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协办——试析因特网用户的信息交互行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浙江论文,因特网论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论文,天宇论文,用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因特网用户的信息交互行为及其类型
交互性是因特网最为显要的功能特征之一。借助因特网这一信息平台,因特网用户不仅可以通过人-机互动来查寻信息,而且还可以进行人-人(用户与用户之间)互动型的在线信息交流。
因特网用户的信息交互行为(网上信息交互行为)即是指因特网用户与用户之间以因特网为交流平台,以数字内容为传播对象,相互在线交流信息的行为。网上信息交互行为是因特网用户中极为普遍的行为,不少因特网用户之所以在因特网如痴如醉,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用户可以在因特网这一虚拟空间上互动,通过声音型对话或文字型交谈,相互即时或异时地传播信息。网上信息交互突破了传统交互中受到的时间、地点和个人身份限制的局限,它使得多个交互主体通过网络实现信息交流和情感交流,在相互学习、相互启发中实现认识和思维的及时性和全面性。
依据交互中用户与用户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将网上信息交互行为划分为两大类型:
(1)一对一、一对多、多对多的非同步信息交互行为,如电子邮件、信息咨询、电子公告栏(BBS)、新闻组(电子论坛,USENET/Newsgroups)、电子邮件群(LISTERSERV)、用户邮件组(Mailing List),等。
(2)一对一、一对多或多对多的同步信息交互行为,如Talk、网上拍卖、角色扮演游戏(Multiple User Dimension,简称MUD)、多人即时聊天(Internet Relay Chat,简称IRC)、网络会议,等。
按照信息交互的目的,我们又可以把网上信息交互行为概括成这样三种类型:
(1)学术、知识型信息交互。在这类交互行为中,可能是同行之间相互交换、补充、共享信息,或就某一问题进行磋商、力求达成共识,或共同解决某一问题,或为弥补某方面知识的不足而向专家进行信息咨询等。
(2)情感型信息交互。用户通过信息交互,相互倾诉内心感受、增进了解、消弭彼此的差距、减少认识上的不一致,促进良好人际关系的发展,最终满足情感需要。
(3)娱乐型信息交互。在这类信息交互中,用户主要借助于网上的娱乐体闲工具来消除工作学习生活中的紧张感,解除烦恼,调剂精神。
20世纪60年代,当科技精英们研制计算机网络时,最主要的目的是想通过网络来交换计算机中的资料、共享研究信息,几乎无人想到利用网络来作为人际间沟通的工具。直到1978年,社会学家希尔茨(S.R.Hiltz)与特拉夫(M.Turoff)发表论著《网络之国》(The Network Nation)后,才兴起了对计算机为中介的交流(Computer-mediated Communication,简称CMC)的研究[1]。
如今,因特网共享信息的功能已经得到极大的延伸。在因特网上,用户与用户之间不仅能够进行科学信息的交流,通过电子论坛、网络会议、新闻组等中介建立起“无形学院”,以了解学术发展动态、表达学术思想、启发学术灵感、传播科学信息,而且,人们也在因特网上构建起了人际信息沟通与交流的巨大空间。
英国计算机专家巴雷特(N.Barrette)认为,网络在导致人类实现了全球通讯的同时,也使人类产生了一种日益增长的“大社会”的概念:一个自由的、迅速成长进化的计算机王国。我国学者则将网络空间中的社会共同体定义为“网络社区”或“虚拟社区”,并认为此种不同于传统地域社区的新质社区具有五个基本特点:其一,它是一种社会互动共同体,即网民借用网络进行心理交流和行为交往的社会单位;其二,它是以网络空间为活动区域的社会群落;其三,它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共同体;其四,它是一个有限的、可界域的社会群落;其五,它主要是一个精神社区,而不是一个完备的社会单位[2]。
在这样一个网络环境下所进行的因特网用户的信息交互行为,与传统的人际交流、大众传播交流、科学信息交流相比,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2 因特网用户信息交互行为的特点
与任何人类交互行为一样,网上信息交互行为是由具有约束力的经双方认可的规范所支配,这些经双方认可的规范规定了对行为的相互期望,并至少必须得到两个行为主体的理解和承认。由于本质上的相通,用户的网上信息交互行为必然反映出人类交互行为的四个共性:①交互主体性:交互行为是在两个(以上)主体之间产生的涉及人与人关系的行为;②语言符号性:交互行为是以语言符号为媒介的;③规范性:交互行为必须以社会规范作为准则,在规范基础上操作;④实现性:交互的主要形式是对话,目的是求得人与人之间信息交流的畅通,达到“理解”或“一致”。
与传统信息交互行为相比,网上信息交互行为的特殊性则体现在:
(1)数字化。数字符号联结着用户的网上信息交互行为。网络空间里流动的是比特,它把所有的信息都转化成了0和1两个最基本数字的组合,因特网用户借助于数字符号达到了信息的传递和共享。这里很难见到语气、语调与肢体语言线索,各种各样象征性的标准化图样与符号成为因特网用户信息交互、彼此理解、协调行为的语言中介。
(2)虚拟性。因特网用户的信息交互通常是在不可得知对方社会背景、甚至性别的情况下进行的。虚拟的性别、姓名、年龄、职业等为其自由随意的表达与沟通或为其信息行为的非责任性提供了方便,也带来种种困惑与社会问题。
(3)方便性。因特网上提供有类型众多的信息交流工具和平台,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使用偏好,选择一对一、一对多、多对多,同步或异步的交流模式来进行交互。这样,更有利于增强交互的针对性与便利性。
(4)网上信息交互行为实现了用户个人化与大众化信息交互方式的统一。网上的分权观念使得相互交流的用户里很少存在一个明确的中心或者注意焦点,传统信息交互中常常存在的信息非对称性在这里不再明显,双向的、畅通的、全面的交流突出了每一个人的社会“角色”或“人物”特征。此外,因特网上大量的网站使其能够作为大众传媒的工具,为用户在一种广义的、宽泛的、公开的平台上进行大众化的信息交流提供了技术与资源保障。
3 典型的因特网用户信息交互行为简析
3.1 信息交互中的社会相符行为
因特网用户信息交互中的社会相符行为体现在信息交互行为的社会服从性上。人类交互行为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寻求心灵的接近和理解,为达到这一目的,任何交流都必须预先设定交流共同体中的共同规定。因特网信息交互虽然十分突出个性,但个人的自由和个性的发展并不排斥群体和社会。因特网用户的信息交互行为通常是在一个个网络共同体下进行的,网络共同体以网络规范以及网络社会关系将用户组织起来,为用户的信息交互设定了需要共同遵循的协议与规定,从而促进了信息交互行为能够更为顺利地进行。
3.2 信息交互中的聚群行为
因特网的全球性与及时性容易使因特网用户在信息交互中萌发聚群行为。某一信息一经在网上集中、反复、多侧面和纵深报道、转发、评论,很快就能达到放大的效果,瞬间就可把大量用户的注意力集中到这一热点或敏感信息上。因特网上时常发生的“大塞车”就是这种聚群行为的典型反映。诸如此类的聚群行为还包括下载热门软件和流行音乐、讨论热闹话题、捕捉小道消息、传播流言蜚语等。
3.3 信息交互中的利他行为
网上信息交互中既存在着强烈的攻击性行为,也不乏大量的利他行为。主动解答他人的提问,帮助查寻所需资料,调和论坛的气氛,等,随时可见的善举极具感染力,也十分有助于用户间信息交互行为的进行。而且,心理学家的研究证明,网上的利他行为多于现实生活中的助人行为。这主要是受“无人在场”分散责任这一情境因素的影响[3]。
3.4 信息交互中的从众行为
在因特网上同样会出现传播学家诺依曼(Noelle Neumann)讲的“沉默的螺旋现象”[4]:某一观点得到部分人的赞同与欢迎,就会有更多的人积极参与进来,这类观点也便越发大胆地得以发表和扩散;而发觉某一观点无人或很少有人理会,甚至惨遭攻击,这时,即使内心赞同它,在行为上也会保持沉默。意见一方的沉默造成另一方意见的增势,如此循环往复,便形成一方的声音越来越强大,另一方越来越沉默下去的螺旋发展过程。在传统的信息交流环境下,从众行为的发生极为普遍,它是人们为了解除不一致冲突、减轻压力、增加安全感的手段。在网上,由于网络上发表意见实际上是匿名的,就基本不应该存在真正的压力与冲突等问题,然而又由于前述网络共同体的制约,所以,从众现象也有发生,只是程度有所下降而已。
3.5 公开与私密并存的信息交互行为
一方面,开放的交互平台、一对多、多对多的交互方式为众多用户共享信息空间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网上还有大量的受限交互方式,如网络会议或用户邮件组(Mailing List)等在涉及较专门的议题时,对用户就有一定限制,这就决定了信息交互行为的非完全公开性,而一对一的电子邮件、Talk、电子支付等则在更私密的空间中发生。
4 结语
不可忽视的是,因特网用户的信息交互行为中存在着一些消极的或不健康的成分,如相互攻击、传播流言、滥交网友,以及对虚拟社区或网络游戏的过分沉溺等。对于这一类交互行为,应当给予正确引导,乃至进行道德与法律上的约束。而同时,我们又应充分利用好因特网用户在信息交互行为中表现出的积极因素,如利用用户的利他行为来构建一种用户与用户之间相互推荐信息的互动与共享的机制,或构建起一种用户/系统共建共管的信息管理与服务机制,以促使用户的网络信息需求能够得到更好的满足。
收稿日期:2003-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