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发展中国家实施资本管制的制度基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管制论文,发展中国家论文,资本论文,制度论文,基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发展中国家国内金融制度的落后
发展中国家的货币金融制度大多是在战后伴随着政治、经济的独立逐步建立起来的,普遍具有经济货币化程度低下,金融体系欠发达,金融资源极为有限、国有银行效率不高并有大量的呆帐等特点。尽管从70年代开始,许多国家进行了金融自由化的改革,但在现阶段,发展中国家,包括新兴工业化国家,国内金融体系的不完善很难在短期内得到修正。这是因为生产力水平的落后性制约了发展中国家金融的发展及金融制度的完善。西方金融业比发展中国家发达,这不仅体现在它的金融工具、手段上,也体现在其金融制度上,而这一切是适合西方国家商品经济发展的,与西方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从工业革命开始,西方国家的资本主义走过了200年的历程,而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工业化却仅有几十年。金融制度与实物经济的制度虽有一定的区别,但很多是可以借鉴实物经济的。实物经济越发达,其管理水平越高,制度越健全,金融制度也会较为完善,市场管理能力也会增强。
在国内金融制度落后及不完善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后,将使金融业竞争更加激烈。这将给原先受保护的国内金融机构带来压力,而且会使国内金融机构的弱点完全暴露。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金融危机,利率的调整和汇率的调整将减少金融机构的净值,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央银行对利率、汇率进行调整以对付资本突然大量外流或汇率大幅度波动的能力。例如,一旦一国货币受到冲击,中央银行传统的政策选择是运用其外汇储备购进本币,并同时提高国内利率,以加重投机者的成本。但问题是,在许多国家,银行体系的财务状况往往使当局不能过分提高利率以击退投机风潮。这是因为,(1)如果银行部门的资本充足率较低,资产负债表状况较差,由于利率上升导致的损失会造成人们对银行体系偿付能力的担心,挤兑会随时出现。这将可能导致银行破产,或者政府使用官方资金提供紧急援助。(2)在多数国家,银行持有资产的期限比其负债的期限要长,银行本身存在利率风险,而且发展中国家的银行不能够完全地对这种利率风险进行套期保值。当短期利率骤然上升并持续一段时间的话,靠短期负债的银行收入就会减少。(3)短期利率骤然上升的另一个影响是导致银行不良贷款的增加。因为在发展中国家,银行债务是工业资金的主要来源,利率的持续上升将使企业的还款出现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银行反击投机能力是有限的。
此外,资本大量流入导致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规模加大后,在因资本流入过快而导致流动性过多的环境下,为寻找投资途径,银行会贷款给利润较低的企业或信用级别较差的借款者,银行的不良贷款增加。而且由于银行未能成功中介国外资金,很多国家大量外来资金通常没有进入投资领域,而是进入了最容易形成泡沫的证券市场和房地产业,这极易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亚洲金融危机就是最好的佐证。
二、不完善的国际货币体系
(一)全球最后贷款人的空缺
1873年,英国经济学家巴吉特在其名著《伦巴街》中首次提出了“最后贷款人”的概述,这一概念已成为现代中央银行的理论基石。当一国国内出现流动性危机时,该国的中央银行会作为最后贷款人来消除或减缓危机,从而避免经济的过度波动。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下,各国的资本管制使得最后贷款人的功能留在了国内。当金融全球化趋势不断发展,金融市场日益联成一体时,国际金融活动规模空前扩张,信用关系也远远超出了国界,国际上的最后贷款人显得越来越必要。然而,现行的国际货币体系尚未作好这样的准备,也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IMF虽然是全球性的国际金融机构,但由于其资金的限制、股份制的结构使其很难充当最后贷款人。真正有实力充当最后贷款人的是工业化国家的中央银行,然而指望发达国家动用资金解决其它发展中国家的流动性问题是不现实的。Curzio Giannini曾分析国际机构很难成为国际最后贷款人的原因(注:Curzio Giannini,IMF Finance and Development Sept.1999,Vol.36,No.3.):第一,国际机构与各国政府机构相比,存在“技术自治”的劣势,各国政府,特别是经济实力强大的政府不愿意把处理紧急情况的权力上交,因为解决危机的成本和支出难以估计,它们愿意以一种对该国有利的方式进行。第二,各国政府面临政治压力。作为最后贷款人,国际机构提供贷款时,需附带一部分条件,这会损害国内有些部门的利益,导致有些部门的不满。第三,国际机构对有问题银行的处理缺乏可行的手段,因为既不能按照松散的俱乐部原则,也不能依靠惩罚手段。
(二)监管机制的漏洞
目前,全球金融监管体系已落后于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第一,对国际资本流动,特别是短期资本流动没有监督和管理。现在金融市场比商品市场连接得紧密,资本比其它生产要素更易于流动。更为严重的是,当今的金融发展日益脱离实体经济,有人估计全球金融交易量只有2%与实际经济有关,(注:黄金老,“亚洲金融危机与人民币自由兑换改革”,国际金融研究1998,6,P41。)国际金融体系由此蕴藏着极大风险。第二,没有统一的国际金融机构和规则来监督和管理跨国银行。面对私人资本流动的急剧增加及跨国金融机构的日益强大,西方十国集团创立了巴塞尔委员会来协调母国与东道国对跨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管责任。巴塞尔委员会成立后,制定并发布了一系列原则、标准和建议,由此形成了著名的“巴塞尔体制”。尽管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一些文件在世界产生了巨大影响,但巴塞尔委员会并不担负正式的跨国性银行的监管,它所作的决议也没有法律效力。这在一定程度上使跨国银行的经营缺少约束力。第三,对各种各样的基金、特别是对冲基金几乎没有任何监管。据总部设在波士顿的一家咨询调查公司公布的报告,1990年对冲基金有1500家,资本总额不过500亿美元,而1998年,对冲基金约有4200家,资本总额超过3000亿美元。其中,在美国注册的约占51%,管理的资产占对冲基金管理总资产的29%。(注:王信,“对冲基金:运作、影响及监管”,证券市场导报,1998,(10),P22。)对冲基金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对冲基金多为私募,因而与互助基金及养老基金相比,受到的监管较少,无需向公募基金那样,进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二是对冲基金属于跨行业、跨地区和跨国界的投资基金,它们既从事普通的证券投资业务,也涉及现代商品和金融期货投机;既在房地产领域投资,也在各个地区进行套汇和套利交易。三是大量运用投资杠杆。对冲基金的常见做法是:以现有资本或证券资产作抵押从银行获取贷款,用贷款购买新的证券资产,再用新增证券资产作抵押获取新贷款。由于杠杆效应,对冲基金的收益和风险都急剧放大。凭借对冲基金的资金实力及经营的隐蔽性和灵活性,它们对发展中国家外汇市场的冲击力是相当大的。
(三)各国协调和合作的缺乏
国际资本流动涉及多国利益,一旦某些国家出现危机又会通过各种渠道传染到其它国家。在资本流动全球化的今天,一国已不能独善基身。由于多数发展中国家的货币不是国际货币,因而一旦出现货币被抛售,只能依靠本国的官方储备。然而,在当今发达的国际金融市场上,一国的官方储备无法与庞大的国际游资相抗衡,而发行国际货币的国家也不愿意过多购买被冲击国的货币。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展中国家的货币受到冲击,外汇储备有被耗尽的危险。此外,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国际储备货币多元化,但这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特里芬难题”。“特里芬难题”的本质是一国货币同时充当世界货币的矛盾。储蓄货币多样化只是将这一矛盾分散化。各储蓄货币发行国的货币管理当局,无论是美国,还是其他国家均按国内经济需要和货币流通状况来制定货币政策,而根据国内状况作出的政策抉择与世界经济和国际金融的要求就不可避免存在着矛盾,这势必引发外汇市场不稳定和金融市场的动荡。储备货币多元化还带来一个新的矛盾,那就是实行与某种储备货币挂钩或盯住某种货币的国家,既要受储备货币国家货币政策的影响,同时还要受多个国家之间货币政策的交叉影响。1996年以来,美元对日元、欧洲国家货币的汇率不断上升,给盯住美元的东南亚国家带来了压力,是引发东南亚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国际债权债务破产程序的空白
一个良好的金融体系,既要有危机缓解救助机制,又要能防止道德风险,使危机的成本能够合理地由信用授受双方分担。破产法的作用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促进有序的破产,以使企业资产得到保留以及生产的损失降到最低点。二是提供适宜的机制,从而使从事风险行为的人们为其行为承担责任。在现行体制下,无论是IMF资金还是国际上其他政府资金,其援助的目的是让受援国维持清偿能力,不使它破产,从而不使国际债权债务的锁链断裂,避免国际金融体系遭受重创。于是这类援助的最大受益者实际上并不是受危机冲击国本身,而是危机国的债权人。因为这种资金援助保障了他们可以收回债权。这就引发一场道德风险,使国际债权人有意放松或疏忽对其信贷风险的控制,一味地追求高额的回报。而国际上没有一个统一的破产法或破产程序来处理各国国内需要破产的金融机构。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各国中央银行都试图通过注资、与其它银行合并等措施来拯救有问题的金融机构,从而使银行的管理人员对其金融资产的质量漠不关心,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贷款存在一定程度的道德风险。正是由于缺乏国际的破产法或程序,才使得道德风险成为国际交易中最危险的潜在“杀手”。
(五)资本项目开放制度安排的缺乏
发达国家大都在20世纪90年代解除了资本管制。在其从资本管制到开放的过程中,各种各样的制度安排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以欧盟为例,看看制度安排对资本项目自由化的重要性。欧共体资本自由化是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是与贸易有关的资本流动自由化,第二步是所有资本项目的自由化。但这一步的自由化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没有进展。尽管欧共体一直试图颁布第三个指令以扩大资本项目的自由化,但鉴于当时欧洲的经济状况和国际金融形势,这种努力未能获得成功。到20世纪70年代,有些开放程度较高的国家又实施了资本管制。如果说过去欧共体国家对资本实施管制是出于国内金融和货币政策的考虑以及担心投机性资本外流导致汇率下跌,那么现在担心是本币的过度升值引起竞争力的下降,从而使就业受到影响。面对这种情况,欧共体在1972年3月发布新的指令,各成员国可以使用各种工具来减少过度的资本流动并中和资本流动对国内货币供给的影响。这就使资本管制在西欧曾一度制度化。到1982年,在欧洲货币体系成立之后,欧共体重新讨论资本自由化的问题。但最后达成协议是在1987年。这次的自由化方案包括资本市场的全部开放,其中包括短期资本资金流动。欧共体在保证对成员国在资本开放进程中进行资金支持及将协调成员国税收政策后,欧共体在1987年2月实施了新的全面放开资本项目的指令,同时也为一些不能全部开放的国家提供一些过度安排。
作为OECD的成员国,欧盟国家的资本项目自由化同时也受OECD的原则指导。OECD对资本项目开放的要求与欧共体指令相似。伴随OECD宪章及欧共体指令下的资本流动自由化,工业化国家建立了对银行谨慎监管的最低国际标准。这方面的活动是由国际清算银行负责。1974年成立的巴塞尔委员会一直负责规定银行谨慎监管的指导原则。1983年巴塞尔委员会发表了“巴塞尔规则”(Basle Concordat),确定了监管国际银行的母国与东道国的责任。1988年又提出了银行资本的最低标准。以后,巴塞尔委员会意识到银行资本的充足只是保障银行经营稳健的因素之一,为此在1997年巴塞尔委员会又提出了有效监管的核心原则。
我们可以把上述欧盟国家实行资本项目开放的制度安排做一总结:(1)指导机构:欧共体货币委员会。(2)指导文件:罗马条约,欧共体指令,OECD宪章。(3)监管银行的责任:巴塞尔委员会。这一切有序的安排都为发达国家实施资本项目的自由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纵观发展中国家在资本项目开放上的过程,没有一个国际性的金融机构给予规划设计。IMF在这方面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巴塞尔委员会的一系列决议对发展中国家没有约束力,而且那些决议都是以发达国家银行做背景的,有些可能不适应发展中国家。WTO涉及资本流动是在乌拉圭回合后,直到1997年12月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由102个国家签署。尽管该协议的实施与资本项目自由化的程度有关,但WTO没有责任安排成员国的资本项目自由化,它只能通过服务贸易的自由化间接地促进资本项目的自由化。在缺少制度安排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大范围地开放资本项目是不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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