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腐败”的现状、成因及对策_反腐倡廉论文

“集体腐败”的现状、成因及对策_反腐倡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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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的腐败现象出现了一个新的动向——许多腐败分子不再是独来独往,团伙违法乱纪的集体腐败现象正在悄然蔓延。在查处案件中,往往挖出一个带出一窝。集体腐败的上升和蔓延势头已呈现出令人震惊的危害性。如何肃清集体腐败现象,值得人们关注。

一、集体腐败面面观

集体领导作决定,本是人们论及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时的一种骄傲。本来这种制度,能够集思广益,保证决策民主、办事公道。但集体领导一旦发生“霉变”,其危害性却非同一般。

所谓集体腐败,是指多人乃至团体合谋违纪违法、中饱私囊的腐败行为。其腐败主体不再是“单兵作战”的个人,而是“利益均沾”的集体。它已经突破了将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的种种表现,又生出新的病症。集体腐败现象大致有如下几种类型和表现形式。

集体截留,设小金库型——

这种“偷梁换柱,移花接木”的集体腐败行为,往往打着为集体谋福利的旗号,截留上缴资金他用,小金库的开销浪费可说是无所不包。安徽省某部委人事处私设小金库,吃喝挥霍公款28万元,该处除招待来客就餐外,自请自吃163次,吃遍了合肥市大小酒店56个。该处还用公款滥发烟酒、皮具、餐具、围巾等20多种实物供个人消费。湖南省某全国重点大学的招生处,集体私分公款达20多万元,后数人分别被判处5年、3年等有期徒刑。辽宁抚顺市六中领导班子集体贪污案也是震动全国,校长叶烈与两名副校长、党支书记、总务处主任、教导处主任及三名财务人员串通一气,在1996年8月至1999年8月的三年内,将学校帐外资金107万元私分,一个好端端的市级重点高中,被这群“硕鼠”咬啮得千疮百孔。

集体造假,有福同享型——

为获取非法收入,往往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蒙骗上级。湖南省某县公安局户政股股长万让成与本部门几个人抱成一团,共谋财路,自导自演了一出集体贪污的丑剧。在短短三年间,先后采取隐瞒收入、虚列开支、销毁单据等手段,单独以及为主伙同三人贪污案,贪污户口增容费等70万元。利剑出鞘,万某被判处死刑。湖南省工商局原局长、党组书记欧阳松,玩忽职守,为了给小集体谋取100万元的好处,竟与副局长廖子中一道,伙同某下属先后3次为两家公司违法审批非法拼(组)装车汽车73台,骗取国家工商局《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73份,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达1976万元之巨。

集体联手,营造安乐窝型——

当权者在住宅上图谋私利,在各地已是屡见不鲜,它侵害了国家利益,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成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腐败现象。如,人称“腐败街”的广西合浦县廉东这兰园住宅小区,18幢豪华别墅式独立住宅楼是该县有关领导干部的个人住房。这些小楼每幢占地166.8平方米,房前房后均有绿地,每幢的房地产价值34万余元。据报道,每一个住宅者实际占有国家财产18万多元。“腐败街”案涉及的18户党政干部中,有16户有严重的经济犯罪嫌疑或违纪错误,7人被逮捕,16人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集体敲诈,坐地分赃型——

一些干部身上沾有“匪气”明目张胆地索拿卡要,实际上,这类人就是用人民给他的“权”当成刀,去砍、去割人民身上的肉,把自己养肥。湖南省某县一个乡的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长三人沆瀣一气,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趁拆迁征地之机,以搞点“辛苦费”、“吃烟钱”为由,大肆勒索工程款和侵吞拆迁费达20万元,这些钱都巧立名目进了个人腰包。四川省当渠县一乡的党委书记与乡长借建水井之机,对承包人大肆敲诈,乡党委书记甚至运用“黑社会”力量催“帐”。承包人忍无可忍,向检察院举报,使这名胆大妄为的书记被依法起诉。

集体淫乱,以权谋女型——

所谓“食色性也”,在现阶段却被一些迷恋声色的官员歪曲,以至有些地方民谣说道:“高级干部游龙戏凤,中级干部作风不正,普通干部流氓成性。”腰包足了,包胆壮了,在某些人眼里,公款嫖娼被视为更高级阶段。“宁愿花下死,做鬼也风流”。某省组织了一个“考察团”,去了一趟香港,“全军覆没”于莺语柳浪的声色之中。某镇包括政法书记在内的几名领导,勒令一家饭店老板为他们找女人玩。当一名女服务员拒绝被他们玩弄时,这伙人竟丧心病狂地将汽油淋在她的身上,点火烧身,造成该女重伤致残。

集体走私,猫鼠联盟型——

走私活动给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严重后果。海关担负着把守国门的神圣职责,但某些海关人员为了个人和小集团利益,置国家民族利益于不顾,铤而走险,与走私分子同流合污,结成猫鼠联盟。湛江海关走私大案中,大面积集体腐败令国人震惊。据统计,湛江海关涉案人员多达132人,占总人数的20%。海关港口办受贿人员占50%以上,港口办的集装箱监管科、调顺办事处及水东办事处监管科的工作人员则全部加入了“猫鼠联盟”。被称为“中国第一大案”的厦门特大走私案中,海关与党、政、军、警、金融的数百名官员落水,更是令人触目惊心。

集体造假,虚报瞒报型——

所谓“数字出官,官出数字”。为满足地方或小团体利益,一些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大搞集体造假,造假之风风靡一时。“上边要,下边报,准不准,天知道”,“村骗乡,乡骗县,一级一级往上骗”,这些流传甚广的顺口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弄虚作假现象的泛滥程度。有些基层干部甚至提出:“思想要解放,数字要跟上。”上面考核哪项指标,哪项指标就虚报,由于结成死板,上级单位难以查清。虚报瞒报的严重后果已有前车之鉴,一些为官者却不察民间疾苦,其为患非一时能消除。

集体买官卖官,权力出租型——

在封建社会,买官卖爵是公然现象。但很多情况是朝廷颁布实施的。现在国家政府严禁这种行为,个别地方当权者却相互勾结,“假公济私,投桃报李”,暗中干起此类勾当。在用人问题上,金钱已达到了相当份量。这正如社会上所言:“只要肯花钱,不怕没官当”。一段时间里,安徽某市买官卖官成风,原市长肖某上任的当天晚上,大部分县区头头就送上现金,每人两万元。一位农民听说公安局可用钱买官当,就用塑料袋子装了20万元人民币走进公安局。果然,他后来当上了科长。“不跑不送,降级使用;光跑不送,原地不动;又跑又送,提拔重用”。这些流行官场的黑色幽默的“官场文化”,令人发指。

二、集体腐败为何愈演愈烈

腐败本身带有扩散性、全面性特点,这在集体腐败中表现得更为突出。集体腐败是个人和单位权力联合对抗国家权力的腐败行为,当事人充分利用本单位、本系统的优势谋取个人和小团体利益,其突出特征是:集体谋划、集体组织、集体受益。目前已成为一种流行的“腐败传染病”。

由于反腐行动的深入,使一些腐败分子觉得必须结成“利益风险共同体”才能确保平安无事。因为大家“一损俱损,一荣俱荣”,自然能抱成一团,将风险降到最低限度。此外,在一些权力机关,因权力分配不一,造成“外快”不一。为了缓解内部矛盾,在圈内吃起“大锅饭”,利益均沾。他们认为这对于提高“凝聚力”是大为有益的。

受“法不责众”思想的影响,搞集体腐败的人都有这样的“共识”:凡是集体办的事违法,但因是“集体”的,故名份也是正的。霉变的集体领导,往往赫然盖着大红官印,不仅具有权威性,而且具有强制性。本为一些利国利民的好事,因为只顾小团体的利益,结果也给办砸了。

有的领导,为博得好的“政声”,为小团体牟取利益,不惜违法乱纪。作为一方领导,也觉得违法的事关重大,若用通常的集体负责法,使责任分担,自己就可不担太大的风险,同时也为自己留条后路。这样,有时个人意志转化成了集体意志,也由此形成集体腐败,集体越“雷池”。

对预算外资金管理不严,也助长了集体腐败的歪风。目前,种种迹象表明,预算外资金的支出向消费基金倾斜,主要用于吃请送礼,挥霍浪费和私分。加强公款消费管理的阻力却很大,有人认为公款消费花的是单位的钱,单位的自有资金是预算外资金,怎么用有关部门不该管。实际上预算外资金是代表国家和政府行使特殊管理职能的,实际上是由预算内资金经过各种形式转换成的,它仍属于财政资金。

集体腐败之风盛行的原因还有:因公职人员普遍收入偏低,而社会风气崇尚高消费,导致不平衡心态作怪等因素;上行下效,从兄弟单位“取经”等因素;上级监管处理不力,导致下级多存侥幸心理。等等。

当今,集体腐败祸水横流,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在打击上往往“按下葫芦浮起瓢”,不见明显效果。以至有人形容反腐败像火车进站:“吼得凶,进得慢,马上就到站。”

三、根治集体腐败现象

腐败是现实头号社会问题。集体腐败是新形势下发生的,却也是一种吏治腐败的体现。其社会负面效应已逐步显现出来,人们对此不能姑息迁就,听之任之。目前,人们只重视对个人腐败的声讨,政法机关也忽视对集体腐败的惩治。它对彻底清除腐败是不利的。

要根治集体腐败,必须先清除思想上的错误认识。有道是:“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这不是危言耸听。搞改革开放,思想上拒腐蚀的防线不能开放。党员干部要在思想上筑起防止腐败现象的防线,永远树立人民公仆的现象。现实中,廉洁自律的人在一些地方反而受到排斥和嘲弄,被视为“僵化保守”,贪官却如鱼得水,他们来往于牌场,沉醉于酒场,以致正气低沉,邪焰高涨。而现在某些地方出现的“腐败难免论”也在为贪污腐败遮护,甚至“不拿白不拿,拿了也白拿,我不拿他拿,要拿大家拿”论调成了不少人的共同看法。对这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首先必须在思想上予以清除。早在建国之初,毛泽东就指出:治国就是治吏,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将不国。”领导干部的政治意志、思想作风的好坏,是关系到党的兴衰存亡的大事,因此,教育干部必须成为工作的重中之重。

强化制度监督,健全重要权力制度监督网络,防止权力运行中的随意化和权力的私有化,这是遏制权钱交易、防范集体腐败的有效途径。“利欲驱人万火牛”,贪污恶行,是伴随私有财产和强制性公共权力而产生和存在的。经济的发展也为不少贪官留下了可钻营的空隙。在腐败者手中,权力必然出现异化。失去制约和监督的权力也必然导致腐败。反腐败的核心就是要制约和监督权力。我们既要在廉政机制上寻求突破,更要注重对这些制度的严肃执行。不能搞“人情大于王法”,“暗箱”操作。要做到查处从严,罚当其罪。必须用霹雳手段,不能行菩萨心肠。监督管理者如只欣赏手中的权力,却不去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让漏洞敞开着,这样的监督管理者不就是“尸位素餐”者吗?令人深恶痛绝的是,有的监督管理者甚至还成了那腐败分子的“护士”。目前,我国外部监督独立性、硬度还不够,监督法规制度还不健全。如建国50多年了,我国还没有制定一部《人民监督法》或《新闻监督法》。邓小平总结中国共产党历史教训时曾说:“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保险些。”法制的根本就是规范,不以法律为准绳,反腐败也只能基本处于低水平重复状态。这使我们看到,依法启动“单位犯罪”程序,追究单位的相关法律责任,也是十分必要的,它对集体腐败行为具有相当的震慑力。

此外,我们应看到,集体腐败也是一种体制性腐败,反映了目前体制上的一些弊端,当今出现的一些令国人震惊的大案,正是我国党政监督机制存在严重缺陷的一次暴露。如,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对党政主要领导如何加强管理还是一个有待解决的薄弱环节,同级纪委如何监督同级党委,在机制上尚未解决好,对干部的考察、任用、管理,如何延伸至干部的八小时之外,也是有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加大治本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已刻不容缓。只有加快改革步伐才可以减少产生腐败的渠道,压缩腐败的空间。这其中包括建立合理的官员薪金制度,反腐败按法律办事,党政分家,领导干部异地交流,公务员“能进能出”等等。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可能这样概括:它的成功与否,关系到改革开放成就能否得到有效巩固,关系到共产党的生死存亡,不可不引起高度重视。可以说,政治体制改革成功了,集体腐败的空间将大大缩小。

21世纪的前10年,处于社会大转型的中国还将处于腐败现象的高发期和多发期,这也是腐败斗争最关键和最困难的时期。但我们相信,随着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以及法律体制的定型与完善,集体腐败现象也必将逐渐减少,腐败严重困扰社会的势头将会得到有效遏制,并向完全消除腐败的终极目标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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