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行政法学研究追踪(2013-2014),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域外论文,行政论文,法学研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078(2016)02-122-13 在这个行政权普遍通胀的时代,行政法学研究的勃兴及其全球化视野实乃时势所必然。①正是立基于此,思考和梳理域外行政法学前沿问题,并藉此对我国当前行政法学体系的建设做反思性考量,甚为必要。②立基于此,本文借助Heinonline数据库③检索2013-2014年期间所发表的以“行政法”为主题的文章。在这一主题范畴之内,经过多轮人工筛选,最终确定考察样本容量为82。④以该样本为切入点,借助数理统计、文献计量、多维标度分析(MDS)等多元手段来梳理域外行政法学研究发展的大致脉络,并为未来的行政法学理论研究提供可供比照和反思的学术断代史。⑤ 一、域外行政法学研究总体概况 (一)研究方法多元化 就研究方法而言,伴随行政权版图的不断扩张及新兴事物的不断涌现,当前行政法学研究的重心也随之从关注行政行为合法性转向关注行政过程的合理性及可接受性。⑥ 行政法学研究重心的漂移,客观要求研究方法的创新。传统行政法学研究方法其逻辑立足点在于诸现象相互之间的线性因果关系,而当前行政法领域的许多现象之间早已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线性因果关系,如果仍旧参照传统行政法的分析方法去处理此类问题,自然难以实现“行政过程的合理性及可接受性”。 也正是得益于行政法学研究重心与研究方法二者间的相互博弈,才最终推动了传统行政法学研究方法的转型。正是在此大背景之下,诸如经济学、历史学、统计学、社会学、心理学、语言学当中的一些研究方法渐次被吸纳为行政法学研究方法。⑦如: 吉维特·亚厚那坦(Givati Yehonatan)副教授将经济学中的博弈理论引入到行政法学研究当中,从而指引各类机构在不同的政策环境下选择最为合适的行政决策工具。⑧ 芝加哥大学的乔纳森·S·马苏尔(Jonathan·S·Masur)教授阐释了经济学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在应对当前气候恶化现状方面存在着功利主义导向以及现实的局限性,基此,他提出为切实保障当前的行政规制决策在未来环境保护当中有所作为,惟有以幸福分析(Well-Being Analysis)框架来代替当前研究中已经泛滥的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才能避免当前环境保护当中的短视现象,惟有将提高民众生活质量水平纳入到行政决策的视域当中,才能真正建立起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⑨ 耶鲁大学的尼古拉斯·R.帕瑞罗(Nicholas.R.Parrillo)教授则尝试融合历史学与统计学的研究方法,进一步以司法判例以及大法官意见为样本,系统阐释了司法判决倾向性的时代演变里程,进而深度揭示了司法权、行政权、立法权相互博弈的图景。⑩ 哈佛大学的凯斯.R.桑斯坦(Cass R.Sunstein)教授则尝试引入认知心理学的知识来帮助洞悉行政规制当事人的心理活动轨迹,进而提增各类行政规制的效果。依循认知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其将个体的行动认知系统划分为两类,其一为行动冲动型,此类当事人日常行事更加偏重于直觉意识;其二为行动审慎型,此类当事人更加偏重于逻辑推理以及理性评估。立基于此,其提出行政规制规程中要逐步优化缺省规则(Default Rule),简化规则执行程序,明确规则话语体系,惟其如此才能充分释放行政规制的制度红利,切实保障行政规制活动的顺利开展。(11) 韩国首尔国立大学的海逊沃克(Heo Seong Wook)副教授则以发生在韩国的两个案例为切入点,引用行为经济学的相关理论深入剖析了现代行政法如何实现社会治理效果的最优化。(12) 詹森N.E.瓦努阿斯(Jason N.E.Varuhas)则将语言学当中的修辞方法(Rhetoric)引入到行政法学研究当中,以此来重构英国行政法学研究体系。(13) 统而言之,无论何种新的研究方法的引入,都会对传统行政法学研究注入新的活力,进而在宏观层面的学科体系建构以及微观层面的技术操作方面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学科联系紧密化 就社会科学发展的逻辑进路而言,从混沌走向分化,再从分化走向整合这样一条螺旋式上升通道是社会科学发展的一般路径。(14)域外行政法学研究同样表征出了从学科孤立走向跨学科整合的演进趋势。 传统行政法学研究当中,奉德国的法教义学理论(Rechtsdogmatik)为圭臬,其主要关注法律的规范性问题,将法律实效性的问题归为法社会学研究之范畴。(15)而新行政法学研究则以实用主义为导向,其不仅关注法律的规范性问题,同时还将法律运行的现实状况亦纳入其考察范围。 法学研究一旦进入到法律实践的场域,不同学科相互间“泾渭分明,清晰有致”恐怕也只存在于理想化的真空状态中,毕竟现实问题充满了复杂性与多维性。新行政法学研究不再局限于行政法律关系的藩篱,以多元化的视角去看待当下的法律问题,以解决问题为目标指引,将一切有益于问题解决的学科均吸纳入研究视野当中,实现“心中有问题,眼中无学科”,进而促进学科相互间的无缝式对接。(16)如: 兰德尔T.斯科特(Randall T.Scott)以奥巴马总统2013年1月2日签署的《国防权限法案》(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为切入点,探讨了军事人员离岗期间枪支所有权归属问题当中所涉及的民事以及行政法律关系。(17) 约内斯库·欧威迪·约阿尼纳(Ionescu Ovidia Janina)提出在保护绘画以及专利等知识产权时,引入行政规制的理念,运用行政法的方式来保护知识产权,而不应将二者割裂开来。(18) 博思恩·斯登(Bonsing Sten)和兰思德·拉斯·博(Langsted Lars Bo)则从刑法和行政法的双重视角审视了公务人员接受不正当礼物馈赠的问题。(19) 隆德大学的马特森·泰媞(Mattsson Titti)教授则以瑞典电子政务时代的社会福利分配问题为视角,对该问题究竟应该归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还是民事合同法律关系进行了辨析。(20) 安布鲁斯·莫妮卡(Ambrus Monika)则是从环境保护法和行政法的双重视角来看待当前的全球水治理危机。(21) 当然,当前域外行政法学研究当中所表征出的跨学科研究的走向并不是否认行政法学学科的独立性,而是以一种“以解决现实法律问题为导向”的理论倾向,其客观要求以一种“独立而不孤立”姿态去看待当前的法律问题,通过理论研究深度和广度的融合,进而推动行政法学理论研究逐渐走向成熟。(22) (三)地域分布集聚化 鉴于政治、经济、文化、交通等多种要素的制约,当前的教育资源配置出现了区域发展不均衡的局面,直接引发了当前行政法学研究地域分布当中强者愈强弱者愈弱、两极分化严重的现象。以样本所收集的82篇行政法主题文章作者的国别分布来看(如图1所示),美国以32篇遥遥领先(占39%),作者国籍信息不详的共有19篇,罗马尼亚和加拿大分别以7篇和5篇位列第三位和第四位。数字是冷漠的,但数字背后所反映的行政法学研究的格局却是鲜活的。 从这一系列的数字当中不难发现美国在当今行政法学研究领域所扮演的引领世界潮流的角色。本文为更加清晰直观地测度行政法学研究所面临的地域分布集聚程度,引入了统计学当中的赫芬达尔系数以及首位度这两个指标。 所谓赫芬达尔系数主要是用以表征行政法学研究成果的地域集聚程度,该数值位于0—1之间,数值越大则表示行政法学研究成果的地域集聚程度越高,反之则表示行政法学研究成果的地域分布越分散。从统计数据来看,赫芬达尔系数从2013年的0.13705704猛增为2014年的0.299382716(如表1所示),由此不难推断2013年到2014年期间域外行政法学研究的地域集聚化程度越来越高,由此而引发的行政法学研究所面临的区域发展失衡以及地域机会均等问题均值得深思。 图1:域外行政法学研究成果的地域分布情况图示 所谓首位度主要是用以量度当前行政法学研究的地域分布合理程度,当其数值大于2时,则表示当前行政法学研究存在地域分布结构失衡的局面,当其数值小于2则表征其地域结构分布较为合理。就统计数据而言,2013年和2014年的首位度数据均在4.5以上的高位徘徊,由此不难发现当前的行政法学研究地域分布当中所存在垄断与失衡局面。(23) (四)学术协同常态化 信息化时代法学研究其广度和深度均得以拓展,且相近学科之间的交叉渗透日益加剧,当然域外行政法学研究也不例外。 为有效应对此变局,域外行政法学研究活动当中也越来越重视学术协同创新。2013-2014年度统计样本文献共有82篇,其中合著与独著样本比例由2013年度的24.3%增长为2014年度的33.3%(如图2所示)。这一数据背后的原因或许可以解读为信息化时代单独某一位作者其可能由于自身学科专业背景或者学术视野的局限很难适应行政法学研究当中研究方法多元化、学科联系紧密化的客观要求,为顺应此规律,域外行政法学研究当中研究主体相互间的学术协同创新的意识和能力均得以增强,因而在学术科研当中交流与合作也就日趋频繁,最直观的表现为科研论文的合著比例逐年提升。 图2:样本论文学术合作情况图示 二、域外行政法学代表人物的代表作品解读 探讨域外行政法学研究的最新动向,当然离不开代表人物其代表作品的解读,通过评述其研究成果,分析其研究进路,(24)进而对我国当下的行政法学研究有所启迪,下文将选取那些域外行政法学界知名度较高学者的经典作品分别予以解读。 尼古拉斯R.帕瑞罗教授(Nicholas R.Parrillo)不仅具有名校学历背景(哈佛大学、耶鲁大学),且具有司法实务的经验,自2008年起在耶鲁大学担任教职,其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法学以及法律思想史。在其代表作品当中,其借助数理统计方法的强大功能,以司法判例以及大法官意见为样本,系统阐释了司法判决倾向性的时代演变历程,进而深度揭示了司法权、行政权、立法权相互博弈的图景。 他将司法判决倾向性的时代演变历程初步划定位三个阶段: (1)在新政的行政国家时代,行政机关处于强势地位,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为减少阻力,因而在立法活动以及法律解释过程当中倾向于作出对行政机关有利的解释,从而便于工作的顺利开展。 (2)从20世纪70年代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这一时间段之内,司法解释当中借助立法史料的比例相较前一阶段有所提升。其背后的缘由或为在司法能动的背景之下,司法权与行政权相互间的博弈进一步加剧,再加之丰富多元的立法史料为其解释提供了筛选之便利。在其综合作用之下,这一时期的法官解释当中通过选取适当的立法资料,进而倾向于怀疑行政决定之理性。 (3)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司法判例当中适用立法史资料的频度出现衰退趋势。而这一转变主要是源自于斯卡利亚大法官所倡导的法律文本主义趋势的回归。深受该理念的影响,法官在面对需要法律解释的场景中更倾向于从法律文本出发,自然立法史资料的运用便出现颓势。(25) 安妮·约瑟夫·奥康奈尔教授(Anne Joseph O'Connell)同样具有名校学历背景(剑桥大学、耶鲁大学、哈佛大学),现执教于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其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以及证据法。(26)在其代表作品当中,主张现代行政管理状态的多元化事实上来源于以行政程序法(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和行政程序司法审查机关所作出的经典司法判决为基础的系列预设。这些预设或源自于经议会通过总统签署并由法定机关执行的法定指令,或源自于具有约束效力的判例。无论何种法律渊源,均被推定要遵守法定的程序及其标准。然而现代行政国家运行的现状与传统行政法假定二者之间却并不吻合,甚至出现了“行动中的法”与“纸面上的法”之间相互疏离的情景,即表征为行政法的迷失,但这种迷失并非是因为法律的陈旧,而是源于行政法越来越倾向于法律虚构主义。但“行动中的法”与“纸面上的法”二者拥有一个共同的焦点:行使自由裁量权,但二者间的分歧在于自由裁量权的来源、掌控者以及审查者。理查德·斯图尔特(Richard Stewart)就曾指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将获取大量的利益,政策选择应适当考虑所有受到影响的利益,多元化地解决自由裁量权问题。然而在今天,民主立法的多元化或广泛性仅仅是行政法的一个目标,除此之外还包括了机构的效率和有效性、立法民主性、法治因素。既然拥有如此多元化的目的,那么在自由裁量权的渊源、执行以及审查方面自然不能简单化。因此,议会、总统、法院面对此情景都应作出适当的改变,诸如议会可以重新推动机构改革,法院可以尝试行政裁判核心理念的变革,进而尽可能促进行政法与其现实运行情况结合得更加紧密。(27) 约翰F.达菲(John F.Duffy)也具有名校学历背景(哈佛大学、芝加哥大学),现任教于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其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和知识产权法。(28)在其代表作品中探讨了行政诉讼中的陪审团审查问题。现代行政法学者通常认为:当今的联邦行政法当中仅存在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而不存在陪审团审查(jury review)。究其原因,要追溯到60年之前考克斯诉美国案件(Cox v.United States)。在该判例当中进一步明确了陪审团在关于“宪法事务”、“已决联邦行政实践”、“行政主体行为”、“行政秩序的合法性”等领域无权置喙。(29)在此之后的众多判例中均延续此观点,但作者却对此观点提出质疑。在文章当中,其首先从两大经典案例入手,深入剖析了米勒诉霍顿(Miller v.Horton)(30)以及考克斯诉美国(Cox v.United States)这两个经典案子的异同之处。在此基础之上对行政诉讼领域不存在陪审团审查的观点提出了反驳,认为至少在联邦行政法的一个分支领域——联邦专利法领域之内陪审团可以常规且明确地对于联邦机构的合法性给出判定。在该领域内,陪审团牢牢控制了专利办公室(the Patent Office)以及后来的美国专利和商标办公室(U.S.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所颁布专利合法性的审查权。 此外,作者还解释了为什么考克斯判例并未被应用到下级法院审理的纳税人不服纳税义务行政评估案件的原因之所在。随后,作者进一步探讨了刑事诉讼当中陪审团审查的先例以及行政诉讼案件当中的陪审团审查如何具体操作(行政诉讼替代程序已经到位的情况除外)。最后作者提出结论:行政诉讼当中陪审团审查具有更广泛的影响力而非相反。(31) 安哥劳斯S.格伦塔斯(Angelos S.Gerontas)同样具有名校学历背景(哈佛大学、海德堡大学),现为德国海德堡大学研究中心的访问博士后,其主要研究方向为跨国行政法以及国际法,在其代表作品当中系统探讨了跨国行政决定的问题。该文认为:伴随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跨国行政合作在广度和深度上均已呈现出了递增的态势,欧盟组织的日益壮大便是例证。立基于欧盟组织的法律框架以及较为成熟的国际法体系,为分析跨国行政决定提供了一个概念性的分析模型。为进一步探究跨国行政决定如何影响国内的法律秩序,该文展示了其与传统行政决定的三个重要区别: 其一,跨国行政决定在国际法以及欧洲法律体系当中其跨国影响力的渊源; 其二,跨国行政决定的基础; 其三,国家行政权力系统以及国家法院系统对其的审查能力。 传统意义上,一个国家的司法是国家主权的重要表征。但随着跨国行政合作的逐渐加强,对于传统行政法当中地域的限制也逐渐模糊化。在欧盟法律框架的语境下,成员国不再享有他们自己领土的独有控制权,其他欧盟成员国开始逐渐参与到法律秩序框架当中。在跨国行政法律框架之下,跨国行政决定在国内领土上发生作用。 当然,应然状态的法律框架与实然司法现状二者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差距,意识到这一点,对于探讨当今公法的跨国应用是极为重要的。申言之,在当前跨国行政诉讼的概念体系当中,必须要注意区分法律结果的跨国性以及公认事实跨国性二者间的差异。就子属范畴而言,跨国行政决定属于法律结果跨国性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此逻辑,跨国行政决定可初步描述为:任何国家机关或者国际机构其作出的某项决定其法律影响力超出了某一国家地域的局限,同时对其他地域产生事实上的法定效力。 在判定跨国行政决定方面,依照跨国行政决定与传统行政决定的三个重要区别,可将其细化为三个法律标准: 其一,跨国行政决定的效力是否源自于国际法或者欧盟法; 其二,他们的标准基础是否源自于国际惯例法,具有直接效力的规章或指引,经过特定程序批准的法以及国内生效法,其中前两个标准属于跨国行政决定扩张的原因,而后两个标准则属于请求应用的标准; 其三,特定行政机构或法院能否对其进行审查。(32) 卡伦塔·罗伯特(Caranta Roberto)是意大利都灵大学的教授,同时也是伦敦跨国法律研究中心(Center for Transnational Legal Studies London)的联席董事。在其代表作当中系统考察了公民社会组织在政府当中的角色。文章从回顾欧洲大陆行政国家的演变历史入手,指出类似于欧洲革命,欧陆国家的行政法也发生深刻的变化,无论是它的社会基础还是决策方式都已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一变化已逐渐模糊了市民与国家二者间的边界,正是在此背景之下,公民社会组织便经常要在两者之间承担起至关重要的角色。同时公民社会组织相比公民个体而言具备更多参与到决策制定过程中的条件。欧盟组织也慢慢意识到公民社会组织的参与将增进整个欧盟治理的合法性这一点,开始培育并进一步规范公民社会组织。深入来看,在政策形成以及政策传播的程序中存在着大量的超个体利益,这就需要代表超个体利益群体的参与其中,而公民社会组织便是最为恰当的候选者。 当然,公民社会组织在政策形成以及政策传播过程中扮演着不同种类的角色。在政策形成的过程中,其最主要的角色集中于决策制定的参与过程,这种参与和那些仅仅注重参与过程而忽视其结果的参与存在很大的不同,具体而言,在公共政策的形成过程中存在着反对意见、政策咨询以及政策协商这三种不同形式的参与。同样,在政策传播过程中,公民社会组织也以其独特的方式参与其中,在参与过程中,其或扮演提供服务者的角色,或者监督服务提供者的角色。(33) 马修·莱汶斯(Matthew Lewans)是加拿大亚伯达大学的一名副教授,在其代表作中主要探讨了行政法、司法尊重以及宪章三者间的关系。传统观点认为加拿大的宪政秩序以权力分立为基础,因而高等法院对于法律的解释具有最后的话语权。行政机构仅仅负责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执行工作。这一假设直到20世纪70年代被拉斯金法院(Laskin Court)的一系列案例予以改变,该模式在尼克尔森诉哈尔迪曼德诺福克地区警察专员和加拿大公共雇员联盟案件(Nicholson V.Haldimand Norfolk(Regional)Police Commissioners’ & CUPE)当中正式成型,其裁判意见认为:分权原则是复杂的,同时要认识到行政官员在执行法律当中也扮演着解释法律的角色,且仅当该行政解释具有不公平性或恣意性时才具有司法审查的正当性。以此判例为基础,司法审查的重心也发生了漂移,即从捍卫权力分立的基本宪政体制转向监督行政决定是否遵守了程序正当以及实质正义的基本法律价值。但问题远未终结,作为司法审查对象的行政决定一旦涉及宪章的基本价值,高等法院在司法审查当中便存在着分权理念与民主宪政理念相互间的紧张。在斯雷特通讯诉戴维森案件当中(Slaight Communications v.Davidson),迪克森.C(Dickson C)法官和拉默(Lamer)法官两者间的不同意见代表了这种冲突。为进一步消弭两种价值取向上的冲突,上文所提及的司法尊重原则遵照巴克诉达姆斯米瑞(Baker v.Dumsmuir)案件当中的核心观点得以发展。其进一步深化为:如果行政决定当中所涉及的宪章权利是足够苛刻的,同时其支持理由是足够清晰的,且对于主张者的利益是足够警觉且清楚的,那么该决定将具有坚实的基础,司法则应保持适度克制原则对其予以尊重。随后,阿贝拉(Abella)法官在马泰尼(Multani)案件当中的分析理由进一步延伸了司法尊重原则,为其提供了一个基本标准,即司法审查的合理性必须要根据语境而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涉及到宪章的案例当中,行政官员仅仅可以考虑已经具体化的宪章价值。(34) 理察·墨菲(Richard Murphy)曾毕业于卡尔顿大学、明尼苏达州立大学法学院,现为德州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其主要的研究领域为行政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能源法。在其代表作中主要探讨了税法与行政程序法二者间关系的问题。在二者间的关系上存在两种典型观点:其一为税收例外主义观点的支持者,其认为税收领域的行政法相较之普通领域的行政法已经进化成为了一种不同的形式,税法领域一直远离行政法的理念统治着自己的领地。其支持理由便是财政部根据美国法典第26章第7805条a款(26 U.S.C.§7805(a))的授权,可以制定执行关于国内税收法典中需要的法规和规章,根据谢弗林理念(35)的基本要求司法要尊重行政机关的解释。凭借此依据,财政部坚持将其一般授权性规章归类为“解释”,因此其并不需要注意行政程序法当中的程序。其二为税收例外主义的反对者,其认为实施法治是维系联邦国家稳定的重要秘诀,行政程序法作为普适性的程序性规范,税收领域和其他领域应一视同仁。二者间的争论迟迟未决,直到2011年,最高法院才堵上了在迈耶医疗教育基础设施委员会诉美国(Mayo Foundation for Medical Education & Research v.United States)案件所引发的谢弗林理念之缺口。(36) 三、研究热点动态透视 研究域外行政法学研究的最新理论动向,不仅要对那些域外行政法学领域代表人物的经典作品进行深度解读,还要敏锐地把握域外行政法学其研究亮点与研究热点,从而有助于预测未来行政法学研究新的理论增长点。 (一)研究亮点横向扫描 就研究亮点而言,域外行政法学伴随研究的渐趋深入,趋向于精细化、科学化、全球化,其主要表征为以下四大转型: 其一,行政法学研究重心从实体理论探讨转向行政程序规制。如: 多伦多大学的格林·安德鲁(Green Andrew)副教授分析了当前加拿大在行政法类型化的问题上实现了从形式化向多元化的重大转型,而这一转型同时也带来了司法审查当中存在多元化解释冲突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作者提出了进一步缩小裁量空间、完善行政法司法审查裁量基准的建议。(37) 谢丽尔·嘉数·帕克(Cheryl Kakazu Park)与珍妮弗·Z.布鲁克斯(Jennifer Z.Brooks)则详细介绍了美国夏威夷州信息公开的立法沿革历程,以及对于信息活动办公室的行政活动提出复议的具体程序设置,并在此基础上深入剖析了该立法的价值定位在于设置一套自由且相对简单的争议解决程序,进而替代当前的诉讼程序。(38) 耶鲁大学的爱德华多·费雷拉·若尔当(Eduardo Ferreira Jordao)与苏珊·罗斯-阿克曼(Susan Rose-Ackerman)教授合著的文章对于民主发达国家中行政政策的司法审查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其以美国、加拿大、法国等几个民主发达国家为样本,提出对于行政政策相关问题的司法审查中应该以弱合理性审查作为其审查的标准,鉴于行政政策的专业性特质,司法机关在审查当中关注程序性问题胜过关注实体性问题,譬如在行政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已经给予必要的说明,是否切实保障了社会民众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参与性权益。(39)无论是加拿大司法审查裁量基准的问题还是美国信息公开复议程序设计的问题,以及几个民主发达国家在行政政策司法审查过程中的程序性倾向,均反映出了域外行政法专家对于行政程序规制问题的重视。 其二,从行政法学总论体系完善转向行政法学分论体系架构。 长期以来,由于受到“法律与事实二分法”理论的制约,行政法研究一直存在“泛总论化”的倾向。(40)新近以来,越来越多的行政法学者对此进行反思。如: 奥克塔维亚·玛利亚·克里毕(Octavia Maria Clibiu)从比较法的视角来关注财税领域行政法救济问题。(41) 耶鲁大学的迈克尔·J.卡莱兹(Michael J.Craetz)和杰瑞·L.马肖(Jerry L.Mashaw)教授则关注到了社会保险行政法领域的相关问题,该文从奥巴马医疗改革案件切入,以法律不确定性与保险制度设计二者间的紧密关联关系为视角,深入剖析了奥巴马医疗改革案件的判决对于美国当前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及社会保险机制可能引发的多元化影响,藉此挖掘出了普通法系国家司法判决对于行政资源配置所扮演的重要角色。(42) 巴洛特·奥里利安·维吉尔(Baluta Aurelian Virgil)则从教育行政法的角度探讨了教育立法与欧洲法治基本原则以及预算法之间的相互关系,最后得出教育立法要顺应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结论。(43) 鉴于当前行政权日渐肥硕、行政法律关系日渐复杂的客观现实,行政法学的分论体系的建构日益精细化和专业化,其在接受总论体系理论给养的同时,也在向总论体系输送鲜活的研究素材,(44)至此行政法学分论体系研究也渐趋成为下一个行政法学研究的富矿。 其三,从国内行政法体系转向区域性或全球性行政法体系。 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席卷之下,行政法学研究的视野也开始发生漂移,研究重心从国内行政法学体系转向区域性或全球行政法学体系。如: 美国著名行政法家理查德·B.斯图尔特(Richard B.Stewart)在文章当中指出当前的全球化治理模式正遭遇着前所未有的严重挑战,最直观的表现为:兼具专业化和碎片化特质的全球化治理系统其所掌握的权力及其影响力正日渐增强。该系统在行政事务决策当中会更多关注一些强势国家或强势政治经济组织及其权益,这很容易导致在全球化治理当中一部分弱势国家或组织的权益遭到忽视,而这些被忽视者的权益同样需要提供充分的保障,惟其如此才能有效应对全球治理所引发的“副产品”。(45) 迪露西亚·卢卡(DeLucia Luca)从微观的视角审视了后里斯本时代欧洲行政救济法所面临的挑战与机遇。(46) 吉伦特·S.安杰罗斯(Gerontas S.Angelos)则从行政法非领地化问题入手,深入探讨了跨国行政决定的法效力问题。(47) 安布鲁斯·莫尼卡(Ambrus Monika)则引入全球治理理念来审视当前面临的水资源浪费问题,在此基础之上作者从全球行政法的视角来优化全球跨政府规制管理当中的资源配置问题,进而应对当前的全球水资源危机。 其四,行政法学研究当中逐渐融入私法的要素。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私营组织代替政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日渐盛行,并成为了新公共管理运动的重要标志。伴随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日益盛行,也引发了诸如权力腐败寻租、服务垄断而导致的低效率等诸多问题。为有效应对这些问题,增加行政公共服务的透明度以及加强问责制机制(Transparency and accountability)也逐渐成为了改善公共服务的重要议题。但之前的研究当中关于提升透明度以及加强问责机制对公共服务提供所产生的影响多是假设性的推论。 阿努拉达哈·宙斯(Anuradha Joshi)则讨论了几种常见的增加行政公共服务的透明度以及加强问责制机制的办法,在此基础上客观评估了它们所产生的影响。其研究显示,相关制度配套完善的问责机制对于提升公共服务具有显著的影响。(48) 伴随后福利国家时代的到来,协商理论及契约理念逐渐跨界走入行政法学研究领域。如:马特森·泰媞(Mattsson Titti)教授从行政法律关系以及民事合同法律关系的双重视角审视了北欧国家的社会公共福利资源分配问题。(49)同时,契约型公私合作模式也逐渐进入行政法学研究的视角,其中以公私合作(ppp)开发项目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development projects)最为典型,在该模式中政府公共机构与私人投资主体共同投资开发诸如机场、高速公路、监狱、政府办公楼等公共服务设施,当然鉴于行政合同的公益性特质,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并不具备完全对等的平等协商权。这也进一步引发了关于工程贷款抵押权与人工及材料供应商抵押权二者之间的诸多争端。(50) (二)研究热点深度挖掘 就研究热点而言,其目的在于考察高频主题词的网络化分布情况。本研究运用ROST NAT软件系统的“社会网络与语义网络分析”技术,通过“提取高频词、过滤无意义词、提取行政特征”等程序处理,并根据域外行政法学研究主题当中的高频词构建社会网络图,经过进一步的多维标度分析(MDS)之后,形成新的分析图谱。(51)“政法、行政、法院、程序、全球、实质审查、判例、司法”等高频词构成了多维标度分析图谱的关键节点,其中“程序”和“全球”两词恰好印证了上文所提及的研究亮点——域外行政法学研究四大转型当中的两个方面。 此外,“行政、法院、实质审查、判例、司法”等词汇也频频在域外行政法学研究中有所体现,重视法和重视行政的两条线索在这里再次相遇。(52)如: 以色列特拉维夫大学的达芙妮·巴拉克—伊莱特(Daphne Barak-Erezt)教授提出了行政法到底是谁的行政法的疑问?并在此基础上细致地剖析了全球规则如何改造国家各类行政事务的问题。(53) 波兰亚盖隆大学的仲马·安娜(Dumas Anna)则细致探讨了最高行政院的法官如违反欧盟法的相关规定所面临的法律责任问题。(54) 塔罗特·科尔·D(Taratoot Cole D)则深入反思了上诉法院在处理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案件当中所要面临的行政法官的影响力与政治任命决定二者间关系的相互博弈。(55) 加拿大社布鲁克大学的麦克拉·芬恩(Makela Finn)教授则以申诉仲裁员的案件以及人权法二者间的悖论问题为切入点,深入探讨了行政法庭的专家意见与司法审查的标准二者可能面临的冲突。(56) 谭·丹尼尔(Tan Daniel)教授文章回顾了新加坡行政法实质审查的发展历程,并反思了新加坡行政法实质审查之所以不发达,其原因在于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二者间的相互掣肘进而阻拦了法院实质审查活动的顺利开展。立基于此,他提出了从两个方面完善实质审查之建议。(57) 俄亥俄州立大学的尚恩·皮特.M.(Shane Peter M.)以谢弗林判例为切入点,详细介绍了法治以及总统影响力在州行政事务方面所产生的紧密关联关系。(58) 由以上数据的深度挖掘当中不难发现,无论是当前的全球化问题还是欧盟一体化问题,在域外行政法学理论的研究中都有所体现,这也正反映了行政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均来源于行政法治实践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其始终与不断演进的社会同呼吸共命运,无法超脱与其所处的社会而独立存在。(59)由此不难推断,在未来一段时间之内,“全球行政法”、“司法审查标准”、“行政过程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等一系列的社会热点问题将是新的理论增长点。 当今行政法学理论研究勃兴的大背景之下,广大学者对于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新增长点在何处的追问层出不穷。正是鉴于“一切认识、知识均可溯源于比较”的逻辑预设,以域外行政法学前沿问题研究为进路来客观审视这段“断代史”。(60) 当然,对于域外行政法学研究前沿问题的梳理,绝不是单向度的译介,而是国内与国外研究现状相互的启迪与碰撞,惟其如此方可实现异域滋润本土、历史滋润当下的宏愿。(61)正是就此意义而言,本文与其说是对于域外行政法的寻踪探微,不如说是对未来中国行政法学研究进路的把脉问诊。 当然,转型中国的特殊历史境遇,赋予了中国当前的行政法学研究特殊的历史使命,同时也为其提供了大有作为的广阔空间,(62)惟有立基于此,才能真正还原中国新行政法学研究的本来面貌。 ①江国华、李鹰:《行政法的全球视野——行政法学研究的新方法》,载《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6期。 ②宋华琳:《恩斯特·弗罗因德与美国早期行政法学》,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江国华、韩玉亭:《域外行政法学研究追踪(2012-2013)》,载《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 ③本文之所以选取Heinonline数据库,主要鉴于其为当前全球最大的法律期刊提供商,共涵盖了1 679份全球法学核心期刊,且提供权威的文献引用与学者搜索排名服务。 ④文献搜索的具体网址为:http://heinonline.org/HOL/Welcome?collection=abajournals。具体技术路径为:在Title搜索栏中输入administrative law,逻辑连词选为AND,在Date搜索栏中输入2013-2014,在Section Type搜索栏中选定Articles选项,最后再经过人工勘误,最终确定样本容量为82。 ⑤凌斌:《中国法学30年:主导作品与主导作者》,载《法学》2009年第6期。 ⑥王学辉、张志宇;《迈向可接受性的中国行政法》,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刘刚:《德国的新行政法》,载《清华法律评论》2014年第2期。 ⑦刘刚:《德国的新行政法》,载《清华法律评论》2014年第2期。 ⑧Givati,Yehonatan,Game Theory and the Structure of Administrative Law,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Vol.81,Issue 2(Spring 2014),pp.481—518. ⑨John Bronsteen,Christopher Buccafusco,Jonathan.S.Masur,Well-Being Analysis VS.Cost-Benefit Analysis,Duke Law Journal,Vol.62,(2013),pp1603—1689. ⑩Nicholas R.Parrillo,Leviathan and Interpretive Revolution:The Administrative State,the Judiciary,and the Rise of Legislative History 1890—1950,Yale Law Journal,Vol.123,Issue 2(November 2013),pp.266—411.转引自宋华琳:《美国当代行政法学人谱》,载章剑生主编:《公法研究》(第13卷),浙江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00—270页。 (11)Cass R.Sunstein,Simpler:The Future of Government,Simon Schuster,(2013),PP.42—47.转引自宋华琳:《美国当代行政法学人谱》,载章剑生主编:《公法研究》(第13卷),浙江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15页。 (12)Heo Seong Wook,Rational Choice in Modern Administrative Law:With the Behavioral Economics Approach to the Two Major Cases in Korea,Journal of Korean Law,Vol.12,Issue 2(June 2013),pp.219—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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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该案判决认为依照马萨诸塞州的法律,对于现代国家的行政命令不需要陪审团审查(jury review)。 (31)John F.Duffy,Jury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William & Mary Bill of Rights Journal,Vol.22,Issue 2(December 2013),pp.281—310. (32)Angelos S.Gerontas,Deterritorialization in Administrative Law:Exploring Transnational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Columbia Journal of European Law,Vol.19,Issue 3(Summer 2013),pp.423—468. (33)Caranta Roberto,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and Administrative Law,Hamline Law Review,Vol.36,Issue 1(2013),pp.39—80. (34)Lewans Matthew,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Deference,and the Charter,Constitutional Forum,Vol.23,Issue 2(2014),pp.19—32. (35)关于谢弗林判例的详细内容可参照高秦伟:《政策形成与司法审查——美国谢弗林案之启示》,载《浙江学刊》2006年第6期。在谢弗林判例当中确立了司法尊重原则,即法官首先来判断所争议问题是否存在议会的明确规定,如有则遵照执行,仅需判断政府规章是否与之一致即可;如议会对其缺乏明确的规定,即议会明示给政府留有余地,则应将之视做一种授权,政府部门之特别规定应受到尊重,除非其规定是专断、任意的或与法律完全相反。 (36)Murphy Richard,Pragmatic Administrative Law and Tax Exceptionalism,Duke Law Journal Online,Vol.64,(2014),pp.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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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域外行政法研究(2013/2014)_行政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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