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中国近代农村雇佣关系的异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近代论文,农村论文,关系论文,异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近代中国社会是一个“异质”同存的社会,农村雇佣关系上同样存在着资本主义的“异质”。文章认为,流民的大量存在或者说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过程,是农村雇佣关系发生的前提;劳动力的商品化是农村雇佣关系“异质”性的表征;流民流向新式农垦企业强化了农村雇佣关系上的资本主义特质。农村雇佣关系上的“异质”,体现了近代中国的社会风貌和时代特征,有着不可低估的进步意义。
关键词 流民 雇佣关系 异质 近代
中国近代社会是一个“异质”同存的社会。乡村的封建主义统治与城市资产阶级统治同存,洋学堂与传统私塾同存,无神论者和基督教徒、佛教徒、伊斯兰教徒同存,复古读经与科学技术教育同存,如此等等,都是社会异质性的表现。毛泽东在1936年发表的《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一文中曾指出:“中国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微弱的资本主义经济和严重的半封建经济同时存在,近代式的若干工商业都市和停滞着的广大农村同时存在,几百万产业工人和几万万旧制度统治下的农民和手工业工人同时存在,……若干的铁路航路汽车路和普遍的独轮车路,只能用脚走的路和用脚还不好走的路同时存在。”[①]可见社会异质性是普遍存在的,而且正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复杂性的表现。社会异质性凸现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农村雇用关系也不例外,试略述之。
一
农村雇佣关系的缠绕编织,当然离不开流民的大量存在,就是说,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过程,是农村雇佣关系发生的前提,因此,对这个过程,不能不稍作考察。
中国是传统的以农立国的国度。由于小农经济的历史积淀,驯成了中国农民“安土”、“恋土”的特性。人和土地,或者说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这种情形直到近代,仍未见有实质性的改观。但农民和土地的“亲缘关系”经常被无情地割断,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分离的过程发生了,许多农民因此被抛出正常的生活轨道,成了“浮游无根的失土者。”
就近代中国特殊的历史情境而言,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分离,由自然灾害、兵灾匪祸、外国资本主义的侵略、封建地主兼并土地等多种因素的合力促成。特别在洋纱洋布的冲击下,自然经济体系逐渐瓦解,农村社会生活受到了相当破坏,“自道光年间,大开海禁,西人之工于牟利者,接踵而来,操贸易之权,逐锥刀之利,民间生计,皆为其所夺。未通商之前,大布衣被苍生,业此为生者何可数计。自洋布洋纱入口,土布销场遂滞,纺绩稀少,机轴之声几欲断矣。”[②]结果,“中国之织妇机女束手坐困者,奚啻千百万人。”[③]这千百万失业者,有许多转化为无业流民,为谋生计,他们不能不另寻生路。至于土地兼并,更是造就“失土者”的源泉。
土地兼并,是封建土地所有制无法割除的一个痼疾,只要土地私有制存在,土地兼并的狂潮就无法遏制。在近代历史条件下,农村中的地主、富农以及商人、高利贷者,都在土地兼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并在晚清、民国时期掀起两次兼并狂潮。晚清时期的兼并狂潮是在太平天国失败后激起的,由于战乱的影响,战区农民非死即徙,土地抛荒甚多,“地利所在,人争趋之”,“绅族豪宗,交相侵占”。[④]在这一兼并狂潮中,湘系、淮系官僚集团得利殊多,像李鸿章兄弟6人,所占田亩就超过了50万亩。[⑤]辛亥革命后,军阀地主崛起,成为兼并狂潮的要角,像皖北霍邱的张敬尧、阜阳的倪嗣冲,各拥地七、八万亩以上,“为军阀地主之模范。”[⑥]他如苏北的李厚基、河南的袁世凯、湖南的赵恒惕、四川的刘湘、广西的陆荣廷、河北的曹琨、黑龙江的吴俊升等,都占有大片田产,甚至有的“攫取土地几遍全省”。[⑦]除此而外,“各省各有小将军们,在小规模地反复那大将军在大规模地在干的事……在注意农民的土地的夺取。”[⑧]
一方面是地主等兼并土地,另一方面则是农民失去土地。失去土地的农民,有的沦为佃农或雇农,有的则背井离乡,成为流民。就是在庞大的流民群中,仍有许多在农村地区横向流动,如1935年“中央农业实验所”作过一次调查,结果发现在全家离村的农户中,到城市谋生的占36.7%,到别村种田或开垦的占21.8%。又在离村的青年男女中间,到城市做工和谋事的占47.8%,到别村去做雇农或开垦的至少占28.5%。[⑨]这个统计说明,农村地区依然是流民的主要流向。
农村流民对职业的选择,比较普遍的是重新回到土地,但不是占有土地,而是以其劳力受雇于人,实现与土地的结合,他们被称为佣工、雇工或杂尸、浮客、浮食游民,是“没有生根的”农村无产者,如浙江长兴县,“自粤匪乱后,客民垦荒,豫楚最多,温台次之。农忙作散工者,夏来冬去,又数千人”;[⑩]山西“省北各属,……地瘠民贫,本境不足以资生活,全赖出外佣作”;[(11)]河南“农村中贫困的农民离乡背井、出外谋生者,一天天增加,也是农村经济极度衰落的一种反映。滑县、封邱、阳武、原武、延津诸县,每年总有大批农民,成群结队往山西去,多数当雇农,少数租地耕种”;[(12)]东三省“由中国内部移往东北的居民,大多是一贫如洗的贫民和灾民。他们不但绝无购买或承领荒地的能力,也无抢垦的可能,甚至初到时连独立租地耕种的能力都没有。他们既不能得到当地政府之经济上的帮助,又不能获得地主的相当的宽待,因此初到时大多只能当雇农。”[(13)]这种情况是相当普遍的。那么,这种雇佣关系的存在有什么社会意义?有人认为:“农业雇佣劳动的特殊形式,即土地所有者乃至土地使用者(即已经有土地可资利用的农奴)对那些浮游无根的失土者,或分给以小块土地、简单农具、种子及破烂小屋,使在自己监视下,从事耕作;或使其帮同耕作,只允许其换得最低生活资料;或只允许其就食的那种雇佣劳动形态,那显然会从多方面予现代雇佣关系以阻碍。首先,由于这种雇佣劳动的存在,土地所有者尽管土地的积累加多而不断集中,而其利用,却正因为由此可以增加积累,而又不断零碎的分散,土地零碎分散了,作为雇佣劳动前提的较大经营就没有推进的余地;其次,由土地不绝集中、不绝游离出来的失土者,像是使那种形态的雇农或隶农不绝造成的源泉。他们不能做独立手工业者,不愿当乞丐盗匪,就只有这一条路可走。”[(14)]这种看法,我认为是极有道理的。但这还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我们还应看到在雇佣关系上所存在的资本主义色素,也就是它的社会“异质”性。
二
农村雇佣关系的“异质”,一个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劳动力的商品化,这种趋势在近代后期(民国时期)更属显而易见。劳动力商品化,存在于各种雇佣形式中。
农村雇佣的形式,可大别为长工和短工。在长工的雇佣形式下,资本主义的色斑显然比较隐晦,但也是有迹可寻的。如在浙江江山县,该县农工缺乏,雇主如欲继续雇佣雇工,必须增加工资,并多预支工资。预支之后,雇工常有别图雇主者,还有远窜他处,虽诉诸法庭而不得其下落者,所以该县有“请师容易雇工难”之谣。浙江在全国各省中,长工工资最高(次为福建,再次为广东,四川居末),这主要是供求规律造成的。正如30年代从事各省农工雇佣习惯调查研究的陈正谟在谈到长工的雇佣情形说:“在劳工供过于求之处,则雇主剥削雇工,在求过于供之处,则雇工剥削雇主。纵一时之需供状况不如此,其由来必在此也。”[(15)]而且雇工的期限也有所缩短之势。在近代前期(晚清时期),一年以上的工期比较普遍,而到近代后期,大多以半年为度,“因年岁丰歉变化太剧,收成若好,雇工可于下半年另寻雇主,抬高工价;收成不好,雇主可辞退雇工,另雇工资较低之雇工。”[(16)]这说明需供规律越来越显示出它的影响力。至于短工,劳动力商品化程度远比长工为高。
在近代中国,农村劳动力(短工)的出卖,也如其他商品一样,集中在一定的场所,或市镇,或乡村,或寺庙,这种出卖劳动力的场所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称谓,如北方多称人市、工市或工夫市,在广东则称摆工、人行或卖人行,在云南称为工场或站工场,云云,不一而足。据调查统计,近代后期全国各地有雇工市场者占37.02%。[(17)]劳力的市价,完全决定于需供关系,与普通商品没有太大的差别。比如“华北农忙季节的农场雇工,一般是在较大村庄定期举行的劳动市集上招雇的。在市集上,正像证券和物产交易所一样,进行着讨价还价,需要雇工的农民大声喊叫每天出多少工资,雇工也以同样的大声喊出他们所要求的工价。”[(18)]在河北保定和高阳,工资由雇工和雇主直接讲价,但在固安、永清、霸县、文安及较大城市,工价通常由中介人根据当地市场每日供求情况规定一次。[(19)]在江苏肃县,“此类工人,在割麦时,本地是供不应求的,需要别处人,尤其是山东人来补充。他们一大早便到市上等着主顾来雇。工价是由双方讨价还价协议成功的,其高低须视当日供求的情势而定。……如果工人来的太多,供过于求,远处来的工人,因为肚子的关系,往往廉价求雇,以致连带大家工价的减低,因而常发生‘骂市’的风潮——是本地工人对于异地工人的一种威胁行动。”[(20)]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就连广西这样边远的省份,资本主义的雇佣关系也广泛存在着,据薛雨林、刘端生的调查资料说,“就一般而论,工资劳动显然已占相当的优势。若干农村中间,农忙时节且有劳动市场。例如桂林、平乐、荔浦等处,每当农忙期间常有出卖劳力的游行工人,成群结队,站在市集中间等候雇佣。这些游行工人很多是从全县、兴安、灌县、甚至湖南等地跑来,称为‘摆行’。柳江、北流等县,也有游行男工摆行待雇,武鸣秋收时分,多数男女工人形成市集,尤多青年女子。”[(21)]凡此可证,随着近代中国社会的转型,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关系逐渐占据农村劳动力市场,给农村雇佣关系染上浓浓的资本主义“异质”色彩。
除市场机制的调节之外,没有短工市场的地方(全国约占62.18%),商品经济规律同样发挥着作用。那些从农村分化出来的流民,在谋生无门的情况下,只好在农村地区到处流动,寻找适合他们的农活,因流动揽活为其显著特点,因而他们被称为“游行工人”。这些游行工人,通常不依赖市场(有的地方根本没有农工市场),他们从一个地方转到另一个地方,自觅雇主,像推销商品一样推销自己,价格的高低,与在劳动力市场上待雇的农工一样,随供求需要而波动起状。在清末,李希霍芬在《旅华日记》记述他在张家口的见闻说:“家家都耕种大段的地。役畜是便宜的,劳动力来自他方。例如目前打禾的人,走一个地点,又一个地点,到一个村,又一个村,从南到北,逐渐推进。他们每天获得工资五十文,并由雇主供饭食;如果需要劳动力最多的时候,也有高到一百文和一百二十文的。”[(22)]由此可见一斑。实际上这种游行工人在晚清时期就已大量存在,苏南、皖南、浙江、福建、广东等地所在多有,而到民国时期更是随处可见。在江苏南通,每到农忙时节,雇主见路上有三五成群的农工即邀至田间工作,工资随农工之多寡及天时气候而定。南汇县与此相仿。在四川涪陵县,在收获季节总有成群结队的游行工人,披蓑衣戴斗笠,负牵担持镰刀,寻找雇主,有径往田间求雇者,俗称“打枪。”[(23)]在河北宁津,游行工人的使用也很普遍。宁津是花生的产地(约占全部农作物的35%),每到秋季收获花生的时候,即有山东乐陵、德平、商河、惠民等县的游行工人,背着行李、扛着铡刀,远来觅活。据《新中华杂志》记载说,游行工人参加收获花生工作,虽技术不熟练,但却很勤劳,加以本地劳动力不敷,所以很受雇主欢迎。收花生的工价,当然,同样视需供情况而定,如1934年游行工人未来时,花生急需收获,劳动力供不应求,日工工资,涨至铜元2,800—3,000文。及至游行工人大批到来,供过于求,工资跌至每日铜元1,000文左右。[(24)]这方面的例子举不胜举。
根据上述,在长工的雇佣中,已见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影响力,而在短工雇佣上,“异质”色彩更浓,正是他们“正在彻底摧毁地主和农民之间的恩情关系,把它(他)们的劳力从封建束缚之中解放出来,转而化为赤裸裸的商品。”[(25)]
三
流向“垦区”,是近代农村流民的一条新的出路。这种新动向,也强化了农村雇佣关系上的“异质”性。
清末民国时期,大办垦殖(牧)公司,据统计,1912年全国登记在册的新式农垦企业已达171个。[(26)]垦殖(牧)公司,大多仿行西法,移植某些新的生产方式进行农业经营,如江苏无锡“为全国资本主义较发达的地域,而开原乡又为无锡资本家的渊薮,但是除民族工业巨子荣宗敬、荣德生昆仲投资梅园、小箕山,独山……而外,只有某某富商合股在杨湾开辟桃园,实行资本主义式的农业经营。”[(27)]再如福建“漳属一带如南靖、海澄等县,虽有华侨或台湾籍民,利用资本主义的方式以经营农场,然而这还是在开始。”[(28)]这些具有相当资本主义色彩的垦殖企业的兴起,无庸讳言,是中国由小农业走向大农业的重要里程碑,尽管其经营方式仍具有浓厚的封建性。无论北洋的“自由放垦”,还是国民政府的“国营垦务”,大多雇工包种,如广西,“许多垦荒公司采用着两种包工制度。比较通行的是垦荒每一方丈,种桐一株,除草两年,可得工资七分,另给三分作为借款,期满(两年)归还。在包种期内,听凭包工种植杂粮,收获全归包工,作为补助工资。第二种是每一方丈种桐一株,包垦包种包活,共得工资1角。”[(29)]就是说,无论垦殖公司规模如何,总有一定数量的农业工人从事垦殖。这就为流民的分流创造了条件,由此我们可以理解,江苏农垦公司“使役无数的农业劳动者,不但需要土著劳动者,并且需要巡回农业劳动者,每年到农忙期,有无数的巡回农业劳动者,从别处成群地到这个地方来。”[(30)]这里不妨以庞山湖农场为例,稍加说明。
庞山湖农场位于江苏吴江城东北约六里,运河横贯其境,水陆称便。
该场未开辟前,原是一块约万余亩的湖滩(即庞山湖),产蒿草及芦苇,为当地豪强霸占。1928年国民党政府发起开垦,因民产纠纷,未能实行。1933年,重新整理民产,建筑围堤,以十字港(在庞山湖中)为中心,划分为“田”字形的四个垦殖区,正式从事开垦,并定名为“模范灌溉实验农场”。至1936年,先后垦成一、二、三垦区。
农场共有土地792公顷,土质肥沃、潮湿,不宜使用畜力,均为人工耕种,机器灌溉。
农场采用雇工包种制,即耕种1亩田,以全年计算给工资8.5元,所有种子、肥料及戽水等费用,均由农场负担,收入亦全归农场。这是因为初垦时期,当地农民不愿为之,只得几个淮北灾民从事垦殖,人少工多,故工资较高。至1935年,淮北流民来此渐多,田亦较好,工资即由8.5元降到了6.4元。
靠租种农场土地为生的农民,共有509户,2,143人,“大都是由苏北先后移此或逃难来此的,生活很困苦,普通一年农产的总收入,只够维持四个月的开支,丰收可维持到六个月……故在秋收后至春耕前,就需出外经营各种副业,以补生活之不足。”[(31)]
垦殖公司之兴,为流民的一条重要谋生途径。庞山湖农场的开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这一情况。流向新式垦殖农场的雇佣劳动者,除自己的劳动力之外,几乎一无所有。劳动力价格也和其他商品一样,随供求需要而波动起伏。毫无疑问,农业劳动力商品化因流民被大量抛向社会而得以强化。而流民之流向垦殖农场,则更强化了雇佣关系的“异质”性。正如时人所谓,“资本主义的雇佣工人也已相当流行,最显著的就是垦荒公司的雇工。”[(32)]
综合以上所述,笔者认为,虽然农村雇佣关系具有浓重的封建性,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但我们没有理由可以忽视在这封建外衣之中所包含着的资本主义的特质,而这种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异质”,除以上所述事实外,更可从富农经营中真切可见,众所周知,无庸赘述。同时,农村雇佣关系的“异质”,从社会发展的趋向说,正体现了近代中国的社会风貌和时代特征,其进步意义是不可低估的。
注释:
①《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172页。
②郑观应《盛世危言》第2卷,《附录杨然青茂才论泰西善堂》。
③薛福成《庸庵海外文编》第2卷,《强邻环伺谨陈愚计疏》。
④《光绪朝东华录》(四)总第3770页。
⑤⑥郭汉鸣、洪瑞坚《安徽省之土地分配与租佃制度》,南京正中书局1936年版,第48、46页。
⑦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论》,上海黎明书局1934年版,第220页。
⑧田中忠夫《中国农业经济资料》(中译本),上海大东书局1934年版,第353页。
⑨《农情报告》第4卷,第7册,第177—178页。
⑩朱镇生等《长兴县志拾遗》下卷,第13页。
(11)曾国荃《曾忠襄公全集·奏议》第8卷,《兵警请拔马步队疏》。
(12)张锡昌《河北农村经济调查》,《中国农村》第1卷第2期,第62页。
(13)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下),第997页。
(14)王亚南《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经济形态研究》,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87页。
(15)(16)(17)陈正谟《各省农工雇佣习惯之调查研究》见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续篇》(下)第723、720、712页。
(18)(19)《英文中国经济周刊》,引自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263页。
(20)卢株守《江苏萧县东南九个村的农业生产方式》,见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续编》(下)第695页。
(21)薛雨林、刘端生《广西农村经济调查》,见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续编》(上)第324—325页。
(22)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第690页。
(23)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续编》(下)第713页。
(24)王友农《河北宁津的农业劳动》,《新中华杂志》第2卷第24期,第83页。
(25)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续编》(上)第325页。
(26)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339页。
(27)施琦《无锡开原乡的农村经济》,《中国农村》第1卷,第9期,第71页。
(28)朱博能《闽南农村形状》,《东方杂志》第32卷,第2号,第82页。
(29)农英《广西各地的农业劳动》,《东方杂志》第32卷第22号,第96页。
(30)田中忠夫《中国农业经济研究》(中译本),上海大东书局1934年版,第239页。
(31)《吴江县庞山湖农场调查》,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江苏省农村调查》第360—362页。
(32)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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