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业投诉权研究_教师法论文

教师职业投诉权研究_教师法论文

教师专业申诉权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教师论文,专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6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905(2009)06-0024-05

一、教师专业申诉权的来源及性质

从法源上讲,作为国家根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对公民申诉权的明确规定成为我国有关申诉权或申诉制度的宪法依据或立法基础。该法所讲的申诉是一个大概念,既包括民主意义上的申诉(监督权),也包括程序意义上的申诉(请求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教师法》第7条的规定,教师依法享有的专业自主权包括教育教学、学术研究、对学生进行指导评价和自身的进修培训等方面。就是说,一旦教师认为学校或行政机关侵犯了其根据《教师法》、《教育法》而享有的职业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可以通过“申诉”来求得弥补和赔偿,上级有关部门必须根据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或者重新处理。这便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保护教师实体权利的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教师法》实施已经十多年了,教师申诉制度的实施也有十多年了。而教师专业申诉权(广义上还包括“申述”之内涵)在《教师法》中概括的并不全面,学界也缺乏对该问题的研究。

教师作为公民的一个庞大的知识群体,既享有一般公民的申诉权,也享有作为知识群体特定的专业申诉权。不能把教师看做是手无缚鸡之力的人,只能用思想影响人,教师还要本着良心、道义、责任与专业态度去分析并申诉。教师的身份、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这样一些实体性保障规定应兼顾教师的专业属性以及教师应有权利的两个方面。教师申诉制度的设置,一方面是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稳定、教师队伍的稳定,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是确保教师合法权益的不受侵犯、保障教师专业权的需要。

按传统的一般理论,以是否诉讼为标准,可将申诉权分为诉讼上的申诉和非诉讼上的申诉。教师专业申诉权在类型上属于非诉讼上的申诉权、不是对抗性申诉。非诉讼上的申诉往往指某些组织机构内部处理成员纠纷或成员对处分不服,在遵循用尽内部救济原则或缺失外部救济的情形下而适用救济途径,以保持组织内部系统的稳定性和自治性。尤其适用于存在特别权力关系的特定群体中,如公务员、教师、军人、囚犯、学生等。[2]学者劳凯声认为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专门性的、非诉讼性的申诉制度。[3]学者孙宵兵认为该制度是一项法定的、专门性的、行政性的申诉制度。学者尹晓敏认为该制度是一项具有法定性、非诉讼性、权利救济特定性等特征的申诉制度。[4]本文认为,教师专业申诉权的主体资格是教师;专业申诉的范围是教师专业生活的内容;专业申诉的程序是多元的;专业申诉制度是开放的。教师专业申诉是私益为主的、个体的、民间的、兼顾正式与非正式的、专业与专门的、价值负载的、寻求支持的非诉讼性申诉制度。

二、教师专业申诉权的范围

教师的专业申诉一般并不是为经济利益或物质待遇而争,而是涉及基本的专业权利,具体包括教师专业生存权、教师专业形象权、教师专业发展权、教师专业自主权、教师专业研究权、教师专业自由权。研究发现,教师至少有一半或三分之二的专业行为可归为控制行为,即可以成为申诉的范围。

教师专业生存权是由教师的专职性与专业化属性所决定的。现在教师的生存确实存在较多问题,一些地方拿教学成绩来评定教师,不达标的扣工资,甚至让教学成绩不达标的部分教师待岗或转岗;一些地方制定了所谓的教师八不准、九不准或十不准,再加上严厉的教师处罚条例。教师只能小心翼翼,如履薄冰,不能多说学生一句、多管学生一下,作业不敢查,捣乱不敢管,考试不敢考。因为一不小心会触犯:批评挖苦学生、伤学生自尊、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给学生排名次、乱订乱发教辅资料之罪。要知道,教师专业责任的担当是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 “我的地盘我负责”。对教师专业责任后果的非议,就是教师专业生存权申诉的范围。

教师的专业形象权是指任何师德规范、法律条款、媒体舆论都不能有损教师的职业形象。在当代社会,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成为一个批判的主体,他们试图通过批评、指责来激发和抓住对包括教育在内的社会生活的控制,在夹缝中生存的教师被社会、媒体、家长、教育家、学生等“挤兑”。还有,一年一度的教师节向老师感恩送礼的潜规则,把“糖衣炮弹”送给老师,把“教师节”变成了“教师劫”。当教师的专业形象权受损的时候不能只做“沉默的羔羊”,教师不必迎合社会、迎合媒体、迎合学校、迎合考试、迎合家长、迎合学生,成为媚俗的人。特别是媒体不要给教师“挖井”,以平和的心态报道教师的话题,才能不至于以小见大、以点带面、不分青红皂白地去揪教师的辫子,以至于那些正常生长的保护我们头脑的头发也被揪了去,这是对社会先进文化和道德形象的毁灭。

教师专业发展权是指教师应能够独立于外在压力,确立适合自己的专业发展目标,选择自己需要的学习内容,而且有意愿和能力将目标和计划付诸实施。首先教师缺乏专业发展权,不仅表现为教师在繁重、异化了的教学工作中,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专业发展,还表现为教师在专业发展中缺乏主体意识和自主筹划能力。其次,还存在着教师专业发展权的不平等,一般来说,发展好、发展快的学校的教师实际拥有更多的专业发展权,而在一些表现平平的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工作基本处于停滞或形式化的局面,教师很难在这样的小环境中获取专业发展的资源。另外,经济基础、城乡差别、学校所在学区的教育传统等因素也都会对当地学校的教师能否平等地享有专业发展权产生影响。还有,同一学校内的教师拥有不同的专业发展权。即表现为在学校组织中,教师被分为三六九等,有“受优遇的权贵阶层”、 “受礼遇的普通阶层”和“受冷遇的末等公民”。把专业发展确认为每个教师的权利,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教师专业发展的自主性、普遍性和持续性。Clark(1992)从教师思维的角度出发指出,研究证明教师常常是积极的、而不是消极的,乐于学习而不是抵制变化,智慧有识而非无知短视,多元又独特而非千人一面。事实上,教师专业发展权的申诉也越来越普遍,如教师对待职称评定中不公正的问题的申诉。

教师专业自主权指的是与业务相关的几个方面。首先,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应包括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权等下位权利。教育教学活动权是指教师所享有的,在其受聘的教育教学岗位上,从事科学文化知识和品行方面的教育教学权利;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权,是指教师有权对其受聘课程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改革和实验,包括教师有权根据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的要求,对其受聘课程的教学内容、讲授方法、教学环节和教学组织形式等进行改革,有权改进教学设备的操作和使用,有权针对不同特点的学生实施不同的教育教学方法,有权对学生品行进行教育教学方式改革,有权抵制对其教育教学改革的无理干涉,有权进行与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的教学实验。其次,教师的指导评价权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特定权利,其基本内容包括:有权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因材施教,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有权对学生采取包括表扬、奖励或批评、惩罚的教育措施,并依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学生的品行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教育方法促进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的发展。第三,进修培训权主要包括参加定期进修的权利;参加在职的脱产或不脱产培训的权利;教师在参加进修或各种培训期间,有权享受与在岗教师相当的工资福利待遇,等等。[5]

教师专业研究权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自由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与专业学术团体并在学术活动中自由表述自己的意见和学术观点的权利。首先,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创造性活动。其次,有权参加合法的学术交流活动、专业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第三,有权在学术研究中自由地表述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上述相关权利被侵犯时可以进行申诉。

教师专业自由权是指任何师德、法规、规则、规范都不能干涉教师依据其专业知识和技能独立行使专业决定的权利。教师位于教育行政命令和学校科层组织的最低端,被剥夺了几乎全部的自主权,满足于驯服地履行行政部门和学校设计和制定好了的课程计划、工作规程、方针政策和建议的教学法,造成教师的“无产阶级化”。其现象常常是照章办事,对课程编制和教材选择无参与权、对教学安排无选择权、对教学决策无知情权、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评价无决定权。打破制度、规则控制的行为,就要实施教师专业自由权的申诉。

三、教师专业申诉权的保障

1.教师专业权利自救

只有当一种职业的从业者是自我管理的,并拥有对自己的职责的最终控制权的时候,这种职业在总体上才是自主发展的,从业者才是具有主体精神的,这是教师专业权申诉实现的基础,教师专业申诉对教师综合素质要求非常高。一般情况下,教师以个人的名义进行申诉。个体教师批判和创新精神使得今天的教师与传统的以规训、守成、呆板、教条为特征的教师人格区别开来,成为新型教师人格的标志,也成为衡量教师专业自主发展水平、衡量专业化成熟度的重要尺度。教师要经常关心学科之外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合理性。“教学是一种批判的探究,教师要将教学活动和问题置于规范的、政治的脉络中,教师要成为一个批判探究者,从伦理的、文化的、政治的架构来思考学校教育的实际”。教师解决专业问题的办法之一就是提升自己的思维意识,使之超越问题本身所处的水平与层面,实际上就是一种专业权利自救过程。

2.明确教师专业申诉受理组织

专业申诉组织是交流和批判的场所,接受来自一线教师的质疑,论证其教师专业表现的合理性。教师专业申诉受理组织包括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学研究院(所)、教师进修部门、大学、专家协会、教师协会、教育学会、教育咨询服务机构、教育评估事务所、教育基金会等;读者、专家、学者、家长、同行教师、教育行政官员、学生都可以站在不同角度对教师进行专业申诉的评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专家不要成为“砖家”,成为“拍砖”的行家,行政官员不要成为“棺员”,轻易的对教师盖棺定论,要给教师专业申诉权、辩解权。大学以其非营利性、专业性、组织性、非政府性、中立性等特征,日趋归位于社会的第三部门,把中小学的专业申诉交给大学是适当的,也是目前业已存在的事实。

3.教师专业申诉权途径的多元化

教师专业申诉权应该是多样化的、互补的。它可以不追求知识的确定性与标准的唯一性,而可以是开放的理解;它可以不强求一律的教化目的,而只是表达教师个体的见解和感受。当教师的专业困惑自己无法解决时,可以通过面谈、电话、信件、网络等形式向专业的咨询机构或专业人士求助。形成和建立教师专业权利救济和保障机制,使得教师专业发展权在受到限制时,能有一个专业权威机构来判定这种限制是否合理、有效,从而避免“外行”的“去专业化”对教师的干预,“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首先是学术救济。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处于公共服务领域,占有一定的文化资源。论文发表、博克、教育叙事等是教师专业申诉的平台、渠道、途径。教师成为研究者是申诉的基础,如学术界“王钟”(学者王策三与钟启泉)之争;说课、评课是向同行进行的专业申诉。其次是行政救济,通过向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反映情况、控告、信访等途径,要求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实施规范化裁决。规范化裁决就是依据一套教师专业规范参照标准系统来控制教师的行为。规范化裁决的加强主要表现在教师评价标准的提高和各种常规检查上。如参与学校管理是教师的专业权利。三是司法救济。据国家行政学院的调查,中国基层教育六成是“外行领导内行”。不仅如此,名义上的“校长负责制”已经沦落为事实上的“校长独裁制”,因此行政有失专业水准、“去专业化”的行政裁决,可以借助法律的力量,提高到法律申诉高度。

4.制度化、程序化

教师的专业成长与发展是教师最大的专业权利,营造一个教师专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制度空间十分关键。教师专业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关键就是建立健全教师申诉制度,把教师专业申诉权纳入制度化、程序化的轨道。然而,目前教师专业申诉权的病诟就是程序保障的缺失,教师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应主要表现为程序上的保障,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教师专业申诉权作为宪法赋予教育者的宪法性权利、《教师法》赋予教师专业发展的权利,主要是一项程序性救济权利,以此来保障教师的教育权以及与教育权相关的各项实体性权利。但教师专业申诉权本身只是一项抽象的程序性权利,与该权利相对应、相关联的实体性权利并不能通过空洞抽象、缺乏程序化的申诉权来保障和救济。教师的专业权利,如果缺乏程序的保障,只能是“空头支票”,任何一种利益或实体性权利都必须通过程序来实现或提供保障,实体性权利是一种静态权利,而程序性权利是一种动态权利,只有通过动态权利才能实现和保障静态权利。当然,对教师赋权并不会带来管理的混乱,不仅教师拥有专业智能与专业精神,而且他们有较高的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倾向于把拥有的权利转化为义务和责任。

[收稿日期]200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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