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行政法学术研究述评_法律论文

2005年行政法学术研究述评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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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行政法学的研究不仅在研究问题的宽广度上得到扩展,而且在研究方法的多样化上也得到了拓展。本年度的研究不仅涵盖了传统行政法学的各个领域,有的还研究了行政法与其他学科的交叉领域,如行政法与宪法学、经济学、社会学、档案学等相交叉的领域;不仅运用了传统的规范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还广泛运用了经验实证的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方法等等,甚至还出现了行政法学方法论上的归纳和总结。

2005年出版的学术著作计有:《行政法治文苑》(应松年,中国政法大学)、《WTO与行政法》(袁曙宏、宋功德,北京大学出版社)、《行政程序立法研究:〈行政程序法〉草案建议稿及理由说明书》(马怀德,法律出版社)、《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增订八版)》(吴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法治的脚步声:中国行政法大事记1978—2004》(何海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无效行政行为研究》(金伟峰,法律出版社)、《行政行为基本范畴研究》(胡建淼,浙江大学出版社)、《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行政诉讼法修改问题实务研究》(江必新,法律出版社)、《应急法制论——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韩大元、莫于川,法律出版社)、《法治视野中的行政指导》(莫于川,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中国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王万华,中国法制出版社)、《现代行政过程论:法治理念、原则与制度》(湛中乐,北京大学出版社)、《多维视角下的行政信息公开研究》(刘飞宇、王丛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论行政救济》(毕可志,北京大学出版社)、《行政责任问题研究》(杨解君,北京大学出版社)、《特别行政法问题研究》(杨解君、孟红,北京大学出版社)、《行政复议司法化:理论、实践与改革》(周汉华,北京大学出版社)、《行政法制的基本类型》(江必新,北京大学出版社)、《走向法治的缺失言说(二):法理、宪法与行政法的诊察》(杨解君,北京大学出版社)、《一般行政法原理》(朱维究、王成栋,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评析》(胡锦光,法律出版社)等等。

2005年召开的重要学术会议有:2005年8月15日—17日,在海南博鳌召开了“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成立20周年庆典暨2005年全国行政法学年会”,会议主要回顾和总结了20年来中国行政法研究所取得的成绩,并对未来行政法学的研究进行了展望;2005年12月8日,北京大学法学院“软法研究中心”在该校正大国际会议中心举行成立仪式,其基本研究课题是公法视野下的软法问题,与会学者谈讨了软法的研究现状、软法的概念、历史和特点、研究意义等问题;2005年12月 24日,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与北京大学法学院软法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行政指导与软法研究——以泉州工商行政指导实践为研究样本”学术研讨会,结合实证调查研讨了软法视野下的行政指导;2005年4月28日下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全球化研究中心和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在贤进楼501举行关于“法理学与宪法学、行政法学的对话”的研讨会,会上探讨了科际整合和对话的可能性与可行性。

一、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与基本理论

有学者认为,统一公法学的建立是必要的和可能的,也是可行的。统一公法学的核心范畴由四对概念所构成: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公益与私益。①

有学者认为,开放的分析实证的公法方法论将纯粹分析性的公法规范解释与司法实施解决纠纷的规范解释结合在一起,可解决纯粹分析方法的科学性所回避的价值判断,有助于行政在个案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从事实中提炼和发现价值,为公法纠纷提供规范。②

有学者在讨论平衡论的意义时指出,首先,“平衡”本身不可能作为法律的目标,行政法的基本目标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其次,按照社会功利主义的定义,“公共利益”是私人利益的总合,私人或个体利益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相互冲突,因而“平衡”实际上是指在处理私人利益冲突的过程中使私人利益之和最大化。只有在明确这一基本目标的前提下,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才有意义,且平衡论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的方法仍然是有益的。③

有学者认为,从“法治国家的租税法定主义”政府动支财源所具有的侵益性质、现代行政的服务性本质以及有效救济公民获取给付的权利等角度来讲,给付行政必须受法律保留原则的支配。④

有学者认为,比例原则,从总体上引导公权力的行使。它调整两种关系:一是国家活动中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二是公民的自由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关系。⑤

有学者认为,模式分析方法是推进我国行政法向纵深发展的新方法。构成分析中国行政法发展的模式主要有:国家行政与公共行政、单向与双向、权力与关系、消极与积极、制约与激励。⑥

有学者认为,“宪政国家是行政法的前提”,行政法必须构建在宪政基础之上——行政权的合法性来自于其在宪政结构中的地位与职能、宪政控制行政法治的性质与方向、宪政决定并塑造行政法的风貌与品格。⑦

有学者认为,行政民主化的实质是:各种体现民主精神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律的制度创新和方法创新,能够有力地推动行政法制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而逐步得到完善。⑧

有学者通过对美国行政法和法国行政法模式的分析,指出降低政府管制模式和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模式是全球化时期与政府职能相适应的行政法的新模式,这为我国行政法及相关领域内的改革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参照。⑨

有学者认为,从行政法学方法论的历史的角度来看,行政法学最初采用的行政行为形式论为主;随后出现了行政过程论、行政法律关系论和政府规制理论等。⑩

二、行政行为

有学者从行政过程论的视角全面探讨了国家科研项目监理这一法律问题。其在注意总结过程发展的各个阶段的特点的基础上,揭示其相互联结的各方情况和特点,强调以专家的视野为依托,以多维度、多层次的外部观察和监督为途径,以科学、民主、法治的程序机制为保障,对国家科研项目的规划、立项、执行和评估等全过程实施监理,并以此观点为理论指导,系统地架构了国家科研项目监理的过程论。(11)

有学者认为,和谐乃是行政指导的重要价值追求。从各国行政指导的实践效果和功能主义的视角来看,符合现代行政民主和法治精神的行政指导,在当代行政管理过程中具有平衡与协调、沟通与化解、预防与抑制、辅导与促进等广泛作用。(12)

有学者认为,《行政诉讼法》和《公务员法》的修改方向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没有联系,有关修改中的棘手问题完全可以在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制中绕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而得到解决。(13)

有学者认为,要解决我国行政行为分类学说的混乱,有必要将行政行为界定为行政权作用,然后再作进一步的分级分类。(14)

有学者从公共行政变革的角度出发认为,应将行政行为界定为: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全部行为。(15)

有学者从学理分析、立法解说和行政执法实践的多维角度对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进行了分析,认为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既不是行政处罚,亦非行政强制措施,而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16)

有学者认为,应该从定秘、解密、扩大解释、完善程序等方面淡化档案公开和行政信息公开之间的差异,从而达到二者混为一体的大同局面,充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17)

有学者认为,个人资料保护制度与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是基于不同的权利保护理念以及不同的信息来源形成的两种不同制度。政府信息由于运用公权力取得,属于公共财产,任何人均可以利用,并且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个人信息尽管是在公权力运行过程中取得,但其在本质上是基于个人活动形成的个人信息只能由个人使用。(18)

有学者认为,行政滥用职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或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对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不规范或者超常规的使用。(19)

有学者认为,行政刑罚是介于行政法与刑法之间,伴随着行政处罚难以完全满足公共行政制裁需求而产生的。(20)

有学者认为,行政公正与中立原则的实现最终有赖于一个有效的司法系统;否则,再合理的制度也注定难以施行。(21)

有学者从公民对于国家行为的防卫权出发,对我国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全面的梳理,提出从统一的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独立的确认无效诉讼制度和专门的行政强制执行三方面建构我国的无效行政行为制度。(22)

有学者认为,从形式上看,行政公告可以分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告、行政处理决定公告、其他行政信息公告,不同种类的行政公告具有不同的性质、适用条件和救济途径。(23)

三、行政诉讼

有学者认为,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应当改变原有的排除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规定,而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中。(24)

有学者认为,就行政诉讼而言,必须真正确立行政诉讼判决的既判力,树立法院的权威。从比较法的视角看,确立行政诉讼判决的既判力,有必要解决以下问题:行政诉讼判决的类型和效力;行政诉讼判决既判力的效力范围、制度根据以及与其他相关原理的关系;行政诉讼判决的既判力的标准时间;行政诉讼判决的既判力与判决的不当取得之间的矛盾。(25)

有学者认为,一般而言,行政诉讼有两个重要目的:统制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和对权利利益的救济。从对行政活动的合法性统制的视点来看,行政诉讼应当成为对行政的统制功能中具有拘束力的重要统制手段。从权利利益救济的视点出发,无论是什么性质的行政行为,只要存在权利和利益的侵害,就应当提供相应的救济。(26)

有学者认为,法律的发现主要指法官用来发现解决个案纠纷的法律规则而使用的法律方法。我们应当在正视法律发现的正当性的基础上,从多方面改革现行司法制度,促进法律发现的发展。(27)

有学者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亟须作出适当修改,在修法过程中应贯彻公民合法权益保护优先的原则。(28)

有学者认为,在《行政诉讼法》和《环境法》的修改中亟需确立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制度。(29)

有学者认为,我国应当在借鉴域外模式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取消复议终局型,重新设定复议前置型,严格限定迳行起诉型,并大力推行自由选择型。(30)

有学者认为,应借鉴欧洲大陆自成一体的行政审判模式,实行三项改革:一是改革法官制度,确保法官只服从法律;二是改革法院审判体制,确保独立公正审判行政案件;三是尽快修改行政诉讼法,完善行政诉讼制度。(31)

有学者认为,我国在引进和完善“重要性”理论的同时,应当明确赋予学校等事业单位行政主体资格,加大内部管理规则的审查力度,在行政法上率先确立判例制度。(32)

有学者认为,显失公正的适用范围应当进一步扩大到所有的行政行为而不是局限于行政处罚行为。法院对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的司法判决应当使用撤销判决而不是变更判决。(33)

有学者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具有实质正义的规范理论仍应成为行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理论。(34)

注释:

① 袁署宏、宋功德著:《统一公法学原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② 郑贤君:《在公法之内看公法——兼议中国公法学的方法论转向》,载《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4期。

③ 张千帆:《“公共利益”的构成——对行政法的目标以及“平衡”的意义之探讨》,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5期。

④ 黄学贤:《给付行政适用法律保留原则若干问题探讨》,载《江海学刊》2005年第6期。

⑤ 王名扬、冯俊波:《论比例原则》,载《时代法学》2005年第4期。

⑥ 戚建刚:《论我国行政法发展的分析模式》,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2期。

⑦ 赵娟:《论行政法的宪政基础——对行政法与宪法之间关系的再认识》,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

⑧ 莫于川:《人权入宪对我国行政法民主化发展趋势的影响》,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⑨ 于安:《行政法模式发展研究——以美国和法国为例的分析》,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6期。

⑩ 高秦伟:《行政法学方法论的回顾与反思》,载《浙江学刊》2005年第6期。

(11) 杨建顺:《国家科研项目监理的法学研究》,载《河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12) 莫于川:《从行政指导看和谐社会之构建》,载《唐都学刊》2005年第4期。

(13) 胡建淼:《“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中国的行政立法》,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

(14) 叶必丰:《行政行为的分类:概念重构抑或正本清源》,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5期。

(15) 石佑启:《论公共行政变革与行政行为理论的完善》,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

(16) 李孝猛:《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及其适用》,载《法学》2005年第2期。

(17) 刘飞宇:《从档案公开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以行政公开第一案为契机》,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3期。

(18) 刘飞宇:《行政信息公开与个人资料保护的衔接——以我国行政公开第一案为视角》,载《法学》2005年第4期。

(19) 关保英:《论行政滥用职权》,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

(20) 贾宇、舒洪水:《论行政刑罚》,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1期。

(21) 张千帆:《论行政中立——从美国行政法看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6期。

(22) 金伟峰:《我国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现状、问题与建构》,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1期。

(23) 叶平:《行政公告研究》,载《法学》2005年第6期。

(24) 胡锦光:《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25) 杨建顺:《论行政诉讼判决的既判力》,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26) 杨建顺:《行政诉讼的类型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视角》,载《河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27) 宋炉安:《法律发现的实证分析——以我国行政诉讼为重点》,载《行政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

(28) 莫于川:《公民合法权益保护优先是行政诉讼立法的重要原则——关于修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若干建议》,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29) 黄锡生、林玉成:《构建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制度的设想》,载《行政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

(30) 章志远:《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程序衔接》,载《行政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

(31) 马怀德:《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8期。

(32) 陈太清:《特别权力关系与司法审查》,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5期。

(33) 余凌云:《行政诉讼上的显失公正与变更判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的批判性思考》,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

(34) 朱新力:《行政诉讼客观证明责任的分配研究》,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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