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论文

试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论文

试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冯嘉伟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100000)

摘 要 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已初步建立起来,并在民事“执行难”、“执行乱”中不断进行探索。近几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获得了认可,但在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较多问题。本文主要从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制度的概念、发展历史、现状和建议进行阐述,以期引起进一步研究。

关键词 民事执行 检察监督 权力救济

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但由于缺少更为具体的操作规范,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难以实现高效统一的开展。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执行法律监督问题的若干规定》,对于指导具体民事执行检察工作具有重要作用,但该规定涉及的内容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保障当事人和案外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是应有之义。

推荐理由:本书讲述了国内数十家独立书店的故事,带领读者看到中国独立书店的前世今生,也看到书店里看书的人们、书店里的小确幸,更收录了已经消失的书店名录,令人叹惋。在书店的成长与变化中,感受到在书店中缓慢流淌的光阴故事。

1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价值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价值有如下四点:一是规范法院行使执行权,我国民事执行权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双重性质,是巨大又相对集中的权力,如不进行有效的监督,不但不利于执行效率的提高,反而更容易引发权力滥用的问题。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检察监督,能达到了规范执行权行使的目的,同时可以促使法院在受到监督的压力下降低执行机关怠于履行职责和执行乱作为的风险。二是完善检察监督体系,目前我国监察体制改革是国家权力的重大调整,检察机关应切实承担起监督执行责任,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前提下,进一步调整工作重心,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限制法院系统为了破解执行难题而产生的权力膨胀,完善检察监督体系。三是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权益,民事执行活动中,法院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双重权力,当事人和案外人发起的救济途径有限,作用微弱,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用公权力来纠正执行中违法活动对自身权益的损害,是一种更有效的方式。四是保障法治公正,当法院在执行活动中时出现违法情形,使得司法公信力减损,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能够对违法情形依法纠正,保障当事人权益,达到稳定社会和法治秩序效果。

2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建立及实践

2012年,民事执行监督制度被纳入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此次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总则部分通过单独条文的形式制订了民事执行监查监督权,明确规定了监察机构需要监督民事诉讼活动,同时,第235条中对民事检察监督进行了专门的叙述,为后续完善检察监督制度奠定了基础。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颁布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其内容具体,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同时实现了民事检察监督与行政检察监督规范的分离。2017年1月1日,最髙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民事诉讼法》实施后两高关于民事检察监督活动会签的重要司法文件。其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完善检察监督的规定,规范法院接受监督工作,对当事人申请监督给予指引,建立检法两院相关工作机制。《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弥补了前期法律规定的不足,对于加强和规范民事执行检察工作、促进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在不断克服艰难的过程中探索检察监督的落地,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目前依然面临诸多困难。具体有以下几方面:首先,对检察监督的认识不统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还很年轻,实践经验和理论积淀都比较单薄。学界和实践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目的、作用等的认识仍然存在分歧,这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制约因素。其次,检察建议监督效果不佳。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但实践中,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缺乏后续配套、有效的监督方式,经常出现执行法院不重视检察建议,不按时回复或随意回复,检察监督效果大大折扣。再次,民事调查核实权缺乏规范。实践中,检察机关有申诉人的维权压力,在调査案件过程中容易过度关注其私权保护,有时会难以做到公平公正的监督,同时,检察行关的调査核实权虽然属于公权力范畴但并不具有强制效力。因此,容易出现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不配合检察机关的情况。

砂皮病是最近几年比较严重一种病害,它不但影响果实的外观而且影响到内在品质,所以要特别注意防治。首先要进行冬季清园,并分别在春梢期-开花前、花期2/3谢花后、幼果期、果实膨大期、秋梢期、壮果期、喷一次安泰生600倍+拿敌稳3000倍+沃生600倍混合药液,并结合套袋技术解决。

3 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建议

针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实践困境,建议从如下几方面完善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第一,明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目的,统一认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直接影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原则、设置启动方式、监督范围的划分、明确监督方式、监督权能的配置等多方面,因此必须对其进行精准定位,并获得做好检察院、法院,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致认同,以实现良好的效果。第二,完善检察建议的效力规定。一方面要明确检察建议的适用规范,有学者质疑针对违法严重程度不同的情形,监督方式都是检察建议,从程序的视角看不出违法的不同严重性,降低了监督的针对性,不利于监督效果的实现。另一方面要明确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反馈程序,明确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审查程序,针对检察建议内容的差异明确法院不同的反馈机制。第三,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审查核实机制。包括细化向法院书面了解情况的规定、法院可将执行案件的电子卷宗向检察机关事前同步等。

参考文献

[1] 杨一涵.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D].秦皇岛:燕山大学,2017.

[2] 谭秋桂.民事执行权配置、制约与监督的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中图分类号: D925.1

文献标识码: A

标签:;  ;  ;  ;  

试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