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社会中介组织党的建设&基于长沙市的调查与思考_党建论文

加强社会中介组织党的建设&基于长沙市的调查与思考_党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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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26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6—0391(2007)12—0034—04

社会中介组织是新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推进新社会组织基层党组织建设,优化组织设置,扩大组织覆盖,创新活动方式的要求,需要全面了解社会中介组织党建工作的现状,准确把握存在的主要问题,深入探索基本对策。目前,按照发挥作用的形式、提供服务产品的特点,我国众多的社会中介组织可分为法律和财务服务机构、自律性行业组织、咨询性服务机构、市场交易社会中介组织、监督性社会中介组织等五类。鉴于长沙市法律和财务服务类中介机构的党建工作具有典型性,本课题组于2007年6月至11月,采取发放问卷调查表、召开座谈会、走访等形式,对长沙市市属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党建工作情况进行了比较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本文基于实际调查,对切实加强社会中介组织党建工作问题做出探讨。

一、社会中介组织党建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其成因

(一)社会中介组织党建工作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长沙各级党组织对社会中介组织党建工作进行了积极而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我们通过调研发现,目前社会中介组织党建工作尚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党组织覆盖面不广,大量党员游离于组织之外

社会中介组织中的党组织至今未能普遍建立起来。长沙市律师行业的状况较好,但39家市直律师事务所中仍有多半没有建立党组织。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党组织覆盖面不广的问题比较突出,19家事务所和机构中仅1家有党组织。

党组织建立工作比较薄弱,导致大量党员游离于组织之外。如长沙市律师行业党员中组织关系在律师事务所的仅占27.5%,在原单位的占63.1%,流动党员占9.4%;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党员中组织关系在事务所或机构的仅占17.1%,在原单位的占60.5%,流动党员占22.4%。虽然组织关系在原单位的党员和流动党员,不少人也参加了原单位、人才交流中心或所在中介组织党组织的一些活动,有的还为党的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因原单位和人才交流中心难以顾及对其管理或放任不管,现所在中介组织的党组织不健全,加之自身工作压力大、流动性强而游离于组织之外,未能得到党组织的有效教育和管理,有些党员甚至多年不知道党费应在哪里交,更没有参加正常的组织生活。

2.党组织凝聚力、向心力不强,影响力和渗透力较弱

目前,部分社会中介组织中的党组织开展活动较少,活动方式缺乏创新,凝聚力、向心力不强,在单位中的影响力和渗透力较弱。问卷调查结果显示,155名党员对所在单位党组织开展活动情况的看法是:认为“比较经常”的占38.3%,“不太经常”的占34.4%,“基本上不开展”的占16.9%,“不清楚”的占10.4%。认为所在行业基层党组织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作用“好”的占8.6%,“比较好”的占27.0%,“一般”的占44.7%,“不太好”的占9.2%,“不了解”的占10.5%。

3.党员模糊乃至错误认识不少,未能有效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其具体表现,一是思想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多。如对问卷中“您认为本行业和本单位党员思想方面存在哪些问题”的多选题,155名被调查党员中选择“有些党员理想信念不太坚定”的占67.7%,选择“有些党员政治思想比较消极”的占58.1%,选择“有些党员宗旨观念比较淡薄”的占52.9%,选择“有些党员组织纪律观念不强”的占51.6%,选择“有些党员存在只顾自己赚钱不尽党员义务的思想”的占51.0%,选择“有些党员存在为个人利益损害他人、单位或社会利益的想法”的占29.0%。二是对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最新成果、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的认识存在较大偏差。如认为“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最新成果比较抽象,实用性不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没有什么实际价值”的占15.9%,认为“这些理论有一定作用,特别对领导干部做报告、讲形势有用”的占21.2%。三是对坚持党的领导、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认识有一定差距。如对问卷中“根据现实状况和发展趋势,您认为党对本行业的领导是否有必要”的问题,选择“没必要”的占12.4%,选择“无所谓”的占15.7%;对共产党员在单位中应该起到的作用,认为是“做好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的占29.7%,认为是“做到不给单位添麻烦、不影响单位形象”的占3.2%。部分党员的模糊乃至错误认识,妨碍了他们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和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

4.发展党员工作不力,较多要求入党的人难以实现政治上的追求

目前,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组织,要求加入党组织以实现政治上的追求的人为数不少。据155名党员关于周围同行对入党态度的调查,9.1%的人认为“多数人入党的愿望比原来更强”,28.6%的人认为“与前些年相比没什么明显变化”,46.8%的人认为“积极性不如前些年,尤其是年轻人多数不愿入党”。由于社会中介组织党组织不健全、培养考察工作易受人员流动等因素影响,发展党员工作开展不力。如近3年来,长沙市直50多家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发展党员仅5人。

(二)社会中介组织党建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认识方面的原因

一是对社会中介组织建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认识有误区。不少从业人员对党建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抱“无所谓”甚至抵触的态度。从党员方面来说,在社会中介组织扎实开展党建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更需要依靠党员高度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奉献精神。调查表明,目前社会中介组织中虽不乏具有较高觉悟的党员,但较为普遍的情况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党员的个人利益意识增强了,政治意识却淡化了,这也在较大程度上妨碍了党组织的建立和党的活动的开展。

二是对社会中介组织党组织的地位和基本职能定位欠明晰。中介组织中的党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影响群众,凝聚群众,必须依据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的需要,明确党组织在社会中介组织中的地位以及所应当和能够承担的职能,这样才会在社会中介组织中形成建立党组织的内动力,增强开展党建工作的主动性。但从已有的实践来看,社会中介组织党组织的地位和基本职能定位尚不明晰,这是目前产生许多困惑和工作上困难的又一重要原因。

2.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

在新社会组织大量发展的背景下,传统的以条为主、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形成的纵向的基层党组织管理体系已难以适应形势的需要,新的管理和领导体制尚未建立起来。目前,社会中介组织在登记上分属民政和工商两个部门,在业务指导上也分别归属不同的职能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有的比较紧密,有的比较松散,有的业务主管部门认为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只负有业务上的指导职能,没有领导党建工作的责任,导致管理上的缺位,影响了社会中介组织党建工作的顺利推进。

3.工作机制方面的原因

与社会中介组织中党组织地位和职能定位尚不明晰、管理和领导体制尚不健全相联系,社会中介组织党组织普遍未能形成有效、长期的工作机制,有的开展活动甚少,有的活动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实际结合不紧,妨碍了党建工作的深入开展。

4.行业特点的原因

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组建完全是股东个人的行为,股东与其他执业人员是合同关系,行业专业性强,从业人员结构比较复杂,流动性大,因而一般都采取松散管理模式,这在客观上造成开展党建相关工作困难较多,积极性不够高。同时,目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组织之间的竞争激烈,其执业环境不够优化,它们要为生存和发展付出相当多的努力,这或多或少会影响一些中介组织对党建工作投入的精力。

二、加强社会中介组织党建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认识,明确社会中介组织中党组织地位和职能定位

1.确立社会中介组织需要建立党组织、切实加强党建工作的理念

针对现阶段社会上不少人包括部分中介组织负责人、党员和群众存在的模糊乃至错误认识,应旗帜鲜明地亮明观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和促进人们确立社会中介组织需要建立党组织、切实加强党建工作的理念。

2.明确社会中介组织中党组织的地位和职能定位

社会中介组织作为一个新兴的领域,其党建工作有着自身独有的特点,有必要通过规范的形式,对其工作要求、职能定位等进行统一明确,使社会中介组织党建工作有章可循,逐步纳入规范化的轨道。我们认为,由社会中介组织的性质所决定,将社会中介组织党组织的地位定位于“政治核心”较妥;其职能要围绕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来确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社会中介组织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实现党的政治领导;二是支持社会中介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组织章程开展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促进社会中介组织健康发展;三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四是领导工会和共青团组织,做好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服务党员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人心;五是加强社会中介组织文化建设,建设依法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自律、服务社会、维护正义的高素质从业队伍;六是协调各方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二)建立健全社会中介组织党建工作的管理体制

社会中介组织涉及面广,党员流动性大,党建工作基础较差,切实加强这一领域的党建工作,要认真总结各地探索出的成功经验,在党委领导下,建立组织部门牵头、社会中介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党组织具体负责、登记管理机关和乡镇(街道)党组织密切配合的党建工作管理体制。组织部门要加大对社会中介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力度,当前要把组建党的组织、扩大党组织覆盖面摆在突出位置,使工作取得明显进展。社会中介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党组织对行业党建工作负有直接的领导和指导责任,应根据党委及组织部门的部署,定期研究行业党的建设工作,提出加强行业党建工作的具体意见,推进中介组织党组织抓好自身建设。

(三)积极探索社会中介组织中党组织的建设模式

推进社会中介组织党组织建设,扩大组织覆盖面,既要在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中,对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及时建立党组织做出明确规定,又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原则,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模式。对具备条件的应尽快以事务所或评估机构为单位建立党支部,对暂时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中介组织,应在行业协会党组织或业务主管单位管理和指导下,建立联合支部,或落实一名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负责与行业协会或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与社会中介组织中其他党员的联系,在上级党组织指导下,扎实推进组建党组织工作。

(四)建立健全社会中介组织中党组织的工作机制

1.构建社会中介组织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机制

社会中介组织中股东和高层管理人员才能参与决策,使用干部也是股东会、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做主,因此,要着力构建有效机制以促进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一方面,应在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中,既要求从业人员中普通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又突出要求已进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党员,已成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合伙成员的党员,在法人治理机制中充分发挥党员作用;另一方面,应通过加强交谊谈心,影响各层级的非党从业人员,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水平。

2.建立健全社会中介组织党员教育管理机制

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加强教育同改进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探索融教育管理、监督激励和服务于一体的党员教育管理新机制。一是应根据社会中介组织党员分散性强、流动性大、难以集中的特点,建立健全党员学习培训制度。二是应根据“业余、小型、灵活、多样”的原则,建立健全党的活动机制。三是应通过“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党员承诺制等形式,建立健全有效发挥党员作用的机制。

3.建立健全社会中介组织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入党积极分子经党组织一年以上培养的,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但实际操作中,由于社会中介组织从业人员流动快,如果按照程序规定要求,往往程序没走完,培养对象就已跳槽,或是被一些民主党派发展为成员;而有的从业人员加入民主党派后,很快当选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有的还很快走上民主党派领导岗位。为加强社会中介组织发展党员工作,使中介组织中愿望强烈、表现突出的政治进步人士适时实现入党追求,建议在坚持党员标准的同时,切合“两新组织”人员流动性大的实际,制定党员发展流程,且明确流入地、流出地党组织信息互通、责任共担的工作要求,入党积极分子持党组织证明,流入到新单位时,新单位党组织要继续承担培养责任,且培养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在吸收这些同志为预备党员前,要重视听取本单位党员群众和服务对象的意见,或设计一个全面反映发展对象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情况的考核表,请本单位党员群众和服务对象无记名对其进行评价,视评价情况做出是否将其吸收入党的决定。

4.构建社会中介组织中党组织工作正常运转的保障机制

一是应建立社会中介组织党务工作人员岗位补贴制度,科学设岗、考绩定酬,其经费从各级党委留存党费中列支,努力保持党务工作者相对稳定。探索由业务主管部门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指导员,具体指导社会中介组织发展党员工作和帮助开展党的活动。二是要积极探索从社会中介组织管理费中划拨、加大党费返还力度、上级财政适当支持等途径,切实保证社会中介组织党组织的活动经费。三是要通过整合社会中介组织工会活动场所、员工培训、业务主管部门、街道社区活动场所等内外部资源,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五)着力营造推进社会中介组织党建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

一是要着力营造有利于社会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中介组织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既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加强社会中介组织党建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要深入研究不同行业社会中介组织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从行业规范、人才支持、税费减免、环境优化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努力促进社会中介组织向规模化、高层次发展;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进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与政府主管部门彻底分开,引导和督促中介组织独立、客观、公正执业;下大力气治理商业贿赂,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及时总结并发挥大众传媒的导向功能,积极宣传坚持依法、诚信执业,重视和加强党建工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社会中介组织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引导社会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是应努力拓展在社会中介组织从业的优秀党员的政治发展空间。主要包括:各级推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表彰先进模范人物,均应考虑在社会中介组织中从业、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的党员;是社会中介组织法定代表人的,应将其是否支持建立党组织和群团组织、是否支持开展党建工作,作为推选其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推荐其为先进模范人物的重要条件。

(执笔:周云华,中共长沙市委党校科研处处长、教授;毛政相,中共长沙市委党校马列主义理论教研部副主任、教授;徐少兵,中共长沙市委党校马列主义理论教研部主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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