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的证券私有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捷克论文,证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捷克转轨十年来,先经历了“捷克奇迹”,后陷入了“捷克困境”。在一九九○年初捷克转轨的前提条件下,通过证券分配手段进行大众私有化的所谓“人民资本主义”是符合国情的选择,也是符合公民社会中现代价值理念——不管左派还是右派——的共同底线原则的。这一原则就是从起点平等走向公平竞争。在当时的条件下,捷克所有的“左派”包括捷共在内,都不可能反对走向市场竞争,而所有的“右派”也不可能反对起点平等,不可能主张权贵私有化或面向外资“全卖光”。而起点平等就意味着国有资产(不是“内部人”的合伙资产)应当根据一定的原则平等地量化给全体国民(不仅仅是平等地分给“内部人”)。而这一量化既不可能是实物性的,甚至在直接意义上也不可能是实际价值性的——不可能设想把每个企业的股份平等地分给全体国民,使无论绩优还是破产的企业都拥有一千万股东。而只可能是“机会”性的,即把代表拟分配国有资产总价值的“投资能力”以投资券的形式分给国民,使国民有同等的机会(即同等的投资实力)进入产权市场去竞购自己所中意的资产。
但这种“机会均等”只是投资实力的均等,由于信息不对称等无法消除的原因,等额投资券在产权市场上“买”到的股票实际价值可能极不平等,——俄罗斯就出现了这种情况——这样的“起点平等”意义不大。不难想见,当大量公民手中“等额”的投资券只换来几张废纸(垃圾股)而一些人却能借助于“信息特权”把优质资产尽情“买”入时,公众的被愚弄感会多么强烈!
为了避免这种局面,使以投资券所体现的“机会均等”能转化为以股票为实际资本价值的“起点平等”,从而实现进入市场时初始交易权利的平等配置,就需要有投资中介,并且需要民主国家对这些中介进行规范化管理,以消除信用诈骗与“中介垄断”。捷克政府在转轨初期对投资基金的严格管理正是基于这种目的,并且也达到了这一目的。捷克国民因此在进入市场经济时不仅有了形式上的“机会均等”,而且在初始产权配置上还确实有了(至少是相对的)实际价值平等。——这正是捷克证券私有化做得比俄罗斯好的根本体现。这也是后来几年中“捷克奇迹”和继之而来的“捷克困境”的共同原因,同时它也将是捷克人摆脱困境的基础。
捷克的做法在起点平等方面是所有转轨实践中最成功的。但另一方面,投资基金这样的中介作为公司治理手段却是极失败的,作为国民控制本国资产而拒绝外资染指的民族主义经济政策也是基本失败的。为了克服这种失败,投资基金在完成初始产权配置的使命后应当不失时机而又保持规范地转化为持股公司,而政府过分严格的管制在这种情况下又是失败的(即它阻碍了这种转化)。
前一种成功是“捷克奇迹”的原因,后一类失败、尤其是最后一种失败又是“捷克困境”的根源。
前一成功与后一失败不仅应当分别评价,而且笔者认为两者也并不存在因果关系。现在来看,假如大众私有化完成后政府及时改变那种为保证“起点平等”而采取的严格管制政策,有序地引导投资基金本身向市场主体的方向演变,一部分投资基金可以结合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演变为社会保障基金,并按共同基金的规则去运作,另一部分投资基金则演变为持股公司,在资本开放、要素重组的条件下形成公司治理能力,“捷克困境”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
然而如今的一些评论只谈后一失败,不谈前一成功,这是不公平的。
现在批评捷克案例的斯蒂格利茨、艾勒曼等人在学理上系出凯恩斯传统,而主持捷克改革的克劳斯在学术师承上更多地受货币主义、新古典传统的影响,因此斯蒂格利茨等人站在凯恩斯学派立场上把“捷克困境”当成新自由主义失败的案例来批判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然而转轨实践与学术研究毕竟是两回事,如前所述,捷克转轨中那种反兼并的企业保护政策、排斥外资的民族主义政策、乃至“过渡就业”的高福利政策都与新自由主义不相符,倒是与凯恩斯主义有某些近似,甚至证券私有化本身也与美国民主党政府根据罗斯福新政原则通过占领军在日本搞的“证券民主化”十分相似。因此简单地用凯恩斯主义批判新自由主义的模式来否定捷克实践,不仅妨碍了正面评价捷克的经验,而且也无助于真正吸取捷克的教训。
批评者往往把俄罗斯与捷克在私有化方面的做法混为一谈,并把它们都看作“大众私有化”产生恶果的例子。这种说法是不对的。许多学者指出了这一点,如P.M.奈基就指出了捷克的“起点平等的大众私有化”与俄罗斯的“内部经理买断”制的区别。
与艾勒曼等人批评IPF的权利过大相反,奈基等人认为俄罗斯失败的原因恰恰在于IPF权利太小而“内部人权利”过大,“基础广泛的大众私有化被内部经理买断制葬送了”。他指出,在俄罗斯IPF的参与被限制在持股不得超过每个企业总股份的10%(即只有捷克规定的一半),只是在后来这个限额才有所增加。这样俄罗斯的IPF在保证“起点平等”方面没起什么作用,而后来增加限额只意味着希望它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然而上文的分析表明:恰恰是这一期望最不切实际。在捷克,IPF作为“起点平等”的分配手段不负众望,作为公司治理的手段却令人失败,而在俄罗斯,当局使IPF失去了实现起点平等的职能,却偏偏希望它来改善公司治理!
奈基还指出,俄罗斯私有化纲领赋予经理们选择的方案还包括经理们可以借用企业基金(而不是用经理们自己的钱!)按特定价格“购买”5%的内部股,同时俄罗斯私有化进程中还授予地方与市政当局很大的管理权,这更加助长了腐败。特别对于那些有油水的“靓女”企业,地方当局总是与内部人串通,把外资、企业外部的私有化证券持有者包括IPF在内都排斥于参与之外,这不仅造成了大量的私相授受、监守自盗,而且也妨碍了这些生产部门获得外部资金、技术、信息与人力、管理资源,导致公平与效率的双重损失。
斯蒂格利茨、艾勒曼等人对捷克IPF公司治理失灵的判断是很有价值的,但对捷克IPF在起点平等方面的作用完全抹煞则有失公允。全盘否定捷克模式使他们在逻辑上也陷入混乱,例如艾勒曼一方面批评IPF的权力分散与参与限制导致的“0.4%悖谬”,另一方面又指责IPF的权力太大使人回忆起美国经济在上个世纪“被大托拉斯与强盗寡头控制的情景”,并反驳那种“从激励的观点来看集中所有权是好事”的说法。事实上,他针对捷克“失败”而提出的许多“另外的选择”,恰恰是捷克没有而俄罗斯搞了的那些东西,例如进一步压缩IPF的持股比例、增加内部人的作用,直至允许经理借企业的钱来“购买”企业等等。可以断言,捷克当初如果按他所说的去做,今天她只会更像俄罗斯。
可见在捷克案例的批评者中走得最远的艾勒曼,除了正确地指出IPF在企业管理上的无能外,其他方面的批评是很可商榷的。
例如他要推翻捷克式私有化“既快又公平”的说法,认为捷克的做法未必快,波兰式的清算型私有化也不慢,还可以采用卖方借钱给买方这一“第三种选择”来加快个案式企业出售。这种做法是十分牵强的。波兰的“清算型私有化”是在存在强大工会势力的情况下出现的一种“民主的内部人私有化”。如果没有“工会民主”,这种方式就会变成比俄罗斯还糟的乌克兰式内部权贵控制。更何况波兰清算式私有化以后形成的劳动集体租赁经营模式已被中国、波兰等国的实践证明存在着许多矛盾,只属于过渡形态,在波兰,它实际上正在演变为经理买断制。当然这一过程在波兰条件下进行得较为公平,但速度比捷克慢得多则是毫无疑问的。而在这一过程完成前,集体租赁制下的“公司治理问题”不见得比IPF模式更小。至于艾勒曼讲的“第三种选择”,即有权者不掏现钱“赊购”企业,这种做法在实践中恰恰导致了“俄罗斯现象”,在理论上它与凯恩斯主义价值观上的“自由左派”立场更是相悖的。
为了否定捷克模式的“起点平等”,艾勒曼一方面在理论上把“公平分家与从头开始”说成是“原始共产主义诉求”,另一方面认为给公民弄一些垃圾股并无意义,财产分配有多种形式,不仅是股份,还有债券、养老金与社会保障等。这种批评也会引起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困惑:如果说起点平等是“原始共产主义”,莫非搞市场经济就只有权家通赢这一条路了?
艾勒曼还认为,股份私有化不等于公司私有化,在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条件下拥有股份与控制公司是极不相同的两回事;股市不能增加大量净投资,国家的转轨期管理职能很重要,“让国家走开”的简单公式是错误的等等。这些都是大实话,但它们与其说是针对捷克案例或者证券私有化的,不如说是在泛论私有化一般甚至市场经济一般,与捷克实践的评价很少有关。
基于西方经济学两大传统之争而把捷克案例当作“敌对传统”的实践而予以全盘否定的做法,虽可以理解,但不足为训。捷克证券私有化的具体操作设计虽然未必可以为其他国家照搬,但其中体现的起点平等原则是应当肯定的。捷克后来的困境虽然未必能够证明其他选择更好,但“起点平等”本身不能提供一种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这种模式只能在进入市场、离开起点之后通过要素重组来逐步实现,而此时规则的公平就更重要了。——这两点,恐怕就是捷克实践给我们留下的最重要的经验与最深刻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