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似还是不同?_韦伯论文

相似还是不同?_韦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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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上的中西方文明究竟相似还是相异,①近现代国外学者进行过颇有价值的历史比较。在此过程中,尽管学者们的观点不尽一致,有时甚至截然对立,但主流意见还是比较清楚的。重温这些比较对于我们从历史角度认识世情和国情,正确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坚定不移地走改革开放道路,将中国建设成一个自由民主的现代文明国家不无价值。

      欧洲对古代中国历史文化的系统认识肇始于新航路开辟后的西学东渐。16世纪耶稣会士在将天主教传入晚明的同时,也把古代中国文化带回欧洲,为启蒙思想家建构世界历史体系提供了东方样本。从启蒙运动起,中西方历史比较便引起欧洲思想家的重视,并由此开始较为系统地辨析它们的异同。孟德斯鸠和伏尔泰对古代中国的政制持有截然不同的看法。孟德斯鸠认为世界上存在民主、贵族和专制三种政体,古代中国当属最后一种。“人们曾经想使法律和专制主义并行,但是任何东西和专制主义联系起来,便失掉了自己的力量。中国的专制主义,在祸患无穷的压力之下,虽然曾经愿意给自己带上锁链,但都徒劳无益;它用自己的锁链武装了自己,而变得更为凶暴。”孟德斯鸠崇尚英国的三权分立原则,“这就是英格兰的基本政制: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它们通过相互的反对权彼此钳制,二者全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行政权又受立法权的约束。”他坚信,英国的法治传统来自古日耳曼人的原始民主制,“试读塔西佗的伟大著作《日耳曼人的风俗》(即《日耳曼尼亚志》——引者注),就会发现,英国人是从日耳曼人那里吸取了他们的政治体制的观念的。这种优良的制度是在森林中被发现的”。②

      伏尔泰否认几个世纪以来西方旅行者和传教士乃至孟德斯鸠提出的古代中国存在专制制度的观点。“这些人从表面现象判断一切:看到一些人跪拜,便认为他们是奴隶,而接受人们跪拜的那个人必定是1.5亿人生命财产的绝对主宰,他一人的旨意便是法律。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而这正是我们将要讨论的。这里我们只需指出:在帝国最早时代,便允许人们在皇宫中一张长桌上写下他们认为朝政中应受谴责之事,这个规定在公元前2世纪汉文帝时已经实行;在和平时期,官府的意见从来都具有法律的力量。这一重要事实推翻了(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对世界上这个最古老的国家提出的笼统含混的责难。”他崇拜古代中国的官僚制和科举考试制度,认为17世纪和18世纪初中国的政治制度在世界上最为先进,“人类肯定想不出一个比这更好的政府:一切都由一级从属一级的衙门来裁决,官员必须经过好几次严格的考试才被录用”。他坚称当时的中国不存在一个专制独裁的政府,因为“独裁政府是这样的:君主可以不遵循一定形式,只凭个人意志,毫无理由地剥夺臣民的财产或生命而不触犯法律。所以如果说曾经有过一个国家,在那里人们的生命、名誉和财产受到法律保护,那就是中华帝国”。③伏尔泰对法国旧制度也极力加以美化,他在其之前出版的另一部代表作中,将作为旧制度典型代表的路易十四时代(1638-1715)视为世界历史上四个值得重视的时代,甚至认为“可能这是四个时代中最接近尽善尽美之境的时代”。④

      启蒙运动还只不过是欧洲人构建世界历史体系的发端。19世纪属于历史学的世纪,自此以来世界历史知识的积累才真正称得上蔚为大观。黑格尔、马克思和韦伯在他们各自的时代都是学贯中西的思想巨匠,并不约而同地主张东西方文明是相异的。黑格尔主张,世界历史属于精神的领域,而精神的本质是自由,因而有无自由之精神便成为民主和专制的分水岭。东西方在精神自由和政体形式上截然不同,⑤“东方从古到今知道只有‘一个’是自由的;希腊和罗马世界知道‘有些’是自由的;日耳曼世界知道‘全体’是自由的。所以我们从历史上看到的第一种形式是专制政体,第二种是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第三种是君主政体。”⑥黑格尔认为东方所有人都没有自由(因为所有人都无异于皇帝的奴隶,而皇帝也是他自己欲望的奴隶),古希腊、罗马和日耳曼的自由从部分人扩大到所有人。由此,他将东方比作历史的幼年时期,希腊为青年时期,罗马为壮年时期,日耳曼为老年时期,从而展现了一部自由意识如何沉睡、萌发和不断进步的世界历史。

      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旨在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征,为此将其与之前和之后的生产方式进行比较。在论述资本主义以前的各种公社所有制形式时,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有关东西方分属不同政治制度的观点。不过他主张,造成东西方政制差异的根源,在于亚细亚和古典古代(即古希腊和古罗马,下同)、日耳曼两种类型的公社土地所有制形式。⑦亚细亚是“以东方公社为基础的公社土地所有制”,而古典古代和日耳曼则是“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土地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导致公社与其成员的关系大相径庭。实行土地公有制的亚细亚公社属于统一体,而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古典古代和日耳曼公社只是一种联合体或者比联合体还要松散的联合。换言之,公社成员有无财产所有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政治体制采用民主还是专制。马克思对亚细亚公社的土地公有制与专制君主之间存在必然联系的论述极富启发性:“在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式中,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实际的公社却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因为这种统一体是实际的所有者,并且是公社财产的真正前提,所以统一体本身能够表现为一种凌驾于这许多实际的单个共同体之上的特殊东西,而在这些单个的共同体中,每一个单个的人在事实上失去了财产,或者说,财产对这单个的人来说是间接的财产,因为这种财产,是由作为这许多共同体之父的专制君主所体现的统一总体,通过这些单个的公社而赐予他的。因此,剩余产品不言而喻地属于这个最高的统一体。”⑧

      韦伯拥有与马克思大致相同的问题意识,即什么是欧洲的资本主义,以及它是如何产生的。他认为,尽管资本主义不是早期现代欧洲的发明,它自古就有且非常普遍,“然而,西方世界却赋予了资本主义他处所未曾有过的重要意义,这是因为西方世界发展出了他处所没有的资本主义的种类、形式与方向。”这就是被赋予了资本主义精神的资本主义,理性化是这种资本主义精神的主要特征,而宗教改革后的新教伦理成为孕育它的温床。⑨为了验证这一结论,韦伯比较了世界其他几种宗教及其与所在国家理性化资本主义发展与否的关系。韦伯对这个问题的讨论涉及中西历史比较,并体现在《儒教与道教》(原名为《中国的宗教:儒教与道教》)一书之中。在笔者撰写这篇文章时,正值该书出版100周年,但其中的许多论述于今日之中国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韦伯在其成名作和代表作《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前言”中认为,欧洲理性化资本主义产生于理性化的行政和法律制度,而理性化的行政和法律制度又根源于特定的宗教信仰。在对古代中国理性化资本主义发展与否的考察中,他仍遵循这一思路,并分别讨论了包括货币制度、城市与行会、家产制国家(Patrimonialismus,即家天下)、家族血缘组织以及法律在内的物质因素(他称之为社会学的基础),以及包括儒教和道教在内的精神因素。鉴于本文的主题,我们对韦伯有关中西不同的物质因素对各自理性化资本主义影响的论述更感兴趣,而这部分内容在某种意义上也正是国内学术界长期以来重视不够的地方。

      值得注意的是,韦伯并未像孟德斯鸠、黑格尔和马克思那样认为古代中国的专制制度肇始于先秦时期。相反,公元前9至公元前3世纪的中国实行的是封建制,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了专制制度。韦伯认为,封建制和君主专制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与我们长期以来将封建和专制主义合二为一地称为封建专制主义的做法判若两然。⑩相对而言,封建制(主要就欧洲封建制而言,韦伯认为先秦封建制的内部与欧洲不同,尽管外表看起来很相似)有助于资本主义的成长,君主专制则阻碍了资本主义的产生。为此,他主要比较了欧洲的封建制与秦汉至明清的君主专制对各自理性化资本主义的不同影响。例如货币经济是资本主义产生的必要条件,而其又受到货币制度的制约。尽管韦伯在此主要评述了古代中国的货币制度,缺少中西比较,但这种评述实际上也是以欧洲作为参照的,例如中世纪中晚期较为发达的货币经济,以及以银本位为代表的贵金属货币制度等。无疑,资本主义产生需要活跃的海外贸易和货币经济,相反,“中国自古以来是个内陆贸易的场所,这对于满足广大地区的需求是不可缺少的。然而,由于农业生产重于一切,致使货币经济直到近代几乎达不到埃及托勒密王朝时的发展水平。”古代中国由于受到贵金属匮乏和开采技术落后等影响长期使用铜本位制。尽管“铜币有其价格低廉的优点,但由于铸造成本大幅度增加,加上高昂的货币运输费用,所以对交易和货币经济的发展来说,它都是一种很不实用的货币形式。”不仅如此,“可供使用的铜,即使是在和平时期,由于工业和艺术上的用途(例如铸造佛像),其数量变动也非常之大,这显然会影响到物价和纳税。铸币价值(币值)的大幅度变动及其对物价的影响,往往使得想在纯粹(或大体纯粹)的货币赋税基础上建立起统一预算的企图归于失败,不得不再次回复到(至少部分地)实物租税,其结果必然是经济的呆滞。”可以说,长期的铜本位制限制了古代中国的贸易和货币地租等货币经济的快速增长。“16世纪时,由于开始同欧洲进行直接贸易,银大量地涌入,使上述情况有所好转。”“不过,以银块作为流通手段毕竟招来很大麻烦,”需要繁琐地称重和鉴定成色,因而这种很晚才出现的银本位制仍无法很好地作为贸易和货币地租等货币经济发展的润滑剂。(11)简言之,古代中国不发达的货币经济和以贱金属为代表的货币制度等阻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城市也是资本主义产生的必要条件,但中西城市在这方面却发挥了不同作用。中西城市都是军事和政治中心。除此之外,“当然,(中国的)城市往往也是商业和手工业的中心,但后者的发达程度显然不如西方中世纪的城市,”西方中世纪城市无论大小无一例外地都是工商业中心。中西城市更大的差异是自治权的不同。“和西方完全不同的是,中国以及所有东方的城市,缺乏政治上的特殊性。中国的城市,既非古希腊等地的‘城邦国家’,也没有中世纪那样的‘都市法’,因为它并不是具有自己政治特权的‘政区’。城市里没有西方古代城市特有的市民阶级——一个武装起来的居住在城市里的军人阶层。”由此,古代中国城市全然不知城市自治权为何物,因而也就不会为争取城市特许状而斗争。在中世纪中晚期的欧洲,城市特许状对限制国王和领主对城市的恣意盘剥,独立自主地行使行政权、财政权、司法权和立法权等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从而使城市成为与王权、教权、领主权并存的多元权力之一。更不可思议的是,与欧洲中世纪城市自治权通常大于村庄的恰恰相反,“作为帝国堡垒的中国城市所得到的法律保障的‘自治’比村落还要小。”古代中国城市行会虽然对会员拥有极大权力,但唯独缺少政治权力。“中世纪的西方,行会一旦掌握支配权,就会实际地寻求实现‘城市经济政策’。而在中国,尽管有过许多这类有组织的城市政策的萌芽,但却从未臻于完善地境地。”(12)古代中国的城市工商业者没有参政议政的权利,而中世纪欧洲城市的商人和工匠不仅能够跻身市长等市政官员行列制定城市政策,而且从十三四世纪起还成为议会的固定代表参与国家立法、批准赋税和监督政府等工作,这无疑对城市乃至整个国家的发展都至关重要。

      韦伯还分析了君主专制在其他方面对古代中国理性化资本主义的消极影响。他认为,秦汉以来以官僚制取代分封制,但它并不是一个理性化的行政制度。例如任职地回避制和任期制导致主政官不谙地方事务,为此需要大量借助地方的师爷和胥吏。“根据专家估计,即使是最小的行政单位(县),幕僚的人数都高达30到300人,而这些人往往是由人民中的渣滓来充任。”此外,官僚制还助长了对人民的巧取豪夺。“取得官位得付出昂贵的代价(求学、买通、赠礼与‘规费’),任官之后往往债务缠身,因而不得不在短短的任期之内尽其敛赋之能事。在没有固定的税额与保障的情况下,他可以趁机大捞一把。不用说,当官确实是为了敛财,只有在做得太过分的情况下,才会为人攻击。”“因此,在家产制的国家里,具有典型意义的,主要并不是理性的经济活动,而是内政的掠夺性资本主义。”不仅如此,更大的问题还在于在这种大一统的和平环境中,由于缺乏封建制下的彼此竞争,造成保守主义的盛行及理性化行政制度无法产生。“正是这个在世界帝国中阻碍统辖理性化的受禄者阶层,在战国时代却是诸侯国里统辖理性化的有力的促进者。可是,尔后刺激消失了。”官僚制取代分封制导致合理的大型农业企业无法产生,耕地大部分是由分散的小块耕地所构成,技术上的改良由于土地极度的零碎化而无法实行。土地分封及其世袭占有的废除导致社会结构发生重要变化,“社会制度的封建成分,至少在法律上说,已失去其等级的性质。”其结果必然是社会结构两极化。“按照法律,家产制官僚机构直接统领小市民与小农民;西方中世纪时那种封建的中间阶层,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实际上,都不存在。”如此,既不利于权力制衡,也在理性化制度尤其是财产关系等方面抑制了资本主义产生。此外,君主专制不仅无法有效治理家族控制下的乡村,而且还阻碍了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的发展,“反形式主义的、家长制的基本特征,从来是否认不了的:有伤风化的生活行为,不须要引专门的法规就可以加以惩处。然而,十分重要的是立法的内在性质:以伦理为取向的家产制,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其他各地,所寻求的总是实际的公道,而不是形式法律。”由此,理性化的法律制度如判例法、中央法庭、担保法和律师制度等无法占有一席之地,“正因为中国的司法依赖于一种实在的个体化与恣意专断,所以对于资本主义也就缺乏政治上的先决条件。”(13)总之,在韦伯看来,秦汉以来中国与中世纪欧洲的以上不同,决定了前者根本无法产生像后者那样理性化的资本主义制度,而这最终又要归结为中国的儒教和道教均缺乏像新教伦理那样有利于理性化资本主义产生的精神动力。

      历史是无法选择的,但它却可以成为开创新历史的镜鉴。按照孟德斯鸠、黑格尔、马克思和韦伯等人的论述,东西方自古以来便经历了不同历史道路,而非像晚近以来有些国外学者所主张的那样,直到很晚才由于偶然因素出现了大分流。实际上,如权力制衡,精神自由,财产所有制形式,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官僚制度的效率和廉洁,城市和地方基于权利而非血缘的自治,农业和工业的规模经营以及中产阶级的存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独立发展,等等,都长期和必然地决定了古代中国的历史进程,从根本上导致中西历史的差异性。读史使人明智,而中西历史比较尤其可以使我们用世界眼光反躬自省,正视存在的各种问题,以开放的心态吸取世界上一切优秀的文明成果,向着全面实现现代化的崇高目标而奋斗。惟其如此,我们才会拥有真正的自信,才会真正赢得世界的尊重与信任。

      ①本文“中西”之中的“西”指广义的西欧(即东欧以外的欧洲其他地区)。因此,中西方文明比较即指有关中国和西欧的历史比较。当然,除此之外,“欧洲”一词有时也泛指西欧,例如与古代地中海文明对称的中世纪欧洲文明就是如此。除了中西方历史比较外,人们有时还将亚洲和东方与欧洲进行比较,可称之为东西方历史比较和亚欧历史比较。

      ②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上册,第129、163—164、165页。

      ③伏尔泰:《风俗论》上册,梁守锵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49—250、509、510页。

      ④伏尔泰:《路易十四时代》,吴模信、沈怀洁、梁守锵译,吴模信校,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5—7页。尽管如此,当时的两国政体也并不一样。一般而言,包括古代中国在内的政制被称为专制主义(德文:Despotismus,英文:despotism,),该词一般专用于东方,特指东方专制主义或东方专制制度。欧洲则通常称为绝对君主制(英文:absolute monarchy,德文:Die absolute Monarchie),以往译成专制君主制是不准确的。绝对君主制这一概念在欧洲具有特定内涵,不仅构成了封建主义中贵族民主制、等级君主制和绝对君主制三个政制演进阶段之一,而且是建立在封建贵族和资产阶级的平衡上的一种君主政体,以及向现代资产阶级国家的过渡形式,因而是欧洲的特殊现象。参阅佩里·安德森《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龚晓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中译者序言。

      ⑤黑格尔所说的东方包括中国、印度、波斯等,西方则指古希腊、古罗马和日耳曼各民族。

      ⑥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版,第110—111页。

      ⑦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包括欧洲和北美以外的世界几乎所有其他地区。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71、473页。

      ⑨《韦伯作品集》,Ⅻ,《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前言,第7页,以及第1—2卷。

      ⑩诚然,中国古人始终将封建制和郡县制视为不同制度。前苏联的五种生产方式理论传入中国后,封建制被泛化使用,长期以来成为正统。不过,民国以来中国仍有少数学者坚持先秦和秦汉以来实行的政治制度并不一样的观点,见冯天瑜《“封建”考论》,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十五章。晚近以来,争论再起,但主张泛化封建制的观点仍占优势,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和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历史研究》编辑部编《封建名实问题讨论文集》,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11)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12、17页。

      (12)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第19、19—20、21—22、26页。

      (13)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第71、73、76、100、104、122、1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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