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减轻制度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事责任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因受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以及其他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和影响,有关民事责任减轻方面的立法远远没有刑事责任减轻制度那样发达和完善。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也没有将民事责任的减轻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研究,这在客观上妨碍了人们对该项制度的充分利用,影响了该项制度功能的发挥。本文拟就此有关问题作一探讨。
一、何谓民事责任减轻制度
民事责任的减轻,是指在依一般归责原则确定特定当事人民事责任的基础上,法院或仲裁机关基于一定的事由而依法减轻责任人的民事责任。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内容,便构成了民事责任减轻制度。根据我国现行民法的规定,有权减轻特定当事人民事责任的机关是法院和仲裁机关。特定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减轻其依一般归责原则而应负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减轻,有约定减轻和法定减轻之分。法定减轻是指法院或仲裁机关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减轻特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约定减轻则是指在不存在法定减轻情节的情形下,由有关当事人协商确定减轻责任人的民事责任。鉴于约定减轻纯属权利处分,在此不拟展开讨论。
有关减轻民事责任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及一些司法解释中。其表现形式有二:一是明文规定,即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减轻特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如《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二是隐性规定,即有关减轻民事责任的实质内容隐含于某些法条中。如《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承担适当的法律责任。”避险过当人依法应承担的适当法律责任,实际上就是被减轻了的民事责任。此外,还有防卫过当而产生的适当法律责任以及我国民法规定的各种不完全的民事补偿责任等。在司法实践中,尤其要注意有关的隐性规定。
特定的民事责任被减轻的法律后果,表现为原依一般归责原则初步确定的民事责任的范围或大小得以缩小或减少。如何减轻?减轻多少?这两个问题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属于操作方法和自由裁量的范畴。从实践来看,法院或仲裁机关在作出减轻特定当事人民事责任的裁决时,往往是根据损害的大小、损害产生的主次原因、受害人的过错大小、责任人的责任能力及致人损害的动机、目的、手段和方法等因素,在原依一般归责原则初步确定的民事责任基础上予以酌减。
可见,民事责任减轻方面的法律规定应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并包含极其丰富的内容,这恰恰是我们将它作为一项具体的民事法律制度看待的最基本原因。
二、民事责任减轻制度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探讨民事责任减轻制度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必须正确认识民事责任减轻的实质。关于这个问题,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责任减轻方面的规定,是一种补充性质的立法,没有普遍意义,不能构成具体的民事法律制度,而民事责任的减轻不外是一种司法行为或现象;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民事责任的减轻,是民法规定的公平责任的结果。这两种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将有关规定简单地视为补充立法并将民事责任的减轻看作一种孤立的司法行为是缺乏充足的理由和依据的。其片面性在于仅看到了立法的外部表现形式而忽视了其丰富的内容,甚至割裂了民事责任的减轻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内在有机联系。民事责任减轻方面的规定反映出的内容相对独立性、不可替代性和系统性已充分显示了一种具体民事法律制度的应有特征。单就适用而论,其普遍性也不容否认:①民事责任的减轻并非仅针对某一特定事件或行为,而是针对整类事件或行为。如《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可以适用于一切存在混合过错的侵权纠纷的处理。②从已有立法上看,有关减轻民事责任的实质性规定可以在依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确定的民事责任中广泛适用。③有关减轻民事责任的隐性规定大量存在,也使其适用范围更加广泛。
其次,将民事责任的减轻视为公平责任的结果也是一种片面的认识。民事责任的减轻,绝非只针对某种特定的民事责任,而是体现为一种最终法律结果。被减轻的民事责任的性质,既可能是过错责任,也可能是无过错责任或公平责任。若将民事责任的减轻仅视为公平责任的结果,不仅会混淆公平责任与其他性质民事责任的界限,而且还会妨碍民事责任减轻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实,民事责任减轻制度体现的是民法公平原则的精神。公平原则作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贯串于立法、司法的整个过程。而公平责任原则只是一种归责原则,仅仅是公平原则的重要表现之一。故第二种观点的偏差,便是将公平责任原则与公平原则完全等同起来。
那么,如何运用民法原理去揭示民事责任减轻的实质呢?以笔者之见,只有把民事责任的减轻作为一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制度去研究,才能全面准确地把握其实质:从司法的角度看,民事责任的减轻,是一种司法行为或现象;从当事人的角度看,民事责任的减轻,是一种最终法律结果;从实质内容上分析,民事责任的减轻是一种法律措施,即在公平原则要求之下依民法规定客观、准确、公正地界定具体民事责任范围、大小的法律措施。可以说,民事责任减轻制度是对民事责任一般归责原则的必要、有益补充,是一项不可缺少的、辅助性的并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民事法律制度。它和民事责任的免责制度结合起来,能够在特定情况下配合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正确、公平地界定特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有无或大小,是民事责任的有机组成部分。这就是民事责任减轻制度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确立和完善介于完全责任和免责之间的民事责任减轻制度,有着非常重大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其一,是客观、公正地界定特定民事责任的法律保障。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只能在宏观上保证特定民事责任的确定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在特殊情况下必须依赖民事责任的减免制度方可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或实施。其二,可以切实保障民法的公平原则在民事立法、司法中的贯彻,使法律的公正性得以充分体现。其三,有利于法院、仲裁机关依法正确处理各种特殊的民事纠纷,使那些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获得更合理的法律调整。其四,依法运用民事责任减轻制度处理案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提高民事裁决的执行率,减少执行难问题的产生。最后,民事责任减轻制度的完善,也能促进相关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
三、减轻民事责任的一般事由
减轻民事责任的一般事由,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法院和仲裁机关减轻特定当事人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因。一般事由又分为法定事由和酌定事由两种。
所谓法定事由,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减轻民事责任的原因。综合现行立法的规定,可将减轻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大致归纳为以下几项:①混合过错。即责任人和受害人(权利人)对损害的产生均有过错。②无过错或过错小。有关监护责任的减轻以及防卫、避险过当而产生的适当法律责任,便是由于有关责任人无过错或过错小。③基于某种合法原因而造成的损害。各种不完全的民事补偿责任,多基于上述原因而得以减轻。④无偿保管他人之物且非故意致物毁损的。⑤其他法定事由。泛指除上述法定事由外法律规定的能够减轻民事责任的其他原因。如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7条指出:“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毁损的,借用人应负赔偿责任;借用物自身有缺陷的,可以减轻借用人的赔偿责任。”其中的“借用物自身有缺陷”,也是减轻借用人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综合有关规定,可以看出,民事责任的减轻,往往是由于出现或存在影响正确或公平界定具体民事责任的因素而引起的。
所谓酌定事由,是指在缺乏法定减轻事由的情形下,法院或仲裁机关用以减轻特定当事人民事责任的其他一般事由。酌定减轻事由一般是由与案件或纠纷密切相关的各种实际情况构成的。从广义上说,酌定减轻仍然属于法定减轻范畴,理由是酌定减轻权的取得同样需要法律的赋予。现行立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法院和仲裁机关酌情减轻当事人民事责任的自由裁量权,但司法实践中上述机关根据法律精神和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减轻特定当事人民事责任的情况却并不少见,而且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据有关资料披露,我国未来的合同法将赋予法院、仲裁机关酌情增减违约金的自由裁量权,这表明民事责任酌定减轻制度为立法确认已属必然。从学理上分析,酌定减轻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酌定减轻制度的确立,其实是完善法定减轻制度之必需。狭义的法定减轻制度因受立法程序、时间、方法、技术等因素制约,不可能将影响正确、公平确定民事责任的事由一一列举,其局限只宜以法院和仲裁机关的自由裁量加以弥补和克服。一般地说,责任人的动机、目的、手段、履债能力、悔意表示(现)、健康状况以及与被害人(权利人)的亲缘关系等均可以作为决定是否减轻其民事责任的酌定事由。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加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细化调整、完善我国民法的重要步骤,健全民事责任减轻制度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有关如何科学地界定减轻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和法定事由、酌定减轻自由裁量权的赋予和限制、减轻民事责任的一般方法以及非财产责任的减轻等问题,尚有待进行更深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