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风险、监管结构与农村融资机制设计--兼论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_道德风险论文

道德风险、监督结构与农村融资机制设计——兼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村论文,融资论文,金融体系论文,机制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JEL分类号:G21;Q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246(2010)06-0189-18

一、引言

农户(或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难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改革面临的核心问题。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特别是农业银行从县以下机构的撤出和收缩,我国当前农村金融体系实际上演变成以农村信用社占主导的格局,但农村信用社在机构性质、内部治理和历史问题的影响下,难以满足农村的金融需求,与此同时民间金融则受到很大的压抑。农村金融体系不发达,导致了农村资金外流、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由此造成了农村和农民生产经营所需资本投入严重不足,制约了我国“三农”的发展(成思危等,2005)。因此,自2006年以来我国启动了新一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其基本方向是放宽农村金融市场的资本准入,允许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各类金融机构,包括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以及只存不贷的商业性民营小额贷款公司等,开展对农村的金融服务①。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进行改革的同时,我国农村经济的现实也发生着逐步转变。从我国农村经济的现状来看,尽管总体上小农经济仍然占主要地位,但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活动也出现了三个新的显著特点:规模经营农户的出现;农村中小企业的发展以及以“公司加农户”为代表的农业产业化模式的兴起。农业产业化的进程推动了农村专业经济组织的发展,必然对农村金融需求和供给提出新的要求。新一轮的改革措施能否促进农户融资,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的出现能否有助于改善单个农户所面临的融资困境,直至农村金融体系应如何改革,是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实践和理论研究所面临的重要课题。农户融资难问题是我们理解农村金融体系的起点,而缓解农户融资难的关键在于解决农户与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何广文,2002),设计有效的融资机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因此,本文旨在从融资机制设计的角度建立农村金融体系安排的微观基础,为理解我国当前农村金融体系变革提供一个分析框架。

现有文献对农村金融体系的研究大多建立在二元金融结构理论基础上。麦金农(1973)认为,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市场表现为典型的相互分割、平行发展的二元金融结构。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由于普通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中小农户和企业普遍缺乏抵押品以及法律不完善,贷款成本往往很高。以民间借贷为代表的非正规金融在信息甄别、监督和合约执行上具有独特的优势(Stiglitz and Weiss,1981),而以银行为代表的正规金融由于专业化和规模经济效应资金筹集成本相对较低(Folro et al.,1991),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因各自的优势在不同的领域发挥着作用。国内学者认为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也属于典型的二元金融结构,并以此为基础探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张杰(2003)以小农经济为前提,在研究了小农家庭的功能与融资顺序后认为,小农融资的圈层结构决定了非正规金融的主导地位,由国家主导的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不适合小农经济。近年来,研究者们从原来注重供给方研究开始转向重视需求方研究,并且将农村二元金融结构进一步划分为民间金融、合作金融、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四类(第一项属于非正规金融,而后三项则属于正规金融)。认为复杂化的农户经济结构和收入结构导致了金融需求的多样化,为适应金融需求的变化应建立包括四类金融在内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供给体系(谢平,2005;刘锡良,2006)。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各类金融资本和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的出现,上述二元金融结构分析方法的缺陷日益显现出来。首先,这种简单的二元分类方法没有考虑到金融交易更复杂的中间结构,特别是没有考虑到产业化引起的小农经济组织化及由此给农户融资带来的影响。即使在四元分类中,民间金融、合作金融、商业性金融以及政策性金融也基本上处于一种割裂状态,没有将各类融资方式有机结合起来②。而且这种划分方法也缺乏经济学的标准,使得问题的分析过于简化。其次,无论是基于供给还是需求的视角都没有将农村金融体系的分析建立在激励相容的基础上,即如何利用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各自在信息、监督和资金来源上的优势,实现农村融资的激励相容机制。

任何融资活动都面临着借款人的道德风险,如何减少由此带来的影响,提高投资者(贷款人)可保证收入是融资制度设计的核心③(Tirole,2006)。抵押品是克服道德风险的基本手段,但农村地区普遍缺乏抵押品是导致农户融资难的基本原因,因此发展抵押品替代机制是农村融资制度设计的关键。在农村地区由血缘、亲缘和地缘关系发展而成的社会和组织资本是物质抵押品的良好替代机制,能够对有形物质资本的形成起重要影响(Stiglitz,1999)。更重要的是近年来在农村产业化中出现的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可以将单个农户与市场有机地连结起来,能够有效地克服单个农户在融资中出现的道德风险。可见将分散的小农户通过适当的方式组织起来是解决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为了克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问题,监督是缩小信息差距的重要方法,有助于改进契约(Holmstrom,1979),因此适当的监督方式可以替代抵押品不足,提高融资的可得性。

从融资合同设计的角度来看,由于道德风险和有限责任的存在,为了激励借款人努力,借款人需要获得有限责任租(Laffont and Martimort,2002),有限责任租的存在增加了对抵押品的要求。解决融资问题的关键在于放松借款人激励约束条件,减少有限责任租,提高投资者的可保证收入,降低抵押品要求,使融资更加可能。组织化或分散化是改善融资条件的首要机制④。通过将多个投资项目集中在一个借款人或将不同借款人项目集中到同一贷款人(或贷款中介)名下,允许借款人(或贷款中介)从成功的项目收益中抵押支付失败的项目,可以实现项目之间的交叉补贴,放松了借款人(或贷款中介)的激励约束,减少了借款人的有限责任租,有利于降低抵押品要求,从而减轻了单个借款者所面临的融资困境(Tirole,2006)。Diamond(1984)认为,当多个项目相互独立时,多元化可能会带来大量激励性收益。分散化降低了事后监督成本,无须再对中介进行监督,这种代理监督安排内生了金融中介结构⑤。农村融资的组织化方式可以分为自组织即借款人之间采取某种形式的合作化,如团体贷款、资金互助社或信用社;他组织或中介化,即通过第三方(金融中介或非金融中介如农村经济组织)将单个借款人与普通贷款人联结起来。监督是对融资条件产生影响的另一个重要机制。Holmstrom and Tirole(1997)认为,监督对抵押品要求具有替代效应,影响到融资可行性。当借款人抵押品价值较低不足以直接融资时,引进代理监督者可以提高投资者可保证收入,有利于促进融资。Conning(1996)对农村各类融资方式的比较中也验证了这一点。其基本结论是:在自我融资、民间借贷、贸易信贷和银行借贷等四种融资形式中,抵押品要求依次递增,而监督强度则依次递减,较低的抵押品要求往往面临着较强的监督。这种替代效应存在的原因在于监督活动降低了借款人道德风险的范围,减少了有限责任租,从而降低了抵押品要求,但不同的监督方式对农户融资条件的影响存在着显著差异。

在农村融资活动中,监督方式一般可分为无监督(如信用贷款)、直接监督(如民间借贷)、代理(中介)监督(如金融机构贷款)、同组监督(如团体贷款)(peer monitoring)。各类监督方式面临着不同的监督成本,影响到农户的融资条件。在直接监督中,监督成本就是为实施监督和控制活动所花费的监督活动成本,而在代理和同组监督中,除此之外引进监督者还必须给予其激励实施监督活动,监督者因而获得了监督租即监督激励成本。在代理监督中监督者可以通过投入部分资本到借款人风险项目中来承诺降低监督租;而在同组监督中,连带责任合同使得每个借款人必须给予激励保持努力和作为其他成员的监督者,借款人被迫从他们的有限责任租中支付监督租(在代理监督中两者必须分别支付给借款人和代理监督者),在不破坏激励的情况下使得激励奖金更经济,从而更有助于减少有限责任租和监督租。除了上面两类监督成本外,还存在着其他的代理成本,如代理监督者自身存在代理问题;代理监督者与借款人之间、团体贷款中借款人之间可能存在合谋问题。合谋的存在提高了监督成本,降低了监督活动的有效性(Tirole,1993;Dessf,2004)。因此在融资结构设计中是否引进监督者以及采取哪种监督方式取决于有限责任租的减少和监督成本之间的权衡,而监督能否促进融资则最终取决于是否有利于降低融资所需的抵押品要求。

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监督活动可以由金融机构也可由非金融中介来实施,特别是利用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在监督结构中的作用可以对农村融资条件的改善产生重要影响。新型农村经济组织是在农业产业化中连接单个农户与市场之间的中介组织,包括农业关联企业和农户自己组建的专业技术协会、农协或合作社等服务组织(赵德余、温思美,2005)。在经营模式上,正由农业产业化之初的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农户”向“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或“龙头企业+大户+农户”转变(周立群、曹利群,2001)。农村新型经济组织除了为农户提供生产资料供应、生产作业以及销售服务外,还可以对分散农户的道德风险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具体而言,农村经济组织可以在农户融资安排中发挥五方面的作用:一是对农户生产有较好的了解和控制,从而易于监督;二是对农户的生产提供部分资金(或实物),促使其有激励去监督农户的生产活动以保证投资收益的实现;三是为农户提供技术指导可以提高投资成功的期望收益,比单纯的借贷关系更容易促进融资;四是更易于接受农业产出作为抵押物,提高了抵押品水平;五是将单个农户与金融机构联结起来,提高融资的组织化程度。其中不同的经济组织具有各自的特点发挥的作用存在差异,合作社或专业协会因是农户自己组建的组织可以进行有效的监督,但却面临着资金不足和缺乏抵押性资产的困难;龙头企业则在资金提供方面具有一定优势,而在监督效果上有所欠缺。因此,农村融资机制设计应充分考虑各类新型经济组织在资金支持、监督、技术指导等方面的比较优势产生不同的融资结构,实现抵押品要求的降低,促进农村融资活动⑥。

本文的分析框架考虑了受制于借款人的道德风险和有限责任,同为风险中性的普通投资者与潜在借款人(农户)之间的融资合同设计问题。通过组织化和监督的方式,充分利用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和各类金融资本(或金融机构)重要的中介(监督)功能,可以产生有效的融资结构,促进农户融资。“把激励搞对”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经验,设计激励相容的农村融资机制是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重要内容。本文从合同设计的角度,以农村融资的抵押品决定为起点,沿着Holmstrom and Tirole(1997)和Conning(2005)的建模思路,采用普通投资者—(中介)—借款人结构来分析农村融资结构问题。以下的部分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抵押品决定的基本模型以及三种基本的监督方式和分散化对融资条件的影响;第三部分是考虑农村新型经济组织作用时的融资(监督)结构;第四部分是对相关农村财政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的讨论;第五部分是全文总结及政策含义。

二、抵押品要求及三种基本的监督融资机制

(一)抵押品决定的基本模型:普通投资者无监督时的情形

从命题1的证明可以看出,只有当借款人的抵押品超过某一值时才能获得融资,低于此值将被排除出信贷市场。因此,提高农户融资能力的首要因素就是扩大抵押品的范围。抵押品范围越广,抵押品实现价值越大越有利于农户融资。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户拥有的抵押品主要有土地、房屋、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其中土地是最大的抵押品,但我国《物权法》禁止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土地作为资产效能的发挥,而单个农户生产的农产品因难以进行有效监控而很难进行抵押。因此对现行土地制度实施改革,赋予农户土地的流转、继承、抵押、入股等合理的处置权,并通过合适的组织化如成立土地银行、以土地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等方式实现农户土地抵押可以促进农户融资;在农户融资中引进农村新型经济组织有助于加强农产品生产流通的监控,将其纳入到抵押品的范围;此外加强农村抵押品市场建设可以便利抵押品的价值实现。鉴于农村抵押品的提供受到客观因素的制约,在抵押品缺乏的情况下,为了提高农户融资能力需要发展抵押品替代机制:一是利用农村的社会资本,即通过乡村的道德力量所施加的社会惩戒可以降低借款人的道德风险。此外改善农村借贷合约的法律执行也可以减少借款人的私人利益B;二是通过投资的多元化或分散化,如农户兼业经营或引进农村新型经济组织来提高组织化程度并获得技术支持,可以实现项目风险的分散,增加项目的期望收益R;三是通过实施监督活动可以发现借款人的道德风险,减少有限责任租。本文以下将就后两个主要的替代机制如何被用来设计有效的农村融资结构,促进农户融资展开分析。

(二)三种基本监督方式下的融资

当最低抵押品达不到普通投资者所要求的可保证收入时,就需要监督活动来限制借款人道德风险行为,减少有限责任租。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监督活动可分为三类,分别对应着不同的融资形式:一是直接监督,如亲朋好友间借贷、民间借贷、贷款公司(只贷不存);二是同组监督,主要是合作性金融,如抬会、团体贷款、信用合作社等,也可以发生在专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社中;三是代理监督,即某种形式的中介化,代理监督者可以是无资本的纯粹中介如贷款经纪人,也可以是提供部分自有资本的非金融中介,如龙头公司利用自有资本和银行贷款为农户提供资金,或金融中介机构,如银行通过吸收存款加上自有资本来提供贷款。

只要监督活动是有益的,纯粹代理监督有助于融资;在监督者投入部分或全部资本情形下,监督能否改善融资条件取决于监督减少的有限责任租与监督成本的相对大小。

2.同组监督

同组监督出现在借款人合作化的融资方式中,这里以团体贷款为例来说明。在团体贷款中,一方面借款人需要从事自己的投资项目;另一方面由于相互负有连带责任,借款人之间存在着相互监督。团体贷款的激励就是一个多任务下的委托人—多代理人问题,需要激励小组成员实施自己的投资项目而且以最低成本进行彼此监督,最优的合同必须满足借款人的有限责任约束以及努力激励和监督激励。团体贷款一方面通过分散化机制(需要所有借款成员都成功才给予正的激励补偿)来创造“社会抵押”来获得更好的融资条件;另一方面通过承担连带责任,监督成本由借款人自己承担,借款人被迫从他们的有限责任租中支付监督成本,从而实现了借款人激励上的经济性,而在代理监督中有限责任租和监督租必须分别支付给借款人和外部代理监督者,这减少了有限责任租,从而降低了融资所需的最低抵押品要求。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同组监督可能占优于代理监督,即使代理监督者有较好的监督技术和更多的监督资本。

3.监督者存在代理和合谋问题

与无监督融资相比,只要监督活动是有益的,监督的存在一般会降低抵押品要求,有利于融资,但监督融资还面临着其他的代理成本,在代理监督中,监督者自身可能存在着代理问题以及监督者与借款者之间的合谋行为;同组监督也同样受制于监督上的合谋行为和搭便车行为,这些代理成本会增加融资的难度。

(1)监督者存在代理问题

在代理监督中,当监督者存在委托—代理结构,如在股份公司中,股东作为委托人提供监督资本而经理作为代理人则具体负责实施监督活动,代理人可能因为自己的私人利益选择不监督,为了激励代理人实施监督必须给予其租金,这会减少普通投资者的可保证收入,提高抵押品要求。假设监督活动成本c需要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分担,两者分别为tc,(1-t)c,0≤t≤1(在金融机构贷款中,贷款调查和审核的费用既包括信贷员自己的努力成本,也包括金融机构所承担的内部处理成本)。代理人进行监督可以实现借款人努力,而不监督会造成借款人偷懒,但代理人因此可以获得私人利益b。此时最优合同设计需要在借款人规划Ⅱ的基础上将监督者激励进一步区分为监督委托人的激励和监督代理人的激励。

团体贷款通过借款人之间的分散化也降低了抵押品要求(见命题3)。分散化实现了项目收益之间的交叉补贴,放松了借款人(或贷款中介)的激励约束,在代理监督和同组监督中,分散化还节约了监督租,从而有助于融资。由此得到推论4。

推论4:分散化(组织化)原理、监督方式与融资条件:通过借款人多元化投资、团体贷款(借方自组织)、中介贷款(贷方中介化),分散化(组织化)在不同的监督方式下都能有效地降低最低抵押品要求,促进融资。

多元化带来的激励好处取决于项目之间的相关程度,一般而言多元化效应与项目之间的相关程度成反比。当不同项目之间完全独立且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激励时带来的好处最大,随着项目之间的相关程度越来越高,多元化的激励效应将递减,特别地,当项目之间完全相关时,分散化没有任何影响,因为此时借款人的参与约束和激励约束都没有变化,得到的最低抵押品要求与单个项目融资时的情形完全一样。与上述理由相同,单纯将多个项目简单地放在一起分别进行激励也不能实现分散化效应,必须通过借款人多元化或贷方中介化将项目集中在单一经济主体名下进行统一激励,即提高组织化程度才能实现降低抵押品要求。在农村地区,与分散化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金融机构的跨区域经营,目前的监管政策基于审慎原则对跨区域经营进行限制可能会阻碍分散化效应,反而不利于降低机构的整体经营风险(11)。

三、农村新型经济组织与融资结构

农村新型组织与农户之间存在着产业上的密切联系,一方面可以为农户提供生产资金和技术支持,另一方面还可以进行有效监督来克服农户事前(借款人选择不努力获取私人利益)和事后的道德风险(借款人进行收益转移)。其中各种农村经济组织的作用具有不同的特点:农民自组织的机构如专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社可以对农户进行有效的相互监督和发挥部分技术指导的作用,但它们受制于资金不足,缺乏监督资本和抵押性资产;而第三方经济组织如龙头公司(或大户)可以对农户进行有效的技术指导、提供部分资本支持或担保并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与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相比,金融机构具有充裕的资金来源,但在监督效果上则显得欠缺。如何发挥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和金融机构各自的优势是农村融资结构设计中的重要问题。我们将融资中中介的作用区分为监督和提议(即技术支持)(Tirole,2006),这两项职能可以由同一机构兼任,也可由不同机构分别担当,通过对融资条件的比较可以帮助我们选择有效的融资结构。

(一)监督、提议与融资结构比较

当提议增加的收益大于提议成本加上借款人有限责任租之和时,单纯引进提议者有助于改善融资条件,而在监督基础上引进提议者改善借款人融资条件则需要提议增加的收益大于提议成本加上借款人和监督者的租金之和。监督者和提议者由同一机构担当比分别由不同机构担当更有利于融资是由于激励成本更低,即。正如在团体贷款中完成自己的投资项目和监督别人由同一个人来承担可以节约成本一样,将提议和监督给予同一个人也有利于节约监督和提议成本(12),当提议和监督成本具有互补性时就更是如此。命题5的结论表明,鉴于新型经济组织在融资结构中能发挥监督和技术指导作用,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龙头公司借款给农户,而自身更多地充当普通投资者角色;或者发展由新型农村经济组织直接或参股组建金融机构,比纯粹由民间金融资本发起成立的贷款公司更有利于农户融资。

(二)考虑事后道德风险时的融资结构

前文的分析中借款人的努力程度选择影响到项目收益的实现,属于事前道德风险,而项目收益实现后借款人还存在着转移收入的可能则属于事后道德风险,这与项目收益的可验证性密切相关,监督活动可以限制事后道德风险的范围。由于单个农户生产的分散化使得借款人转移农业投资收益变得相对容易,这势必会减少投资者的可保证收入,导致抵押品要求提高,进而影响到事前融资的发生。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由于与农户存在着产业技术上的关联可以有效地对这种事后道德风险进行监督,但监督的效果取决于经营组织形式的紧密程度。在松散型组织如龙头公司+农户模式中,农户有较强的动机通过隐瞒产出或私自出售来转移投资收益;在紧密型组织如龙头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中(见图2),农户专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社可以充分发挥相互监督优势来制约农户事后道德风险问题,减少投资收益转移的可能。因此无论是将农作物产出作为投资收益还是作为抵押品来看,紧密型的组织模式都更有利于促进农户融资。假定农业产出实现后农户可以转移θR的收益,0≤θ≤1,不同的组织形式对θ值的影响存在着差异。对于事后道德风险的防范,监督者分别由银行、龙头公司和专业合作社来履行的话,其有效性逐步递增,从而θ值依次递减。

四、相关政策讨论

在农村金融市场上,政府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政府可以实行强制性的金融制度安排,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退出和市场竞争等各方面实施监管;另一方面政府的公共政策影响着农村融资环境。这些政策包括:提供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和教育等农村公共品(可以促进农业投资和收益的提高);实施各种财政补贴政策,如对农业生产活动进行直接补贴或对农业信贷进行间接补贴(如对农村金融机构注入公共资金和实施税收优惠);提供农村融资合同的制度基础设施,包括抵押品的登记和处理、合同执行等。这里从农村融资机制设计角度着重讨论政府的两类相关政策对我国农村融资活动的影响(13):一是财政应该对谁补贴更有利于融资,即对农民直接补贴还是对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补贴;二是针对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状况,实施什么样的的监管政策更有效。

(一)财政应该对谁补贴:农户还是金融机构

财政补贴政策既可以针对农户(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当前我国农村实行的对粮食生产和购买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资料进行直接补贴,也可以采取针对农村金融机构(代理监督者)的经营活动进行间接补贴。在代理监督结构中,前者有助于直接提高投资者的可保证收入,而后者则有利于减少监督租金,通过降低监督成本间接提高了可保证收入。采取什么样的财政补贴政策需要比较上述两种补贴方式对农户融资条件的不同影响。

命题8:无论是针对农户还是针对金融机构实施财政补贴都可以降低借款人的抵押品要求,有利于促进农村融资;在财政补贴相同的情况下,对农户直接补贴比对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补贴更有效。

对农户实施直接补贴之所以比对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补贴更有利于融资,主要是因为在监督资本稀缺情形下,金融机构(代理监督者)需要获得监督租,尽管财政补贴减少了监督租,但对投资者可保证收入的提高幅度却没有直接补贴情形下大。当前我国农村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很多金融机构不愿意参与农村融资活动,对其进行财政补贴有助于吸引各类监督资本。因此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上,为了防止资金流出农村地区,在财政状况许可的情况下,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补贴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农村金融市场监管政策:有限进入与适度竞争

金融市场的竞争状况影响到借贷双方之间的谈判力量,决定着投资剩余收益的分配,进而影响到双方参与融资活动的激励。一方面在市场垄断情形下,金融机构会获得过多的监督租金,关系中优势一方会运用自己讨价还价的优势地位从对方榨取租金(Sharpe,1990),从而增加了借款人的融资难度。另一方面过度竞争也会导致监督租金耗散(使得β=γ),金融机构难以持续经营,借款人将无处融资。而保持适度竞争则可以保证金融机构获取一定的监督租,对于借贷双方都是有利的(14)。下面我们利用讨价还价中的利益分配来分析农村金融市场的最优竞争程度。在代理监督中,借款人的剩余收益S=B-B(c),监督者与借款人之间可以就此进行讨价还价,系数μ(0≤μ≤1)表示监督者获得的份额,用来衡量市场的竞争程度,μ=1表示完全垄断,μ=0则表示完全竞争。

监管政策直接影响着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状况。总体来看,我国目前农村金融市场是以农村信用社占主导的垄断格局(15),现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是通过引进各类资本来参与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旨在发挥其各自的监督优势,减少信用社垄断下的监督租金促进农户融资,提高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运行效率。但也要防止由于过度竞争会削弱农村金融机构合理的利润水平,影响到其可持续发展能力。因此对农村金融资本的进入要采取有序稳妥的监管原则,鼓励适度竞争。

五、主要结论及政策含义

我国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着金融压抑问题,金融供给严重不足,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有效的农村融资合约设计是解决农村融资难的重要途径。利用传统乡村社会自身在亲缘和地缘上优势以及现代农村转型中的组织化资源,通过农民借贷合作化或者通过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和金融机构实现中介化,结合不同的监督方式,可以设计出有效的融资结构,促进农村各类金融资源的有效联结,实现降低抵押品要求,改善农户融资条件。其中,农户拥有的抵押品价值、农村可用的监督(中介)资本数量以及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和方式决定了不同的融资结构,借款人可以选择直接贷款,通过借款小组或代理监督者来进行融资。农村融资结构的设计贯彻了激励相容的原则,其创新之处在于利用组织化和监督的抵押品替代机制,降低了借款人的道德风险,改变了以往正规金融机构直接对应广大单个农户所带来的融资难问题。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对于改善中国小农经济现实背景下的农村融资困境尤其具有启发意义。本文的分析有助于理解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加强其组织化或中介化的程度,提高农村融资市场效率,有助于缓解农村金融市场的信贷约束,促进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深化。

本文在多个方面拓展了现有文献的分析框架:一是强调了改善农村融资条件的两个主要机制,即监督和分散化,对监督方式(以及监督者)和分散化渠道的讨论更加深入、系统化和一般化,并将组织化作为综合监督和分散化双重机制的农村融资结构创新思路。二是在监督分析中,将无监督、直接监督、代理监督和同组监督等四种监督方式进行了统一的分析和比较,特别是对直接监督与代理监督作了比较分析;在代理监督分析中,本文进一步考虑了监督者自身可能存在的代理问题以及监督者与借款者之间的合谋行为对借款人融资条件的影响。三是对通过组织化创新农村融资模式作了仔细分析,着重利用农村经济组织的多种功能,基于监督和提议(Tirole,2006)两种监督方式的不同组合对农村融资结构进行了创新设计。四是从融资机制设计角度讨论了政府对谁补贴和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监管两类相关政策。

本文的分析结论对我国当前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具有重要启示意义。首先,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应改变国家主导的制度供给,应着重给予人们自主选择和创新的权利,让人们通过交易寻找最优的融资结构。其次,伴随着农业产业化进程,在农村地区要大力推进社会和经济的组织化程度,鼓励农民成立各类合作性组织,实现单个农户在融资中的有机联合,突破单个农户面临的融资瓶颈。再次,应鼓励和支持各类监督资本进入农村,改变单纯由正规金融机构占主导的模式。放宽民营资本设立村镇银行、组建贷款公司的限制,提高其入股比例,特别是要支持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组建、入股农村金融机构和成立担保公司。最后,改善包括农村土地制度和金融市场法律在内的制度基础设施,有助于扩大农村抵押物的适用范围,提高抵押担保的执行效果,促进贷款供给增加。

注释:

①监管部门在放宽农村金融资本准入的同时又进行了审慎的限制。在新型机构中,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由农户自愿组建,是一种经典意义上的农民合作金融组织;贷款公司必须由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发起组建;设立村镇银行必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主要发起人,且控股比例不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总额5%以上的,需要事先经监管部门批准。

②有部分文献注意到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之间的联系。在不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不但存在着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之间的垂直联系,如私人借贷中相当比例的借贷资金来源于正规金融部门(Ghateetal.,1992;Aryeetey,1995),而且非正规金融之间还存在着横向联系,如一些农业大户充当着小农户与生产资料供应商、农产品收购商之间的金融中介(Germidis,1990;Folroetal,1997)。尽管上述文献观察到了两者联系的现象,但其中联系的具体机制还没有被很好地理解。

③有些文献从逆向选择角度来研究农村金融的机制设计问题。张杰(2007)根据不同收入水平的农户所能提供的抵押品差异,认为通过设计抵押物和利率的合同组合可以实现农村信贷市场的分离,富裕型农户选择正规金融部门(较高抵押要求,较低利率),维持型农户选择小额信贷机构,而贫困型农户则需要国家贫困救济。刘锡良、洪正(2005)分析了农村小额信贷市场的分离均衡,得出了类似的结论。

④同一个融资安排从借款人角度来看是组织化,而从贷款人角度来看则可能是分散化,本文对这两种说法根据不同情形交叉使用。

⑤在Leland and Pyle(1977)的研究中,在借款人风险厌恶和逆向选择假设下,银行(贷款中介)作为借款人的信贷联盟还可以有效降低信号发送成本,从而有助于融资。

⑥利用产业关联来提高融资条件的思想得到众多研究者的关注。林毅夫(2005)提出由龙头企业成立担保公司,即龙头企业+担保公司+银行+农户的“四位一体”的融资模式,有可能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之一。晏露蓉等(2007)认为,采用行业性专业担保或引入上下游企业担保的模式可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这是因为在前一种模式中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对融资企业具有信息优势,可以有效降低监控成本和违约损失及处置成本,而且行业性专业担保机构中的会员中小企业间会实施相互监督,监控成本低;而在后一种模式中可以借助企业间的相互监督机制和群内企业内部信誉传导及惩戒渠道,以及资产易在行业内部最大变现的特征,来有效分散担保风险。阮建青等(2007)认为产业集群在中小企业克服资本壁垒上起着关键性作用。产业集群内部的企业家一方面通过社会资本来克服运营资本困难,另一方面小企业可以利用上下游较大企业的商业信用,而这些较大企业则可以通过银行贷款和自身资本来对小企业进行融资。

⑦监督技术与监督方式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一般认为民间借贷(直接监督)和团体贷款(同组监督)是建立在人缘、地缘和血缘关系基础上,监督者可以低成本地获取信息,在监督效果上比金融中介贷款(代理监督)更有效。不同监督者其监督技术差异主要体现在c的大小或对B(c)的影响上,c或B(c)较小表明监督技术具有优势。监督技术的具体差异不在这里明确建模,而主要考虑监督中激励成本和其他代理成本。

⑧代理监督租可以这样理解:由于投入的部分监督资本等于lc/β(1-l),稀缺性的监督资本要求比普通资本更高的超额报酬就是:(β-γ)lc/β(1-l)=lc/(1-l)-γlc/β(1-l),这一解释与监督者投入全部资本所要求的超额报酬的经济含义一致。

⑨最近银监会规定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转变为村镇银行,但基于风险考虑需由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组建,这势必将弱化原有股东的监督激励和监督优势,可能会导致制度创新失败。

⑩根据HolmstromandTirole(1997)和Conning(1996)的分析,借款人提供的抵押品价值为时,分别对应着无融资、团体贷款、代理监督贷款和无需监督贷款情形。当本文考虑到监督者的代理和合谋问题时,上述对应关系将变得不再明显。

(11)考虑分散化对监督技术的影响可以决定农村金融组织的最优规模。根据所依赖的信息差异,监督方式又可分为普通监督和地方性监督。分散化一方面有助于降低整体经营风险和激励成本,但另一方面随着区域的扩大可能面临地方性监督弱化带来的监督活动成本上升,从而限制了分散化的规模(Cerasi and Daltung,2000)。因此农村金融组织的最优规模(或机构形式)设计就需要考虑分散化效应与地方性监督弱化之间的权衡。这意味着对于当前的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而言,随着业务发展,应该实行某种形式的联合和适度跨区域经营。

(12)如在公司治理中董事会就同时兼任战略决策和监督两项职能;在风险投资中,风险资本家除了对企业家进行监督外,还对所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积极介入,包括提供顾问、战略咨询、帮助公司将创新产品推向市场以及帮助公司雇用高层经理人员等。

(13)在我国经济转型中,由于分权竞争和在动员、组织和执行上的优势,政府在促进企业融资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如国家开发银行实施的中小企业“四位一体”的融资模式就是一个典型例证,这种模式采用银行+政府+社会中介+借款企业结构,利用政府在担保、信息和合同执行上的优势和分散化效应(通过政府将众多中小企业集中起来发放打包贷款并提供担保),有效地改善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

(14)对适度竞争的分析类似于银企关系中成本与收益之间的权衡。长期关系一方面会带来敲竹杠问题,但另一方面也会促进监督和信息成本的跨期分摊,有助于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使借款人更容易得到信贷和优惠(Rajan,1992)。

(15)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格局表现为四个特点(刘锡良等,2006):一是中等及中等以下农户的贷款市场中存在着信用社的垄断;二是在高收入农户或龙头企业的贷款市场存在过度竞争;三是在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领域供给不足;四是商业性保险、证券、担保、信托投资、租赁等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农村的业务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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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风险、监管结构与农村融资机制设计--兼论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_道德风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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