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6年12月3日,财政部颁布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件),此规定的出台,促进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营改增”后增值税科目账务处理变化较大,下面就“营改增”前后增值税账务处理变化做一简要分析。
关键词:营改增;增值税;账务处理
引言
增值税的准确核算及账务处理关系到众多企业利益,也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和税收秩序。简便而正确的账务处理,可以减轻会计人员的工作量,降低账务处理的难度。复杂繁琐的账务处理,易致结果出错,进而多纳税或少纳税,使税法丧失公正性和公平性,最终损害国家利益。
1营改增的政策背景及近年历程
在我国,“营改增”政策第一次被提出,是在2008年11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我国要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营改增”政策,并且要由“生产型增值税”过渡到“消费型增值税”。2012年1月1日,上海首先成为我国“营改增”试点单位。同年10月18日,在“‘营改增’试点工作会议”上,我国总理李克强提出,应将铁路运输业、邮电业、建筑业也纳入“营改增”的范围。第二年,2013年5月24日,交通运输业与部分现代服务业也被纳入“营改增”范围。年底,12月14日,财政部联合国税局正式提出,电信业将于2014年6月1日起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随着“营改增”政策的条条推进,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营改增”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去年3月23日,财政部联合国税局联合对外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3月24日,两部委又联合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以下一并简称为“《新政策》”)。随着《新政策》的出台与落地,“营改增”正式在我国展开。无论是金融业、交通运输业、生活服务业,还是房地产业、建筑业,均需由营业税纳税人身份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身份。
2部分账务处理变化
2.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
2.2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2年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分2年抵扣进项税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业务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种情况:
(1)取得时直接确定用于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22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都明确规定,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际工作中,一般纳税人对取得的进项税发票有可能不及时认证抵扣,取得扣税凭证与抵扣日期不一致,22号文里提到的“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理解为“认证抵扣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取得时全额抵扣进项税再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不得抵扣进项税的不动产改变用途。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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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3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
纳入“营改增”试点当月月初,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3案例分析
“营改增”企业某货运公司2013年10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国税局稽查部门查处,当月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从11月1日起对其实行纳税六个月的辅导期管理。11月3日,该公司当月第一次领购专用发票25份,17日已全部开具,取得营业额180000元(含税);18日该公司再次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发票,按规定对前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预缴3%的增值税。11月份公司运输车辆加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万元(含税);车辆修理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万元(含税)。
账务处理如下:
1、取得运输服务销售款的核算。
借:银行存款 18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服务收入 162162.1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837.84
2、增量购买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税款的核算。
180000÷(1+11%)×3%=4864.86(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4864.86
贷:银行存款 4864.86
3、取得加油费和维修费进项税额的核算。
借:营业费用——加油费42735.04
——维修费25641.03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1623.93
贷:银行存款80000.00
结束语
“营改增”后,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增加了许多新内容,企业在执行过程中,本着财务核算清晰准确的原则,结合纳税申报和本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认真落实好“营改增”后的会计核算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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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程彬(1989.08) 女 四川简阳人 四川农业大学 财务管理 本科 经济师 岗位:运营监控管理
论文作者:程彬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2017年第3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5/14
标签:税额论文; 进项论文; 增值税论文; 不动产论文; 账务处理论文; 应交论文; 当月论文; 《电力设备》2017年第34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