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下的税收征管问题

电子商务下的税收征管问题

高杉[1]2017年在《中国网络零售税收征管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和网络技术的进步,电子商务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改变着传统贸易方式,网络零售表现尤为突出,凭借其便利性、灵活性、不受时空限制等优势成为现代消费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2016年(上)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6年上半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额已经达到2.3万亿元,预计2017年将达到6.2万亿元。可见,网络零售已经成为可以和传统实体经济相媲美的全新经济增长点,对我国经济发展意义重大。然而,任何新事物的产生都是一把双刃剑,有交易就会产生税收,网络零售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自然也应成为新的税源,但我国网络零售飞速发展的同时却没有带来税收的相应增长,而是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为了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本文对网络零售税收流失规模进行了估算,并以案例分析的方式分析存在的问题与挑战。首先对税制要素造成冲击,包括纳税主体和纳税地点等;其次对税收征管流程造成冲击,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务稽查等。究其原因,本文认为关键在于网络零售领域制度的缺失,税收实体法的不完善和程序法的滞后均造成了网络零售税收流失;其次,网络零售本身的特点也为纳税人提供了避税机会;第叁,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也是导致税收流失的重要因素;最后,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的滞后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技术水平的落后也导致了以上问题。针对以上问题与原因分析,本文对其他国家网络零售税收征管先进经验进行了简单梳理,包括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印度等,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本国国情的建议。首先应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公平原则以及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其次,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包括与所得税和增值税相关的规定,同时提出加强电子商务立法;最后,在税收征管流程上应加强创新,健全网络零售税务登记制度、推广电子发票、建立第叁方代扣代缴制度、探索电子稽查制度。

张文梦[2]2016年在《C2C模式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C2C模式电子商务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经过近十余年的发展,已形成一定的规模,其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个人卖家和买家可以在第叁方交易平台或社交平台上自由的进行交易,使消费者足不出户就可以买到自己心仪的商品和服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品零售模式,为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注入了新的生命力。C2C模式电子商务在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促进就业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税收问题,由于C2C模式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无纸化、电子化等特性,有关税收法律制度还没有来得及根据其特性进行修改、补充,使得税务机关对C2C模式交易的税收征管工作几乎无法开展,这直接导致我国税款的大量流失。因此本文通过研究C2C电子商务的特点和交易模式,通过对其产生的税收问题进行分析,然后设计出针对C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体系,以为C2C模式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本文共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为导论,主要论述了本论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有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研究现状等。第二章主要内容为C2C模式电子商务的概念、分类、特点及发展趋势,为下文税收问题的分析与对策建议的提出打下基础。第叁章本论文对C2C模式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制度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分别从税收基本原则、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叁方面受到的影响进行了分析。第四章本论文基于上述对C2C模式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制度的影响的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这是本章的重点章节,提出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也必须遵守税收基本原则,接着是对完善税收实体法的建议,再接着是对完善税收程序法的建议,然后是其适用的税收优惠及处罚办法的建议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建议。第五章是通过对两个案例进行分析,通过用本论文给出的对策建议对案例中存在的税收问题进行解决,得出对策建议的可行性的结论。第六章为结论,对本论文的研究进行总结。本论文通过研究,为我国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对C2C模式征税不应该设置新的税种,而是应在遵守税收基本原则等的前提下,在原有税种的基础上,通过对有关税法、条例进行补充、修改,使其与C2C模式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税法构成要素相适应,以使对C2C模式电子商务交易进行税收征管有法可依。第二,针对C2C模式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应建立相应的优惠及处罚办法。第叁,可以为进入交易的商品和服务赋予唯一的身份证号,以实现对税源的有效监控。第四,地市级税务部门可以建立全市统一管理的税收网络办公平台,以实现C2C模式电子商务的电子工商及税务登记、电子凭证(或电子发票)的启用、电子纳税申报及电子交税、电子税务稽查等税收征管电子化过程。第五,建立税收信用评价系统和培养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专业人才。

李昊源[3]2016年在《我国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互联网可能是人类社会从20世纪末到新世纪以来最伟大的发明,互联网将每个人都连接到了网络空间,打破了地理空间的隔阂。互联网交易是互联网信息科技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出现的一种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交易模式,广义上的互联网交易是指基于网络交易平台或互联网的媒介属性完成的所有交易,狭义上的互联网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完成的对最终消费品、服务产品和虚拟商品的购买行为,即消费者在互联网上的购买与交易行为。本文的研究对象是狭义上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问题,因此,主要研究范围为网络零售、互联网购买服务与虚拟产品、生活服务类O2O和跨境互联网零售四个领域。我国正处在全面拥抱互联网的时代,“互联网+”在我国大地上展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互联网与各行各业的融合正在全面而深刻的改变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各个领域,互联网的快速普及与深度应用大幅度降低了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提高了供需匹配效率,改变了传统商业模式,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性也日益上升。从互联网对国民经济的渗透率和贡献率视角来看: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的网民数达到了7.31亿人,相当于欧洲人口数量的总和,互联网普及率达到了53.2%,手机在线支付的用户规模接近4.7亿元,企业已经全面实现互联网化;互联网经济占GDP的比重已经超过美国、德国和法国等发达国家,在2013年到2015年间,互联网的普及为我国GDP大约带来4万亿到14万亿的增加值;时至今日,互联网不仅仅只是信息传播的媒介或实现互联互通的途径,互联网具有的多维属性,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资源,我国正在进入了互联网经济时代。学界认为,互联网经济一般可以分为叁个阶段,分别为网络经济阶段、数字经济阶段和赛博经济阶段,我国正处于由网络经济走向数字经济的过程中。互联网的内涵属性决定了互联网经济是一种充满活力的创新型经济,最近几年,我国各种新的互联网经济概念、互联网经济业态和商业模式层出不穷,各种新的互联网交易平台、互联网交易类型、互联网交易途径不断出现。截止2016年年底,我国网购人数规模达到了4.5亿人,网络零售市场规模达到了5.3万亿元,占整个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3.5%,人均网络购物支出达到了11955元,预计到2020左右,我国的网络零售将占到社会零售总额的20%左右;在跨境互联网交易领域,2016年,进口交易规模达到了1.4万亿,同比增长53.8%,预计未来几年仍将快速增长;在互联网购买服务领域,2016年互联网约车的市场规模达到了1712.2亿元,“窄口径”下的本地生活O2O市场规模达到了4487.7亿元,“宽口径”下的本地生活O2O市场规模达到了11044亿元;除此之外,还存在网络直播、在线教育、在线医疗、各类共享经济等互联网交易类型,互联网交易已经完全融入到了每一个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互联网交易类型与途径的日益多元化,使得互联网交易的市场规模快速上升,但是,互联网交易不同于传统的线下交易模式给我国的税收征管都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例如,税务机关难以准确的确定C2C模式网络交易的纳税义务人、部分互联网交易的税收管辖权划分不清;不管是有形商品,还是无形商品,不管是B2C模式,还是C2C模式的网络交易,在我国现有的征管体系里,各级、各地的税务机关都难以实现对税源的完全掌握,更难以实现对具体交易状况的完全掌握。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缺陷导致了一系列不容回避的社会问题:线上线下交易的税负不公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商业环境,扭曲了价格信号,导致了资源错配,税收因素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市场机制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因素;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本性原因在于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建设明显滞后于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步伐,税务机关落后的查账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和“以票控税”等税收征管手段难以适用于先进的互联网交易形式。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巨大漏洞,导致了大量的税收流失,随着互联网交易种类和市场规模的不断增长,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建设若是不能够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将会威胁到税收体系的可持续性,仅以网络零售为例,在2014年,我国网络零售市场税收流失规模大约为2014.83亿元到3551亿元,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大约为1.77%到2.98%,其中,C2C模式网络零售的税收流失规模大约为1097.81亿元到1852亿元,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0.92%和1.55%,从2004年到2014年,整个网络零售市场的税收流失规模大约为6488亿元到9939亿元,其中,C2C模式网络零售税收流失规模大约为4130亿元到6179亿元,如果再考虑到其他类型的互联网交易中可能存在的税收流失,这一数值和比例将更高。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我国互联网交易领域存在的税收征管问题显然违背了市场公平与统一的内在要求,因此,必须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税收征管体系,在坚持中性、公平、效率与确定原则的基础上,创新税收征管机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维护市场公平。互联网对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影响是全方面的,对税收征管制度体系冲击也是多维度的,我国互联网交易中存在的税收征管问题,不是某个交易类型、或者某类互联网交易市场的税收征管问题,而是整个互联网经济时代,企业和自然人来自网上收入的税收征管问题,因此,研究互联网交易的税收问题,需要一个更加全面、更加宽泛的视角,跳出就税收论税收、就征管论征管的思维惯性,抛弃修补式的路径依赖,基于“以终为始”的策略,前瞻性的思考互联网经济时代的税收征管模式。互联网交易过程中的数字化特征对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变革带来了新的启示与可能,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科技快速发展的今天,每一个网络平台的有序运转都建立在一个完备的“数据管理中心”的基础上,该中心能够实现对所有网络数据的实时监控、跟踪与存储,整个互联网交易市场是在多个“数据管理中心”的支撑下运行的,数字化的网络空间记录并刻画了所有的网络交易行为,我国的税收征管也应该顺势而为,采取“数据管税”模式实现对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数据管税”是适应于互联网交易领域的一种全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税务部门搭建立起网络化的“税收数据管理与税收征缴平台”,实现该平台与各互联网交易平台、第叁方支付系统、银行、海关、工商、工信、物流等部门和第叁方市场机构之间的实时数据互通与共享机制,全面掌握互联网交易纳税义务人的身份信息、相关基本资料、主营业务及规模、订单成交数据、具体收入数据等,在明确纳税人应纳税种、税率、计税依据和税收缴纳方式的基础上,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在“数据管税”平台上完成税款征缴的税收征管模式。“数据管税”平台上应该设有纳税服务平台、数据互通与共享平台、数据管理平台、税收征管平台、税收分析平台五个子平台,在每一个子平台上,税务部门根据征管的需要可以设有不同的子中心。其中,纳税服务平台是纳税人的纳税服务需求与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供给的对接中心;数据互通与共享平台是税务机关与各互联网交易平台和其他部门以及第叁方机构的数据对接中心,是实现“数据管税”的基石;数据管理平台是将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类管理的中心,是计算应纳税额和排查偷逃税行为的基础数据库;“税收征管平台”是监督和记录各类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的数据中心;“税收分析平台”是对税收征管过程进行事前预测、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的分析决策体系;“数据管税”是基于互联网交易市场特征与具体交易流程而构建的一种税收征管模式,实现“数据管税”需要“内外兼修”,不仅需要税务机关“苦练内功”,建立起网络化、平台化的税收征纳与服务体系、提高数据管理能力等,还需要完善一些基本的“外部条件”,比如需要明确税收征管权限划分、具体的税收优惠问题、是否建立起网络平台的代扣代缴制度、涉税数据的法律效力、自然人纳税识别号制度如何与来自互联网的收入结合起来、跨境互联网交易中的常设机构认定标准,以及数字化产品性质与预提税等问题,除此之外,还需要对互联网交易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具体来讲,应该从互联网交易的平台建设、经营者的市场准入、网络交易流程和数据保存四个方面来规范互联网交易的市场秩序。税收制度总是随着时代特征的变迁而不断的变化着,税收征管体系亦是如此,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建设大致经历了“以账控税”、“以票控税”、“信息管税”几个阶段,这叁种税收征管模式都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与所处时代的税制结构、税源特征、经济发展水平、科技水平、交易模式与支付手段等因素息息相关,是多种合力决定下的综合选择。我国正处于网络经济到数字经济阶段,在互联网经济时代,经济活动呈现出明显的“双层架构”特征,处于底层是传统的经济活动层,处于上层的则是互联网空间,互联网空间不仅仅是纯互联网经济活动中心,也是传统经济活动在该物理空间的“数字映像”,即越来越多的经济活动都能够一一的映射到上层的网络空间中,在网络空间中存在着海量的、有价值的数据资源,税务机关应该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探索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的思维和技术改造和升级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体系,逐步建立起网络化、平台化、智能化的“数据管税”体系。税收征管体系的转型必定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互联网经济时代,“以账控税”、“以票控税”、“信息管税”也将长期存在,并逐步融合,“数据管税”并不是现有税收征管体系的否定,而是对现有税收征管体系的继承。全面实现“数据管税”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牵头下建立与各方的数据互通与共享机制,在税务系统内部需要打破各地、各级税务机关之间的数据壁垒,利用数据化的思维改造税收征管流程,改革纳税服务体系,税务工作人员还需要切实提高计算机、互联网方面的能力,以及数据管理、分析和应用的能力。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数据管税”将成为我国继“以账控税”、“以票控税”、“信息管税”模式之后的适用于互联网经济时代的税收征管的核心模式,是与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相符合的一种全新的税收征管模式。

曾凡荣[4]2015年在《电子商务下的税收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本文在分析了电子商务带来的税制要素、税收征管和国际税收问题的基础上,参考国际经验,探讨了在电子商务背景下,解决税收征管问题和国际税收问题的对策。

邓春妮[5]2009年在《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指出电子商务作为社会经济一种新的重要活动方式,给税收带来机遇的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本论文在系统分析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模式“征、管、查”以及税源监控、纳税服务方面的深刻影响,积极借鉴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主张,推广运用我国已成功试行的电子发票和电子商务工商登记管理经验,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基础对策提出了前瞻性的建议,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中提出一套新型的,能有效监管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模式。本文的内容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绪论。介绍研究的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的目的、内容和方法等。第二,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及其税收征管的必要性。通过对电子商务在我国十二年的发展状况分析发现,电子商务规模已实现飞速增长,由此导致因电子商务造成税收流失越来越大。本节还从“破窗”理论和税制优化的不同角度阐述了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的必要性。第叁,深入分析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征管问题。从税收征管模式入手,反映传统税收征管模式对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的极度不适应,使税收征管在各个环节存在不同障碍。第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政策的国际比较和借鉴。本部分采用比较的方法分析阐述了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对此作一比较总结。第五,提出我国当前应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对策。参酌学者的见解,结合国情实际,就我国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征管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针对税务机关日常业务的主要工作流程,将理论探讨成果转化为实施具体方案,内容包括制定电子税务登记制度、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完善电子申报、开发电子征税软件、建立电子稽查制度、建立电子商务“叁代”管理办法等。第六,结论。总结本文研究结果。

亓鲁[6]2017年在《我国B2C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5年我国B2C电子商务(1)交易规模为2万亿元,占整个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的比例达51.9%(2)。但B2C电子商务税收额却没有增长。因此,研究如何通过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来实现对我国B2C电子商务交易征税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我国B2C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作为选题,旨在为我国B2C电子商务税收领域制度完善和立法建设提供一些可行的建议。全文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我国B2C电子商务涉税基本情况、税收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征税必要性。第二部分分析我国B2C电子商务征税困难的原因,并指出我国B2C电子商务征税在经济和技术上的可行性。第叁部分分析当前我国B2C电子商务面临的税收法律问题,包括对传统税法原则的冲击、在税收实体法中面临的问题和税收征管制度中的困境等。第四部分主要论述国际上具有代表性的组织和国家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包括经合组织、欧盟、美国、印度,并从他们应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先进经验中,得出其对我国B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有益启示。第五部分针对我国B2C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提出了解决我国B2C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对策建议,主要包括B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应遵循的原则、修改和完善现行的相关税收实体法的规定以及建立健全B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叁个层面的内容。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是:第一,选取B2C电子商务作为具体研究对象,且其独特的税源管理条件,使本文的分析更具有针对性;第二,通过抓住资金流动这一核心环节,建立第叁方支付平台税款代扣代缴制度,并辅以其他税收征管措施,对我国B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的研究也更具有操作性价值。本文的主要不足是:第一,因外语水平有限,对比借鉴发达国家及地区电子商务税收经验时,外文资料获取不足;第二,由于缺乏实务经验,对策建议中有关建立健全B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的构建设想,不够细致、具体。

戴露[7]2007年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网络的发展应运而生的电子商务对整个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远远超过了其本身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所具有的价值。电子商务不仅使传统的贸易形式不再成为统治人类社会经济生活的唯一方式或手段,而且对包括税收法律制度在内的传统的社会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本文中,笔者旨在通过对电子商务环境下出现的税收征管问题进行分析,参酌国际社会有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对策,以探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解决方案。本文由绪论、正文、结论等构成,其中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研究动机、范围与限制、研究方法及架构等内容。第一部分电子商务发展的简介,以引导出问题的方法撰写,介绍了互联网以及电子商务的发展与特点、电子商务的类型等,以利于读者对电子商务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和认识,由此引出因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及其发展而给税收征管带来的问题。第二部分电子商务对我国传统税收制度的冲击和挑战,主要论述了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征管等带来的问题。从税收的基本原则入手,讨论了电子商务对传统的税收基本原则以及对具体税收征管制度(如登记制度、账簿凭证管理制度等)的冲击。第叁部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国际经验比较,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阐述了美国、欧盟、OECD、新加坡和印度等国家和国际组织面对电子商务的态度以及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政策方案,并对此作一比较总结。由于税法具有强烈的地域特色,因此不同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因电子商务而遭遇的问题并不完全相同,相应的对策亦不相同,笔者对此进行了比较和分析,以期从中找出适用于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制度的思路和政策。第四部分是本文的“解决问题部分”,本部分通过对第叁部分的比较借鉴,参酌学者的见解,对我国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征管问题提出初步的意见和建议。笔者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是必然的,必须要坚持税法的基本原则,完善税收征管的具体措施,以使其适用于电子商务这一新兴的贸易方式,更好地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之下,仅仅依靠一个国家的力量不能很好地解决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因此,通过国际间的税收征管和稽查的协调和合作,加强国际间的情报交流,减少企业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偷税、漏税和国际避税的可能性,以维护国家主权和税收利益。通过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我国电子商务走上快速、健康发展的轨道,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最后为本文结论,总结本文的研究结果。本文在论证过程中,综合运用了理论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

李斯嘉[8]2007年在《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现代化越来越泛滥的今天,电子商务已经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并以惊人的速度影响着政治、经济、法律等各个领域,同时也带来相当多的新问题,这里我们主要探讨一下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冲击问题,从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法律原则的冲击,电子商务对税收实体法的冲突和电子商务对税收程序法的冲击叁个方面问题,并借鉴国际上各国家和组织的经验和教训,并研究我国面对冲击的对策和措施。传统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原则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应该确立怎样的电子商务税收原则,如何解决电子商务对税法的冲突等问题成为新的知识经济的焦点问题。电子商务所引发税收法律问题,受到了各国,世界组织及专家学者的重视,如何解决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已成为国际间探讨和研究的重要话题,这也是我国急于研究并极力寻找解决的途径的课题。在我国,一个建国不过五十多年的社会主义国家,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更是快的惊人,一方面,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了中国经济增长,成为税收潜在增长的来源;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也提起了挑战。根据传统贸易方式运作需要而制定的税收制度已经不能满足信息时代的需要。我国人口众多、法制又不健全加之电子商务全球化的影响使得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的重创愈演愈烈,如果不加以制止和规划,后果不堪设想。在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各种因素中,税法在其中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因此,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将直接影响和制约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此情况下,我国要进行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工作,就首先必须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战略,来研究和确立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具体对策,这对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本文第一部分是对电子商务以及电子商务税收的概述,介绍了电子商务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电子商务税收和传统税收的比较,以及电子商务税收的特征和分类,同时也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意义作以阐述。本文第二部分是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分论部分,主要介绍电子商务对税法的冲击,从电子商务对税收法律基本原则的冲击,对税收实体法的冲击和对税收程序法的冲击叁个部分阐述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具体形态。电子商务对税法与原则的冲击问题中,主要分为两个大问题,即电子商务对税法基本原则的冲击(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和税收社会政策原则)和对税法具体原则的冲击两大部分;在叙述电子商务对税收实体法的冲击问题中,主要说明电子商务对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的冲击和对税收实体法的具体制度的冲击两部分内容;电子商务对税收程序法的冲击,主要是对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冲击,本文主要也是从税收征管法的角度来说明的。第叁部分是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对策分析。通过了解各国政府和各国际组织对此问题的探索和研究,分析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对该问题的共识和分歧,从而对我国研究和解决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起到借鉴和启示作用。最后一部分分析了我国目前解决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现状,并提出解决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对策。针对本文第二部分提出的有关电子商务对税法冲击的问题,通过分析国际上的对策和我国的立法现状,总结出叁方面的对策,即确立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原则、修改税收实体法和对税收程序法的完善。

虞枫[9]2007年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与税收征管模式探讨》文中研究表明电子商务实质应该是一套完整的网络商务经营及管理信息系统,它的基础是以电子化的形式来处理和传输商务数据,包括文字、声音、图象、视频等等类型的数据。说得通俗一点,电子商务一般就是指利用国际互联网进行商务活动的一种方式。对于企业来说网络所到之处就是市场所在,企业就可以从更广阔的市场角度进行经营规划及决策,提供及时的产品及服务。正是电子商务以上特征,导致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和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搬到网上经营,其结果是一方面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的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事物,税务部门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进展,造成了网上贸易的“征税盲区域”,网上贸易的税收流失问题十分严重。本文就是为解决这一问题展开研究的。首先在对电子商务的相关概念、特征及电子商务发展至今的本质进行了介绍和具体分析,随后详细介绍了国外和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本文引申出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对税收带来全新的挑战,突出分析电子商务征税中所反映出的问题。然后,在依据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模式的原则和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与制定的情况,提出了解决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可主要分为二大类:一是由电子商务涉税概念的重新认定而引发的问题,即由于电子商务“虚拟化”而出现的“交易空间”概念模糊所引发的有关税收规定的重新界定问题,即税收管辖权问题。二是由电子商务交易“隐匿化”而引发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了建立互联网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模式架构和全新的电子税收征管模式,对税收概念及税收原则赋予了新的内容,以符合公平税负、简单透明、便于征管、分配合理等电子商务税收的原则和标准,在保证国家税款征收的前提下,兼顾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冯志勇[10]2007年在《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世纪末,信息技术突飞猛进,不断地创造着令人耳目一新的天地。就在人们对互联网络刚刚有所认识的时候,电子商务这一全新的事物又以令人惊诧的速度不断兴起,并改变着社会经济、政治和生活的每一个方面,电子商务正从一个概念逐渐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份。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形式,为全球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活力,极大地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更多、更务实、更有效率的商业模式。它蕴藏着巨大的商机和丰厚的利润,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扩大了我国的税源。然而,它也对传统的贸易方式和与贸易有关的税收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的冲击。由于电子商务商品交易方式、劳务提供方式、支付结算方式都与传统的商务活动有很大的不同,必然在某种程度上对税收收入水平、现行税收法规、税收征管体制、税法的实施及税务稽查、国际税收协定等产生影响,并对现行税收制度及其征管手段提出新的要求,由此带来了税收流失的风险。电子商务的发展除依赖于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社会的信息化程度以外,还必须要有完善的外部环境,如税收法律环境,公众的认知程度,以及交易的安全等等;其中,税收法律是制约电子商务普及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它对税收的规范程度和执行情况将直接影响着从事电子商务活动者的最后利益,影响电子商务投资者的投资态度和力度,影响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热情和经济利益,从而直接影响和制约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就必须深入研究现行税法对电子商务的影响作用,并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与要求重新审核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并对其进行相应的修改与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2005年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一文,明确了我国要大力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方针。这样,我国当前应加大探讨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以顺应国家发展电子商务的要求。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一直围绕在学者、税收专家以及政治家面前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为国家制定当前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政策提出建议,从而解决束缚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法律环境问题。这样就可以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更好的外部环境,加快其发展步伐。本文的主要内容,大体上可以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前言部分,主要介绍选题的背景及现实意义,国内外关于电子商务在税收方面的研究概况及文献综述。第二部分是正文部分,包括二章内容。第二章主要探讨电子商务的发展所引起的税收问题,主要从税制要素、税收征管及国际税收叁个方面进行分析。第叁章对当前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从征与不征两个角度进行论证。第叁部分是结论部分,即第四章。这章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具体阐述本文的观点:当前我国该如何正确对待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

参考文献:

[1]. 中国网络零售税收征管问题研究[D]. 高杉. 吉林大学. 2017

[2]. C2C模式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与对策研究[D]. 张文梦.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6

[3]. 我国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D]. 李昊源. 中央财经大学. 2016

[4]. 电子商务下的税收问题研究[J]. 曾凡荣. 商场现代化. 2015

[5]. 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研究[D]. 邓春妮. 贵州大学. 2009

[6]. 我国B2C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研究[D]. 亓鲁. 兰州财经大学. 2017

[7]. 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D]. 戴露.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8].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研究[D]. 李斯嘉. 东北财经大学. 2007

[9]. 电子商务的发展与税收征管模式探讨[D]. 虞枫. 苏州大学. 2007

[10].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D]. 冯志勇. 华南师范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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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下的税收征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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