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商税初探_忽必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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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元代“汉地”赋税制度的来源与商税的种类、内容、收入,以及统治者为保证商税足额所采取的政策,进行了论述。作者认为,元代商税是一种交易税,它只有住税而无过税,商税是三十取一,商税收入主要来自全国三四十处大中城市,但在财政收入的钱钞部分中占有重要地位,其重要性仅次于盐课。

商税是元代赋税的一个重要项目。元代商税研究,是元代赋税制度研究的必不可少的环节,同时也有助于元代经济生活的认识。迄今为止,没有关于这一问题的专门作品,有关著作涉及时,往往语焉不详,甚或有错误。本文试对此作初步的探讨,衷心期待指正。

1229年,成吉思汗第三子窝阔台经忽里台大会推选,登上汗位。次年正月,“定诸路课税,酒课验实息十取一,杂税三十取一”。同年十一月,始置十路课税使。[1]这是蒙古国在其所控制的“汉地”(原金朝统治的农业地区)推行赋税制度的开始。“汉地”赋税制度的创建,有深刻的社会背景。“自太祖西征之后,仓廪府库,无斗粟尺帛,而中使别迭等佥言,虽得汉人,亦无所用,不若尽去之,使草木畅茂,以为牧地。”受窝阔台汗信用的契丹人耶律楚材反对这种意见,他说:“夫以天下之广,四海之富,何求而不得,但不为耳,何可名无用哉!”他提出,“地税、商税、酒醋、盐铁、山泽之利,周岁可得银五十万两,绢八万匹,粟四十万石”。窝阔台汗接受了他的建议,为此设立十路课税所,“设使、副二员,皆以儒者为之”[2]。赋税制度在“汉地”的推行,可以说是蒙古国接受“汉法”的开端。从耶律楚材的话可知,商税应是蒙古国最初在“汉地”征收的赋税之一种。上引“三十取一”的“杂税”,应包括商税在内。

金朝灭亡(1234)后,蒙古国在“汉地”调查登记户口。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行各种赋税制度。丙申年(1236),“始定天下赋税等。有科差(五户丝)、税粮、商税、盐税等,“商税三十分之一”。这次税制的推行仍是由耶律楚材主持的。[3]金朝商税,“诸物百分取三”[4]。蒙古国三十取一之法,和金朝的百分之三,是很相近的,应即在金制影响下制订的。后来,忽必烈即位,改国号为大元。元朝的商税,便沿袭蒙古国三十取一之法。元代中期编纂的政书《经世大典》说:“国家始得中原,赋诸民者,未有定制。岁甲午,始立征收课税所,以征商贾之税,初无定额。至元七年立法,始以三十分取一。”[5]明初修纂的《元史》,诸《志》主要以《经世大典》为本,其《食货志》亦言商税“元初未有定制”;“至元七年,遂定三十分取一之制”[6]。这是不准确的。早在窝阔台时代,商税三十取一,已经确定。至元七年(1270)正月,忽必烈立尚书省,以回回人阿合马平章尚书省事。阿合马长于理财,采取多种措施,增加国库收入,用以博取忽必烈的欢心。在此以前,商税征收很可能比较混乱,阿合马便重申三十取一之制,并规定了应征商税的总额(见下),作为增加政府收入的措施之一。但这决非阿合马首创,而是沿袭蒙古国时期的制度。

自此以后,商税三十取一,曾屡次重申,成为有元一代通行的制度。例如,在成宗即位诏书(1294年4月),英宗至治改元诏书(1320年3月)中,都有“商税三十分取一,毋(不)得多取”的文字[7]。也有一些例外。至元七年(1270)“五月,以上都商旅往来艰辛,特免其课”[8]。至元二十年七月,“敕上都商税六十分取一”[9]。二十二年三月,“诏依旧制,……商上都者六十而税一”[10]。二十二年五月,“减上都商税”[11],“于一百两之中,取七钱半”[12]。比起六十税一来,又降低了一半多。成宗即位,“元贞元年(1295),用平章剌真言,又增上都之税。”[13]应是恢复六十税一之法。以上是关于上都商税的规定。元朝的夏都上都开平,在今内蒙正蓝旗,位于草原上,离农业区甚远,商旅罕至,而城市所需物资浩繁,故元朝政府采取免除商税和降低商税的办法,鼓励商人前去从事贸易活动。上都之外,享受优惠待遇的还有大都。至元二十年(1283)九月规定,“徙旧城市肆局院税务皆入大都,减税征四十分之一。”[14]大都有新城、旧城之分,旧城是原金中都城,新城是忽必烈下令建造的,位于旧城东北。新城落成后,忽必烈将旧城的市肆(商店)、局院(手工业管理机构)和税务(征税机构)大批迁入新城,同时给予四十取一的优遇,其用意显然是鼓励工商业迁入新城,繁荣新城市场。总的来看,商税的减免仅限于上都、大都两地。有的著作认为:“元代商税本轻,并不断减低。”[15]与实际情况是不符合的。

至元七年五月,阿合马建议:“诸路课程岁银五万锭,恐疲民力,宜减十分之一。”“以银四万五千锭为额,有溢额者别作增余”。[16]据此可知,至元七年以前商税官方定额已达五万锭,但此数显然难以达到,故阿合马不得不降为四万五千锭。元代钞法,银1两换中统钞2两(贯)。银50两为1锭,钞50两(贯)亦为1锭,故银45000锭等于中统钞9万锭,折合450万两(贯)。这可以视作全国统一以前北方每年所纳商税数。随后元灭南宋,统一全国。在平定南宋过程中,元朝政府迅速在江南推行各种赋税制度。陈祐在至元十四年被任命为浙东道宣慰使,“未几,行省榷民商、酒税,祐请曰:‘兵火之余,伤残之民,宜从宽恤。’不报”[17]。可见当政者征收商税、酒税之迫切。但是,这可能是行省的临时措施。到至元十九年十月,元朝政府发布命令,在江南征收商税,“三十分取一,毋得多取”[18]。江南商税收入,应超过北方,这样一来,全国的商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

至元二十六年,“从丞相桑哥请,遂大增天下商税,腹里为二十万锭,江南为二十五万锭”[19]。和阿合马一样,畏兀儿人桑哥也是以擅长理财得到忽必烈宠信的。这时元朝财政入不敷出,“不足者余百万锭”,桑哥便采用普遍加税的办法,盐、茶按引加价,酒醋和商税则各地增额。[20]全国商税合计为中统钞45万锭。另据至元二十九年统计,“一岁天下所入凡二百九十七万八千三百五锭”[21],这是指财政收入中的钱钞部分而言的。至元二十六年应与此相近,或略低于此数。加以折算,则商税应为全国钱钞收入的15%强。过了30年左右,到“天历之际”(1328—29年),全国商税收入为93.9万余锭(统计见下表)。

天历年间全国商税收入统计表

左表中的“腹里”,包括二十九路、州,其税额分别是:大都路,8242锭9两7钱;上都留守司,1934锭5两;兴和路,770锭17两1钱;永平路,2272锭4两5钱;保定路,6507锭23两5钱;真定路,17408锭3两9钱;顺德路,2507锭9两9钱;广平路,5307锭20两2钱;彰德路,4805锭42两8钱;大名路,10795锭8两5钱;怀庆路,4949锭2两;卫辉路,3663锭7两;河间路,10466锭47两2钱;东平路,7141锭48两4钱;东昌路,4879锭32两;济宁路12403锭4两1钱;曹州,6017锭46两3钱;濮州,2671锭7钱;高唐州,4259锭6两;泰安州,2013锭25两4钱;冠州,738锭19两7钱;宁海州,944锭3钱;德州,2919锭42两8钱;益都路,9477锭15两;济南路,12752锭36两6钱;般阳路,3486锭9两;大同路,8438锭19两1钱;冀宁路,10714锭34两6钱;晋宁路,21359锭40两2钱。[22]

文宗天历二年(1329),全国财政收入中“钞九百二十九万七千八百锭”[23],可知商税在全国钱钞收入中约占10%左右。在征收货币的各项税赋中,盐课占首位,其次便是商税,其重要性由此可见。

从上述分区数额可以看出,江浙、腹里、河南和大都的商税收入在10万锭以上,而甘肃、四川在2万锭以下,辽阳、岭北更在万锭以下,前者是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后四省则是比较落后的地区,尤以辽阳、岭北为甚。元代的腹里,包括今天的河北、山西、山东和内蒙的一部分,各路、州直辖于中书省,从上列数字来看,腹里各路、州是很不平衡的,商税收入在万锭以上的有真定路、大名路、河间路、济宁路、济南路、冀宁路、晋宁路,尤以晋宁(路治今山西临汾)、真定(路治今河北正定)为各路之冠。

《元史·食货志·商税》说:“逮至天历之际,天下总入之数,视至元七年所定之额,盖不啻百倍云。”按以上统计,实为10倍左右,“百倍”之说是夸大的。但至元七年只是北方的商税数额,和天历年间数额相比,不甚合适。至元二十六年桑哥确定的商税45万锭,与天历年间的商税数相比较,则可知四十年间商税增长了1倍多。如果考虑到元代中期物价飞涨、纸币贬值的因素,那末,商税实际上并无多大提高,甚至可能是负增长的。

宋朝制度,有过税,有住税。“行者赍货,谓之过税,每千钱算二十;居者市鬻,谓之住税,每千钱算三十。大约如此,然无定制,其名物各从地宜而不一焉。”[24]所谓过税,指商人贩运货物过程中沿途关卡所收之税;所谓住税,即货物在市场交易后应纳之税。金朝亦有商税。大定二年(1162),“罢诸路关税,止令讥察”[25]。关税即过税。据此,可以认为,金朝原来有过税,有住税,大定二年以后,只有住税,不再征关税(过税)。

元代官方文献中,没有关于住税、过税的明确记载。明初编纂《元史》,其《食货志·商税》部分,对这个重要问题也不曾涉及。蒙古国蒙哥汗时期,刘秉忠上书时为藩王的忽必烈,谈论“治乱之道”,其中说:“关市津梁正税十五分取一,宜从旧制,禁横取,减税法,以利百姓。”[26]“关市津梁”之税无疑是过税,据此则蒙古国时期有高达十五分取一的过税。但到元朝时期,情况有所不同。元人黄溍说:“征商之制,有住税而无过税。”[27]黄溍是元代中期著名学者,曾出任地方官、学官,政事历练,熟悉掌故,所说必然有据。事实上,入元以后,有关诏令、文书,反复强调商税三十取一之法,实际上讲的就是住税,可见在政府心目中,商税只有住税一种。黄溍在上述文字后面接着说:“公(郴州路总管王都中——引者)命务官取之必法,而行旅皆欲出其途。”务官指税务官,“必法”者严格照规定办事,不征过税,所以商旅都愿从郴州经过。当然,由此也可看出不按规定办事私征过税的现象是存在的。其他一些记载也可为此证。至元四年,临汾县在城务捉获二批外地商人,扣下他们的货物,要以漏税处治。中央管理财赋的机构制国用使司审核认为:“今据樊城等七人般驼布疋,经由汾河岸东,欲往山东,彼中不曾货卖,岂有在城务提拿漏税之理。”便命令将货物发还本人。[28]外地商人只是经过,不曾在本地发卖,就不能作“漏税”对待。另一条记载是,“至元中,有司尝征商于野,民甚病焉。处士(马之纯——引者)持牒愬行中书,以为与民争利,非盛世事。卒覆按除之。”[29]“征商于野”显然是指征过税而言。马之纯是新定(今浙江建德)人,“征商于野”就是向商人征收过税。马之纯以平民身分敢于向行中书省提出意见,而行中书省竟然也因此除免,显然是因为政府并没有征收过税的规定,“征商于野”只是地方政府的行为。

商税分为过税、住税,由来已久,唐、宋时均曾推行。[30]元时取消过税,只保留住税,这是古代税制的一个重要变化,很可能是沿袭金代中期以后制度的结果。不收过税,无疑有助于商品流通,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当然,由于官吏的贪污腐化,这条规定并未得到很好的执行,作用是有限的。到了明代,“行赍居鬻,所过所止各有税。”又恢复了唐、宋的制度。[31]

商税实际上是一种交易税,凡是进入市场交易的,都要纳商税。粗略加以归纳,有以下几类:一是农产品,有粮食、蔬菜、牲畜等。一是手工业产品,有纺织品、日常生活用具、生产工具等。一是固定资产,如房屋、土地等。一是人口。还有其他一些物品。甚至民间结婚聘礼所用绢疋,也要“依价准折财钱”交纳商税。[32]这正好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封建制度下的婚姻是一种买卖关系。政府在民间收买应当物件,称为和买,“虽是官买物件,亦合投税”[33]。但“铸农器犁铧等物,并不投税”[34]。此外“自来不曾收税物件及庄农鸡豕牛羊等各家畜养自用不卖之家,毋得收税扰民”[35]。各地“自来不曾收税物件”名目不一,如福建曾出榜声明30余种物品属于“不合税”范围,有:“书画,藁荐,扫帚,草鞋,条帚,砖瓦,诸色灯,柴炭,蛤蜊,铁线,铜线,苎绵,草索,胭脂,麻线,石巨,蛤粉,曲货,莲蓬,菱芡,诸般菜,山药,竹笋,蟹,苔脯,紫菜,糯米,虾,鳖,黄螺,砺房,截蛏,乌贼”;“牛马驴骡羊鸡鸭鹅生子犊不系货卖者”;“其余该载不尽不合收税并人家自用不系货卖之物”。福建“所辖地面依山濒海,炎瘴之地,难同近里路分一体收税。”[36]免税的面可能大一些。

在上述几类交易的物品中,“田宅、人口、头疋”占有很大的比重,“于内价值千有余定者有之,以三十分取税一分,一契约取四五十锭。其余田产、宅院、人口、马疋价直百十锭者有之,五七十锭之上者有之,三二十锭有之,至微者牛畜之类,不下七八锭。”[37]一般的农产品(粮食、经济作物)、手工业产品等,进入市场交易的数量虽然很大,但总的来说价格不高,在商税中所占比重总的来说比不上前面几项。物品交易完成后,便要到征收商税的机构税务去纳税。税务官吏在收到税钱后,要进行登记:“税务应收诸色课程,于赤历单状内须要明白附写物主花名,收讫钱数目,以备照勘。”[38]“赤历”就是加盖印章的财务收支簿册。至于大宗贸易一般都要订立契约,买卖双方持契约到税务投税,税务收税后发给契本。“诸人典卖田宅、人口、头疋,所立文契,赴务投税,随即粘连契本,给付买主,每本收宝钞三钱。”“无契本者便同偷税究治。”[39]契本就是官方的收税凭证,纳税领得契本,才是合法的,以后发生纠纷,便以契本来断。如果没有契本,交易就是不合法的,如果发现,便作逃税处置。契本是国家统一印发的,每道收钱中统钞三钱。这是至元二十二年规定的。到了武宗至大三年(1310),改收至元钞三钱。至元钞与中统钞是一与五之比,也就是说增长了5倍[40]。天历元年(1328),“契本总三十万三千八百道,每道钞一两五钱,计中统钞九千一百一十四锭。内腹里六万八千三百三十二道,计钞二千四十九锭四十八两;行省二十三万五千四百六十八道,计钞七千六十四锭二两。”[41]至元钞三钱折合中统钞一两五钱。出卖契本的收入,不计入商税之内,是另立专项的。

元代蒙文圣旨中,称商税为Tamqa,音译为“探合”。Tamqa的原意为“印”。这是因为商税征收时以契本为凭证,而契本要用税务印才有效,故以“探合”为商税。湖南宁远曾出土一长方铜印,上方边框横刻“宁远务”,两侧边框竖刻“如无此印”,“形同匿税”,中间为元代通行的八思巴文,经研究应是“关防课税条印”。此印显然用于契本,为研究元代商税制度提供了实证。[42]

元朝征收商税的机构,称为税务,亦称税使司。[43]大都因商业繁荣、商税收入数多,设有税课(后改宣课)提举司。此外,夏都开平(上都)和南方最重要的商业城市杭州亦设税课提举司。税课提举司下辖若干税务。元代文献《元典章》中两处记录了全国的税务数目,一约170所,一约200所,显然,税务的设置在不同时期有所增减。[44]而且,以当时的其他文献参证,税务的设置应不限于《元典章》所载。例如,镇江路的税务,在《元典章》两处记载中都只提到镇江、金坛两处,而在元代中期的方志中则有“在城务,谏壁务,丁角务,丹阳县,吕城务,金坛县”共六处。[45]而上述宁远务亦不见于《元典章》记载。可以认为,元代税务的设立,有不断增多的趋势。

上述200处左右税务的记载中,按地区区分是:“大都等处腹里税务七十三处”[46],“江浙行省四十处”[47],“江西行省一十八处”,“福建行省六处”,“辽阳行省二处”,“河南行省三十四处”,“陕西行省四处”,“四川行省二处”,“甘肃行省二处”,“湖广行省一十九处”[48]。只有征收到相当数额的地方才能设立税务,因此,税务的设置大体上反映了各地区市场交易的情况。江浙、河南(元代河南行省包括今河南和湖北、安徽、江苏的北部)和腹里(包括今河北、山东、山西及内蒙部分地区)所设税务较多,市场交易数额较大,尤以江浙为最。江西、湖广次之,辽阳、陕西、四川、甘肃数省,则是落后的。

元朝政府将商税征收机构按征税数额划分为不同等级。大都税课(宣课)提举司和杭州税课提举司阶从五品。[49]其余税务则按万锭之上、五千锭之上、三千锭之上、一千锭以上、五百锭之上五等,品阶分别是从六、正七、从七、正八、从八。提举司设提举、同提举等,税务设提领、大使、副使。据有的文献记载,万锭之上的税务有杭州在城、江涨、城南、真州(今江苏仪征);五千锭之上的税务有平江(今江苏苏州)、潭州(今湖南长沙)、太原、平阳、扬州、武昌、真定、安西(今陕西西安);三千锭之上有建康(今江苏南京)、龙兴(今江西南昌)、温州、泉州、庐州、江陵、淮安、庆元(今浙江宁波)、镇江、福州、成都、清江镇(今江西清江境内)、恩州(今山东武城)、保定、大同、卫辉(路治汲县,今河南汲县)、汴梁(今河南开封)、济宁、东平、益都、大名、吉安[50]。以上共34处。此外还有大都税务提举司所辖,无疑商税在万锭以上,但不在数内。杭州在城、江涨、城南三处,均在杭州境内,真州是长江、运河交汇之地。杭州、真州,还有大都,是当时市场交易最盛的城市。其次便是平江以下诸处。如按地区分析,则腹里11处(太原、平阳、真定、保定、大同、卫辉、恩州、济宁、东平、益都、大名),江浙行省7处(平江、建康、温州、泉州、庆元、镇江、福州),河南行省5处(江陵、淮安、庐州、卫辉、汴梁),湖广2处(潭州、武昌),江西3处(龙兴、吉安、清江镇),四川1处(成都),陕西1处(安西)。这些便是元代比较重要的商业城市,在一定意义上,从它们的分布情况,可以看出各地区商品经济发达的程度。

元代全盛时,设县1127[51]。而全国税不过200左右或稍多,可知多数县不设税务。从全国来说,绝大多数地区自然经济仍占统治地位,货物交易很少,商品流通有限,以致于没有设立税务机构的必要。这不是说这些地区不征商税,而是采用地方行政机构办理的方式,可以昌国州(今浙江定海)为例。“税课。往宋以海乡散漫,止产渔盐,商贾之所不至,故无征禁。至元二十五年始置,每月柜办中统钞一锭一十八两六钱,今增至三锭半有奇矣。”[52]昌国州的税课,就是商税。数额如此之少,当然用不着设立专门机构了。

商税在财政收入中占重要地位。为了保证商税的足额,必须防止逃税,这是元朝政府很关心的一个问题。为此,制定了专门的法令:“诸匿税者物货一半没官,于没官物内一半付告人充赏。但犯笞五十。入门不吊引,同匿税法。”[53]商人贩运货物入城,必须交纳随身的文引,证明自己的身分和携带的货物种类、数量,不交便同匿税处理。税务设有“拦头巡税之徒”,到处巡察拦截商旅,征收商税。[54]农村中常有自发的集市,从事各种交易,元朝政府曾明令禁止:“似这般立集呵,走透课程有;多人聚众呵,妨碍农务,滋长盗贼有。合住罢了。”[55]“走透课程”就是漏税,是取缔农村集市的一个重要原因。

尽管推行种种防范措施,元代走漏商税的现象仍是很严重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权贵、僧道的公开逃税。元朝贵族、官僚经商是很普遍的。至元二十八年三月忽必烈的诏书中说:“数年以来,所在商买多为有势之家占据行市,豪夺民利,以致商贾不敢往来,物价因而涌贵。”[56]可见此风之盛。在此以前,中统四年(1263),忽必烈“用阿合马、王光祖等言,凡在京权势之家为商贾及以官银卖买之人,并令赴务输税”[57]。说明权势之家普遍不纳商税。尽管有此命令,情况并无多大的改变。延祐五年(1318)二月,“敕上都诸寺、权豪商贩货物并输税课”[58],便足以证明。事实上,权贵们之所以敢于不纳税课,是因为皇帝对他们纵容和默许。元文宗便“命宣课提举司毋收燕铁木儿邸舍商货税”[59]。僧、道及其他宗教寺院应当商税之事,在元代是个引人注目的问题。“做大买卖的是和尚、也里可温每”,他们“将着大钱本开张店铺做买卖”,不仅自己不纳商税,而且还“夹带着别个做买卖的人”也不纳税,“多亏免课程有”。元朝历代统治者一再申明,各种宗教寺院,“种田呵纳地税,做买卖呵纳商税”,是国家的基本政策。[60]这类诏令的反复出现,正好说明并无多大实际效果。事实上,元朝统治者往往在宣布上述政策的同时,又允诺某些宗教寺院免纳商税、地税[61],以致各种宗教寺院有恃无恐,税务机构对之无可奈何。这种情况,可以说整个元代没有改变。重要的商业组织和商业活动,大多掌握在贵族、官僚和各种寺院手里,他们公然逃避纳税,对于政府的商税收入有很大的影响。

另一方面是税务官吏的营私舞弊。至元二十二年福建按察司的一件文书中说:“各处务官,将从来不合收税名项,收要税钱。……其契税又多不用上司元降契本,止办务官契尾,更有连数契作一契者,其弊多端。”[62]皇庆元年(1312)一名张姓户部主事上书说:“照得近年以来……税课不能尽实到官,盖因……买置之家,畏惧税司刁蹬,多被权豪势要、牙行、拦头巡税之徒,结揽文契,多收税钱,并不纳官。若是务官觉察取问,止以价钱未完为由推调。直至年终,务官将与交界,乘此之时,掯除务官,少者强索印契,多者不论价值,或以一契至元钞一钱、二钱纳官。亦有通同作弊,不附赤历,就于契尾用印,因而分使官钱。又有因为务官不从己意,即赍邻境税务,往来互相走税。其别界务官,意为有益于己,又临任满,比之前项一二钱纳税者,又行半价收税,纵有用契本者,百无一二。似此弊病,不可尽述,一则失去契本价钱,二则失透官课。”[63]大量的商税款和契本钱落入经办官吏和地方豪强之手,而政府则减少了收入。

通过以上研究,可以看到,元代商税是一种交易税,只有住税而无过税;商税采取三十税一的办法;商税收入在财政收入的钱钞部分中占有重要地位,其重要性仅次于盐课。这是我们关于元代商税的主要结论。

商税既以“商”为名,很自然便会使人联想到商业活动。有的著作认为,“元代商品生产的发展和商业的繁荣还表现在商税总额上,天历年间达七十六万余锭。元代银锭法定重量是五十两,钞以一百贯为一锭。《元史》所称钞若干锭,就是指若干个一百贯,而七十六万余锭则是七千六百余万贯。元代的商税是三十取一,由此可以推知元代国内贸易总额,约在二十三亿贯左右。当时全国人口总数除‘山泽溪洞之民’外,为一千一百多万户(这当然有隐漏),则是每年每户平均要购买二百另九贯以上的商品。这在封建社会不能不说是商业已达到高度发展的重要标志”[64]。这段话有不少问题,是值得商榷的。

应该指出,从前面的统计表中可以看出,天历年间全国商税额不是76万锭,而是近94万锭。银锭以50两为1锭,中统钞和至元钞亦以锭为单位,1锭50两(贯);锭若干锭,就是若干个50两(贯),并非100贯。这只要看《元史·食货志》所载各地商税数锭以下余额没有超过50两的,便会清楚。因此,近94万锭应折合为4700万贯左右。以三十税一计算,投税的交易额应是14亿多贯,而不是23亿贯左右。元代的户口,至元三十年为1400万余户[65],文宗至顺元年(1330)“户部钱粮户数一千三百四十万六百九十九”[66]。“钱粮户数”即承担国家赋役的户数。“天历”亦是文宗的年号,与“至顺”年号相连,应基本相同。元代全国统一之日起,从来没有出现过1100多万户的数字。以1300余万户计,则每户交纳商税应为3贯半,按三十税一推算,每户平均的交易支出应为100贯左右,而不是“二百另九贯以上”。

诚然,正如上文所指出那样,现存的商税数额是元朝政府收入的数字,并不能真正反映市场交易的情况,漏税现象的严重存在,使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市场贸易的实际数额应比14亿多贯大得多。即使如此,根据每户平均购买额来推论元代“商业已达到高度发展”,仍是不可取的。在中国封建社会,什么样的户平均购买额,可以作为商业高度发展的标志,这还有待认真的研究。具体说到元代,为什么均交易额在200余贯以上便足以标志商业的“高度发展”,在上述著作中也未作论证。200余贯看起来是个不小的数目,但我们必须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元代通行纸币,忽必烈初年,行使中统钞,物价比较稳定。没有多久,纸币因发行过多而逐渐贬值。皇庆元年(1312)户部张主事上书时说:“近年以来,物价涌贵,比之向日,增添数十余倍。”[67]他的说法可能有些夸大,但多数物品数十年间都在成倍地上涨,这是公认的事实。“天历之际”距皇庆元年又有十余年,纸币贬值更甚。对于此时“二百余贯”的购买力,不应作过高的估计。其次,市场交易并不完全等同于商业活动。如前所述,元代进入市场交易的物品可分几大类,其中田宅、人口、头疋的交易,价格高,所征商税亦高,在商税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亦大。头疋指性畜,是生产资料。田宅即土地、房屋,人口指奴隶,田宅和人口的交易,和一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有所区别,也就是说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商业活动。田宅、人口交易的兴盛,不能视作正常商业活动的繁荣。第三,前已指出,元代各地区商税收入是很不平衡的,大都、腹里和江浙、河南两省加在一起,占全国的四分之三,其余七省只占四分之一。从腹里来看,各路的差别也是很大的,江浙、河南亦应如此。完全可以认为,商税收入主要来自三四十处大中城市,全国大部分地区交易活动是极其有限的。如果把这些因素考虑在内,那末,仅仅根据户平均购买额得出商业高度发展的结论,无疑是缺乏说服力的。

注释:

[1]《元史》卷2,《太宗纪》。

[2]宋子贞:《中书令耶律公神道碑》,《国朝文类》卷57。

[3]宋子贞:《中书令耶律公神道碑》,《国朝文类》卷57。

[4]《金史》卷49,《食货志四》。

[5]《国朝文类》卷40。

[6]《元史》卷94。

[7]《元典章》卷3,《圣政二·薄税敛》。

[8]《元史》卷94,《食货志二·商税》。

[9]《元史》卷12,《世祖纪九》。

[10][11]《元史》卷13,《世祖纪十》。

[12]《元史》卷94,《食货志二·商税》。

[13]《元史》卷94,《食货志二·商税》。

[14]《元史》卷12,《世祖纪九》。

[15]李干:《元代社会经济史稿》第271页。

[16]《元史》卷7,《世祖纪四》;卷94,《食货志》。

[17]《元史》卷168,《陈祐传》。

[18]《至顺镇江志》卷6,《赋税·宽赋》。《至正金陵新志》卷3下《金陵表》亦将“商税三十分取一”列于“至元十九年”条下。

[19]《元史》卷94,《食货志二·商税》。

[20]《元史》卷205,《奸臣·桑哥传》。

[21]《元史》卷17,《世祖纪十四》。

[22]《元史》卷94,《食货志二·商税》。

[23]《元史》卷33,《文宗纪二》。

[24]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4,《征榷考·征商》。

[25]《金史》卷49,《食货志四·诸征商》。

[26]《元史》卷157,《刘秉忠传》。

[27]《王公墓志铭》,《金华先生文集》卷31。

[28]《元典章》卷22,《户部八·匿税·入门不吊引者同匿税》。

[29]柳贯:《马君墓碣铭》,《柳待制文集》卷11。

[30]参看张泽咸《唐代工商业》第401—409页。

[31]《明史》卷81,《食货志五·商税》。

[32]《元典章》卷22,《户部八·杂课·聘财依例投税》。

[33]《元典章》卷22,《户部八·杂课·和买诸物依例投税》。

[34]《元典章》卷22,《户部八·免税·农器不得收税》。

[35]《元典章》卷22,《户部八·免税·自用物毋收税》。

[36][37]《元典章》卷22,《户部八·契本·税契用契本杂税乡下主首具数纳课》。

[38]《元典章》卷22,《户部八·杂课·收税附写物主花名》。

[39]《元典章》卷22,《户部八·契本·关防税用契本》。

[40]《元典章》卷22,《户部八·契本·契本每本至元钞三钱》。

[41]《元史》卷94,《食货志二·额外课》。

[42]蔡美彪:《元宁远务关防课税条印音释》,《文物》1995年第7期。

[43]《至顺镇江志》卷首,《官制表下》。

[44]《元典章》卷9,《吏部三·场务官·额办课程处所》;卷7,《吏部一·职品·内外文武职品》。

[45]《至顺镇江志》卷6,《赋税》;卷13,《公廨·务》。

[46]下面开列税务66处,另有大都在城宣课提举司。

[47]下面开列税务为35处,另有杭州在城税课提举司。

[48]下面开列税务为18处。

[49]《元典章》卷7,《吏部一·内外文武职品》。

[50]《元典章》卷7,《吏部一·内外文武职品》。

[51]《元史》卷58,《地理志一》。

[52]《大德昌国州志》卷3,《叙赋》。

[53]《元史》卷104,《刑法志三·食货》。

[54]《元典章》卷22,《户部八·契本·契本税钱》。“拦头”在宋代已存在,参看汪圣铎《两宋财政史》上册,第295页。

[55]《元典章》卷57,《刑部十九·诸禁·住罢集场聚众等事》。

[56]《通制条格》卷18,《关市·牙保欺蔽》。

[57]《元史》卷94,《食货志二·商税》。

[58]《元史》卷26,《仁宗纪三》。

[59]《文史》卷35,《文宗纪四》。

[60]《通制条格》卷29,《僧道·商税地税》。

[61]这类诏令传世甚多,可参看蔡美彪《元代白话碑集录》。

[62]《元典章》卷22,《户部八·契本·税契用契本杂税乡下主首具数纳课》。

[63]《元典章》卷22,《户部八·契本·契本税钱》。

[64]《元代社会经济史稿》第278—9页。

[65]《元史》卷17,《世祖纪十四》。

[66]《元史》卷58,《地理志一》。

[67]《元典章》卷22,《户部八·契本·契本税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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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商税初探_忽必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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