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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9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09)05-0014-11
金融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在现代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发展样态也日益复杂。没有金融,经济发展就没有活力;没有金融创新,金融就没有生命力。然而,历史上出现的金融危机给社会经济带来的危害也令世人不寒而栗,发端于2007年7月的美国次贷危机及由此引起的金融风暴更是让世界触目惊心。因此,金融风险法律规制成为数次金融风暴之后理论界积极研究的重大课题。作为现代金融核心理念的金融创新的无限制观念开始动摇;浮动汇率制度的正当性开始受到反思;效率至上、兼顾公平原则也被公正原则所矫正;金融自由化与金融管制之间平衡的界限也引起了政府当局的重视。
现在的金融风险的危害呈现出了新特点,金融全球化现实使得金融风险的影响已经不再局限于一时一地,市场的一体化和关联性使得金融风暴的损害具有全球性。金融现代化和全球一体化的现实对国际金融法制建设提出了严峻挑战。所以,本文在继承传统国际金融法制基本构造的前提下,基于金融现代化和市场全球化之现实,探讨国际金融法制如何设计,以促使金融在推动全球经济增长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维护其作为全球资源配置机制的公正性,有效防范国际金融风险。秉持这一宗旨,本文从国际金融现实出发,以现代化视角,依托全球化背景,进行理论探讨,研究在国际金融现代化条件下如何完善现代国际金融法制以适应新的国际金融法制秩序建设的需要。
一、全球金融格局演进、实践及其评析
现代国际金融体系是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为中心的。就目前情况来说,国际金融法制也是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为轴心的法制体系。尽管一般认为现代金融制度的形成起始于布雷顿森林会议,但是现代金融的很多基本制度却都有其历史渊源,现代金融制度本身也是历史的产物,具有历史性。
(一)国际金本位制
金本位制是指以一定成色和重量的黄金作为本位货币并将黄金作为货币体系基础的一种货币制度。金本位制的先驱是金银复本位制。在复本位制下各国通过立法程序允许金币和银币的铸造,并规定二者的固定比值。但是采取复本位制有其内在不可克服的缺点:一方面由于各国黄金市场价格与国家定价的不一致,导致黄金持有人的利益不平衡;另一方面,政府定价与市场定价的不一致也会受到国际金融交易影响。[1]2所以在19世纪70年代,在德国和美国的助推之下,金银复本位制被金本位制所替代。至19世纪后期,金本位制已在西方各国普遍实行,并具有了国际性质。
国际金本位制的法律规则因素主要包括:(1)固定的黄金价格和在此价格上各国本币与黄金的自由兑换;(2)黄金能够自由输出输入,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的划转与交易也不受限制;(3)所有银行券和铸币由做有标记的国家黄金储备来支持,存款货币的长期增长则依赖于金矿储备的可得性;(4)如果出现由国际性的黄金外流所导致的短期流动性危机,国内银行可以较高的利率向中央银行寻求借贷,即中央银行必须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职责;(5)如果第一条规则,即本币与黄金的自由兑换被临时中断,那么在危机过后应尽快按照传统的平价水平恢复兑换——如果需要的话,不惜以国内经济的通货紧缩为代价;(6)各国一般价格水平(名义价格)由世界黄金供需市场内生决定。在这六条规则中,前面三条是保障黄金可以自由兑换和国际套利,这在实行金本位制国家法制中被明文规定并且自动执行;后三条规则却是为维护国际金本位体制运行,各国中央银行和财政部必须主动或被动遵守的行为准则。[2]
尽管从整体上来看,国际金本位制的形成并非国际协商的结果,各国之所以采用金本位制都有自己的经济利益。所以它不是国际范围内的货币金融合作,而是世界政治、经济斗争的结果,其运作也是以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的力量对比为基础。但是,不可否认,国际金本位制对于世界经济发展曾经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它有利于各国货币币值的稳定,促进了各国商品流通和信用的发展。它保障了汇率的稳定,以法定平价作为汇率变动的基本依据,由此保障了对外贸易与对外信贷的安全,为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流动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它通过黄金的国际流动起到自动调节国际收支的作用,比较公平地解决了各贸易国的国际收支平衡问题。它有利于各贸易国家协调其经济政策。总之,在国际金本位制度下,由于各国通货均以黄金为基础,黄金充分发挥着世界货币功能,从而为国际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是,金本位制的缺陷也十分明显,且不可克服:其一,国际金本位制要求各国所遵守的基本规则不仅没有实施机制,而且缺乏国际保障和国际监督,其可实现性仅取决于各国的承认。其二,国际金本位制有效发挥调节作用以没有大量的国际资本流动为条件,它不能适应大量国际资本流动的冲击。其三,金本位制在1897年至1914年期间的有效运行实际上与当时黄金的产量增加和充分供应有着内在的联系,如果失去这一前提,金本位制机制就难以发挥。
除此之外,国际金本位体系下所形成的金融秩序,还有另外的两个重要派生特点:第一,由各国国际收支账户的赤字或盈余而造成非对称性黄金流动;第二,为了维持住黄金本位,赤字国首选的货币调节机制往往是紧缩而不是贬值,即外部汇价稳定将优先于内部物价的变动,而这最后一点恰恰是导致危机国际传播的重要原因。[2]
“一战”前,随着资本主义矛盾的发展,国际金本位货币体系的不稳定因素日益增长。“一战”爆发后,各国纷纷停止黄金兑现,并禁止黄金出口,原有的汇率制度失灵,国际金本位制遂土崩瓦解。“一战”结束后,世界货币体系重建的问题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但是,由于黄金供应不足和分配不均等原因,传统的国际金本位制难以恢复。“一战”结束后,世界货币体系的重建受到各国的重视。根据1922年热那亚世界货币会议和其后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制实践,形成了国际金汇兑本位制。值得一提的是,热那亚会议使得世界各国意识到在国际金融活动中的义务与责任[1]14——这一认识对于当下国际金融法制现代化改革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布雷顿森林体系
布雷顿森林体系是“二战”即将结束之际,英美等主要国家通过国际合作和协商机制而确立的一个国际货币体系。布雷顿森林协定是有史以来最为大胆的一次国际货币合作的实践。[3]30其“通过设置一常设机构,便于国际货币问题的商讨和协调,以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便于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平衡发展,借以促进和维持高水平的就业和真实收入……促进外汇的稳定,维持成员国有秩序的外汇安排,并避免竞争性的外汇贬值;协助建立成员国间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并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通过对成员国提供资金,使其有信心利用机会调整其收支的不平衡,而不致采取有害于本国或国际繁荣的措施。缩短成员国国际收支不平衡的时间,并减轻其不平衡程度。”布雷顿森林协定所建立的体系本质上也是一种国际金汇兑本位制。其主要内容与特征为:(1)各成员国均须规定和维持以美元为基础的货币平价,这种货币平价非经基金组织同意不得改变;(2)各成员国应依固定汇率原则采取某种可调整的钉住汇率制(Adjustable Peg),除非经基金组织批准,各国有义务通过干预手段来保障其汇率的变动不超过其货币平价浮动的范围;(3)各成员国应恢复其本国货币对外汇的可兑换性,原则上不能实施对经常项目下外汇购买的管制和限制;(4)美元与黄金直接挂钩并维持货币平价;(5)美国仅保障成员国政府可在规定条件下以美元向其兑换黄金并准其输出;(6)基金组织将通过预先安排的资金融通措施和比例向成员国提供旨在实现其钉住汇率和国际收支平衡的外汇贷款。
布雷顿森林体系首先从国际法制的角度建立了一个国际货币合作体系。从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创立宗旨来看,它倡导建立一种多边自由汇兑贸易和投资体制,并将风险防范和化解作为其重要之目标。各国货币在平价汇兑基础上实现了稳定,国际收支调节机制,即暂时性的失衡可以向IMF组织借款,基本失衡可以通过调整汇率解决,也有利于避免实行外汇管制。实质上该体系将各国重新置于自由竞争的环境中。从其机制来看,它要求建立一个永久性的国际金融机构,赋予其一定职权,以对国际货币事项进行国际协商,由此改变了以往国际货币合作中缺少国际协商和监督的状况。从功能发挥之效果来看,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战后国际储备短缺的问题,支持了国际贸易的不断增长;其所实行的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较严格地约束了成员国汇率的波动,实现了汇率的相对稳定,这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际资本的流通。这一体系所建立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促进国际货币合作和建立多边支付体系方面也起到了一定作用,由其对成员国提供或协助提供的各种中短期贷款有助于实现成员国之间的国际收支平衡,保障了世界经济的稳定和增长。
但是,布雷顿森林体系所具有的局限性显而易见,并导致了其最终退出历史舞台。首先,以美元作为世界货币所形成的单极国际货币体系使其天然地具有利己性,其利益具有单向性特点,而且,全球金融体系的不对称导致世界金融缺乏内在制衡机制,美元本身也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其次,体系确立过程中的政治较量最后沉淀于协定的具体规则中,使得该协定内容被打下深深的政治烙印。美国不仅仅可以通过以美元为中心的货币体系控制其他国家的经济资源,还能够通过IMF干预他国主权,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控制。再次,布雷顿森林体系具有脆弱性和不完善性特点。主要原因是:(1)将美元作为国际货币体系的中心,作为维系各国货币交往的支柱,这就必然使整个国际货币体系受到美国政治、经济政策之影响,因而孕育着潜在不稳定因素。(2)布雷顿森林体系虽然对于维护美国在国际金融中的霸权地位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其内部也有着冲击美国霸权地位的因素。虽然布雷顿森林体系在美国的主导下极力维护美国的霸权地位,但是其内部却存在两个不协调的基本方面在冲击着这一目标:“一方面,美元作为储备交易和干预性货币扩大了美国在国际政治和经济中的特权,使它在执行外交政策和管理内国经济时,无须考虑它的国际收支平衡问题。另一方面,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不能让美元贬值,改变美元与其他货币的汇率,以改善自己的贸易和国际收支地位。”[4]138-139对于美国来说,这是其实现世界霸权地位必须付出的代价,即将其国内经济利益服从于更大政治利益。(3)布雷顿森林体系内部存在的“特里芬困境”使美元的国际货币地位时刻处于风雨飘摇之中。
因此,布雷顿森林体系在1973年2月美元“二战”后的第二次贬值后基本崩溃,浮动汇率制代替了固定汇率制,美元霸权地位根基日益受到侵蚀甚至丧失。
(三)牙买加体系
20世纪60年代后,随着美国国际收支逐渐恶化,美元危机日益加重,国际货币制度面临的危机也日益恶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酝酿着对协定的修订。1969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该次修订的核心成果之一是创造了“特别提款权”。1976年牙买加会议达成了牙买加协定,完成了对基金的第二次修订。该次修订综合了第一次修订成果,并重新公布了协定文本。牙买加协定主要内容为:确认浮动汇率合法化;确认黄金非货币化;规定了储备资产的变化,即将特别提款权作为主要储备资产,替代了美元地位;考虑发展中国家利益,扩大对发展中国家资金融通。[5]
牙买加协定和修改后的基金协定并没有解决国际货币体系所固有的缺陷,牙买加体系也不是新的国际货币体系,也没有形成新的国际金融秩序,目前国际货币关系实际上仍然极不稳定。1982年6月,以墨西哥为代表的南美国家爆发了以不能清偿国际债务为特征的债务危机,1994年12月,墨西哥、阿根廷等国又突然爆发了被称为“新兴市场时代”的第一次货币金融危机。1997年7月,以泰国金融危机为源头的亚洲金融危机,乃至当前的国际金融危机,都证实了国际货币体系本身的不稳定。
总体而言,通过上述发展历程的简单梳理,我们可以初步得出的结论是:整个国际货币金融体系演进中都在寻求如何降低国际金融风险,促进国际金融制度体系的变革和进步,从而推动国际金融法制完善,实现国际金融法制公正诉求。在这一过程中,协商和合作的观念得以产生并得到发展。在全球化和一体化理论框架下,先前国际金融法制的局部性和不公正性逐步被修正和克服,国际上逐步认识到了国际妥协策略的重要性,认识到了约束性承诺和国际责任在维护国际货币金融法制效用时的基本价值,强化了国际金融全球治理的程序性强制和规范性内涵。因为在金融国际化和自由化趋势之下,既然不能隔断国际关系,就必须妥善适应这个变局。[6]
二、国际金融秩序现状述评
对目前国际金融秩序状态的认识,可谓见仁见智。国内有学者认为国际金融目前处于无序的状态,这将导致世界范围内资源配置的不公平,并带来全新的挑战。[7]而国际社会也有专家持相同观点,认为自从1971年8月美国政府单方面废除布雷顿森林体系,布雷顿森林体系已经死亡,国际货币秩序已处于混乱和瓦解的非制度化状况(Non-System),甚至认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已经名存实亡。[8]126另有观点认为布雷顿森林体系的某些基本规则已经被否定,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基金协定仍有效存在,并在许多方面仍然发挥着作用,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1条也确定了基金协定条款的有效性,因而国际货币秩序目前仅处于困难和目标含混的状态,原有的国际货币体制仍有维护和继续存在的必要。尽管不同学者对于目前国际货币关系和国际货币秩序的客观状况仍有不同的认识,但多数国家认为在现实的国际经济关系中,货币制度和政策不仅涉及各国国家主权,而且涉及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贸易公平;一国的货币政策不仅不能损害其他国家的利益,而且应当在共同接受的国际秩序的基础上谋求合作与协调;国际范围内的货币秩序和金融秩序不仅不应弱化,反而应当得到加强。
笔者认为,目前国际金融无序是其根本特征。表现为:(1)黄金非货币化和美元基本货币地位的丧失。布雷顿森林体制的核心是双挂钩制度,本质是间接的金本位制度。布雷顿森林体制20世纪70年代解体之后,从间接的金本位转变为无本位,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之间的关系纽带也因此丧失。(2)货币汇率浮动幅度放大。在目前的国际货币关系中,浮动汇率已被长期化与合法化。虽然修改后的基金协定要求各国有责任在“管理幅度”内干预外汇市场,禁止成员国不公平地操纵汇率,并且授权基金组织对成员国进行监督;但基金协定中对于成员国责任标准的规定却十分模糊,它目前关于监督和磋商的规定也因失之软弱而难以收到效果。尽管在欧元国家内部,未来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摆脱汇率问题的困扰,但在国际范围内实现稳定汇率的秩序,却仍是悬而未决的问题。(3)布雷顿森林体系对各成员国的约束大幅度削减。(4)从国际金融秩序的现实状况来看,在目前基金协定和国际贸易法制的框架下,国际货币关系实际上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况,国际贸易收支调节机制的作用在弱化,这难免导致贸易项下的国际支付困难。在出现国际收支不平衡时,顺差国与逆差国各负何种责任,应采取何种措施,汇率变动限制如何,须有哪些国际监督等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
从目前世界货币体系总体格局来看,自欧元体系启动后,各国官方的国际储备资产主要集中于特别提款权、美元、欧元、日元等几种主要货币,这在一定程度上将会缓和国际清偿能力不足和国际储备资产分散化的矛盾。但是在国际范围内仍存在着主要国际货币之间的关系问题;就国际基础货币或本位币问题达成广泛的国际协议以保持基础货币的稳定,显然是形成公正、合理国际金融秩序的基础。
因此,从国际金融秩序现实需要来看,建立一个公正、协调、合作的国际金融秩序对于全球金融秩序的稳定和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十分关键。而从国际金融实践的现实来看,有一些因素对国际金融关系和金融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这主要包括:
第一,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资本市场全球化和一体化。在全球资本市场一体化趋势下,短期资本市场的流动对国际货币关系和各主权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日益重要的影响,因此资本项下的国际资金交易和流动的市场化控制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而对于大多数新兴市场国家来说,在缺少旨在控制国际资本的完善有效的国内市场法制和国际监管的情况下,要维持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原有的一些标准显然困难。所以,尽管金融国际化是世界的潮流,金融自由化、国际化是利用外资、发展贸易必须具备的条件,但是,如果金融制度不健全,贸然从事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必然会出问题。[6]
第二,资产证券化的快速发展为国际金融的流动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也潜在地隐藏着巨大的风险。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平衡金融市场风险分布,间接降低市场系统风险,提高融资效率。但是,其不足也显而易见。首先,其风险降低路径是风险转移,即资产证券化主体风险可能降低,但是风险并没有消灭,而是转移到金融系统其他领域。而由于市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客观存在,其会加剧金融市场系统风险。其次,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质量决定了资产证券化过程的效率和效果,而该基础资产与资产证券化主体的优质资产比较具有劣后特征。再次,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严谨性和有效性要求相应的法律提供制度支持,比如所有权主体的法律人格化要求、权利义务的均衡配置、契约机制的彻底贯彻等。而从国际金融市场的证券化过程来说,其制度供给却困难重重,因为在国际层面和国家层面都需要建立并有效执行能够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特点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包括在自由市场经济制度为主导之情况下国家政府职能的转变、社会服务质量的提高以及制定并有效执行政府管理体制,还要求强化在金融市场国际化、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律规则的规范性特征。
第三,新的国际储备资产将对国际货币体系和金融格局产生重要的影响。随着1997年欧元的启动,一种新的国际储备资产将会对国际货币体系和格局产生重要的影响。这一跨国货币体系不仅会对欧盟国家间的贸易和资本市场产生积极的作用,而且被认为将有利于解决国际储备资产之不足和促进国际主要货币汇率之稳定。由于欧元体系是在统一监管的基础上使具有大体相同条件的相关国家实际上回复于固定汇率制,因而它对于国际货币金融合作所产生的示范影响非同小可。从欧元与美元关系来看,欧元作为一种国际性货币,对美元功能构成互补,因为欧盟目前已经成为一个相对成熟的经济体,在国际金融货币体系中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第四,区域金融合作机制日益广泛和可执行程度的强化对国际货币体系构造的影响十分重大。金融全球化的趋势要求全球范围内的金融体系要具有共同一致性,但是鉴于国际范围内金融协调和合作机制建立的困难,所以国际领域内建立区域金融合作以维护地区性金融稳定的呼声日益高涨。目前国际领域内提出的亚洲金融共同体和东盟金融共同体、东盟加三金融共同体的构想都是有益的尝试。这对于促进区域金融合作,维护区域金融稳定,抵制来自发达国家金融的影响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同时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在认识到区域金融合作重要性的基础上,必须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对于这些新兴经济体来说,要注意调整自己的实体经济的结构,实施结构改革,减少出口依赖,从而减少对发达国家金融体制的过分依赖。(2)经济发展失衡性特点也是全球金融的常态,这就决定了区域金融合作是长期的过程,解决该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全球经济体的共同努力,并承担共同的责任。 (3)区域经济体要有更高的货币兑换的灵活性和稳定的汇率体系,这不仅可以缓解金融大国财政赤字所带来的巨大压力,而且对于风险回避也是必要的。而目前的实际情况却相反,各国都在采取各自的行动,没有一致协调机制,这很难具有风险防范和规避功能。(4)深入改革金融机构,培养更好的投资环境也十分必要,包括法律体系的完善、有效监管机制的培育和税收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等。
所以,在金融全球化巨大冲击力下,国际社会如何做出理性抉择是摆在所有国家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这一趋势恰恰说明经济全球化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国际社会的选择应该是如何在这一背景下制定相应的现代金融法制体系,吸收金融现代化所带来的积极因素,而不是如何改变全球化之大势。
三、全球化语境下现代国际金融法制改革理论基础
(一)金融全球化:现代国际金融法制改革的社会基础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化问题逐渐被人们关注,甚至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一个新的方法论基础。但是对于全球化的本质性认识,到目前为止仍然莫衷一是。[9]就笔者观点而言,全球化的内涵具有历史性和多向性,任何试图单一而静态地解释都只能是削足适履。首先,全球化是一种经济的现象,是一个现实的客观过程。全球化作为世界范围内的经济过程,其关键特征是国际贸易自由化、外国直接投资的扩张和大规模金融跨境流动的涌现,这导致了全球市场竞争的加剧。另外还被广泛认可的有两个重要因素:减少国家对国际经济交易障碍的政策决定和新技术的影响,尤其是信息和通信技术。其次,全球化的多向性特征表明全球化是在多维度展开的一个复合的社会变迁过程。“就其性质、原因和后果而言,全球化绝不仅仅是经济全球化,把全球化的概念局限于全球市场是一个基本的错误,它同时还是社会的、政治的和文化的。”[10]69-70第三,全球化的本质是自由主义的市场化。市场经济是全球资源配置经济。经济全球化是建立在自由主义市场化基础上的全球化,经济全球化过程本身就是世界经济市场化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市场经济作为一种体制基础,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因为:(1)个人主义是市场经济社会观念基础,市场经济的发展又极大地推动了个人主义思潮的高涨。只要个人主义存在,市场经济就是必然选择。因为以个人为中心的社会价值观念将人放在最高的位置,而与这一价值观相互匹配的制度基础就是自由市场制度。(2)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国际市场的形成为全球化奠定了物质基础。马克思精辟指出资本主义制度最核心的本质,是它自始至终是一种扩张的制度,是一种“全球性”的制度:“摧毁一切万里长城”的重炮不是别的,而是资产阶级所代表的先进生产力与廉价的商品;促使“民族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日益成为不可能”的不是别的,而是资产阶级开始世界市场的经济扩张;“迫使一切民族”“采用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的力量不是别的,而是资产阶级民族对农业民族的进攻。[11]275-276(3)经济全球化是市场化的结果,是每个国家在世界市场的整合中所寻求的一种结构调整形态。
金融全球化是指金融市场、金融服务、金融政策和金融信息超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相互融合的趋势和过程。其表现为货币体系、资本流动、金融市场、金融信息流动等要素的全球配置以及制度的全球依赖共存机制。
金融全球化发生的原因是战后“黄金30年”结束后发达国家遭遇20世纪70年代初两次能源危机的冲击,主要发达国家经济进入“滞胀”时期。生产过剩,特别是制造业生产过剩,资本利润率下降,资本贬值,在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作用下,出现了资本积累过剩和流动性相对过剩的情况。资本主义为了摆脱危机,拓展生存空间,大力推进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的本质是资本的全球化,而金融全球化则是资本全球化的枢纽和杠杆。[12]法国比埃尔·勒·马森指出:“金融全球化不过是为医治利润率下降而使用的镇痛剂。”[13]62另一法国学者弗朗索瓦·沙奈则在阐述金融全球化与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关系时指出:“脱离调节学派所说的‘福特主义调节方式的危机’以及马克思主义者所描述的世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经典矛盾(这一矛盾从1950年到1974年衰退以前被长期抑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重新出现,就不能理解金融全球化这一现象。逐渐积累起来的大量资本作为借贷资本力图以金融的方式增殖,也只能从投资于生产的资本日益增长的增殖困难中得到解释。”[14]
目前的金融全球化的本质在于网络信息经济条件下,以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现实为基础,以美国为首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资本主义的国内和国际关系所进行的调节,其目的是为了维护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在金融全球化的过程中,美国具有特殊地位,并获得特殊利益:在世界经济网络信息化、全球化的新条件下,美国利用其金融特殊地位可以提高“趋势劳动生产率”,可以配合美国的“国际宏观政策组合”,还可以与“外资流入”和“美元汇率走势”共同优化微观产业结构和保持宏观经济增长态势。[15]而从目前来看,美国金融具有的比较优势是结构性而非周期性的,因此其特殊利益的国际分配至少在未来一段时间仍然具有长远特征。
这一本质决定了金融全球化过程中一些典型的特征:第一,金融全球化作为经济现象,是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所引起的社会生产关系的调整变革。从经济的角度看,金融全球化是资本要素跨国流动和重新配置,是产业结构在全球范围内的重新调整;而从社会和政治的角度来说则是政策开放、民众普遍加入和经济关系调整的过程。第二,金融全球化和去全球化的力量并存。因为全球化在微观上由跨国公司推进的同时,先进技术、资本和就业都被带到世界各个角落,产业结构得到优化升级,这给一些新型市场国家带来了很多机遇,并促进其发展。但是,同时,反金融全球化的呼声也日渐高涨,这不仅因为国际组织可能听命于资本利益、存在“全球民主赤字”、发展中国家在金融全球化过程中的地位呈现边缘化趋势,还因为由发达国家直接参与和推进的金融全球化,使全球利益分配机制失衡,国际协调、全球治理和国家主权存在着矛盾。第三,美元在国际金融全球化过程中的强势地位。美元在国际货币中占主导地位系不争事实,但是以美元为主导的国际金融体系极不合理。因为:(1)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美国处于世界银行家地位,其对外投资成为自然结果。由美国发行的价值被高估的货币购买他国资产时,其利益显而易见。(2)美元被人为高估使美国处于一个特殊地位,它可以入不敷出,保持经常账户赤字,而无须担心美元贬值。(3)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下,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中心和外围的关系,全球金融呈现失衡特征。(4)美元中心地位迫使除美国以外的所有国家不断增加外汇储备。约瑟夫·斯蒂格里茨认为:“世界金融体系是一种非常奇特的体系——理论上富国应向穷国输出资本,但在目前的体系中,却是穷国向富国输出资本。”过多的外汇储备都是“不能支出的收入”,因此很容易引起通货紧缩,从而加剧世界金融的不稳定性。[16]1144
这一金融全球化的本质及特征决定了其他国家对美元的信心不是来自美元的含金量,而是由于美国的经济霸权地位、国际范围内的集体协商机制的缺失以及国家金融主权的地位受到威胁等等。这就要求在世界范围内积极探索公正的金融法制体系,对国际货币和金融体系加以改革。
(二)国家责任与国家利益:国际金融法制改革利益机制的平衡
布雷顿森林体制建立之后,美国政府在最初的时期遵守自己的承诺,并使得布雷顿森林体系的机制得以实施。为此,布雷顿森林体系最初在机制发挥方面十分成功。它不仅促进了战后世界经济的协调和发展,加强了国际间的合作,而且在均衡国际经济关系和公平配置方面也做出了重大贡献。甚至直到今天,在国际社会也很难再设计一套替代机制。但是,我们又不得不面对其崩溃瓦解的冷酷现实。
原因为何?首先,纵观布雷顿森林体系谈判过程可以看出,尽管整个体制是在美国的操纵和授意下所设计的,并且美国在建立后的整个机制中也仍具有主导性地位,但是,美国将美元作为国际储备货币,担负着巨大的义务,并承担了重大责任。而这样的义务和责任又是建立在美国的国家诚信基础之上。这在当时国际形势之下,美国尽管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对美国国家来说,无论从政治方面,还是经济方面都不无好处,所以国家诚信的维系仍然具有一定的物质基础。然而其脆弱性也很明显。其次,国际协作和国家利益之争。应该说全球化的发展增进了各国之间的相互依赖,从而呼唤国际协调。二战之后,在主要发达国家主导下,全球治理的制度体系得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国等国际机构发挥着巨大作用。但是,如前所述,战后全球制度体系更多的代表着发达国家的利益,造成了许多问题,正遭遇前所未有的困难。再次,全球化和国家主权之争。全球化经济需要多元、共生和平等,但是,无论对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国家主权问题在全球化过程中都是无法逾越的鸿沟。以发达国家为例,一方面,许多发达国家鼓吹全球化需要的是全球政府和全球公民,另一方面,这些国家却从来没有放弃过自己的国家利益和主权,不但如此,甚至超越主权范围侵犯别国主权,利用全球化进程,以帮助和推动经济、政治改革为借口向发展中国家输出其价值观、经济制度。最后,美国对国际货币体系的滥用不仅导致国际社会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其制度体系的信任危机,而且导致其运行的低效率。
所以,影响国际金融法制改革进程的至为关键的因素仍然是国家利益。全球范围内的法制化改革仍然举步维艰,姑且不说国际金融法治建设。[17]目前,根源于经济全球化和新型的国际分工,美国在世界性的全球化进程中,充当的是全球中央银行的角色,是风险投资者的角色,是全球技术创新和先进服务和管理者的角色。因此,一方面,美国本质上是在输出其金融服务;另一方面,它在输出风险投资、流动性服务或者货币过程中,其他国家要想获得流动性,要想处于一种更好的服务体系中,并且有一种更加稳健的制度体系来配置资源,降低风险,这都要求这些国家应该将其所具有的资本过剩的储蓄交给美国来管理,整个美国的金融体系应该是良性发展并具有可持续性,但是事实却与理论上的预设并不相符,美国的金融优势和全球金融服务管理者角色无法解释20世纪80年代美国出现的经济失衡和巨大贸易赤字。而此次的金融危机,更不是所谓的全球风险向管理者——美国的转移。
而且,可以肯定的是,美国的金融优势并不是天然可能被其他国家和地区所分享,在利益面前任何国家可能都不愿意去与众共享。这一问题在实体经济面前尤为如此。
四、国际金融法制改革基本路径
(一)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机制
加强国际金融合作和协调机制是金融全球化的必然,和则多赢,斗则俱伤。全球化语境下,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人类生活的相互依存日趋明显,因而人们对全人类总体利益的认识也有所提高。特别是当今世界以至于整个21世纪人类必须全力注意的一些重大问题如环境、人口、国际经济秩序、资源、教育和道德等等都攸关全人类的总体利益,绝不是只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利益。为此,必须把国家主权原则和全人类总体利益原则结合起来加以考虑。[18]金融全球一体化具体表现在:(1)全球范围内拥有一个整体的金融市场,并具有共同的金融利益。(2)金融创新和利益分配的一体化。金融关系已不是零和博弈关系,而是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协作监管。共同的精神提升这种新型的协作关系。(3)资金流动的全球一体化。(4)交流规则的一体化。所以,由于共同的利益需要、经济联系,使得国际金融合作非但必然,而且必须。
另一方面,国际金融协调和合作也是国际化背景下“全球治理”的核心内涵。在全球化时代,出现了越来越多极其重要的此前不曾存在的各种“全球性”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依赖于“全球治理”范式。必须明确,金融全球化和信息的全球化对金融法制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在国际金融活动中,市场准入、证券期货、商业税务、信息交流等等全球性问题,使得越来越多的法律现象具有全球性,由此则加速了国际立法、特别是国际金融方面的立法。在国际金融全球治理层面,我们可以发现以下的现象:第一,各种次国家层次、跨国家层次和超国家层次的力量开始在世界舞台上迅速崛起,成为同民族国家分享“全球治理”权的行为主体。每个行为主体都拥有程度不等的能量,都力图分配全球系统的价值。第二,在全球化时代,出现了法律的“标准化”趋向,即所谓“文明国家所共同遵循的基本规则”。[19]290同时,在金融领域,还出现了一种值得我们高度重视的规则“趋同化”取向。第三,政府间的协调与配合日益增强。无论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还是此次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各国财政部门、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无不密切跟踪,研究危机发展趋势和影响,扩大信息交流,并在宏观经济政策协调和国际金融监管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共同防范风险。第四,区域财经对话与合作日趋增强。
而从完善未来国际金融合作和协调功能方面来看,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更加值得我们去深入研究,并贯彻实施。第一,金融合作和协调主要是监管方面的协调与合作,包括政府间的合作,市场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如建立评级机构的国际行为准则,形成覆盖全球市场统一的财务监管标准,加大全球资本流动的监测力度,特别关注各类金融机构和中介组织的风险揭示,增强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的透明度。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和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金融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的流动性迅速增强,风险也在不断增大,这时,对监管制度的调整和完善就变得非常重要。而且,有效监管的基础在于监管标准的适当性和系统性。这个适当而系统的市场监管标准,其核心功能是充分揭示风险。另外,在加强各国政府间金融监管合作的同时,还有必要加强市场中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协调与合作。第二,创立国际金融风险监管的联动机制。这既是国际监管合作有效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市场效率的必然要求。第三,在国际金融合作中,要发挥监管的责任机制的功能,从而进一步发挥国际监管合作的作用。金融监管法同时是一个问责法,是责任法,[20]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危机要明确政府的责任、企业的责任和监管的责任,严格遵循国际法治中“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的要求,以实现金融监管的有效化和法治化。
(二)改革国际货币体系和国际金融秩序
就国际货币金融体系改革而言,如前所述,自从布雷顿森林体系建立以来,国际货币体系发生了一系列重要变化。从美元金本位的形成、确立到崩溃的过程,本质上是美元作为国际通用货币不断强化的过程。这种强化的过程,是各国政府和投资者市场选择的结果,在一定时期,它推动了全球经济的增长和贸易的活跃。随着全球经济格局的变化和贸易结构的重大调整,这种以美元为核心的单极货币体系的效率在不断减弱,其结构的不稳定也日益凸现。因此建立具有制衡机制的多元国际货币体系是半个世纪以来全球经济格局发生重大调整的内在要求,而且,改革目前的单极国际货币体系是现在人们最关注的话题之一,也可能成为这次全球金融危机所促生的最重要的国际金融制度变革。其中,国际社会形成的比较一致的意见认为,未来的国际货币体系应该是一个多极的体系,而不应该是单极。
未来多元国际货币体系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构?目前见仁见智。但是,从国际货币体系实践经验来看,国际货币体系多元结构特征越来越强化是必然趋势。在过去近200年的国际货币体系发展历史中,国际货币体系经过了4个大的阶段:19世纪以来实行的是黄金加英镑的国际关键货币格局。到1929-1933年的危机以后,改成了英镑集团、法郎集团和美元集团三者之间三足鼎立关键货币格局。二战之后,则是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的货币格局。到1976年以后出现的是牙买加体系下的一种多元的国际货币格局。从这一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国际货币格局具有内生性特征,它是世界经济格局范围内各个力量主体相互斗争和相互妥协的结果。认识到这一前提,笔者认为,未来的国际货币体系改革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成为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关键货币的首要条件是一国实体经济实力的强大,这既是国际货币体系制衡所必然要求的,也是能够成为国际自由货币体系下国际社会愿意选择作为结算和储存货币的条件,更是维护国际金融安全的重要基础。其次,国际货币体系的格局既要注意发达国家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要平衡发展中国家的国际金融利益需求。
而就国际金融秩序的改革来说,笔者认为关键是国际金融秩序全球化与国家主权、金融全球化与金融民族性之间的关系的处理。国际金融秩序的根本要求是公正合理,而实现公正合理价值的根本手段又在于全球制衡机制的建立和功能的发挥。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正确处理以下两个方面的关系:第一,全球化的经济维度和意识形态维度。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律全球化”并不意味着世界法律的同质性,更不是“以实现人类共同利益为目的的市场、法律和政治的非国家化进程,”[21]否则,就会使我们无法洞见到那种主张“普遍市场”的新自由主义理论或意识形态对全球化进程的支配作用,进而也不可能意识到我们经由中国理想图景的建构而积极参与这场关于世界秩序之“话语权争夺”的过程之中并积极参与重构全球化进程和其方向的可能性。[9]第二,全球化和全球地域化(Glocalization)之间的关系。多元制衡的国际金融秩序体系作为国际金融法制改革的一个目标,它最关键的思想基础就是全球地域化,这反映了二者之间的相反相成的特性。全球地域化这个概念的基本逻辑在于承认差异,并由此达成对话和共识。“全球化”并非消除地方性,“地域化”也并不否认普遍价值。“全球化”和“地域化”应当在一种相互限制的过程中,逐渐生成新的生存态度和生存方式。它必须以“地域性”的立场警惕消灭差异的霸权主义危险,也必须以“全球性”的立场防止拒绝共识的自闭主义倾向。由此可见,把地域化和全球化有机结合在一起的理念,应当成为国际金融法制改革的人文基础和精神价值,即对于未来的国际金融秩序的构建,应该基于全球地域化这样的理念,这样才可能构建成为一个稳定、有效、文明的国际金融新秩序。
(三)国际金融秩序改革必须关注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之间的关系
国际金融秩序法制供给必须保障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之间的紧密结合,实体经济是虚拟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国际金融法制改革的前提和基础。众所周知,资本具有与生俱来的两面性:一方面资本对调节市场、配置资源具有积极作用,进而推动生产力发展;另一方面,资本贪婪的逐利性特征又时刻酝酿着严重的危机,如果不对它进行控制,最后就会由于市场的贪图利益而发展到失去控制的程度。华尔街金融市场最终沦为圈钱、骗钱的魔窟即是其例。所以说作为虚拟经济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创新必须要有边界,这个界限就是虚拟经济要与实体经济的发展相匹配。金融创新不是目的,而只能是手段,金融创新的基本前提是服务和服从于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
肇始于美国的全球金融危机已经在我们的头顶悬了一把时刻警醒我们的利剑:脱离实体经济的金融创新不仅会引发虚拟经济自身的危险,也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实体经济的发展。因为缺乏实体经济作为物质基础的虚拟经济,缺少了一种标准,就没有一个定价体系,因此市场购买力没有参照的体系,所以只能基于市场的预期,这种预期建立在纯粹而主观的基础上,它缺少了跟实体经济连接的纽带。所以,我们必须认识到:一方面,金融、资本市场的发展从最终意义上说必须受制于实体经济,没有实体经济的增长,金融的快速发展就会失去基石,如果这种快速发展到了“泡沫化”程度时,则势必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产生严重损害。另一方面,以资本市场为核心的现代金融,并不完全依附于实体经济,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吴小求指出,资本市场资产价格变动与实体经济成长之间会呈现出阶段性发散关系,这一关系表明现代金融在经济运行中的独特作用。[22]
正确认识这一关系对于国际金融法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要有边界,这个边界就是实体经济的发展水平;否则,金融就会发生动荡,引发危机。第二,国际金融法制改革必然是以金融监管为核心的制度革新。这是因为:(1)金融衍生品市场对国家整体经济影响巨大。(2)基础性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品都存在信息不对称,投资者识别产品品质的难度很大。同时,其流动性有的非常高,有的非常低,而无论是过高还是过低都蕴藏着巨大风险,必须加以监管。(3)对金融市场监管也是基于效率与安全需要。效率与安全是金融市场永恒价值,也是金融法制基本原则。如何才能实现市场的效率与安全?我认为,除了市场必须充分自由以外,还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市场有序化、产品标准化和交易规则规范化。而这些只有依靠监管才能做到——无论这种监管是政府主导的监管,还是市场主导的监管。(4)从监管的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现代制度经济学认为,监管也能产生效益。而且,经济学中的交易外部性理论同样给金融市场的监管提供了理论支撑。第三,正确认识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之间的辩证关系为金融市场的定价机制提供了依据。金融市场法制核心任务之一是依据市场机制给金融产品提供定价,而实体经济是这个定价机制的根本参照。
(四)防范国际金融市场金融服务贸易保护主义
自由市场制度不完美,过去有问题,现在碰上了问题,今后也还会发生各种各样的问题,但迄今为止,它是人类所能找到的最好的资源配置的机制。具有规模、深度和高效的金融市场,能够准确为金融资产定价,给社会送去准确的价格信号,指导全社会进行资金的有效配置。[23]建立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的国际金融市场金融服务贸易自由主义是现代国际金融市场的典型特征,具体表现为:(1)金融机构全球化和金融市场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的交易规模、速度和范围达到了空前的规模和水平。(2)全球金融业竞争更加激烈,这不但表现为金融机构的竞争空间由国内扩展到国外,而且金融机构的竞争对手由同业扩展到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3)金融业领域的并购活动盛行。金融市场主体之间不但通过并购来扩大自身规模、降低交易成本,还通过介入企业的并购业务来扩大自己的业务范围。并购成为金融行业重要的融资手段,从而使国际金融领域企业并购的功能发生本质性改变。
但是,鉴于一国金融体系对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实行金融开放的国家来说,也是一个潜在的巨大风险,主要有:(1)国内金融体系不稳定的风险。外国金融机构的准入,降低了金融业的特许权价值,并导致市场资源配置的根本变化。(2)国内金融体系中外国金融机构引致的风险。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使得一国金融体系面临着外部冲击,国际金融市场的波动和在本国的外国金融机构及其母行出现的问题都有可能引起本国金融体系风险。(3)竞争更加激烈,并可能导致垄断的形成。因此,在国际金融法制领域形成了金融有效保护机制,即在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对国内金融体系实行合理的适度保护,以避免金融业开放对国内金融体系的过度冲击和对民族金融业发展的抑制。但是这一机制实现必须满足以下要件:(1)确定适当保护标准;(2)不是保护落后和低效率,而是保护具有潜在竞争力的民族金融行业;(3)选择运用适当的方法,并避免对竞争的直接干预和不利影响。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吸收这一实践成果,在其金融附件1中允许有关成员在金融业管理中采取审慎措施。根据这个原则,结合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赋予发展中国家开放金融市场的保障条款、例外条款以及逐步自由化等条款,各国可以制定出有关银行服务贸易的市场有效保护措施。
然而,这又同时引发新的问题,即在金融领域形成的金融服务贸易保护主义。实践中最容易发生的情形包括主权国家采取的金融监管制度和一些国家所实行的开放式保护主义策略。就国家监管制度来说,因为国家监管措施的实现可能对市场准入、本土化要求、外汇管制等构成巨大的障碍,最终失去与东道国开展平等竞争的条件。就开放式保护主义来说,它一方面是一国(或多国联盟)政府为保持国内市场总体对外开放乃至扩大开放而必须采取开放式政策和措施,另一方面又根据本国经济利益的需要,以公益性、社会性、程序性等类诉求为依据,以专项法规的定向约束和管理体系的特别设计为手段,以对国外竞争者设置制度化的市场障碍为目的,在市场开放的同时实现对特定领域的局部性保护。将这套政策引用到金融领域,就形成了开放式金融保护主义。开放式保护主义的实践,已经超出了传统贸易保护主义的界限,具有自身的合理性。其本质是在创造一个对外开放大环境的前提下,力争把这种局部性保护的法理依据从国际法范畴引向国内法层面,并尽可能缩小相关法律适用范围,淡化这种保护的法律色彩,避免引起注意,减少正面冲突,它是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传统贸易保护主义演化的必然结果。不过,制度的实施往往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它们都可能成为金融服务贸易保护主义的变种。
从制度层面分析,国际金融服务贸易保护主义对国际金融公正秩序的危害十分巨大。首先,它是对国际多边和双边自由贸易的直接违反,对国际社会业已形成的现有秩序造成功能性损害。其次,国际金融服务贸易保护主义是对国际金融自由主义原则的反动,并导致利益分配格局的严重畸变。再次,国际金融服务贸易保护主义可能对未来国际金融市场构成潜在危害,即在世界各国形成不良示范效应。最后,国际金融服务贸易保护主义对实行该原则的东道国自身来说也存在巨大的危险,因为这可能导致本国国内相关市场垄断的加剧,从而跟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由市场原则相冲突。
所以,建立符合现代国际金融法制理念的国际金融法体系,必须坚持国际金融自由主义原则,抵制各种形式的金融服务贸易保护主义。这不仅需要各国政治精英的智慧,而且还要求各国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要加强合作,敢于面对风险,要有责任意识,发扬国际法制的妥协精神,如此,才是现代国际社会金融法制公正、合理构建的应有之道。
收稿日期:200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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