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实施情况的统计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被执行人论文,统计分析论文,名单论文,情况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7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6)05-0188-11 DOI:10.16494/j.cnki.1002-3933.2016.05.018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确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为司法实践中公开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的执行方式提供了法律依据①;2008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具体做法进一步细化②;201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并制定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创新社会管理制度,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化解“执行难”的一种重要制度创新,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信用惩戒办法被提上日程。2013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正式施行。《若干规定》序言部分明确了两个制定目的:一是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是促进诚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1]。将诚信这样一个原本属于道德领域中的基本概念引入到法律领域,并且从适用于私法领域逐渐扩展到适用于诉讼这样一个公法领域,这不仅是一个道德规范法律化的过程,也是外在的规范社会及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寻求内在于社会及人的深层次的合理的道德支持的必然结果[2]。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作为创新执行工作机制的方式,将执行案件由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冻扣等财产强制措施转换为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通过出行、贷款、高消费等方式的限制,给被执行人以执行威慑,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有效缓解执行难题。但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实施时间短,失信惩戒范围狭窄、威慑措施过于单一,导致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并未真正的发挥其应有的效能。本文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两年来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被执行人主体、标的、案由、受限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发现现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效果和局限性,以探寻和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对发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效能,提高案件执行效率,构建司法的权威性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一、朝阳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制度构成以及运行现状 自2013年10月1日起,朝阳法院共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12,955人,其中法人3,968、自然人8,987,屏蔽失信被执行人1,163,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89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制度存在发布案件总数大,占全部案件比率小,案件案由复杂合同纠纷多、案件标的大、受限比例低等特点。 (一)失信被执行人比率统计表 2015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2,891件,2014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2,958件,2013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1,988件,2012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2,031件,2011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1,921件,2010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967件。自2013年10月1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2014年完整跨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的自然年度,本文选取2014年收案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数进行统计分析:2014年,朝阳法院共收执行案件18,922件,2014年执行案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案件2,859件,其中自然人2,001件,法人和其他组织858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案件占全部案件的15%③。详见表1。 图1 2014年收案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数据对比图 (二)失信被执行人主体情况统计 2013年以来,朝阳法院共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12,955人④。按照年份分析:2015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自然人2,234件、法人及非法人组织657件;2014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然人2,168件、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691件,2013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然人1,338件、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650件,2012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然人1,252件、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761件;2011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然人1,063件、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858件,2010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然人628件、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348件,其余案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然人628件、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348件。详见图2。 图2 失信被执行人主体情况 按照人员构成分析:其中自然人8987件、法人及非法人组织3968件,自然人中特殊身份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两类,其中国家工作人员3人,其他特殊人员5人。详见图3。 图3 失信被执行人主体构成 (三)失信被执行人案由情况统计 统计显示,失信被执行人案由以其他合同为主,占全部失信被执行人案由比例为13%,其次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责任纠纷、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物权、公证债权文书、票据纠纷等民事执行案件,刑事案件所占比率较少。详见图4。 图4 发布失信被执行人案由情况 (四)失信被执行人标的情况统计 统计显示,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涉及案件标的0-10万元的为3,281件,10万-50万元的为5,068件,50万-100万元的为3,042件,100万-500万元的为1,411件,500万-1000万元的为124件,1000万元以上的为29件。大部分案件集中在100万元以下,其中10万-50万元标的所占比率高达39%。详见图5。 图5 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案件标的情况统计 (五)发布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统计 根据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情形类型显示,可以分为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拒绝执行,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六类。据统计,因其他原因被列入失信名单的高达9,955件,占全部失信名单案件的77%,不履行和解协议的259件,违反高消费令的71件,违反财产报告令的580件,规避执行的1,736件,妨碍、拒绝执行的354件,数据详见图6。 图6 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原因情况统计表 其中妨碍执行和拒绝执行的属于积极不履行,除了信用惩戒外还有拘留、罚款等民事处罚措施,性质恶劣的有刑事处罚措施,此类适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案件较少。规避执行行为需要当事人证明及法院查明,证明标准较高,在现有的证据规则框架里,反规避执行任务任重道远,在查明有规避执行的行为时,法院可以认定规避执行的行为因违法无效,对处置财产进行控制、处置以便案件执行,此类案件适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制度明显远水解不了近渴,无法在执行实践中广泛推开。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属于制度上的设计,法条制定初衷是将被执行人财产查明的责任倒置于被执行人,若要因此内容处罚,仍需要查明被执行人有未报告财产或未全部报告财产和高消费情形,被执行人不会自证有违法行为,在此逻辑下,此类适用较多的限于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形,且需要执行人员查找到被执行人且向其送达报告财产令。和解协议和其他拒执属于广泛应用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制度的理由设计。统计中,此类理由应用最为广泛。 二、失信被执行人效果情况统计 对已经履行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主体情况、案由、履行标的等统计,分析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何种案由案件最为有效。 (一)失信被执行人受限情况统计 统计发现,被执行人因失信名单受限包括贷款、购买机票、购买火车票软卧、高铁票、限制出入境、限制高消费等事项。其中企业贷款是对法人单位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最有效惩戒措施,多数涉及企业的失信名单内案件均是因企业需要贷款,审查中发现有失信名单载入和被执行人信息载入,影响企业信誉致使贷款不能。企业法人在此压迫下只得想尽办法,尽快履行义务。其中因贷款受限而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达533人次,因购买机票火车票受限的为392人次,限制出入境措施奏效的为238次,因限制高消费起效的为0。具体统计详见图7。 图7 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受限情况统计表 (二)已履行义务失信被执行人主体、年份情况统计 2013年来共屏蔽、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163件,其中自然人675人,法人及其他组织488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履行比率高于自然人。屏蔽、撤销名单案件2015年占225件,2014年268件,2013年254件,2012年221件,2011年124件,2010年71件。结案较为均衡。详见图8、9。 图8 已履行义务失信被执行人主体情况分析 图9 失信被执行人已履行案件年份统计表 (三)已履行义务失信被执行人案由情况统计 屏蔽或撤销的失信被执行人案由分为其他合同,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组成,其中劳动争议占27%和其他合同占38%,但同比婚姻家庭案件结案率最高为49%,刑事案件结案比率最低为0.12%。详见图10、11。 图10 已履行发布失信被执行人案由情况对比表 图11 屏蔽、撤销失信案件案由对比表 上图说明婚姻家庭类案件当事人双方最为清楚对方的财产状况,并能够有效认识被执行人的要害,通过失信和其他措施的综合运用,可以有效将案件执结。但是刑事类案件因为被执行人往往在服刑中,或者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故案件难以顺利通过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快速见效。 (四)已履行义务失信被执行人标的情况统计 统计显示,标的在100万元以下案件占全部撤销或屏蔽案件的88%,其中10万-50万元案件所占比率最高,为44%,说明标的较小案件有利于案件的全部执结。对于大标的案件,被执行人若无法全部履行义务,可通过执行和解方式分批次履行,若申请人不同意在履行完毕之前将被执行人从失信名单屏蔽,法院一般不会从名单中撤销,即便是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也不会在数据中显示,因此大标的案件不宜在本统计中体现执行法官的工作过程及效果。 三、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后,1652件案件得以顺利执结,执行标的近1亿,但是得以执结的案件仅占公布失信名单的10%,仍有大量的案件未执行,现阶段仅仅依靠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孤独运行来缓解执行难题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在财产查找、失信被执行人惩戒范围、被执行人查找、限制高消费等方面进行制度构建并实际运行,以便各环节各制度形成合力,更好地缓解执行难题。司法实践中,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存在如下的问题: 1.失信惩戒范围过窄。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功能。在现阶段是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被执行人,就会受到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尤为凸显的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购买机票和高铁票,从出行角度对老赖进行限制,实践中起到良好效果。但是仍有大量的被执行人采取的是非上述措施生存,惩戒范围和细化程度上需要进一步扩大。失信影响范围应当和其他制度有机结合并相互形成合力,一方面有利于社会诚信体系构建,一方面也可以缓解眼下的执行难题。 图12 已履行夫信被执行人案件标的对比图 图13 已履行义务失信被执行人标的统计 2.申请人及案外人恶意利用失信名单制度。实践中,存在申请人故意提供虚假被执行人地址和联系电话,待法院无法联系被执行人时,要求法院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形式对被执行人惩戒。当被执行人因失信受限,到法院提出已经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因为失信名单制度对被执行人造成的权利损害在现有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中未加明确。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对于被执行人因失信名单衍生利益损害的权利救济途径需要进一步明晰。 3.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速度过慢。现有的失信管理系统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失信的撤销和屏蔽需要通过最高院的服务器进行,因失信名单数量巨大,撤销或屏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原来的一天变为七天。如果最高院服务器出现路径拥堵或者异常,会直接造成撤销或者屏蔽失效,失信协助系统以最高发布为准,撤销失信的迟延会对已经履行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造成权利损害。法律对信息规范目的在于信息自由和信息秩序的充分实现,对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法律保护,目的仍然在实现数据库的有序建立、开发和合理使用[3],法律与信息的有机结合更能促进数据库的良性发展,反之则相互掣肘。近期,因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公布未及时屏蔽或者撤销产生了,信访人一般情绪较为激动,原因在于本人已经履行义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列入失信名单,后经法院协调,因为技术原因无法及时撤销,产生损失,致使被执行人无法理解,衍生信访。 4.屏蔽失信后的失信记录不够完善。现有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和执行案件信息公布制度、判决文书网上公示制度一体构成司法活动中的诚信建设基础体系。被告人——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应当是层次递进循序进行的,在此基础上应建立信用评价机制,构建信用等级以便更好地起到执行威慑作用。但是现有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本身没有和其他制度有效结合,只作为其他信用评价体系的参考因素,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基础的失信记录体系和评价体系舆待建立。 5.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公证债权文书等执行案件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谨慎控制和审查。执行手段在此类案件中是一把双刃剑,因虚假诉讼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自身披着一副合法外衣,实际执行中对虚假诉讼案件的执行力度越大会导致他人利益受损越严重,因此执行中有所为有所不为,甄别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任重道远。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义务公证债权文书类案件被执行人是否全部适合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公布,需要在实际案件中谨慎审查。 6.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启动做法缺乏统一标准。有法院对于发送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直接依职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法院要求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申请将不履行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根据2012年、2013年统计,现阶段执行案件的主动履行率为15%-20%,强制执行率为20%-30%,即实际执行结案数据为50%左右,意味着有大量未执行或未全部执行案件需要在失信名单中予以公布,但统计显示仅有占15%的案件发布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意味着后续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仍有很大上升空间。通过统一失信发布做法,一方面可以规范失信名单发布行为,另一方面可以提高申请人的积极性。 四、对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建议 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已经导致这一制度积重难返,因此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制度迫在眉睫。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应当从制度层面和技术层面两个角度进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贯彻,发挥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功效,从而化解执行难。 第一,尽快完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将其信用惩戒功能立法化,将其作为一种执行措施广泛应用于民事诉讼的所有过程。 第二,扩大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惩戒内容和人员范围,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制度和限制高消费制度、执行案件信息公布制度、判决书制度有机结合,同时和社会评价体系有效结合,通过行政管理、市场调解的方式,对社会诚信体系充分结合,将信用贷款、社会活动、身份认同、职业资格、升学就业等方面都纳入信用考评细则,其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为最严厉的信用惩罚措施加以使用,一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信用再评价体系统将归零。信用重建需要被执行人重新来做。 第三,建立大数据下的新型执行联动体系。执行联动体系概念已经提出,随着科技发展,征信系统的建立,案件执行理念应当摈弃传统的单一对财产执行,进化为对人的执行,主要是通过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身份信息有效连接,提高执行威慑作用。对现有的银行、工商、税务、社会保障管理机关、不动产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社会治安管理部门、质量检验机关等登记的财产和身份信息建立互通平台,通过互联网实现数据的共享,开展在线查询被执行人的信息,并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和操作流程,提升网络化查询的权威性与规范性,促进在线执行的实效性与快捷性。 法院通过借助现代信息科技手段,将失信信息数据向相关部门进行“点对点”通报,使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输送到受通报方的信息系统,并由受通报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通过工商局限制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堵塞其投资渠道;通过税务机关查控被执行人纳税申报情况与工资收益等财产状况;通过房管局限制被执行人购地置产;通过车管所限制被执行人购买车辆;通过银行(金融机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研究)提高被执行人贷款利率、限制贷款活动、冻结银行账户、扣划银行存款,防止资金转移,实现执行款的到位;通过公安机关快速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与人身下落,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活动;通过出入境管理部门,限制被执行人的出境,防止其携款潜逃,限制经营贸易活动。通过以上方式建立起来的执行联动体系,让被执行人意识到拒执产生严重不利后果,任何人都无法逃避执行、不得不自动履行,那么会有越来越多的债务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就自动履行,甚至是在。判决生效后、债权人申请执行之前就自动履行。如此一来,法院的执行案件将大幅减少,执行率也将显著提升。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目的在于迫使债务人履行法定义务,这些限制只是为实现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因此,当债务人按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后,应立即解除限制措施。因为这些举措诸如限制融资、限制投资、限制置业、限制出境等涉及公权的行使,如果限制过度或不当,有可能衍生诉讼。 第四,为避免申请人和案外人恶意使用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应当在失信被执行人公布时先行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若存在有履行能力不履行,规避执行,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情况的,一经查明,马上列为公布被执行人名单中。关于被执行人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方法规避执行的认定。因被执行人的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行为,致使相应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应认定为被执行人具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方法规避执行的情形,从而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不应将全部未执行完毕案件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此外,为保护被执行人的权利,应构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后的复议程序,若被执行人名单公布后认为本人不应出现在名单中,可向公布法院提出复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查符合撤销失信名单条件的,应当及时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予以撤销,若已经向申请人履行且申请人已经知晓或者应当知晓,仍向法院申请执行提供虚假联系方式并要求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名单的,应当承担相应后果,法院查明后可依法对此类申请人惩罚,惩罚措施为拘留、罚款、或者列入失信名单中。 第五,为解决失信名单屏蔽或撤销时间延长问题,可以考虑将服务器下放至各个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的区域中心法院,以便资源整合,高效发布和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避免因技术原因产生的损失扩大结果。如在全国确定陕西、广东、上海、北京、辽宁五个技术中心法院,负责各个片区,分别将操作权限授予,由中心法院将失信名单录入、更新或者屏蔽、撤销。 第六,统一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制度。虽然司法解释中提供了申请人申请和法院依职权两种方式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的启动,但不同阶段应各有侧重,现阶段以法院依职权主动将未执结案件全部发布为宜,待后续信用惩戒措施完善后,信用威慑足以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此制度应当改为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将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为主。 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cnki.net)2016年4月11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 收稿日期:2016-02-28 注释: ①《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②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解释》第39条规定,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媒体公布的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布的,应当垫付有关费用。该条规定涉及被执行人信息公开的启动方式、公开信息的内容、信息公开的方式以及公开费用的承担人。 ③根据2012年、2013年统计,现阶段执行案件的主动履行率为15%-20%,强制执行率为20%-30%,即实际执行结案数据为50%左右,意味着有大量未执行或未全部执行案件需要在失信名单中予以公布,但统计显示仅有占15%的案件发布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意味着后续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仍有很大上升空间。 ④截至2015年9月21日,中国已共有250万名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实施限制出境、限制乘坐飞机、限制贷款置业等信用惩戒。官方从公示失信执行人做起,以制度和法律的力量培育诚信自觉,未来“诚信中国”的曙光初现。最高法对“老赖”们进行的信用惩戒就不失为一种好的教育方式。http://news.gy.bj/cac/1260087411.htm。标签:被执行论文;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论文; 失信被执行论文; 法院被执行人论文; 申请执行论文; 法律论文; 执行标的论文; 自然人论文; 法院论文; 案由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