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近代早期“政治性的四旬斋”运动探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治性论文,英国论文,近代论文,探微论文,四旬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基督教斋戒仪式进入宗教史研究者的视野始自20世纪八九十年代,这一时期的研究侧重于分析斋戒形式及其与盛宴间的关系。例如,英国学者格瑞姆专注于解析古典时期的食物观念,进而以古典时期基督教的“原罪”性食物观来看待从盛宴到斋戒这一罪愆的演化史。美国学者比纳姆则在探讨圣宴与圣斋二者间关系过程中,见微知著,提出了食物对中古时期某一社会群体(妇女)的影响问题。①本世纪初,欧洲文化史研究中对四旬斋这一传统基督教斋戒仪式的关注日益增多,研究者将四旬斋仪式置于小到一国之宫闱御苑、大至全欧之奢会豪宴的历史文化舞台上悉心观察,开辟了史学界的四旬斋研究由宗教史领域向文化史领域转移的“新大陆”。②例如,在英国史家罗伊·斯特朗所勾画出的欧洲宴会史的历史长卷中,对斋戒仪式着墨不少;另一位英国学者尼科拉·弗莱彻则从考察查理曼大帝宫廷的饮食入手,描绘出深宫御禁之内斋戒仪式的面貌。不同于前者“向上看”的研究手法,还有学者关注和特写了他们“向下看”到的民众日常生活史图景中的斋戒。例如,英国史家迈克·希克斯以变革的眼光考察了中古晚期英国普通民众生活消费活动中的斋戒;杰佛瑞·L.辛格曼则再现了伊丽莎白女王时期百姓日常斋戒仪式中的众生相。而对近代早期英国“政治性的四旬斋”问题的研究可追溯至20世纪20年代。这一时期的研究者大多为经济学家,故其研究主要从经济史角度出发。学者们将对四旬斋问题的探索纳入到对近代重商主义体系进行总体反思的系统研究中,剖析了四旬斋被政治化、经济化的政治经济学背景。③英国经济史名家坎宁安、利普森在他们纵览英国经济成长历程的巨著中,揭示了四旬斋被政治化、经济化的政治、经济多元背景。而德国经济史家赫克舍和美国学者巴克则将“政治性的四旬斋”放在近代重商主义体系的“显微镜”下观察,深化了学界对其的认识。目前,关于该问题国内研究尚显薄弱,仅有个别学者初步考察了都铎时期的食鱼日政策及其与当时英国渔业和海军发展间的关系,④不足以全面而深入地揭示该问题的复杂性。
“政治性的四旬斋”运动,是英国近代早期社会大变革时代政治、经济与宗教互动影响下的特定氛围促生的一种特殊的历史现象。透过这一运动的神秘“面纱”,我们可以更为清晰地认识处于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近代英国国家与社会的特征。为此,本文拟通过探讨该运动的形成始末及其影响,揭示其背后所蕴藏的深刻内涵。
四旬斋(Lent),亦称“封斋节”、“四旬节”或“大斋节”,为基督教的斋戒节期。据圣经《新约》记载,耶稣在开始传教之前曾于旷野守斋祈祷40昼夜。据此,教会规定复活节前的40天为斋戒期,以资纪念,四旬斋由此而得名。节期内禁止教堂祭台供花、教徒婚配和娱乐活动。天主教规定,21—60岁的信徒都应守大斋。
据规定,天主教会的大斋期从复活节前的第七个星期三开始,一直持续到4月14日的耶稣受难日;东正教会的大斋期则从复活节前8星期开始。⑤此外,东正教会对斋戒的规定更为严格,守斋期间,信徒禁食肉类、乳酪、黄油和鸡蛋。而且,东正教的守斋期也较长,除了在复活节前要守斋外,还要在主降生节、圣母升天节等节前也守斋。
斋戒在古希腊—罗马以及犹太教的传统中都曾占有一席之地,如犹太教就有控制人在何时吃何种食物的传统,基督教对此加以继承。但早期基督教并未大肆提倡斋戒,仅是将其作为祈祷的一项虔诚的补充行为。基督教徒被劝诫进行斋戒的最早依据始自公元2世纪晚期和3世纪早期。⑥当时正值基督徒遭受迫害时期,斋戒被看做是一种自我实现的“牺牲行为”。这种“牺牲行为”主要表现为基督教会所倡导的苦行。有人认为,斋戒和苦行的理想在早期基督教时代就已经很流行了,即使在欧洲的中世纪,苦行也跟复活节前的斋戒以及一至两周的斋戒日紧密相连。在这些斋戒日中,星期五作为每个星期的苦行日逐渐得到确认。⑦公元2世纪末3世纪初的非洲教会之父特图利安曾将斋戒视为基督徒精英的标志之一,这种做法把被上帝选中的基督徒同普通基督徒分成两部分,其长期影响形成了基督教的一种禁欲主义,主动的不进食成为通往完美彼岸的一个方面。⑧在公元6世纪,食物被看作导致人们犯饕餮罪的诱因,逐渐使得教会领导下的斋戒得以系统化。在天主教会,星期三和星期五被定为斋戒日,行洗礼前和长期的苦修后都要斋戒,对非神职人员而言,斋戒并不要求减少进食总量,而是完全禁止食肉,肉食被教会认为同暴力、死亡以及一切同人的肉体和性欲有关的东西等同,甚至教会还专门研制出了堪与肉食食谱相媲美的非肉食食谱。在《圣本尼迪克特条例》这一规定了基督教会内部饮食规范的权威性文献中曾要求:“除了病弱之人,都应绝对禁食四足动物的肉。……从9月13日到四旬斋,每日的主餐要在日出后的第九个小时吃,四旬斋一直到复活节期间则在薄暮时分进餐。”⑨
值得一提的是,所谓的守斋不只是指依照教会规定实行禁食,而且与祈祷、朝圣、济贫等活动有密切关系。守斋期间,教徒们不仅要虔诚地祈祷,而且把节省下来的金钱常常用以济贫,故教会把斋期内的上述基督徒的相关行为称为“全面的斋戒”。
斋戒在中世纪的西欧得到了教会的极力推崇,故而受到了俗世的重视和奉行。例如,被教皇博尼费斯八世尊称为圣徒路易的法王路易九世堪称中世纪国王中遵守斋戒的典范。据史载,“路易星期三和星期五戒肉,后来又加上了星期一。圣母节前、耶稣受难日、万圣节前夜以及其他圣徒节前夜,他只吃面包、喝水。在降临节和四旬斋期间,他每个星期五连鱼和水果都不吃,直到他的身体垮掉为止。这时,听他忏悔的神父就会干预,说服他在此后的星期五吃上一片鱼和水果。1254年,他肃清(指路易率领十字军参加东征——笔者注)归来后变得更加虔诚,拒绝吃他以前很喜欢吃的大鱼,只就着被水冲得淡到几乎无味的酱汁吃一些小鱼。”⑩在中世纪的法律文献中对斋戒也有所反映,例如,在萨克森公爵1482年颁布的关于从事强制劳动的仆人饮食的法令中就曾规定:“在星期五和不吃肉的其他日子,是一道汤、一道鲜鱼或干鱼和两道蔬菜。这样,在斋戒时就只吃五样:一道汤、两道干鱼或鲜鱼和两道蔬菜。”(11)
关于斋戒在中世纪时期的影响,有人认为:“教会通过斋戒信条、饮食祝福或餐前祈祷等方式来影响饮食。”(12)也有人指出:“在信奉基督教的西方,斋戒成为一种行为模式,持续地影响了整个饮食文化。如果没有斋戒文化,就无法解释池塘养鱼业的繁荣和欧洲鱼类的长途贸易,也无法解释欧洲饮酒文化的形成过程,或者复活节风俗的开始及其彩蛋的特别意义。”(13)甚至于有人如是评论:“中世纪后期的食谱仍然由教会的日程所规定。”(14)这些评价都从不同角度说明了斋戒仪式的影响。
在整个中世纪,这种斋戒的做法被尽可能保持不变。其彻底的改变是在宗教改革时期才开始的,(15)宗教改革之后,守斋的规定逐渐松弛。现在基督教新教多数宗派已不守此节期。
宗教改革前夕,英格兰和威尔士教会的全部250万名成员,每个人必须于星期日和节期去教堂,在规定的日子里进行斋戒,并至少要在复活节向神父忏悔和领受圣餐。(16)关于当时四旬斋在民间的实施情况,在14世纪的一份英国菜谱中,专门列出了食鱼日里的菜谱:“第一道菜:卤汁牡蛎、狗鱼、熏鲱鱼、鳕鱼干和炸鳕鱼;第二道菜:海豚肉卷和新烤制上色的大海鳗和大马哈鱼;第三道菜:上色玫瑰汤、杏仁露、鲟、海鳗、牛奶蛋糊饼、果脯杏仁露馅饼,此外还有果馅煎饼。”(17)另据记载,在15世纪英国一个名为沃里克伯爵的贵族家庭里,正常情形下,斋戒的方式意味着在星期五和星期六仅食鱼,在星期五只有一餐,而在星期三则可以享用肉和鱼。(18)关于四旬斋期间食用鱼的情况,则可从下例中有所了解。在1420年10月,所供应的主要鱼类是每人0.33磅的鳕鱼,以及每人0.33磅的鲱鱼。到1421年1月,食鱼日的定额几乎是以前的两倍,鳕鱼和鲱鱼均为0.64磅。此外,还要补充生鱼及黄油和奶酪。在1421年的四旬斋里,鳕鱼和鲱鱼分别是0.58磅和0.59磅。同时,尚有大量其他鱼类也在四旬斋期间被消耗了,却难以说清它们的数目。(19)而当时英国民众日常消费的主要鱼类之所以选择鲱鱼和鳕鱼,主要原因在于:前者从春到冬都可以在寒冷的波罗的海及海湾、北海和英吉利海峡的东部捕捉;而后者则来自康沃尔沿海的正在干涸的地带、英吉利海峡群岛和布列塔尼,比较易于渔民捕捞。
但16世纪英王亨利八世所推行的宗教改革运动,在影响和打击教会的同时,也殃及四旬斋等宗教仪式。
宗教改革期间,因为英国成为新教国家,四旬斋等传统宗教仪式遭到废除而不被人们严格遵守,导致英国的渔业受到了一定影响。首先,由于亨利八世时期大规模地解散修道院,“首先是在1536年将374个年收入不足200英镑的小型修道院解散,然后在1538年至1540年将186个‘宏伟而庄严的修道院’解散”(20)。而修道士们是鱼类的一个重要的消费阶层,“修道院在扩大对鱼类的需求方面的重要地位是不容置疑的。他们对加工过的鱼存在着大量的需求,而且相当稳定。一旦他们取消了订单,那会给英国渔业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21)。其次,“在英格兰,宗教改革似乎减少了渔船的数目,于是有关新鲜鱼的出售似乎成了‘很久以前的事情’。不仅如此,加工后的鱼的市场也同样减少了。”(22)另外在1540至1563年间,大雅茅斯等以渔业为支柱产业的城镇因捕鱼量下降,鱼市日趋凋敝。这些因素导致了英国的渔业发展水平落后于欧洲其他国家。故到16世纪中期,政府为了发展渔业又对四旬斋这种传统宗教仪式加以恢复,四旬斋经历了始弃后用的戏剧性变化。
实际上,当时政府恢复四旬斋的意图主要是出于发展渔业这种世俗的目的。因为在四旬斋内的每个星期五,大多数天主教徒会选择吃鱼或者是其他水产品。这样,四旬斋期间往往成为鱼类及水产品销售的旺季。显然,通过恢复四旬斋,可以收到间接刺激渔业发展的目的。因为,“由于鱼类的交易日及四旬斋祭礼等因素而人为扩大的对鱼的需求,主要出现在城镇、小酒店和小康家庭中。……能够支付得起保存鱼的费用的人是市场上鱼的消费主体,因此,他们也是对高度商业化捕捞船队影响最大的人”(23)。
在爱德华六世(1547-1553年在位)时期,英国议会曾于1549年通过法令,提出在星期五、星期六和四旬斋等传统斋戒日恢复“节制吃肉”的规定,声称这是“考虑到适当的、神圣的斋戒是获得美德和使人躯体服从于他们的灵魂和精神的途径,而且也是特别考虑到渔民和依靠在海上以捕鱼为生的人们可以因此更好地工作……”(24)到伊丽莎白统治之初,政府和议会则把“四旬斋”更为明确地作为政治性斋戒在全国严格执行,并主要借助立法手段强行实施。当时的诸多议会法令,尤其是王室敕令(25)都涉及四旬斋问题,从而使得四旬斋被赋予浓重的政治色彩,而被时人称为“政治性的四旬斋”。
需要说明的是,在英国近代早期的立法方面,议会法令和王室敕令是两种主要法律形式。一般来说,议会法令主要体现了国家总体性的和宏观方面的指导原则,而微观方面和日常具体的监督则是通过王室敕令这一立法工具进行的。
在近代早期的英国公共生活中,四旬斋这种宗教斋戒仪式日益受到了国家立法的关注和重视。当时,王室敕令作为一种重要的政策推行工具被频繁运用。在四旬斋政策的推行过程中,英国国王颁布了诸多相关敕令。据统计,在全部都铎王室敕令中,1538-1600年共计有30项之多的敕令与四旬斋问题有关。(26)这些敕令涉及四旬斋问题的方方面面,其中尤以1559年2月7日“执行戒绝食肉”的敕令最为重要和具有代表性。
在该敕令中,首先对四旬斋做了明确规定:“不论何人,除了那些已经或即将因为真正生病而被豁免的人,或由女王陛下或其先辈所特许的人之外,须在通常的禁食日内戒绝宰杀、整理,或食用任何鲜肉,因此这一时期被称为四旬斋;违者将处以监禁和罚金。”为了保证敕令的执行,该敕令还进一步要求:“为了更好地执行,女王陛下责成所有的治安法官和所有的市长、监守官,以及各市和各城镇,尤其是伦敦和威斯敏斯特,在将犯人入监前须有两名合格的证人作证,进行罚金时也须如此。”(27)
由此,四旬斋就在原来的宗教节日之外披上了一种政治色彩,所以有人将其称为“政治性的四旬斋”。以后,伊丽莎白政府几乎每年都要发布有关如何实施政治性斋戒的敕令,据统计,这种敕令占这一时期全部经济方面敕令的8%。(28)当时枢密院也频繁发出指令,责成地方上的治安法官等实行监督。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关于“政治性的四旬斋”的命令,最初仅限于威斯敏斯特和伦敦,在1561年后被推广到全国。
后来这一政策不断发展,四旬斋的政治色彩也愈加明显。例如在1563年,在国务大臣威廉·塞西尔的影响下,议会正式通过了“关于维持海上舰队的若干政治法规”。该法规规定,再增加每周的每个星期三为食鱼日,任何人都必须如同在原来的四旬斋、四季斋、每星期五、星期六等斋期一样,禁止吃肉,可以吃鱼,违者处罚金三镑或监禁三个月,知情不报者处罚金40先令。法令还明确宣布:“任何人都不得误解这项限制性地命令吃鱼和节制吃肉的法令的目的,即为了增加渔民和水手、恢复港口城市和航海的政治上的目的,而不是为了维持选择肉食的迷信。”(29)由于当时新教教徒反对这种天主教做法在新教国家英格兰推行,甚至于有人把“食鱼日”称为“塞西尔的大斋日”。为了说服反对者,塞西尔指出:“培养水手的有效途径是贸易以及与大海对话,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运送商品;另一种是捕鱼;而第三种,即海上抢劫,是令人痛恨并不会长久的。”(30)为了安抚新教教徒,他对这一条款又做了补充,规定星期三,除了三道菜是鱼之外,还可以有一道菜是肉食。为了强调“食鱼日”与旧教信仰毫无关系,塞西尔在1585年议会上还特别规定,给“食鱼日”加上宗教意义的行为是触犯法律的。
为了保证四旬斋方面的敕令顺利实施,枢密院首次是在1574年,以后从1577年开始定期给各级地方官员发出含有详细指令的信件。而且从1589年开始,枢密院开始向各地下发一种《法令全集》,实际上是一种包含各种敕令法规执行要领的文件汇编,以便更严格地监督地方官员执行四旬斋方面的敕令。
到了斯图亚特王朝时期,四旬斋的法规继续得到实施。据统计,1603-1646年颁布过10项相关的王室敕令,(31)以监督执行四旬斋方面的敕令。
在伊丽莎白女王时期普通民众的生活中,不仅“星期三、星期五以及星期六是斋戒的日子,期间除了鱼肉之外,不得食用其他肉类”(32);而且,“肉店主们因为在四旬斋售卖肉类遭到了搜查……”(33)。关于教界对四旬斋的遵守情况,有人曾这样描述一个名为德拉姆的主教座堂修道院斋戒期间的情形:“在耶稣降临节的大斋节期和四旬斋里,酒极其不可能会被人们醉饮,并且相同的情况也可能适用于全年的星期三和星期五。”(34)另外,由于鱼易于腐烂,只能短程运输,故其销售颇受限制,因此干鱼或咸鱼要比鲜鱼重要得多。所以,在16世纪的伦敦市场上,鱼贩子们出售的鱼主要都是一些来自挪威与冰岛的已经风干了的鳕鱼,还有一些来自英国东海岸或荷兰与波罗的海一带的腌制过的鱼类,包括鲱鱼、鳕鱼、鳗鲡和鲐鱼。(35)到17世纪,“鱼仍然被大量地消费——在天主教国家,古老的斋戒日依旧——只不过现在人们青睐的是鲑鱼、鳟鱼等淡水鱼”(36)。
伦敦作为全国的中心和榜样,自然成为四旬斋执行最严格之地。例如,在1550年2月,伦敦的市政官员收到了一项禁止在四旬斋期间宰杀肉食牲畜的王室敕令,他们召集肉店监督官员并责成他们命令肉店“禁止宰杀任何牲畜”和向伦敦市议员法庭报告违反者的姓名。(37)1552年3月,伦敦市议员法庭惩罚了若干违反关于实施四旬斋斋戒的敕令的人,并命令把两个“已然预备好一只鸭并加以烘烤打算在该周星期五享用,从而违反了国王陛下之法令和敕令”的人置于马背上,他们中间放置的是“插在一根炙叉上的鸭子”,然后被人牵着在主街上示众。两天之后,两个“既与王国法令也与国王陛下的敕令相抵触”而在四旬斋期间出售了两头猪的人,连同买主一起被判处骑在马上在市场上示众。“他们的胸膛前悬挂着一头猪,而猪的内脏被作为花冠分别放在他们头上,对其他效尤者以示恐吓和吓阻。”(38)再如1561年,屠夫若在四旬斋期间宰杀4头公牛,每头牛要处以20英镑的罚款。1563年,一个旅馆女房东因为违规吃肉被处以枷刑。因为同样的原因,有4名妇女被整夜绑在树桩上,直到她们的丈夫领她们回家。(39)
通过以上例证,我们可以看到当时英国政府对实施“政治性的四旬斋”之重视。
原本作为基督教宗教斋戒仪式的四旬斋之所以在近代早期的英国被赋予浓厚的政治色彩而政治化,是以下列历史背景为前提的。
首先,这与近代早期英国所奉行的重商主义政策有着密切联系。实际上,四旬斋政策是英国政府奉行的重商主义对内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代早期的英国处于重商的时期,当时,英国深受重商主义思想和理念的影响,因而政府的政治经济政策带有显明的重商主义色彩。在实现富国强兵的总体目标下,英国不断强化中央集权,加强国家干预,不仅借助国家力量对工商业活动进行调控和管制,并强调凭借国家权力对国民的日常消费活动加以干预和控制,使它们从属和服务于国家的计划和政策,从而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防止外来经济势力的竞争,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利益的实现,壮大国家实力。
所以,“国家进行了间歇性的努力以控制消费。……重商主义者们时常吁求限制消费方面的立法:‘如果我们不去过多地受到自负、怪异的时尚,以及狂欢的影响,胜过其他任何国家,150万之多的英镑将充裕地供应我们所需。’”(40)故而,“在爱德华三世统治时期已出现了限制消费的法令;在伊丽莎白担任国王时食鱼日被伯里(伊丽莎白时期的宠臣和重臣——笔者注)重新设立。关税立法常常旨在抑制对将使贸易失衡并使王国的金银蒙受损失的国外奢侈品的热衷。在十七八世纪,外国的纽扣和钮孔、法国的细麻布和棉布被禁止,以便在英格兰建立同样的产业。”(41)
就其实质而言,“政治性的四旬斋”或食鱼日政策实际上是近代早期英国政府所奉行的重商主义对内政策的组成部分之一。正如有人所指出的:“国内的种种管制——对工业,劳动,以及市场对商品的消费的精心控制——是促进王国国内经济发展的一项计划的产物,尽管有利的贸易出超主义也作为一种推动力经常被纳入政策之中。”(42)
其次,“政治性的四旬斋”政策也是当时英国囿于国情和外部国际环境压力所采取的一种无奈之举。16世纪的英国国力尚弱,其国土面积和人口在欧洲并不占据优势。显然,英国要发展渔业,国内市场狭小有限。而要开辟国外市场,扩大鱼产品出口,又面临着来自荷兰等海上渔业强国的竞争和压力。16世纪的荷兰是欧洲的渔业强国,其造船业十分发达且造船成本低廉。“……而且大约在16世纪中叶,它们开始发展一种运送鱼至市场的系统,这样能使渔船在整个渔季里都能连续在海上作业,而不是在它们的货舱满时返回到港口。”(43)同时,渔业是高成本、高风险产业,而荷兰的渔业采用了股份制形式,这既提高了荷兰渔业抵御海上风险的能力,又能保障资金的供给,即使遭遇不利的市场条件,荷兰渔业仍可忍受亏损而继续维持。而英国渔业无论是在造船方面,还是在销售网络和投资保障体系方面,都与荷兰存在较大差距。故而英国渔业的海外竞争力较差,这种情形一直延续到17世纪中叶之前。上述国内外情况迫使英国政府只得把发展渔业的希望无奈地寄托在刺激和扩大国内的消费上。“政治性的四旬斋”实际上充当了这一政策的工具。
最后,四旬斋或“食鱼日”这种饮食文化传统在宗教改革之前的英国民众中已具有深厚的民间基础,只不过被亨利八世的宗教改革人为废止了,故从客观上讲,恢复其比废除其要容易得多。早在中世纪,因为教会规定了大量的斋戒日,鱼就成了人们基本的食品。“鱼类在斋戒时占主导地位,而且像法令规定的那样,‘不是干鱼就是鲜鱼’。”(44)而“新鲜的鱼大多是烧着吃,如果做成熏鱼或腌鱼,就更耐存放,在冬季和春季也可以用作肉食的储备”(45)。这是由于“不完善的交通状况无法在斋戒日全面地供应鱼类,至少在涉及海鱼时是这样,因为鱼必须由商贩长途运送到内地”(46)。当时,无论富人和穷人都食用大量鱼类,装成桶的醃鱼、熏鱼或鱼干——作为生活必需品的消耗量和作为宗教信念的消耗量一样多。(47)
这样,一方面,重商主义的上述国家干预理论就恰好契合于近代早期英国的需要,因此被英国君主作为国家的主导性政策方针得到了积极贯彻。当时出台的“政治性的四旬斋”政策,实际上就是这种政策导向的具体体现及其政策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在近代早期英国的政治生活中,立法作为一种重要的执政工具,势必要不折不扣地执行这种重商主义政策,并通过对国家工商业活动施加种种干预来完成自己的“使命”。前述提及的那些四旬斋方面的议会法令和王室敕令作为英国当时经济政策的组成部分,都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这种重商主义的濡染,从而时常呈现出重商主义的倾向。而渔业作为英国传统的民族工业之一,英国历代国王都非常重视这一产业的发展。通过实施四旬斋显然可以扩大国民对各种鱼类的食用量,刺激渔业乃至航海业的发展,并减少对国外鱼类的进口和国内金银等贵金属的外流,从而收到一举数得的效果。
关于四旬斋政策的实质,有人认为:“在四旬斋戒绝食肉的命令,不是因为任何‘天主教的迷信’,而是因为渔业增殖所产生的经济利益。”(48)有人这样评断:“这一要求是中世纪的教会出于宗教方面的缘故规定的,却被伊丽莎白女王加以恢复以壮大捕鱼的船队。”(49)还有人指出:“四旬斋不仅是一种宗教义务,同样也是一种经济上的需要。”(50)显而易见,通过这种做法,可以刺激和扩大鱼的消费量,从而促进渔业的发展,而渔业的进步又可以带动造船业的发展。所以,这一政策是打着宗教的旗号,实际上是谋求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一种政治性措施。
从执行结果来看,这种“政治性的四旬斋”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首先,通过强制推行该政策,客观上促进了英国渔业的发展。因为“国内食鱼的消费量,因强迫恢复从前罗马天主教每周的斋戒日(鱼日)和整个的四旬斋戒日而有所增长”(51)。而扩大国内渔业产品消费市场,又促进了英国渔业的发展。据记载,“鱼的交易日和四旬斋的实施吸引了伦敦的渔业公司和其他重要城镇的渔商的兴趣。17世纪以前,英格兰的渔民们的确要依赖于四旬斋的实施,对于在北海和冰岛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渔民尤为如此”(52)。下面这段话也从反面说明了四旬斋政策的取消所产生的消极后果:“当17世纪60年代四旬斋被最后一次实施之后,英国在北海和冰岛海域鳕鱼渔船队的衰退速度进一步加快。……由此导致了鱼类价格在16世纪90年代出现了大幅度的上升。”(53)
其次,通过推行“政治性的四旬斋”政策,客观上刺激了英国航海业乃至海军的发展。有人曾说:“在早些年,虔诚的公民为了自己的灵魂在某些特定日子必须吃鱼而禁食牛肉。在伊丽莎白继承王位后,他仍旧必须吃鱼,但不是为了灵魂,而是为了海军。”(54)的确,通过推行该政策,在激发渔业发展的同时,连锁带动了航海业的进步和海军力量的提升。根据1576年的一份调查报告,自1563年法令颁布以来,被调查城市和地区的10—30吨的海上渔船和三桅帆船“已增加到140艘”(55)。1583-1629年,英国船只的总吨位由67,000吨增至115,000吨,年增长率达1.5%,即每年平均增长1,000吨以上。(56)有人曾这样描述当时鱼类消费对英国渔业的影响情况——腌干鱼需求市场的扩张帮助了船队的扩张。在1578年哈克卢特告诉我们,在纽芬兰的捕鱼船从13艘增至50艘。到1594年则有100艘。到1615年有了总吨位达15,000吨的250艘捕鱼船,共雇用了5000人。在1620年,一种乐观的估计值达300艘,在17世纪30年代可能多达500艘。在1634年,西部的港口被认为提供了26,700吨的船舶吨数和10,680名船员。(57)因此,通过执行这一政策,推动了英国航海业的发展,并为海军培养了大批熟谙航海的水手,他们为日后英国的海外扩张储备了充足的人力资源,为后世“日不落帝国”的崛起奠定了基础。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政治性的四旬斋”政策作为近代早期处于重商主义时代的英国政府所奉行的一项政治经济举措,只是一种非常性措施和权宜之计,故而其结果既是有效的也是有限的。尽管其初衷除了促进国家实力增强,还有着缓解当时存在的富人暴饮暴食、穷人食不果腹这种天差地别的现象的目的。当时的政府企图通过强化宗教斋戒以限制富人的消费,以改善穷人缺吃少喝的境况,但“这种消费本来应该是不可缺少的”(58)。因此,随着这一措施的长期施行,势必遭到富人的抵制和反对,穷人也因其并未为他们带来多少实惠而对其漠然置之,即使是四旬斋规定执行最为严格的伊丽莎白时期,“其似乎并没有被谨慎细致地遵守,尤其是在星期三和星期六”。正如有人所说:“不管控制消费的努力是如何的合理,施行这样的立法之困难是极大的,故此其作为重商主义政策的一部分从未获得很大的成就。”(59)还有人也质疑道:“实行斋戒究竟能在何种程度上管制住那些饕餮之徒?……”(60)所以在17世纪60年代被最后一次实施之后,“政治性的四旬斋”这一特定历史背景下的时代产物就渐渐淡出了英国的社会舞台,只留存于后世英国民众的记忆之中了。
注释:
①比纳姆:《圣宴与圣斋:食物对中古妇女的宗教意义》(Caroline Walker Bynum,Holy Feast and Holy Fast:The Religious Significance of Food to Medieval Women),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格瑞姆:《从盛宴到斋戒,一种罪的演化:古典晚期的食物观念》(Veronika E.Grimm,From Feasting to Fasting,the Evolution of a Sin:Attitudes to Food in Late Antiquity),伦敦1996年版。
②罗伊·斯特朗:《欧洲宴会史》(Roy C.Strong,Feast:A History of Grand Eating),伦敦2002年版;尼科拉·弗莱彻:《查理曼大帝的桌布:一部开胃的宴会史》(Nichola Fletcher,Charlemagne's Table Cloth:A Piquant History of Feasting),伦敦2004年版;迈克·希克斯:《中世纪晚期英国的变革与消费》(Michael Hicks,Revolution and Consumption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伍德布瑞奇2001年版;杰佛瑞·L辛格曼:《伊丽莎白时期英国的日常生活》(Jeffrey L.Singman,Daily Life in Elizabethan England),伦敦1995年版。
③坎宁安:《英国工商业的成长》(W.Cunningham,The Growth of English Industry and Commerce),剑桥大学出版社1921年版;利普森:《英国经济史》(E.Lipson,The Economic History of England),伦敦1943年版;赫克舍:《重商主义》(Eli F Heckscher,Mercantilism),伦敦1931年版;巴克:《重商主义之政治》(Philip W.Buck,The Politics of Mercantilism),纽约1942年版。
④林琳:《英国都铎时期的“食鱼日”政策评述》,《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⑤因为东方教会自1582年西欧改用格列历(即公历)后仍沿用儒略历,因而其复活节通常比天主教和新教要晚一星期。
⑥罗伊·斯特朗著,陈法春等译:《欧洲宴会史》,百花文艺出版社2006年版,第38页。
⑦希施费尔德著,吴裕康译:《欧洲饮食文化史:从石器时代至今的营养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6页。
⑧罗伊·斯特朗著,陈法春等译:《欧洲宴会史》,第38页。
⑨罗伊·斯特朗著,陈法春等译:《欧洲宴会史》,第39页。
⑩罗伊·斯特朗著,陈法春等译:《欧洲宴会史》,第54—55页。
(11)希施费尔德著,吴裕康译:《欧洲饮食文化史:从石器时代至今的营养史》,第94页。
(12)希施费尔德著,吴裕康译:《欧洲饮食文化史:从石器时代至今的营养史》,第97页。
(13)希施费尔德著,吴裕康译:《欧洲饮食文化史:从石器时代至今的营养史》,第86页。
(14)罗伊·斯特朗著,陈法春等译:《欧洲宴会史》,第83页。
(15)希施费尔德著,吴裕康译:《欧洲饮食文化史:从石器时代至今的营养史》,第96页。
(16)克里斯托弗·黑格:《英国宗教改革》(Christopher Haigh,English Reformation),牛津克拉伦登出版社1993年版,第5页。
(17)罗伊·斯特朗著,陈法春等译:《欧洲宴会史》,第85页。
(18)迈克尔·希克斯:《中世纪晚期英国的变革与消费》,第11页。
(19)迈克尔·希克斯:《中世纪晚期英国的变革与消费》,第16页。
(20)阿萨·勃里格斯著,陈叔平等译:《英国社会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39页。
(21)里奇和威尔逊著,高德步等译:《剑桥欧洲经济史》第5卷,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4页。
(22)里奇和威尔逊著,高德步等译:《剑桥欧洲经济史》第5卷,第173页。
(23)里奇和威尔逊著,高德步等译:《剑桥欧洲经济史》第5卷,第173页。
(24)利普森:《英国经济史》第3卷,第117页。
(25)所谓的王室敕令也被称为王室公告,它是一种盖有国玺的、对公众所关心的事项的一种正式宣告,由英国国王根据其特权,在其枢密院的建议下制定并向全国发布,具有立法作用,是英王权力的象征之一。
(26)根据休斯和拉金的《都铎王室敕令》一书的统计。
(27)休斯和拉金:《都铎王室敕令》(P.L.Hughes & J.F.Larkin,Tudor Royal Proclamations)第2卷,耶鲁大学出版社1964年版,第108页。
(28)杨斯:《都铎女王敕令》(F.A.Youngs,The Proclamations of the Tudor Queens),剑桥大学出版社1976年版,第13、123页。
(29)托尼等:《都铎经济文献》(R.H.Tawney and Eileen Power,eds.,Tudor Economic Document)第2卷,伦敦1953年版,第112、113、116页。
(30)尼尔:《伊丽莎白及其议会,1559-1581》(J.E.Neale,Elizabeth and Her Parliaments,1559-1581),伦敦1953年版,第114页。
(31)根据拉金和休斯的《斯图亚特王室敕令》一书统计获得。
(32)辛格曼:《伊丽莎白时期英国的日常生活》,第58页。
(33)克里斯托弗·黑格:《英国宗教改革》,第159页。
(34)迈克尔·希克斯:《中世纪晚期英国的变革与消费》,第147页。
(35)卡洛·M.奇波拉著,贝昱等译:《欧洲经济史》第2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05页。
(36)罗伊·斯特朗著,陈法春等译:《欧洲宴会史》,第178页。
(37)伦敦公会档案局[Corporation of London Records Office,Rep.12(1)/201d],转引自海因策:《都铎国王敕令》(R.W.Heinze,The Proclamations of the Tudor Kings),剑桥大学出版社1976年版,第254页。
(38)伦敦公会档案局[Corporation of London Records Office,Rep.12(2)458.460],转引自海因策:《都铎国王敕令》,第254页。
(39)莉莎·皮卡德:《伊丽莎白的伦敦:伊丽莎白时期伦敦的日常生活》(Liza Picard,Elizabeth's London:Everyday Life in Elizabethan London),伦敦2003年版,第153页。
(40)巴克:《重商主义之政治》,第17页。
(41)巴克:《重商主义之政治》,第18页。
(42)巴克:《重商主义之政治》,第19页。
(43)M.M.波斯坦著,王春法译:《剑桥欧洲经济史》第4卷,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4页。
(44)希施费尔德著,吴裕康译:《欧洲饮食文化史:从石器时代至今的营养史》,第95页。
(45)希施费尔德著,吴裕康译:《欧洲饮食文化史:从石器时代至今的营养史》,第76页。
(46)希施费尔德著,吴裕康译:《欧洲饮食文化史:从石器时代至今的营养史》,第95页。
(47)卡洛·M.奇波拉著,徐璇译:《欧洲经济史》第1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24页。
(48)杨斯:《都铎女王敕令》,第124页。
(49)辛格曼:《伊丽莎白时期英国的日常生活》,第58页。
(50)卡洛·M.奇波拉著,贝昱等译:《欧洲经济史》第2卷,第100页。
(51)密尔顿等:《英国经济史》(Milton & P.Percy,Economic History of England),伦敦1934年版,第98—99页。
(52)里奇和威尔逊著,高德步等译:《剑桥欧洲经济史》第5卷,第174页。
(53)里奇和威尔逊著,高德步等译:《剑桥欧洲经济史》第5卷,第174页。
(54)莉莎·皮卡德:《伊丽莎白的伦敦:伊丽莎白时期伦敦的日常生活》,第153页。
(55)托尼等:《都铎经济文献》第2卷,第122页。
(56)杰克:《都铎与斯图亚特时期英国的贸易与工业》(S.M.Jack,Trade and Industry in Tudor and Stuart England),伦敦1977年版,第98页。
(57)杰克:《都铎与斯图亚特时期英国的贸易与工业》,第94页。
(58)卡洛·M.奇波拉著,贝昱等译:《欧洲经济史》第2卷,第100页。
(59)巴克:《重商主义之政治》,第18页。
(60)卡洛·M.奇波拉著,贝昱等译:《欧洲经济史》第2卷,第9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