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体育场馆在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分析_体育管理论文

大型体育场馆在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分析_体育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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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余暇时间的增多以及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实施,我国公众体育需求得到急速释放,并呈现出需求主体多元化、需求内容多样化、服务要求标准化等发展势态。但是,我国2012-11出台的《“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中提到,我国体育场馆在公共体育服务中存在着“大型综合性场馆所占比例相对较高,群众性健身场馆所占比例偏低;设施利用率不高,社会开放度不够等情况”,由此可见,大型体育场馆(以下简称“体育场馆”)公共服务绩效较低,体育场馆的公共服务职能尚未得到充分的开发和利用,且难以满足公众日益增加的体育服务需求。为此,笔者对体育场馆在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中应发挥的职能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有效调整体育场馆存量、充分发挥体育场馆的公共服务作用、提高场馆公共服务绩效提供理论参考。

       1 体育场馆与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联系

       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构建,是建设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而体育场馆综合功能突出,其与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构建有紧密的关联。

       1.1 服务体系的构建需要体育场馆支持

       我国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一般包括保障基本民生需求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广义上还包括与人民生活环境紧密关联的交通、通信、公用设施、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公共服务[1]。体育场馆是满足公众健身娱乐需求的公用设施,是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重要物质基础,其在服务社会公众、发展文化体育事业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公民能否全面地享有基础公共服务尤其是公共体育服务,体育场馆服务内容的多寡是重要的衡量指标之一。由此可见,文化体育领域及公用设施公共服务的实现,以及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构建,都是需要体育场馆予以支持的。

       1.2 服务体系的构建会受制于体育场馆

       我国体育场馆存在融资渠道狭窄、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融资方式单一、以政府部门直接投资为主等情况[2]。我国大多数体育场馆的供给成本来自于税收,而随着纳税人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每个利益主体都会强调自身利益的重要性,尤其是当他们意识到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类场馆免费开放而体育馆公共服务匮乏时,体育场馆及相关体育行政部门则会为公众所诟病,由此则会降低公众对公共体育服务的评价。

       1.3 服务体系政策为体育场馆服务指明方向

       随着我国公共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对体育场馆的公共服务内容也提出了相应要求。《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提出,有条件的公办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免费项目或有关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开放时间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不少于省(区、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关于加强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改革创新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意见》中指出,要鼓励大型体育场馆创新惠民举措,拓展服务项目,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分时段免费或低收费向公众开放;《体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完善和落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促进体育场馆开放的政策,逐步建立相应的开放条件和标准,努力扩大体育场馆开放范围,盘活体育场馆资源;《体育产业“十二五”规划》提出,盘活体育场馆资源,进一步提高公共体育服务水平,不断丰富公共体育服务实现方式。由此可见,我国诸多政策均将体育场馆与公共服务紧密联系,要求体育场馆充分向公众提供惠民服务,最大化地满足公众对场馆的使用需求,以全面提高公共体育服务绩效。

       1.4 服务体系政策滞后会制约体育场馆服务供给

       目前,我国中央和地方的体育发展策略与政策过度重视大型赛事及竞技体育的发展,由此则忽略了社会公众的体育需求,严重地影响了公共体育服务建设[3],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体育场馆更倾向于服务体育赛事及竞技体育,而忽视了社会公众的健身娱乐等需求,忽视了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虽然体育赛事与竞技体育的发展亦属于社会受益的事务性工作,但普通公众所享有的直接收益并不明显。此外,对我国目前场馆开放的相关政策分析可见,我国体育场馆的事权较多,但财权较少且补贴不足,由此则会降低场馆事权的发挥,尤其是降低公共体育服务等准公共服务产品供给事权的发挥。

       2 体育场馆在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中的职能

       体育场馆与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有着紧密联系,且体育场馆综合功能突出、社会效用广泛,因此,其在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中亦具有重要的职能作用,具体职能需要认真分析。

       2.1 足量供给体育本体服务

       体育场馆是为了满足运动训练、运动竞赛及公众体育需要而修建的运动场所,其本身就具有为公众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职能。但是,目前在场馆运营中却出现本体功能缺失、体育本体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的情况。课题组调查显示,目前我国体育场馆供给的服务产品主要包括举办大型体育赛事、举办文艺演出、举办商业会展与集会、开展体育培训、经营健身娱乐活动、提供房屋租赁、开设商场、招待所等内容。但在诸多服务项目中,只有体育赛事、健身娱乐活动、体育培训属于体育场馆的“体育”本体功能项目,而此类项目在场馆服务中的开展频次为46.90%,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场馆的体育本体功能发挥较为欠缺。此外,由于体育场馆还存在较为严重的闲置问题,体育场馆则更难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为此,场馆单位就应注意场馆功能异化的回归,有效调整自身服务供给的结构与规模,为公众供给足量的体育服务,以充分发挥自身的体育本体功能。

       2.2 政府购买服务主客体的统一

       目前,我国大部分体育场馆是由政府投资建设、后期以事业单位自主经营模式管理为主的,而且其多属于行使公益服务职能、经费由政府财政保障的体育事业单位。根据我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此类体育场馆单位属于购买服务的主体范畴,其在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低下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直接资助、合同外包等形式向社会机构购买体育相关服务,要求社会机构利用体育场馆供给公共服务,以此为公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产品。此外,体育场馆单位亦属于在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且依法纳税的社会组织单位,并具备提供体育相关服务所必须的设施、人员和技能,具有较为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因此,场馆单位亦可成为地方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承接主体。广东佛山市、深圳龙岗区、上海静安区、湖南长沙市等地方政府已经率先开启了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先河,此类地区会通过政府购买方式让体育场馆等组织机构更好地服务公众。

       2.3 及时反馈需求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提出,政府部门在供给公共服务时,要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表达、服务供给与监督评价等方面的作用。由此,体育场馆等组织应珍惜此项权利,积极主动向地方政府提出科学合理的服务诉求,以申请方式要求政府为其提供物资支持,以更好地为公众供给服务。绍兴市体育中心在经验总结中认为,其公益开放成功的原因之一,是因为争取到了财政、政策的大力支持,争取到了一个更为宽松、良好的发展环境[4]。

       从公共体育服务供需角度来看,公共体育服务投入不足固然倍受公众诟病,但不计产出的无收益、无效率的投入也会造成一定的服务资源浪费。为此,政府部门在设计公共体育服务产品之前,应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与需求,而非仅以自身意愿为出发点来供给服务。在这方面,体育场馆单位比行政部门更加贴近社会基层,能更加便捷、有效地回应市民的各类体育服务诉求[5],因此,应借助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公众的体育需求调研,及时将调研结果反馈给相关地方政府机构,使其自身与相关政府真正了解公众的体育需求,进而有针对性地为公众设计、供给场馆及相关体育服务产品,以有效避免资源浪费。

       2.4 服务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是指经济收入低、生存压力较大、心理负担重、身体健康状况差、处于社会交往边缘化的群体。其大体包括3类人群,即老年人群体、残疾人群体和低收入人群[6]。

       首先,就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而言,第6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表明,我国在2013年结束人口红利阶段,到2030年我国人口结构将进入人口负债期。因此,无论从个人健康消费还是公共体育服务角度出发,关注老年健康的体育健康投资是亟需个人和政府考虑的重要问题,据此场馆单位应进一步重视老年公共体育服务职能的体现,结合场馆所在地的文化因素,为老年人设计供给公共体育服务产品。宁波体育中心内的绿涵高尔夫练习场,已于2010年起每周三上午向老年人免费开放,该举措是值得其他城市借鉴的。

       其次,就残疾人公共体育服务而言,我国目前有各类残疾人约8000万,开辟或设立的各级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却仅1909处,我国残疾人体育健身场所数量严重不足[7],但为了满足残疾人体育需求而盲目地进行场地增量调整也是不够理智的。因此,现有体育场馆就可充分发挥其公共服务职能,根据残疾人的公共需求偏好,在原有基础上增设或改进无障碍场地、设施,为残疾人提供公共体育服务,以更好地实现公共体育服务的均等化。

       最后,就低收入人群公共体育服务而言,虽然,目前国内存在大量的健身娱乐消费场所,但其均属于盈利性组织,其逐利性将低收入群体排除在服务范围之外,低收入人群没有经济能力去享有专业体育服务。一份北京弱势群体调查数据显示,在被调查群体中,有44.64%的人曾参与体育消费,其中仅有11.99%实际支出超过100元;此外,有58.16%的人打算进行体育消费,其中仅有16.58%预期支出超过100元[8]。由此可见,部分低收入者具有参与体育服务的欲望,但很难享受到专业健身场所供给的体育服务,为此,政府兴建的场馆设施就应充分体现自身的公益属性,为同样给社会进步做贡献的低收入者提供公共体育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囚徒困境”及“搭便车”理论诠释出:私人部门不愿为弱势群体供给无利可图的服务。为此,政府兴建的体育场馆更应体现服务于民的公益性职能,拓宽服务半径,为更多的弱势群体设计、供给廉价或免费的公共体育服务,进而充分体现公共体育服务的均等化理念,进一步落实、体现党的群众路线方针。宁波市体育场馆就于2012年开始利用“设置人数上限、电话预约、凭身份证领取免费活动卷”的方式,实现体育场馆的免费开放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多元的体育服务项目,该举措是值得其他地市场馆所借鉴的。

       2.5 解决就业及提供培训

       体育场馆单位积极主动的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就业岗位,属于政府主导供给的社会保障性服务,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服务性质,亦属于广义的公共服务范畴。但此举尚存不足,体育场馆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退役运动员、教练员、转业军人及政府分流人员的就业问题,但此类工作人员知识结构及社会经历等相对较为单一,难以胜任体育场馆服务供给中专业性、技术性要求较高的工作,并因此导致了场馆服务绩效低、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等“政府失灵”现象的发生[9]。由此可见,目前体育场馆在发挥就业职能时,会产生一定的无谓损失。究其原因,主要是场馆单位解决了相关人员就业问题后,并没有为其提供科学、有效的岗位培训,为此,场馆单位应重视员工专业性培训的作用,通过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来提高场馆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南京奥体中心在总结经验中认为,其成功运营的原因之一在于重视人才的维护、培育与发展,注重员工的成长与追求,定期为员工提供岗位培训[4]。

       2.6 为体育社会组织提供挂靠服务

       在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批准通过之前,体育社会组织的成立必须寻找并挂靠于相应的主管单位。该进入壁垒导致此前我国有很大一部分非营利体育组织因无法获得合法身份,而游离于体制之外,同时由于缺少法律规制,相关部门对此类组织则采取了“放任自由”的“区别对待”管理态度[10]。但值得注意的是,该制度遗留的问题,易使此类组织由于缺少扶持、指导与监管,而产生较强的负外部性。由于缺少扶持,我国部分公益性行业体协和人群体协,因无经费与场地,已多年没有开展任何活动[11];峨眉武术研究会、武当武术研究会等体育社会组织只有牌子,没有独立的办公地点与人员编制[12];近些年广场舞扰民事件频繁且冲突屡见不鲜,甚至有些组织由于缺少监管还会危害社会。由此可见,为促进体育社会组织的组建、提高社会公共体育服务数量,余裕空间充足的体育场馆就应发挥社会服务职能,积极为体育社会组织提供挂靠、办公与活动场所服务,以起到扶持与监督并行的作用。

       此外,体育社会组织若挂靠于体育场馆单位,各组织单位及场馆在供给公共服务时,亦能够实现分工协作、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良好效果。绍兴体育中心开设网球项目后,与绍兴市网球协会有机结合,成功打造了一系列业余赛事,还成了浙江省内业余网球交流赛事的重要基地[4];芜湖体育局要求芜湖奥体中心向24个市级协会提供办公用房,单项体育协会还可免费或低收费在场馆开展活动,该举措助推体育协会的发展,而协会发展壮大后,则会承担部分公共体育服务职能;江苏省盐城市以政府补贴方式,将市全民健身中心二楼辟出专门区域,为10个市级体育协会提供办公及活动场所,有效地扩大了本地公共服务供给规模[13]。

       2.7 公共服务示范辐射

       大型体育场馆由于投资多、规模大、功能丰富,其开放利用率的高低、管理服务水平的好坏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在构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中发挥着独特的示范引导作用[14]。雅戈尔体育馆是国内首批实现冠名权无形资产开放的大型体育馆,其示范、辐射作用较为突出[15],场馆与场馆之间会在管理、运营及服务供给等方面相互学习、效仿。主要是因为目前国内部分体育场馆经营绩效低、服务供给不足,一旦有场馆在公益性方面取得骄人业绩,其他场馆就会积极学习、效仿,由此可见,场馆单位之间具有一定的相互示范与辐射的职能关系。

       除此以外,体育场馆公共服务职能的发挥,也会对体育社团组织、其他公共服务组织产生一定的示范和辐射作用。若某地区体育场馆不断积极主动地供给公共服务,则会加速当地体育文化精神风貌的构建,提高公众对体育活动的需求,进而刺激区域内体育社会团体的社会活力,使其进一步认识到自身的本体职能,并提高服务供给的动力。此外,场馆单位为公众提供廉价或免费的公共服务,亦会刺激地区内其他文化娱乐等公共服务部门减免产品价格,因此,体育场馆对其他服务部门也存在一定的示范和辐射作用。

       2.8 服务经验交流与指导

       我国1996—2006年体育事业经费、人均体育事业经费东部一直是西部的2~3倍,差距较大,在2007年,这一差距更大[16]。就体育场馆、场地投资而言,第6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数据显示,我国43.29%的场馆、场地位于东部发达地区,而中、西部及东北部地区相对较少。由此可见,东部地区体育场馆建设投资较早,投资规模较大,经过长期的发展,东部地区场馆在运营管理、公共服务领域的经验则会优于中西部地区。因此,我国体育场馆协会及相关行政部门则可通过政策的制定,来激励东部场馆将其较为成熟的场馆管理与服务经验向中西部地区传输,将场馆统筹管理的重点由“评先进”向“补后进”转移、由“树榜样”向“扶弱势”倾斜,进而拉动中西部地区体育场馆的公共服务绩效。当然,中西部体育场馆也会具有自身独特的管理优势与社会服务经验,中西部体育场馆亦可将自身总结的经验与东部地区体育场馆单位交流分享,以实现共同发展。国家体育总局于2011年举办的“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经验交流会”及相关资料在网络公布,就极大地促进了场馆管理经验的相互交流。

       此外,体育场馆公共服务的经验交流并不仅限于东西部地区的宏观交流,同地域内的不同场馆之间亦可开展经验交流活动。武汉体育中心、武汉洪山体育中心就主动向外部场馆(荆门、天门和武钢等场馆)输出管理经验与赛事资源,协助其他场馆单位承办、运作体育赛事,有力地提高了其他场馆的使用率。

       3 充分发挥体育场馆公共体育服务职能的策略分析

       随着我国公共服务政策的不断完善,体育场馆公共服务供给规模在逐渐扩大,但目前尚存不足,《关于加强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改革创新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意见》中提到“我国大型体育场馆仍面临着服务能力不强、利用水平不高、配套政策不健全等问题”,由此可见,目前我国体育场馆的公共服务供给绩效仍有待提高,且各项服务职能尚未得到充分体现,为此,提出相关发展策略与途径。

       3.1 发挥场馆协会的组织职能

       中国体育场馆协会是我国境内唯一的全国性体育场馆社会组织,其职能表现为:团结全国体育场馆工作者,推进体育场馆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为普及和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服务,并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全国体育场馆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咨询培训、科学研究等有关活动,以促进中国体育场馆事业的健康发展[17]。据此,中国体育场馆协会可考虑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与指导职能,借助协会组织开展的各种学术、经验交流以及相关会议等活动,对场馆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提供发展规划与指导,场馆单位主动开展公众需求调研工作,根据需求设计、供给场馆服务;场馆单位应注重人才培养,通过培训活动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与工作能力;场馆单位之间积极开展经验交流与学习等活动,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提高场馆的公共体育服务绩效。在安徽体育场馆协会的组织下,“2013年安徽省体育场馆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及场馆经验交流会”在滁州市召开,会上不同场馆单位的代表积极发言,有效地促进了安徽体育场馆经验的交流,为该省体育场馆服务绩效的全面提升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2 完善公众反馈机制

       满足公众的体育需求是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基本要求,而社会公众拥有顺畅的服务诉求与反馈渠道,是公共服务能够满足公众需求的重要基础和条件。场馆单位在进行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决策时,要充分了解、考虑公众的需求,据此需求,为公众设计、供给公共体育服务。此外,在服务供给过程中,服务失误是难以避免的,国外学者调查显示,公众对服务品不满意时,仅有4%的公众向服务部门投诉,也就是说,服务机构每听到一个投诉,就还有24名公众存在类似的问题[18]。因此,场馆在供给公共服务过程中,亦应主动、认真听取公众反馈的服务意见,并根据公众反馈意见及时调整服务供给机制与内容,及时进行服务补救,以提高公众对场馆公共服务的满意度,进而使自上而下的服务决策机制和自下而上的服务需求表达机制协调发展[3]。其具体措施包括在场馆部下设建议与意见的反馈部门,同时可在场馆及体育行政单位官方网站上开设建议和投诉专栏等。武汉体育中心就在网站上公布了顾客投诉热线,并开设了意见反馈栏目,场馆服务受众均可进行意见反馈。

       3.3 进一步完善优惠和免费开放政策

       为提高体育场馆公共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国家体育总局与财政部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提到“大型体育场馆和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地和设施应免费、低收费向社会开放,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35h,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30d,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等,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h;大型体育场馆在全民健身日应全面免费向社会开放;大型体育场馆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应免费、低收费开放”等要求。据此,各地市体育场馆则须根据该《通知》要求,并依据地区体育文化及经济发展等特点,合理甄选体育场馆免费开放与优惠开放项目,进一步健全符合各自地市公共体育服务需求的场馆开放标准,制定能够满足地市公众体育需求且开放时间不低于《通知》要求的场馆开放标准,以进一步实现和保障弱势群体以及普通公众的基本体育权益。

       3.4 进一步完善“以奖代补”政策

       体育场馆以政府角色供给廉价甚至免费的公共服务,若缺少政府有效的财政支持,则很难达到收支平衡,并会降低公共服务的供给规模。虽然《全国体育场地维修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文件已经使体育场馆在维护、能耗、管理等方面得到补贴优惠,但目前场馆所拥有的优惠、补贴政策仍然较少(如2010年全国100多万个体育场馆的补贴经费只有67.69亿元),且缺乏补偿依据所需的标准、规范的财务分析报表。补偿机制与公共服务要求失衡,则难以有效调动场馆充分供给公共服务的积极性,因此,应进一步完善体育场馆公共服务供给的补贴制度和标准,并引导体育场馆健全财政预算制度,以根据场馆实际需求为其提供充足的维修补贴。

       此外,就完善补贴政策而言,“以奖代补”方式亦具有较强的使用价值,其作用主要表现为可以有效削减“场馆无作为”现象,刺激体育场馆单位为获取奖励补贴,而“花心思出实招”为公众设计、供给公共体育服务产品,进而有效避免场馆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公共需求反应迟钝等情况的发生。因此,体育行政等相关部门可考虑建立健全场馆公共服务绩效评价体系与“以奖代补”措施,根据评估结果为先进场馆单位发放奖励性财政补贴,以刺激场馆单位主动为公众供给服务。

       3.5 政府加大服务购买力度

       随着人们体育健康意识的提高,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不足与公众体育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增加,但我国部分场馆单位创收困难、亏损严重,且迫于成本压力很难向社会供给足量且优质的准公共服务产品。因此,为充分发挥场馆公共服务职能、缓解场馆部门的公共财政压力,相关政府部门则应设置充足的专项基金,并加大公共体育场馆服务的购买力度。首先,相关政府可考虑通过财政预算,配置充足的公共服务购买基金,为购买公共体育场馆服务提供资金保障。湖北省政府于2015-04正式发布《政府购买社会体育场馆公共服务资格入围招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该举措意味着湖北省将深入开展场馆服务购买活动,这也是值得其他地方政府借鉴的。其次,相关政府还应考虑拓宽服务购买主体,除政府部门外,其他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承担的体育群团组织,亦可成为体育场馆服务的购买主体。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应通过倡导、补贴等激励手段,激励此类组织积极参与场馆公共服务购买工作,以充分发挥体育场馆及此类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职能,刺激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数量的提升。

       3.6 完善服务绩效评价体系

       满足公众的体育需求是体育场馆供给公共体育服务的目的与要求。其能否达到此目标要求,则需要体育场馆在效率、效益和公平的基础上,以公众为中心、以公众满意为尺度,建立以公众参与为主的多元化绩效评估体系,并使之成为激励和约束体育场馆供给公共体育服务的重要工具。

       体育场馆在进行公共体育服务绩效评估时,首先可考虑自查,将自身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情况与《体育服务认证管理办法》《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等法律规范进行对照,检测自身供给的服务是否已达到此类法律规范的要求。此外,更为重要的测量方式是公众的满意度调查,体育场馆单位需根据公共体育服务供给项目的数量、内容与特点,针对公众设计调查问卷,测量公众对服务供给的感知评价,分析自身服务是否能够满足公众要求,进而反映场馆公共服务供给绩效的高低。同时,该措施有助于体育场馆单位找出公众对场馆服务供给的不满意项目及原因,而后场馆单位则可据此制定持续改进的计划与措施,不断提升自身服务供给的质量与绩效。需注意的是,体育场馆公共体育服务绩效评估方式并不仅限于此,其更为科学的评估方式需要管理部门及相关学者进行进一步的研究提炼。

       3.7 拓宽公共服务融资渠道

       体育场馆仅依靠政府补贴及购买方式供给公共体育服务较为被动,且资金来源过于单一,并易使地方政府产生较大的财政压力。为此,政府与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可考虑将场馆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由“单中心服务组织”模式,向政府与社会合作的“多中心服务组织”模式转变[5],充分调动市场力量、社会力量参与场馆公共服务供给的积极性。可以利用倡导、技术支持等多元手段调动各类体育协会、体育基金会等机构购买体育场馆公共服务的积极性,使此类机构与体育场馆建立服务购买等合作关系。此外,相关政府部门还可呼吁此类组织利用自身所拥有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协助、携手或依托体育场馆供给各自擅长的公共体育服务,使其与场馆之间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局面。

       3.8 完善问责机制

       监督问责机制匮乏,会在一定程上影响场馆优质公共服务的供给,甚至导致体育场馆等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要求“形同虚设”。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中切实存在监督问责缺位的问题[1],如体育场馆公共服务供给问责制度就尚未健全。然而,多元运营主体以及市场化运作机制的导入,使部分场馆供给的公共服务带有一定的营利性特征,容易导致公益性服务供给不足、区域垄断、权力寻租等市场失灵现象以及“以假乱真、伪造劣质”的公共体育服务现象的产生。此外,即使场馆的运作主体是行政单位,也可能出现因监管不足、政府不作为所致的服务供给不足、服务项目单一、服务质量差等政府失灵情况。因此,就有必要针对体育场馆供给公共体育服务工作的决策、执行以及监管等各个环节建立问责机制。该问责机制的建立,应以公众的评价为绩效考核标准,以责任追究为手段,以提高场馆服务质量为目的,并本着服务于民的理念来完成。问责方式可以包括自我考核问责制与行政组织考核问责制,该制度的实施可给予场馆单位主动发现问题、自我批评和提高服务能力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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