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与思考--谁应该是人民陪审_陪审制论文

专题笔谈: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与思考——谁应该来当人民陪审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民陪审员论文,陪审制度论文,笔谈论文,来当论文,现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2397(2008)05-0072-03

自《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后,人民陪审员队伍已经成为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关于“人民陪审员到底应该精英化还是平民化”的命题一直受到学术界、实务部门乃至社会各界普遍的广泛关注并始终众说纷纭。

一、人民陪审员精英化已经成为趋势

《决定》第4条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这实际上意味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并不是完全向普通公民开放的,因为“一般”的公民并不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事实上,各地基本上贯彻了《意见》,把人民陪审员的素质提到更高,甚至以人民陪审员的高学历化、专家化为导向。人民陪审员精英化的趋势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如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为例,该院现共有54名人民陪审员,其中本科以上学历44人,占81%,其中硕士12名,占22.22%,博士2名,占3.7%,其余10名都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根据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陪审员学历的统计,可以说,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陪审员整体文化层次是比较高的。

图表1:武侯区人民法院陪审员学历情况

而从图表2中我们可以看出,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的陪审员职业分布非常地集中,高学历的要求使许多没有达到相应学历要求的农民和工人,很难作为群体代表参与审判。

二、“精英化”是否符合人民陪审制设置的初衷

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制应当回归陪审制的初创者所设计的合理本位。

(一)就陪审制的公正价值而言,具有突出专长的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能够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可以发表正确的、有深度的评判意见,有利于促进法院裁判结果公正,但是,人民陪审员选任的“精英化”并不意味着审判结果更加公平[1]。一位拥有高学历和良好社会职业的人民陪审员,其具备的正义感和良知并不当然地意味着就强于一名低学历的普通大众。正如贝卡里亚说过的那样:“优秀的法律应当为主要的法官配置一些随机产生的陪审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感情做出判断的无知,较之根据见解做出判断的学识要更可靠一些。……如果说寻找证据需要精明干练,做出结论必须明白准确的话,那么在根据结论做出判断时,只要求朴实的良知。而一个总是期望发现犯罪同时又落入学识所形成的人为窠臼的法官,他的知识却比较容易导致谬误。”[2]

(二)就陪审制的民主价值而言,陪审员精英化有违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主价值初衷。陪审制度的民主性主要作用是使普通民众能够参与司法活动,这种民众的参与必须体现出广泛性,让每一个公民都有机会参与进去,而不是被少数人垄断。“法治构造所依赖的重要基础之一是民主,如果不能通过陪审这样的一种制度让普通民众直接参与司法程序,在法庭中保持普通民众的声音,那么将会导致审判中法治与民主在一定程度上的分道扬镳。”[3]陪审制度要体现民主性的价值,就必须强调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陪审员,除非他因为年龄、精神状态等不能对事物有辨别和认识能力,或者有犯罪记录等特殊情况。

(三)就陪审制的其他价值和功能而言,人民陪审员选任精英化不利于我国司法战线的廉洁化建设。普通民众作为陪审员参与审判意味着对职业法官垄断的审判权的一种分割,而这种权力的分割能有效地防止由于权力的滥用而产生的司法腐败。

三、“精英化”是否符合现代审判实践的需要

究竟人民陪审员应当精英化还是平民化,我们可以从现实中通过理性分析来找到答案。

(一)现代审判实践中存在专业化、疑难型案件日益增多与法官整体素质相对不高的矛盾状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社会分工日益细化,要求法官全面掌握各行业的专业知识是不现实的,由于立法上的滞后,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新类型案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范,审判工作的难度愈来愈大。遇到专业性很强的案件,法官只能走访或邀请有关专家共同探讨案情,以图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专业特长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一是可为法官审理专业性强的案件提供强有力的技术知识支撑;二是可能打破法官职业思维模式,吸收更多的先进技术信息;三是能在案件审理中,融入更多社会价值观和社会道德观的评判,更加有效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非精英或非法律专业的陪审员难以符合司法专业化和法官精英化的要求。依据我国《决定》,陪审员与法官在诉讼地位和审判权力上是一致的,陪审员和法官共同来负责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4]。正是如此造成了陪审员“有心无力”、“陪而不审”的尴尬处境。以武侯区人民法院为例,似乎可见一斑:

为什么人民陪审员在开庭审理时发言少呢?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社会劳动分工的日益细致以及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矛盾越来越复杂,相应的法律规范也越来越繁琐,司法活动的专门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非法律精英的陪审员作为“编外法官”,与现代司法进程的现实要求是相悖的。

法官的职业化与精英化是司法活动专门化进程中的重要内容。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亦对法官的专业化提出了新的要求[5]。2001年6月我国修订《法官法》,提高法官的任职资格,要求法官的学历达到大学本科以上,而初任法官则必须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发布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精简法官人数的意见。在对法官的精英化建设中,对人民陪审员的任职“门槛”却近乎平民化,而人民陪审员又同法官一样行使审判权,如果文化程度太低,对法律专业一窍不通,“原本成不了法官的人,可以成为陪审员,反正只是在称谓上不同罢了。”[4]

从上表我们可以得知人民陪审员在开庭审理时发言少的主要原因有三:同意法官的观点、对案件的法律适用不清楚、对案件事实不清楚,分别为50%、31.5%和14.8%。就对案件的法律适用不清楚而言,这一点很明显,所选的人民陪审员绝大部分都没有法律知识背景。鉴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决定》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应该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并且此类培训也在武侯区人民法院认真遵照执行了。但是即使如此,由于培训时间短、法律法规庞杂,加之陪审员有自己的本职工作而学习时间少,他们对法律知识一般都是一知半解,不可能全面系统地了解法律知识。因此有近1/3的人民陪审员将庭审中发言少归结为不清楚案件的法律适用。

(三)基于对提高司法公信力、确立司法权威的考量,笔者认为,陪审制度的理论渊源,是“同类人审判”观念的直接体现。“同类人”审判的观念是人类历史上根深蒂固的一种理念,按照这一主张,人们选择的裁决者首先必须是自己的同类人,这是裁决所必需的信赖以及裁决本身具有权威的基础。显然,这一思想的实质,就在于打破了精英阶层对司法的垄断,保证普通民众在自身所熟悉、理解的案件当中有表达相关意见的机会[6]。如果大量的人民陪审员都由社会精英阶层担任,则“剥夺了许多人受‘同类人审判’的权利。……这一程序上的不公正,无疑会影响司法的公正,降低司法的权威。”[7]

四、结语:我国陪审制度能否走出“中庸”

综合以上分析,一方面,从人民陪审制的设立初衷、价值和功能角度看,只有不分性别、职业、教育程度和社会地位等条件,尽可能吸纳社会各阶层参与司法,这样才能符合陪审制这项历史悠久的、兼具政治制度性质和司法制度性质的特别制度对公平、正义、民主和自由的渴望与追求;而另一方面,在我国目前类似“参审制”的陪审建制下,审判自身规律要求陪审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知识背景,尤其是一定的法律专业素养。如果选任没有一点法律常识与司法经验乃至文盲、半文盲行使与法官同等的审判权利,不仅对司法的理性构成很大的威胁,而且陪审员很容易被职业法官所支配,成为其附庸,再次将陪审置于花瓶般的虚设地位。“陪而不审”现象的出现,似乎为精英论者的观点提供了有力的论据支持。

于是,悖论出现了——人民陪审制的法理基础决定了人民陪审员应当从最广泛的普通大众中产生,但司法实践中,来自普通大众的人民陪审员却越来越遭遇着司法现代化进程带来的难言尴尬,干坐法庭,“有口难开”、“陪而不审”。笔者以为,一味地强调精英化或平民化都是偏颇的,选任上的极端做法都容易让陪审制陷入南辕北辙的境地。从司法审判的自身规律和我国国情而言,走一种折中式的“中间道路”或许最终符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关于人民陪审员究竟应精英化还是平民化的争论还远远没有结束,在借鉴国外陪审先进制度的同时,能够找到巧妙的平衡,既寻求陪审加之于司法的公正、理性的实体价值,又讲求因广泛的代表性而显现出的民主、参与的程序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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