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发展趋势研究_责任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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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污染风险以其突发性和严重性一度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环境责任保险则以其在环境风险分散和环境事故损害赔偿方面的突出作用,成为当代各国解决环境问题的新手段。《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特邀请有关学者概述了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基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探讨了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在法律、供求及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运用辩证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着重从立法完善、基金运用、产品创新、政策支持和企业联动5个方面,预测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未来发展趋势。

       研究背景

       2010年4月美国墨西哥湾持续一个月的石油泄漏,使之成为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生态灾难;2011年3月的日本福岛核泄漏,迫使21万人紧急撤离,日本福岛近300千米海域遭受放射性污染;2011年6月,发生在我国渤海的石油泄溢事件,致使6200平方千米的海域受损,最终由责任公司康菲和中海油累计支付16.83亿元的赔偿;2012年12月的山西苯胺泄漏事故,致使8.76吨苯胺排入浊漳河,影响水域约80千米。2014年,我国72条河流入海监测断面水质劣于Ⅴ类地表水水质标准的比例均超过50%。河流携带入海的污染物总量约1760万吨,较2013年增加5%。在城市空气质量监督与检测方面,2014年我国监测的161个城市中,空气质量达标的城市占9.9%,未达标的城市占90.1%。随着环境污染问题对一国经济损害影响程度的加剧,环境保护与污染救济逐渐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对环境风险防范机制的探索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研究的热点。

       环境责任保险在环境风险分散与损失赔偿方面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为有效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世界各国纷纷展开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研究,研究者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探讨,得出颇具影响的结论。我国的王学冉通过对环境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和特点的分析,表明一国实施环境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张伟在对企业排污的产权做出经济分析后,指出只有当企业为环境污染支付的赔偿高于其经营成本时,企业才有通过环境责任保险分散其风险的积极性,而当今环境立法的缺失是导致赔付威慑力不足的主要因素;兰东娟、林芳惠、苏祖鹏等通过对美国、法国及德国等发达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指出我国在立法制度、承保机构、责任范围及索赔时效等方面,可以向外国借鉴与学习;黄小敏则进一步指出我国目前环境责任保险所提供的保障与污染造成的损失不匹配,并针对我国保险市场的迅猛发展与环境责任保险发展较为落后相矛盾的问题,尝试探索相应解决途径。

       明确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现状及问题,众学者试图从不同角度探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的有效途径:贾爱玲通过比较分析环境责任保险、企业提存金、行业互助金及政府扶助基金等不同环境损害救助方式,指出我国在实行环境责任保险的同时,可以兼顾采取企业互助与政府扶助基金相结合的方式,补充环境责任保险在现阶段可能面临的补偿不足的问题;严枫从企业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方面出发,针对不同的责任法理学要求的不同,对我国环境相关法律发展提出建议;黄小敏以广州市为例,主张通过法律、财政和行政三方面互动,建立环境责任保险补偿体系,促进环境责任保险更好发展;此外,翟登峰关注环保信息公开的重要性,从信息披露的角度提出促进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的新思路。

       上述研究一般是针对特定方面,对我国未来环境责任保险发展提出建议。本文则力求通过运用比较研究、逻辑推理及辩证分析等方法,从公众、政府、企业、保险公司等多角度,展望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未来发展趋势。

       环境责任保险概述

       环境责任保险概念及发展历史

       环境责任保险,又称“绿色保险”,具体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承担的损害赔偿和治理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作为一种绿色、高效的环境保护新手段,已经被许多国家接受并运用,形成了“风险防范—污染监督—损失处理”比较完善的环境责任管理体系。既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又为环境高危企业保驾护航。

       纵观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它的产生和发展同世界经济迅猛发展与环境保护不同步有着密切联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着手恢复经济,忽视了对环保问题的重视,导致环境问题日渐突出。至20世纪60年代,相关环境责任问题作为可保风险,归属于公共责任保险的保单中,未引起过多关注。20世纪70年代,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各国纷纷颁布环境保护法案,而且针对企业环境污染责任的处罚更为严厉,对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由在公共责任保险保单中只承保“突然和意外的环境损害责任”到逐渐承保渐进性风险,最终环境责任保险发展为一种独立的保险险种,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时至20世纪90年代,环境责任保险得到进一步完善,从风险责任的统计数据的收集能力到解决现实中复杂问题的能力都有所提高,成为有相关需求的企业转移环境责任风险的有效工具。

       回顾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发展进程,可以看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仍处于一种萌芽的、试验性的状态。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尝试在试点省份由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部门相结合推广环境责任保险,但是收效甚微,企业参保积极性不高。2007年,在《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要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启了新一轮的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但投保企业和保费收入仍不容乐观。2013年1月,保监会与环保部携手制定并公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在三类特定情况下的企业需强制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启动了我国强制实行环境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在2013年3月结束的“两会”上,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问题再度受到重视,作为热点问题被提出和讨论,代表指出应更大力度地推广环境责任保险并提出相应发展办法。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将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环境污染领域作为责任保险未来的发展方向,进一步提升了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地位。

       至2014年11月,我国投保环境责任保险的企业超过2.5万家次,保险公司提供的风险保障金累计超过600亿元。不过,环境责任保险在各省市的发展存在差异,如广东省至2012年12月初,共180多家企业参与投保,保险金额达2.18亿元,保费537万元;与之相邻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在2012年只有15家企业参保,保险金额仅16553万元。此外,从环保部对于保险合同有效期在2014年11月15日及之后的企业名单统计发现,目前江苏省是投保环责险企业最多的省份,投保企业达1932家。不过,在河南省、吉林省和海南省,还没有企业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中国环境责任保险发展争议探讨

       (1)关于环境责任保险成为企业逃避责任的手段的争议

       环境责任保险的有效救助机制,在使受害者及时受偿的同时,也引起社会对于其利于企业减轻责任,帮助企业逃避处罚的争议。提出质疑者认为由保险公司代替导致环境污染的企业进行赔付,这助长了企业的侥幸心理,也减轻了其本应接受的惩处。因此,推广环境责任保险是不符合社会道德准则的,也是不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

       笔者认为,环境责任保险非但不会减轻企业应负的环保责任,反而通过对企业的实时监督,降低其引发环境问题的风险。这是由于环境责任保险所保风险的变动性,保险公司需要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状况,发现其生产过程中风险的发展与变化,并督促企业做出有效的防范,力求将风险防范于未然。此外,保险公司虽然会基于保险合同做出相应的赔偿,但是每一个保险合同都有相应的赔偿限额,合同承保风险也都有严格限制。所以,对于超过保险赔偿限额的惩罚以及不属于保险标的的风险引发的损失,保险公司并不负责赔偿,企业仍要支付赔偿金。因此,实行环境责任保险并不会成为企业逃避责任的手段。

       (2)关于环境责任保险是否应该强制实行的争议

       纵观世界发达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推广措施,不难发现其多数采取强制保险的手段。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在试点实施阶段的投保效果甚微,故主张强制实施环境责任保险的呼声越来越高。

       笔者的观点是现阶段不支持全面实行环境责任保险强制化。虽然环境责任保险强制化是大势所趋,各国环境责任保险良好的发展趋势已显然成为有力的证据,但是不能忽视每个国家不同的国情。我国保险业尚不完善,环境责任保险亦刚起步,若现在采取全面强制实施,纵然短时间内投保率、保费收入等会显著提高,但是这与我国大企业不在乎污染损害赔偿、小企业又无力承担高额保费的国情不符。此外,保险公司相关风险数据的缺失、承保技术的不完善等情况,使得其承保环境责任保险的能力有限。过于激进的行为,只会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未来的发展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3)关于持续性风险责任能否得以承保的争议

       在以美国为代表的保险高度发展的国家,环境责任保险中的持续性风险已经不再是不可保风险。这既说明持续性风险满足可保风险的所有特征,也说明国际上存在对该种风险有效控制的技术手段。那将持续性环境风险责任纳入可保风险是否在我国同样适用呢?要承保持续性的环境风险责任,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丰富的经验数据及高水平的环境评估技术等。就目前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市场来看,上述条件是无法充分满足的。因此,我国保险公司承保持续性环境责任风险仍需等待条件进一步成熟。

       中国环境责任保险存在问题

       (1)现有环保法规无法满足环境责任保险发展

       环境法规施行的宗旨是既保障企业拥有合理排污的权利,又主张企业承担对非法排污的处罚及赔偿受害者损失的义务。我国现有的有关环境责任承担的法律,总体上看满足上述精神,但是其仅笼统规定了企业若违反环保法律规定非法排污的,在必要时应在一定罚款幅度内对之进行罚款处罚。不过,对于最终罚金数额的确定,我国的相关环保法规仅规定应综合考虑环境污染损害程度、环境违法所得等因素进行裁量,所以在实践中相关环保部门对于具体环境损害的认定、赔偿的执行等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较为客观公正的裁量标准,进而不利于在现实中公正、有效地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惩戒。

       同时,我国当前并无专门的环境污染责任立法。新修订的2015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虽然引入对非法排污、拒不改正的企业进行“按日连续处罚”的制度,但是对于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仍规定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要求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并无针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专门立法。此外,从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上看,环境损害赔偿只针对污染造成的直接损失,对于持续性的损失并未涉及。一些环保法律规定有最高处罚额的限制,因此企业可能对于直接损失的赔付并非全部承担,这与其污染行为造成的巨额损失相比,处罚力度明显不够。

       当今我国环境责任立法笼统的规定无法满足环境责任保险具体使用中的复杂情形,除了影响保险人和污染企业的关注热情外,法律的缺失直接导致执法的不严格、不规范。上述问题若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严重阻碍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发展。

       (2)保险公司对环境责任保险投入不足

       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在责任保险市场的投入不大。2014年我国财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7544.4亿元,同比增长16.41%。其中,责任保险的原保费收入为253.3亿元,仅占财险业务的3.36%,而发达国家该比例可高达30%。我国责任保险市场整体发展不足,作为新兴的环境责任保险,其保险市场占有率和保险公司的投入程度可想而知。虽然环境责任保险发展前景不容小觑,各家保险公司都希望能在环境责任保险市场占有一席之地,但基于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的条件尚不成熟,保险公司更多地关注其潜在风险而进行尝试性地投入。

       环境风险责任的巨灾性和潜伏性会使得保险公司支付巨额的赔付,这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能力充足,对损害赔偿基金的建立自然有着更高要求。同时,环境风险带来的损害不仅会造成本国损失,由于其难以控制,甚至会造成他国损失,导致跨国损害赔偿。保险公司虽以追求利益为目标,但是在风险较大、成本较大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难免会持观望或浅尝辄止的态度。

       我国目前承保环境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为数不多,截至2011年底,全国59家财险公司中仅人保、平安、华泰等十余家保险公司推出相关保险产品。各保险公司因为缺乏风险数据、环评技术,多采用固定的费率且严格限制保险的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面临着既无法充分满足企业不同的风险保障需求,又无法进一步占领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的僵局。

       (3)排污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追求经济效益的目标是不会改变的。虽然环境责任保险在国外已经获得很高的认可度,但在我国企业中还仍是有待权衡的事物。在我国,较大型的企业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相对较高,而小型企业一般生产能力和人员素质有限,其往往对造成的环境污染视而不见。所以,保险公司高额的保险费率和较低的赔付率,无法吸引我国经营能力参差不齐的企业出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进行投保。大企业财力物力雄厚,自认可以自行承担法律规定的污染赔偿;小型企业对风险持投机态度,巨额保费会使其经营成本增加,也无力负担。

       除了企业自身顾虑,当前环境法律对环境损害惩处力度不足,公众损害维权意识的薄弱,政府相关部门执法的懈怠,保险公司险种设计无法满足实际需求,以及对于政府在发生污染损害后会大力赔偿的依赖等现状,使得排污企业难免不愿意主动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4)政府推动政策有待完善

       在我国,政府是目前环境风险损失的主要承担者,这就将本应由污染企业自负的责任转嫁到社会公众,虽然最后仍是对受害的部分公众进行补偿,但是“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的怪圈仍是有违道德要求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因此,政府鼓励发展环境责任保险,但是现仅通过试点地区的地方财政加以支持,国家没有专门的环境风险管控基金。同时,即使通过地方财政以对投保单位进行补贴的方式鼓励其参与投保,但仍不足以调动排污企业和保险公司的积极性,收效甚微。此外,相关政策的认可度低、执法监管松散,甚至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对排污行为故意纵容的问题也很严重。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的必然性

       (1)维护市场经济发展,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

       2008-2013年我国突发环境事故数量见图1(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2008-2013年中国统计年鉴》)。

      

       图1 2008-2013年我国突发环境事故数

       2008-2013年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金额见图2(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2008-2013年中国统计年鉴》)。

      

       图2 2008-2013年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金额

       如图1和图2所示,随着我国环境治理资金投入数量的逐年增加,我国的突发环境事故数量总体上呈相对稳定的状态,但是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却波动式上升。环境问题以其发生的不确定性、损失巨额性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我国对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的探讨与研究也逐步深入。

       环境责任保险可以充分发挥其有效赔偿的作用,减少企业破产的风险,进而保证不致引发市场经济的动荡。同时,对于受害第三方损失的有效赔付,符合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宗旨。环境责任保险力求弥补环境损害对无辜受害者造成的损失,达到及时救济受害者、安抚民众情绪的目的,进而保证社会的稳定。

       (2)保险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我国保险业自20世纪80年代正式恢复以来发展迅猛,但责任保险较之发达国家保险市场而言仍有巨大的发展潜力。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参照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的经验,我国未来强制实施环境责任保险的可能性极为乐观。因此,强制实施后的环境责任保险势必同现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一样,成为保险公司争相竞争的险种,进一步推动保险市场的发展。

       同时,纵观世界保险发展史,不难看出环境责任保险现今已俨然成为各国保险公司争取利润、开拓市场的重要领域。环境责任保险对于保险市场的推动作用已然得到证明,故我国保险界要适应全球保险市场对环境责任保险关注的趋势,在借鉴学习中探索创新,以期充分发挥环境责任保险有力推动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作用。

       (3)立法完善后环境责任保险供需平衡

       随着环境责任法规的完善,对排污企业经营行为的要求将进一步提高。因非法排污引发的环境污染损害,企业将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所以,通过经济手段转移污染事故风险是企业的理性选择,企业对环境责任保险的需求势必增加。

       市场需求的增加会影响保险公司供给的变化。随着环境污染法律责任的明确,保险公司对于环境责任保险产品的风险评定的难度将大为降低。地方政府通过法律政策建立风险基金、完善环境监管,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保险的经营风险和经营成本,进而增强保险公司对环境责任保险的投入热情。此外,保险数据的积累,环境评估技术的提高,占领市场的追求等,都将激励保险公司积极研发更具针对性和实用性的环境责任保险产品,进而实现环境责任保险供需平衡。

       (4)社会各界环保维权意识提高的需要

       保护环境符合社会道德观念,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故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势必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增强。因此,环境责任保险作为化解环境风险、实现科学发展的有力手段,也势必越来越为更多人了解和认可。

       就企业而言,在追求环境保护的社会环境下,鲜明的企业环保形象对其发展有着重要作用。这既要求企业有完善的环保制度,又强调企业有健全的环境风险善后机制。环境责任保险既可以监督企业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动态反映环境风险,又能保证企业有充足的环境损害赔偿能力,因此是企业鲜明的环保形象的有力代表。

       就公众而言,其环保意识及环境维权意识的提高,使其在生活中更倾向于接受有较好环保形象的企业。这是因为公众更加认可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后,投保企业的运营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而且这也体现出该企业积极的社会责任感。所以,小到对日常生活用品的采购,大到对于投资上市企业的选择,是否购买环境责任保险将是公众做出企业选择的重要的参考因素。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未来发展趋势

       (1)环境责任保险以完善立法为发展基础

       一国环境责任保险的推广离不开其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与进步。环境责任保险与其所处社会的特定环境法律体系是相辅相成,不可分离的。因环境责任保险以完善立法为其发展支撑,故我国在推进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的同时,势必要完善相应的环境法律体系。

       从总体上看,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建立大致将经历三个阶段:首先,在现阶段没有专门环境损害规定的情况下,通过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规中的环境风险相关内容,颁布地方性环境责任保险执行法规等手段,提供具体的环境责任保险执行规定;其后,国家将制定专门的《环境损害责任法》,对环境责任保险从合同制定到风险管控再到损害赔偿做出详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以期形成风险评估有法可依、损害因果关系确认合理、赔偿机制健全、环境诉讼制度完善及合理合法执法的完善的环境责任保险运行机制;最后,我国将会制定环境责任保险相关机构的实施细则,如关于保险中涉及再保险公司参与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法律细则,以弥补《环境损害责任法》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的不足。

       具体而言,笔者认为我国环境责任相关法律内容上将会做出以下变动:首先,针对未来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机制的发展情况,环境责任保险强制化将会被写入法律,从强制投保环境责任保险的行业到违反法律后的惩罚机制等都需得以明确;其次,在我国法律中引入对故意或者经营过失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予以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对于跨国范围内的赔偿措施也将加以规范;再次,具体规范我国法律中公众诉讼救济机制,从环境污染取证到最终损害赔偿数额确定,应尽量详细地规定出具体操作办法;最后,保证法律的实时性,随着环境责任保险市场新问题、新趋势的出现,通过补充司法解释、提出修正案等方式及时调整相关法律内容。

       (2)环境责任保险与环境损害基金相结合

       环境损害基金既能保障受害人获得充足赔付,又能降低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借鉴国际经验,我国环境责任保险若仅依靠保险公司进行损害赔付是不现实的,其会在无形中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负担,以致最终影响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建立不同级别的环境损害基金是环境责任保险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之一。展望我国环境损害基金的建立与完善,大致可以涵盖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个阶段,发挥政府职能组建全国性的基金会。这是我国当前亟须也会是未来环境基金的主导模式。国际上,日本已于1973年建立了通过政府强制征收企业费用的健康补偿基金。借鉴该基金运作模式,我国需要设立基金专职部门,在财政拨款的同时,主要通过政府的强制力向不同污染程度的排污企业征收不同额度的费用获得资金来源。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可以依法抽取部分基金进行赔付,赔付差额部分由保险公司继续赔付。同时,严格限定动用全国性基金赔偿损失的企业资格,既要求企业每年及时充分缴纳相关费用,又主张企业拥有第三方的环境经营风险评估报告,并严格依据评估等级动用基金赔偿。这适用于我国现今仍主要依靠地方财政支持的、不发达的环境责任保险市场,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第二个阶段,我国排污企业亦可以尝试联合建立环境风险基金。企业将来可以依据地域或者行业的不同,通过抽取每年税后的法定公积金,区别建立不同规模的民间自助性环境风险基金。该联合基金的企业成员,可以在发生特定环境风险后提取等级限额内的基金,作为企业独立于环境责任保险赔偿外的赔偿费用。此外,为鼓励该基金模式发展,保险公司可以将参与该基金作为企业风险评估的衡量标准,对基金成员企业一定程度上给予保费优惠。地方政府也应积极鼓励、促成该基金模式的建立,可以在基金会成立初期,通过注入部分地方财政资金,保证基金资金流顺畅。

       第三个阶段,随着我国相关环境法律的完善,公民环保意识的增强,我国社会将成立依法授权的民间基金会。借鉴我国各民间慈善基金会发展经验,民间环保基金会将主要在大型环境相关企业的推动下,依靠社会团体的捐款取得资金来源,依靠独立的民间团体保障其日常运营。此种独立于政府的民间团体性的环保基金会,其主要作用将由对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转向更加侧重于对于环保观念的宣传、对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宣传、一定程度上环保技术的研究等方面。

       (3)环境责任保险与政府行政手段相结合

       我国政府将来除需要建立中央级别的全国性的环境责任保险基金、对投保企业予以税收优惠等财政手段、鼓励企业投保环境责任保险的积极性之外,还要在加强环境风险监管、投入环境技术研究和推动环保意识提高等方面加以完善,以促进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

       首先,地方政府要针对各地区不同的环境风险情况,有目的性地制定地方级别的环境风险责任法规、环境污染处罚操作细则及环境部门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政府的环境风险监管行为。同时,环保监管机构之间、环保机构与保监会之间、环保机构与企业之间,也要深化互动、加强合作,以保证及时应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的变化,同时也有助于实现各部门间的有效监督。

       其次,政府将加大对环境技术研究的投入,不断完善我国环境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控手段。2013年,我国环保系统机构总数为14257个。其中,各级环保行政机构3176个,各级环境监察机构2923个,各级环境监测机构2754个。依据《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的要求,我国政府预计投入约220亿元资金支持环境技术研发。我国政府力图应用数字地球技术建立环境要素联动的信息网络系统,进而实现对环境风险全方位、预防性和交叉性的研究与防范。此外,我国将通过逐步建立企业环境风险信息联动平台,实现环境信息掌握的透明化和动态化。同时,通过对相关科研项目的投入、增加实验室的建设数量、启动国家创新奖金、加强与国外科研机构交流合作等措施,努力培养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人才、法律人才及环保技术人才,进而无论在环境风险评估方面,还是在环境责任保险费率厘定方面,都将推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

       最后,在环保部、中宣部、全国妇联等六部门联合颁布的《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5年)》的指导下,各级政府部门应协作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活动,通过举办环保展览会、制作环保宣传片及增加环保问题新闻报道等途径,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增进公众对环境责任保险的了解与认可。

       (4)保险公司进行环境责任保险产品创新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依据我国各省份经济发达程度、行政权力大小、各地财险公司经营效益高低等因素的不同而存在着明显差异。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已针对不同行业尝试实行不同的保险费率,如大连市已尝试确定了6种不同行业的费率。环境责任保险未来将在以风险企业所处地域和行业为基础,实行差别保费的同时,针对具体的企业环境风险,依据不同风险等级在一定区间内实行浮动的保险费率制。此外,环境责任保险还可以借鉴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运作经验,对于全年无出险记录的企业,在下一年续保时予以一定程度上的保费优惠。

       目前,我国环境责任保险仅能承保突发性环境风险,但仍可以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环境责任保险产品创新。比如借鉴日本,逐步扩大环境责任保险承保范围到支付污染处理费、提供必要的律师费等,再到最终尝试承保渐进性环境风险。同时,在对企业潜在环境风险损失预测时,除考虑企业常规的风险数据、理赔记录、经营项目等情况外,保险公司还应提前关注并重视国家未来环境法律在环境问题侧重方面的变化。此外,保险公司也应针对实际操作中一些特殊情况对环境责任保险做出适当调整,如随着未来对渐进性风险讨论的深入,可以依法尝试在破产企业清算时,向其强制收取一定数额保费(保费来源于企业清偿完职工或其他企业债务后的剩余资金),作为对企业运营期间可能造成未来一段时间内环境风险损失的防范措施。

       保险公司对于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保险服务也将不断完善,如简化受理方式、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的风险评估等。此外,随着科技的进步,保险公司将不断完善其环境风险的数据库,在不断更新风险数据、扩大数据库涵盖范围的同时,实现“保险业—参保企业—环保机构—金融机构”的双向互动、数据共享。同时,在新环境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倾向方面,开发重点将从现在主要侧重于被保险企业事后污染赔偿,逐步向实现环境责任保险事先防范和事后赔偿双结合的趋势转变。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为保险公司推广环境责任保险产品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渠道。通过电销、网络销售等新的营销手段,既节省保险公司推广环境责任保险成本,又可以使企业了解到最新的环境责任保险产品信息,进而推动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

       (5)企业联动探索控制环境风险新手段

       首先,就保险企业之间而言,其可以采取共保、再保及巨灾债券等渠道,分散环境责任保险的经营风险。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已尝试以共同承保的模式来承保环境责任保险,如南京市在2012年10月实现由多家保险公司联合承保该市的环境责任保险。借鉴我国分散巨灾风险的经验,除企业共保分散风险外,未来还可以尝试通过借助国内再保险市场和国际再保险市场,双管齐下,以再保险手段扩大保险人的环境承保能力,减少承保风险。巨灾债券以其32%的国际保险证券化市场的占有率,成为当代分散保险风险的新手段。我国也可以追赶时代潮流,结合具体环境责任保险市场情况,尝试探索通过巨灾债券、巨灾期权等新方法,提高未来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理赔能力。

       其次,就保险业与环保机构而言,二者的互助合作将更密切。环保部于2011年5月颁布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为环保部门和保险业界的深化合作奠定了基础,这也推动着未来环境责任保险的“查勘定损—责任认定—损失理赔”机制的完善。我国可以逐步承认环境风险评估中介的法律地位,赋予其独立强制参与企业环境风险评估、保险公司风险保费制定及环境损害纠纷认定的法律地位,使其充分发挥专业的环境技术,解决环境风险问题。

       再次,在金融领域,银行可以对购买了环境责任保险的企业予以借贷优惠,证券公司也可将企业是否购买了环境责任保险作为重要的企业信息对股民进行公开等。通过绿色信贷、企业评级、信息透明化等措施,提高企业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的积极性,进而增加其对环境责任保险的需求。

       最后,可以借鉴美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即在工程建设领域,若建设方未承保环境责任保险,则工程方、设计方等将不能与之签订工程合同。通过依法对污染行业产业链条上企业的规制,强化强制执行环境责任保险的效果,进而形成无形的动态环境责任保险监督体系。

       结论与展望

       目前,我国环境责任保险仍处于试验性阶段,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其未来发展会越来越完善,其风险分散和损失补偿的功能也将发挥得越来越充分。总体上看,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未来发展有如下趋势:

       第一,从国家政策层面看,我国无法忽视环境责任保险强制化实施的趋势。虽然当前我国保险业整体水平仍不足以在全国范围内全方位实施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但是随着未来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尤其是环境责任保险相关技术的发展,在全国范围内,重要环境污染企业全方位实行强制的环境责任保险也未尝不可。

       第二,从保险供求双方来看,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未来供给与需求将大幅提高。随着相关文件要求特定企业强制投保环境责任保险以来,从最初的2000余家企业到现在的2.5万家次,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投保数量大幅提高。未来,随着环境责任保险相关问题的完善,社会对企业环保要求的提高,企业自身环境意识的增强等,企业对环境责任保险需求将大大增加。目前,由政府推动企业投保的模式,也将逐步转化为企业主动寻求相应环境责任产品。因此,企业需求的增加将刺激保险公司提高供给,进而完善相关环境责任保险产品。

       第三,从公众环境意识方面看,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社会认可度将大大提高。随着未来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公众的环境参与权、环境知情权和损害诉讼权都将得以明确。公众对于环境责任保险知之甚少的现状也将随着其维权意识的提高而得以改变。此外,社会对于环境责任保险是企业逃避责任的错误认识也将改变。随着政府、媒体等渠道的宣传,政府环境监管的完善,政府环境执法的严格等方面的改变,公众将越来越认可环境责任保险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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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发展趋势研究_责任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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