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信用评级违约的对策_金融论文

金融市场信用评级违约的对策_金融论文

金融市场评级失信的治理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市场论文,对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7年至今连续发生的次贷危机、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充分暴露了现行国际金融市场信用评级体系的弊端。改革这一弊病丛生的国际金融市场信用评级体系,促进世界各国金融市场信用评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构建全球金融市场信用评级新格局,是一项极其庞大的系统工程。当前亟待加以深入研究解决的,应是如何努力防范和矫治金融市场信用评级的失信乱象,致力打造好我国金融市场信用评级组织及信用评级服务的信用。

一、信用是金融市场信用评级服务的灵魂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经济金融化、金融全球化的新时代背景下,维护包括资本市场在内的整个金融市场稳定,确保金融安全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十分艰巨的任务。大量实证材料分析表明,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金融安全的过程中,信用评级始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巨大的功能。

所谓信用评级(Credit Rating),又称资信评级,是指由专业的机构或部门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在对企业及其产品进行全面了解、考察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作出有关其信用行为的可靠性、安全性程度的评价,并以专用符号或简单的文字形式来表达的一种管理活动。那些专门从事信用评级服务的机构或部门即是所谓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及信用评级服务最初产生于20世纪初期的美国。1902年,穆迪公司的创始人约翰·穆迪开始对当时发行的铁路债券进行评级。后来延伸到各种金融产品及各种评估对象,目前,全世界顶级的信用评级机构有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国际。我国目前专门从事信用评级服务的评级机构有100多家,其中较具影响力的有中诚信国际、联合资信、大公国际、上海新世纪4家。这些信用评级机构主宰着当今世界各国和中国最主要的金融市场信用评级业务。

综观世界各国有关信用评级的文献资料可以发现,尽管目前人们关于信用评级的概念尚无法统一,但人们对信用评级基本内涵的理解却大致相同,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1)信用评级的根本目的在于揭示受评对象违约风险的大小,而不是其他类型的投资风险,如利率风险、通胀风险以及外汇风险等。(2)信用评级所评价的目标是经济主体按合同约定如期履行债务或其他义务的能力和意愿,而不是企业本身的价值或业绩。(3)信用评级是独立的第三方利用其自身的技术优势和专业经验,就各经济主体和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大小所发表的一种专家意见,它不能代替金融投资者本身作出投资选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信用评级的重要价值日趋显现。信用评级有利于企业防范商业风险,是实现现代企业平稳发展的重要条件;信用评级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是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安全的主要关键;信用评级有利于商业银行实现稳健经营,是商业银行确定贷款风险程度的重要依据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坚实基础;信用评级有利于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准确掌控金融市场主体及其产品的信用状况,是金融投资者作出正确抉择的重要参考;信用评级有利于金融监管组织改善监管效率,是金融监管组织不断提升金融监管有效性的重要保障。

然而信用评级的所有上述价值,都只能建立在良好的评级信用基础之上。这是因为:第一,在信用评级活动中,信用评级组织主要是依靠接受他人的委托,为他人提供相关信用评级服务来寻求并拓展自己生存与发展的空间。社会公众是否对其进行评级委托,关键取决于信用评级组织所提供的信用评级服务能否获得委托人及广大社会公众的认可。一家信用缺失的信用评级组织,是绝难在这个充满激烈竞争的市场上求生存、谋发展的。事实上,世界各国曾经出现过的许多评级机构正是由于缺少信用,难以确保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丧失了广大委托人及社会公众的信任,从而被评级市场无情淘汰。第二,面对层出不穷的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创新,具有良好信用的评级机构俨如金融市场的守护人,通过自己客观、公正、准确、权威的信用评级,杜绝那些信用程度不高的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混迹于金融市场,而信用缺失的信用评级,则往往会对那些信用程度不高的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网开一面,甚至给出虚假的高信用等级,使之成为金融市场的“害群之马”,破坏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第三,在金融创新日新月异的新形势下,无论是金融市场的监管者还是金融市场的消费者抑或投资者所作出的每一项选择或决策,都很难不受信用评级,尤其是那些所谓权威信用评级的影响。客观、公正、准确的信用评级,可以帮助金融市场监管者、投资者作出正确的选择与决策,而那些弄虚作假、信用缺失的信用评级,则往往会误导金融市场监管者、投资者的抉择,从而致使监管失误,投资者权益受损。

鉴于信用在金融市场信用评级中的这种重大价值,我们完全可以得出以下基本结论:信用是金融市场信用评级服务的灵魂,也是信用评级机构赖以生存发展的核心资产。促进信用评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首要的任务就是应当抓紧铸造信用评级服务的灵魂,努力凝聚信用评级机构的核心资产。

二、金融市场信用评级存在严重的信用缺失

信用评级离不开信用。但在当今社会环境与历史背景下,金融市场信用评级失信,亦即信用评级服务丧失“灵魂”的现象却是普遍存在并大量发生的。综合世界各国的情况,大致可以将国际金融市场评级失信的表现形式归结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造假欺诈。造假在经济学上实际就是坏产品驱逐好产品,假产品驱逐真产品的现象,它是一个典型的逆向选择。就经济学视角而言,只要在信用评级市场上通过造假欺诈能创造财富的时候,造假欺诈就会成为信用评级最经济的手段。大量事实表明,造假欺诈现已成为金融市场信用评级服务领域最常见的一类失信行为,其具体表现是一些信用评级机构不负责任地随意向社会提供、发布虚假不实的资质证明和信用评级报告。穆迪、标准普尔、惠誉国际是当今世界上顶级的,也曾是最令人信赖的信用评级机构,美国也是一个法治相对完备的国家,但即便如此,美国的三大评级巨头也难免涉嫌造假欺诈,劣迹斑斑。如为了追逐经济利益,三大评级机构长期将“有毒”资产包装成优质资产,并贴上AAA级的信用标签,从而使金融市场广大投资者受骗上当。

二是腐败交易。信用评级服务必须客观公正,这是信用评级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但在现实信用评级中,一些信用评级组织在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过程中,严重违背对客观、公正、诚信原则的坚守,自觉不自觉地沦为金钱的奴隶,在收取服务对象丰厚的投资收入或者不同的服务费用之后即可以出具不同内容、不同等级的信用评级报告。美国参议院永久调查委员会在2010年4月份发布了一份长达581页的调查报告,名为《华尔街与金融危机:评级机构的角色》。该调查报告揭示了评级机构与投资银行内部员工互动的内幕及操纵评级结果的丑陋行径。那些在金融危机中倒下最快的大投行之所以此前能获得很高的信用评级,就是由于它们分别给予了三大评级巨头相当丰厚的报酬。一封被披露的穆迪公司员工邮件就这样反省道:“就好像我们为了收入将自己的灵魂出售给了魔鬼”。

三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其他所有垄断企业都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样,拥有评级市场寡头垄断强势地位的评级组织也会在信用评级过程中产生以下五大方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第一,擅自开展非请求评级。正常情况下,评级机构一般都是应服务对象的请求而开展信用评级。不经被评级对象的请求,评级机构主动对其进行评级的行为称之为非请求评级。拥有市场垄断支配地位的评级机构如美国三大评级巨头却通常会利用自己的市场优势与支配地位擅自开展非请求评级。这是一种“暴力”策略,目的在于迫使发行者对未要求的评级进行付费。第二,滥用级别微调。由于结构性金融产品通常涉及大量的潜在资产,非常复杂,标普和穆迪对于其中没经过其评级而由其他评级机构评级的资产,通常总会降级采用,或者要求发行方付费由它们重新评级,否则就拒绝对整个资产池发表评级观点,这种方式被称为级别微调,这是标准普尔和穆迪在结构性金融产品评级中创造的一个表面公允而实际充满威胁和歧视的名词概念。①其本质是在排斥和打压同行竞争。第三,实施强制搭售。如美国三大评级机构在评级时往往会提供一些附加的咨询等服务,致使被评机构担心如果不购买这些附加的咨询服务会对评级结果产生影响。这显然是违反公平竞争精神的。第四,无偿攫取他国利益。在评级市场形成寡头垄断的条件下,评级机构常常会充分利用自己所垄断的国际评级话语权,故意压低债权国及其企业和金融产品的信用等级,为发达国家无偿攫取他国利益服务。如美国三大评级巨头在评级过程中一贯采取双重标准,一方面故意长期压低中国主权信用评级和压低中国13家商业银行信用级别,另一方面却又高调肯定境外战略投资者参股中国商业银行,其根本目的是要为美国金融机构在中国攫取高额利润。[1]第五,妨害和排斥评级竞争。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活力之源。然而那些少数在一定市场范围内具有超强势力的信用评级组织,却总在谋求某种程度上的垄断,千方百计独占和瓜分评级市场。如长期以来,美国的三大信用评级机构,不仅独霸美国信用评级市场,而且不断向全球渗透扩张,近年来还通过参股、控股和合作等方式控制了我国2/3的信用评级市场,从而进一步强化和巩固了它们对全球信用评级市场的垄断控制地位,并充分利用这种市场优势地位妨害、排斥和打压其他竞争者。

四是屈从意识形态。金融市场信用评级失信的另一表现是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屈从并服务于意识形态。长期以来,美国的三大评级巨头在国际信用评级中总是存在着严重的美国意识形态化倾向。作为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判断一个国家主权外债的信用级别,唯一的判断标准只能是这个国家是否具有按期偿还到期外债本息的能力,这是举世公认的标准,也是这三大评级机构口头上历来再三强调的标准。但是,美国的三大评级巨头所作出的评级结果却总是与这一标准严重背离。中国的外汇储备占GDP比例、财政赤字占GDP比例以及总债务余额占GDP比例分别为46%、0.8%和21%,都远远好于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但是,中国的主权外债的信用评级却总是远远低于西方工业化国家的评级。这种国与国之间的信用等级倒挂,充分反映和体现了国际评级机构总是带着意识形态眼镜,坚持用意识形态眼光和美国标准、西方价值来判断国家的信用级别,这显然是极端不公正和错误的,是现代社会信用评级实践中评级失信的一种典型表现。

三、信用评级失信造成严重危害

(一)破坏国家经济与金融安全

信用评级本是维护国家经济与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然而信用评级一旦失去信用,往往就会异化为一股严重破坏国家经济与金融安全的强大力量。因为一方面,失信的评级机构往往会利用自己手中所掌控的评级话语权,通过调整信用等级来刻意打压和惩罚其他国家的经济与竞争对手。另一方面,失信的评级机构常常还会利用自己在信用评级过程中所掌握的其他国家和企业的核心经济与金融信息,牢牢扼制住这些国家和企业的经济命门,置对方于死地。“我们生活在两大超级大国之间,一个是美国,一个是穆迪。美国可以用炸弹摧毁一个国家,而穆迪则可以用评级摧毁一个国家”。美国《纽约时报》专栏作家弗里德曼的这一精辟论断,高度概括了信用评级机构失信对国家经济与金融安全所构成的严重威胁。

(二)助推金融风暴

信用评级原本是金融市场的守门人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者。客观、公正、准确的信用评级,既可以严把金融市场准入的大门,杜绝不良企业和不良金融产品的市场进入;亦可以如同重要的预警机制,及时向社会公众和广大金融投资者(或金融消费者)进行客观准确的市场预警,以帮助人们作出正确的决策。然而信用缺失的信用评级,则往往成为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制造金融风暴的重要推手。无数事实充分表明,正是由于美国三大评级机构的一些信用缺失的评级与推波助澜,严重误导了全球金融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的决策,最后才引发了一波又一波的次贷危机、金融海啸和欧债危机。可见严重失信的信用评级,即便不是现代金融危机的“罪魁”,至少也是现代金融危机的“帮凶”。

(三)消灭社会财富

一方面,评级失信助推金融危机,金融危机吞食社会财富。2007年次贷危机爆发,犹如狂风暴雨首先席卷了美国的国家信用体系。根据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截至2010年5月底的数据统计,美国的投资银行全军覆没,270家商业银行倒闭,大量实体企业破产,2009年美国国内生产总值负增长2.4%。与此同时,全世界的大量社会财富也在本次金融危机中被消灭。英国中央银行估算:自2007年以来,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造成的损失可能高达60万亿美元至200万亿美元。本次金融危机同样也造成了中国资本市场暴跌,众多中小企业倒闭,大量社会财富蒸发。正是失信的三大评级巨头亲自导演了一场人类有史以来规模最大、损失最惨烈的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失信的评级机构几乎成了美国及全世界社会财富的掘墓人。另一方面,失信的评级机构通过操纵信用等级,致使弱国财富被强势国家大量窃取。近年来,美国等许多西方债务大国的债务增速已超过其国内生产总值增长,无力靠自身创造财富偿还负债。但现行的美国三大评级机构的评级一直没有向世界揭示这一信用风险,而是采用顺周期的做法,持续提升西方债务国的信用等级,AAA级国家中的净债务国从5个增加为10个,AA级国家中的净债务国从9个增加到12个。这些本已资不抵债的经济体长期依靠现行的信用评级赋予的信用优势,超常规地无偿占用全球信用资源来维持其虚假的繁荣。2008年统计数字显示,全球90%以上的国际资本流向这些发达经济体,由此带动进入这类国家的各类投资不计其数。这些本应由债权国占用的信用资源就这样在美国三大评级机构的评级操纵中无形地被剥夺了。

(四)摧毁评级信誉

信誉是信用评级之魂。良好的评级信誉,是信用评级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根本保障。信用评级机构及信用评级活动的信用缺失,不仅会“殃及池鱼”,而且最终必然还会殃及自我。美国穆迪等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前后所发生的种种失信行为,最终遭遇了全球社会的广泛质疑与批判,从而使得自己长期积淀形成的信用和信誉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创。信用评级业的发展需要信用和信誉这一核心资产的支撑。评级信用和信誉这一核心资产的毁损和缺失必将构成信用评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瓶颈,从根本上妨害和制约信用评级业的生存与发展。

四、信用评级失信的根源所在

(一)评级市场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所有失信行为产生的认识根源。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等,其中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在美国三大评级机构主导的信用评级过程中,投资者与监管者都对评级公司的评级过程、评级标准和评级方法等无法了解更谈不上了解透彻,评级失信便在这种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大量繁衍。

(二)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不健全

尽管评级机构主要从事信用评级业务,倡导诚实守信,但它们亦非当然的天使,会永远自觉地成为道德的楷模。从本质上看,它们也是市场逐利者和理性“经济人”,会不断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同样应将评级机构的信用纳入社会信用管理的范畴,以防范“信用评级无信用”现象的发生。美国是世界上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最发达的国家,但由于长期缺乏对信用评级机构,尤其是对三大信用评级巨头信用的有效管理,评级机构无信用的现象终于在本轮金融危机前后得到了集中的暴露。

(三)评级市场形成垄断

金融市场评级失信的产生,与信用评级市场垄断格局的形成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在信用评级市场上,一旦一家或几家信用评级公司形成高度垄断的格局,就很难防范和遏制住由于高度垄断所带来的评级权滥用等形态各异、花样翻新的评级失信行为。实事求是地说,美国的三大评级巨头,无疑曾对世界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起到过积极的作用,是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辉煌的过去不一定意味着有昌盛的现在与灿烂的未来。今天美国三大评级机构之所以遭受国际社会广泛的质疑,完全是其高度垄断国际金融市场评级话语权的必然归属,正所谓垄断的尽头一定是失信和没落!这也就是当今国际评级市场严重失信的体制根源。

(四)信用法律制度安排不妥

完备的信用法律制度是确保信用评级诚实守信的根本保障。凡在信用法律制度缺位或者信用法律制度安排不合理的地方,“信用评级无信用”的现象便会很自然地大量衍生出来。美国原本是信用法律制度建设最完备的国家,但在20世经90年代的信用立法中却不适当地作出了两项极不合理的法律制度安排:其一是规定本土所有企业的信用评级都必须选择穆迪、标准普尔、惠誉国际这三家顶级信用评级公司中的一家来完成;其二是免除上述三家顶级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上述两项明显不合理的法律制度安排,最终形成了三大评级机构特有的“权重责轻”现象。而这正是导致穆迪等三家世界顶级信用评级公司近些年来不断作出错误评级的重要的法制根源。

(五)商业模式选择失当

资本市场评级失信的产生,很大程度上肇源于评级机构商业模式选择的失当。在美国三大评级机构创办初期评级往往是免费的;后来收费评级成为主流,其中又有两种收费方式:一种是向投资者收费,一种是向发债方收费。1975年以前,美国三大评级机构以向投资者收费为主,这其中所产生的评级失信较少。1975年以后,三大评级机构的收费模式转变为向发行方收费,其评级失信便逐渐多了起来。[2]因为这种商业模式与公正评级之间客观上存在着一种严重的利益冲突,在道德自律与法律规制失灵时,很难确保信用评级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六)评级方法和评级模型错误

在呈爆炸式增长的金融创新中,新的金融产品层出不穷。面对不断更新的金融产品,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方法和评级模型往往没有充足的时间去验证,这样,就使评级结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降低,难以真实地反映产品的风险。在此次金融危机前,三大评级机构参与评级的是复杂的结构性金融产品,为了适应此类金融产品的创新,评级机构也在不断地调整自己的评级方法。例如,在2004年,穆迪和惠誉仅在欧洲就宣布了57次评级方法的改动,其中45次改动与资产支持证券(ABSs)有关,其余的12次则涉及担保债务权证(CDOs)。这些评级方法的改动,也使得结构性金融产品的评级结果相对于公司债券的评级结果,表现出更高的变动程度。就穆迪而言,公司债券一次性的等级变动平均为1.5个级别,而结构性金融产品则可达几个级别。这都源于结构性金融产品本身资产的组合十分复杂,又不断有新的资产注入,但由于评级机构没有历史经验和数据可以参照,只能依靠银行提供的数据,所以,评级的结果就容易出现失真。

(七)信用评级监管缺位和失灵

金融市场评级失信的产生,客观上也与信用评级监管的缺位与失灵不无关系。就真实情况而言,金融市场评级监管的缺位在美国主要表现为三大评级机构根本就未纳入监管者的监管视野;而在中国则主要表现为统一监管组织的缺位。美国2006年制定的《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明确规定,NRSROs的评级方法、指标和程序的科学、合理性等实质问题不受监管涉足,也不必为发布不正确的评级报告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在名义上,金融市场信用评级受美国证监会(以下简称SEC)监管,但事实上三大机构极少向SEC报送相关资料,SEC的例行检查以往平均每五年才有一次。因此,长期以来,三大评级巨头几乎没有受到任何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总是会走向腐败,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真理。个人如此,政府如此,评级机构也是如此。中国至今没有建立统一的金融市场信用评级监管组织。目前我国国内评级业的监管证监会有一块,人民银行有一块,发改委也有一块,属真正意义上的多头监管,群龙无首。以债券评级为例,公司债券评级业务由证监会监管;企业债券评级业务由发改委监管;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等银行间债券市场评级业务由人民银行监管,真正陷入了“龙多不治水”或者“龙多乱治水”的混乱格局,客观上留下了许多监管的真空地带,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评级监管的难度。金融市场信用评级监管失灵的主要表现是监管措施、监管手段落后,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信用评级监管的实际需要。如前述美国法案规定的两项监管措施,必然会导致信用评级监管的失灵。研究和经验表明,金融市场信用评级的监管缺位和监管失灵,都为金融市场信用评级留下了评级权滥用的余地。

(八)意识形态的渗透干扰

金融市场信用评级的生命在于客观公正。确保信用评级做到客观公正的前提之一就是评级机构在进行评级作业时必须不为意识形态所左右,始终坚持中立的态度和客观公正的评价机制,站在完全中立的立场上对信息进行采集、分析、评价和披露。如果评级机构在评级作业中不能严守评级的独立性,则将一定会带来许多十分严重的问题,很难确保金融市场信用评级的公信力。然而在现实评级实践中,意识形态向金融市场信用评级的渗透又总是难以完全避免的。当信用评级一旦深陷意识形态影响,自觉不自觉地屈从于意识形态的干扰并沦为意识形态的工具时,金融市场信用评级无信用的情况自然就会大量发生。美国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在处理中国主权信用与商业银行信用评级时的拙劣表现,就十分深刻地说明了这一点。

五、打造我国金融市场评级信用的对策思考

(一)牢固确立发展信用评级与构建评级信用的国家战略地位

要从国家战略层面上高度重视发展我国的金融市场信用评级与评级信用。中央应将加快信用评级业发展,争取国际评级话语权,把构建评级信用提高到国家战略的高度进行部署,通过发展具有良好信用的金融市场信用评级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金融体系,防范规避系统性金融风险,推进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3]应认真研究制定和实施信用评级发展规划,同时加强必要的法规政策与制度供给;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数据库和个人信用数据库建设,为促进我国金融市场信用评级与评级信用的发展打下坚实的特质基础。

(二)切实提高金融市场信用评级的信息透明度

随着经济金融化、金融全球化进程的深入拓展,金融市场信用评级信息将日益明显地体现出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特征。[4]作为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信用评级活动,没有“公平、中立、透明”的评级机构,没有科学合理的评级过程、评级方法、评级标准及评级结果,企业债券和结构性融资产品发展越快,评级失信的风险也会越大。中国作为一个新兴市场,信用基础建设本来就较为滞后,所以要有效防范的评级失信,打造评级信用,尤其需要通过不断提高金融市场评级机构的信息披露水平来切实提高信用评级的透明度。

(三)积极培育独立自主的民族信用评级机构

残酷的现实警示国人,美国维持全球金融霸权的地位,必须依靠其三大评级机构。彻底改变美国操纵三大巨头进而操纵全球金融市场的局面,当务之急是必须建立新的评级机构与之抗衡。鉴于美国通过三大评级巨头掌控信用评级市场已涉及国家的核心利益,威胁国家金融主权和经济安全,世界各主要经济大国都已明确表示,要大力发展本土民族信用评级机构来维护国内资本市场的安全,所以我国也应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扶持独立自主、诚实守信的民族评级机构加快发展,以增强中国在国际评级市场中的话语权。一是切实加大对民族评级机构的资金投入,拓展其直接和间接融资渠道,有效解决其发展过程中的资金困境。二是不断提高对民族评级机构的信任,规定对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和国民经济重要行业的评级必须由本土评级机构进行;境外企业在我国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应坚持采用“双评级”方式,并且规定必须要有我国一家本土评级机构参与;特别是在信息提供和评级结果的使用等方面,更应重点扶持本土信用评级机构。三是强化信用评级人才的培养与配置,以评级人力资源的高级化换取金融市场信用评级的高信用。四是深化金融监管组织与民族评级公司的合作,应在监管部门指导下尽快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坚持用准确的信用评级凝练民族评级机构的良好信用。

(四)根本扭转外资控制并垄断我国评级市场的被动局面

鉴于由少数几家美国信用评级机构控制并垄断信用评级市场所带来的巨大信用风险与弊端,美国已经引入相关竞争机制来打破三大评级巨头对评级市场的高度垄断。如美国最新通过的金融监管法案规定,将由美国证交会设立一个中介机构,为金融机构发行的结构性产品安排指定的评级机构提供初次评级。这给以往自行选择评级机构的结构性产品发行商关上了大门。欧盟委员会则准备采取两项措施:一是进一步修改完善将于2010年年底生效的《信用评级机构管理条例》,提议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管理信用评级机构,专门负责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注册和日常监管,并对违反《信用评级机构管理条例》的评级机构进行处罚。二是呼吁建立欧洲自己的信用评级机构。“欧盟需要建立一个欧洲信用评级机构,该机构可以隶属于欧洲央行。容克表示,需要设立一个欧盟机构来挑战标准普尔、穆迪和惠誉三家美国企业在全球的主导地位”。“欧洲应当建立自己的评级机构,以便让欧洲的金融市场更加稳定。”[5]鉴于美国三大评级巨头对我国信用评级市场的渗透、垄断和控制情况已经相当严重,所以我国政府更应当抓紧当前有利时机,尽快出台一些形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如通过对外资的市场准入限制、国家直接参股控股等手段,牢牢掌握我国主流评级机构的话语权,彻底扭转外资控制并垄断我国评级市场的消极被动局面。

(五)努力建立健全我国的信用评级法律制度

本次金融危机充分暴露了美国信用立法与司法、执法中的一些漏洞。华尔街的许多“精英”在滥用金融创新工具过程中,有的已经触犯了法律,但司法与执法部门却熟视无睹,甚至怂恿金融泡沫越吹越大,一些信用评级机构的渎职行为把很多问题债券、问题银行和有毒资产评估为“优等”,无异于在鼓励华尔街肆无忌惮地“圈钱”和犯罪。因此,从立法、司法、执法上进一步完善信用法律体系十分必要。针对金融危机前后出现的“信用评级无信用”的乱象,美国和欧盟都分别加强了对金融与信用法律制度的改革,及时出台了一些新的法规政策。我国也应抓紧出台信用评级基本法及相关配套法规政策,就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及程序、参股控股、合资并购、权利义务、业务经营、法律责任、市场退出等作出全面科学的法律制度安排,努力构造信用评级机构守法诚信经营的良好法治环境。这里必须特别加以强调的是,我国在设计相关法律制度时,一定要认真吸取美国的经验教训,不得在法律政策条文中制定保护评级垄断和免除评级机构法律责任的条款。而应积极引入评级竞争机制,推行“双评级”制度,同时尽快建立起惩治金融市场评级失信的完备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体系。

(六)加速打造避免利益冲突的商业模式

垄断产生腐败,利益剿杀公平。美国金融市场种种评级失信现象的大量发生,与其充满利益冲突的商业模式息息相关。建立金融市场评级信用,必须对这种存在严重利益冲突的商业模式进行大胆的改革。2010年7月,美国公布实施了新的《Dodd-Frank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在这个长达2000多页的框架法案中,要求美国证监会(SEC)研究是否成立一个半官方的机构来解决评级中的利益冲突问题,该机构定位于发债公司和评级机构的中间人,由其选择哪家评级机构来为结构化债券给出初始评级。该法案还允许投资者起诉失误的评级机构,如果一家评级机构在一段时间内给出太多失误的评级,SEC将有权取消其注册资格。这是美国首次明确提出对金融市场现行不合理评级商业模式进行改革。按照这一改革方案,意味着未来信用评级机构将彻底脱离与金融产品发行人即受评对象的直接接触,这显然有利于解决二者之间极不正常的利益交换和利益输送。但是,这一新的评级商业模式的采用又至少可能带来以下两大新的风险:一是受评对象即金融产品发行企业与新设中介机构之间形成不正当的旨在“寻租”的公关关系;二是评级组织与新设中介机构之间形成利益互换的暧昧关系。可见在市场化和规范化建设不足的情况下,信用评级组织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问题并未获得真正解决,最多只是发生了主体的转移,即由过去评级组织的独立性问题转变成了该新模式下新设中介机构的公正性问题。而且,由于在该新模式下评级组织和受评对象双双都需要向新设中介机构公关,其信用评级成本不仅难以下降,反而有可能进一步提升。因此,我国选择金融市场信用评级商业模式,既不能继续采用由受评对象即发行方企业向评级组织付费的模式,也不可完全退回到原有的由投资者(消费者)向评级组织付费的模式,更不要简单照搬美国新法案所设定的由受评对象即发行方企业向半官方性质的中介机构付费的模式,而是应当大胆创新,坚持采用完全规避利益冲突并能有效降低评级成本的评级交易所竞标模式。这种评级商业模式的基本框架要求是:在信用评级行政监管体系内,成立一家专门的信用评级交易所,全体金融产品发行企业和信用评级组织均为该评级交易所的交易成员。任何企业需要发行金融产品并聘请评级组织对其所发的金融产品进行信用评级时,都由金融产品的发行企业在评级交易所内提出公开的评级要约,然后由愿意参与的评级组织领取竞价牌号,通过评级交易所进行不具名的报价竞争,然后决定价低者中标。这一评级商业模式较上述三种评级商业模式具有更多更大的优势,它不仅可以有效解决金融产品发行企业与评级组织之间的私下沟通、合谋与串标等失信问题,也不存在评级组织和受评对象对中介机构的公关问题,同时还可以科学确定评级的收费标准,从而确保信用评级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七)尽快建立客观公正的评级立场、评级方法和评级标准

铸造金融市场评级信用,必须最大限度地排除意识形态的影响和干扰,因而必须尽快建立起客观公正的评级立场、评级方法和评级标准。美国评级巨头们近些年有意将金融市场信用评级“意识形态化”和“政治化”,充分利用信用评级话语权为美国谋取最大的利益,遭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批评和抵制。我国要促进信用评级业的健康发展,防止评级失信现象的产生,首先必须树立起客观公正的评级立场。这一立场的基本特征是:(1)不以某种固定的价值观指导评级标准的制定。任何一种价值观都有其特定的历史、地域和文化渊源,都应受到同等的尊重。在价值观多元化时代,先入为主地固守某种特定的价值观去研发信用评级标准,自然会想当然地认为符合这一价值观的国家制度形态优于其他形态,从而无法对其他政治与文化背景下的国家信用状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使评级标准不仅失去了普适性,而且同时也就失去了信用评级的公信力。(2)杜绝排除狭隘的国家或民族利益倾向。信用评级应当建立在尊重各国在当前国际信用关系中的现实地位的基础上,真正代表各国、各民族和各社会团体的正当利益,反对通过信用评级进行巧取豪夺和利益输送。因为只有保障客观、准确的信用评级信息在国际间传递,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健康发展,世界各国的利益也才能得到长久维护。试图通过掌控评级话语权而满足某些国家的特殊利益取向,最终只能使每个国家的利益都受到损害。此外,促进我国信用评级业发展,铸造金融市场评级信用,还应自主研发信用评级方法和评级标准。由于国内评级机构成立的时间不长,在评级方法上基本上仍处于学习、借鉴、模仿国外评级机构的评级方法和评级技术的阶段,严重缺乏自主研发且具有公信力的信用评级方法和评级标准。但中国信用评级业的崛起,绝不可能照抄照搬美国的评级方法和评级标准,而是必须依靠中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奋发图强与自强不息,独立自主地研发出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适用于国际的信用评级方法和评级标准。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真正提升我国金融市场信用评极的公信力,从而有效增强中国在国际评级市场中的金融话语权。

(八)大力强化金融市场信用评级监管

三大评级机构信用危机和全球金融危机的全面爆发充分暴露了信用评级业监管的严重滞后与不足。痛定思痛,在这些危机发生过后的今天,我们尤其应当认真吸取美国信用评级业监管的深刻教训,重新审视信用评级业监管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通过对信用评级监管体制、政策和措施的调整,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为,重铸金融市场信用评级的信誉,促进金融市场信用评级业的健康发展与其金融风险防范功能的充分发挥。我国是信用评级发展相对滞后的新兴国家,信用评级业还正处在创建初期,国外尤其是美国信用评级监管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给了我国发展金融市场信用评级极大的警示和启示,我国应当引以为鉴,抓紧建立起科学的信用评级监管体制机制,切实保障我国信用评级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应当确立统一的信用评级监管组织。统一评级监管组织的选择确立,主要有三种模式可供参照:一是借鉴美国的做法,由证监会统一负责评级机构的资格及监管,其他部门可以此资格为标准要求评级或使用评级结果。二是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依法授权中央银行统一负责对信用评级业的监管。三是在国家层面上设立一个专门的信用监管机构——中国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其专司信用监管的政府职能,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利益,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对信用行业发展的规划、指导与监督作用。其主要职责设计应当包括:(1)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针政策与发展规划;(2)起草有关规范信用管理(包括信用评级)的法律法规;(3)制定有关信用监管的部门规章;(4)监管信用交易,规范信用交易行为,维护信用交易安全;(5)监管征信、信用评级等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办理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对信用违规违法行为实施惩处;(6)受理与仲裁信用投诉,调处社会信用纠纷;(7)监管社会及金融市场信用信息的处理与传播。鉴于我国目前是一个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国家,对信用评级业的监督管理暂不适宜采用符合美国国情(美国金融体系的基本国情是以直接融资为主)的由证交会统一监管的模式,而是应当选择由我国中央银行来主导的统一监统的模式,待有关条件和时机成熟时再另行组建专门的信用监管机构——中国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

其次,建立信用评级行业协会,加强信用评级行业自律。评级组织不是简单的新闻机构(美国长期将其视同新闻机构),而是金融市场上一种特殊的中介服务组织,所以应当参照我国经济类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在统一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尽快建立起自律性的信用评级行业协会,以便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搞好评级机构的资料审查和日常业务管理,提高各评级机构的自律性。与此同时,评级行业协会还可以和国际评级机构在专业领域以及国际规则和惯例上直接对话,维护我国的主权评级、企业评级和金融产品评级的合理等级,努力维护我国的经济与金融安全。

再次,建立健全信用评级监管手段和措施,切实提高信用评级监管的有效性。一方面,应当建立并实施“双评级+双公开”制度,对同一发行主体由国内具有相应资质的两家评级机构进行评级,并同时发布评级报告和结果。对于允许外资评级机构参与的评级业务,必须同时有一家民族评级机构出具评级报告,绝不允许单由外资评级机构特立独行,单打独斗。另一方面,还应切实加强其他信用评级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建立顺畅的信用监管信息沟通机制、规范从业资格许可、建立合理有效的评级质量检验机制等,促进和规范评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不断凝聚我国信用评级的信用和信誉。

最后,严格执法,及时打击信用评级机构的违法行为。应在完善信用评级违法法律责任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信用评级违法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追究衔接机制,严惩金融市场评级机构的评级失信行为,加大金融市场评级失信的成本。

收稿日期:2012-04-20

注释:

①所谓结构性金融产品,就是将不同资产组合形成资产池,发行不同档次的证券,包括股本级、中间级和优先级三种级别,证券档次不同其风险和收益也不同,以满足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的需要,证券偿付由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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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信用评级违约的对策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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