉地将词汇视为一个系统,将一系列意义相同 或相近的词联系起来考察,从词与词的互动关系中探求词义的发展和演变,其创新精神 在某种程度上说已经较为契合现代语言学理论,因而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聚合同 化”说和“组合同化”说更是在索绪尔关于组合关系和聚合关系的思想的指导下,对这 种古汉语词义演变的特殊途径进行的有益探索和成功实践。

以上诸说也存在着以下不足之处:

1.与词义引申的关系难定,往往强置因果 “相因生义”、“词义渗透”二说自提出 以来,陆续收到一些疑问,其中最大的一点是:如何划清这二说与词义引申的界限?朱 城对孙雍长[5]所举例证中的九组提出五点疑问,其中第一个就是词义渗透与词义引申 的关系问题。比如,孙先生认为:“判”虚化为情态副词,表“必、决、断”之义,是 受了与之同义的动词“决”的词义渗透所致,朱先生则觉得:“判”的词义虚化,是可 以从其自身的引申发展得到说明的;孙先生认为:“如”有“应当”之义是受与之义近 的“当”的影响,朱先生则认为:“如”的词义并不一定由“当”渗透而来,而是由本 义引申出来的。还有两例“道/从”“明/光”也是如此。对此,朱先生说:“为什么从 两条不同的路线出发,能得出相同的结果呢?恐怕这不仅仅是理解上的分歧问题,而且 还反映出词义渗透与引申之间复杂的关系问题。”[22]的确,词义渗透与词义引申的界 限不太清楚,有时难免强置因果,把用词义引申说能解释的现象用词义渗透或相因生义 来解释。

李宗江认为,朱城对孙雍长所引的词义渗透例提出的疑问是很自然的[6];蒋绍愚[3] 、孙雍长[5]虽然都强调相因生义和词义渗透同引申的区别,但是两位先生在对具体用 例的分析时都没有把这一原则贯彻到底,因而所举例证有一些就值得商榷。肖贤彬对此 早有类似的批评,他说:“遗憾的是孙(雍长)先生所列举的例证又多半违反了孙先生自 己规定的‘不与词的本义发生事理联系’的前提。”“蒋先生的‘相因生义’与孙先生 的‘词义渗透’名异而实同,起码是大同小异。同样,蒋先生也未把这个前提贯彻到底 。”“蒋先生在《古汉语词汇纲要》一书中举出的例证还有多个实际上都是引申,只不 过有些引申的轨迹过于隐讳罢了。”“‘词义渗透说’和‘相因生义说’不能理解:乙 词的B义(陨石义位)为什么一定是从甲词而不是别的什么词里获得呢?而事实上,汉语里 义位部分相同的词比比皆是,其中有相当一些只能解释为‘同步引申’,甚至可以说是 纯粹的巧合”[15]。此外,笔者还有一个疑问就是:既然甲词能由甲a义位引申出甲b义 位,乙词为何就不能类似地从乙a义位(与甲a义位同义)引申出乙b义位、而一定要说是 受甲词的影响产生的呢?相比之下,“类同引申”的叫法较之“相因生义”“词义渗透 ”“同步引申”似更妥帖,这种说法既没有肯定地说某一词的某一新义位的产生一定是 受与之有共同义位的另一词的影响而产生,也没有武断地说某两词的引申过程一定是同 步的,而只是强调引申方向、方式的类同,因而留有余地。在这方面,董为光先生的实 践和理论总结尤其值得注意,作者在分析大量例证的基础上指出:“对词义引申组系内 部实际横向联系力的强弱,应从具体引申方式建立的难易程度和组系各词语各种联系的 紧密程度这两方面加以斟酌评定,而不能泛泛而论。”[8]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作者着 重探讨的是如何区别独立引申(或称纵向发展)和类推引申(或称聚合类推、横向类推), 但二者都属于引申的范畴,这一点不同于“相因生义”说和“词义渗透”说。

“组合同化”说近来也受到了质疑。朱城将张文所举全部12组例证逐一考察,结果发 现,除“胼·胝”“睡·觉”、“盗·贼”3组外,其余9组都存在着值得斟酌商讨的地 方[23]。对于几组词的新义的产生原因,张博用组合同化的理论推阐其得义之由,朱城 则从词义引申的角度找到了依据。朱城指出:第一,探讨词义的变化发展,首先当全面 地从词语自身的义位系统出发,弄清其多义之间的内在联系,把握其意义特征,然后作 出令人信服的解释;而不是径从其本义或某一义位出发,轻易舍本逐末,甚至把比新义 出现年代还晚的组合及偶然的连用拿来作为新义衍生的根据。第二,不能简单地将组合 同化与词义引申对立起来,互相排斥。应该看到,词义衍生发展的原因并非孤立单一的 ,就某个新义位的产生而言,有时或许正是引申与同化甚至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还有,在探讨词义衍生发展时,必须辩证地看待组合同化与聚合同化的联系和相容性, 否则,难以全面而科学地揭示其复杂的原因。这些意见都是值得重视的。徐之明也对张 博[16]的“组合同化”说也提出了五条疑问,指出张博所列举的范例多数不能用来证明 是“组合同化”衍生新义的,其中有的范例完全可以从词义引申途径上找到答案[24]。 李宗江也认为,通过组合同化产生新词这种现象确实存在,但用它来解释某个词的来源 的时候需要谨慎,凡是可用其他方式解释的,就不宜分析为组合同化,因为受组合同化 的过程较难验证[6]p20。他对邓明[13]举出的“吉/祥”和邓明[14]举出的“涕泗”“ 颜色”“弹丸”“安置”等四组例证也提出了质疑。

可见,无论是“组合同化”说,还是“聚合同化”说,都难以同词义引申划清界限。 即便是引申,是受到词义的内在发展力的推动而独立引申,还是受到横向类比趋同力的 带动而同步引申或类推引申,有时也很难分清。但是反过来,我们不禁要问:那些用词 义引申理论来解释显得牵强的例子,如果改用相因生义或词义渗透来说明,不是更好吗 ?用词义引申来解释就一定靠得住吗?可以说,“相因生义”诸说的出现,加深了我们对 词义演变的途径和方式的思考,同时也使我们对传统的词义引申理论进行总结和反思: 哪些能用引申来解释、哪些不能?如果不能,是什么原因、又该如何解释?

2.相关词语义变源流难定,往往强言同步 诸说能注意到相关词语在演变过程中的互 相影响,并试图揭示这种互动的源和流,这无疑是值得肯定的。比如,许嘉璐先生的“ 同步引申”可谓言之有据,但是,作者的具体分析与所下的定义却并非契合无间。作者 在定义中说:“同步引申是指一个词意义延伸的过程常常“扩散”到与之相关的词身上 ,带动后者也沿着相类似的线路引申。”[7]试问:在“族”“众”“列”“庶”四个 词中,究竟是谁带动谁呢?这一点是最难回答的。许先生想克服相因生义说和词义渗透 说之不足,将这种现象纳入引申的范畴,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在不能确信某一词 的引申就是由于另一词的引申而带动的情况下,我们宁可说这是一种“类同引申”。朱 城的第四个疑问是“是由于渗透产生了同源词,还是同源词导致了词义的渗透?……当 然,它们之间关系也较为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22]可见,问题之复杂,不是一句 “渗透”或“同步”就能阐述清楚的。还有,同步容易理解成同时,这跟词义类同引申 有先有后的情况不完全符合。这一点,江蓝生已经指出[9]。

3.新义位的产生时代难定,往往举证失当 对一个词的某一新义位产生时代的认定, 往往决定着对这个词词义演变过程解释的成败。比如,张博认为“削”受“弱”同化而 有“弱”义[16],朱城指出:张文所举“削”有“弱”义的最早用例为《商君书》,其 成书年代也要早于所举“削弱”连用的《战国策》。既然如此,“削”的“弱”义怎么 可能是受“弱”的组合影响才会产生呢?朱城认为,“削”之有“弱”义,可以从其自 身的引申演变中找到答案[23]。徐之明也指出了这一点,徐还谈到“息”的“休息、休 止”义产生的年代应当早于“消息”组合连用出现的年代,“息”的上述义项不大可能 是由于“消息”的组合同化才衍生的,张文所举“消息”组合连用的书证(《易经》)偏 晚[24]。可见,作为一种理论推演,这种词义演变的方式的确存在,事实上也不乏例证 。但如果对新义位的产生时代以及某个组合形式的连用始见时代缺乏准确的判断,那么 将导致:不是举例不当,就是举不出一定量的具有说服力的例证。这就要求我们要进一 步加强常用词演变的研究和各阶段词汇系统的研究,只有这些工作都做好了,我们才能 更有把握地说,哪些义位是何时新产生的,哪些组合形式是新出现的,哪些词义的演变 是引申,哪些是聚合同化。

4.判断新义位的标准难定,往往随文释义 朱城对孙雍长的词义渗透例[5]提出的第二 个疑问是:“词的偶尔出现的用法能不能视为由渗透产生的新义?”[22]朱城针对张博 文章中的部分例证[16]指出:词语因修辞需要临时活用而产生的意义是临时义,不应纳 入“组合同化”衍生的新义范围[23]。徐之明对张博的“组合同化”说[16]提出的第五 条疑问是:“是词义的临时用法,还是组合同化衍生出的新义位?”[24]新义位的产生 只有得到社会的承认,才能在全民语言中站住脚。如果某个词由于修辞的作用而在上下 文中具有某种临时的用法和意义,我们就不必把这种意义看成是由于聚合同化或组合同 化而产生的。或者,某个词或某个组合体的用法只是属于“个人行为”,在实际语言中 罕有其例,这样的用法我们也很难视为聚合同化或者组合同化的实例。关于这一点,朱 文和徐文都有很好的意见,此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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