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济的“劳动创造力”最终将成为主人的“财富”_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论文

合作经济的“劳动创造力”最终将成为主人的“财富”_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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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作制经济的优越性

劳动创造社会文明,这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观点。毛泽东说过:“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论联合政府》、《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1031 页)只有劳动人民取得了社会生产的主人翁地位,有权支配本属于他们的资源世界,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在社会生产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他们的聪明才智才有可能变为创造社会物质财富的最大能量,这是颠簸不破的真理。毛泽东说的好:重新学习和深刻领会马克思主义的上述基本理论观点,并认真的一丝不苟的把它运用于经济体制改革的伟大实践,是取得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唯一选择。

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是一条相互合作而生存的无尽长河,永不停息地闪耀着生命的光波。社会上没有与世隔绝而孤立生活着的人,更没有离开群众的互助而孤立存在着的生产经营活动。这揭示了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本质特征和社会进步的源泉。随着社会的进步,生产的发展,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当人们逐步认识了相互合作是求得生存与发展的唯一道路的时候,社会上合伙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便产生了,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其深度和广度也日益发展。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观点,这种合伙经济组织的本质特性大体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资本的合作,即后来的私人股份经济——这里不展开讨论;另一类是人的合作,劳动的合作,即现在所要讨论的合作制经济。前者属资本主义性质,后者符合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要求。社会实践雄辩的证明,合作制经济是劳动者当家作主从而取得社会生产力高速发展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世界上各种形式的合作制经济的永恒发展就是最有力的例证。“世界上第一批合作社于1844年在英国诞生,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在伦敦成立。经过150年的发展合作社组织已经遍布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合作社的活动涉及农业、渔业、住房、医疗、金融等行业。目前,国际合作社联盟共有会员7.6亿人,直接受益人口近30亿,占世界总人口的一半。 各种合作社为1亿人提供了就业机会。”(《中国合作经济报》1995年7月7 日第一版)可以这样说,合作制经济就象无数闪光的“瑰宝”闪耀在人类社会的经济生活中。在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中,要借鉴人类社会的一切文明成果,就要相信世界上人民群众对发展经济的模式选择。

二、合作制经济的永恒性

世界各国各种形式的合作制经济经久不衰地发展壮大事实说明。合作制经济的生存与发展是永恒的,具有不可替代性。主要根据有以下几点:

(一)合作制经济反映了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本质要求。所谓本质要求是人类谋求生存与发展的自主权力,合作制经济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在特定的范围内完整的维护和保障了人民群众这种权力的实现。具体地说,即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互助权,收益分配的互利权,均归生产的主人所有。因此产生了坚强的生命力,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能量,创造着越来越多的物质财富,推动着社会文明的发展。

(二)合作制经济产生高或较高的社会生产力。在生产的主人取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形成社会生产力的各种经济要素就取得了自由结合的社会条件。自由结合是经济要素各方自由选择的结合,必然形成高或较高的社会生产力。中国农村实行的农户为主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经济要素自由结合的典范,取得了农业经济的较快发展,雄辩的证实了这一真理。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是这样,多个家庭自由自愿组合从而组成合作制经济组织是这样,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形成也仍然是这样——经济要素的自由组合产生高或较高的社会生产力,这是经济运行规律。当然,这是就经济运行的主体而言的,客观世界的情况是复杂的,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例外的情况是存在的,例外情况的发生并不能否定经济主体运行的规律性。

(三)合作制经济的分配兑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分配原则。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劳动者创造的价值在作了社会的必要扣除之后归创造该价值的劳动者所有。”合作制经济的分配,准确的兑现了马克思主义的这一分配原则,因此就极大地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经营积极性,这是合作制经济永恒存在与发展的又一原动力。作为合作制经济特殊组织形式的以农户为主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中已经和正在发挥着举世公认的作用。中国人敢向世界拍胸脯说:“我们拥有世界7%的耕地,养活着世界22%的人口”。有多少人能理解, 这豪言壮语的背后,有一个马克思主义的分配原理在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农村经济中取得了成功。

(四)合作制经济组织是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体。任何一个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要取得经营的活力和效益,必须是经营决策者的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体,就是说,管理者有权决策,但必须承担决策所产生的经营责任,这是一个经济组织的生命力所在。合作制经济组织是经营决策权力与责任统一的一种优越的组织模式,作为生产经营的主人——股东行使经营决策权,并承担决策所产生的经营责任。这种生产经营权力与责任统一的运行机制,保证了合作制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据国际合作联盟提供的材料。西欧国家的1400万家合作社为其社员提供55%的生产资料,协助社员销售60%的产品。日本的供销合作社为农民、渔民销售95%的大米和90%的鱼类产品。美国的合作社组织遍布各个行业,包括住房、供销、医疗等。全国有1.2亿人受惠。1994 年统计,美国合作社的总资产值达1000亿美元。

三、合作制经济的性质

把合作制经济模式运用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中,有一个合作制经济的社会属性问题,是必须要认识清楚的。我国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其目标是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就是要在坚持两个为主——公有制为主和按劳分配为主前提下创造有利于加快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组织形式,不管是什么样的经济组织,其社会性质是必须要认真考察和严肃对待的,因为它涉及国家的基本政策问题。

我们考察一个经济组织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还是非社会主义的,不只要看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即归谁占有?还是看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是怎样结合的?以及收益是如何分配的?等等。

那么,合作制经济属于什么性质呢?我们不妨就其基本内涵进行如下考察:

(一)合作制经济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合作,但生产资料是集体共用的,是为合作社集体谋利益而不单是为社员个人取得经济报酬的物质凭据。

(二)合作制经济不只是生产资料的合作,更重要的也是更实在的是人与人的合作,是劳动的合作,共同的劳动为合作社这个经济整体谋求生存和发展。在这里,个人的生存与发展是融合在合作社这个经济整体之中的。

(三)合作制经济的收益主要按社员劳动的值与量分配,和按社员对合作社发展所做贡献的大小进行利润返还,按投资额分配的数额是比较小的。

从上述内容进行分析,说合作社是集体公有制经济不确切,因为从所有制这一点上说,它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合作——这是一方面;从另一方面说,它又不同于私有制经济,因为从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结合以及收益分配方面考察,它是符合社会主义原则要求的。所以这样说,一是它依靠社员自身劳动创造收入而不是雇工经营赚钱;二是它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主要是按劳分配而不是主要按投资额分配。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劳动收入和以钱赚钱是区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分水岭,是划分劳动者与剥削者的严肃的政治界限,这是不能含糊的。

可以这样说,合作制经济是一种独立的社会经济组织形态,既非社会主义概念中的公有制经济,也非资本主义概念中的私有制经济,合作制经济就是合作制经济,不一定在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概念中去“对号”。可以肯定的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合作制经济是高速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一种好的组织形式,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大有发展前途的产业,有了这一点就够了。

发展在我国城乡的集体经济不是合作制经济。这种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经营目的不同。集体经济是对私有制小生产者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产物。是公有制经济的一个低级层次。其发展目标是向全民所有制经济过渡;合作制经济主体是私有制社会的劳动者在生产竞争中抵制大资本的压榨与剥削而自愿联合的产物,目的是发展社会生产力,为谋求自身的发展创造条件。

二是产权归属不同。集体经济名曰生产资料集体公有,实际产权包括生产资料的营运和处置权,生产收益的分配权,完全掌握在相应的政府和经济管理部门手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是没有任何生产经营决策权的——尽管有的集体企业有一个民主管理的空架子;合作制经济的产权,包括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经营决策权、收益分配权等,全都掌握在社员——即股东手里,由股东选举产生的民主管理组织行使,政府对合作制经济依法管理。

三是收益分配不同。集体经济的生产收益分配按政府的统一政策规定执行,除发给企业职工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之外,其余部分统一“归公”,集体企业经营的好与坏和广大股东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合作制经济的税后利润分配,由社员民主协商决定,除留一部分不可分的公有财产外,一般情况下,收益量决定分配量,是正比例关系,社员看得见摸得着。合作社经营的兴衰决定社员得益的厚薄,这样就有利于激励社员对办好合作社的积极性。

有一种意见说,发展在我国的城乡集体经济是一种中国式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这种牵强附会的解释除了说明中国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有些是由合作社转化而来的以外,其它没有任何积极意义。所谓“合作”无非是生产资料的“合作”和劳动力的“合作”,集体经济的生产资料是公有制的一个单元整体,根本不存在“合作”的对象,在集体经济组织里,谁与谁“合作”呢?集体经济组织对职工是一种雇佣关系,职工在企业里劳动只发生职工与企业的纵向经济利益关系。不发生横向的职工与职工的经济合作关系,何谈“合作”呢?当然,人的嘴是扁的,什么声音都可发出。你如果硬要把斯大林式的集体经济说成是生气勃勃的合作制经济——有人说是一种中国式的“隐型”合作经济,那我只能给你冠以新型“Q”的形象了。

——关于集体经济不同于合作制经济的争论,早在列宁逝世后斯大林执政时期就开始了。斯大林认为,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落后的分散的小农户”的出路在于“由个体农民经济过渡到集体的公共经济”。(《斯大林全集》第11卷第77页)对此,布哈林则持否定态度,他说:“我国农村走社会主义的康庄大道‘是合作化而不是集体化,集体农庄’不是走向社会主义的康庄大道”。(《布哈林文选》上册第456—457、388页)这种争论以布哈林被打成反革命而告终。在中国, 有些人不敢承认集体经济与合作制经济的区别,是和原苏联发生的历史事件不无关系。

四、对集体经济进行合作制改造

所以提出要对城乡集体经济进行合作制改造,前边讲到了,是因为集体经济是一种缺乏内在动力与活力的经济组织形式,虽经多年的改革探索,也取得了某些成败,但从整体讲,没有突破性进展。而集体经济之所以运行机制僵化,根本的原因是作为“劳动创造世界”的劳动者没有成为生产的主人,而是和本属于他们的经济组织成了实质上雇佣关系,没有任何生产经营决策权。用自称是“改革派”的一些人的话说,叫作“企业的产权不明晰”,何谓产权?按照权威者的话说,是对“某一财产的占有,支配和收益的权力、义务与责任”,这一切均和主人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这和历史习惯所说的作为主人没有“自主经营权”没有质的差别,只不过是听起来新鲜而已,用老百姓的话说叫作“主人不能当家作主”就是了。要让主人真正的当家作主,自智理财,最佳的选择就是进行合作制改造,因为合作制经济是生产经营的主人真正当家作主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能充分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从而取得社会生产力的高速度发展,这在前边已经讲了,这里不再赘述。

农村以农户家庭为主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现,是在农业生产领域对上述集体经济体制的否定,也是合作经济原则在农业生产领域里的回归,是合作制经济在中国具体条件下的一种特殊组织形式。所以这样说,其主要标志如下:

(一)生产的主人取得了自主经营权,即取得了除土地不准出卖之外的全部产权。

(二)生产的主人取得了收益分配权,即马克思所说的“劳动者创造的价值在作了社会的必要扣除之后归创造该价值的劳动者所有”。这就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取得了农业生产的高速度发展,为社会的稳定和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的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

今后,农业生产体制深一步改革,必须在坚持上述两条原则不变的前提下实施,而不能改弦易辙。那些迷信“规模”经营必然取得高效益的自然科学者要学点社会科学知识,把自然科学的应用与推广和社会科学结合起来,才有可能实现预期目的。离开了社会科学的上述真理采取行政手段人为的去实现所谓土地规模经营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人民公社就是历史的教训。

对农村集体所有制的乡镇企业的体制改革,必须要牢牢把握住上述两条合作经济的基本原理,针对乡镇企业运营中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改组。既要坚持合作经济原则不动摇,又允许在实践中创造。

我国的乡镇企业是区域性的集体经济,属社区内群众集体所有。如何把股权落实给社区内的股东包括企业内职工呢?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三七”或“四六”分成的办法办理,即落实给社区内股东的部分占总资产的60—70%,落实给本企业职工的部分可掌握在30—40%之间,因地制宜,灵活实施。这样办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乡镇企业的发展,从总体上讲是农业生产发展所提供的积累用于发展集体经济的产物,社区内的农民都是有分的。

(二)由于经济体制的原因,多年来乡镇企业发展主要依靠企业职工包括管理人员的共同努力所取得的成果;今后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仍然主要依靠企业职工包括管理人员的积极劳动。给企业职工包括管理人员一定量的股权,是发展农村经济的需要。

有一种意见说,乡镇企业的发展壮大始终是国家有关部门,包括乡政府、信贷、税收等部门支持下实现的,因此应该保留一部分公股。笔者认为没有必要,政府和国家经济部门帮助和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不保留公股,也有利于乡镇企业的实现真正的“政企分开”和办成完整概念上的市场主体。

还有一种意见说,对乡镇企业进行合作制改造和实行股分合作制有何不同呢?笔者认为,所谓股分合作制,是把私人股份经济的内涵引进合作制,具体地说,就是引进雇工经营和按资分配,把股分制和合作制融为一体。但这种引进应该有一个“量”的限度,雇工不能超过合作社职工总数(社员职工和非社员职工之合)的50%,按资分配不能超过合作社分配总额的50%,就是说合作的内涵在合作社的营运中要占优势。如果雇工经营为主和按资分配为主,那就不是股分合作经济而成为私人股份经济了——即私营经济。

五、对集体金融业的合作制改造

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在五十年代发展的时候,是按照国际公认的合作制经济原则办的,集中体现在1957年1 月颁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示范章程》的条款规定里。农业集体化之后,适应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农村信用社开始了向集体金融体制的过渡,“官办”的内容逐步增多,“民办”的因素逐步消失,到了1977年作为“民办”向“官办”过渡的总结,国务院明确规定:“信用社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为贯彻国务院的决策作了具体规定:“在一个公社已有银行营业所,又有信用社的,所、社合为一个机构,实行统一领导,挂两个牌子,使用两个印章,办理银行和信用社业务。只有信用社没有营业所的,只挂信用社的牌子,使用信用社的印章,由信用社办理银行和信用社的各项业务。以上两种机构形式,同样都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执行统一的金融政策,统一的计划管理,统一的规章制度。”1983年开始的以恢复农村信用社合作金融性质的基本内容的改革,其实质也可以说是对集体金融的合作制改造,几经曲折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1990年10月人民银行颁发了《农村信用社管理暂行规定》,把农村信用社视同一般金融业管理,信用社的人权、财权和资金营运权,都集中由人民银行相应的机构管理——具体执行由农业银行代办,这样就保护了农村信用社“官办”的合法性,亦就是集体金融性质的规范化。从此,以恢复农村信用社合作金融性质为基本内容的改革搁浅了。

农村合作金融作为农村合作经济的构成内容,它是具有内在动力与活力的一种金融业组织形式,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具有无限的生命力,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集体化了的农村信用社能不能恢复其固有的合作金融的活力?当前面临着两种选择:

(一)农村合作金融商业化。国家决策部门已经决定,要以农村信用社为基础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实行商业化经营。如果实施这项决策,那就是1977年国务院决定的银行农村营业所和信用社合并的升级,也是对农村信用社作为合作金融性质的彻底否定,所谓对集体化了的农村信用社进行合作制的改造也就付之东流了。因为合作金融与商业金融尽管有某些相同的内容,但其实质是两种性质不同的金融业。前者是以社员间的资金互助为经营宗旨,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后者则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的唯一目标。前者的资金营运,是为发展农业和振兴农村经济服务的;后者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必然导致农村资金外流——流向城市和流向经济发达地区,资金周转快,利润率高。不管人们怎么想,这个对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消极后果是必然要出现的。

(二)农村合作银行“合作化”。就是说农村合作银行的所谓“合作”的内容,不是“虚”的而是“实”的。不是象城市信用社一样,尽管挂着“合作社”的招牌,实质是商业金融业;而是说未来的农村合作银行还有“合作”的特定内涵。那对农村信用社作为合作金融来说,就只是组织机构形式的变化或更新,作为农村人民群众的资金互助内容就仍然存在和发展在农村经济活动之中了。

另外,当前农村还存在和发展着一种新的情况,就是新的合作金融业的兴起,这是具有历史发展必然性的。不管作为合作金融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如何深化?向哪里深化?它都只是农村广泛发展在民间的资金互助的一个构成内容,即合作金融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在农村信用社长期以集体金融形态存在的情况下,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间资金互助的需求欲望是越来越强烈的,这是新的合作金融业兴起的根本缘由。在经济发达地区,农村信贷社、合作资金会以及名目繁多的“合会”组织的兴起,已经发展成为一支不可低估的资金融通实力了。在一般粮棉产区、经济贫困地区,农村民间的资金互助活动亦有所发展。现在的问题是应该从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出发,对农村正在兴起的合作金融业有一个恰当的看法和态度。所谓恰当的看法,是应该承认农民间的资金互助的合法性和积极意义;所谓恰当的态度,就是应给以热情的支持和引导,而不是采取行政手段扼杀——顺应经济运行规律的事物是扼杀不了的,古诗云:“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这是准确的结论。

在中国的现实条件下,要不要对农村信用社进行合作制改造,取决于权威部门的决策——因为中国现实还是人治起决定性作用;要不要在农村发展合作金融业,则是经济运行规律所决定的。人的主观意志在这里应该起积极作用而不是起消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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