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问题的调查和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下岗职工论文,劳动关系论文,建议论文,中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今年,我们哈尔滨市将出现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第一个高峰期。妥善处理这一 问题,事关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国企改革的成败,事关经济结构调整的进程,事关改 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体现“三个代表”要求的重大政治问题。打通这一“瓶颈” ,是当前政府、企业、职工共同关注的焦点。针对这一问题,今年5至6月间,我们组织专题 调研组,采取问卷调研、抽样调研、资料调研等形式,对全市28家委局(总公司)、26家直属 企 业、15个省属在哈企业及七区十二县(市)所属企业进行了调查。
一、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截至今年5月份,全市国有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1,071个,进中心的下岗职工94,362 人 。按规定,今年我市应出中心的下岗职工为32,562人,占已进中心下岗职工总数的34.5%。 近年来,在我市各级党政高度重视下,我市在建立社保工作体系、实现“两个确保”、推进 再就业工程、制定完善有关下岗职工生活保障政策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下岗 职工生活基本得到了保障。但通过调研,我们也强烈感到,今后三年,妥善解决下岗职工 劳动关系问题的任务异常艰巨,还存在许多不容回避的矛盾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三难”:
(一)下岗职工担忧多,难以接受出中心的现实。进中心的下岗职工普遍对即将与企业解除 劳动关系抱有复杂的担忧心理:一忧出路。一些年龄偏大的下岗职工,特别是女职工,技能 单一,文化偏低,负担过重,体质欠佳,在就业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有的职工说:“我们 这个年龄的人,学新东西慢,家庭负担又重,真要失业了,谁还要我们呀?”这些想法,代 表了大部分下岗职工迷茫困惑的心态。他们大多仍存在“一进国企定终生”的依赖情结,困 惑 中仍在等政策、靠企业、盼岗位,有的说:“只要咱当一天国企职工,政府就得管咱一天, 要是失业了,谁还想着咱?”二忧生活。许多下岗职工仅靠有限的基本生活费维持生活, 加上房改、医改、教改和水电气等费用上涨因素,使原本困难的生活更加拮据,有的无可奈 何地说:“现在真是生不起、活不起、学不起、住不起,得了小病只能硬挺,患上重症只能 等死”。他们对失业两年后如找不到工作,仅靠最低生活保障金维持生活更是充满了忧虑。 三忧保障。据调查,我市建中心的企业中,仅有33家企业有偿还拖欠下岗职工债务的能力, 无偿还能力的企业如果采取与下岗职工签订协议,以国有资产变现后再行偿还拖欠债务的办 法,则绝大多数下岗职工对签订这种无偿还期限协议的做法都不愿接受。下岗职工解除劳动 关系后,其生活的重要来源是企业按规定发放的经济补偿金,但从我市的情况看,至今尚未 出台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办法,致使下岗职工猜疑纷纷,担心生活将更无保障,有的说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企业欠我们的钱,特别是从我们兜里掏出来的集资款,宁可不要 利息,只要尽快还本儿,我们也认了。”从上述情况看,三年协议期满即将出中心的下岗职 工普遍存在忧出路、忧生活、忧保障的心态,难以接受即将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客观现实 。
(二)企业困难多,难以解除下岗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从主观上看,部分企业领导者, 不敢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有的说:“企业是国家的,贷款是银行的,只有得罪人是我 的”。有的企业干脆回避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在生产经营不景气的情况下,依然向职工做 出“保员”的承诺,以求企业的一时稳定。从客观上看,按照《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政策, 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偿还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集资款,支付经济补 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我市许多企业由于长期亏损,内欠现象十分严重。据统计,目前,市、 局、区属企业拖欠进中心下岗职工的各种费用和人数分别是:拖欠工资22,527万元,涉及 57,074人;拖欠医药费4,634万元,涉及34,963人;拖欠抵押金和集资款3,529万元,涉 及20,206人;欠其他款项(如包烧费、各种补贴、独生子女费等)20,780.1万元,涉及38, 422人。市、区属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共欠缴养老保险费8,694.6万元,人均1023元,欠 缴失业保险费1,861.3万元,人均219元。此外,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尚需要支 付巨额经济补偿金,多数企业短期内根本无力支付历史欠债和经济补偿金,有的企业如果还 清对职工的欠债,再加上经济补偿,盈利的也很有可能破产。资金缺口问题已成为下岗职工 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最大障碍。
(三)就业空间小,难以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从发达城市的经验看,培育非公有制经济、 社区服务业等新的经济增长点,是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重要渠道。从我市情况看,在经济 结构调整中,非公有制经济已迅速发展,但仍发育不够,整体规模依然偏小,社区服务业也 不够发达,其安置就业的效应还远未有效释放,加之劳动力市场不健全,特别是大多数社区 对下岗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尚未及时跟上,导致就业总量需求和就业空间相对狭小,就业竞争 更趋激烈。下岗职工作为就业竞争中的弱势群体,在文化程度上,无法与具有一定文化 的年轻人竞争;在就业技能上,又无法与那些掌握一定技能的人竞争;在用工成本上,更无 法与农民工竞争。在激烈的竞争中,相当一部分下岗职工走出中心后,很难实现再就业。据 统计,三年来,我市进中心的下岗职工由本企业再次招用的仅有7,330人、自谋职业的仅有 5,509人,分别仅占进中心下岗职工总数的7.8%、5.8%。
这次调研,我们感到,除了上述客观存在的三个难题之外,对影响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 动关系工作上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舆论仍欠氛围。一次宣传教育 ,相当一部分下岗职工对“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的政策似懂非懂, 对这一带有方向性的改革措施还不甚了解,甚至出现了认为解除劳动关系就是被企业“一脚 踢开”的模糊认识,这表明我们的宣传教育还未及时跟上;二欠弘扬典型,对那些靠自强自 立、艰苦创业、勤劳致富的下岗职工典型缺乏应有的宣传力度。二是分流尚欠“挖渠”。当 前,虽然我市社保制度大的框架思路已经形成,但是社会保障体系仍不健全,社会保险制度 改革还不配套,特别是存在着保险费筹资渠道窄、征缴率低、社会化发放程度差的问题,养 老保险、失业保险均已出现收不抵支、难以为继的风险。虽然不断加大清欠力度,但仍边清 边欠,累计欠费额目前已达到4亿多元。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帐户与职工的个人帐户名义累 计与实际积累相悖,部分下岗职工的“两金”个人帐户只能作“计发标准”的空壳帐户。这 表明,在大批下岗职工出中心前,尚有大量的诸如扩大筹资渠道、提高“两金”收缴率和发 放率等“挖渠”的工作需要强力推进。
二、对策及建议
推行“并轨”措施,政策性强、牵扯面广、情况复杂,特别是我市作为老工业基地,国有 企业多、困难企业多、下岗职工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难度更大,任务更加繁 重。对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强力推进“并轨”的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将推行“并轨”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 宣传教育,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宣教工作的一项重点。要使下岗职工认识到,推行“并轨”措 施,从根本上说,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符合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要大力营造 全社会都关心下岗职工的良好氛围,号召全社会都来关心和爱护这些改革“阵痛”的承受者 ,为下岗职工撑起一片蓝天,献上一片爱心,使他们增强信心,看到希望。二是积极引导下 岗职工自觉转变就业观念。要通过大力弘扬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先进典型,教育下岗职工树立 自立自强的信心,走自谋职业之路。三是切实加大对“并轨”办法的宣传力度。使更多的下 岗职工真正了解解除劳动关系、再就业、社会保险衔接等有关政策,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 益。四是努力做好下岗职工稳定工作。各级党政领导要怀着对职工群众的深厚情感,经常倾 听下岗职工的呼声,关心他们的疾苦,切实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机 制 ,及时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强力推进社保制度的完善与实施。一是尽快出台有关下岗职工出“中心”的实施意见 ,使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工作能够积极稳妥进行。二是确保社保资金到位。针 对前一阶段部分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中存在的按时不足额的现象,要加大督促检查 力度。对部分无力补缴欠费的企业,应通过国有资产变现等办法予以解决。政府应遵照“一 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宁可少上项目,也要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对改制、兼 并、破产、租赁、出售的企业,应将划转、变现资产首先用于安置下岗职工,缴足补齐社会 保 险费。对于特困企业政府应予财政兜底。三是进一步强化企业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制约办法。 要充分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加大执法力度,对有能力支付但拒不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单位, 政府应做出硬性规定,采取必要措施;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特别是职工日常民 主监督的作用,对好的典型予以宣传表彰,对反面典型坚决予以曝光。
(三)强力推进再就业工程的实施。经济结构调整是一种资源的重新配置,必须包括劳动力 资源配置。再就业工程应纳入我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中,通盘考虑。一是培育新的经济增 长点,加速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渠道。大力开发就业岗位 ,应着眼于非公有制经济,着眼于第三产业,着眼于社区服务业,着眼于劳务输出。要加强 对劳动力市场规范管理,控制非法用工,用工都应进入政府允许开办的劳动力市场,不得随 意招收外来和农村劳动力。对下岗职工中年龄偏大、体弱多病、技能单一、就业能力低的弱 势群体应给予特别照顾,可采取安排公益性劳务、以工代赈等特殊办法,实行“托底性”安 置。二是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方向,加强就业技能培训,增强下岗职工就业竞争能力。 继续加大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培训和转岗指导力度,根据社会和企业实际需求,选择有发展的 产业,有潜力的项目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使培训真正发挥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阶梯”和“ 通道”作用。三是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服务机构作用。要结合机构改革,特别是结 合加强社区建设,形成以社区为基础的市、区、街三级服务网络,应在社区普遍建立“劳动 服务保障中心”专门机构,建立制度,配备人员,投入资金,统一承担起失业保险金发放和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用工信息服务、社区服务业管理、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等职责,使 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规模、速度与加强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的进展速度相适应。要继续发 挥好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作用,认真做好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费、 开展职业培训等工作。
(四)重点解决解除劳动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切实摸清底数。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 础性工作。对企业所欠下岗职工的工资、医疗费、筹资款、应划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费等, 要逐人逐项、分门别类核实统计,做到企业有底、政府有数,以便制定可行的兑现计划。二 是重点解决经济补偿和所欠债务问题。建议市政府针对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的问题制定相应的经济补偿政策。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制定出年龄偏大、身体患病、丧失劳 动能力、双下岗职工等不同人群需要的各种经济补偿方式,无论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还 是解除劳动合同的下岗职工,都给予经济补偿,并按照下岗职工本企业工龄的长短计算经济 补偿金;有条件的企业除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外,应允许以安置费等形式加付补偿,以鼓 励下岗职工出中心或新下岗职工直接进入市场就业。鉴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资金来源是下岗 职工出“中心”的一大难点,建议政府参照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三家抬”的政策予以解 决。对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尽量不解除劳动关系,如有特殊情况,在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 补偿金时,另外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费。此外,我们认为,对于破产企业职工和在中心的下 岗职工,在同一地域内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上不应该存在差异,否则会使下岗职工心理不 平衡,阻碍“并轨”工作的顺利推进。同时要充分考虑老职工的利益,制定出适当的经济补 偿标准。在妥善解决劳动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方面,我们的主张是:一要在具备条件的单位 ,将“并轨”工作与解除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和处理其债权债务同时进行,这符合下岗职工 的合法权益,也是他们自谋职业所需的经济条件;二要对暂时有困难,但两年内有偿还职工 债务能力的企业,经职工本人的同意,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偿还计划,可以实行债务关系和 劳动关系两分开处理的原则,解除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三要在实施“并轨”工作中,采取 “软着陆”的办法。企业在没出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的有关规定和及时 清理下岗职工与企业的债权债务、补齐社会保险金、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之前,下岗职工不 能出中心,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确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地方财政应予以补贴,或 延缓实施“并轨”。四要区别下岗职工不同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应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 老办法,对一部分下岗职工可保留劳动关系;对有特殊困难的特殊人群,在政策上应网开一 面。三是切实抓好社会保险关系的衔接工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养老、医 疗等社会保险关系衔接问题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现在问题是必须坚决执行,不能走样。要尽 快实现社会保障的社会化,改进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方式,提高社会保险的服务质量。
(五)重点解决目标责任的有效落实问题。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和基本生活保障是一项系 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应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有效的工作目标责任制。一 是要建立社会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制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二是要建立社会保障工 作落实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对各行业、区、县(市)社会保障工作情况进行通报;三是要建立 社会保障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奖惩制度。要签订工作目标责任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