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宏观调控与农民经济预期[*]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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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要加快农业市场化进程,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就需要探讨政府对农业进行宏观调控的问题。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而要解决中国农业宏观调控的难题,首先还得从政策安排的选择和演替中去寻找有效的答案。因为在所有影响中国农业发展的因素中,政府的农业宏观经济政策居于核心的地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政策和制度本身虽不能增加农业资源的总量,但它却可以改变农业生产要素配置的环境和相对价格,从而影响农户生产的预期,改变农业发展的方向、速度和效率。因此,农业经济政策是用来组织农产品生产与分配的公共决策体系,或者说它是确定农业生产、交换和分配的基本规则。中央政府有关政策的安排通过对所有制权利约束的内容和产权制度安排,以及通过政府的财政对农产品价格和农产品进出口贸易的干预,给农户经济行为的作用深度和范围划定了界限,界定了农民损益的程度及可能性,并为农户确定了资源配置权利的预期以及收入分配的预期。因此,政府的农业宏观经济政策强烈地影响着农业的兴衰成败,它既是促进农业发展的关键,又是人为地造成农业衰退的根源。而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作为公共决策的实施是通过某种特定的手段和方式加以贯彻的。这些方法和手段归纳起来为行政方法、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无论采用何种手段和方法,其共同特点是:通过对各种经济行为主体的产权约束和制度安排,以经济利益的刺激来促使经济行为主体按照政策的要求来行事。因此,任何一项农业宏观经济政策都必定导致一定经济行为主体的利益分配和再分配。判断一项农业宏观政策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就是,在经济活动中是否符合公平与效率的原则,造成的利益格局是否有助于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由此可知,政府的农业宏观经济政策的作用机制至少涉及到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政府的农业宏观政策作用于各经济行为主体的方式和手段(如行政命令、利益诱导还是制度规范);其次是农业经济行为主体对政府宏观政策的评价和预期(简称农户预期)。而从农业经济政策作用所反映的实际情况来看,农户的经济预期是政府进行农业宏观调控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经济学中的预期,本质上是对同当前决策有关的经济变量的未来值所作出的预测。换句话说,所谓预期就是人们对经济活动未来状态所作的预测。一个人或经济组织对未来的预期是作出近期决策的重要依据。如为了确定种植哪种农作物最有利可图,农民必须对各种农作物的未来价格进行预测。为了决定现期农产品的生产量以及是否应对新技术、新设备进行投资,农业企业必须对其产品(以及潜在竞争者之产品)的未来价格进行预测。在实行农业宏观调控的情况下,农户和农业企业对未来状况的预测会影响甚至决定他们对目前政府宏观调控政策所作出的反应方式。在不同的经济体制条件下,农户的预期作用在程度上会有所不同。

自1979年中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措施以来,政府适当地放松对农民的产权约束,农户或多或少地开始拥有部分经营权和决策权。农户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为了自己经济利益进行策划和预测。而政府出于宏观经济方面的考虑还会在某种程度上对农业经济进行必要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农户的预期以及与此相对应的经济决策便不可避免地和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发生直接和间接的关系。图1表示了政府的定量收购与农户预期供给行为的关系。假设农民的实际产出量为Q,政府规定农民必须交售数量为Q[,g](Q[,g]是一个固定的量,它不随农民产出量的变化而变化)。在农民的总产出Q中, 农民交售了Q[,g]的数量,剩下的(Q-Q[,g])农民可在市场上以市场价格出售。 图中M[,c]代表了农民的边际成本,它同时也是农民的愿意供给曲线。纵轴表示产品价格和产品成本,横轴表示了农产品的供给量。P[,m]和P[,g]分别代表了市场价格和政府的收购价格。在价格为P[,g]的情况下,农户只愿意供给Q′[,g]的数量,因为此时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达到了利润的最大化。但在收购价格Q[,g]下,政府所要收购的数量并不是Q′[,g],而是Q[,g],这个交售定额是农民必须完成的。为了完成政府规定的限额,农民开始进行经济预期:

图1

第一,农民生产Q′[,g]的数量,然后到市场上去购买交售不足的差额(Q[,g]-Q′[,g]),并将自己生产和购买的数量一并交售给政府。由于在市场上所购买的数量Q[,g]-Q′[,g]要以比市场价格低的收购价格交售给政府,这样将遭受矩形ADEF的损失。

第二,农户生产Q[,g]的数量并交售给政府,但由于产量大于Q′[,g]时的边际成本会大于收购价格P[,g],所以农民会由于多生产(Q[,g]-Q′[,g])的数量而遭受△HED的净损失。

第三,农户生产Q量的产品,此时边际成本等于市场价格,其中将Q[,g]量交售给政府,余下的Q-Q[,g]部分可在市场上以市场价格出售。生产超过 量的产品,虽然农民会由于交售给政府Q[,g]量而遭受△HED 的损失,但在市场上出售(Q-Q[,g])量产品可获得△ABH的利润,这样可补偿或部分补偿交售给政府所遭受的损失。

以上三个预期方案中,显然第一个方案是最不可取的,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最大,第二个方案次之,只有第三个方案才能使农民遭受经济损失最少。但农民是否选择第三个方案作为决策方案,还得取决于政府收购量Q[,g]变动的情况,如政府调整农产品收购政策,减少Q[,g]的数量,则农民将根据△ABH和△HDE的比较作出选择。当△ABH>△HDE,农民才会生产Q量农产品。从而获最大利润△OP[,g]E+(△ABH-△HDE), 当政府增加Q[,g]的收购数量,△ABH<△HDE时,此时农民得到利润将是一个负值(亏损),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不会选择第三个方案,而只会生产Q′[,g]量的产品交售给政府。

以上分析表明,农民是生产Q′[,g]还是生产Q量的产品,取决于△ABH和△HDE大小的比较,但是,△ABH-△HDE的值又受什么因素影响呢?如果我们把这个值称为临界值,那么,在临界值>0时,农民将生产Q量的产品,他们的供给要受到市场价格的调节,当临界值<0时,农民只会生产Q′[,g]的量的产品,这时农民的供给受政府收购价格的调节,所以临界值的大小(即农户的经济预期)受市场价格水平、政府收购价格和收购量的共同影响。同时,每个农户的边际生产成本曲线是各不相同的,在市场价格、政府收购价格和收购量既定的条件下,只有那些边际生产成本曲线上升较慢,临界值>0的农户才会选择生产Q量的产品;相反,那些边际生产成本曲线上升得较快,临界值<0 的农户将会生产Q′[,g]量的产品。所以,在政府收购政策基本不变条件下,一部分农户的供给行为受市场价格调节,一部分农户受政府收购价格的调节。同时,由于临界值还受政府收购量的影响,所以还存在一定的数量调节。

以上分析仅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但也说明政府干预农户经济的活动必须考虑农户的心理预期。一方面,政府在制定农业宏观调控政策时,绝不能我行我素,随意损害农户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农户是有理性的,他们必然会遵循趋利避害的行为准则,随时准备调整自己的经济行为方式。就单个农户和家庭而言,在作出经济决策之前,他会收集一切有关可以得到的信息,对其进行明智的处理,这些信息不仅包括以往的政策文件、统计资料和经验性材料,还包括有关经济变量关系的知识,在此基础上,他们会通过周密的思维和判断,形成符合实际的理性预期。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中央政府相机抉择地采用什么样的农业宏观经济调控政策,都不能愚弄农户,使他们对农产品收购价格作出错误的预期。相反,农户会从自己的预测,并根据对政府的宏观政策和价格政策作出正确的判断,或者采取缩减种植面积或者采用逃避交售的方式来对待政府的调控行为,从而使政府的政策效应被农户的经济预期所抵消。由此看来,由于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有可能改变农业经济各组成部分的利益格局,因而农户对政府的宏观政策变动保持高度的敏感。由此会导致农户对政府宏观调控政策之变动作出尽可能准确的预测,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采取预防措施,从而使政府的农业经济政策效应被农户的经济预期所抵消。如果政府特定的农业宏观调控政策不能充分地把握农户这种预期,则它就不太可能顺利地调整利益格局而达成其调控目标。这样的宏观调控政策也就失去了发挥作用的基础。由此可知,如果决策权不同程度分散于农户的手中,政府想要通过宏观调控政策实现特定目的,就应该充分考虑农户的预期心理,而绝不能置之不理。

我国的农业目前正处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时期,新旧两种体制并存的格局,使政府与农户的调控关系发生根本的变化。一方面,市场机制已经逐步地开始形成,农户拥有部分经营决策权;另一方面,市场机制又不够完善,政府仍然可以凭借行政手段在宏观上对农业经济实行调控,对农业和农户进行过多的干预和调控,使农户受到过多的硬约束。因此,政府要想矫正对农业调控的失误,应该借助更多的经济杠杆而不是行政手段对农业经济进行调控,就必须充分考虑和认清农业宏观调控的载体——农户预期的特性和作用。然而,迄今中央政府农业宏观调控政策缺乏统一性和完整性,政府的宏观政策制定者很少考虑农户合理经济预期,认为只要农业宏观经济政策符合某个特定阶段政府调控的意图,就是科学合理的,就能适应于中国的国情,甚至就能充分发挥预定的作用。然而,我国农村17年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都证明,这是一种极端简单化的观点。这种观点不仅在理论上站不住脚,而且在实际操作中也会出现问题。因为在市场机制的条件下,农户已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他们有了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大部分农户能够进行经济预测,如果政府还是以计划经济体制的调控手段来对付他们,肯定会导致调控政策的失败。如当农产品供给不足时,农户根据以往的经验和收集到的信息,已经预期到了政府将要采取极端措施——或者封锁市场,或者扩大农产品定购量的政策来增加农产品供给。面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农户对未来的经济变量的数值已经有了较为准确的预测,因为政府采取这样的宏观调控政策将会使农户的实际收入减少,所以他们就会根据个人的经济利益的要求而调整自己的决策。于是,农民在政府封锁市场之前就开始储备粮食。而粮商发现政府封锁市场并不会增加农产品供给,他们也会在政府采取行动之前大量地囤积粮食,惜时抛售。农民和粮商的经济行为会加剧农产品供给紧张状态,政府农业宏观调控政策将会起到火上加油的作用,使短缺的农产品更为短缺,根本无法解决农产品供需平衡的矛盾。如1994年我国部分地区农业受灾比较严重,粮食供给吃紧,政府为了掌握必要的粮源,在定购之外,为了完成当年农产品的收购任务,不少的地方关闭了当地粮食市场,甚至取缔粮贩,实行地区封锁的政策,限制粮食的外调。地方政府采取这样的调控政策,由于丝毫没有考虑农民的预期和经济利益,因而带来宏观调控负面效应,越是关闭市场,农产品供给货源越少,从而导致农产品价格急剧上涨的恶性循环局面。这样,政府的农产品收购扩张性政策就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农业宏观政策预定效应已被不同程度地抵消。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由于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农业宏观政策作用的经济主体和范围有了很大的变动,政府不能再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调控手段来对付农户。与改革前的人民公社、城乡隔离、统购统销的传统农村经济体制相比较,家庭经营、城乡开通、市场调节将是改革后农村经济体制结构的本质特征。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不断地减少那些约束农户追求最大满足的各种限制,而不是人为地施加一些约束来限制农户选择机会和空间。农村经济改革既带来了各种经济活动主体的多样化,也带来了农户等经济主体行为选择多样化。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重新组合,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农民在分工分业领域里又创造多样的经济主体和经营方式。农民家庭和乡镇企业等各种各样的经济活动主体,靠对市场价格的反应来进行资源和要素组合,市场开始成为联结经济主体的媒介,各经济主体之间相互了解也大大加深。更为重要的是,农户通过市场反映出经济变量的变化可以预测未来这些变量如何变化的征兆。从某种意义上说,农民通过市场或获取信息的能力甚至比从有关政府部门得到有关政策信息能力还要强。农户是具有理性的经济人,他们在行为上和其它经济主体一样,总是要想方设法利用一切可以获取的信息对所关心的经济变量在未来变动的状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预测,以趋利避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总的来说,在经济体制转变时期,政策主体和农业经济主体之间(即政府和农户之间)正在进行收益和为负的“博弈”。农业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已陷入了两难的困境:一方面,农产品价格和供给以及农民收入问题的艰巨性和长期性,使得农业宏观调控问题成为困扰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协调稳定发展的最大难题。为了解决这个难题,政府制定一整套的自上而下的农业宏观经济政策不仅是保持国家政治稳定性和社会稳定性的必要条件,而且还是推动农业进一步走向市场化改革的工具,因而是不能随便放弃的;另一方面,随着农业不断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迈进,农户将逐渐成为农村经济中最基本的生产单位。在市场体制条件下,他们变得愈来愈有理性,能够对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作出明智的反应,产生预期的抗体,而这种抗体只会有利于农户而对政府的宏观政策产生抵消的作用,而所有农户形成的全部抗体又会使得这种自上而下的宏观调控政策失去应用的功能。

如何才能使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摆脱这种困境,我们认为:

1.在经济过渡时期,由于市场作用不断地渗透到农业经济中去,农村商品生产和经营的权力逐渐地向农户转移。农户的预期能力有明显提高,政府在制定农村宏观调控政策时必须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在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前,应由政策研究部门从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中找出充分的依据,并对拟定的政策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在政策实施过程中,要及时收集反馈农户对政策反应的信息,发现问题要随时向有关决策部门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意见;政策落实后,要及时总结政策落实的经验、教训,评估政策采用的效果。

2.任何一项农业宏观调控政策都不可能十全十美,不管政府制定宏观政策是否已考虑到农民的预期,它的作用都不应该过高地估计。当然,一项充分考虑农户预期的宏观经济政策可能比较符合实际,但在制定过程中也会遇到不少的困难,因为任何一项政策的制定往往直接牵涉到多个利益主体之间的损益关系,特别是在经济体制转变时期,由于利益主体的分散化和多元化,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和不同层次上存在着为数众多的利益主体(既有各级地方政府,也有各种所有制和隶属关系的农业经济组织,甚至还有个人),这些利益主体之间的摩擦和相互掣肘,无疑会成为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强大约束。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着重考虑的是规则,而不是政策,或者说,政府应该做的事情是为各个经济行为主体确立稳定的行为规则,而不是采取相机抉择的宏观经济政策。在不断地改善农业宏观调控作用机制的同时,政府应建立起相对合理的农业法律和规则,使各个经济主体改变那种“双眼朝上”的政策预期心理,而根据共同的行为规则来进行经济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来,政府的农业调控政策应当走向法制化调控的轨道。

3.农业宏观调控政策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连续性、约束性和相关性。政策朝令夕改,就会使执行者无所适从,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混乱,影响政策的执行效果。当然,政策也并不是千古不变,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适时作些必要的调整,也是合乎情理的。但是,在调整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农户的预期和他们的经济利益。尽可能地减少他们对政策的调整产生抵触情绪。政府应从各个方面创造条件,增加农户对调控政策的信任感。因为正确的政策会给农户带来经济利益,而过于频繁、草率的政策变动会损害农民的利益,甚至会摧毁农民对政府的信任感,加快农户的悲观预期,造成的结果必然是灾难性的。长期以往,农户会放弃长期预期而对宏观调控政策产生抗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这个前提下,政府多变的宏观政策都会被农户及时发觉而作出相应的反应。因此,政府的任何多变的农业宏观调控政策都是“只能暂时瞒过所有的农户或永远瞒过个别的农户,而决不能永远瞒过所有的农户”。这一点已被17年农业经济体制改革实践所证实。

4.在农业宏观调控中,尽管政府对农业经济的情况了解比其它经济主体更详细、更清楚,也决不能利用这种掌握信息的优势去糊弄农户,使他们作出有利于政府农业宏观调控目标的决策。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政府应该为农户建立公共信息系统,把自己占有的信息让农民分享,促进农户进行长期的合理预期的兴趣,增加农户的农业投入,消除农民经济行为的不确定性,协助农户作出合理预期和科学决策。

5.中国农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有赖于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和新的政策投入。为此,政府需要优化农业宏观政策决策机制。一是消除政策设计和制定的理论障碍,在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各种经济关系的复杂性、变异性、信息量急剧的扩张,使得传统经济决策模式越来越陷入窘迫和危险的境地,因此,必须把经济理论作为政府从事政策设计的有效指导,把“长官意志”控制在最小限度内,这方面的进步又要求经济理论研究本身的进步和经济学者在政府决策中的作用不断强化,同时要求政府为那些具有坚实的经济理论基础、丰富的社会生活体验和真切的忧患意识的学者就其谙熟的问题做出探讨,创造便利条件和宽松的政治环境。二是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行为规范机制。为了控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发生,有效的监督就显得特别重要,这包括舆论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党内纪律监督。与此同时,还要建立一套有效的行为规范机制,需要健全经济法规和有力的政治监控。

[*] 本文系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1996 资助项目“经济过渡时期农业宏观调控制约及矫正思路”的研究分报告。研究过程中得到林毅夫、易纲等的帮助和支持,特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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