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网络银行税收法制建设_银行论文

论我国网络银行税收法制建设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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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银行业务作为银行通过因特网提供的金融服务在我国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然而,传统法律制度对网络银行的冲击将是极大的,许多制度、规则将不再适用,急需构建和完善新的适合于网络银行的法律框架。而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基本形式,对一国的国计民生至关重要。[1]网络银行税收不仅可以带来广阔的税源空间,而且对我国的传统税收制度、政策及涉外税收等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因此,及时为其设计适当的税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应在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不断推动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

一、我国网络银行税收法律制度概况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由于硬、软件环境和信息设施的不足,我国的电子商务和网络银行业才刚刚起步,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为了不阻碍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我国有关部门在对待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上,持更加谨慎的态度。因为一方面网络技术对经济的拉动作用非常大,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电子商务交易额比重较低,绝对数额较小,所以我国给予了税收倾斜政策,规定对互联网暂不征税。然而暂不征税并不意味着对这部分征税主权的放弃。为保护税制的权威与公正,我国不会像部分发达国家那样打算对电子商务永久免税,因为电子商务的电子形式并未改变其贸易的特性。一旦条件成熟,如纳税人身份的确认、收入来源地的确认、所得的划分、电子现金支付等技术问题得以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将成为我国税收新热点。

我国目前还没有纯网络银行,我国的网络银行都属于分支型网络银行,可以提供包括企业银行、个人银行、网上证券、网上商城、网上支付等一系列网上服务业务。在税法意义上,尽管网络银行还不构成纳税主体,但开展网络银行业务的实体银行是当然的纳税主体。网络银行业务量的迅速增加和网络银行业务种类、服务品种的迅速增多,开辟了广阔的税源空间。但网络银行税收法律制度还不健全,缺乏有效的法律框架,传统的税收制度不适应网络银行的新制度、新产品、新情况,无法对网络银行形成有效的管理,造成很大的税务缺口。

二、对网络银行征税的可行性

网络银行作为电子商务的组成部分,人们难免用电子商务的一般原则去衡量它,用对电子商务的惯性思维去解决网络银行产生的新问题。因此,对网络银行征税问题似乎也应等同视之。然而,网络银行虽然是电子商务的一部分,但更为本质的特征是其作为“银行”的属性,正是这种“银行”属性使它明显区别于其他的电子商务,而这些区别又使它可以走出一般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困境。因此,对网络银行征税,无论从税法的角度还是技术的角度,都是可行的。

(一)网络银行纳税主体的可确定性

对网络银行征税的第一难点是网络银行的虚拟性导致纳税主体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纳税困难或纳税成本过高。其实无论是哪种网络银行,其纳税主体都应该是确定的。1998年,加拿大皇家银行以2千万美元收购了已处于停滞状态的安全第一银行,似乎就预示着纯网络银行建立时机的到来,于是更大规模的网络银行就基于实力雄厚的传统大银行发展起来了。我国目前只准现有传统银行开设网上银行业务,纯网络银行在我国尚无存在的法律依据。既然我国的网络银行仅仅是指一些传统银行的网上分支机构,那么他们的纳税主体应当就是设立它们的传统银行本身。这样,针对网上银行业务的国内征税而言,纳税主体是确定的、唯一的;对于其国际税收而言,也绕开了许多学者提出的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的问题。

无论是传统银行还是网络银行其注册设立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对其的监管也是严厉的。也就说该银行必须注册于某地、经某(些)机构批准,受某(些)机构监管。那么适用国际税法中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来确认网络银行的税收管辖权未尝不可。由于银行业务的特殊性以及它对一国金融的重大影响,是不可能让网络银行业务在全世界范围内自由开展的。要在任何一个外国开展业务,必须经过东道国金融当局的审查批准,这意味着网络银行的经营者不可能是“隐形”的,也无法规避东道国的法律管辖,这就使依税收来源地征税成为可能。

因此,对于传统银行的网络分支机构的纳税主体可以确认为设立该网络银行的传统银行本身,而对于纯网络银行的纳税主体则可以依据注册成立标准或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来确定。对于外国网络银行的税收征管,凭借强而有力的金融监管措施,依然可以依据收入来源地标准。

(二)网络银行纳税客体的明确性

网络银行与一般电子商务的交易环节的差别使网络银行的征税客体更加确定。普通的电子商务交易中有三个环节:信息流、资金流及物流。而网络银行交易中最主要、最基本的环节是资金流,以信息流为辅助环节,基本不涉及物流。因而,紧紧围绕资金的流动来征税是可行的,而每一笔资金流动都会保留不可篡改、毁灭的记录。这与对传统银行的资金流动征税并无本质不同。

(三)网络银行纳税环节的认定

网络瞬时传输的特点,使许多人担心网络银行纳税环节的模糊性。其实不然,网络银行交易流程大致为:(1)网络银行的客户使用Browser(浏览器)通过Internet连接到网络银行中心并发出网上交易请求;(2)网络银行中心接收、审核客户的交易请求,然后将交易请求转发给相应的综合业务处理主机;(3)综合业务处理主机完成交易处理,返回处理结果给网络银行中心;(4)网络银行中心对交易结果进行再处理后返回相应的信息给客户;(5)客户作出最后交易确认,交易成功。由这个流程来看,只有客户最终确认,交易才真正完成,而客户一旦确认,则交易记录不可再更改。以此作为纳税环节的发生时间是比较合适的。

(四)纳税地点的确定

传统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实为该银行的网上分支机构业务,其纳税事宜应归入传统银行纳税事务中,不存在纳税地点的疑惑。今后,如果国家向国外纯网络银行开放业务,对于其纳税地点的认定应当以核准其开展业务的行政管理机关所在地——北京为宜。因为对于虚拟的网络银行,可能其在中国没有任何机构、设施、服务人员,那么只有核准机关所在地是确定的,并且银行监管当局也是对网络银行实施监管的主要机构,如果按照收入来源地标准征税,从银行监管当局入手是最切实可行的。

三、我国网络银行的税收法律制度构建

(一)确定网络银行的税收原则

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网络银行税收法律制度,首先必须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确定我国网络银行的税收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与税负公平原则。这是解决网络银行税收问题的首要原则。任何税收规则的制定都不应该影响作为纳税人的市场主体对生产和贸易形式的选择,从而确保市场机制成为决定贸易形式的唯一因素。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类似的经济收入应享受相同的税收待遇,而不应当考虑这项所得是通过网络还是传统方式获得的。而且应尽可能不开征新税或附加税,而是通过对一些概念、范畴的重新界定和对现有税制的修补,来解决网络银行引发的税收问题。

2.适度优惠原则。由于我国科技水平和生产力发展的限制,网络银行在我国正处于萌芽期,应当采取鼓励的政策来扶持。因此在保持税收中性和税负公平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网络银行的跨国业务采取适当的税收优惠,促进网络银行的发展,开辟新的税源。

3.连续性原则。传统税收规则经过多年运行,已经成熟并比较完善,对于当前的经济环境适应性还比较强。因此,在制订网络银行税收政策时,应以传统税收规则为基点,当现行规则无法解决新的形式产生的问题时,可针对新问题对现行的规则加以修改、补充和完善,而不应该轻易放弃原规则,应体现出法律规章的连续性,以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4.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原则。长期以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直处于一种不公平的发展环境中,发展中国家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在网上贸易中,发达国家仍然占据优势。为促进全球经济的协调发展,以利于国家间的相互促进,在制订相关的网络银行税收规则时,应注意维护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避免在新的经济发展时期进一步扩大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差距。[2]同时,网络银行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包括对网络银行征税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和配合,保证国家开支的需要。

(二)提高网络银行的税收征管和监控水平

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利用新技术,提高税收征管和监控水平。一是应加强税务机关的自身网络建设,尽早实现与因特网全面连接以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国际间税务机关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逃税;二是积极推行电子报税制度,实行数字认证和纳税资料备案制度;三是利用新技术手段跟踪网上交易,确定税收客体的具体金额;四是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使其成为掌握外语、计算机技术、税收专业知识及高新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五是监督机关联手开发专业化软件,弥补可能的监管空白。

(三)建立符合网络银行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税务机关必须先上网,拥有相应的对入网纳税人活动控制和记录的手段。如建立数字身份证,要求纳税人说明电子货币的用途,税务机关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和国际互联网密切交流,深入了解纳税人信息,使税收征管、稽查业务有更充分的证据。同时,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在网络银行里有电子户头,在网络上完成异地结算、托收、转账等金融服务,在网络上完成缴税义务,实现电子支付。网络银行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是电子商务的关键要素和最高层次,银行作为电子化支付和结算的最终执行者,起着联结买卖双方的纽带作用。因此,对于网上交易的税收征管困难,一个有效的对策是通过税收部门与各商业银行、网络技术部门的联合协作,建立跟踪企业交易信息的自动征税软件,配套一系列税收征缴制度。如源头征税法的代扣代缴制度、备案制度、核算制度等,一方面利用银行的行业特点,协助监督其他企业的网上交易活动;另一方面也便于税务机关加强对网络银行业务的了解和管理。

(四)采取反避税的措施

网络银行引发的税收真空给现行税收体制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也促使政府和税收机关采取应对措施,加强反避税的管理力度,确立税法的权威性和实用性。首先要设计科学的税种,确保税负的“纵向适度”和“横向公平”,取之有度,发挥对业务的促进作用,还要注意税收调节,强调公平竞争。其次要严格管理税收的方法,不当的纳税环节、过高的税率、复杂不便的征收方法都可能诱发避税,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化使征收方法更趋科学化、合理化,也使银行缴税程序更简便、规范。再次要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作用。按照国际惯例,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企业财务时,通常要求企业有合理的利润,为此都比较注重对转让定价的调整。当前,我国证券市场鼓励金融企业参与上市,上市公司更透明、更严格的财务审计有助于金融企业的“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趋同,也进一步促使税收制度规范化和会计制度的标准化、国际化。[3]

(五)完善现行法律,补充有关针对网络银行的税收条款

针对网络银行的特性,现阶段,我国应加大科研投入,补充现行税法中有关网络银行定义、电子凭证的保管和使用、法律效力等方面的规定,改革完善相应的税收法律规定,确保建立公平的税收环境。

综上所述,网络银行的发展对于我国经济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从税收制度方面来讲,只有保持清醒的认识,采取适当的措施,构建完善的机制,才能在不阻碍网络银行发展的前提下,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减少税款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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