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产业投资基金比较及其启示_产业投资基金论文

美日产业投资基金比较及其启示_产业投资基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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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和日本都是当今世界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它们的产业投资基金都比我国要发达。但是,由于不同的经济、金融体制、企业经营形态、社会文化及民族性,两国的产业投资基金又在许多方面表现出不同的特色,对它们的差异进行比较研究,对于发展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美日产业投资基金的差异

1.产生背景不同

美国的产业投资基金起源于19世纪末一些私人和银行家将富裕的资金投资于石油、铁路和钢铁等行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于1946年成立了第一个民间募集的创业投资ARD。此后, 在民间投资欲望的强烈推动下,1958年,美国通过了中小企业投资法案,建立了中小企业的投资的投资公司制度,使创业者通过此项制度获得资金的提供,产业投资基金获得迅速发展。而日本的产业投资基金则较美国落后,它的产生始于1963年,当时日本政府为了协助中小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特别制定了“小型企业投资法”,日本的产业投资基金应运而生。1974年,日本通产省又设立了创业投资企业中心,籍以促进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因此,美日两国的产业投资基金产生的背景是不同的,美国的产业投资基金是在充裕的社会资金背景下由投资者的投资需求自然引发的,而日本的产业投资基金是日本政府为顺应投资的政策性需求而产生的。

2.基金投向不同。

与美国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高新技术和企业创业初期不同,日本的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并不偏重于高科技和创业早期的企业,而是分散投资于各行业,体现一种稳重的投资理念。究其原因,一是日本的产业投资基金由金融业投资者较多,故投资者倾向于风险不高者。二是日本企业股票公开上市平均约为公司成立后30年, 而美国企业平均设立6年后,股票便可公开发行上市,致使产业投资基金乐意投资于初创期的企业。

3.对所投资企业的介入不同。

美国的产业投资基金积极介入支援所投资企业的经营,诸如参与董事会,提供技术、经营策略以及行销、人才录用训练等方面的支援,以促进投资企业的增长,使企业的价值在短期内大幅提高,从而获得更大的投资收益。而日本的产业投资基金对所投资企业主要以提供资金支援为主,经营技巧支援则介入不深。

建立和完善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几点设想

经过近10年的实践和研究探讨,对于发展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的重要意义已经十分明确,特别是我国现在发展知识经济,通过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内需的宏观形势,更是要求我们尽快发展规范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对美日产业投资基金的对比分析,我认为发展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1.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方向

关于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定位,其说不一,其实,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可以发挥作用的范围很广泛,凡是符合国家鼓励发展并具有较好回报的实业,都可以运用产业投资基金这种形式进行投融资运作。从我国的宏观实际形势和产业政策导向分析,我觉得现阶段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的定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1)高新技术产业。 这应该是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方向的主流。一方面知识经济的发展呼唤产业投资基金,另一方面通过产业投资基金可以加大对高科技产业的投入,一些有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同样应该是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应该关注的对象。

(2)基础设施。这是符合我国未来几年的产业政策的。据测算, 我国未来几年用于基础设施投资约需7500亿美元,这么巨大的投资额度,光靠国家投入是不够的,因此需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对基础设施进行投资。

(3)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改革关系到我国改革的大局, 可以借鉴波兰利用国企基金改革国有企业的经验,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利用产业投资基金对我国的国有企业进行改革。

(4)民营企业。 一些有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同样应该是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应该关注的对象。民营企业由于种种客观原因,不管是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都得不到正常对待,因此,特别需要产业投资基金的扶持。

2.产业投资基金的募集方式。

基金的募集方式有公幕和私募之分。公募是指以公开的方式向法人和自然人发行基金凭证募集基金。而私募是指是以非公开的形式向法人和自然人发出要约以募集资金。在美日两国,无论是对法人还是自然人均倾向于私募方式。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产业投资基金也以私募方式为好。因为以私募方式设立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经理之间的关系便主要是一种基于相互了解和信任而达成的委托——代理关系,基金运作压力要小一些,从而利于基金实施长期投资战略,实现基金资金的收益和安全。当然,在某些行业也可采用公募的方式来设立基金,利用社会闲散资金转化为投资,消化银行的风险。

3.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成。

基金按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契约型基金是指以信托原理来组织和运作,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基金,公司型基金是指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基金。契约型基金虽有设立简单,便于作运的优点,但是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仍应采用公司型,理由有:

(1)我国的《公司法》早于1997年即已颁布实施, 设立公司型基金可做到有法可依,规范运作。而作为契约型基金设立依据的《信托法》到现在都没有颁布,显然不利于基金的有序运作。

(2)产业投资基金由于投资回收期长, 投资项目的收益难以准确评估,再加上投资于未上市企业,所以资产透明度差,投资者参与基金重大决策和强化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十分必要。

(3 )公司型基金形式是现代企业制度发展至今的一种较为完善的组织形式,它在管理人、保管人和投资人之间形成一种制衡机制,利于消除由于基金“两权”分离带来的道德风险问题。

4.产业投资基金的外部环境要求。

产业投资基金的顺利设立和运作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这直接关系到基金运作的成败。我国目前在诸多方面还存在制约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因素,需要加以系统解决:

(1)法律环境。加快《信托法》的立法工作, 使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做到有法可依。

(2)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 这主要是从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考虑的。我们知道,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是高风险和高收益的高科技企业,因此,健全的退出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3)政策支持。为使产业投资基金能在我国顺利发展, 在试点阶段应给以相应的政策支持。如实行税收优惠以吸引投资者的参与,减少对基金的费用征收以降低其运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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