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规则与国家法律一致性的证明逻辑--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为视角_法律论文

党的规则与国家法律一致性的证明逻辑--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为视角_法律论文

党规与国法一致性的证成逻辑——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为视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党规论文,视域论文,国法论文,法治论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63(2015)02-0068-08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指出,“要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治必依据法规。如何治理好一个有着8700多万党员、43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的大党,离不开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作保障。2013年中共中央专门出台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积极推进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加快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为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提供坚实制度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充分发挥党内法规对国家法律的保障作用,如何协调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如何在强化党内法规的同时,不会削弱国家法律的权威,而且实现二者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这都需要理论积极地回应实践提出的挑战。

      一、既有研究的现状与问题

      纵观国内外相关的研究,关于“党规与国法”关系的相关阐述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方面是政策性宣传:包括中央领导人会议讲话、中共相关决议或主流媒体报道。从中共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关于党规与国法关系,政策主流定调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都是党和人民意志的反映,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习近平语)。另一方面是学术性研究:主要集中于党纪与国法关系研究;“双规”的合法性研究;政党法研究;宪法的政治惯例研究等方面。关于党规与国法的关系,研究成果并不是很多。有的学者建议,“将党规党法上升为国家法律,并认为这是宪法的内在要求。”①刘长秋则认为,“党规党法不是国家法,但却是一种软法,也属于法的范畴。软法概念的提出与使用不会损害国家法的权威。”②俞可平认为,“国家的法律和党内的法规,从根本上说应当是统一的。党规党法不仅用来规范党自身的内部行为,更是为了保障国法等得到切实的执行。”③关于“双规”问题,围绕“双规”的合宪性与合法性,理论层面又存在着肯定说④与否定说⑤两种观点。政党法的相关研究主要借鉴国外政党立法的现状与经验,反思中国政党法的可行性问题。⑥多数学者则是从宪法学视角分析执政党的规定与宪法的契合性问题,试图用“宪法惯例”、“革命宪法”或“良性违宪”等理论解释执政党与宪法实施间的关系。⑦

      从现有研究现状来看,党规与国法的关系研究还仅仅停留于表面,仅认识到党规与国法密不可分、相互依存,不可能过分倚重或忽视任何一方。但如何看待现实生活层面纠葛不清的“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时,总是刻意在回避党规与国法间的诸多龃龉不合之处。既往的研究借助于宪法理论中的“政治特例”或“宪法惯例”来解释问题,或把党规升格为法律的形式,来证成其合法性或合理性。大多数研究过于偏重于法学研究的理论框架之内,研究目的往往囿于如何把党规纳入到合法性或合宪性的层面,或仅就党规的制度形态给出合理性证成,这本身导致研究视域过于狭窄,如盲人摸象般以偏概全。党规与国法的关系应当结合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背景来理解执政党的治国理政方式。

      二、党规与国法的一致性: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为视域

      “党规”是政党按照一定的原则,根据党的性质、纲领、任务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而确立的各种规范的总称,是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共同遵守的党内行为规范。⑧党内法规以党章为核心,形成了一系列党的条例、准则、决定、决议等规范性文件。“国法”即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法律,以各级立法机关为制定主体施行的法律规范。“党规”与“国法”的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是以规范形态体现出来,前者体现为治党的准则,后者则为治国的手段。在规范形式上,权利与义务构成了规范的主体内容,并都具有意志性,前者为政党意志体现,后者为国家意志体现。党规与国法的区别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其一,适用对象不同:党规主要适用政党内部成员,国法适用对象则为全体公民,也必然包括适用党规的党员,党员受党规与国法双重的约束。其二,党规包容性比国法更大,党规不仅规范党员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大量的违纪行为,作为党纪部分,则涵盖党员的思想作风、道德品质与生活方式等方面。比如一般的通奸行为,国家法律往往视为一般道德领域的问题不加规范,而纪委处理通奸党员的一般做法是“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⑨其三,党规的实效性强于国法,随“打虎拍苍蝇猎狐”等纪委打击各色腐败的有效战果,党规的实效性凸显出来,纪委机关的“双规”的频繁运用,使得党规实效性强化,正因为如此,才会形成“党大还是法大”的质疑。其四,党规的规范化、程序化与科学化相比国法而言,还有待加强,党内规范的系统化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党内民主与党内监督机制还需要进一步提升。其五,党规严于国法,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引领全社会共同遵守国法。

      在定位党规与国法关系之前,必须认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这是理解二者关系的前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⑩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由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提出来的。1982年邓小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词》中提到“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中共十八大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一道写入党章。党的十八大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科学内涵及其相互联系,并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行动指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保障,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鲜明特色。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由此可见,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涵,是理解中国政治的根本前提。党规和国法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理解党规与国法的关系,也必然要坚持党的领导这一基本立场不能动摇。

      党规与国法的关系在内涵上二者具有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规范目标具有一致性,都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形式,都要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如宪法即表明国家性质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核心准则具有一致性,无论党规还是国法,都强调了宪法至上的原则。宪法作为母法与基本法,自然成为国法的核心准则。《决定》指出,“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11)

      3.制度根源具有一致性,党规治党管党,其目的在于坚持党的领导,而依法治国构成了国法的制度依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视域下,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依法治国的概念当然包括了依章治党的问题”,(12)这也决定了从制度根源层面,党规与国法具有一致性。

      只有在坚持了党规与国法的一致性这一前提,(13)才能很好地梳理和定位党规与国法的关系。

      首先,从属性来看,党规与国法相辅相成。

      “相辅相成”意指两者应各有其适用的对象和范围,相互之间存在界限上的区分,都作为独立的规范形态各自运作。但相互之间并非没有联系,而是相互补充和辅助的关系。党规虽然作为政党内部规范,约束政党自身的行为。但鉴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坚持党的领导与国家法治的统一性,党规具有更多的“辐射效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也必然离不开党的领导,党规成为使党的主张法律化的主要载体,正如《决定》指出的,“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

      其次,从功能上来看,党规与国法相互促进。

      党规的功能体现为执政党的依法执政的职能。依法执政即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依法治国同依法治执政在内容、形式、实效等方面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党规通过国法形式把政党意志体现于治国理政之中,党选拔优秀的党员充实到国家政权机关之中,实现党管干部原则。党规与国法之间具有很好的兼容性和协同性,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治理模式。

      最后,从实效来看,党规与国法相互保障。

      “违法违纪”必然触犯党规,但不必然违背国家法律,党规要严于国法。在打击腐败犯罪之中,纪委机关的“双规”利剑有效维护了国法的权威。党规和国法互为保障,适用党纪国法必须做到界线分明,违反党纪就按党纪处理,违反法律就要严格依法处罚;同时构成违纪和违法,给予双重处理,避免和杜绝以党纪处分代替法律制裁。党规与国法形成严密的法网,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共同维护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效。

      三、党规与国法一致性的证成路径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视域,我们必须强调党规与国法具有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不是混同党规和国法的关系,也不是一种强词夺理的话语霸权,而是基于中国国家治理的特殊国情,而必须坚持的一种意识形态化立场。如何解读党规与国法的一致性,本文从以下三条路径予以证成。

      1.理论路径:政治与法律的嵌入性理论

      党规是政党活动的准则,因循政治活动的逻辑,而政党本身又是政治活动的重要主体。论及党规与国法的关系,不能忽略政党与法律的关系。但政党作为一种组织,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二者欠缺一种对应性。参考马克思主义的政党定义,“政党指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积极分子为维护本阶级、阶层或利益集团的利益,围绕着夺取政权、巩固政权或影响政府而结合起来共同行动的政治组织。”(14)因而梳理党规与国法的关系,莫不如穷根溯源,把政治与法律作为对应的研究对象进行分析,才能使研究从由表象转向本质。政治与法律之间具有什么样的关系,理论上众说纷纭。恩格斯认为“法与国家一样,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法产生的最终标志是国家的形成;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二者不可分割。”(15)法律与政治的共生性也正体现于此,法律问题与法律现象本身也是政治,二者密不可分。“法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无疑与政治有紧密的联系,一方面法受政治的影响与制约;另一方面它又确认和调整政治关系,直接影响与促进政治”。(16)“由于法是进行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一种规范和手段,特别是在现代社会,民主政治就是在法律约束上的政治,政治必须采取合法性的形式,有规则和有秩序地运行,因而政治和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17)多数学者认同“法律与政治是相互关联的”。但是涉及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定位时,则必须结合不同的时代背景、国情文化与民主政治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处于一种因时、因地、因人的差异而变动的状态。有的学者认为,“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可以从三个视角进行理解,即作为惯例的法律主张与政治相适应的关系;作为命令的法律主张法律就是政治的工具;作为权利的法律,为政治的运行建构根基。”(18)还有的学者提出理解政治与法律关系的三重分析模式,即“自主模式、嵌入模式与交叉模式”。按照这种模式分类,认为法律服务于政治,体现阶级意志的马克思主义法与政治的关系定位应为一种嵌入模式,即法律嵌入于政治之中。(19)这种嵌入式的模式,实现了法律与政治的统一性,从立法、执法、司法与守法各个环节,法律深深地受制于政治因素的影响和作用,政治主体把自己的政治意志和阶级利益通过渗透、指导或决定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影响法律内容、程序与结果,对政治行为以合宪或合法的方式进行规范。正是基于这一点,作为执政党,才能够保证自己制定的党规与国法之间不矛盾,并且始终保持一致性。换句话来说,只有坚持法律嵌入于政治之中的立场,政治才能实现对法律的控制,保障法律服务于政治。坚持二者的一致性,作为政治主导意识形态的执政党,才能通过法律形式使自己的内部规范具有合法性的根源,党规与国法之间的一致性才能真正地实现。而就中国而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专政与依法治国三者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很好地实现了法律与政治的嵌入模式,法律与政治的一致性也必然能够推导出执政党的规范与国家法律的一致性。

      2.经验路径:党的领导与法治国家建设

      毛泽东曾经说过,“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就是我们的公式,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经验,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纲领。”(20)坚持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经验总结,也是理解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精髓。有的学者提出,“党的领导”是中国共产党对解放之前国民党提出的“党治国家”的一种批判,意图通过话语的转换,来抵制“党国霸权”,但导致了“党治国家”这一中性词汇的贬义化。“党治作为一种方略,都是对治国资源匮乏——尤其是组织资源严重不足的反应,都表达了运用现代政治的基本要件——政党——来克服中国的低组织化或无组织化的现状,以完成现代民族国家建设任务的强烈意向。”(21)一部中共党史,也是一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长史。建党之初,中国共产党就一手抓军队,一手抓法制。中国共产党在江西瑞金先后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劳动法案大纲》、《井冈山土地法》等,运用法律手段巩固革命根据地。在陕甘宁根据地,确立“三三制”政权体制,颁布《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国土地法大纲》等法律法规,创造了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和人民调解制度。新中国成立前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预示着一个新的国家政权和法律体系即将形成,至1954年宪法的出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开始萌芽。但随着后期的“极左”思潮和反右斗争扩大化,出现了以党的政策代替法律和轻视法律的倾向,直到“文革”期间,刚具有简要框架的社会主义法制遭受到灭顶之灾,政策和领导人意志完全取代法律,整个国家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国法治建设重新启航。1996年党中央和全国人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战略方针,1997年党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至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人对国家和政权规律的深刻认识,对现代政党政治和执政党执政规律的深刻认识,对自己从夺取国家政权而奋斗的党(革命党)到成为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执政党)这一历史地位的根本性转变的深刻认识,对自己半个多世纪执政经验和教训的深刻反思和科学总结。(22)建构以党的领导为核心的领导体系和建设以法治为根本的政治治理是“政治有效性”的必然要求。(23)离开“党的领导”这一前提,便无从谈及“依法治国”,二者在经验层面也必然具有一致性。

      3.假想路径:不一致的可能后果

      历史不能假设,社会发展具有很强的路径依赖。如果中国革命和国家建设不是由中国共产党来领导,是无法想象今天的中国会是什么样的一种境况。21世纪的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引擎,2014年中国GDP总值达到了60万亿,是日本的2倍。经济飞速发展,民主与法治不断完善,人民安居乐业,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引领着中国梦的实现。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必须要代表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三个代表)。党规与国法必然是具有一致性的,也必须具有一致性,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守的道理。

      如果假设一下党规与国法不一致,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这种代价我们是否能够承受。在党规的终极权威下,国家立法、执法与司法都必然要受政党意志主导,法律成为政治的附庸,政党通过党规而不是国法实现国家统治。党规的终极权威同样导致党员身份的提升,党员成为精英利益阶层,党员的社会地位高于普通公民,进而脱离了群众。在意识形态方面,执政党意志成为社会主流意识,进而影响公众生活,政党政策、领导发言成为社会主导话语。作为阶级意志代表的政党,在国法不能制约它的时候,因自我立法,不受外力监督而独大,它就逐渐膨胀为权力的“利维坦(怪兽)”,进而又不断会压制社会公共空间。在这种国家治理格局下,“人治”必然会取代“法治”,因为政党的终极权力最终会落到少数人或某个人的手中。我们只能期待柏拉图《理想国》中“哲学王”或者马克斯·韦伯所说的“卡瑞斯玛”式英雄的出现,以其大智大慧实现国家治理,但这其实会滑向君主专制,因为政党最终也将成为工具性摆设或被废除。这种人治是不能长久的,因为专制有好的,也有坏的,但最终都会消亡。最可怕是一小撮坏人攫取政党的领导权,他们会集结成利益集团,打压异己,以意识形态为斗争工具,破坏一切法律,进而动荡国家和社会。“文革”中,“极左”思潮与封建的人治和专制遗毒交织在一起:主要表现是法律虚无主义,要人治,不要法治;热衷于大轰大嗡、无法无天的群众运动。(24)为什么要强调党规与国法的一致性?从反面可以看出,脱离法治的政党政治,必然会导致人治和专制的泛滥,只有坚持法治,才能使政党具有合法性,才能使政党政治走向正轨。

      四、进一步协调党规与国法的关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坚持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事关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坚持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必须从制度层面协调好政治与法律的关系、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党规与国法的关系。只有处理好以上三对关系,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才能得以巩固,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专政与依法治国三者才能达成有机的统一,国家富强、民族团结、人民幸福、社会和谐,美好的中国梦才能转变为现实。进一步协调党规与国法的关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宪法至上、党章为本,完善党内法规的制度体系

      党章是一个政党为保证全党在政治上、思想上的一致和组织上、行动上的统一制定的章法,是政党的“宪法”,(25)是党内规范的基本法,是立党、管党、治党的总章程。处理好党规与国法的关系,必须摆正宪法与党章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的原则。《宪法》在序言中强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的至上性是毋庸置疑的,党章是维护宪法的最大保障,也构成了最根本的党内规范。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陆续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党内法规,但是党规的科学性、民主性和严密性差强人意,部分党纪规定之间冲突、相关规定陈旧、执行机制不足,亟待完善党内法规的制度体系建设。党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制定颁发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纲要》提出,到2017年要基本形成涵盖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主要领域、适应管党治党需要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使党执政的制度基础更加巩固,全面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2.合理定位党规党纪的适用领域,加强党规与国法的契合性

      在实践层面,党规与国法之间存在许多模糊地带,两者的适用领域存在许多交叉重叠的地方。当党员干部既违纪又违法时,如何既有效维护党的纪律,又能保障国法的权威。相比照国法的稳定性、权威性和程序性,党规之间、党规与国法间存在着边界模糊、职责不清、适用混乱、衔接不足、程序不明、监督不畅等问题。如何加强党规与国法的契合性,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其一,合理定位党规适用的对象、领域和范围,法律领域内的事项由法律来规范,不能以党内决策取代国家法律,越俎代庖。其二,切实做好党规的立、废、改、释的工作,需要转化为国家法律的党规,应适时地通过立法程序实现。及时清理与国家法律相冲突的党内规范,保证党规与国法的协调一致。其三,党纪虽然严于国法,但党员本身也是公民,身份双重性要求不能因违反党纪而被剥夺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应在保障其基本公民权益的前提下,维护党纪的权威。其四,加强党内民主与监督,使党规的制定程序、执行程序、监督程序都尽可能听取广大党员的意见,保障党内规范的民主性、科学性和程序性,树立党纪国法的权威。

      3.以立法形式赋予纪委“双规”的合法性,实现纪检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分工协作

      双规的合法性或合宪性问题,一直以来就受到质疑。(26)也有的学者是从行政法学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为双规的合法性进行阐释(27)。中央纪委针对双规中产生的一些问题,专门发布了中央纪委办公厅[2005]7号文件,提出“关于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两规措施的意见”(28)其实,“双规”合法性是不可能由党规来赋予的,因党规的合法性也是由国法来赋予的,不应由适法者为自己立法,纪委的“双规”权力要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赋予。宪法序言中的“党的领导”和《公务员法》中“党管干部”原则的确立,实际上已经为“双规”的立法提供了法源根据。但鉴于当前党规与国法关系还需要进一步契合,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之间相关的问题仍需进一步理顺,可以通过其他单行法的规范条文规定纪委的职权。未来的《反腐败法》可以做出这方面的尝试,通过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纪委的双规行为,并以规范形式明确纪委与司法机关在处理腐败违法和犯罪时的职能分工问题。

      4.领导立法、保证执法、监督司法,进一步提升党的治国理政的能力

      现代法治的核心要义是良法善治,良法即良好的法律制度,包容了秩序、公正、人权、和谐等基本价值,善治则需要良法得到很好的运行和遵守,要求执法、司法与守法等机制的联动。党的领导不仅体现于党以其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理念,也在于在法治过程始终发挥其领导性的作用。为进一步提升中国共产党的治国理政的能力,党要不断完善其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首先,党要领导立法:要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具体而言,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等问题时,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29)其次,党要保证执法:执法使静态的法律具有了生命力,执法的成效决定了法治的成效。党保证执法的重心在于打造一个职能科学、执法严明、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把行政权力这头狮子一定要放在法治的笼子里,加强权力监督。党管干部,也要监督干部,防范权力寻租,建构权责明确、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执法体制。再次,党要监督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司法公正是社会底线的公正。要防范各级党组织对司法的不正当干预,保障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要坚持防范司法的腐败,防范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5.带头守法,党员干部应自觉培育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党员干部带头守法,才能够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的法治社会氛围,才能够坚持依法行政。当下一些党员干部法治意识淡薄,官本位思想浓重,知法犯法、以言代法、徇私枉法,败坏了法治社会的风气。只有党员干部真正树立法治信仰,自觉培育法治思维,依法治国的各项举措才能得到落实,才会受到民众的认同和支持。培育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需要扎实地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其一,在党员干部中开展法治培训,把宪法法律作为党委(党组)必修的学习内容;其二,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党员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把依法办事能力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之中;其三,在公务员考试中,增加法律知识考核的内容,优先选拔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其四,形成长效监督机制,防微杜渐,坚持查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事件。

      历史发展到今天,强大的中国让世界见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取得的辉煌成就。“莫道昆明池水浅,观鱼胜过富春江”,我们既不羡慕西式的民主与宪政,也不枉自菲薄自我的救赎之路。历史就是这样一步步走过来的,有血与火的洗礼、有鲜花与和平、有停滞不前的愚钝、有开窍般顿悟。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专政和依法治国这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必将引领着中国人民走向新的胜利。

      ①刘松山:《建议将党规党法上升为国家法律》,《探索与争鸣》2006年第6期。

      ②刘长秋:《软法视野下的党规党法研究》,《理论学刊》2012年第9期。

      ③俞可平:《依法治国必先依法治党》,《学习时报》2010年3月15日。

      ④刘志刚:《“双规”的合宪性:兼与王金贵先生商榷》,《法学》2005年第11期。

      ⑤王金贵:《“双规”与自首:合宪性问题研究》,《法学》2005年第8期。

      ⑥参见刘红凛《〈政党法〉的世界概况与主要成因》,《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9年第1期;刘金东《当代发达国家执政党维护党纪的基本特征》,《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7年第12期;程迈《欧美国家宪法中政党定位的变迁——以英美法德四国为例》,《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4期;林怀艺《制定“政党法”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分析》,《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⑦参见喻中《认真对待政治惯例》,《法政论坛》2008年第10期;陈道英《宪法惯例:法律与政治的结合——兼谈对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法学评论》2011年第1期;张义清《宪法惯例的理性思考》,《社会主义研究》2012年第4期;何永红《中国宪法惯例问题辨析》,《现代法学》2013年第1期。

      ⑧党规指党内的一切规范性文件,也指党纪党法,党规主要指的是党内纪律规范,换言之,就是惩戒违背纪律的党员的准则。参见韩强《美国主要政党严明党纪的做法》,《理论视野》2014年第1期。

      ⑨《外电:中共向通奸行为宣战誓要加强党纪》,http://news.china.com/domestic/945/20140717/18640841_1.html。

      ⑩中共中央宣传部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习读本》,学习出版社2013年版,第3页。

      (11)本书编写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9页。

      (12)桑玉成:《依法治国与依章治党》,选自俞可平主编:《国家底线:公平正义与依法治国》,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年版,第261页。

      (13)关于“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根本一致的”,赵正永指出,二者在性质上、方向上、任务上根本一致。参见赵正永《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28页。

      (14)(25)周淑真:《政党政治学》,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6、6页。

      (15)[德]恩格斯:《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中共中央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76页。

      (16)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35页。

      (17)王惠岩:《政治学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18)[英]马丁·洛克林:《剑与天平——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省察》,高秦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页。

      (19)在嵌入模式中,法律即政治,法律体现为政治规则的复合体;法律结构性成为政治场景不可分的部分,政治外部环境塑造了法律的价值;立法在一定程度体现为一种政治决策的结果;法学与政治学从学科层面实现了资源的共享。参见Mauro Zamboni,"Law and politics:a dilemma for contemporary legal theory",Springer-Verlag Berlin Heidelberg,2008,pp.49-65。

      (20)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7年版,第1417页。

      (21)陈明明:《党治国家的理由、形态与限度——关于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的一个讨论》,《复旦政治学评论》2009年,第197页。

      (22)(24)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336、334页。

      (23)参见林尚立《政治建设与国家成长》,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26页。

      (26)参见王金贵《“双规”与自首:合宪性问题研究》,《法学》2005年第8期;刘志刚《“双规”的合宪性:兼与王金贵先生商榷》,《法学》2005年第11期;张步文《“双规双指”:相对合理性与适法有限性》。

      (27)冯雁鹏:《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视角下的党内“双规”制度》,《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8期。

      (28)该文件给“双规”带来三大变化:实施主体被限制在县处级以上纪检机关,企、事业单位禁用“双规”;审批程序更为严格,实施“双规”前,县处级需经市局级向省部级备案,市局级需向省部级备案,省部级则需向中纪委备案;首次对“双规”时限做出约束,即“不得超过案件调查时限”。同时,“71号文件”规定,要维护违纪嫌疑人的五项权利:申辩权、申诉权、人身权、知情权和财产权。http://china.findlaw.cn/ask/question_1635467.html。

      (29)李适时:《完善立法体制》,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68页。

标签:;  ;  ;  ;  ;  ;  ;  ;  ;  ;  ;  ;  ;  ;  ;  ;  

党的规则与国家法律一致性的证明逻辑--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为视角_法律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