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劳动”价值与社会生产历史进程——两层次劳动价值创造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文,历史进程论文,层次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自诞生之日起就面临各种挑战。而在当代,最严峻的挑战是:“创新劳动”(例如科技发明、新的经营战略等等)所创造的价值不仅数量上特别巨大,而且与劳动时间并不直接相关;一些瞬间生产的创新观念不仅作为生产力要素而创造巨大的使用价值,同时也能创造出数量巨大的作为社会关系的价值。一些人据此反对劳动价值论,并由此而反对社会收入的按劳分配。因此,围绕这个问题的争论已经不是书斋里学者们的坐而论道,而是关乎社会经济发展道路和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命运的重大现实。
对待上述挑战的唯一正确的态度是“实事求是”:不回避它们,不否认客观现实,而是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作为实事求是地分析现实问题的方法论,在理论的发展中应对挑战。“马克思列宁主义并没有结束真理,而是在实践中不断地开辟认识真理的道路。”(《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296页)为此,我们应当首先弄清楚:“劳动价值”的本质到底是什么;我们为什么在面临挑战时仍然必须坚持劳动价值论;怎样用劳动价值论来分析各种劳动创造价值的过程。
一、劳动价值论:唯物史观的经济分析范式
纵观现代各种经济理论,对经济现象的分析范式可以归结为三类。一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利益分析”范式。它从抽象人性论的“理性经济人”假设出发,认为市场交换过程中人们对利益得失的心理估价(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决定人们的行为,由此形成商品的均衡价格体系。这是最浅表的理论范式,其根本缺陷是抽去了利益交换背后的物质生产过程和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因而人们称之为“庸俗经济学”,意思是只看现象,不见本质。二是以罗宾逊夫人为首的新剑桥学派的“流量分析”范式。这个范式将“用商品交换商品”的价格归结为其背后的“用商品生产商品”的再生产流程,认为“产出商品”的总价格必须大于其“投入商品”的总价格,这样才能进行持续的再生产。由此得到了描述各行业货币流量方程组,它决定了社会所有商品之间的价格关系,此即著名的“斯拉法理论”(参见斯拉法)。该范式的严重缺陷是“见物不见人”,无视社会再生产过程背后的深层关系与过程——掩藏在商品交换与生产背后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以及由此引起的社会关系结构与社会产业结构的不断变革的过程。而这正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巨大理论功能之所在。
正如著名经济学家顾海良所指出的,马克思刚刚进入经济学研究之际曾是劳动价值论的反对者。然而当他发现了唯物史观之后,他对劳动价值论的立场便发生了根本变革,不仅继承了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并且“在世界观、方法论上赋予李嘉图劳动价值论新的内涵,在许多理论观点上实现了对李嘉图的超越”。(顾海良,第21、37页)而实现这种超越的前提是批判旧历史观。一切旧历史观的根本缺陷是把社会看成单个人的集合体,因而将单个人所具有的本性——“抽象人性”作为解释一切社会现象的根源,其“至多也只能达到对单个人和市民社会的直观”(《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6-57页)。以人性论为基础的旧劳动价值论正是建立在这种旧历史观基础上的经济理论,它把劳动和交换等经济活动都仅仅理解为单个人“趋利避害”的活动,由此虽然可以得到“市民社会”的现象层次的规律——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等等,但无法揭示人类社会本质层次的历史规律。而马克思所发现的以实践为基础的唯物史观,不是将社会看成抽象个人的集合体,而是将其看成人类通过实践活动相互联系和相互创造的历史过程。因此,最基本的实践——物质生产劳动是解开社会历史奥秘的最深层的钥匙:“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说来的生成过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版,第131页)马克思由此彻底改造了基于人性论的旧劳动价值论,建立了分析人类劳动创造和生成社会经济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宏大理论范式——这就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人类劳动首先是自然过程,由人类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与其他自然物质一起共同完成,共同创造出“使用价值”;这个过程是自然科学与技术科学的研究对象。然而除了自我服务的劳动之外,生产他人需要的产品和服务的“社会劳动”就不仅仅是自然过程,同时也是生产社会关系的“社会过程”:在改造自然物质形态以生产使用价值的同时,也必然生产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人们生命间的内在联系。马克思说过:通过社会劳动,“在我个人的生命表现中,我直接创造了你的生命表现,因而在我个人的活动中,我直接证实和实现了我的真正的本质,即我的人的本质,我的社会的本质。”(同上,第37页)在血缘氏族社会等社会形态中,社会劳动不断创造着人们生命之间的伦理义务关系;在等级制社会中,社会劳动创造出社会生命之间的等级关系。(参见鲁品越,2004年)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创造的是人们通过市场结成的普遍的社会关系——这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价值。这种社会关系之所以被称为“价值”,是因为人类劳动经过市场交换来相互建设彼此的生命,从而实现了人与人的生命的内在联系。因此,只有“为他人服务的活劳动”才能创造这种作为社会关系(生命间内在联系)的价值,参与这个过程的自然物质只是这种社会关系及其生成过程的载体。这就是“只有社会活劳动才能创造价值”的哲学意义所在。
如果说,新古典经济学只是从“商品交换商品”的市场行为的利益关系上分析社会经济状态,新剑桥学派追溯这种商品交换过程背后的“用商品生产商品”的再生产过程的社会经济流程,那么,马克思则将所有这些经济现象归结为最深层的关系——市场经济下的人们“用生命生产生命”的劳动关系。这种被称为“价值”的社会劳动关系,是一切其他社会关系的基础。马克思指出,“个人的产品或活动必须先转化为交换价值的形式,转化为货币,并且个人通过这种物的形式才取得和证明自己的社会权力”。(《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2版,第108页)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这种用货币形态集中和积累起来的劳动价值,进而转化为配置社会资源和支配社会劳动的社会关系力量——这就是“资本”。而资本在竞争中不断追求剩余价值增值,各种社会力量分割剩余价值,从而生成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结构及其历史运动。马克思由此从劳动价值出发,层层揭示了资本逻辑——市场经济的深层规律。因此,如果说西方经济学只是从表层现象上描述与归纳了某些经济现象的表层规律,那么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则从最根本的人与人的关系上分析了社会经济的深层规律。这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不朽理论魅力之所在。
今天我们坚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决不意味着对马克思搞“两个凡是”,而是坚持上述根本的经济学理论范式,用以分析当代现实,并且根据实践需要提出劳动价值论的新的范畴与概念,使这一伟大理论范式在当代活生生的现实中获得新的伟大生命力。
二、从劳动价值到“两层次劳动”与“两层次时间”
劳动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人们通过社会劳动建立的普遍的社会关系,它通过商品交换价值表现出来。马克思量度商品价值的社会劳动量是“抽象劳动时间”,这是该劳动所在社会的抽象的“同一人类劳动”的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马克思,第1卷,第52页)请注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已经不是具体劳动的自然时间,而是嵌入了社会因素的“社会化时间”: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生产商品耗费的抽象劳动时间。
我们常常忽视“抽象劳动时间”的社会性,将它与自然时间相混淆,所以忽视了不同社会生产条件下作为价值量的“抽象劳动时间”之间的差别。实际上,在不同社会或者同一社会的不同生产发展阶段,“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各不相同,因而其抽象劳动理应各不相同,它们在相等的自然时间中创造的劳动价值也就各不相同。比如说,改革开放前中国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与今天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大不相同,因而由它们所定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内涵便大不相同,进而这两个社会条件下相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含有的劳动价值也就不能简单地等同。如果否认这种差别,劳动价值定义中的“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就完全不必要了,商品的劳动价值就可以定义为人类在任何生产条件下生产该商品所花费的时间,然而这是彻底违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概念的。
由此可以看到,马克思关于劳动价值的定义,逻辑地包含了两个层次的劳动:
首先,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生产商品的劳动,可称之为“常规劳动”,因为它是按照既定生产条件下的常规方式进行的劳动。这种“常规劳动”未必是“简单劳动”,有时相当复杂,需要积累大量经验、技能与诀窍。而且不仅包括体力劳动,也包括常规性的脑力劳动(常规的管理、常规的设计等等),正如马克思所说:“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一个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他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同上,第195页)但不论怎样,“常规劳动”都是在已有的既定生产条件下生产商品的劳动。它所创造的作为社会关系的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劳动时间。
其次,然而,任何“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都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其本身也是某种人类劳动的产物,这种劳动不是生产某种物质形态或精神形态的“商品”,而是创造出某种“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也即变革原有生产条件与劳动方式,使之发展为新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可以将这种劳动称为“创新劳动”,它比生产普通商品的“常规劳动”更高一个层次:它所生产的不是商品本身,而是商品生产的新条件和新方式。这种“创新劳动”的主要形式是:
第一,原创性劳动:发现影响社会生产条件的首创性科学文化观念与技术发明。其中意义最大的原创性劳动是能够改变整个行业甚至全社会生产系统的生产条件的体系性创新,例如,电子计算机、互联网、激光照排系统等等的发明。
第二,改进性劳动:对上述原创性观念与技术发明进行改进、发展和完善,使之具有实践操作性,并且使之延伸到各个领域,从而开辟了原创性劳动向社会扩张的可能性。
第三,推广应用型劳动:将已在生产领域获得成功的“创新劳动”成果推广开来,取代原有的生产条件,对各企业进行产业升级改造。这类劳动虽非原创,但其改变着社会生产条件,因而是极其重要的技术创新。没有它,任何原创性劳动都将成为空中楼阁,社会生产条件不可能发生变革。而且在推广应用过程中,必须对已有技术进行创造性、适用性的选择、消化和发展,进行探索性创新活动。
“创新劳动”与“常规劳动”的差异,不是“复杂”与“简单”之分,也非“脑力”与“体力”之别,而是其产品属于不同层次:“创新劳动”所生产的“产品”正是“常规劳动”的“社会生产条件”。那么,这两种劳动各以何种方式创造价值呢?
我们知道,社会生产条件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但这并不是每一天、每一刻都在变化:在这种不断变化中存在着某一阶段性的相对静止的时刻(这是产业结构相对均衡的时刻)。而社会从某一状态发展到另一状态所经历的时间,正是“社会历史时间”。“创新劳动”生产其“产品”——新型社会生产条件所经历的“时间”,正是宏观的“社会历史时间”,而不是微观的个体劳动时间。有人说,“创新劳动”是瞬间发生在个人头脑的观念,因而认为其某一特殊瞬间的劳动创造了巨大的价值,这是不正确的。头脑中瞬间发生的观念只是整个“创新劳动”中的一个事件,而不是全部创新过程本身。如果它并没有改变社会生产条件,那么它也就没有创造出价值。所以,我们不能用这个“瞬间”来计算其创造的劳动价值。只有当这个创新观念经过一定的“社会历史时间”,通过不断的完善与改进、不断的推广和应用之后,才能逐步改变社会生产条件,从而现实地创造出价值。
在这个社会生产发展的“社会历史时间”进程中,人们在各个一定生产条件下进行的“常规劳动”,生产直接为他人服务的物质产品与精神产品,其消耗的时间是“抽象劳动时间”,它凝结为商品价值。这种“抽象劳动时间”不同于“社会历史时间”,它们是不同层次的时间:第一,“社会历史时间”是宏观层次的时间,是整个社会生产发展的时间,而“抽象劳动时间”是微观层次的时间的抽象——社会各个体生命的劳动时间的抽象,即作为抽象的无差别的一般劳动力的劳动时间。第二,作为全社会变化发展的“社会历史时间”是唯一的,不具有可加性:例如,我们不能把全社会每个个人与企业的改革开放30年进程相加起来而得到社会总的时间,因为这个30年属于全社会。而“抽象劳动时间”具有可加性:社会总体的“抽象劳动时间”(即创造的价值总值)等于其中各个体的“抽象劳动时间”(各个体所创造的价值)的总和。
因此,“常规劳动”与“创新劳动”属于不同层次的劳动,它们要通过不同层次的时间来创造作为社会关系的价值。“常规劳动”通过劳动者在既定的社会生产条件下消耗其个体生命的“抽象劳动时间”来创造价值,而“创新劳动”则通过“社会历史时间”来改进人们创造价值的能力以增加社会价值。因此,若要从理论与实践上搞清楚“创新劳动”创造价值的过程,必须分析不同“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进行的“常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有何不同,“创新劳动”在此过程中的贡献是什么。
三、劳动价值的物化形态与人化形态
拙作《劳动价值的物化形态与人化形态——“产值悖论”及其解决途径》(鲁品越,2009年)中提出的概念,有助于分析这一问题。该文提出,劳动价值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生产商品所要耗费的时间;随着“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的不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内涵必然不同,其在单位时间中创造的劳动价值也就不同。人类劳动在单位自然时间中创造的使用价值量即“劳动生产率”,它体现了人类对自然界的实践能力,是人类具体劳动能力的发展水平。人类劳动在单位自然时间中创造的价值量则是人类在市场中创造“社会经济关系”的能力,它是人类抽象劳动能力的发展水平。而这种抽象劳动能力的发展,要在社会劳动生成“社会经济关系”的过程中寻找。
如前所述,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根本意义是将现代社会经济现象归结为最深层的关系——市场经济下的人们“用生命生产生命”的劳动关系,即“劳动价值”。这种关系是通过恩格斯所说的“两种生产”——“物质生产”与“人的生产”实现的:“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页)马克思则进而指出,“在第一种生产中,生产者物化,在第二种生产中,生产者所创造的物人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9页)于是同一劳动价值在这两种生产中,相继获得了两种表现形态——物化形态与人化形态:物质生产过程中的社会活劳动所消耗的社会化人类生命凝结在商品中,生成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的“物化价值”,创造出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但这并非劳动价值的最终形态,而只是其“储存形态”。它还要通过第二种生产——人的生产,即被他人消费而再生产出他人的生命,由此建立生产者的生命与消费者的生命之间的内在联系,才能使作为社会关系的劳动价值得到实现,从而使劳动价值获得其最终形态——人化价值形态。这两种生产过程的统一,就是人类“用生命生产生命”的过程:被消耗的生命转化为物化价值,而物化价值又生产出新的更多数量与更高质量的生命,于是“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劳动价值论由此成为贯彻唯物史观的经济学的理论范式。
既然劳动价值具有两种表现形态,那么相应地就有两种价值尺度。物化形态的价值尺度就是特定“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的抽象劳动时间,每一个特定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定义了一种特定的“抽象劳动时间”。不同社会与不同时代的“抽象劳动时间”不能直接等同。随着社会生产条件的改变,“单位抽象劳动时间”的内涵将发生变化,因而该价值尺度也将变化。所以必须建立通用于各个不同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的共同价值尺度,以衡量各个社会的“单位抽象劳动时间”(价值尺度),正像我们用国际通行的“公制单位”来比较各国的度量衡单位一样。为此,我们应该将劳动价值从其“储存状态”——物化价值形态,转化为其最终实现状态——人化价值形态;通过建立通用于各社会的普遍的“人化价值”,来比较不同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所创造的劳动价值。
那么,我们是否可能建立通用于整个人类社会的“人化价值”尺度呢?马克思关于劳动力再生产的理论提供了这种可能性。劳动价值的形成过程,说到底是“用人的生命生产人的生命”从而建立起人类生命间内在联系的过程;而劳动力的再生产是其中最基本、最简单的过程,因为人类生命的最简单形态是“简单劳动力”——具有最基本的生理机能的人类生命。因此,我们可以将“简单劳动力”的度量单位(如“人·时”)作为人类生命的单位,它尽可能抽去了各种社会条件所造成的差异,只保留无差异的人类“自然机能”,因而通用于各个社会与各个社会发展阶段。有人也许会说,不同社会与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简单劳动力”也有差异,因为人类的自然机能也在不断变化。的确如此,然而,这种差异相对于由社会发展所造成的人的巨大差异来说,可以忽略不计,正像标尺的长度也会变化,但这种变化相对于不断增长的小孩子的身高来说,可以忽略不计。
这样,在“人的生产”过程中,凝结在商品中的物化价值(即各社会特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T)所转化的“人化价值”V,可以定义为这些物化价值所能生产的简单劳动力的数量。其转化率就是生产者消耗的生命再生产出他人生命的效率,即人类生命价值的创造率,可称之为“价值创造率”,用"human"中的h来表示,于是有V=hT。从“物化价值”T向“人化价值”V的转化,也就是各社会特殊的“物化价值尺度”向各社会通用的“人化价值”尺度的转换。这种“用生命创造生命”的过程通过人们之间相互服务的劳动进行,因而h是刻画人类生命之间内在联系的指数。正像劳动生产率是劳动中的物质生产率一样,h是“人的生产”过程中人的生命的生产效率。
V=hT直接刻画的是最简单的“人的生产”:“简单劳动力”生产出更多数量的“简单劳动力”,即最简单生命形态的数量扩张。但它可以推广到复杂的“人的生产”——人的生命质量的提高:生命质量可以折算为“简单劳动力”的倍数,例如生产1小时高质量生命所耗费的社会劳动能够生产出3小时简单劳动力,于是这两种生命质量之比即是3。
由此得到人类劳动发展的两种指数:具体劳动的历史发展表现为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抽象劳动的历史发展则表现为“用生命生产生命”的效率——“价值创造率”h的不断提高,而这种不断提高的过程正是上述“创新劳动”所产生的结果。
四、“创新劳动”的价值创造
“常规劳动”创造的价值等于其在既定社会生产条件下的抽象劳动时间。那么,使“社会生产条件”不断变革的“创新劳动”是如何创造劳动价值的呢?为此需要分析“创新劳动”的二重性:一切“创新劳动”的具体劳动所创造的使用价值,表现为提高社会的劳动生产率从而增加了社会财富;而它的抽象劳动所创造的作为社会关系的劳动价值,表现为提高“价值创造率”h,也即提高社会人创造作为社会关系的价值的能力(通过社会劳动“用生命生产生命”的能力),而创造新的劳动价值。那么,由此创造的劳动价值如何计量呢?
某项创新引起的变革,是使“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从某个“始态”最终发展到某个“终态”(即此创新已经完全成熟并普及到全社会的状态)。在这两个状态下,“常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是不同的。在其始态“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全社会投入的相关“常规劳动”的“年总时间”为T,于是其相关的“常规劳动”所生产的劳动价值为T×(的物化价值单位)=T(人化价值)。而在其终态“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全社会投入的同样的劳动时间T所能创造的劳动价值为T×(的单位物化价值)=
T(人化价值)。由于“人化价值”采用的共同价值尺度是“简单劳动力单位”,于是该技术导致相关行业的“常规劳动”所创造的年价值总额从T不断增长为T。
如果上述“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从到的过程,不必通过任何劳动而在瞬间完成,那么全社会将只有上述两种生产条件下的“常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而不存在“创新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然而这是不可能的:社会生产条件的改变不可能从天而降,而是必须付出“创新劳动”——从新技术的原创到改进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所付出的一系列艰巨劳动,从而使社会生产条件不断变革,使“价值创造率”不断增长。这一系列“创新劳动”需经历一段“社会历史时间”,促使“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发生不断改变:从发展为。这个过程所产生的社会价值“增量”的历史积累,正是“创新劳动”所创造的价值。
而这种“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的改变过程就是某项技术在社会的逐步推广过程,即社会产业结构从不均衡趋向均衡的过程。《资本论》第3卷分析了新技术只被部分企业采用所产生的情形。采用或尚未采用新技术的两类企业,生产同一商品耗费的时间不同,形成同一商品的不同“个别价值”,决定了它们不同的“个别生产价格”。而该商品的“一般生产价格”由作为平均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于是工业家的“个别生产价格和一般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以他的个别成本价格和一般成本价格之间的差额为界限。这是构成他的超额利润的界限的数量之一”。(马克思,第3卷,第723页)而新技术带来的发展不仅表现为同一产品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且表现在生产新的产品上。因此,我们应当将马克思的方法用于分析新技术导致的单位时间生产的劳动价值的差异上——这就是其生产的“人化价值”的差异。用人化价值来衡量,在单位时间内,采用新技术的企业所创造的“个别劳动价值”,必然大于与其并存的未采用新技术企业所创造的“个别劳动价值”,因为前者的“价值创造率”h大于后者。而全社会的单位时间生产的“一般劳动价值”,等于这些“个别劳动价值”的加权平均。于是,这两类企业的这种“个别劳动价值”分别大于和小于其“一般劳动价值”,其间的差额正是“创新劳动”进一步发展的空间。随着该项“创新劳动”的不断进行,该价值差额便被实现为现实的新增价值,它们正是源于“创新劳动”所创造的价值。
而“创新劳动”价值的市场表现便是知识产权的市场价格,其总额等于企业采用新技术所能带来的价值增长。随着采用新技术的企业不断增多,单位劳动时间所创造的“一般劳动价值”将不断增长,上述差额将逐步缩小;一旦采用该技术已经成为全社会的“正常的生产条件”,这种价值差额便将消失,“创新劳动”创造价值的过程就达于终止,其能够创造的总价值便全部实现。这时,其他“创新劳动”将会创造出更高水平的“社会生产条件”,从而创造出新的价值。这个过程永远不会完结。
综上所述,“常规劳动”的价值创造过程,是通过消耗个体生命以生产为他人服务的商品而建立社会关系的微观过程,而“创新劳动”本身虽然也是微观个体的劳动,但其创造劳动价值的过程必须通过改变社会正常生产条件的宏观的“社会历史时间”来实现,也就是将创新性劳动成果向全社会生产结构的渗透扩张来实现。离开对社会生产条件的改变,“创新劳动”的个体生命的消耗不可能生产出任何劳动价值:因为它没有创造出任何为他人服务的东西。而某项技术创新的劳动能够创造的总体价值,等于它通过发明、改进、推广和应用等一系列劳动向全社会生产系统渗透,从而带来的社会生产条件变迁过程中所增加的价值的历史积累。如果用数学公式来表达,即该“创新劳动”所创造的总价值等于其所引起的价值增值在“社会历史时间”中的积分。一旦某项创新对全社会的推广普及过程完成,此项“创新劳动”便实现了它们能够创造的全部劳动价值。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由此展示了“常规劳动”与“创新劳动”这两个层次建立的社会关系结构,从而成为关于人类劳动如何生成市场经济结构及其历史发展路径的宏伟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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