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建构(笔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笔谈论文,马克思主义论文,当代中国论文,哲学论文,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政治哲学的时代使命
陈晏清
(南开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从人类开始自觉地反思自己的政治生活,并将这种反思诉诸一种系统的哲学表达起,政治哲学就作为哲学的一个分支存在了。在西方这一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苏格拉底,在中国则可以追溯到商周时期的王权观念。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哲学,政治哲学是对政治事物的内在本性进行形而上的反思,对政治事物进行善恶好坏之别的价值判断,它为人类的政治活动提供理念支撑,即为合理的社会秩序的建构提供理念基础。因此,可以说政治哲学是一种关于人类应当怎样生活的智慧。可是,在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中叶这一时期内,当以追求知识的严格性和可实证性为目标的科学逐步确立了在知识体系中的统治地位之后,用“事实的描述”取代价值判断,用“科学的理解”取代形而上的追问,便越来越成为各个学科的基本准则。在这种情况下,以探讨政治事物的价值和意义,追问政治事物的内在本性和应然形态为目标的政治哲学,也就陷入了知识合法性的危机。只是到了20世纪后半期,政治哲学才又在世界范围内悄然复兴,曾经被认为“已经死亡了”的政治哲学再度兴起,并很快成为哲学研究中的显学。
政治哲学的当代复兴表明,仅仅从经验层面考察政治事物,是不能满足理论和实践的需要的,在对于政治生活的思考中,政治哲学有其不可取代的作用。政治哲学并不是积累起来的关于政治事物的经验性认识,也不只是关于政治事物的认识中较为深刻且具有普遍性的认识。它与作为经验科学的政治学之间的区别,从根本上说是思维方式或把握世界的方式的区别。从致思趋向上看,政治学关注的是作为经验事实存在的政治事物,是政治事物的具体表现、政治活动的具体过程,是通过对政治事物的经验性研究而把握政治活动的过程、公共权力的存在形式及运作规则等。政治哲学则是关注政治事物的内在本性、价值指向和政治活动的应然规范。它主要是通过对政治事物总体性特征的反思而把握它的内在本性,通过对涉及公平、平等、正义、自由等基本社会价值的研究而把握政治评价的基本准则。政治哲学是一种有别于经验性研究的规范性研究,其核心是“应当是什么”的问题,是要对人类应当怎样生活即人类生活的伦理目标进行哲学的追问。这种追问是哲学的,因而是终极的,它所要追问的不是政治活动的具体目标,而是由政治事物的内在本性决定的终极价值。从思考方式上看,政治哲学作为哲学不像政治学那样去直接地研究现实的政治事物,而是对政治思考的反思,是对政治理论的基本理念、规范、准则得以成立的条件及其价值的再思考,即关于政治之思的条件和意义的反思。所谓反思政治理论得以成立的条件,就是要澄清政治理论中相关范畴、理念和准则确立的基础和前提。例如,以英美语言哲学为基础的政治哲学的任务,就是要对政治学的语言进行分析,从而使政治学的研究能够在一种合理的基础上进行。它并不是研究政治行为本身,而是要为研究这种行为本身的政治学提供一个基础。所谓反思政治理论的意义,就是要以预设的人类生活的应当目标为基准,判别不同政治理念及在其基础上建立起的政治制度等的好坏、善恶、正义与非正义,判别它们对文明的人类生活所具有的价值。这都显然是有别于实证研究的政治学。
政治哲学在当代复兴的最根本、最深刻的原因是社会生活的变迁。20世纪中叶以来,人类社会生活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改变,这种改变以政治的方式体现出来,并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的社会生存方式。在西方发达国家,二战后试图以“福利国家战略”对自由资本主义进行调整的努力深刻地改变了近代以来一直统治着西方社会的社会秩序和价值观念。但是,这种改变的后果并不理想,它在降低传统冲突的可能、在为社会大众提供了一种更为安全的生存网络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难以克服的社会问题。这种社会生活的总体性改变产生了一系列新形式的政治冲突和抗争,而且这些冲突和抗争又难以被归入任何一种政治冲突的传统形式,因而难以在传统的政治理念下得到合理的解释。同时,在世界的另一端,前苏联和东欧社会的剧烈变化,苏联模式的传统社会主义的失败造成了社会生活的新分化、新格局,市场化取向的社会主义改革也引发了一系列全新的政治问题。在这样一个社会生活急剧变动和各种问题相互交错的历史时期,人们迫切地需要有为社会整合和社会发展提供新的政治理念的政治哲学,去发挥它对社会的导向和规范作用。
更为重要的是,20世纪下半叶以后,全球化进程大大加速,与以往的时代相比,全球化已经成为当今时代最具历史意义的时代特征。这样一个迈向全球化的时代,并不是福山们所期望的历史终结,恰恰相反,它是一个充满矛盾、风险和冲突的时代。它向我们展示了一个传统的理论模式完全无法把握的矛盾体系、风险模式和冲突类型。在这个时代里,传统的价值观念不再受到尊崇,既往的秩序不再稳定,旧有的社会结构将会在新的基础上重构。所有这些问题表明,在现代条件下,人们对传统的政治价值和实践行为的认同在发生转变,即人们的政治认同和社会归属在发生转移。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人们不能不思考这样的问题,即如何在被现代化和全球化毁弃了的废墟上重建自己的家园?这个家园的构建应当遵循怎样的正义原则?我们将怎样获得这种正义原则?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正是当代政治哲学无可推卸的历史使命。
政治哲学在世界范围内的复兴无疑会波及变革中的中国社会。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整个社会生活包括政治生活经历着空前的历史性的大变动。中国已经无可选择地汇入了全球化和市场化的世界历史进程。可是,悠久而独特的文化传统、庞大的人口压力、落后的生产力、未能完全消除的旧有计划体制的影响等等,为中国的市场化与全球化的进程设置了难以想象的复杂局面。上面论及的问题为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个国家所共有,而它在中国的表现则更为复杂。驾驭这种复杂的局面需要高超的政治智慧和清醒明晰的政治理念。推进市场化和全球化的进程是一项巨大的社会工程和政治工程。完成这一社会变革的伟大工程需要观念上的自觉,而这种观念上的自觉则依赖于哲学的智慧。因此,作为中国社会转型发展过程的灵魂和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也必须与时俱进,必须进行一个同这一伟大社会工程的需要相适应的哲学理论变革,其中就包括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重建。怎样从时代生活的要求出发开展政治哲学的研究,把握当代政治生活的根本性问题,从而提炼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政治理念,已经成为我们面临的迫切的时代课题。
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重建,显然不是要从某种僵化的概念出发去重新编织一个政治哲学的理论体系,而是要研究现实的政治生活,从中提炼出能够揭示当代政治生活的本质、能够引导和规范当代政治生活的基本政治理念,并逐渐将这种理念系统化。因此,重建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决定性的一步是实现政治哲学主题的转换。哲学的主题本来就是历史地变化的,各个时代有各个时代的问题,政治哲学也当然如此。就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来说,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前,主题是革命,是破坏旧国家、建立新国家,而在夺取政权之后,则是管理好、建设好新国家。对于已经汇入市场化、全球化的世界历史进程的当代中国社会来说,政治哲学的主题就应是全球化背景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秩序的政治建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重建需要综合和利用各种哲学文化资源。首先是深入发掘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文本资源,但对马克思主义文本的解读必须由这一主题来引导。当然也要充分汲取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研究的积极成果,但这种汲取应当以这一主题为基准。当代中国社会秩序的政治建构问题显然同西方社会遇到的问题有许多共同之处,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政治建设的共同问题,但中国的政治建设有其独特的历史前提和现实基础。因此,对现代西方政治哲学汲取哪些、摒弃哪些以及如何汲取等等,都要着眼于中国的问题,都应从有助于建构当代中国政治哲学这一目标出发。只有紧紧地抓住时代的问题,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复兴,才能担当起时代的使命。
实践哲学视野中的社会正义问题
——一种复合正义论论纲
王南湜
(南开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在西方哲学中,从亚里士多德起,政治哲学便属于实践哲学的研究领域。但这一事实却并不表明人们在研究政治哲学时必定是以实践哲学的方式进行的。实践哲学作为一个研究领域与作为一种研究方式或思维范式,是大不相同的。毫无疑问,亚里士多德明确区分了理论对象与实践对象,区分了理论智慧与实践智慧,其实践哲学包括伦理学与政治学研究,是明显地不同于作为理论哲学的第一哲学研究的,是以实践哲学的方式进行的。所谓实践哲学的方式,就是不同于理论哲学以永恒必然的东西为对象,以求取作为理论智慧的普遍原理,而是以可变的生活实践为对象,以求取能够指导具体生活的非普遍的实践智慧。但近代以来的实践哲学研究却一般地趋向于一种理论哲学的方式,即从一些对人性抽象设定开始,以推导出一般的政治行动原则。后来在实证主义思潮影响下,政治哲学一方面在内容上被实证性研究的政治科学所取代,另一方面在形式上则变成了纯粹的语言分析。虽然实践哲学研究方法的这种变迁,有其社会存在基础上的必然性,但无论如何,如此一来,作为研究领域的实践哲学与作为思维方式的实践哲学的分裂,便达到了一种极端状态。即便是上个世纪后期罗尔斯等人对于政治哲学的复兴,亦未能摆脱理论哲学的研究方式,仍然在一种抽象的人性设定基础上,以一种普遍主义的方式进行分析和建构政治哲学理论体系。今天,政治哲学在世界范围内的复兴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尽管政治哲学在西方的复兴与在中国的复兴有着极其不同的背景,但却都面临着一种方法论的抉择,是继续沿着普遍主义的理论哲学理路进行还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回归亚里士多德的原初旨趣,建构一种实践哲学的政治哲学研究理路?笔者在多处指出,马克思哲学与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哲学有相通之处,属于同一哲学理路,是一种现代实践哲学,因而,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哲学便只能是一种基于实践哲学理路的政治哲学。因此,今天我们构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一个首要的任务便是恢复政治哲学作为研究领域与研究方式的一致性,也就是说,以实践哲学的方式从事这一实践哲学领域的研究。
以实践哲学的方式从事政治哲学研究,并非要将理论哲学之普遍主义的概念完全弃之不顾,以直观的方式处理生活中的问题,而是要以一种作为实践智慧的辩证法的方式,将这些抽象概念转化为生活实践中的具体性。这种作为实践智慧的辩证法,按照笔者的理解,“根本的问题在于如何在各种特殊的情况下,把握住行动的分寸。而这个分寸,最为要紧之处就是,如果某一方面的行为能够在某种意义上量化的话,那么,这个适当的量值就是由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的,如果只从一种因素去看,那就必然会趋于一个极端,或‘过’或‘不及’,而若能够综合地考虑各种因素,便能够把握最为适当的量值,即在某种情况下最为恰当,最为理想的行为分寸。能够将各种因素结合在一起,把握住其中恰如其分的‘中道’,便是合于正确的逻各斯”。换言之,这一方法也“就是将诸有关理念或‘相’结合起来,使之在思想中构成一个合乎目的的新的事物”[1]。这样一来,我们就能够将理论建立在现实实践的基础之上,形成一种从属于生活实践,是生活实践的一个组成部分的有限的理论体系,而不是构造出一种独立于现实生活实践的无限制的普遍性理论体系。
如果我们按照实践哲学的方法论原则来考虑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及社会政治问题的话,那么,我们的考虑可以从诸抽象的社会价值出发,而最终通过诸价值原则之间的辩证法或综合均衡而走向作为一种综合价值的社会正义。因而我们须首先考虑诸抽象的社会价值。
社会价值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规定,一是从人类存在的基本样态即个体与社会两个方面的关系看的基本价值原则来规定,另一是从人类基本需要所决定的基本活动领域看的基本价值原则来规定。“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一切社会问题的根源”[2] (P78),因而从人类存在的基本样态即个体与社会两个方面的关系看,人们用以评价这一关系的价值原则便是权利与义务这一对价值准则。这一对价值准则作为最基本、最抽象的社会生活价值准则,是贯穿于所有社会价值关系之中的。
权利与义务构成了社会生活的最基本价值关系,但社会生活又是基于人的需要而分为经济、政治、文化三大基本领域的。人类生存的诸基本需要不仅决定了人类活动的三大基本领域,而且还决定了与三大活动领域相应的诸基本价值原则或准则。作为人的本质的人的需要的实现就是需要的满足,因而,可以说人类生活的价值就是人的需要的满足,价值的高低程度便取决于对于人类需要的满足状况;人类生活的基本价值便取决于对于人类基本需要的满足状态或条件。与人类活动的三大基本领域相应,便有三种最有利于满足诸基本需要的状态,从而也就决定了人类生存的三种基本价值准则:效率就是经济活动领域中的最为基本的价值准则,是支配着全部经济活动的基本目标原则;精神文化活动中的基本价值准则是一种最有利于生活意义之创造的自由;而最有利于秩序之生产的公平则构成了政治活动的最基本价值。
个人与社会之间既互相分离又内在相关的辩证关系,经济、政治、文化三大活动领域之间既互相分离又互相依赖的复杂关系,使得各个方面既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一个整体性的存在物,又在某种程度上相互疏离甚至对立。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整体性使得各个角度、各个领域的价值原则具有某种一致性,或者至少不相互冲突;而其分离性则使得各个角度、各个领域的价值原则彼此冲突、难以并存。这种冲突和难以并存有可能导致社会生活的不可能,因而必须予以折中协调,使之能和平共处,共同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这样一种用以折中协调诸价值原则的价值原则,便是一种正义原则。作为一种协调诸原则之原则,正义原则便是一种综合性的价值原则。
正义价值的综合性体现在对各对立价值的折中上。首先是对权利与义务价值的折中。在一般意义上,个人与社会结构构成了社会生活的两极,而权利与义务则是这两极的价值表述,但具体地看,由于社会生活分为经济、政治、文化三大领域,因而,作为对于个人与社会关系之价值表述的权利与义务便不可避免地要体现于这三大领域的活动之中。或者说,效率、公平和自由作为经济、政治和文化三大领域的价值,都可进一步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去看、去分析。
但正义不仅是个人权利与社会义务之间的一种折中,而且也是诸领域价值原则之间的一种折中。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有其不同的目标,因而三大活动领域之间既有互相依赖又有互相冲突,从而作为三大活动领域之价值的效率、公平和自由之间也便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相互冲突的一面。而正义,作为社会生活之一种适当的存在状态,便只能是这三种基本价值之间的某种方式的折中。
这种折中,首先是两种现实的生活领域即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领域的价值效率或效益与公平或平等之间的折中。当然,效率与公平并不是完全对立和不相容的,而只是有着不能相容的一方面,对这一问题,便需要人们作出某种权衡,某种折中。
自由与效率之间的关系亦需要折中。功利主义为自由主义政策辩护的理由与自由主义精神实质的不一致,意味着效率与自由两种价值之间存在着某种冲突。这种冲突自然也需要某种均衡或折中,以便达于一种正义。
最后是自由与公平或平等之间的关系。当法国大革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着“自由、平等、博爱”的时候,可能并未意识到自由与平等之间的矛盾。但是,“看不到或认识不到自由与平等需要限制这一点,我们就会在自由与平等的问题上犯严重的错误,同时我们也会感到,自由、平等与正义之间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3] (P143)。因此,任何社会也都需要在自由与平等两种基本价值原则之间找到一种均衡。
一般地说来,如果我们在权利与义务,自由、平等、效率诸价值原则之间经过权衡、折中,实现了某种综合或均衡,就可以说达到了某种意义上的社会正义。
但上述综合仍然只是一般意义上的综合,可以适合于任何社会,因而仍是抽象的。一种具体的、现实的正义观念必须考虑到人们的社会实践方式的差异,将上述综合进一步具体化。这里我们首先要考虑社会交往实践方式或社会组织方式的不同对于正义价值的影响。为了简单起见,我们对交往实践方式或社会组织方式只作最基本的划分。根据社会组织是自发地还是自觉地形成的,或者说是基于自然还是人为,可以将其划分为两种最基本的类型。基于自然而自发地形成的社会组织,我们称之为共同体,而将建基于这类社会组织基础之上的社会称之为共同体社会。基于人为而自觉地形成的社会组织,我们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将建基于这类社会组织基础之上的社会称之为利益社会。一般而言,农耕社会或前市场经济社会是一种共同体社会,而工业社会或市场经济社会是一种利益社会。关于这两类社会组织的区别,19世纪到20世纪初的几位社会理论大师们作过极为精当的分析,而其中尤以马克思和滕尼斯的社会类型论最具典范性[4] (P104)[5] (P146)。
既然共同体社会与利益社会的社会组织方式有着根本性的不同,那么在这两种社会中的社会正义准则便也必定会有根本性的不同,或者说,这两种社会组织方式中,将诸社会价值原则综合折中成为总体性的社会正义原则的方式也便必定有所不同。例如,前一种社会中人们必定更多地强调义务这种社会整体方面的价值,强调公平,而忽略权利这种个人方面的价值;而后一种社会则必定强调权利,强调效率等等。关于这种不同,人们讨论得已经很多。如果我们承认,一种能够占据主流地位、为多数人所奉行的价值观念,便是与该社会生活实践方式相匹配的价值观念,那么,在西方政治哲学中我们可以列举出两种社会组织方式的代表性正义理论来。共同体社会当以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为代表[6] (P153以下),而现代利益社会当以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为代表。换言之,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大致上反映了共同体社会中正义实现的主导方式;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则大致上反映了利益社会中正义实现的主导方式。这也就是说,共同体社会中正义实现的主导方式是一种基于个人对于社会之义务的整体主义方式。而利益社会中正义实现的主导方式则是一种基于个人自由或权利的原子主义方式。
但共同体社会与利益社会首先是一种分析性的范畴,而并不直接就是一种历史性范畴。因而说传统社会是一种共同体社会,现代社会是一种利益社会或市民社会的时候,只是在传统社会主要的社会组织方式是共同体,而现代社会的主要组织方式是在市民社会这一意义上才是合理的。任何一个社会也都不可能是全然由共同体组织方式或市民社会组织方式构成的,而不可避免地是两种社会组织方式的某种比例的混合。混合比例的不同决定了一个现实社会的主要特征。具体地说来,当一个社会的组织方式是以共同体类型为主而以市民社会类型为辅的时候,这个社会便是一种传统社会;而当一个社会的组织方式是以市民社会类型为主而以共同体类型为辅的时候,这个社会便是一种现代社会。而既然整体主义的正义实现方式匹配于共同体类型社会,原子主义的正义实现方式匹配于市民社会类型社会,那么,在一种混合类型的社会中,正义的现实的实现方式必定是混合的。当然,不同的混合方式的社会中,两种正义实现方式的混合比例也就不同。在以共同体组织方式为主的社会类型中,正义的实现方式必定是以整体主义的方式为主,而以原子主义的方式为辅;在以市民社会组织方式为主的社会类型中,正义的实现方式也就必定是以原子主义的方式为主,而以整体主义的方式为辅。既然任何社会的组织方式都是共同体与市民社会方式的混合,那么,在任何一种社会中,正义的实现方式便都必定是混合的。不论混合的比例如何,都总是两种正义实现方式的一种组合或复合。
然而,即便是具体化到某一个混合型的社会之中,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社会正义的综合方式也必定有所不同,即均衡的侧重点可能有所不同。关于这一点,早年主张过一种抽象的极端自由主义的诺齐克在晚年却有过极其精微的观察和描述。他指出,“在政治领域中存在相互竞争的多元价值,这些价值都可以得到培护、激励和实现”,但“把所有目标协调一致的包容进来是不可能的”,这样,选民在某一时期只是倾向于追求其中部分价值,而这就造成了民主政治的一种之字形过程[7] (P507以下)。
最后,我们还必须考虑正义实现的条件问题。能在一种理想性条件下实现的正义是一种理想性正义,而只能在一种现实条件下实现的正义是一种现实性正义。一个社会只追求理想性正义,无疑会陷入空想,把现实生活搞得一团糟;但一个社会若丧失了任何对于理想的追求,也就失去了对于现实生活进行批判性观察和改革的依据,从而也有害于现实性正义的实现。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在追求理想性正义与现实性正义之间找到一种平衡,一种适当的比例关系,使两种正义目标能够互补性地发挥作用,以达到社会正义的最佳状态。
于是,基于实践哲学的正义理论便只能是一种复合的正义论,是各种价值原则之间的折中复合,是各种条件、各种境况之间的复合。由于这种种复合,这种正义理论便不是理论哲学的普遍主义的,而是实践哲学的境况主义的,其确定性不依赖于理性原则的确定性,而是依赖于具体生活事件境况的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