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财务信息披露新规圈定第一责任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责任人论文,信息披露论文,新规论文,财务论文,IP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证监会于近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相关责任,其中要求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由于此前的信息披露制度虽然强调了各市场主体的职责,但对于相关责任划分不够明晰化,主要依赖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自身的判断,从而出现了部分企业联合中介机构包装上市,出现企业上市前后业绩“大变脸”等现象。与原来信息披露方面的文件要求相比,上述规定重点强调和明确了IPO财务信息披露的相关责任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责任追究机制。一些具体的审核方法得到了特别强调,如事务所和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与其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不应仅限于查阅书面资料,应采取实地走访,核对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提供的资料,甄别客户和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及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等。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在IPO业务中兼负的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孰重孰轻也成为一个重要话题。目前,全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约8000家,其中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只有54家。顶着“证券资格”的金字招牌分享上市公司IPO盛宴,这类会计师事务所赚得盆满钵满。但是,在归位定责同时带来的责任风险也是注册会计师不能忽视的。在IPO的链条中,作为财务审查者的会计师事务所担负审查拟上市公司财务数据、报表的重任,但在目前以投行为主导的IPO流程中,会计师事务所有些过于依附投行。对于已经上市的企业,由于财务制度和体系已经比较成熟和完善,相对来说,就比较容易规避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但是对于IPO业务来说,尤其是那些财务基础比较差的民营企业,要想在比较短的时间内达到上市标准,一般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都会在投行的提示下对拟上市公司进行财务包装。“如果企业将责任推卸给注册会计师,会计师将承担很大的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更应认准自身的职责范围,避免被指为用专业水平指导造假,谨防‘惹火上身’。”某证监会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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