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用户主权及其保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主权论文,用户论文,信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 要 在信息市场关系中存在着信息用户与信息系统两种主权力量的制衡,在信息市场卖方态势下,信息用户主权处在劣势。对此着重从信息用户因素和信息系统因素两个角度作了深入分析,提出要完善信息用户主权的自保机制、政府保护机制和社会保护机制。
关键词 信息用户 用户主权 保护机制
1 信息用户主权及其劣势
信息用户在信息市场上通过支付一定的价格购买信息产品,其目的是为了追求信息产品效用最大化。信息用户追求和保障其获得信息产品效用最大化的权利和力量就是信息用户主权。
具体而言,信息用户主权,可以看成是在用户偏好、用户角色为一定前提下的用户信息产品价格支付能力,用户信息占有度、用户保护运动以及其它一系列因素的函数。用公式表示即CP=F(I,N,M,a)。
I,即信息用户在购买信息产品时的价格支付能力, 这是决定信息用户主权的主要因素,它从两个方面影响信息用户主权。一方面,若用户的信息产品价格支付能力越强,则用户的信息产品需求就越复杂,在购买选择信息产品时,就越侧重信息产品的品种和质量,对信息产品的适用性、时效性、准确性以及信息产品售后服务的挑剔性就越强,这就必然对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产品的多样化和品质提出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若信息市场上某些信息产品处于“短缺”状态,用户的信息产品高价格支付能力则又使信息用户主权处于被动地位,这是无助于其被动地位的根本改变〔1〕。 这突出地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用户购买意愿的满足程度来看,用户虽有较强的购买能力,但却无法购得急需的信息产品,此时,用户在信息市场上要么是放弃与等待,要么只好转而用其它市场上有售的信息产品作强制替代。同时,用户从追求信息产品的最大效用角度出发(信息产品价格通常放在其次),它们往往希望获得信息产品的所有权或专有使用权,而此时是否卖绝信息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主动权却完全掌握在信息系统手中。二是有效信息产品的供给不足和用户信息产品价格支付能力的加强,必然会导致信息用户阵营内用户之间的购买竞争加剧。为了在竞争中掌握主动权,用户在有力的价格支付背景下所采取的行动,不仅使自己而且使其它所有用户伙伴的市场地位下降。三是用户支付信息产品价格的能力越强,意味着用户购买信息产品过程中投入的购买费用风险可能越大,并且,用户不仅仅要承担上述高投入的购买费用风险,而且还要承担可能因误用信息产品所带来的更大损失风险。
N,为用户的信息占有度。信息用户占有消费信息的充分程度, 直接影响信息用户购买行为的理智程度,进而影响信息用户主权。信息用户占有的消费信息越充分,信息用户的行为就越理智,这就越有利于增强信息用户主权;反之,信息用户占有的消费信息越少,其对信息产品的消费行为就会越冲动并带有很大盲目性,信息用户行为就受信息系统促销行为所左右,信息用户主权就越无法保障。信息用户应占有的有关消费信息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几类:一是信息消费观念。信息潮下,信息价更高。〔2〕为此,信息用户应该培养良好的信息消费观念, 让信息为我所用。二是信息消费知识,就是既懂信息,又会用信息。所谓懂信息,就是能对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等作出正确判断;所谓用信息,就是能领会信息的全部价值,并适时适当地发挥其价值。三是有关信息产品的市场信息,如及时掌握信息产品的供求信息与价格信息,以作出购买中的“优选”。
信息用户充分占有上述消费信息,是增强信息用户主权的重要条件。若信息用户缺乏上述各类消费信息,就无法科学鉴别信息市场上各类信息产品的真伪,无法摆脱信息系统促销宣传的诱惑,信息用户主权终归要受制于信息系统行为。在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我国许多企业作为团体信息用户,在上述各类消费信息的占有上却是十分贫乏。这突出表现在:一是不要信息,对信息没有需求意识;二是不懂信息,企业把信息当作“药”,只是在遇到困境时,才想到要信息找出路;三是不会用信息,真假不分,而且往往只热衷于那些微观的商品供求、价格行情,结果由于时效不及等把握不到机遇。〔3〕从上述企业团体信息用户所表现出的消费信息占有状态,可以管窥出我国信息用户在消费信息占有上的总体状况。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现阶段以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信息用户主权劣势状态的存在。
M,表示信息用户主权保护运动。 信息用户主权保护运动是指旨在保护信息用户权益的政府立法、信息消费知识普及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它是信息用户主权保护的推动者,是增强和捍卫信息用户主权的重要因素。
a,为其它因素,如信息用户的信息消费欲望、 心理承受能力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信息用户主权。用户的信息消费欲望强度与信息用户主权呈反方向变化,而信息用户的心理承受能力强弱,则会使信息用户要么盲目“买涨”,要么对信息系统操纵信息产品价格的行为进行抵制。
在上述诸多变量中,信息用户的信息产品价格支付能力与水平受用户信息要求迫切程度和经济效益状况的影响,而这两方面的因素往往是不可控的或很难预见的。而信息用户的消费信息充分占有和信息用户保护运动则可在短期内形成有利于增强信息用户主权的力量,是可控的和可预见的变量。
除上述信息用户本身的因素影响和制约信息用户主权外,现阶段我国信息用户主权劣势的存在,还受到来自信息系统诸多因素的影响。实际上,在有偿服务中,信息系统为了追求和保障其利润最大化的权利和力量也构成了信息系统主权。信息用户主权的劣势是与信息系统主权的制衡密不可分的。
具体而言,信息系统主权是信息系统信息产品生产能力、信息产品秘密的垄断,信息系统促销能力以及其它因素的函数。用公式表示即:PP=F(C,O,υ,β)。
C,是信息系统的信息产品生产能力。 它是指一定时期内信息系统把劳力、技术、信息等资源投入变为信息产品产出的能力,这既包括有形的,即载体化信息产品的产出;也包括无形的,即信息咨询服务这一活劳动的产出。信息系统信息产品生产能力与信息系统主权成正比,与信息用户主权在一定程度上(有边界)成反比。在现阶段有效信息产品供不应求的信息市场上,信息系统在广度与深度上生产信息产品的能力越大,信息系统主权就越大。因为,它往往是生产什么,就能卖出什么,并且它还可主动的、充裕的选择用户,选择出手时机和出手价格,以通过这些选择获得最大收益。与此相对应的,则是信息用户较少有选择余地,信息用户主权渐处劣势。
O,是信息产品秘密的垄断。 它是指信息系统凭借其信息产品生产的能力与生产特点的优势或运用法律保护而形成对其信息产品生产与销售上的独占。信息产品秘密的垄断可以使信息系统主权增强,从而使信息用户主权遭到削弱。因为信息产品秘密的垄断,不仅可以抑制信息系统生产与销售同种信息产品的竞争,使信息系统获得信息产品的垄断价格(加大用户购买信息产品的投入,使信息用户利益受损),而且,对信息用户来说,信息用户在进行信息产品的交易伙伴选择时也就没有充分与主动选择的余地。信息产品秘密的垄断主要是由两类原因造成的:一是信息产品生产的或然性和一次性特点,使信息产品秘密的垄断具有可能性〔4〕; 二是我国现有的许多法律已对信息秘密的法律保护作出了明文规定〔5〕,这就使信息秘密的垄断由可能转化为现实, 倘若一旦发生了信息产品秘密的侵权,信息系统亦可根据法律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信息秘密垄断权。
υ,表示信息系统的促销能力。促销是信息系统向用户传递信息产品消息的报道和说服活动,它能引起用户的注意和兴趣,激发用户的购买欲望和购买行为。在信息用户占有消费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信息系统的促销活动可以左右用户的信息消费需求,操纵信息用户主权。
β,为其它因素,主要包括国家信息产业政策、信息价格政策、信息市场规则等等,它们都对信息系统主权和信息用户产生一定影响。
综上所述,在目前我国信息卖方市场态势下,信息用户主权与信息系统主权两者的制衡,使信息用户主权处于劣势,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信息系统的诸多“犯规”和“不合理”行为。这具体表现在:
第一、涨价。在信息用户主权居劣势的条件下,信息系统获取高额利润的重要途径就是涨价。因为有效信息产品供不应求,无疑增加了用户在信息市场上寻找对路信息产品的难度。同时,由于信息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信息产品价格在很大程度上受供求关系的影响。而在供求关系中,信息系统主权和信息用户主权双方力量的制衡在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信息产品本身的功能,这样就使得信息系统在生产了某种具有特殊功能和市场上急需的信息产品后,经常会任意抬高其价格〔1〕。 这样,信息用户在市场上按平等原则购买信息产品的表象背后,却隐藏着被信息系统侵害了主权的事实。当前,特别是信息咨询企业漫天要价,不恪守商业信誉的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越来越强烈的反响。
第二、假冒伪劣。正是由于信息卖方市场态势下巨大信息产品需求的压力,致使信息系统把大量缺乏准确性、适用性、时效性的信息产品充斥到信息市场上〔6〕,以劣充优,以假乱真,损害信息用户主权。 我国信息市场普遍不景气,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息市场本身虚假信息的增多,造成用户不敢花钱买信息。
第三、服务低劣。按理说,信息产品的售后服务应是交易信息产品的组成部分,它是以一种无形附加产品的形式与信息有形产品一起构成信息产品整体。信息系统在出售信息产品后,还应提供一定的售后服务。但在信息用户主权处于劣势的情况下,信息用户既没有要求售后服务的意识,信息系统更没有主动进行售后服务的习惯。
第四、违法乱纪。市场经济条件信息系统追求经济效益本无可厚非,但如果钻法律的漏洞,唆使别人侵害国家集体利益,而收取信息咨询费,则为国法难容。信息系统违法乱纪的行为也与信息用户主权劣势,特别是与用户消费信息的占有不充分密切相关。如信息用户充分占有各类消费信息,熟知我国各类法律规范,则会对信息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有效的抵制。
2 信息用户主权的保护
尊重和保护信息用户主权是我国信息市场和信息经济有序进行的前提。在目前我国信息用户主权处于劣势的情况下,加强信息用户主权的保护已是必然选择。这是因为:
2.1 尊重和保护信息用户主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要求实行等价交换,正确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有关消费者主权的保护基本上是集中在对有形物质产品消费的保护,忽视了对精神产品消费者主权的保护。在信息有偿服务工作中,如果不尊重信息用户主权,搞不等价交换,搞不正当竞争,不仅会损害信息用户利益,而且会大大影响各类生产、经营和经纪类信息系统的利益,影响社会信息经济效益。因此,保护信息用户主权,维护信息用户权益,合理解决信息用户与信息系统之间的矛盾,微观上有利于信息有偿服务工作的健康开展,宏观上则大大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2 信息用户主权保护与信息系统行为优化紧密相关
在信息有偿服务中,信息系统应通过自觉维护信息用户主权,促进信息用户心悦诚服的购买行为而实现信息系统主权;信息用户则通过自己理智的信息产品购买选择和来自社会的乃至自身的保护去约束信息系统,优化信息系统行为,进而实现信息用户主权。长期信息有偿服务工作的实践,已为上述结论提供了大量可信的证据。
信息用户主权具体涉及到信息用户在购买使用信息产品过程中一系列的权力和利益。这具体包括以下权利:a.了解权。了解权不仅要求信息系统向用户提供有关信息产品的各种说明材料,而且还应允许信息用户对信息产品的有关问题提出质询,信息系统负有向信息用户提供无时效性、适用性、准确性缺陷信息产品的义务。b.选择权。即信息用户在对信息产品有了一定了解的基础上,对同类或同质信息产品进行比较,最后作出选择,这是信息用户免于受害的应有权利。但这种对信息产品的了解,以不涉及信息产品的秘密性为界,因为在信息有偿服务实践中,信息系统所以能够出卖信息产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获利,其依赖的就是信息产品的秘密性。作为对信息用户选择负有义务的信息系统,应当提供优质的信息产品,允许信息用户挑选,不得搭卖。c.批评权。给予信息用户批评权、建议权等有利于信息系统更好地端正为信息用户服务的态度,使其信息产品真正符合信息用户的需要,这对改变目前我国有效信息产品供给不足的卖方市场态势十分必要。d.监督权。即信息用户有监督信息产品质量与价格的权利。e.索赔权。即当信息用户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向信息系统索取赔偿的权利。一般来说,在信息用户索取赔偿过程中,对信息产品生产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信息产品对用户造成了损害,即使信息产品生产者主观上没有过错,也要负责向用户赔偿。对信息产品经纪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信息经纪人对造成的用户损害主观上有过错,就要赔偿用户损失〔6〕。
笔者认为,我国信息用户主权的保护重点应解决以下问题:一是用户信息消费观念落后,信息消费知识匮乏,自我保护意识差;二是缺乏有关保护信息用户主权的法律规定;三是信息用户主权的社会保护薄弱。针对上述问题,就要从三个层次建立健全有关信息用户主权的保护机制。
第一、建立健全信息用户主权的自保机制。即信息用户为了自己的权益,要更新信息消费观念,要学习有关信息消费的知识,大量占有和积累各类消费信息,要学会用有关法律来保护自己。
第二、建立健全信息用户主权的政府保护机制。政府要从信息有偿服务能否有序、健康和长远发展的高度来看待信息用户主权保护,并在条件可能的情况下逐步建立有关信息产品责任方面的法规,以切实保障信息用户主权。
第三、建立健全信息用户主权的社会保护机制。这主要考虑可以扩大消费者协会和质量影响部门的职权,并发挥大众传媒的舆论监督作用,使信息系统的行为受到约束。
总之,有关信息用户主权的保护是一个全新问题,这既需要在理论上对之进行研讨,也需要在信息有偿服务实践中不断积累和总结这方面的经验。只有这样双管齐下,方有可能真正寻找到增强信息用户主权的途径,最终实现信息用户主权的保护,并推动信息系统行为的合理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