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建立科学有效的价格宏观调控体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宏观调控论文,试论论文,体系论文,科学论文,价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建立价格宏观调控体系需要遵循的原则
价格所具有的功能和积极作用,除通过市场供求发挥外,同时要通过有效的调控去抑制其消极作用,引导发挥其积极作用。价格调控体系的建立,正是为了适应这种客观需要。政治稳定、社会稳定和经济良性循环,是各种有利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晶。价格宏观调控体系的服务方向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围绕合理的价格总水平运作。建立价格宏观调控体系需要遵循的原则主要有:
第一,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原则。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要服务于生产力,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为了更好地发展社会生产力。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是为了使经济能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避免因经济滑坡带来社会资源和生产力的不应有损失和浪费,促进生产力蒸蒸日上,而不能损害或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第二,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通过建立价格宏观调控体系,保证价格总水平相对稳定,使之健康有序地运行;把物价变动控制在各方面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让人民群众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得不到改善,真正享受到改革开放所带来的实惠。同时要避免或减弱物价波动引起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建立价格宏观调控体系,需要对某些现行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和理顺,涉及国家、集体、个人三个方面,会引起一些部门利益和不同阶层利益的调整。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保证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
第三,可行性原则。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物价稳定的价格宏观调控体系,既要符合科学原理,达到科学性,又要符合社会需求,具有适用性,并切合实际情况,在实际工作中行得通,即具备可行性。切实可行的价格调控体系,才能收到预期的调控效果。
第四,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所谓“稳定性”,指价格宏观调控体系一经确立,其构成的基本框架和主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的时期内基本不变。所谓“灵活性”,是指按照调控任务的实际要求,不排除对其中某部分内容作灵活调整;或是替换,或是加强、减弱,以增强价格宏观调控体系的实效性,提高它的实用效果。
二、科学有效的价格宏观调控体系构成的设想
基于以上原则,科学有效的价格宏观调控体系,应由价格宏观调控体系的各种类型、调控目标和政策系统以及调控组织系统等三个方面构成。
(一)价格宏观调控体系的五种类型
第一种,经济调控、行政调控、信息调控。这是按调控手段与方式划分的类型。
所谓“经济调控”,是指运用财力、物力对市场价格所进行的调控行为。其主要杠杆有:信贷、财政、商品(吞吐)等。通过对市场价格动态进行全面、深入调查研究,正确判断价格走势和影响价格波动的主要因素。若是货币供给过量,造成需求拉动型的通货膨胀,则主要通过适当控制信贷、财政、基建投资的“闸门”。增加市场紧缺商品的投入,来平抑价格;若是因社会产品成本上升过大,导致成本推动型的通货膨胀,应当主要通过控制基础产业的产品(如农产品、电力、燃料、交通等)价格的上升,控制“源头”价格。目前,我国价格调控以经济调控为主的观点已被人们所接受,但在实际工作中,价格调控与有关经济杠杆缺乏联动性和及时性的情况时有发生,以致于价格水平长时间(我国多数情况下在一年以上)不正常波动,不能将物价暴涨解决在“苗头”阶段。这种调控反应迟钝,等问题严重了才采取临时性政策措施去解决问题的状况,终究不能避免市场物价大起大落。主要原因之一是对物价变动与货币投入的调控,没有确立联动、协调的调控机制。
所谓“行政(法律)调控”,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托政权的力量,通过制定和发布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实施监督检查,直接干预和控制市场价格。其特点为:强制性、直接性和速效性。比如,某段时间内不准出台提价项目,规定某些重要商品的最高销售价格或最低保护价;依法监督检查市场物价,清理和取消乱收费项目等。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大多数商品价格具有灵活性,决定了行政(法律)调控为辅的地位。
所谓“信息调控”,是指政府机关和信息咨询服务机构,通过有计划有组织发布和传递价格行情、商品供求信息等,提供经营者参考,把过高或过低的价格引导、调节、控制在合理水平上。我国的社会经济活动已由封闭式时代逐步进入现代信息时代,生产、经营,政府管理,都得借助于发达的信息网络,获取快速、有效的信息。这方面,不少地方已有成功经验,并继续发展和完善。
第二种,资金调控、商品调控。这是按调控手段的内容划分的类型。“资金调控”和“商品调控”同属于“经济调控”。
所谓“资金调控”,是指国家机关为平抑物价,有意识地压缩或扩大资金投放的行为。如投入补贴资金扶持蔬菜、禽畜的生产或经营,适时适量地控制银行信贷资金投放,控制基建投资和控制财政开支等。
所谓“商品调控”,是指国家机关有意识地将储备商品在市场上抛售或收购的行为。如安排粮食部门以低价销售粮食,安排供销部门以适当价格收购棉花等。政府部署商品的“吞吐”,使市场供应或需求增加,影响价格涨落。
第三种,预防性调控、治理性调控、巩固性调控。这是按调控过程的阶段划分的类型。
所谓“预防性调控”,是指为了预防价格波动而日常进行的价格调控行为。比如:合理确定正常的货币发行量,制定和落实物价调控目标责任制,建立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申报备案、干预制度,控制列入国家定价的商品价格提价幅度等。其特点,一是预防性,二是固定性。
所谓“治理性调控”,是指当国民经济出现严重通货膨胀、物价大幅度持续上涨的局面, 而采取的临时的紧急价格调控行为。 比如:1993年以来至今,我国面临严重通货膨胀、物价涨幅过高的压力,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适度从紧的财政、货币政策,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和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等。其特点,一是紧急性,对通货膨胀问题的紧急治理;二是临时性,维持的时间不会太久。
所谓“巩固性调控”,是指为巩固抑制通货膨胀后的良好效果而采取的价格调控行为。比如:重视发展农业,尤其是大力发展粮食生产、副食品生产: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加快优质高产、适销对路的工业品生产;抓好国有企业的扭亏增盈;整顿流通秩序,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等。其特点,一是加固性,加固原来薄弱环节或方面;二是间接性,不直接调节价格的升降。
预防性、治理性、巩固性调控中,预防性调控是基础。治理性调控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期限不宜过长,以免经济大滑波。巩固性调控既要巩固治理成果、弥补治理过程产生的经济创伤,也应全面考察和改进预防性调控。
第四种,常年性调控、季节(突击)性调控。这是按调控时间的长短划分的类型。
所谓“常年性调控”,是指对市场价格进行经常性的常年调控行为。其特点,一是年度的经常性,在年度内持续进行;二是调控范围的广泛性,针对影响物价的有关方面广泛调控。
所谓“季节性(或突击性)调控”,是指对某些带季节性生产、消费的商品价格进行调控的行为。比如:对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化肥、农膜价格进行限价和监督;在春节、元旦等重大节日开展价格检查等,均属于季节(突出)性价格调控。其特点,一是生产、消费的季节性决定了该种价格调控行为的季节性;二是某个短时期内价格调控行为的突出性。
第五种,综合性调控、专项性调控。这是按价格调控的范围大小划分的类型。
所谓“综合性调控”或称“全面性调控”,是指采用综合措施全面调控市场价格的行为。上述预防性、治理性调控行为,一般都是综合性调控行为。其特点是:价格调控对象的综合性。
所谓“专项性调控”,是针对某类商品价格或收费而采取的专项价格调控行为。比如:经营低价粮食的专项政策补贴,中小学乱收费的专项检查处理等。其特点是:调控对象的单项性,可补充综合性价格调控的不足,便于实现物价调控的总目标。
(二)价格调控的目标和政策系统
长期以来,国家管理物价的总目标是保持物价基本稳定。其中有三种含义:(1)物价总水平的稳定;(2)主要商品特别是主要消费品价格的稳定;(3)物价上升水平稳定地低于城乡居民平均收入增长的水平。这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实践经验的结论。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应该增加两种新含义:一是物价上涨率应低于经济增长率,以避免经济上的虚增长;二是物价上涨的控制幅度随城乡居民平均收入增长幅度的提高而略为调高,但应低于这一平均收入增长速度,以利于调节各方面经济利益关系,加速经济发展。
价格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需要有力的政策措施(含法律措施,下同)作保证。现在,价格的宏观调控政策主要有三部分内容:一是国家定价的商品价格和各种收费的调控政策,基本上沿用行政直接调控办法;二是对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价格的调控政策;三是货币投入的间接调控政策。这三部分中,前一项是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成功做法;第二部分则远远没有健全;第三部分则尚未建立稳定的、成熟的方案。利用必要的物力(如粮食、副食品等)调控价格的政策已初步建立,但很不完善,实际工作中难于落实;某些商品(如化肥、农药)价格的间接调控政策仍处于空白。这些都有待于今后在实践中探索解决。
(三)价格调控的组织系统
价格宏观调控种类的运用,价格调控目标、调控政策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必须有相应的组织系统来承担。该组织系统应由四个层次构成:第一层次——价格宏观调控的规划与决策组织;第二层次——价格调控执行组织;第三层次——监督检查组织;第四层次——价格信息咨询服务组织。第一层次应为国务院及下属的各级人民政府。第二层次应为物价、金融、财政、农业、工业、流通等管理部门。第三层次应为各级价格监督、技术监督等机构。第四层次应为各种价格、商品咨询服务机构。这四个层次各承担不同职责和任务,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组成一个完整的组织体系,各发挥特有的功能,并执行同一个价格调控总体方案,共同完成价格宏观调控任务。
以上所设想的价格宏观调控体系,表现出如下特点:
科学性。首先,运用全面地、联系地、系统地、发展地观察事物的科学思维方式来构思。实际工作中,建立价格宏观调控体系,要按科学决策的程序办事,选定最优方案。其次,它肯定生产力发展规律的作用,力求尊重和发挥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等客观经济规律的作用。
有效性。从制定价格宏观调控的目标,到采用调控的方式(种类)、调控的政策(法律)、落实调控组织机构等,都强调以科学性为前提,把握可行性这个关键,符合客观实际,切实可行,以保证达到预期的价格宏观调控目的。
整体性和重点性。价格宏观调控体系是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它又是相对独立、内部各部分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结构完整的统一有机整体。它既可解决价格总水平的涨落问题,又可解决重要(或专项)价格的涨落问题,提高价格宏观调控体系的实效。
三、建立价格宏观调控体系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第一,价格调控与价格管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无疑要破除计划经济体制下排斥商品经济和市场调节作用,以指令性为主的直接管理模式,转型为充分尊重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注重在发挥市场作用的基础上,以间接管理为主的宏观调控模式。国家调控价格,包括对价格的管理、调节、控制,是一种以经济调控为主,辅之以必要的直接定价的行政管理、法律监督的间接价格宏观调控。因此,价格直接管理寓于调控之中,服从和服务于价格宏观调控目标。
第二,价格调控与社会生产。社会物质生产是价格调控的基础,应实现优化生产结构,适应市场需要。有些商品生产的周期性、市场引导的盲目性和资源的贫乏性,可能带来商品短缺,需要一方面加快生产发展,另一方面作必要的商品储备。
第三,价格调控与金融财政。货币发行量的增长将直接引起社会需求量的增长,产生需求拉动,引起币值下降、价格上升。信贷规模、财政支出规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是货币发行量增长的三大主要渠道,抓住这三大渠道的“闸门”,是价格调控的关键所在。在宏观经济调控的总决策中,信贷、财政、固定资产投资的决策,应与价格调控的决策相衔接、相协调。
第四,价格调控与社会负担。价格调控的目的之一是安定人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价格调控一方面要有利于减轻、抑制社会负担,一方面又有可能增加一些社会负担。但这种负担应控制在农民生活与城镇居民生活基本同步改善的范围之内,控制在企业普遍增加积累、利于企业改造和发展的范围之内。
第五,价格调控与法制建设。当前,我国仍处于价格调控法规尚未健全时期。建立和完善价格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是搞好价格调控的重要保证。建议尽快制定和出台《价格法》,把价格宏观调控体系用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使我国价格工作全面地走上法制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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