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娟[1]2007年在《反倾销新出口商行政复审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堪称当今世界各国频繁使用的三大贸易救济措施。而其中的反倾销措施可谓“家喻户晓”,我国企业频频遭遇这一国际贸易救济“大棒”的刁难。最可怜的就是那些出口被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新出口商,其产品在没有出口海外之前就被扣上了“莫须有”的罪名,要同其他出口商一样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税率。这种情况下,再将自己的产品打入国际市场是非常困难的。真可谓“还未兵戈相见,早已丢盔弃甲”。针对此种现象,WTO机制中规定了新出口商复审(new shipper review)制度。新出口商行政复审制度(new shipper review)是WTO协议中所规定的反倾销行政复审的四种类型之一。它为善意新出口商提供了一种免予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的有效法律救济手段。根据该制度,新出口商只要向国外主管部门证明相关条件,则可避开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的劫难。但是真正对新出口商复审制度进行系统研究的文章相当少见,很多研究反倾销行政复审的文章更多地关注日落复审制度,而对new shipper review一笔带过,有些学者指出“新出口商制度与其他三种形式的行政复审差异较大,不适宜放在一起讨论。限于篇幅和收集的资料有限,对新出口商复审只作简单的介绍,不开展深入的研究和分析”。笔者鉴于此种情形,想借自己的微薄之力引起大家对该制度的重视,从而起到“抛转引玉”的功效。尝试使用案例分析和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对该制度作一深刻和生动的剖析,避免晦涩。WTO的大部分成员国均在各国的反倾销规则中规定了该种行政复审制度,但是各国对于该制度的相关规定和实践做法,存在很多差异,甚至有些是违反WTO协议的。本文主要针对典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新出口商行政复审制度和实践做法作为研究的基础,对这些国家在该方面制度和实践的不合理之处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从而指出我国新出口商在国际贸易中如何应对外国新出口商复审的策略;与此同时,在借鉴欧美新出口商复审制度的先进做法,并结合我国新出口商复审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实践做法,提出了完善我国该方面制度的相关立法建议。本文除引言、结论外,正文包括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新出口商行政复审制度的理论研究”。该部分简要介绍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及其类型,希望使读者对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有个直观的认识。同时指出了新出口商复审制度存在的合理性。第二部分是“主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新出口商行政复审制度及实践”。介绍欧美关于新出口商复审制度的先进规定,同时就美国的一些实践做法做一合理和辩证的分析。如其“中止新出口商保函”政策和“归零法”继续在反倾销复审调查程序中的适用。鉴于我国企业深受墨西哥反倾销措施所害,本文试图探究该国新出口商复审制度中违反WTO协定之处。第三部分是“我国企业应对外国新出口商复审的策略”。针对我国出口商参与新出口商复审的现状,笔者提出了“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努力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和“全面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这三项应对之策。第四部分是“我国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制度的完善”。首先介绍我国关于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的相关规定和我国在复审调查程序中的实践做法。其次本文针对我国反倾销复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提升新出口商复审制度的立法层次”和“借鉴欧美先进做法”的立法建议。
王雪华[2]2000年在《中国和美国反倾销的法律和实务》文中指出为了纠正诸如倾销和补贴这些不公平的贸易措施,国际和国内反倾销和反补贴的立法以及立法的实施日益频繁,国际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法律也日益成为国际贸易交往中为各国所重视的焦点。 中国政府于1997年3月25日颁布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下称《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对国外向中国倾销出口产品启动反倾销调查。 本文的宗旨在于,通过对世界上采用反倾销措施最多的且其反倾销法律较为完善的美国反倾销法律制度和实施进行研究,并将其与中国反倾销的法律进行比较,达到以下两个目的:一、了解美国的反倾销法律,以便我国出口企业做好反倾销的应诉,在美国和国际市场上保护我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并制定相应的应诉策略;二、通过对美国反倾销法的研究,结合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定》,分析我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本文分为七章。第一章为引言。第一节系统描述了经济学和法律上对倾销所下的定义,并介绍了倾销的几种形式,如偶发性倾销、间歇性倾销、长期性倾销及第三国倾销。第二节分析了倾销的危害及反倾销的有益之处,并指出滥用反倾销措施会产生新的贸易战。第二章详细分析了中国反倾销的现状。一方面,从中国出口产品被反倾销的情况,研究和阐述了如何认识对反倾销、进口国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的基本特点、对进口国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的应诉对策;另一方面,描述了中国国内产业申请反倾销调查的状况,指出现行反倾销操作方面的不足。同时,也根据社会各界对反倾销的认识,介绍和分析了对反倾销认识上的误区。第三章开始介绍美国1984年的反倾销法,对美国反倾销法律的演变过程及反倾销的行政执行机构进行描述。并在本章的第三节介绍了经济学上对倾销和反倾销的评论。经济学界认为,反倾销法属于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滥用反倾销会使得贸易保护主义甚行。尽管经济学界认为反倾销有负面影响,但是各国反倾销的立法和实施,有日益甚行的趋势。本章第四节介绍了美国反倾销调查的基本程序,第五节介绍了美国商务部对倾销的认定的调查程序和内容,并在该节中批评美国反倾销法上有关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并在实施反倾销措施中对中国采取歧视性反倾销政策的法律规定。第六节介绍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关损害的调查程序和内容,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的条件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本章还介绍了在反倾销程序中, 经常出现的中止和终止反倾销调查的情况。第四章介绍了美国1988年的反倾销法,侧重介绍目前为各国争议的反倾销法上的规避反倾销税的做法及法律制裁措施。第五章是对比美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前后的反倾销法。本章是本论文的重点部分,通过对美国在乌拉圭回合前后的反倾销的比较,分析美国在执行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定》方面的立法。对反倾销的程序、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倾销的认定、损害的认定、因果关系的成立、对最终反倾销措施的复审等问题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同时介绍了美国学者所提出的取消反倾销法并建立红灯、黄灯和<WP=3>绿灯倾销的交通灯机制。第六章介绍了世界贸易组织和美国有关反倾销争议的解决机制。随着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定》的诞生,出口国如对于进口国所采取的反倾销措施认为存在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情况,通过磋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可以将争议提交世界贸易组织解决争端机制,由世界贸易组织的专家进行仲裁。本章所介绍的有关解决争端机制,对于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如何运用争端解决机制有参考作用。第七章介绍了中国的反倾销法律。本章系本文的重点,不仅介绍了中国反倾销法的立法和程序,同时通过对比研究和介绍美国反倾销法及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定》,指出和分析了中国反倾销法的不足之处,并根据世界各国的做法,提出对中国反倾销法进行修改的建议。 具体建议如下:二、 建议将目前由国务院颁布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上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法》三、 建议建立一个统一的机构负责处理反倾销等法律实务四、 建议设立专门法院对反倾销等行政措施进行司法审核四、建议在技术上修改目前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一)、立案规定不够明确1、 立案时间不明确2、 立案所需的内容和证据具有任意性(二)、缺乏相似产品的定义(三)、对国内产业的主体资格的要求采取了最高标准(四)、缺乏对“地区产业”的规定(五)、缺乏司法审核的规定(六)、对等措施的规定违悖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定》的规定(七)、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明显的错误 结论:虽然作为一项突破,中国政府于1997年颁布了《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并开始实施反倾销措施,但是由于立法、体制、人员编制和素质以及经验等方面的问题,中国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仍处于试验和摸索阶段法律规定有许多欠缺,具体操作也是很透明,在诸多方面尚须向发达国家学习,建立较为完善的国家贸易法律体系。美国的政治、经济和立法方面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其在世界贸易组织和经济体系中?
刘志彬[3]2007年在《美国反倾销“单独税率”政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遭受的反倾销调查与中国的改革开放伴生伴存,而且中国深受其害,遭受的损失逐年增加,反倾销问题一直倍受中国政府、企业和学者的广泛高度关注,对反倾销问题的研究热度未减。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从199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底,中国出口产品实际遭受的反倾销措施为353起,占同期实际反倾销措施总量1875件的18.83%,是此间实际遭受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而美国是此期间除印度外对中国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数量最多的国家,这两个国家对中国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分别为70起和51起,分别占中国同期遭受反倾销措施总量的19.83%和14.45%。可见美国是对中国实施反倾销的主要发起国。中国出口产品在对美贸易摩擦中最显著的一个特点是肯定性裁决率高、被征收的反倾销税率较高。较高的反倾销税率裁定主要是由于许多中国企业无权享受“单独税率”(Separate Rates)而被征收了较高的统一税率。随着中国经济开放程度的加深,许多中国企业已经完全独立于政府而成为市场经济主体。实际上许多企业在面对反倾销诉讼时如果认真准备、积极应对是完全可以获得美国“单独税率”资格的。本文就是从这一角度出发,认真研究了美国“单独税率”申请相关法律规定和申请程序,然后结合美国对华反倾销诉讼中的典型案例对“单独税率”问题进行了剖析,从而期望能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实践有所帮助,尽可能降低由于中国企业的失误而导致的较高的反倾销税税率。
胡晓慧[4]2007年在《反倾销应诉中会计举证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反倾销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不仅影响一个国家的出口贸易环境,而且也关系到国内产业与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在世界经济和贸易中的地位的不断上升,我国已成为“反倾销滥用”的重点对象和最大受害国,而且面临的反倾销诉讼压力也将越来越大。在愈演愈烈的反倾销浪潮中,面对国外反倾销如此巨大的冲击和考验,中国企业在应对申诉国的反倾销调查中常常处于被动的不利状态,其关键原因之一在于会计举证不力。反倾销诉讼在很大程度上是发生在既定法律程序之下的会计的专业纷争,会计举证是举证这一概念在反倾销应诉中的应用,在应诉反倾销的过程中,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填写调查问卷、现场抗辩陈述、应对实地核查都需要提供全面详尽的会计资料,WTO《反倾销协议》要求应诉方提供的会计资料必须具有可比性、公允性及可采信性;具体是指应诉企业为了证明自己的出口产品没有对进口国形成倾销而提供相关的成本、费用等会计与财务方面的会计证据。我们认为,站在应诉方的立场上,将法律中的证据属性与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相结合,从会计学的角度探究在反倾销调查时申诉方对应诉方在会计举证环节所应提供的信息证据的要求,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反倾销应诉中会计举证的具体程序应包括会计资料的收集、调查问卷的填写和会计抗辩陈述三个环节,这对提高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调查的应诉能力,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以此为基点,本论文在学习、借鉴相关的国内外法规和众多的反倾销案例的基础上,从中国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实践需要出发,将法学与会计学相结合,采用规范分析为主、辅之以综合分析与比较分析、理论分析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中国反倾销应诉会计举证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文中最后回归到实践,本文选取了国外对华反倾销第一大案“美国对华淡水小龙虾尾肉反倾销案”为例证,对其进行深层剖析,并结合此案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张喜民[5]2003年在《美国反倾销法与中国的对策》文中指出本文就美国反倾销法的内容、对中国的政策与实务和我们应采取的对策等问题加以探讨。 美国反倾销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体。 美国反倾销实体法包括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反倾销措施、反规避措施等,此部分是美国反倾销法的核心。笔者发现许多文献对公平价值、国内产业、损害等基础但非常重要的概念有不同的解释,有些解释模糊,甚至不准确。在进行了大量研究工作后,笔者对这些概念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美国的反倾销工作主要由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主要程序时限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诉讼活动才被法律或当局所确认,否则即为无效。 在综合研究了大量美国反倾销案例的基础上,作者总结了美国对华反倾销的政策与实务:一直给予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使用传统的方法确定公平价值;主要以生产要素替代国家价格确定公平价值;对符合条件的中国企业使用单独税率等。 结合美国反倾销法律、对中国的政策与实务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等新的历史条件,笔者提出了我们应对美国反倾销的几点建议: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加强政府对外贸工作的科学管理与规范管理、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战略等并提出一些具体的应诉策略。特别是对中美达成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协议后,中国应如何对“替代国”政策进行抗辩,如何利用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员资格,反击对华滥用反倾销等问题,提出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曾艳军[6]2015年在《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用来抵制倾销的贸易救济措施,同时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做法,该做法已经对我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从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商品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以来,我国逐渐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在WTO公布的反倾销报告中讲到:“中国依然处于被反倾销调查最频繁的对象地位”,“从中国出口的商品仍然遭受到最频繁的最终反倾销措施”。中国出口产品符合反倾销法上的倾销构成要件,是进口国对华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反倾销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条约。WTO《反倾销协议》是反倾销法上非常重要的国际条约,在成员国内具有普遍效力。它规定反倾销措施仅适用于《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6条规定的情况。因此,关于倾销的构成要件,目前最常用的标准是GATT1994第6条的规定,即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一国商业,如因此对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内产业的新建,则构成倾销。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进行裁决时,会涉及正常价值的确定、正常贸易过程、损害的确定、同类产品、国内产业、因果关系等具体问题。对中国而言,因为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还会涉及替代国制度和单独税率等等。这些问题是研究我国应对反倾销之前首先要解决的。WTO允许其成员方采用反倾销的手段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因此反倾销法律已成为WTO成员方贸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入世后,我国既是贸易大国,又是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反倾销是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主流之中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对华反倾销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这种局面难以在短期内根本扭转,因此要认真对待,只有正视问题才能解决问题。我国应对反倾销过程中出现不少对我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例如替代国制度、倾销与损害之间一般因果关系、日落复审、单独税率、“双反调查”、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等等。这些问题一方面是因为WTO《反倾销协议》的模糊规定和缺漏,给了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是由于进口国违反WTO《反倾销协议》,滥用反倾销措施,导致我国出口产品没有倾销的认定为倾销,倾销幅度低的认定为倾销幅度高,给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造成极大的阻碍。反倾销不仅是国内问题,还是国际问题;不仅是贸易问题,还是经济问题、法律问题、政治问题、企业问题。因此反倾销的应对是一项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采取措施,从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三个角度来应对。从国际层面上,我国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应对:如果其他成员国利用WTO《反倾销协议》的不合理和模糊规定之处,对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我国可以提议修改WTO《反倾销协议》相关规定或者进行合理解释。如果其他成员国的反倾销措施不符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我国可以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若胜诉可以要求其按照WTO的裁决修改其反倾销法。对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作出的反倾销行政行为不服的,我国出口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进口国寻求司法救济。由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我国出口产品在反倾销调查中遭到歧视对待,我国政府可以通过多方交涉和谈判,争取合理对待,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从国内层面上,政府应对反倾销,主要从加强立法,争取市场经济国家的对待,加强政府机关在反倾销中的服务意识,推动产业转型等方面采取措施;行业协会应对反倾销,则是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建立应诉基金制度等等;企业应对反倾销,应该转化观念,改变低价出口的竞争战略,内部协调,改变出口低端无序的状态,积极应诉等等。应对反倾销是一项多方位的工程,仅靠任何一方是不行的,需要综合政府、企业、外贸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力量,各方面要通力合作并积极配合。2016年12月我国根据《入世议定书》将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进口国不能再采取替代国制度来计算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我国应对反倾销的问题会不会迎刃而解呢?情况不容乐观,因为西方发达国家不会轻易放弃反倾销这种对中国出口产品非常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不少国家已经开始对我国提出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的指控,这是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反应。同时,国外对我国规避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也增长很快,成为我国继反倾销之后面临的新一轮贸易壁垒,将进一步削弱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能力。这些问题跟传统的反倾销比较起来,应对的难度更大,又具有现实紧迫性。面对反倾销的新发展,我国不能再沿用过去的解决办法,否则只会徒劳无功。我国应该从理论上阐述新型反倾销的缺陷,同时深刻理解国际条约中的相关条款,并加以运用,在实践中寻求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我国企业的正常出口保驾护航。
陈玉祥[7]2005年在《美国反倾销法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反倾销自由裁量权是指美国反倾销行政机关在进行反倾销的过程中对于作出何种决定享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的行动方案中进行选择,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采取某种行动,或不采取行动。从理论上讲,反倾销自由裁量权表现在反倾销立法和裁决两个方面。但就其作用的大小、使用的频率和影响的程度来看,反倾销行政机关在裁决时享有的自由裁量权是导致倾销幅度升高、反倾法被滥用的主要原因。 反倾销自由裁量权是美国国会立法授予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一种行政权力,这种权力是反倾销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主要表现形式,反倾销法中的一切概括性、模糊性或者含糊性的指令是这种权力的主要来源。 美国反倾销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存在于反倾销法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之中。 第一章是关于美国反倾销自由裁量权的导论部分。阐述了美国反倾销自由裁量权的含义、性质、形式、渊源和美国反倾销法对这种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按照美国反倾销法实体规则的规定,美国对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应当具备三个实质要件,即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基于美国国会立法的授权,在商务部裁决倾销、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决损害与因果关系时都享有广泛的可自由裁量权。 第二章研究了商务部在裁决倾销时的自由裁量权。商务部在裁决倾销是否成立前,首先必须确定与被诉产品可比的国外相似产品及其范围;然后再根据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或出口构成价格计算被诉产品的倾销幅度,并以此裁决被诉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是否构成价格倾销。目前,美国商务部在计算、调整和比较上述三个价格时在方法上的自由裁量权是反倾销裁决中争议最大的领域。 出口价格是认定倾销的第一个相关价格,出口价格包括出口价格和出口构成价格两种情形。在反倾销调查中具体采用哪一种,取决于被诉产品出口商与美国境内的交易商是否有关联关系,并由商务部认定。 商务部在确定同类产品时,通常考察产品的物理特征、化学性能、用途、生产设备、制造工艺、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产品的可替代性、销售渠道、
付荣[8]2006年在《反倾销法中实质性阻碍认定立法研究》文中认为反倾销措施已经成为对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最为有利的贸易救济机制。作为一些富有的发达国家所独占使用的措施,这个自由贸易原则的例外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工具,尤其广泛的为发展中国家所采用。反倾销法作为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的替代品,越来越多的得到重视,但同时经济学界和法学界也越来越多的对反倾销法的合理性提出质疑,这使得我们不得不对反倾销法存在的合理性进行反思,并启发我们对反倾销法律制度从新的视角进行更深层次的审视。本文的开始从伦理学和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对反倾销法律制度和政策进行重新审视,并得出结论:反倾销政策的产生是一个内生化过程,反倾销法律制度具有内在合理性,但是由于反倾销法律制度关键概念、规则的概括性和模糊性,反倾销执法机关容易获得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在实际操作中滥用该制度,因此反倾销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改革。 这种改革的重点似乎应当放在反倾销法律制度中的“损害”问题上,因为观乎反倾销法律制度的两大构成要件,一是进口产品须以倾销的价格销售到进口国;另一则是该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此两大要件,缺一不可。本文认为,认定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或可制定出一套较为公平、客观的计算方式;然而,认定进口国是否由于倾销进口而受到了“损害”则是较为抽象而不易确定的,而相对于损害中的“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损害威胁”标准,“实质性阻得”标准规定的史为抽象模糊,此点可以由GATT历次谈判中略见
公民[9]2001年在《国际反倾销法律与实务现状及中国的对策》文中提出倾销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国大量销售其产品,并因此给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损害的行为。 倾销是一种滥用自由贸易的行为,无论是对进口国还是出口国都有极大危害性。对进口国来说,倾销阻碍了进口国相应关业的发展,威胁和抵制了进口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新兴产业的建立,扰乱了进口国的市场秩序;对出口国来说,倾销挤占了未进行倾销的本国企业的海外市场份额,损害了本国消费者利益,助长了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 有倾销就会有反倾销。所谓反倾销,是指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依法对给本国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 反倾销是WTO所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的3种合法手段(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之一。早在20世纪初,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就开始反倾销立法,到了30-60年代,这些国家的反倾销法更趋成熟。而在60年代中期,欧共体又制定出统一的适用于其所有成员国的反倾销法。进入70-80年代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速度加快,许多发展中国家都纷纷制定出本国的反倾销法。同时,反倾销的国际法也有很大发展。1948年1月1日临时适用的《关贸总协定》中的第6条就是关于反倾销的原则规定,这是国际上第一次对反倾销问题的立法,有着重要的意义。到了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缔约国共同签署了《1994年反倾销守则》,反倾销的国际立法就更加具体化了。 近20年来,中国可谓经受了倾销和反倾销的双重冲击和考验。一方面,中国出口产品屡遭国外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反倾销调查。据统计,自1979年6月欧盟对中国进行第一起反倾销调查案以来,截止到2001年第1季度,30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产品提起的反倾销案件已达到420起,单个涉案额最高达6亿美元,使中国的出口产品成为世界各国的“众矢之的”。与此同时,外国产品开始大举倾销到中国,对中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使中国每年损失高达上百亿元人民币。 为此,中国亦于 1997年制定了《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并对外国的倾销行为采 取了相应的反倾销措施。 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研究国际反倾销法律理论和实务,研究如何 遏制国外滥用反倾销措施以便顺利开展对外贸易,以及怎样进一步完善中国的反 倾销法律,学会正确运用反倾销这一己被国际社会所认可的手段,合理合法保护 国内相关产业,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课题。本文力图对上述 课题进行探索和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和对策。具体说,本文首先探索了国际反 倾销法的一般理论,包括反倾销法的概念、特征、作用和历史发展与现状,同时 对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及WTO的反倾销实体法和程序法作了较详尽的阐述和 比较研究,另外分析了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现状与特点,论述了中国出口产 品在国外屡遭反倾销的深层次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最后,笔者对中国的反 倾销立法现状进行了评析,结合中国第一例反倾销案——新闻纸案的运作程序, 提出完善现行反倾销法的建议。 当今世界各国间的经济竞争,不再仅是资本和科技的竞争,而是有法律这个 游戏规则参与在内的新型关系。熟练运用反倾销法这样一种规则,就会使我们在 竟争中战无不胜。然而,反倾销法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受益非浅,用不好就会 成为保护落后的盾牌,使其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武器,引发贸易战。要知道,反 倾销的最大受益者是国内企业,而最大受害者是消费者。执行反倾销法的政府也 不过是在相冲突的利益中做出选择。一句话,要慎用反倾销!
崔建华[10]2012年在《基于应对反倾销的成本会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我国加入WTO以来,对外贸易迅猛发展,但未来的外贸形势并非乐观,比如,随之而来的对华反倾销也愈演愈烈。据世贸组织统计,自1995以来,我国已连续15年成为世界反倾销的头号目标国,也是国际滥用反倾销措施的最大受害国。反倾销调查涉及产品达5000余种,使我国每年至少损失500亿美元以上的出口。种种迹象表明,针对我国的反倾销有涉案产品范围不断扩大、提起反倾销的次数愈发繁多、反倾销税征收幅度呈快速上升等显著特点。频发的反倾销制裁已使我国一些企业的出口市场不断萎缩,有些企业甚至完全失去了自已的出口市场。毫无疑问,频发的反倾销调查已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令人鼓舞的是,对华反倾销案件快速增长已经引起政府部门、企业界、学术界的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曾指出:“运用世贸组织规则,支持重点产业提高抗风险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健全应对贸易争端的有效机制,妥善处理贸易摩擦。”学术界更是早在2003年就提出我国应诉反倾销会计的概念,并不断推进应诉反倾销会计领域研究的深入。从我国以往的诸多败诉反倾销案例来看,造成我国企业败诉反倾销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被调查企业大都被拒“市场经济地位”或“市场导向产业地位”,而被拒“市场经济地位”或“市场导向产业地位”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企业所提供的涉诉产品成本信息不被反倾销调查当局采纳,在反倾销调查中往往采用“替代国”价格来衡量我国产品是否倾销,使我国企业很容易败诉并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而且欧盟和美国等没有承认我国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理由之一,就是认为我国企业的成本核算不能完整和公允地反映产品的真实成本。毋庸置疑,涉案产品成本信息采纳障碍已成为我国应诉反倾销中的一大现实问题,对此,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欧元之父”罗伯特·蒙代尔先生也曾在2006年指出:“中国要应对反倾销,关键在于中国产品如何进行成本核算”。类似地,2008年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会计学会副会长叶继奖指出,虽然反倾销问题首先是欧盟和美国的贸易歧视导致的,但成本管理上的技术问题的确也是令双方不能相互理解和沟通的障碍。显而易见,在应诉反倾销会计研究框架下,研究更深层次的成本会计问题凸显其重要地位。本文共分8章:第1章为绪论。主要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研究动态与文献综述及研究内容与研究思路。第2章为倾销与反倾销概述。本章主要介绍了倾销与反倾销的概念及其理论基础、反倾销调查的内容及程序、欧盟与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及其作法、替代国制度及其具体实践应用。第3章为应对反倾销成本会计研究的理论基础。主要论述了应诉反倾销成本会计研究的相关理论基础。首先,根据相关法学理论从举证的法学内涵及证据的法律属性内涵对成本会计信息在提供给反倾销调查当局时的刚性约束做出了解释。然后,根据相关会计理论,对受应诉反倾销法律环境影响较大的会计目标和信息质量特征进行探讨。最后,基于一个较为宽广的视角对会计中的相关产品成本核算理论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归纳与分析。第4章为企业受制国外反倾销的成本会计问题分析。本章在基于对欧美反倾销调查问卷的成本会计分析的基础上,详细解析了反倾销调查中对企业成本会计体系的调查重点及成本数据调查思路,并对反倾销调查中“成本信息采纳障碍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归纳分析。第5章为构建应对反倾销的成本核算系统。本章针对我国企业成本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反倾销调查机构对成本调查的要求,分三个方面对我国企业的成本核算体系提出改进措施以期构建应对反倾销导向的成本核算体系。首先,论述了企业采用标准成本计量系统与企业应用现代成本会计核算方法的重要关系。然后,论述了构筑应对反倾销导向下的产品成本核算原则、期间费用的核算与分摊要领、环境成本核算方法等关键环节。最后,阐述了建立应对反倾销导向下的出口产品价格筹划系统的必要性及其运行机理。第6章为应诉反倾销与我国的成本会计制度改革。本章通过总结归纳学者已有的调查研究成果,结合实地调查的方式对我国企业成本核算和管理实务及其制度依据进行深入探讨分析,论述了建立我国统一且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成本核算制度是从制度层面解决应诉反倾销中“成本信息采纳障碍”问题的根本所在。然后,论述了借鉴国际惯例制定我国企业成本会计准则以促进企业成本核算和管理水平的提高进而缩小与国际惯例的差异,以期实现利用成本会计制度的强制性变迁积极改变由于在成本核算方面的差异而导致我国企业在应诉反倾销中处于不利地位的设想。最后,详细说明了构建我国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设想及注意事项。第7章为应诉反倾销需要注意的其它策略。本章从完善应诉反倾销成本信息举证的视角,提出了应对反倾销应注意的其它策略。首先,提出了健全应对反倾销的替代国成本信息库,并对其构建目的、重要性及构建思路进行了详细说明。其次,论述了加强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在应对反倾销诉讼的重要作用。再者,还设计了企业应诉反倾销成本信息举证模拟演练与修正系统。然后,勾勒了如何推进实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对策。最后,构思了企业如何运用战略成本管理来增强企业的成本竞争力。第8章为研究结论与展望。本章对全文进行了总结,首先归纳出了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研究的局限性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 反倾销新出口商行政复审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D]. 李娟.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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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美国反倾销法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D]. 陈玉祥. 武汉大学. 2005
[8]. 反倾销法中实质性阻碍认定立法研究[D]. 付荣. 中央民族大学. 2006
[9]. 国际反倾销法律与实务现状及中国的对策[D]. 公民. 大连海事大学. 2001
[10]. 基于应对反倾销的成本会计研究[D]. 崔建华. 东北财经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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