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罗尔斯公正理论的方法论困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方法论论文,困境论文,公正论文,理论论文,罗尔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正如弗兰克·斯那利(Frank Snare)所说,科学领域可以区分为两个问题:“自然的根本规律是什么”以及“科学方法的本质是什么”,而后者更为重要。①哲学亦然。在政治哲学领域,罗尔斯的正义论是唯一可以替代功利主义的理论。它不仅提出了公正理论的基本原则,还提出了确定这些原则的方法或程序。罗尔斯试图从自由而平等的人们之间所形成的契约来导出自己的公正原则。罗尔斯对公正原则的论证方法是独特的。他试图表明它们是通过一种选择程序产生的。在这一过程中,罗尔斯运用了“反思平衡”、“原初状态”、“无知之幕”和契约等一系列方法。这些方法也可统称为“罗尔斯式的契约论”(Rawlsian contract doctrine)。当然,罗尔斯的方法并非完美无缺。本文试图对这些方法的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考察和分析。
一、罗尔斯式的契约论
直觉主义试图从最大限度地概括人们的特定道德直觉中获得道德感,并依赖进一步的直觉来解决这些原则之间的冲突。罗尔斯并不想这样做。他相信,人们日常的道德直觉本身就具有独立的道德合理性,一种可接受的公正理论应该与之相一致。这就是说,思考我们根深蒂固的道德判断,再返回到对它们进行证立的那些原则,将两者进行比较,两者应该是相符合的。如果存在不一致,我们就可以对任何一方进行修正,最终达到直觉和原则之间更高程度的理论一致性,即“反思平衡”状态。罗尔斯断言,人们通过反思将会发现,他所提出的公正原则与人们来自道德直觉的“深思熟虑的判断”(considered judgment)正相契合。当然,这只是临时性的契合,这种状态总是处于变化之中,当前对真理的接近将最终被超越。②
罗尔斯试图表明,这种契合的原因在于,它们来自于一种公平的选择过程。罗尔斯所采用的选择程序复活了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霍布斯等人的理论中,个人处于一种前社会的自然状态中,通过达成契约而组成公民社会。在罗尔斯的公正理论中,假定的个人处于一种假定的原初状态中,通过一致同意而选择指导社会基本制度的公正原则。这种原初状态与传统契约理论的自然状态相对应。罗尔斯所关心的是,在最初的平等状态中,自由而有理性的个人为了促进自己的利益将接受什么。也就是说,如果要他们无偏向地选择,他们将选择什么原则。然而,一致同意并不能单独保证选择的合理性,处于选择之中的人们还必须是平等的和自愿的。为此,罗尔斯对原初状态的主客观环境进行了必要的限定。
对于原初状态的客观环境,罗尔斯假定:(1)“人们同时共处于一个确定的地理区域”;(2)各方有着大致相似的体力和智力,以免一方支配其余各方;(3)每一方都是“易受攻击的”,其计划受到其他各方联合:力量的抵制;(4)自然资源相对匮乏,因此“合作计划”是可行的和互利的,但仍不能完全满足人们提出的各种要求。③至于主观环境,则更为重要。(1)人们是理性的,有着对“基本社会利益”(primary social goods)——即“权利和自由、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的欲望。④他们遵循长期计划,追求最大多数欲望的满足,“在选择原则时,尽可能使每一个原则都能促进自己的利益”⑤。(2)各方的需要和利益是相似的或互补的,以至于互利合作是可能的,同时各方又有着自己的生活计划或“善的观念”,从而使他们有着不同的目的以及对自然和社会资源的不同要求。知识的偏见和缺陷还使得他们的哲学和宗教信仰以及政治和社会学说呈现出多样性。(3)他们又是互不关心的,既不是利他的,也不是嫉妒的。⑥(4)他们拥有经济学、政治学和心理学的一般知识。(5)尽管有着利益的冲突和资源的匮乏,但他们相信,社会环境还是公正的。⑦
选择过程是在一种厚重的“无知之幕”背后进行的。为了保证人们无偏向地进行选择,并且在评价各种不同的公正概念时基于总体考虑而非自己的利益偏见,“必须排除一些偶然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使人们陷入纷争,并诱使他们利用社会和自然环境来促进自己的优势”⑧。也就是说,必须使他们不知道一些什么,以保证选择过程的公平和有效。罗尔斯假定,(1)处于原初状态的任何人都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阶级状况或社会身份……自己在自然资质和能力分配中的运气,自己的智力和力量,等等”;(2)也不知道“自己的善的观念,自己合理生活计划的细节,甚至自己的心理特点”;(3)个人的无知又佐以集体的无知,以保证原则的选择在社会和代际之间的无偏向性(impartiality):“各方不知道自己社会的特定环境……社会的经济和政治状况,或这个社会所能达到的文明或文化水平”,也不拥有“自己属于哪个世代的信息”。⑨
罗尔斯相信,采用“最小最大规则”(maximin rule)进行选择才是合理的。它使人们倾向于选择那些有利于社会底层的原则,而不会为了获得社会上层更大利益的回报而接受社会底层更大的冒险。罗尔斯列出三个限定条件,以保证最小最大规则的合理性。(1)“必须断然拒绝对这些可能性的估计。”(2)“选择者抱有一种善的观念,使得他很少考虑,在他遵循最小最大规则实际所能拥有的最低薪水之外,还能得到什么。”(3)“那些被拒绝的原则有着人们几乎不可接受的结果。”⑩这样,处于原初平等状态下,在无知之幕背后,遵循最小最大规则,人们必然一致同意最好的选项,即利用基本社会利益能使其福利最大化的那些原则,而这些原则也必然与人们关于公正的“深思熟虑的判断”相契合。
罗尔斯式的契约论既是分析性的也是证立性的。它既要确认理性的个人将无偏向地选择什么原则,又要证明这些选择出来的原则是合理的。正如罗尔斯所说:“原初状态的思想是要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从而保证任何被同意的原则都将是公正的。目的在于将纯粹程序公正的观念用作理论的基础。”(11)纯粹程序公正意味着,只要所遵循的选择程序是公平的,那么选择结果也必然是公平的。罗尔斯相信,自己的契约论就是如此。果真如此吗?如果仔细分析的话,情况或许不那么乐观。
二、来自各方面的批评
在正式进入分析之前,简略回顾一下各方面的批评或许是有益的。社群主义者的批评主要集中在处于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到底能否作出什么选择。他们指出,罗尔斯将原初状态中的个人假定为非社会的、原子的、孤独的、自我封闭的、自由而平等的人,很难想象这样极度抽象的人还能作出什么选择,他们的选择与真实存在的人到底有多大的相关性。桑德尔(Michael Sandel)认为,原初状态中的人只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抽象,一种“毫无实质的主体”。这样一种前社会的个人没有自己特定的利益、欲望、价值、善的观念和共同的联系,而这些正是构成他们身份的东西,这样的个人是不能进行慎思和选择的。原初契约并不是实际存在的历史性契约,而仅仅是一种假设性契约。它是在不可能真实存在的人之间发生的不可能存在的事。它不能为它所产生的原则提供合理性证明,也不能确立公正之于善的优先性。(12)沃尔泽(Michael Walzer)质问:我们为什么要重视原初状态中的人们所做的结论?原初状态只是一种虚构,在这种条件下所选择的原则对于特定的社会环境是没有多大用处的。(13)
马克思主义者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也指出罗尔斯式的契约论与现实社会的脱离。沃尔夫(R.P.Wolff)认为,无知之幕“抽掉了所有属于人类和社会的东西”。因此,很难看出它与现实社会中的人有什么关系。他指出,罗尔斯的错误在于,他不加批判地接受了古典政治经济学和新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社会公正论预设和相关分析模式,“他仅研究分配而不问生产,从而使分配的真正基础被遮蔽了。……罗尔斯有没有用正确的方法来探求公正原则呢?没有,他的理论无论怎样标准和精妙,说到底不过是一种纯粹的分配理论”(14)。布坎南(A.E.Bucbanan)指出,罗尔斯式的契约论的前提是一种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他的理论建立在狭隘的人的概念基础上,犯了与马克思所揭露的18世纪和19世纪初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和自由主义哲学家相同的错误,即把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人的特点误认为是人的本质特征”(15)。
女性主义者们同样批评罗尔斯式的契约论的抽象性以及它对于现实社会的不适用性。一些女性主义者指出,这是罗尔斯应用了典型的男性人类本质和男性价值观所造成的。由自利的、个人主义的、理性而自主的男人所组成的原初状态模型,没有为养育、合作、关心和同情留下空间,而这些正是女性的品质。而且,立约各方都是男人,是罗尔斯所说的一家之主。无论女性品质还是女性本身都没有出现于原初状态中。如此做出的选择具有一种虚假的普遍性,它们排除或忽视了妇女特定的利益。(16)一些女性主义者认为,罗尔斯强调无偏向性、非个人性(impersonality)、合理性、普遍性和程序的公平性,所遵循的都是男性道德推理规则。这种道德导向忽视了女性道德推理的特点,在特定的心理和社会关系中,女性注重的是特定的需要。罗尔斯的抽象个人模型不适用于个别的社会环境,同样也不适用于妇女。(17)凯琳·格林(Karen Green)指出:“自由、平等和有理性的个人联合起来形成一个社会,这些个人只是或隐晦或明确的男人……女人在政府中由她们的丈夫或父亲代表,她们和财产一样被纳入男人们的私人领域。”(18)
三、罗尔斯契约论方法的内在逻辑矛盾
尽管批评角度和侧重点有所不同,但社群主义、马克思主义和女性主义都着眼于罗尔斯的契约模型和社会现实的联系,指出处于原初状态中的个人没有充分体现人的复杂性、多样性和独特性,原初状态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缩影,在这种模型中所选择的原则也不适用于现实环境。其实,除此之外,罗尔斯式的契约论方法本身还有着深刻的逻辑矛盾。
1.反思平衡不是一种证立方法
罗尔斯认为,经过对照、调整和修正后,公正原则和“深思熟虑的判断”相契合,达到“反思平衡”,就证明这些原则是成立的。其实,这里潜藏着三个难点。首先,无法确定应该修正哪一项公正原则或直觉判断。在双方相冲突的情况下,我们需要另外一些原则来确定,应该修正公正原则还是直觉判断以及修正哪一个。显然,罗尔斯并没有提供这些原则。人们只能凭个人的感觉、心理倾向甚至兴趣,来判断应该修正这个而不是那个原则,以及修正到什么程度,这必然产生各种意见的冲突和纷争。此时,理性不再起作用。说到底,所谓“反思平衡”只不过是用来掩盖这种思维漏洞的障眼法。其次,偶合并不是证明。反思平衡试图将直觉系统化,而这种做法离简单的直觉主义并不远,与宣称仅凭我们的直觉就可以保证原则的有效性相比,并没有更强的证明力。况且,公正原则和直觉判断之间的契合只是一种偶合,不一定具有因果关系。一种函数关系是没有证明力的。再次,个人的直觉判断不能作为普遍原则的合理性证明。公正原则所概括的只是罗尔斯自己的直觉,并不一定是人们普遍持有或共同承认的。事实上,罗尔斯的公正原则遭到了各方面的强烈批评。左翼学者批评他没有看到平等与不平等的社会基础在于经济权力和地位的资本主义分配方式;马克思主义者批评他假定了阶级存在的永恒性;右翼学者批评他的差别原则有着过于浓厚的平均主义色彩;女性主义批评他的公正原则没有体现妇女的特有品质和需要。(19)最后,即使公正原则契合了大多数人的判断,那也可能只是大多数人的偏见或先入为主的想法,与理性无关。它们只是心理学上的依据,但不是道德证明。拥有直觉是一回事,要证明这些直觉正确则是另一回事。
2.原初状态各种假定之间存在冲突
为了保证选择程序的公平和有效,对原初状态进行一些条件限定是必要的,但是罗尔斯的各种假定之间却是彼此不相容的。首先,在目的截然对立、宗教信仰以及政治和社会学说纷争不休的人们之间,不太可能存在需要和利益的互补与合作。其次,如果一个拥有“精神理想”的“圣徒”或“英雄”毫不关心他人的福祉,或者一个以“财富、地位、势力和社会威望”为终生目标的人对那些与自己的利益息息相关的他人毫无嫉妒或幸灾乐祸之心(20),那也是不可想象的。再次,罗尔斯的“合理性”(rationality)概念是模糊不清的:为什么只有拥有长远计划、追求最大多数欲望的满足才是合理的?相反,重视一个目标而轻视其他目标就不合理吗?那么,衡量是否合理的标准又是什么?为什么一定要如此“合理”才算合理?最后,自由主义前提和自我主义假定之间存在巨大的张力。显然,罗尔斯的理论是以自由为前提,以平等为目标的。但为了保证选择活动富有成效,罗尔斯又做了工具性的假定,即人们追求自己的利益而又互不关心。既然人是自由的,那么如果有些人放弃对欲望的追求,有些人拒不合作,有些人舍己利他,有些人毫无目标,也是完全可以的。如果说原初状态不包括这些人或其他不符合自我主义要求的人,那么在这种条件下选择出来的公正原则的普遍性就要大打折扣。如果放弃自我主义的假定又会使人们纷争不休或无从纷争,那么这种选择活动将是毫无结果的。
3.无知之幕的假定存在矛盾
处于无知之幕背后的人具有一般知识,但不了解特定的信息、社会的特定环境、政治经济状况和文明程度;知道社会环境是公正的,但不知道自己的善的观念。这些相互矛盾的假定不仅违背常识,还会使选择活动陷入困境。
首先,一般知识和特殊知识是不可分割的。一般知识是由特殊知识归纳或积累起来的,一个人不可能只具有一般知识而不具有特殊知识。尤其是,一个人不可能了解心理学的一般规律而完全不知道自己的心理特质。否则,一般知识就会空洞抽象,不足以用来慎思和选择。集体的无知也同样如此。我们知道,支配人们行为的社会规律不同于自然规律,不了解自己所处社会的特定状况,仅凭所谓一般规律,是很难进行选择的;即使选择出来,也很难保证这些原则适用于这个社会。
其次,排除善的观念是不合理的。第一,排除善的观念是没有必要的。假如一个人具有善的观念,而这种观念的核心正是罗尔斯所要求的公正,那么只要他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所处的位置,他就可以依据善的观念选择那些能够促进每个人利益的公正原则。因此,只要对善的观念进行一些限定,排除掉一些伪善观念,就完全可能保证选择的公平性,没有必要将所有善的观念排除。第二,排除善的观念将使原初状态不起作用。为了保证一致同意,避免无休止的讨价还价,必须抑制特定的善的观念,而代之以对基本利益的共同欲求,很有可能导致另外一种结果:原初状态不起作用。在一个假定的环境里,要达到各方意见的一致,就必须对选择基础进行严格限定,而这些限定是否合理,必须根据善的观念来确定。在没有善的观念的情况下,这些限定就是随意的或工具性的,选择就不可能是公平合理的,这显然违背了假定原初状态的初衷。第三,诉诸基本利益导致不平等待遇。以对基本利益的共同欲求作为选择的共同基础,的确可以促进许多人不同的个人生活计划,但对于另外一些人的生活则没有用处。比如,有些人所坚持的善的生活计划,只能在一种清晰的社会结构类型中才能实现,或者只能在共同追求高尚生活理念并抑制低级生活理念的社会里才能实现,或者只能在某些特殊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中才能实现。因此,基本利益并没有达到中立性,而是包含着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偏见,从而使一些人所相信的最佳生活方式被压制而难以实现。
最后,无知之幕的设想并不普遍。罗尔斯认为:“无知之幕是很自然的条件,类似的情况肯定被许多人思考过。”(21)但是,在霍布斯、洛克、卢梭或康德的著作中,并没有假定类似于无知之幕的情境。为了说明同意某种契约是为了所有人的利益,可以有许多论证方法,而不必求助于这种奇怪的假定。况且,让人们选择公正原则而又不让他们知道什么才是真正的善,这种情况也是不可能发生的。
4.最小最大规则的合理性难以保证
为了保证最小最大规则的合理性,罗尔斯设定了三个限定条件,而这三个条件也是需要详细分析的,很难看出它们有什么合理之处。首先,无法排除对可能性的估计。罗尔斯拒绝对可能性的估计,是为了防止将一个人的理性选择原则扩展到整个社会,从而导致在计算总体的优劣得失时牺牲一些人的利益而补偿给另一些人;而要拒绝对可能性的估计,必须在设计契约环境时预设某种限定性观点,这种观点显然是要影响中立性的。如果不做这种预设,那么契约方法就难以给即将产生的公正原则以有力的支持。其次,不考虑最低收益之外的利益是不可能的。即使处于原初状态中的各方接受自由的优先性,并且无知之幕使得他们具有一种抽象的善的观念,他们也不可能不考虑差异原则保证给他们的最低值之外的利益。再次,假定最小最大规则之外的其他规则所产生的结果是不可接受的,的确可以保证人们获得最低社会利益和个人基本自由的优先性,但并不能保证人们从一般意义上接受最小最大规则。要使得人们接受这个规则,还必须做出更严格的平均主义前提预设。最后,最小最大规则所隐含的是追求稳定的心理,这种心理规律只能提供理论解释,但不能提供道德证明。处于原初状态中的人们为什么不以功利最大化来寻求冒险成功的机会,却要以保证最不利者得到最大利益来保证稳定,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敢于冒险和追求稳定的心理在现实的人中间都是普遍存在的,不能说哪一个就一定是合理的。
5.选择程序的有效性是值得怀疑的
罗尔斯相信:“当不存在独立的标准来衡量正确的结果时,纯粹的程序公正就获胜了:换言之,存在一个正确公平的程序,无论结果是什么,只要恰当地遵循了这个程序,结果也同样正确或公平。”(22)首先,如上所述,排除特定信息和具体知识,尤其排除善的观念,而代之以对基本利益的共同欲望,将导致原初状态各方的不平等待遇,因而罗尔斯所设计的选择程序并非是公平的。其次,并非不存在衡量结果正确与否的独立标准。我们评价结果的公正时,常常不是按照程序公正的标准,看它们是否符合公平的程序,而是借助于另外一些标准,如应得、美德或需要,直接将结果与我们心目中的公正标准相对照。最后,程序公正并不保证结果的公正。遵循一个公平的程序,只能表明按照这个程序而产生的结果是公正的,但并不表明它是普遍公正的。如果其他衡量标准能够成立的话,罗尔斯的程序公正标准就不能单独用来证明契约结果的公正性。
四、结语
罗尔斯的公正理论在政治哲学史上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原因在于他的公正原则很好地体现了人们的平等理想,具有一种强烈的理论魅力。但是,结果的说服力不一定来源于方法的有效性。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罗尔斯的公正原则并不能从他的契约论推导出来,或者说罗尔斯式的契约论对于他的公正原则来说是没有什么证明效力的。综合以上分析并参考社群主义、马克思主义和女性主义的批评,我们可以看出,罗尔斯所设计的一系列方法都暗含着自由主义前提。正是利用这些自由主义观念,罗尔斯才做出一些假定和排除;而为了达到中立化或客观化的效果,并保证选择能够产生实际的结果,罗尔斯又做出一些工具性假定,因此罗尔斯式的契约论方法存在内在的逻辑矛盾是必然的。假如将罗尔斯式的契约论与另外一种非自由主义的观念相结合,那么必然得出截然不同于公正原则的另外一种结论。
注释:
①Frank Snare,"John Rawls and the Methods of Ethics",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Vol.36,No.1(Sep.,1975),p.100.
②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20.
③Ibid.,p.127.
④Ibid.,p.92.
⑤Ibid.,p.142.
⑥Ibid.,pp.127-129.
⑦Ibid.,pp.137-138.
⑧Ibid.,p.136.
⑨Ibid.,p.137.
⑩Ibid.,p.154.
(11)Ibid.,p.136.
(12)Michael Sandel,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p.21,p.131.
(13)Michael Walzer,Spheres of Justice,New York:Basic Bookds,1983,p.389.
(14)R.P,Wolff,Understanding Rawl:A Critique and Reconstruction of A Theory of Justice,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7,p.179,p.210.
(15)A.E.Buchanan,Marx and Justice:The Radical Critique of Liberalism,Bowman and Littlefield,1982,p.135.
(16)参阅C.Pateman,The Sexual Contract,Cambridge:Polity Press,1988.
(17)参阅C.Gilligan,In a Different Voice:Psychological Theory and Women's Development,Cambridge,MA and Lond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2.
(18)Karen Green,"Rawls,Women and the Priority of Liberty",Australas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Supplement to Vol.164,June,1986 ,p.26.
(19)参阅Geral Doppelt,"Rawls's System of Justice:A Critique from the Left",Norms,Vol.15,No.3 (Sep.,1981); C.B.Macpherson,Democratic Theory:Essays in Retrieval,Oxford:Clarendon Press,1973; Steven Stranick,"Social Choice and the Derivation of Rawls's Difference Principle",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73,No.4 ( Feb.26,1976); C.Pateman,The Sexual Contract.Cambridge:Polity Press,1988.
(20)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1971,p.129.
(21)Ibid.,p.137.
(22)Ibid.,p.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