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颁布劳动管理新规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_劳动关系论文

天津颁布劳动管理新规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_劳动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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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重新修定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者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并签订集体合同;对劳动者的工资水平,用人单位要与工会协商确定。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试用期采取不规范的做法,新规定明确指出,“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而且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连续两次以上与同一劳动者签订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劳动合同”,这从根本上堵住了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的试用期上打主意的企图。

对于集体合同,有的用人单位愿意签,有的不愿意签,劳动者对此也无处去找“说法”,这次新规定明确“劳动者一方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

这次出台的新规定明确“劳动者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工会工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新规定还指出,“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技术熟练程度和用人单位的盈利情况,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提高的幅度由用人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规定再次明确,用人单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工会和劳动者。

天津市出台的这一新规定适用于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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