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与迟延履行责任的区别——DIFFERENCE BETWEEN CIVIL——LIABILITY AND DELAY EXECUTION LIABILITY,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事责任论文,区别论文,责任论文,DIFFERENCE论文,EXECUTION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对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迟延履行责任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而承担的责任。从民事责任与迟延履行责任的概念及实质分析,两者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两者所依据的法律不同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民事法律规范,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就要承担民事责任。它是民事违法行为人对民事权利受害人的责任。是基于实体法(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而发生。迟延履行责任的产生是在执行程序中,一种情况是经审判程序依法已确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义务人不能自动履行义务的;另一种情况是依照法律规定,依法设定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国家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只要是义务人不履行国家审判机关或者其他机关代表国家已确定应履行义务而未履行的,就导致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的法律后果。可见,这种责任的承担是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因此,民事责任与迟延履行责任所依照的法律是不同的。
二、责任后果不同
民事责任与迟延履行责任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责任的法律后果也就不同。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按照这一规定,民事主体依法有权在民事诉讼中,通过自己的行为,进行意思表示,处分民事权利。也就是说民事主体对民事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与否,在民事诉讼中,可以自己协商,权利人还可以放弃权利的请示。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处分的实现,可按照自行和解的法律规定,改变责任的范围。迟延履行责任与之不同,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国家的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行为。正是因为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迟延履行的法律后果便发生。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都应承担迟延履行责任,责任的承担不受当事人的意思影响,处分原则、自行和解不适用于迟延履行责任。
三、责任内容、承担的方式不同
民事责任关系是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民事义务多有财产内容。因此,侵害民事权利、违反民事义务的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但是,民事责任也并非完全限于财产责任,还包括非财产性的责任,如对姓名权、名誉权等人身非财产的侵害。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防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而迟延履行责任,是当事人在履行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基础上,再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法律后果,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它是以财产为内容的责任,不含有非财产性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只有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两种,且两者不可兼用。
由此可见,在审判实践中,不能将民事责任与迟延履行责任混淆。在民事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中,不能用迟延履行责任来确定当事人的义务。当事人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否履行,是迟延履行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只有当事人在不履行民事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才有迟延履行责任的产生。迟延履行责任如何承担,应依照民事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规定的民事责任来确定。因此,只有确切掌握民事责任与迟延履行责任及他们之间的关系,才能在审判实践中正确运用民事责任和迟延履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