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一并审计”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县级论文,党政领导干部论文,责任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县域经济不断发展壮大,这就使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承担了更多的经济责任。县级党政领导在同一时期内,交叉任职,并兼任双重职务,共同承担着完成上级党委、政府规定的各项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分别代表党委和政府行使职权,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具有同样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责任。因此,县委书记、县长在一个县的权利、作用、责任同样重要。因此,在对县委书记、县长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工作过程中,我们尝试从具有最高决策权的县委去思考决策的效果,从县政府经济管理权去思考管理的效果,从具体实施的职能部门、单位去思考实施的效果,根据县委、政府经济责任工作的权责分工,围绕一个“权”字,弄清权与责、权与人、权与事的关系;分清一个“责”字,看用了权,是否负起了责任。明确了县委书记、县长的权与责,明确了他们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达到了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
一、审计依据
(一)法律法规。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实施条例》中也有相关规定。
(二)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简称“两个暂行规定”),审计署2000年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审办发[2000]121号),对“两个暂行规定”的内容进一步进行明晰和解释。2000年,国家又制定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16号)和《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审办发[2001]7号)等规范性文件,对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作出规定。
(三)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001年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试行办法》,开始了县处级、厅局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定了《五部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组织办法》、《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办法》等制度,促进了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规范了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原则、范围等。2006年,自治区出台了《内蒙古党委管理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办法(试行)》,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领导干部的勤政廉政工作。
二、审计方法
(一)县党委书记、县长经济责任一并审计应做到两个结合:一是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决算审计相结合,二是经济责任审计与专项资金审计相结合。既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促进资源共享、成果互用,实现一次审计满足多种需求。
(二)县党委书记以审计调查为主,旗县长以审计为主。县党委书记和县长经济责任审计方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对党委书记的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侧重于任期内重大经济决策及其落实情况;对县长的经济责任审计则主要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检查县财政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三、审计内容
(一)县委书记审计内容。
1.决策事项的审计。
(1)查阅县委书记任期内决策的重大经济事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资料,确定与县委书记有直接关系的重大经济决策事项作为审计的重点内容。主要审查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合法,决策结果给本地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影响及相关责任。
(2)审查县委书记执行党的决定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审计抽查,重点要围绕与县委书记有关的经济决策事项进行。
(3)县委书记在国有企业进行改制等重大事宜上的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是否经过领导班子民主讨论,有无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问题;县委书记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过程中,有无决策失误以及以权谋私等问题。
2.廉洁自律方面的审计。
(1)审计个人收入情况。审计组进点后,首先要求当地干部监督部门向审计组提供县委书记申报的个人收入情况。核实县委书记任期内取得的薪金收入和其他收入,评价其任期内是否遵守国家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
(2)县委书记在其任期内有无编报虚假成果,骗取荣誉和经济利益的情况。
(3)县委书记在其任期内有无用公款、公物为本人或亲属办事以及公款报销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
(4)县委书记在其任期内有无个人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领取兼职报酬;借用公款逾期不还;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等违纪违规定行为。
(5)审核县委书记调离时,本人使用的公共财物是否按规定办理了移交手续。
(6)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有无利用职权干预、规避监督,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策,为他人及亲属牟利提供便利,甚至搞钱权交易等问题。
(二)县长审计的内容。
1.部门单位审计。
(1)对财政部门的审计。在对财政收入的征管制度和财政财务支出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作出测评的基础上,对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收入、地方财政可用财力和预算外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
(2)对地税部门的审计。检查中央和自治区各项财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审查地方政府制定的各类财政和税收政策,有无超越国家和自治区政府的权限减免各种税费;是否存在国家和自治区税收优惠政策贯彻不到位等问题;对享受优惠政策的各类企业和单位,进行延伸审计调查。同时,要重点对地税部门非银行金融机构营业税及附加等涉及自治区级收入的征缴情况进行检查。
(3)对国库的审计。审查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留解情况。通过对国库办理的收入缴款书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计,重点检查国库有无预算收入缴库不及时、预算收入错入级次以及延压收入等问题。审查国库办理预算资金的拨付情况。
(4)重点内容包括上述各项收入是否按规定比例分级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有无违规减免和拖欠的问题;是否全额纳入政府预算,有无隐瞒、截留、转移以及违规设置过渡户的问题;是否按规定使用范围安排支出,有无挤占挪用、私存私放等问题。
(5)对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建等基础设施投入以及科技、教育、卫生、环保、文化等社会事业收入和发展、情况进行审计,反映其投入效果。
(6)对招商引资情况的审计。包括工业园区的资金投入、基础设施、经济效益特别是利用外资情况进行审计。
(7)对社会保险事业发展情况的审计。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征缴管理使用情况。
2.重大事项审计。
(1)查阅政府工作报告、发展改革委的投资计划等,了解县长任职期间该地区经济发展、投资项目的有关事项,从中选择与该县长有关的重大经济活动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2)查阅政府有关会议纪要、记录和相关资料,审查任期内重大经济决策和投资项目是否经过集体讨论、决策的依据是否充分,立项是否正确。
(3)审查县长任期内重大经济活动和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4)审查县长任期内重大经济活动和投资项目的资金到位以及使用管理情况,有无挤占挪用、转移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5)审查重大经济决策和投资项目结果产生的影响。结合纪检、监察部门关注的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事情进行重点调查核实,看有无不顾长远利益只顾眼前利益的决策行为,界定县长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3.经济指标审计。
审计县长任职期间所在地区的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如国内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总额、财政总收入、财政总支出、居民人均纯收入和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情况。在审计中既要核实完成数,又要同规定的目标对比,重点核实这些指标是否有“水分”,有无潜在利润或亏损。
4.廉洁自律审计。
(1)审查县长任职期间有无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骗取荣誉达到个人目的。
(2)审查有无违反纪检、监察部门规定的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应遵守的廉政规定行为。
(3)在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等经济活动中,有无侵占国有资产、行贿受贿等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
(4)调查群众来信及有关部门提供的线索等事项。
(三)绩效审计
1.旗县的产业结构。
(1)调查了解第一产业即农牧业的发展状况。看是否做到逐步完善支农惠农政策、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提高农业资源利用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效益和竞争力。
(2)调查了解第二产业即现代化工业的发展状况。根据该地区实际情况,发展科技含量高的制造业的进展情况,能否做到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工业发展。
(3)调查了解第三产业即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状况。既包括社区服务、旅游文化、住宅产业等生活性服务业的发展情况,还包括综合运输、金融保险、科技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情况。调查了解服务业的比重和发展水平,看是否逐步将第三产业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
(4)关注三次产业结构的比例以及发展趋势是否科学。
2.旗县的产业层次。
应全面调查了解该县经济发展是否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是否按规定做好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
3.城镇化水平。
不仅要关注城镇化率,更要关注公用设施服务能力是否得到了相应的提高,如城镇生活用水普及率、燃气普及率、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区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等指标。
4.改善经济发展条件。
包括旗县经济发展过程中固定资产投资、道路综合改造、修建公路等支出占整个旗县经济发展支出的比例。
5、民生工程。
重点在教育、就业、公共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农民增收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确保投入每一个民生项目的资金花的合理合法,花的有效益。
四、审计评价
(一)对县委书记、县长履行经济职责进行综合评价,主要根据任期内经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对影响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做出评价。
(二)对县委书记、县长的重大经济决策项目是否经过科学论证、民主决策以及严格履行决策程序进行评价。
(三)对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评价。
(四)对经济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五)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其变动情况进行评价。
(六)对重点资金、重大项目的效益性进行评价。
(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资金使用效益差、国有资产流失、经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方面的责任进行评价。
(八)对县委书记、县长个人遵守财经法纪、执行廉政规定情况进行评价。
五、责任界定
(一)直接责任。指县委书记、县长在任职期内因以下行为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应当负担的责任。
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3.失职、渎职行为。
4.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是指县委书记、县长任期内在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经济活动事项时,由于管理、领导不当造成不良的经济后果或因监督不力致使所管辖的县区内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应负有的经济责任。
(三)区分经济责任的方法。根据职责划分,党委书记在决策方面负总责,县长在执行方面负总责。一是党政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形成的问题,党委书记应负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未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党委书记、县长谁决定的,就由谁负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二是县政府在执行中形成的问题,一般由县长决定或签字的问题,由县长负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个别由党委书记决定或签字的问题,由党委书记负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三是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如果违反了财政财务收支的行为是党委书记或县长强令和指使的,党委书记或县长应负直接责任,如果违反财政财务收支的行为是工作人员所为,党委书记或县长则应负分管这方面工作的主管责任。
六、审计效益
(一)要加强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要主动加强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情况沟通和协调配合,形成组织监督、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财政监督、工作监督有机结合的监督网络,以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县委书记、县长经济责任“一并审计”是一项较高层次的审计,努力发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作用,让审计监督形成合力,实现审计成果共同利用,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服务。
(二)加强审计公示,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无论是任中审计还是离任审计的处理结果都应该公示,公示范围的大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公示期间要设有举报电话等,审计报告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标签:经济责任审计论文; 党政领导干部论文; 经济论文; 政府审计论文; 审计计划论文; 审计目标论文; 财政制度论文; 时政论文; 经济学论文; 离任审计论文; 党委书记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