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体育在两种经济体制下运行特点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两种论文,经济体制论文,竞技论文,体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竞技体育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运行
竞技体育在不同经济体制下有不同的运行方式,这是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决定精神生产方式的必然结果。竞技体育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1 政治利益驱动
采用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多是新兴社会主义国家,这些国家在建国伊始就面临十分严酷的生存环境。对外它们要打破帝国主义的政治封锁和经济封锁,尽快树立国际形象,获取广泛的国际支持。而在层层封锁的情况下,正常的外交手段难以发挥作用。竞技体育的国际性以及超越政治意识形态的外衣,使得它成为当时条件下几乎是唯一可选择的突破封锁的外交手段。对内它们要恢复生产,发展经济,也需要找到一种能展示新制度优越性,激发全体国民自信心、自豪感,增强民族向心力、凝聚力的手段,而竞技体育具有天然的社会整合力量,它对民众有巨大的吸引力和感召力。正因为竞技体育在满足政治需要方面,比其它社会文化活动更有效、更卓越,因此,它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能超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局部超前发展。所以,竞技体育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行的最大特点是政治利益驱动。
1.2 高度集权式管理
为保证竞技体育在其运行中体现政府意志,政府就必然要对竞技体育实行高度集权式管理。这种管理的主要特点是:(1)管办合一。 (2)计划调控突出。(3)经费投入财政统包。实践证明,这种管理方式尽管存在政府包得过多、体委统得过死、社会办竞技体育的机制无法形成以及竞技体育发展活力和后劲不足等一系列弊端,但是它在体现政府意志、完成国家任务,以及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竞技体育运行水平的迅速提高等方面也有着显著的优势。
1.3 排斥商品化经营和市场机制
竞技体育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行基本上与市场不发生联系。价格信号、市场供求对竞技体育的运作不产生导向和调节作用。尽管在今天看来,排斥商品化经营和市场机制给竞技体育带来了诸如国家负担过重、经费投入不足、缺乏动力和约束机制等弊端,但是在过去的历史条件下,它也是合理和必然的。即使在提供竞技体育职业化、产业化的今天,我们也不能搞一刀切,把所有的运动项目都推向市场,尤其是对那些普及程度低、商业价值小,但又代表国家水平的奥运会重点项目,坚持财政投入为主还是相当必要。
1.4 奥运项目与非奥运项目存在巨大反差
一方面奥运项目,尤其是重点项目不仅得到了原有的一份蛋糕,而且还得到了一份因政策倾斜而附加的蛋糕,从而项目发展呈现人财两旺、欣欣向荣的态势;另一方面,非奥运项目应该得到的一份蛋糕也被切掉一块,于是投入不足,人心不稳,项目发展萎缩在所难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动项目发展不均衡普遍存在。
1.5 竞技体育与大众体育难以协调发展
竞技体育与大众体育协调发展几乎是世界上所有国家都推崇的一项体育方针。然而,从实践上看,几乎没有一个国家能真正实现二者的协调发展,尤其是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更是如此。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之所以很难实现竞技体育与大众体育的协调发展,主要原因有:(1)计划经济一般都是短缺经济, 国家用于发展体育事业的资源总量有限,给竞技体育多了,大众体育就显不足,反之亦然。因此,计划经济的短缺性质从经济实力上决定了竞技体育与大众体育难以协调发展,除非一国愿意牺牲发展的速度和效率在低水平上搞协调。(2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体育组织结构是一种依附行政权力构架的纵向组织结构,缺乏覆盖全社会的横向组织网络。这种组织结构对发展高度组织化的竞技体育有显著优势,但是对发展小型、分散、自愿、自治大众体育就缺乏必要的效能,因此,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体育组织结构的局限性也使得二者不易协调发展。(3)在计划经济体制下, 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意志。一般来说,凡是在当时的条件下能较大程度地满足政府需要的事业都会得到较快的发展。与大众体育相比,竞技体育功利性更强,具有满足政府需要的政治功能和外交功能,对外它能扬国威,显国力;对内它能聚人心,顺民意,因此,它更容易得到政府的关注和支持。政府对竞技体育这种功利性的要求和偏好,也是造成二者难以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所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竞技体育的运行还表现出与大众体育难以协调发展的基本特征。
2 竞技体育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运行
市场经济体制是相对于计划经济体制而言的。市场经济体制有各种模式,各种模式在经济运行中各有特点,但是作为市场经济它们有一致的共性。这里,仅从共性出发,对竞技体育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运行的特点归纳如下:
2.1 市场配置竞技体育资源
探讨竞技体育发展动力,从根本上讲,要从社会资源配置方式上去寻找。计划经济体制下,竞技体育的资源是由体现政府意志的计划手段来配置的,因此,在这一体制下,竞技体育发展的动力是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技体育的资源是由价格信号引导的供求机制和利益机制来配置的。因此,这一体制下,竞技体育发展的动力是市场,不是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在竞技体育资源配置中所发挥的作用是基础性的,也是全局性的。主要表现在规模、结构和组织形式等方面。从规模上看,市场经济体制下一国竞技体育的发展规模大体上是与一国竞技体育市场规模相适应的。美国竞技体育消费市场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西方国家里是最大的,因此,它的竞技体育发展规模也是这些国家中最大的。从结构上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其竞技体育总体结构都在不同程度上因项目商业价值不同而表现出结构失衡的问题。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不同的是,这里的失衡不是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造成的,不表现为奥运项目与非奥运项目的发展不均衡,而是由于各种运动项目进入市场的程度以及利润回报率不同决定的。表现为商业价值大的运动项目与商业价值小的运动项目发展不均衡。从组织形式上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竞技体育的组织“细胞”不是依附于各级体育行政机构的运动队,而是具有独立产权的社团法人或企业法人的协会和俱乐部。它们的运作不是根据政府的意志,而是依据市场的需求,即使是那些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协会和俱乐部,也要根据市场需求来自主经营、自求生存、自我发展。因此,它们在项目设置与调整,运动员的买进与卖出,教练员的聘任与辞退,后备队伍的培训与选拔,以至俱乐部产权转让和重组等方面都能根据市场需求迅速地作出自主决定。近年来,尽管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西方国家政府,也开始仿效社会主义国家做法,对代表国家水平的俱乐部和运动员给予一定的财政资助,但是,这种资助绝不是对市场配置这一根本做法的替代,而是在市场配置基础上,试图在一定程度上矫正这一配置方式某些缺陷。况且,由于资助的力度不够,这一做法目前看来还收效甚微。所以,竞技体育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运行的最大特点,就是市场在竞技体育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2.2 自治化管理
目前,我国体育理论界,常常把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体育管理方式概括为与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权式管理相对应的分权管理,这种概括并不准确。这是因为,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大多不设主管体育运动的政府职能机构,即使有少部分设了,也基本上是名义上的,根本无法实施有效的管理。因此,无权也就谈不上分权,尤其是竞技体育的管理更是如此。在奉行市场经济的西方国家里,竞技体育一般被视为能够依托市场自我生存、自我发展,并能带来巨大收益的一项产业,它产出的是“私人产品”而不是“公共产品”。而在这些国家里,政府的职能又是被严格限定在“公共产品”领域。所以,竞技体育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运行的第2大特点就是自治化管理。这种自治化管理之所以能实现, 除了上面所说的大体制的原因以及市场经济国家一般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之外,更重要的是,这种体制下的协会和俱乐部都是产权关系明晰,并具有各自利益的事业实体和经济实体,协会与协会,协会与俱乐部以及俱乐部与俱乐部之间不是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而是平等互利的伙伴关系。这种性质决定了协会和俱乐部都具有自组织能力。从动力机制上看,协会与俱乐部的运行动力来自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和对俱乐部所有者承担的经济责任。因而,它们始终处在外有压力、内有动力的激发状态,而这一状态又促使它们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从调节机制上看,协会和俱乐部作为相对独立的法人实体,它们经营什么,不经营什么,不是由政府指令来调控的,而是由市场需求与价格来引导和调节。由于协会与协会之间,俱乐部与俱乐部之间存在经营内容、服务质量以及价格和促销手段等多方面的竞争,并且竞争的结果又是生死攸关的,它们必须具备根据市场需求的动态信息,自主、迅速的调整自身经营方向和经营内容的能力。从决策机制上看,由于协会和俱乐部大都是私有产权,所有者与经营者的权力义务明确,因而它们具有充分的自主决策权,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市场的需求独立地进行投资和经营方面的决策。所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技体育的管理,突出表现为协会和俱乐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自主和自治化管理。
2.3 政府缺乏必要的调控手段和调控力度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市场在竞技体育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协会和俱乐部又具有自组织能力,能够实行自治化管理,在这种体制下,政府似乎没有必要对竞技体育进行调控。然而,从现代竞技体育发展走势上看,如果一国政府奉行不干预政府,相信市场万能,让“看不见的手”按照自身规律调控竞技体育的生存和发展,那么该国竞技体育发展中必然会出现诸多难以克服的矛盾和问题,尤其是难以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这是因为:(1)现代竞技体育具有政治、外交、经济、 教育和文化娱乐等多重价值,任何一个国家发展竞技体育都是希望实现它的多重价值,为社会发展服务。倘若一国政府对竞技体育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让商业原则决定运动项目的兴衰存亡和整个竞技体育发展走向的话,那么它最多只能得到一个高度职业化和商业化的竞技产业,最大限度地实行竞技体育的经济功能,而不能全面实现竞技体育的多元价值。况且,过度商业化本身也会给竞技体育带来一系列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2)市场不是万能的,它也有自身的弱点和缺陷。 对于竞技体育的发展来说,市场能促进商业性运动项目的高速发展,但它却不能解决公益性运动项目的生存问题;能实现资源在俱乐部层面上配置的高效化,却很难实现资源在宏观层次上配置的最优化。同时,市场调控也使得竞技体育内部利益关系和分配关系复杂化,从而引发罢赛、球场暴力、欺诈行贿、运动员收入两极分化以及球员频繁转会等一系列不利于竞技体育发展的矛盾和问题。因此,对于现代竞技体育的生存和发展来说,通过政府干预来弥补市场调控的缺陷与不足,是确保竞技体育健康、稳定、有序发展所必需的。7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政府就纷纷加强对本国竞技体育的调控,例如法国和加拿大就设有资助高水平运动员的国家财政计划,每年给予本国优秀运动员一定的财政援助。但是,总的看来,西方国家政府对竞技体育调控的手段和力度,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一般来说,政府可用于调控竞技体育的手段主要是财政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由于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一般都不设主管竞技体育的政府机构,也没有对竞技体育的财政拨款制度,即使部分国家政府不定期地拨一点,其总量也十分有限。因此,它们对本国竞技体育实施调控的手段实际上只是法律手段。法律手段尽管具有严格的强制性,但它显效周期长,远没有财政手段和行政手段直接、有效。所以,竞技体育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运行的第3个特点, 就是这种体制下的政府对竞技体育的发展缺乏必要的调控手段和力度。
2.4 企业化经营
竞技体育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运行的组织结构是协会制和俱乐部制。尽管这种体制下绝大部分协会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团型法人,俱乐部也有商业型和公益型之分,并且大部分是公益型的,但是它们在运作过程中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都实行企业化经营。这种企业化经营主要表现在:(1)建立在私有产权基础上的社会化的举办机制。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只要愿意,并具备符合法律要求的名称、场所、组织机构、资金数额,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可以依法登记注册,成立协会或俱乐部,并且对协会和俱乐部拥有排他性的所有权。因此,市场经济体制下,竞技体育的举办体制是建立在私有产权基础上的开放式竞争化机制。而这一机制又是整个竞技体育能够实行企业化经营的重要基础。(2)企业化管理的运作机制。 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竞技体育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因此,出资人组建协会和俱乐部的动机直接或间接地都会表现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职业俱乐部不言自明,出资人对俱乐部有直接的利益追求,俱乐部的经营者要完成资本增值的任务。而对于那些公益型的协会和俱乐部来说,出资人同样具有经济利益追求,只不过不那么直接罢了。首先,出资人投资兴办公益型的协会和俱乐部或者给予它们一定的资金赞助,可以享受税前列支和减免所得税等一系列的实际好处,从而减少了税费支出。其次,协会和俱乐部的出资人一般都同时是一个或多个企业的所有者,他们投资兴办公益性协会或俱乐部尽管不能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但是,兴办公益性事业的良好声誉以及协会和俱乐部产生的社会影响,对树立出资人的企业形象,促进产品的销售和市场的拓展,都有非常积极的作用。所以,协会和俱乐部的所有者,出于对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的追求,必然要求协办会和俱乐部实行企业化管理,尽可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搞好与项目有关的各项经营活动,增加收益。(3 )完善的法规制度是企业化经营的重要保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协会和俱乐部的内部管理与运转是依据组建时制定的章程来运作的。章程不仅对所有者和经营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责、权、利作出了明确界定,而且也对组织制度和决策程序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因此,协会和俱乐部的内部运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在处理外部事务方面,协会和俱乐部可以依据市场经济体制下比赛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经营,并且很多西方国家也对协会和俱乐部拥有的权益给予必要的法律保护,譬如,美国《公法》对电视转播权的保护;法国《大众与竞技体育活动的组织和促进法》对协会和俱乐部体育活动或体育比赛经营开发权的保护;西班牙、澳大利亚等国《体育法》对协会和俱乐部的会徽、会标、吉祥物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确认和保护等。这些做法不仅使协会和俱乐部实行企业化经营有法可依,而且也拓展了它们经营范围,提高了经营能力。所以,完善的法规体系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竞技体育能够实行企业化经营的重要保障。
2.5 中介机构的广泛介入
竞技体育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运行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中介机构的广泛介入。中介机构对竞技体育的广泛介入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对中介机构来说,竞技体育是一座金山,经纪竞技体育有着巨额商业利润。现代竞技体育的广泛性、国际化使得各类运动竞赛,尤其是大型综合比赛和体育明星成为众多厂商追寻的最佳广告载体。把企业、产品名称与运动会、体育明星挂起钩来,对树立企业形象,促销产品,拓展市场都有实际的利益,因此,经纪的一方——买方有了;而对于竞赛的组织者和体育明显来说,通过出售自己“形象”来获得大笔收入,自然是何乐而不为的事,这样经纪的另一方——卖方也有了,于是中介机构通过自己专业性的经纪活动,撮合双方交易,并从中获取佣金,也实现了自身的利益。因此,经纪活动对竞技体育、中介机构和厂商来说都是有利可图的。所以,中介机构的广泛介入是利益驱动的必然结果。二是对协会、俱乐部和运动员来说,寻求中介机构作他们商务活动代理,能扩大财源,增加财富,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增强与社会各部门,尤其是与经济部门的交往与联系。因此,中介机构的介入也符合竞技体育自身的利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技体育与中介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对法人的代理。主要表现为一些著名的中介机构对竞技体育中各类社团法人的商务代理。例如总部设在瑞士的国际体育娱乐公司(ISL)就是一个著名的跨国体育中介机构,它从1983 年起就成为国际奥委会的商务代理,全权代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出售事宜。另一种是对自然人的代理。即一些体育事务所和经纪人对运动员商务活动的代理。例如荷兰人赫曼斯就是一个著名的体育经纪人,他不仅是克拉贝、普尼瓦洛娃等世界著名运动员的代理人,也是我国选手黄志红、李彤的代理人。应该说,健全的中介机构和完善的体育经纪人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竞技体育可以依托市场自我生存、自我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区别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竞技体育运行状态的重要特征之一。
2.6 俱乐部运作的高效率
俱乐部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竞技体育的基本“细胞”,它的运作也表现出高效、有序的特征。主要表现是:(1)依法成立。 市场经济体制下俱乐部的组建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公益性俱乐部要依据所在国的《民法》、《社团法》和《体育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组建;商业性俱乐部则要依据所在国的《公司法》、《反托拉斯法》和《体育法》的基本要求依法登记注册。依法成立是俱乐部高效、有序运作的重要前提。(2)产权关系明晰。 市场经济体制下无论公益性的还是商业性的俱乐部,其产权关系都是明晰的。尽管俱乐部组建时的出资有独资和股份合作两种,但是,私有产权的性质决定了俱乐部的产权关系必然是明晰的。这样,俱乐部的所有者与经营者的责、权、利的关系也就明确了,经营者对所有者负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的责任。所以,产权关系明晰是俱乐部形成约束机制和动力机制的重要条件,而这一点又是俱乐部得以高效、有序运作的内在保证。(3)以市场为取向,自主经营。 首先,俱乐部作为市场主体,以最大限度地调动、激励和满足消费者有支付能力的体育消费需求为自己的经营目标,是直接或间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对利益的关怀迫使它们不断减低成本,提高效益。其次,俱乐部作为具有法人财产权的完全独立的体育服务经营者,可以自由支配、使用和处理归自己经营的资产,并承担资产经营的风险和责任。这样,俱乐部经营活动中的权与责对称、损益边界明确、收支相抵的预算原则也就能够产生有效约束,从而促进了俱乐部资产运作的效率和效益的提高。所以市场经济体制下,尽管一国竞技体育在宏观上可能是无组织、无计划的,但是它在微观上却是有序和高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