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腐败斗争中的联合力量_检察机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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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反腐败斗争的合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合力论文,试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担负着反腐败、查办大案要案的重任,是反腐败斗争的主力军,其职责无以替代,其作用举足轻重。但是,多年的实践也使我们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在反腐败这场艰巨复杂的政治斗争中,部门的力量、个体的力量终归是有限的,孤军奋战只能陷于打不胜打、防不胜防、疲于应付的状态,不能从根本上、总体上解决腐败问题。反腐败斗争既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全党的一项政治任务。反腐败斗争的步步推进,固然取决于检察职能的有效发挥,更重要的是依赖于方方面面的合力作用。

所谓合力,就是指各方面力量的综合。它既包括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也包括各职能部门相互之间及其内部分工之间的配合与协作,是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讲求合力,其意义就在于建立和运用这种机制,在合力中更加有效、充分地实现职能运作,从而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更为重大的作用。实践证明,合力作用发挥得好,检察机关反腐败查办大要案的成效就明显,反之,则难以打开局面。这既是成功的经验,也是深刻的教训。因此,形成并保持对腐败分子的强大威慑力,预防和谒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必须多层次、多方位强化反腐败的外部与内部的合力作用。

一、社会各界的合力。腐败现象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和发展有着复杂的社会基础和条件。要对其加以有效遏制,就必须抓其标而治其本,断其流而塞其源,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应当看到,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案件与杀人越货等犯罪案件有所不同,前者侵害的是国家的、集体的整体利益,而后者所侵害的客体则十分具体,是一小部分的被害人。有些人因为腐败现象没有侵害到自身利益,而对此说起来痛恨,具体到某一案件上却不像对待普通刑事案件那样重视和支持,有的甚至为腐败分子说情、开脱。有的地方和部门将惩治腐败与发展经济、保持稳定对立起来,为了维护自身的非法利益,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为办案设置障碍和阻力。这些行为,在客观上就是干扰依法办案的负作用力,对开展反腐败斗争是十分有害的。

合力的前提是共识,共识的形成取决于工作。当前,检察机关为促成社会共识及合力的建立与巩固,应着重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要以主要精力继续抓紧抓好反腐败斗争中大案要案的查办,以此取信于民;二是要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三是要大力开展检察宣传活动,以案释法,充分揭露各类腐败现象的社会危害性,努力“唤起民众同心干”,营造一个对腐败现象不仅人人喊打,而且人人参战,自觉与之斗争的良好氛围。这样,检察机关的执法环境随之改善,用武之地相应拓展,深入开展反贪工作就有了广泛而坚实的社会基础。

二、相关职能部门的合力。我国反腐败的专门机构在党内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政府内是行政监察机关,从司法的角度来讲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正是由于党纪监督、政纪监督、法律监督以及人民群众监督等方面的结合,构成了中国特色的对权力监督制约的体系。虽然各种监督的层次不同、作用不同、分工不同,但它们的目的都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党和国家权力的正确合法运用。监督的实践中,法律、纪检和行政监督常常交织在一起,不能绝然分割。违反法律往往同时违反党纪、政纪,受刑事处罚的同时也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因此,检察机关依法惩治腐败、查办贪污贿赂等大案要案,理所当然地与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理所当然地要讲求相互配合、协调,以此形成强大合力。

尤其是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的自侦工作面临新形势,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刑诉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一次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增加了侦查破案工作的难度。又如,过去一些地方在查办假冒商标、偷税抗税等案件的同时,巧妙地侦查突破了一批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现在随着刑诉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调整,检察机关难以像过去那样采用更多的侦查策略。在这种新的侦查态势下,检察机关的初查、侦查工作要打好外围战,打有准备、有把握之战,把侦查取证工作做得更充分、更细致、更扎实,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就显得格外必要。特别是初查领导干部犯罪的要案,检察机关取得纪检、监察部门的密切配合,对于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获取基本证据,效果良好。侦查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查办大案要案的斗争中与纪检、监察部门的通力合作,既有效地摆脱了孤军奋战的窘境,又能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各司其职,优势互补。

三、检察机关内部的合力。抓好反腐败、查办大案要案工作,有赖于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达成共识,形成合力,也有赖于检察队伍的整体合力,特别是“三长”(即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和反贪局长)的合力。“三长”之中,第一位的是检察长。检察长的决心和胆略至关重要,它所要解决的是要不要干、能不能查的问题。检察长必须站得高,看得准,决心大。是否敢干、善干查办大案要案,是衡量一个检察长合格与否的根本标志之一。检察长要集中精力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办工作,做反腐败、查办大案要案的领头人。第二是分管检察长。他所要解决的是如何实施的问题,在检察长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做反腐败、查办大案要案的有心人。第三是反贪局长。他所要解决的是如何具体操作落实的问题,事关反腐败、查办大要案的实际效果。因此,反贪局长应是反腐败、查办大要案的实干家。“三长”之中,检察长的决心起决定性的主导作用,分管检察长和反贪局长同样责任重大,其工作是否卓有成效,又直接影响着检察长的决断,三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三长”合力,是推进检察机关反腐败、查办大案要案工作的关键所在。只有“三长”合力才能产生向心力,增强凝聚力,提高战斗力,更好地组织和指挥检察干警查办贪污贿赂大要案,推动反腐败斗争更深入、更扎实、更有效地开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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