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实现形式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条件下论文,市场经济论文,形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特别是国家所有制,和市场经济不能兼容。因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排除现行公有制形式这一深层障碍,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重塑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其主要思路是:第一,国家所有制的存在范围以“市场失灵”领域为主;在体制上要变目前“一级所有、分级管理”的模式为“分级所有、一级管理”的模式。第二,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基础上,国家把股权逐步转让给社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以此建立具有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共有制。第三,集体所有制企业大部分改造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关键词】 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 市场经济 分级所有 股份制
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主要有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实现形式。这两种形式的公有制是按计划经济的要求建立的,对市场经济关系有着天然的排斥作用。经过10多年的改革,它们已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生了某些变化,但由于受其自身所固有的特征的限制,它们,特别是国家所有制不仅还没有和市场经济有机地结合起来,反而成了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最深层次的制度障碍。因此,为了实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我们应当认真研究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关系问题,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一、现行公有制形式和市场经济的矛盾
现行公有制实现形式,特别是国家所有制和市场经济的矛盾主要表现为国有产权虚置与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明晰化的矛盾;国有资产管理、运营的无人负责现象与市场经济要求权责利关系明确的矛盾;国有产权凝固化与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流动的矛盾;国有企业政企不分与市场经济要求自由企业制度的矛盾等等。这些都是人所共知的。现在的问题是这些矛盾能否通过深化改革得到解决,以便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
首先看国有产权虚置问题。国有产权虚置是国家所有制不能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突出表现,也是国有企业改革遇到的第一大难题。国有产权虚置能否通过改革得到解决?我认为是不可能的。因为第一,从理论上看,国家所有制是全民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因此生产资料的真正所有者并不是国家而是“全民”。但“全民”只是个抽象概念,不可能成为实际的所有者。可见,国家所有制是没有真正所有者的所有制,这表现在产权关系上就是产权虚置。第二,从实践上看,当前我们解决产权虚置问题的思路是:通过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将原来单一的国有产权分解为两种存在形态,一是实物产权,归企业拥有;二是价值产权(股权),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掌握,国有资产管理局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代表国家从事所有权管理。这种思路本身就存在问题:首先,从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来看,企业价值产权(股权)主体只能是财产所有者,而且一般讲来,只有财产所有者才真正关心其财产。但无论是国有资产管理局还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都不是真正的财产所有者,因而国有产权虚置问题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其次,这种思路很危险,弄不好会像国家所有制演变成地区、部门所有制的情形一样,再从部门、地区所有制演变成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所有制,从而为国有资产流失开辟新的渠道。再次,在政府和企业之间横插一个企业性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使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更加复杂,更难以界定。 而且从经营角度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虽然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但却进一步增加了代理层次,增加了国有产权的经营成本,不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其次,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无人负责的问题。这个问题也不好解决。因为国有产权本质上属于公有产权,这决定了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不能采取“个人负责制”,只能采取民主式的“集体负责”的形式。但实践证明,“集体负责”很容易导致无人负责的局面。既便是我们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体制的改革,能够将责任进行分解后落实到个人,但在国家所有制下个人应负的责任和能够负的责任也是极不对称的。因为具体的责任人不管是政府官员还是企业经营者,都是自然人,都是没有财产的工薪劳动者,由他们的工作失误或机会主义行为导致的巨额国有资产流失,他们是没有能力承担这种责任的,国家唯一能够采取的对策就是对责任者进行行政和法律的制裁,包括处以极刑,而不能进行真正的经济制裁,其作用只能是警戒后来者,而对损失本身则毫无作用或者不起根本作用。
再次,关于国有产权的凝固化问题。产权流动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是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功能的前提条件。但在国家所有制条件下,国有产权的凝固化是很难解决的。从实践看,国有产权流动可以在两种情况下进行:一是在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但这并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流动的要求,因为这种流动并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实质性转移;二是在国有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单位之间流动。由于这种流动财产所有权发生了实质性转移,因而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但这样一来,企业的国有性质就不能坚持,这是目前国有股份制企业国家股权不能上市流通的根本原因。可见,国有产权流动面临两难选择:要坚持企业的国有性质,国有产权就不能流动;要使国有产权流动,就不能坚持企业的国家所有制。
最后,关于国有企业的政企不分问题。政企不分是当前国有企业不能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要害问题之一,也是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国有企业改革首先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但在国家所有制条件下,这个问题也不能得到彻底解决。因为第一,国有企业政企不分的根子在政资不分,因此解决政企不分的关键是政资要分开。但政资如何分开呢?无非有两个办法:一是政府不当所有者,但这样一来国家所有制如何实现呢?二是国家是所有者,但不掌握所有权,但这样的所有者不是虚的吗?还不是要取消国有制?看来在坚持国家所有制的前提下,政资是不能分开的。既然政资不能分开,政企分开就缺乏根据。而且现实中也不存在所有者和经营者彻底分开、所有者不干预经营者的先例。比如我国的“三资企业”、西方国家的股份制企业,所有者都管企业,而且都管企业的大事,甚至有些作为所有者代表的董事长就兼总经理,直接经营企业。既然如此,我们的国家为什么就不能以所有者的身份干预企业呢?第二,当前我们解决政企不分的思路并不现实。当前我们解决政企不分的思路是:在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上,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设立中介性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便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形成一种屏障。这样做政府确实不能直接干预企业了,但它仍可以通过资产经营公司来干预,就连积极倡导这种做法的同志,对于以此能否达到消除政府干预企业的目的也不敢肯定,用他们的话来说,“这样做即使不能彻底消除政府的干预,至少会使政府离企业远一点”,此其一。其二,这样做不是消除政企不分,而是用新的政企不分代替原来的政企不分。尽管人们都把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界定为企业,但它肯定不是也不可能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独立的企业组织,而是一种政企合一的组织,或者就是一种准政府组织。由上看来,国有企业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政企不分和所有者(政府)的干预,而在于所有者自身的特点及其干预企业的方式。在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的所有者是单纯的经济主体,除财产所有权以外,没有任何超经济的权力,他对企业的干预只能采取经济手段。但在国家所有制条件下,政府既是所有者主体,又是政治权力主体,既行使所有者职能,又行使社会管理职能。这种双重身份和双重职能使政府能够运用财产所有权以外的超经济权力采取行政手段对企业进行双重干预。尽管我们可以通过转变政府职能的改革措施,解决所有者职能和管理者职能混淆的问题,但这只是政府职能的一种内部分工和调整,而不是取消这种职能,企业仍不能摆脱政府的控制自主经营,而这又是规范化的市场经济所不允许的。
由上可见,国家所有制和市场经济的种种矛盾几乎都是不能解决或不能根本解决的,因此国家所有制和市场经济不能兼容。在这种情况下硬让国有企业进入市场,不仅将国有企业置于非常困难的境地,而且人为地压缩了其他经济成份的生存空间,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我们在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中,首先应当排除国家所有制这一深层障碍,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变革国家所有制,重塑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
但是变革国家所有制不是取消国有制。各国发展市场经济的经验证明,虽然国有制和市场经济不相容,但国家所有制的存在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备条件。问题的关键在于国家所有制在什么范围和领域存在才是必要的、合理的。根据我国国情和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国有制存在的范围和领域主要是“市场失灵”领域。其主要原因是:第一,这些领域其他所有制主体不愿进入(如基础研究、教育、国防、环保、部分交通运输等具有显著外部性的部门);第二,其他所有制主体进入后容易出现垄断和欺诈(如城市供水、煤气、电力、电信等自然垄断部门和部分金融、医药等信息严重不对称部门);第三,其他所有制主体进入后短期内难以起有效作用(如幼稚产业部门)。总之,国有制能以较低的社会成本进入这些领域。同时,由于这些领域大多具有外部性,因此国有制本身往往不一定显示出高效率,但它的活动有助于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从这个角度讲,国有制和市场经济并非在任何意义上都是排斥的,换言之,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国有制和市场经济才是兼容的。
我国的集体所有制本来是能够较容易地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但由于我们长期推行“左”的错误政策,再加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产权主体往往由各级基层政府来充当,使集体所有制带有明显的国有制的特点,和市场经济的要求越来越不相适应。因此集体所有制在具体形式上也同样存在改革问题。
二、重塑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设想
1.变目前的“一级所有(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模式为“分级所有、一级管理”的模式,即实行中央、省、地(市)、县四级政府所有制。关于国家所有制是否实行分级所有,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存在分歧。持反对观点的同志认为,国有资产不应搞分级所有制,各级政府掌握的企业财产均属中央政府统一所有,并认为这样做是维护国家经济、政治统一的必要保证。我们认为应当实行分级所有,而且谁所有、谁管理,不搞分级管理,其主要理由是:
第一,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目前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实行分级所有的确实不多,但我国则不行。首先,我国是一个超大规模的国家,一个省就比其他地区的一些国家的规模大得多,甚至一个地、县就相当于一个小国家,几乎在每一个地区都存在国有经济覆盖不了、市场机制又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因此地方政府的作用,特别是省政府的作用十分重要。其次,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不仅省与省之间存在很大差异,而且地区与地区之间、县与县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区别。再次,交通不便、通讯不畅、多民族共存、文化背景、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影响,使我国经济带有明显的区域特征。
第二,分级所有在我国是既定的事实。首先,人所共知的地区所有制具有明显的分级所有的特征。其次,改革以来,为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解决中央财力紧张问题,中央和地方、地方和地方合资建立了许多企业,地方政府也独资建立了不少企业,而且在建立这些企业时都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可见,分级所有的产权关系在我国是既定的事实。而且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投资主体多元化,这种产权关系将越来越普遍。这说明传统的国有制概念已不能正确反映和分析现实经济生活。
第三,“一级所有、分级管理”不符合效益原则。现在我国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代理层次太多,经营成本太大,“全民”委托给国家,国家又委托给省,省又委托给地(市),地又委托给县;各级政府又委托给资产经营公司,公司再委托给企业,少的有四层,多的达七——八层,每一层次都要支出代理费用,每一层次都有流失的可能,每经一层次,所有者约束都要衰减一次。这种状况极不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实行分级所有还需要说明的是,这样做是否会加剧“诸侯经济”,从而强化经济过热的“热源和市场分割、市场秩序紊乱的“乱源”?我们认为,诸侯经济的存在并不是地区所有制引起的,而是由国有经济的超范围配置和不合理的财政体制引起的。由于国有经济过多地进入经营领域,国有经济又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财政上又实行“分灶吃饭”(现行的分税制也没有改变这种状况),在评价各地政绩时又以产值论英雄,这就使实际履行所有者职能的地方政府非常热衷于价高利大的短、平、快项目的投资,不仅导致经济过热,也使产业结构失衡问题更加严重。同时,地方政府为了防止肥水外流和别人来抢饭吃,就采取各种手段大搞地区封锁,形成诸侯经济,成为破坏市场秩序的“乱源”。如果国有经济本来就不涉足于经营领域,本来就不成为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地区封锁、诸侯经济自然就不会存在。相反,为了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吸引外地投资,各地会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投资环境,主动撤销关卡。这既解决了地区封锁问题,又解决了产业结构失衡的问题,也不会形成经济过热。所以我们认为,实行分级所有不会加剧诸侯经济,也不会对“热源”和“乱源”起到火上浇油的作用。
最后还要指出的是,我们不赞成“国有制是全民所有制实现形式”的说法,更不同意一些同志的“分级所有是全民所有制不同层次的实现形式”的观点。因为其一,国家所有制就是国家所有。如果把国有制说成全民所有制,就把国有制搞成没有所有者的所有制。其二,说国有制是全民所有制不符合马恩的原意。马恩在论述社会主义的所有制时经常讲的是“社会所有制”。其三,全民所有制的本意应该是全民公平占有生产资料。由于我国生产力水平较低,还存在多种所有制成份,又搞市场经济,因而无论采取何种形式,也不可能真正实现全民公平占有生产资料。如果硬把国家所有制说成全民所有制而事实上又做不到,必然会使人们对全民所有进而对社会主义产生种种误解和怀疑。
2.以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为契机,建立具有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共有制。现有经营领域的国有企业要经过股份制改造,形成国有股份制企业或国家控股企业。在此基础上,国家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逐步退出经营领域,将价值资产转移到市场失灵领域。国家退出经营领域后,经营领域的绝大部分国有企业应成为以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掌握股权为基础的股份制企业。这种企业与市场经济的适应性是不言而喻的。上述做法需要在理论上澄清这样几个问题:第一,这样做是不是私有化?我们认为不是私有化,因为国家转让股权是采取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的,不是将国有资产无偿转交给个人。通过这一过程,国有资产只是转化了存在方式,而不是消失了。第二,关于这种企业制度的性质。长期以来,人们把股份制和市场经济一样,看作资本主义的专利。其实股份制只是一种财产组合方式和企业组织形式,它既可以成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实现形式,也可以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而股份制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与资本主义股份制的区别不在于是否以个人占有股权为基础,而在于什么样的个人占有股权。西方国家股份制企业的主要股东是资本家,所以我们称这种股份制是资本主义性质的是有道理的。但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不仅资本家在总体上已不存在,而且阶级作为整体也不复存在,所以个人占有,从总体上看无非是劳动者个人占有(当然也不否认在极为狭小的范围内有剥削性质的个人占有制)。这种占有方式即便不是社会主义的典型的财产占有方式,至少是社会主义所允许的,也不违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使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主人”的一贯主张,这是其一。其二,在股份制情况下,劳动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绝不等同于传统的私有制,更不等同于资本主义私有制。传统的私有制不仅是指个人直接占有生产资料,而且也不和其他归私人占有的生产资料溶合为集体财产共同占有。资本主义私有制虽然在股份制情况下,也实现了财产集合和资本家联合占有,但这不是它的本质特征。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本质特征是:资本家是典型的生产资料所有者而不是劳动者;劳动者是典型的劳动力商品所有者而不是生产资料所有者。而以劳动者个人占有股权为基础的股份制虽然在生产资料归个人所有这一点上和私有制是相同的,但由于实行股份制后,在劳动者占有财产基础上形成的整体财产不能分割,只能为所有劳动者(股东)集体占有,这不仅和传统的私有制区别了开来,而且具备了公共占有整体财产的特点,应属于公有制的一种实现方式。为了区别于否定个人直接占有财产的公有制,我们将此称之为社会主义共有制。同时这种股份制将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统一了起来,从而不同于以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相分离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其三,共有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的一种初级实现形式,既和市场经济相适应,又和目前我国不十分发达的生产力相适应。同时,共有制也是从私有制到发达社会主义的社会所有制的一种过渡形式,因而不可避免地带有私有制的退迹,也具有向资本主义占有制度异化的自发倾向,因此,如何防止共有制的异化是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初步设想是通过制定有关法律,如财产占有法等,对财产占有作出规定。这些规定一方面要承认个人占有股权的合法性,另一方面要限制不同个人占有财产的比例。比如根据需要与可能,确定个人占有股权的最高比例,超过部分按高额累进税率征收财产占有税。同时每一个企业的股权,某一个人持股也要规定最高比例,以防止个人控制某一企业,使之成为取得剥削收入的手段。当然这个问题最终只能由实践来解决。
共有制在实践上遇到的现实问题是经营领域的巨额国有资产如何转移到劳动者手里。我们认为,可以采取分别情况、逐步到位的方法。首先是将国有中小型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市场一次性地(这是就一个中小企业的产权转移来讲的,而不是指所有中小企业,下同)转移到社会个人和非国有经济组织手中。这部分资产在全部国有资产中所占份额不大,质量较低,亏损较多,一次性转移对整个国民经济影响不大。从另一方面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人民的收入有较大幅度提高,非国有制经济也有很大发展,二者加在一起,有能力吸收这部分资产。其次,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经过股份制改造后,产权向劳动者个人转移要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所谓分步实施,一是这些企业要分期分批地转移产权,二是指这些企业的股权转移不能一步到位,而是采取先租后卖的方法转移。所谓先租后卖,是指将国有股份先租给劳动者个人经营,劳动者向国家交纳租金〔1〕。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在不根本触动国家所有制、 维持现有利益格局的情况下,减少乃至彻底消除政府对企业的过多干预,使企业自主经营,另一方面劳动者可通过经营股权积累财产和管理经验,为购买国有股权准备条件。待条件成熟后,国家再将股权按市场方式逐步转移到个人手中,同时将转让股权获得的价值资产作为财政收入用于基础部门再投资。
3.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是改革以来逐步形成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好的实现形式。这种形式—实践便产生很好的效果。我国的绝大部分集体所有制企业应逐步改造成这种公有制形式。股份合作制的意义还在于它说明了这样一个问题:既然这种以资金联合和劳动联合为特征的股份制在观念上我们把它视为公有制,那么为什么我们不可以将以劳动者个人占有股权为基础的更规范的股份制看作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另一种实现形式呢?
4.其他形式的公有制。各级政府所有制或实行分级所有的国有制、共有制、股份合作制构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形式,此外也可以有一些补充形式,如以排斥个人占有为特征的集体所有制、社团所有制等。
上述多层次、多形式的公有制组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体系或系统,其合理性和优点在于:适应不同层次的社会化生产力;既坚持了公有制的方向,又体现了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本性;这种所有制形式产权是多元化的,它虽然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占有制的社会化,但却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实现占有的社会化,特别是这种产权制度下产权可以通过市场进行流动,从而使资产的实际运行是市场化的,从而实现了使用的社会化;在这种所有制框架下,除了市场失灵领域外,经营领域的企业都彻底摆脱了政府的干预,从而能独立地按市场要求去经营,也避免了传统公有制下的权力资本化倾象,从而更适合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本刊收到稿件时间:1995.06.20。
注释:
〔1〕缪建仁、 吕韵华在《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出路探索(《经济研究》中提出了出租国有股权的设想,并对其操作过程作了分析和说明。本文吸取了缪、吕的观点,所不同的是缪、吕二位同志不主张将国有股权转让给社会个人和非国有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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