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清中学丧葬的实践_司马衷论文

两晋时期的丧礼实践与中正清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正论文,清议论文,两晋论文,丧礼论文,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两晋时期是礼学极端发达的时期,也是吉、凶、军、嘉、宾五礼体系从孕育发展到日趋成熟的重要历史时期①。尤其是在西晋王朝建立之后,由于统治者大力提倡孝道,标榜“圣朝以孝治天下”②,因而传统礼制中的丧葬礼仪也格外受到重视。两晋对汉魏以来的丧葬礼制作了一系列的重要改革,例如,两晋皇帝亲为表率,躬行孝道,并实行大臣终丧三年之制③。晋武帝太康中,命挚虞典校荀所撰《五礼》。挚虞删繁就简,随类通合,而于丧服制度用力最勤,改作最多,其所改定丧礼于晋惠帝时诏准并付诸实施④。西晋统治者在进行丧礼改革的同时,又纳礼入律,即以丧葬礼制列入国家法令,并正式颁布了《丧葬令》⑤。此外,晋代的礼学专家对丧服制度进行了深入持久且又广泛热烈的讨论,也推动着丧礼、丧制的不断革新与日臻完善⑥。所有这些,不仅充分体现了晋代“以孝治天下”这一施政方针的重要内涵,而且也适应了司马氏集团提倡孝道和实行名教之治的现实需要,从而在礼制建设方面为维护名教之治提供了重要依据。

如果说两晋时期的丧礼改革是从礼制方面来规范人们的孝道观念和行为准则的话,那么,由州郡中正主持的乡里清议,则是从礼制的实践方面来维护孝道,并成为对违犯丧制、不遵孝道者进行惩罚的政治手段和舆论工具。关于两晋清议,虽有一些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⑦,但综合性的研究尚不多见。为此,本文拟从丧礼实践与中正清议的关系入手,重点对两晋时期违犯丧制、不遵孝道以及居丧违礼的清议案例进行综合考察,以见该时期中正清议的对象、影响及其时代特征。

一 对违犯丧制、不遵孝道者进行清议处罚

所谓清议,最初是指东汉以来乡里中形成的关于人物批评的舆论,其内容包括对被品评者道德上优缺点的评价,而评价的标准则是儒家提倡的伦理道德规范。曹魏建立九品中正制,中正就根据乡里清议来厘定、提升或贬降某人的乡品,从而向吏部提供任免或升降其官位的依据⑧。世入西晋,清议发生重大变化。一方面,就清议的内容来说,其时清议已不再包括对被品评者优点的褒奖,而是专指对其违犯儒家名教言行的揭发⑨。特别是在司马氏标榜以孝治天下,大力提倡孝道的情况下,崇尚孝道尤其受到重视。因此之故,州郡中正也往往把有悖孝道和简忽丧制作为清议的主要对象,诸如居丧无礼、居丧婚嫁、行服不当、事父母不谨不孝等等,均由中正实行清议处罚。而一玷清议,轻则降品,重则免官,甚至于沉废闾巷,终身禁锢。于是,清议逐渐演变成一种颇具威力的道德惩罚手段,并对士人的品第升降和仕途进退产生了重要影响。另一方面,从主持清议的机构来说,晋武帝时为了加强对地方选举的控制,又在曹魏司徒府典选的基础上,加置司徒左长史一职⑩,从而使中正的管理体制更为完备。司徒府作为中正的上级部门和主管机构,也主持清议,并可发动大规模的清议活动。如晋武帝时司徒魏舒“所统殷广,兼执九品,铨十六州论议”(11)。晋惠帝元康二年(292年),司徒王浑发动十六州中正检举揭发“冒丧嫁娶”的官吏,上奏朝廷贬其官职,“以正清议”(12)。又司徒左长史“执天下清议,宰割百国”(13)。可见执掌“天下清议”,整肃吏治风俗,也是司徒、司徒左长史的重要职责。此外,两晋时期的御史中丞、尚书省官吏、国子学和太学博士等也可以参与清议,他们或是对违犯丧制的官吏进行弹劾,或是对中正清议是否允当进行讨论和发表意见,从而构成两晋清议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

两晋时期,为了维护丧葬礼制,推行孝道,由司徒府和州郡中正对违犯丧制及不遵孝道者进行清议处罚的案例是很多的,而且涉及丧礼实践的各个方面。

首先,为了维护专制皇权和尊卑等级秩序,司徒府官吏可以参与制订有关皇帝、皇后大丧及奔赴山陵之制以及维护有关诸侯王、长吏、故将、举主的奔丧、吊祭之制,凡违犯丧制者即由中正贬降乡品,并报请司徒府“注列黄纸”,受到清议惩罚。如《通典·礼四十》“奔大丧”条:

晋惠帝崩,司徒左长史江统议奔山陵曰:“往者荡阴之役,群僚奔散,义兵既起,而不附从,主上旋宫,又不归罪。至于晏驾之日,山陵即安,而犹不到。自台郎御史以上,应受义责,加贬绝,注列黄纸,不得叙用……承诏书而制奔赴之期,以为分别远近,则典而不畅;检校险易,则密而不弘。故拟七月之典,以议今事。达官名问特通者,过期不到,宜依退免法,注列黄纸,三年乃得叙用。”

“荡阴之役”是指晋惠帝永安元年(304年),东海王司马越奉惠帝北征,讨成都王司马颖于安阳,结果大败于荡阴,百官逃散,晋惠帝被俘至邺。后成都王颖挟惠帝走洛阳,东海王越攻杀成都王颖,录尚书事,总揽大权,并于永兴三年(306年)毒死晋惠帝,拥立晋怀帝司马炽。晋惠帝安葬之后,一些逃散的官吏仍不奔赴山陵,以尽臣子之道,故江统建议“自台郎御史以上”皆加清议,贬降乡品(即中正品第),永不叙用。另外,针对“八王之乱”以后出现的政治动荡和皇权衰微等情况,江统又奉诏“制奔赴之期”,并定制以七月为限。此后凡皇帝大丧不能及时奔赴或过期不到者,皆依“退免法”由中正贬降乡品,并由司徒府“注列黄纸”,三年乃得叙用。所谓“注列黄纸”,是说中正须将降品结果及时通知司徒府,以便改正原来所定乡品,以备吏部选官时参考。江统的建议被朝廷采纳,及至东晋仍沿用不废。同卷、同条载东晋时司徒西曹属王濛议皇后山陵及奔赴之制曰:

东晋成帝咸康中,恭皇后山陵,司徒西曹属王濛议立奔赴之制曰:“三代垂文,观时损益。今服教之地,远于古之九服,若守七月之断,远近一概者,惧非通制。请王畿以外,南极五岭,非守见职,周年不至者,宜勒注黄纸,有爵土者削降。永嘉中,江统议不奔山陵,但三年不叙,于义为轻。今更立如牒……万里外以再周为限。自此以内,明依前牒,虽在父母丧,其责不异”……诏曰:“今轻此制,于名教为不尽矣。今宜以议者既众,不必改先制,如濛所上施行。”

王濛认为奔赴山陵之制虽应遵守三代旧典,但同时也强调晋域广大,不必固守“七月之断”的古礼,而是应“观时损益”,区分远近,王畿以内以七月为限,王畿以外以周年为断,万里以外则以再周为限。凡不及时奔赴者,则由中正贬降乡品,并报司徒府“勒注黄纸”,予以清议处罚。王濛的建议被采纳了,咸康八年(342年)成帝死时还沿用了这个条制。当时殷融议云:“司徒西曹属王濛以周年为限,不及者除名,付之乡论。”康帝诏曰:“依王濛所上为条制。”这里说的“付之乡论”,也就是付之乡论清议,由中正降品之意。可见两晋时期议定奔赴山陵之制之严,并通过中正贬降乡品和司徒府“注列黄纸”等措施,作为清议处罚的重要手段。

西晋诸侯王薨,其国大臣行服如朝廷大臣之于天子。《晋书·丁潭传》载:“辄案令文,王侯之丧,官僚服斩,既葬而除。”时琅邪王司马裒薨,其国郎中令丁潭奉诏葬毕除服,心丧三年。王国官属若违犯此制,也要受到清议惩处。《晋书·李含传》载:

寻举秀才,荐之公府,自太保掾转秦国郎中令。司徒选含领始平中正。秦王柬薨,含依台仪,葬讫除丧。尚书赵浚有内宠,疾含不事己,遂奏含不应除丧。本州大中正傅祗以名义贬含。中丞傅咸上表理含曰:“臣州秦国郎中令始平李含,忠公清正,才经世务……秦王之薨,悲恸感人,百僚会丧,皆所目见。而今以含俯就王制,谓之背戚居荣,夺其中正。天王之朝,既葬不除,藩国之丧,既葬而除……臣从弟祗为州都,意在欲隆风教,议含已过,不良之人遂相扇动,冀挟名义,法外致案,足有所邀,中正庞腾便割含品。臣虽无祁大夫之德,见含为腾所侮,谨表以闻,乞朝廷以时博议,无令腾得妄弄刀尺。”帝不从,含遂被贬,退割为五品。

此事《通典·礼四十八》“斩衰三年”条有载,且文意较胜。如傅咸上表云:李含“俯就王制,如令除服,葬后十七日乃亲中正职。时议谓之背戚居荣,夺其中正。”但实际情况却是:“含有王丧,上请差代。尚书敕王葬日在近,葬讫含应摄职,不听差代。葬讫,含犹踌躇,不时摄职,司徒屡摘罚访问以蹴含,含乃视事。含承天台之敕,逼司徒之符,然后摄职,含之适职,随而击之,此为台敕府符陷含于恶也。”由此看来,李含“葬讫除丧”符合王制,但尚书赵浚“疾含不事己”,敕李含葬讫摄职,随后又以“背戚居荣”而阴谋陷害之。州大中正傅祗、郡中正庞腾不明就里,遂对李含贬降乡品,予以清议处罚,以致李含终因“葬讫除丧”一事被贬,成为一桩冤案。

汉魏以来,随着封建人身依附关系的加强,门生故吏与举主、郡将之间也形成一种特殊的关系。《宋书·礼志二》载:“汉、魏废帝丧亲三年之制,而魏世或为旧君服三年者。至晋泰始四年,尚书何桢奏:‘故辟举纲纪吏,不计违适,皆反服旧君齐衰三月。’于是诏书下其奏,所适无贵贱,悉同依古典。”然而,由于传统习俗的影响,到晋惠帝时,仍然有人将不为旧君服丧视为违犯丧纪,并告之州大中正,要求对之加以清议处罚。《通典·礼五十九》“与旧君不通服议”条记载这样一件事:

惠帝元康中,赵郡吏苏宙不奔吊于郡将,中郎、关中侯曹臣移冀州大中正:“臣以元康四年,为先定公薨背,还济北穀城墓宅安厝。太学博士赵国苏宙,昔先公临赵,以宙为功曹,后为察孝。前臣遭难,宙为镇东司马;赵之故吏,有致身叙哀者,有在职遣奉版者,唯宙名讳不至。宙今典礼学之官,口诵义言,不可废在三之义。于宙应见论贬。”

“在三之义”是指君、亲、师,可见当时风俗仍以故将、举主为“君”。其时朝廷将苏宙之事下省论议,苏宙也上书为自己辩解说:“宙虽不德,数受教于君子,宁有故将之丧,而忘奔赴之哀。”并称自己“闻凶则因发键步,书吊嫡孙,键步迴说,丧已还东阿,留书付其从子综”。当时参与讨论者大抵皆同情苏宙。如国子博士周裒就说:“苟能致书唁,吊祭阙之可也。”河内太守孙兆也说:

秦罢侯置守,汉氏因循,郡守丧官,有斩衰负土成坟,此可谓窃礼之不中,过犹不及者也。至于奔赴吊祭故将,非礼典所载,是末代流俗相习,委巷之所行耳,非圣轨之明式也。今之郡守内史,一时临宰,转移无常,君迁于上,臣易于下,犹都官假合从事耳。又当故将未殡之前,已受天子肃命之任,王事敦我,密勿所职……犹不得将养父母,而况远赴吊祭故将乎!其议贬者,可谓行人失辞(14)。

孙兆认为,汉代为故将奔赴吊丧乃“末代流俗”,故将与吏员的关系不过是行政隶属关系,故吏一旦受天子之命而为朝官,自当以“王事”为重(15)。上述看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西晋时期中央集权政治有所加强,而郡将与故吏的封建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动。在这样的背景下,“其议贬者”未占上风,苏宙也未被中正降品和遭致清议处罚。

此外,在治丧过程中,吊祭之礼也是礼制的重要内容,并为时人所重。《晋书·王祥传》:“祥之薨,奔赴者非朝廷之贤,则亲亲故吏而已,门无杂吊之宾。”吊祭之时,吊者与丧主均遵守有关仪轨,不得违犯礼制。《世说新语·任诞篇》载:

阮步兵丧母,裴令公往吊之。阮方醉,散发坐床,箕踞不哭。裴至,下席于地,哭吊谚毕,便去。或问裴:“凡吊,主人哭,客乃为礼。阮既不哭,君何为哭?”裴曰:“阮方外之人,故不崇礼制;我辈俗中人,故以仪轨自居。”时人叹为两得其中(16)。

阮籍放达不羁,视礼法为蔑如,但其母故去,也免不了吊祭之礼,尽管其行礼违犯一般吊礼之常规。又《晋书·何曾传附子劭传》载,何劭于晋惠帝永宁元年(301)卒:

子岐嗣。劭初亡,袁粲吊岐,岐辞以疾。粲独哭而出曰:“今年决下婢子品。”王诠谓之曰:“知死吊死,何必见生!岐前多罪,尔时不下,何公新亡,便下岐品,人谓中正畏强易弱。”粲乃止。

此事与阮籍事例相似,都是吊者守礼,丧主非礼,以致中正袁粲发誓要降下何岐之品,但为王诠所劝阻。可见吊者或丧主若不遵守吊祭礼规,也要受到清议处罚。

其次,遵守孝道是儒家伦理学说的核心内容。所谓孝道,就是事亲之道、养亲之道、孝亲之道。父母在世时要奉养至谨,父母去世后要服丧三年,竭尽哀思,否则就要遭致清议,乃至终生废弃。《晋书·阎缵传》:

父卒,继母不慈,缵恭事弥谨。而母疾之愈甚,乃诬缵盗父时金宝,讼于有司。遂被清议十余年,缵无怨色,孝谨不怠。母后意解,更移中正,乃得复品。为太傅杨骏舍人。

为人子而盗窃父时金宝,自属不孝。故阎缵被继母所诬,遂被中正降品,清议十余年,因此失去了仕进资格。这是为子不孝而遭致中正清议之例。

魏晋时有归乡葬习俗,凡父母卒后不归葬本土,也被视为不遵孝道,要受到清议处罚。《晋书·陈寿传》载:

遭父丧,有疾,使婢丸药,客往见之,乡党以为贬议。及蜀平,坐是沉滞者累年。司空张华爱其才,以寿虽不远嫌,原情不至贬废,举为孝廉,除佐著作郎……授御史治书。以母忧去职。母遗言令葬洛阳,寿遵其志。又坐不以母归葬,竟被贬议。

陈寿因父丧“使婢丸药”,遭致“贬议”,其时蜀汉尚无中正。传称“坐是沉滞者累年”,当是说蜀亡之后,魏、晋中正不予品第之事。这一点在同书《何攀传》中也可得到印证,传称:“攀居心平允,蒞官整肃,爱乐人物,敦儒贵才。为梁、益二州中正,引致遗滞。巴西陈寿、阎乂、犍为费立皆西州名士,并被乡闾所谤,清议十余年。攀申明曲直,咸免冤滥。”可见,“坐是沉滞者累年”就是被“清议十余年”。陈寿后来“不以母归葬”于蜀,再度遭到“贬议”。本传称“寿至此,再致废辱”。则陈寿一生坎坷,两遭清议,令人感叹不已!

东晋时期,由于社会动荡,凡父母遭乱不葬者也要受到清议处罚。《晋书·孔愉传》:

初,愉为司徒长史,以平南将军温峤母亡遭乱不葬,乃不过其品。至是,(苏)峻平,而峤有重功,愉往石头诣峤,峤执愉手而流涕曰:“天下丧乱,忠孝道废。能持古人之节,岁寒不凋者,惟君一人耳!”时人咸称峤居公而重愉之守正。

所谓“不过其品”,是说司徒长史在“会定九品”时可以不通过温峤原来的乡品,实际上就是贬降乡品之意。由于两晋时期以司徒府掌管地方选举,故司徒长史对于违犯丧制的官吏也可根据情况,自行贬降其乡品。

州郡中正虽然主持清议,但中正本人如不能谨守丧纪,也同样要受到清议处罚。《晋书·卞壶传》载:

转御史中丞。忠于事上,权贵屏迹。时淮南小中正王式继母,前夫终,更适式父。式父终,丧服讫,议还前夫家。前夫家亦有继子,奉养至终,遂合葬于前夫。式自云:“父临终,母求去,父许诺。”于是制出母齐衰期。壶奏曰:“就如式父临终许诺,必也正名,依礼为无所据……式母于夫,生事奉终,非为既绝之妻。夫亡制服,不为无义之妇……继母如母,圣人之教。式为国士,闺门之内犯礼违义,开辟未有,于父则无追亡之善,于母则无孝敬之道,存则去留自由,亡则合葬路人,可谓生事不以礼,死葬不以礼者也。亏损世教,不可以居人伦诠正之任。案侍中、司徒、临颍公组敷宣五教,实在任人,而含容违礼,曾不贬黜;扬州大中正、侍中、平望亭侯晔,淮南大中正、散骑侍郎弘,显执邦论,朝野取信,曾不能率礼正违,崇孝敬之教,并为不胜其任。请以现事免组、晔、弘官,大鸿胪削爵土,廷尉结罪。”疏奏,诏特原组等,式付乡邑清议,废弃终身。

此事《通典·礼五十四》“父卒继母还前继子家后继子为服议”条有载,文字略同。《仪礼·丧服》曰:“继母如母。”(17)王式父亲已亡,按丧服之制,王式应为继母服齐衰三年。但王式称“父临终,母求去,父许诺”,即父亲临终前已经同意与继母离婚,继母与父亲的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所以当继母回前夫家亡后,王式“制出母齐衰期(一年丧)”,即对继母作“出母”(离婚)看待,未能像对待生母那样服齐衰三年。卞壶以为“继母如母,圣人之教”,王式之父虽然答应离婚,但并未办理正式手续,而且王式继母在其父死后,仍然以妻子的身份服丧三年。所以,王式不为继母服齐衰三年是“犯礼违义”、“亏损世教”。结果王式受到清议惩处,废弃终身。

二 居丧违礼与中正清议

两晋时期,在居丧守孝的过程中,若是有居丧废礼、居丧婚嫁、居丧仕宦等违犯丧纪的行为,也均由中正实行清议,严加惩处。

以居丧废礼而言,早在魏晋禅代之际,司马氏一党即以孝道作为排斥异己的重要手段。《世说新语·任诞篇》载何曾指责阮籍居丧无礼一事:

阮籍遭母丧,在晋文王坐进酒肉。司隶何曾亦在坐,曰:“明公方以孝治天下,而阮籍以重丧,显于公坐饮酒食肉,宜流之海外,以正风俗。”文王曰:“嗣宗毁顿如此,君不能共忧之,何谓?且有疾而饮酒食肉,固丧礼也!”籍饮噉不辍,神色自若。

《晋书·何曾传》亦载此事:

时步兵校尉阮籍负才放诞,居丧无礼。曾面质籍于文帝座曰:“卿纵情背礼,败俗之人,今忠贤执政,综核名实,若卿之曹,不可长也。”因言于帝曰:“公方以孝治天下,而听阮籍以重哀饮酒食肉于公座。宜摈四裔,无令污染华夏。”

何曾斥阮籍“居丧无礼”,并称司马昭“方以孝治天下”,时在齐王芳嘉平年间。陈寅恪先生尝言:“在魏末晋初主张自然与名教互易的士大夫中,其崇尚名教一派的首领,如王祥、何曾、荀等三大孝,即辅佐司马氏夺取曹魏政权而做到三公的人。其眷怀魏室,不与司马氏合作的人,皆标榜老庄之学,以自然为宗。当时人物对名教与自然主张的不同,即是自身政治立场的不同。”(18)如司马氏杀嵇康,就因他是魏宗室婿,不愿与司马氏同流合污,公开宣称“轻贱唐虞而笑大禹”,“非汤武而薄周孔”,终因不仁不孝、违犯名教的罪名而被诛。阮籍虽不似嵇康积极反晋,但其旷达不羁,不拘礼俗的行为,也遭到礼法之士何曾的仇疾,赖司马昭着意迴护,遂得苟全性命。

东晋时期,虽然玄风竟扇,名教颓毁,士人放达,世风日下,而居丧废礼和不遵孝道者仍要受到清议处罚。如《晋书·刘隗传》载,晋室东渡,隗为丞相司直:

庐江太守梁龛明日当除妇服,今日请客奏伎,丞相长史周等三十余人同会,隗奏曰:“夫嫡妻长子皆杖居庐,故周景王有三年之丧,既除而宴,《春秋》犹讥,况龛匹夫,暮宴朝祥,慢服之愆,宜肃丧纪之礼。请免龛官,削侯爵。等知龛有丧,吉会非礼,宜各夺俸一月,以肃其违。”从之。

又同书《韩伯传》:

陈郡周勰为谢安主簿,居丧无礼,崇尚老庄,脱落名教。伯领中正,不通勰,议曰:“拜下之敬,犹违众从礼。情理之极,不宜以多比为通。”时人惮焉。议者谓伯可谓澄世所不能澄,而裁世所不能裁者矣。

韩伯制裁周勰居丧废礼,崇尚老庄,虽被“识者”称为“澄世所不能澄,而裁世所不能裁”,表明当时破坏礼法之风甚盛,但也说明主持清议是中正的重要职责,其对于维护名教之治毫不放松。

再以居丧婚嫁而言,魏晋时期由于社会动荡,对婚姻的影响至为深远。古制婚礼有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皆备,婚姻关系才算成立。汉末魏晋以来战争频繁,兵荒马乱,以致社会上盛行“拜时婚”,婚姻的“六礼”程序被大大简化。《通典·礼一十九》“拜时妇三日妇轻重议”条:“拜时之妇,礼经不载。自东汉魏晋及于东晋,咸有此事。按其仪,或时属艰虞,岁遇良吉,急于嫁娶,权为此制。以纱縠蒙女氏之首,而夫氏发之,因拜舅姑,便成妇道。六礼悉舍,合卺复乖,堕政教之大方,成容易之弊法。”可见拜时之婚是不择吉辰,不备六礼,不经婚礼所规定的步骤,即便宜行事而成婚。值得注意的是,在社会动荡之际,不仅社会上盛行拜时婚,而且简忽丧纪、冒丧婚娶的风气也很普遍。据《通典·礼二十》“周丧不可嫁女娶妇议”条载:

晋惠帝元康二年,司徒王浑奏云:“前以冒丧婚娶,伤化悖礼,下十六州推举,今本州中正各有言上:太子家令虞濬有弟丧,嫁女拜时;镇东司马陈湛有弟丧,嫁女拜时;上庸太守王崇有兄丧,嫁女拜时;夏侯俊有弟子丧,为息恒纳妇,恒无服;国子祭酒邹湛有弟妇丧,为息蒙娶妇拜时,蒙有周服;给事中王琛有兄丧,为息稜娶妇拜时;并州刺史羊暨有兄丧,为息明娶妇拜时;征西长史牵昌有弟丧,为息彦娶妇拜时。湛职儒官,身虽无服,据为婚主。按《礼》‘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小功之末可以娶妇’。无齐衰嫁娶之文,亏违典宪,宜加贬黜,以肃王法。请台免官,以正清议”……诏曰:“下殇小功,可以嫁娶,俊等简忽丧纪,轻违《礼经》,皆宜如所正。”

晋惠帝元康二年(292年)进行的大规模清议活动,主要是针对社会上“冒丧婚娶”之风盛行,由司徒王浑亲自主持发动的。其中虽然也涉及被推举的官吏“嫁女拜时”、“娶妇拜时”等问题,但着眼点却是从“冒丧婚娶”和“简忽丧纪”立论。在王浑列举的虞濬、陈湛等八人中,大都是在“兄丧”、“弟丧”期间嫁女娶妇、拜时成婚的。依据丧礼,兄丧、弟丧齐衰一年,其间不可嫁女娶妇。故在十六州中正检举揭发上述官吏之后,司徒王浑将其“亏违典宪”之事一一列明,上奏朝廷,并据丧制中“无齐衰嫁娶之文”,请求朝廷免其官职,“以正清议”。晋惠帝下诏称“俊等简忽丧纪,轻违《礼经》,皆宜如所正”,就是以朝廷的名义对上述官吏加以贬黜和进行清议处罚。当然,对于“冒丧嫁娶”的官吏,州郡中正也可以自行贬降其乡品,并上报司徒府备案。《通典·礼二十》“降服大功未可嫁姊妹及女议”条:

晋南阳中正张辅言司徒府云:“故凉州刺史杨欣女,以九月二十日出赴姊丧殡,而欣息俊因丧后二十六日,强嫁妹与南阳韩氏,而韩就杨家共成婚姻。韩氏居妻丧,不顾礼义,三旬内成婚,伤化败俗,非冠带所行。下本品二等,第二人(应为品)今为第四,请正黄纸。”梁州中正梁某言:“(杨)俊居姊丧嫁妹,犯礼伤义,贬为第五品。”

所谓“请正黄纸”,犹前揭“改正黄纸”、“勒定黄纸”,是清议处罚中的一个既定程序。梁州杨俊居姊丧强嫁其妹,被州中正贬为乡品五品;南阳韩氏居妻丧不顾礼义,三旬内与杨俊之妹成婚,被郡中正张辅降品二等。降品之后,州郡中正必须及时通知司徒府,以便改正原来的定品簿册,由司徒府记录在案,以备吏部选举时参考。这表明西晋时期对于“冒丧婚娶”的官吏或降品处罚,或罢职免官,其惩罚力度是相当大的。

不仅如此,除了“冒丧婚娶”的官吏要受到清议处罚外,婚姻双方的父母及其亲属也要受到牵连。据《晋书·刘隗传》载,晋室东渡之初,世子文学王籍有叔母丧而婚,东阁祭酒颜含有叔父丧嫁女,均遭到丞相司直刘隗弹劾。而《通典·礼二十》“周丧不可嫁女娶妇议”条载此事:

司直刘隗上言:“文学王籍有叔母服,未一月,纳吉娶妻,亏俗伤化,宜加贬黜,辄下禁止。妻父周嵩知籍在丧而成婚,无王孙耻奔之义,失为父之道。王廙、王彬,于籍亲则叔父,皆无君子干父之风,应清议者,任之乡论。”

这里说的“应清议者,任之乡论”,就是指州郡中正将双方的父母、叔父等直系亲属付之乡论,实行清议。可见对于冒丧婚嫁的官吏,不仅本人要受到贬降乡品、罢黜官职的处罚,其父母等直系亲属也负有连带责任,须加清议,付之乡论。

再以居丧仕宦而言,按照丧礼和儒家孝道,父母死后要竭尽哀思。其间,为官者要以忧去职,未仕者要竭尽孝道,不能仕宦,否则便被视为不孝。《通典·礼六十一》“周丧察举议”条载:

晋武帝泰始中,杨旌有伯母服未除而应孝廉举。天水中正姜铤言太常:“杨旌遭伯母之丧几时而被举孝廉?又已葬未?及为人后不?按:旌以去六年二月遭伯母丧,其年十一月葬,十二月应举,不为人后。乡间之论,以孝廉四科,德行高妙,清白冠首,必不谓在哀之人,礼之所责也。”

文中“天水中正姜铤言太常”云云,当是天水中正回复太常的函。函的前半部是太常对杨旌周丧察举孝廉提出的质问,后半部则是天水中正对太常所提问题的回复。因为依据制度,郡国察举孝廉,太常负有一定的责任,如孝廉试经就由博士主持,而博士本为太常属官。而郡中正职掌地方选举,对本郡所举孝廉是否符合“孝廉四科”的条件,更负有直接的考察核实义务。大约太常察觉到天水郡所举杨旌有不避“丧孝”之嫌,故而就其“遭伯母之丧几时而被举孝廉?又已葬未?及为人后不?”等问题发函询问,要求中正予以核实。天水中正姜铤因此回复太常,指出杨旌有伯母丧业已除服,应孝廉之举并非滥举,考察“乡闾之论”亦无异议,所以不应为“礼之所责也”。当时太常所属众博士也都发表了意见。博士祭酒刘喜议曰:“礼,周之丧,卒哭而从政。进贡达士,为政之务也……今旌十二月被举,过既葬之后,因情哀杀而顺君命。三年之丧则终其服,周之丧一月而已,明情有轻重也。又按律令,无以丧废举之限。”而博士韩光议曰:“孝廉清白克让为德,旌本周丧之戚,猥当贡举,不能辞退,诗人有言,‘受爵不让’,旌应贬矣。”刘喜虽然指出当时“律令,无以丧废举之限”,但朝臣讨论的结果,依然对杨旌实行清议,严加贬责。同卷毗陵内史议论江南贡举之事曰:

江表初附,未与华夏同,贡士之宜,与中国法异。前举孝廉,不避丧孝,亦受行不辞以为宜。访问余郡,多有此比。按天水太守王孔硕举杨少仲为孝廉,有周之丧而行,甚致清议。今欲从旧,则中夏所禁,欲不举,则方士所阙。暗塞意浅,甚以为疑。

毗陵内史提到的“天水杨少仲”当即杨旌,其有周丧而举孝廉,亦与杨旌事合。据此观之,西晋初年,北方地区普遍禁止“丧孝”,以丧举孝廉者即遭清议。天水杨旌因周丧而举孝廉,“甚致清议”,尤为显例。但其时“江表初附”,“不避丧孝”,贡举之法与北方有异,故毗陵内史上言颇以为疑。大概孙吴时期察举孝廉不避丧孝,故平吴之后江南地区仍循东吴旧制,由于司马氏政权标榜“以孝治天下”,推测此后江南察举应与“中夏”同风。

西晋时期,由于世事多变,朝议中又有关于“假葬”是否可以除服、仕宦及对其加以清议的讨论。据《通典·礼六十三》“假葬墙壁间三年除服议”条载:

晋武帝太康中,尚书令卫瓘表:“前太子洗马济阴郄诜寄止卫国文学讲堂十余年,母亡不致丧归,便于堂北壁外下棺,谓之假葬。三年即吉,诏用为征东参军。或以为城寺之内,屋壁之间无葬处,不成葬,则不应除服。主者今欲明用权不过其举,下司徒部博士评议。”诜表自理曰:“臣生三月而孤,随母依外祖,舅为县悉将家。以咸宁二年母亡,家自祖以下十四坟在缑氏,而墓地数有水,规悉迁改,常多疾病,遂便留此。此方下湿,唯城中高,故遂葬于所居之宅,祭于所养之堂,不知其不可也。”诏问山涛,涛答言:“诜前丧母,得疾不得葬,遂于壁后假葬,服终,为平舆长史。论者以为不合正礼,是以臣前疑之。诜文义可称,又甚贫俭,访其邑党,亦无有它。”诏问应清议与否……兖州大中正魏舒与涛书曰:“郄诜至孝,中间去郎,正为母耳。居丧毁瘁,殆不自全。其父丧在缑氏,欲改葬,不能自致,故过时不葬。后于家堂北假葬,埏道通堂中,不时闭,服欲阙乃闭。葬后经年乃见用,作平舆监军长史。任意伤俗,以葬不时闭,常为作口语。其事灼然,无所为疑。”瓘书云:“凡以意相是非者,不可轻以相贬也。”

按假葬为世俗所为,而非经制。清人赵翼《陔余丛考》卷三二“假葬”条曰:“世俗有攒柩于所居之室,遂以为葬所者,古人谓之假葬。”(19)但由于假葬关系到丧主的除服及仕宦问题,故为清议所重。从卫瓘上表来看,其时或以为假葬“不成葬,则不应除服”,如此则郄诜不应仕宦。而晋武帝下诏征求朝臣意见:“问应清议与否?”山涛及兖州大中正魏舒均认为“郄诜至孝”,“居丧毁瘁,殆不自全”,“访其邑党,亦无有它”,因而建议不予清议。另据《晋书·郄诜传》:“诜母病,苦无车,及亡,不欲车载柩,家贫无以市马,乃于所住堂北壁外假葬,开户,朝夕拜哭。养鸡种蒜,竭其方术。丧过三年,得马八匹,舆柩至家,负土成坟。未毕,召为征东参军。”与《通典》所载略不相同,但郄诜于假葬期间“朝夕拜哭”,及“丧过三年,得马八匹,舆柩至家,负土成坟”,可证其确为孝子,故其时朝议请以特例处置之。东晋郑鲜之也援引此例说:“郄诜葬母后园,而身登宦,所以免责,以其孝也。”(20)但据《通典·选举二》所载:“于时虽风教颓失而无典制,然时有清议,尚能劝俗。陈寿居丧,使女奴丸药,积年沈废;郄诜笃孝,以假葬违常,降品一等。其为惩劝也如是。”可见郄诜最终还是被中正降品一等,予以清议处罚,反映其时礼制之严峻。

下及东晋,由于南北对峙,战乱频仍,父母乖离,存亡莫卜的情况比较普遍,在父母遭乱未葬期间,土人能否仕宦的问题,也显得十分突出。《宋书·郑鲜之传》载东晋安帝时,“兖州刺史滕恬为丁零翟辽所没,尸丧不反,恬子羡仕宦不废,议者嫌之”。鲜之议曰:

名教大极,忠孝而已,至于变通抑引,每事辄殊……文皇帝以东关之役,尸骸不反者,制其子弟,不废婚宦……及至永嘉大乱之后,王敦复申东关之制于中兴,原此是为国之大计,非谓训范人伦,尽于此也……况仕与不仕,各有其人,而不仕之所引,每感三年之下。见议者弘通情纪,每傍中庸,又云若许讥滕,则恐亡身致命之仕,以此而不尽。何斯言之过与。

郑鲜之所说的“东关之役”,是指魏嘉平四年(252年)王昶等三道击吴,大败于东关,魏军死者数万。事后议丧礼,以为不应丧期无数,遂有三年丧毕除服,不废仕宦的规定。晋室东渡,王敦又重申此制:“昔东关之役,事同今日,三年之后,不废婚宦。苟南北圮绝,非人力所及者,宜使三年丧毕,率由旧典也。”(21)自此以后,三年丧毕除服,成为朝廷的正式制度。但是,“名教大极,忠孝而已”,父母乖离,不废仕宦,毕竟关涉到“孝亲”与“忠君”这两大问题,所以在东晋时期一直长期争论不休,迄未取得一致意见。“议者”认为滕恬没于丁零,尸丧不反,其子滕羡“仕宦不废”,应致清议;郑鲜之则认为“有礼无时,事有变通”,强调“若以滕谋能决敌,才能周用,此自追纵古人,非议所及”,不应清议。由此可见,虽然制度规定父母乖离无须长期守丧,三年之后便可除服,但受传统丧制影响,若父母尸丧不反,其子不废仕宦,仍然要遭到“议者嫌之”或清议讥刺。

三 结语

通过对上述一个个清议案例的考察,我们对两晋时期中正清议的内容与作用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特别是与汉魏以来的乡里清议相比,两晋清议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诸如清议组织的完善化,清议内容的礼制化,清议处罚的程序化等等,都表明汉魏以来的乡里清议经过历史嬗变,已经超越了单纯的道德评价和人伦褒贬的范畴,成为代表着两晋统治集团的根本意志,并从丧礼的实践层面切实维护名教之治的工具。《晋书·孝友传》序称:“晋氏始自中朝,逮于江左,虽百六之灾遄及,而君子之道未消,孝悌名流,犹为继踵。”清人顾炎武在《日知录》卷一三“清议”条也说:“降及魏晋,而九品中正之设,虽多失实,遗意未亡。凡被纠弹付清议者,即废弃终身,同之禁锢。”(22)由此可见,两晋统治者提倡孝道,并以中正清议作为维护孝道的重要措施,在当时确实收到了明显的效果,对于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正因为如此,在晋武帝统治时期,虽然有刘毅、段灼、卫瓘、李重等朝中大臣猛烈抨击九品中正制,甚至要求废除九品中正制,但晋武帝“优诏答之”,“竟不施行”(23)。究其原因,一是因为九品中正制保障了门阀士族的仕宦特权,而“司马氏的政权既以世族为中心,自不能废除此制度或阻止这一趋势”(24)。二是九品中正制在维护名教之治,贯彻“以孝治天下”的治国方略方面发挥了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王治之不可阙也”(25)。所以,尽管九品中正制有诸多弊端,但此制在两晋时期依然沿用不废,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此。

当然,我们也应看到,两晋时期虽以中正清议作为弘扬孝道和维护丧制的工具,但其作用毕竟是有限的。一方面,在门阀政治下,高门士族与当朝权势即使有居丧违礼之事,有司也不敢加以清议处罚。如东晋时琅邪大族王导“期功之惨,不废妓乐”,不仅无人加以清议,反而为时人效仿,“颇以成俗”(26)。又桓玄于“期服之内,不废音乐”(27),也未见清议弹劾。另一方面,世入西晋,随着玄学思潮的泛滥,名教与自然的冲突日益激化,破坏礼法的风气日趋盛行,以致出现了名教危机。《晋书·儒林传》序说:“有晋始自中朝,迄于江左,莫不崇饰华竞,祖述虚玄,摈阙里之典经,习正始之余论,指礼法为流俗,目纵诞为清高,遂使宪章弛废,名教颓毁。”干宝《晋纪·总论》则称:“朝寡纯德之士,乡乏不二之老;风俗淫僻,耻尚失所。学者以庄老为宗而黜六经,谈者以虚薄为辩而贱名检,行身者以放浊为通而侠节信,进仕者以苟得为贵而鄙居正,当官者以望空为高而笑勤恪。”可见两晋时期士族放荡,法纪松弛,玄风竞扇,名教颓毁,由清谈引起的名教危机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两晋统治者标榜“以孝治天下”,并以中正清议作为维护名教和整肃风纪的工具,但它毕竟阻挡不了“宪章弛废,名教颓毁”的时代潮流。纵观西晋时期一些有远见的政治家分别从考课、监察、选官、整肃世教等视角不断发出的“清议”、“乡论”呼吁(28),也反映了面对名教颓毁、朝纲不振的政治格局,所造成的“清议不肃”(29)、“清议大颓”(30)之一斑。

注释:

①梁满仓:《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五礼制度化》,《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4期。

②《晋书·李密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275页。

③《宋书·礼志二》:“太康七年,大鸿胪郑默母丧,既葬,当依旧摄职,因陈不起。于是始制大臣得终丧三年。”(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391页)《晋书·武帝纪》泰始元年十二月,“诸将吏遭三年丧者,遣宁终丧”。太康七年十二月,“始制大臣听终丧三年”。

④见《晋书·礼志上》有关记载以及挚虞所上校故荀所撰《五礼》表,第580~582页。

⑤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刑部尚书》注记载贾充等撰《晋令》四十篇,其第十七篇为“丧葬”,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84页。程树德《九朝律考·晋律考下》辑有晋《丧葬令》四条,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296页。

⑥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32页。陈戍国:《魏晋南北朝礼制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156~162页。

⑦周一良:《两晋南朝的清议》,《魏晋隋唐史论集》第二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胡宝国:《东晋南朝时代的九品中正制》,《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4期。丁凌华:《中国丧服制度史》第四章“守丧制度”相关论述,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高二旺:《两晋南北朝官吏居丧违礼与清议处罚》,《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

⑧周一良:《两晋南朝的清议》,《魏晋隋唐史论集》第二辑,第1页。

⑨胡宝国:《东晋南朝时代的九品中正制》。

⑩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职官二》“总叙三师三公以下官属”条:“泰始三年……司徒加置左长史,掌差次九品,铨衡人伦。”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522页。

(11)《晋书·刘毅传》,第1278页。

(12)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礼二十》“周丧不可嫁女娶妇议”条,第1689页。

(13)欧阳询撰,汪绍楹校:《艺文类聚》卷三一引西晋潘尼《答傅咸诗序》,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550页。

(14)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礼五十九》“与旧君不通服议”条,第2644页。

(15)阎步克:《察举制度变迁史稿》,辽宁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1页。

(16)余嘉锡:《世说新语笺疏》,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734页。

(17)《仪礼·丧服》,阮元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103页。

(18)万绳楠整理:《陈寅恪·魏晋南北朝史讲演录》,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52页。陈寅恪著《陶渊明之思想与清谈之关系》,文义略同,见《陈寅恪集·金明馆丛稿初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204页。

(19)赵翼:《陔余丛考》,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679页。

(20)《宋书·郑鲜之传》,第1694页。

(21)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礼五十八》“父母乖离知死亡及不知死亡服议”条,第2627页。

(22)(25)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764、765页。

(23)《晋书·刘毅传》,第1277页。

(24)唐长孺:《九品中正制度试释》,《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121页。

(26)《晋书·王坦之传》,第1968页。

(27)《晋书·桓玄传》,第2597页。

(28)参见阎步克《西晋“清议”呼吁之简析及推论》,《乐师与史官——传统政治文化与政治制度论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

(29)《晋书·刘颂传》,第1301页。

(30)《晋书·杜预传》,第10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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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清中学丧葬的实践_司马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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