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数民族教育50年_民族教育研究论文

中国少数民族教育50年_民族教育研究论文

我国少数民族教育50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少数民族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和发展, 我国少数民族教育走过了50年的历程。在这世纪交替的特殊历史时刻,深入总结我国少数民族教育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探求下个世纪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的对策,对于实现少数民族教育的历史使命,推进民族地区的现代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建国50年来我国少数民族教育所取得的成就

少数民族教育是我国国民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民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新中国成立前,由于历代统治阶级实行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政策,再加上自然条件、社会环境、传统文化以及宗教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大部分少数民族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低,社会发展缓慢,且很不平衡。有的少数民族根本不存在现代意义的学校教育,甚至还处于一种“刀耕火种”和“刻木结绳记事”的原始状态;有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教育仅限于寺院之内,即所谓“寺院是课堂,佛爷是教师,和尚是学生,经书是课本”的寺院教育;有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虽有少量的私塾、学堂与中小学校,但能上学的人寥寥无几。建国前乃至建国初期,全国少数民族地区适龄儿童入学率很低,80%的人口为文盲和半文盲,普通教育十分薄弱,全国没有一所正规的少数民族高等学校。据 1950年统计, 在全国高等学校、中专和中小学在校生总数中,少数民族学生分别仅占0.9%、0.4%和2%左右,远远低于同期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6%的比例,(注:参见郭福昌、韦鹏飞、吴德刚等主编:《中国教育改革发展简论》,教育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40页。)其教育的落后可见一斑。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各民族自身的发展、繁荣和幸福,而且直接影响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实现。因而,采取了许多特殊优惠政策和措施,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经过50年的努力,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状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

1.基础教育快速发展,各级各类学校少数民族在校生大幅度增长。1997年,全国民族自治地方有小学103,139所,普通中学11,563所。 全国有独立设置的民族幼儿园2000多所,民族小学2500 多所, 民族中学2900多所,各类寄宿制民族中、小学6000多所。(注:参见夏铸:《认清形势, 加强宣传,促进民族教育改革发展》,《中国民族教育》1997 年第5期。)全国各级各类学校中少数民族学生有1695.62万人,是建国初期1952 年242.39万人的7倍,占全国在校生总数的7.31%。 (注:参见国家民委经济司、 国家统计局统计司编:《中国民族统计年鉴·1997》,民族出版社1997年版。)少数民族地区适龄儿童入学率明显提高。1997 年少数民族人口较集中的内蒙古、宁夏、新疆、西藏、广西、青海、 贵州和云南8省区适龄儿童平均入学率达97.56 %(全国平均为98.92%),其增长幅度, 尤其是女童入学率的增长幅度大大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教育基础最为薄弱的西藏自治区,在1959年以前,全区只有6所地方政府办的旧式学校和少量私塾、家塾,文盲高达人口总数的 95%以上,(注:参见《少数民族教育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教育学会少数民族教育研究会编印(1996年),第18页。)到1997年适龄儿童入学率已达78.20%,比1983年提高了36.2个百分点,有11 个县(市、区)实现了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目标。(注:参见教育部民族教育司:《蓬勃发展的中国少数民族教育》,《中国民族教育》 1998年第6期。)

2.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在改革中稳步发展。经过50年的探索和实践,特别是经过90年代以来的改革,民族地区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已形成以下几种基本形式:举办中、初级职业学校,培养当地经济发展急需的中、初级实用技术人才;开办农民文化技术学校,进行实用技术培训;采取“3+1”或“5+1”形式,对不能升学的初中和小学毕业生进行一定时间的实用技术培训;在初中、小学阶段渗透职业技术教育因素等。至1996年,民族自治地方已有职业中学1407所,在校生51.39万人; 有各级各类成人学校4014所,在校生58.65万人。 (注:参见国家民委经济司、国家统计局统计司编:《中国民族统计年鉴·1997》,民族出版社1997年版。)

3.民族高等教育从无到有,为少数民族培养了大批各类高级专门人才。1998年,全国有民族学院(大学)13所,在校生35,081人。民族地区有普通高校101所。国务院23个部委、16个省、市、自治区所属的 94所高校共招收7142名少数民族预科生。自1980年以来,累计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生近9万人,为高校提供了大批合格的少数民族生源, 这一批一批的学生大学毕业后,大多回到本省区工作,成为民族地区各条战线的骨干。199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中少数民族在校生达21.68万人, 比1950年增长了168倍。 (注:参见教育部民族教育司:《蓬勃发展的中国少数民族教育》,《中国民族教育》1998年第6期。)到1998 年,民族院校已开设专业100多个,除继续开办民族学、民族史、 少数民族语言文学、汉语文、政治、数理化、艺术等特殊优势专业和传统专业外,增设了经济类、财会类、法律类、管理类、计算机类专业。(注:参见图道多吉:《适应新的形势,坚持改革与发展,以新的面貌走向新世纪》,《民族教育研究》1998年第4期。)

4.少数民族教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据1997年统计,全国各级普通学校中少数民族专任教师达80.73万人,比1978年的43.3 万人增加了37.43万人,增长86.44%;少数民族专任教师占全国专任教师总数的比重,也从1978年的4.56%提高到1997年的7.16%,增长2.6个百分点。 (注:参见国家民委经济司、国家统计局统计司编:《中国民族统计年鉴·1997》,民族出版社1997年版。)在少数民族专任教师中,民办教师的比例也大大下降,1997年,少数民族较集中的8 省区小学民办教师比重为11.07%,比全国平均比重低8.06个百分点;初中民办教师占18 %,比全国平均比重低1.55个百分点。(注:参见教育部民族教育司:《蓬勃发展的中国少数民族教育》,《中国民族教育》1998 年第6期。)

5.少数民族人口的文化素质明显提高。民族地区每10万人口中,小学文化程度以上的人口迅速增长。据统计,1982年到1990年的8 年间,多民族的8省区每10万人口中拥有的大学生人数平均增长了120.70 %,高中生增长45.91%,初中生增长32.97%,小学生增长14.42%。 除大学生人数的增长低于全国平均增长值外,8省区每10 万人口中拥有的高中生、初中生、小学生的人数增长分别比全国平均增长率高出15.52、2.47、9.25个百分点。(注:根据《少数民族教育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13页有关数据计算而得。)据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统计,少数民族成人文盲率从1982年的44.45%降至1990年的30.81%,下降了13.64个百分点。朝鲜族、蒙古族等17 个民族成人文盲率已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注:参见教育部民族教育司:《蓬勃发展的中国少数民族教育》,《中国民族教育》1998年第6期。)

总之,建国50年来,在党和国家的关心、重视下,我国民族教育事业不断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绩,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少数民族特点和民族地区实际的民族教育体系的基本框架。民族教育的发展,不仅从整体上提高了少数民族劳动者的素质,而且培养了230 多万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比建国初期增长了28倍),(注:参见《少数民族教育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13页。)甚至连那些过去沿用“刻木结绳记事”的民族,现在也有了自己的大学生和专家。民族教育的发展,基本满足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为民族地区的改革、发展、稳定和各民族人民的团结、进步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同时,也为自身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较为坚实的基础。

二、党和国家为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少数民族教育既有国民教育的共性,同时又有不同于国民教育的特殊性。50年来,党和国家坚持从民族地区实际和少数民族特点出发,在探索、总结少数民族教育特有规律的基础上,采取了许多特殊优惠政策和措施。这些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立法保障和推动民族教育的改革与发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总结建国以来我国民族教育发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规定了发展民族教育的基本原则,成为制订民族教育法律法规的根本依据。《宪法》第4条规定:“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第36条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119 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第122条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质、 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在《宪法》的这些精神指导下,1984年通过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和1995年通过的《教育法》,将民族教育作为重要内容,作出了较详细和具体的规定。以宪法、区域自治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我国中央和地方政权机关从民族地区实际和各民族特点出发,制定了大量的民族教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了民族教育法规体系的雏形,保障和推动了我国民族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2.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民族教育管理机构,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管理。1952年政务院发出《关于建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中央在教育部设置了民族教育司;地方上,除西藏、新疆、宁夏3 个自治区依照《决定》精神没有另设民族教育处以外,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青海、甘肃、四川、云南、贵州、广西、湖南等11个省、自治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内均设立了民族教育处,一些州、县也设立了民族教育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少数民族教育。

3.采取适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特点的多种形式办学。如设立民族小学、民族中学、民族师范、民族中专、民族职业中学以及民族学院、民族大学等;创办寄宿制及半寄宿制学校;普通中小学设立寄宿制民族高小班、初中班、高中班;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学校举办民族班、预科班;开办女子学校、女童班等。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采取适合民族地区实际和特点的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有力地促进了民族地区普及义务教育的进程,满足了民族地区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大大提高了民族地区儿童、尤其是女童的入学率和巩固率。如宁夏同心县,于1986年创办了以回族女生为主体的海如女子中学。这所学校由于体现了民族特点,符合回族女青年的心理,消除了回族群众对女孩上学的忧虑,使回族女童的入学率由1984年的40%提高到1991年的75.6%。又如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从1988年起在白云、大浪、安陲、红水4 个乡开办了女童班,共招收女童624人。到1991年,全县已开办16个女童班, 入学人数达到700余人。女童班的开办使全县女适龄儿童入学率从1984年的66.8%上升到1991年的87.2%。(注:参见黄明光:《联合国女童教育策略及中国民族地区实施简况》,《中国民族教育》1996年第6期。)

4.加强民族语文授课和民族文字教材建设,积极开展“双语”教学。各民族聚居地方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用民族语和汉语双语教学,逐步形成了以“民族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汉语授课为主,加授民族语”以及“以民族语授课为主, 逐步过渡到汉语授课为主”的3种基本模式。为加强民族文字教材建设,提高民族文字教材的质量,在有关省区建立健全民族文字教材编译出版机构的基础上,先后成立了内蒙古、新疆等8省区蒙古文教材、吉林等3省朝鲜文教材和西藏等5 省区藏文教材等3个跨省区的协作组织。1986年,又分别成立了全国蒙古文、朝鲜文和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负责上述几种民族文字教材的审定。目前,民族地区双语教育体系基本形成,全国共有1万多所学校使用21 个民族的文字开展民、汉双语教学,在校生达600多万人。 各民族文字教材编译机构,每年编译出版教材3500多种,总印数达1亿多册。 (注:参见教育部民族教育司:《蓬勃发展的中国少数民族教育》,《中国民族教育》1998 年第6期。)双语教育的实施,提高了学校的教学质量,切实推进了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民族政策在民族地区的贯彻落实。

5.重视加强少数民族教师队伍建设。1979年,教育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决定自当年起,将全国136 个边境县(大多是民族地区)的所有民办教师经考试合格后全部转为公办教师。此后各地在“民转公”时,也对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给予照顾。自80年代中期开始,各级政府千方百计增加投入,改善民族地区师范学校的办学条件,并从实际出发,新办了一批民族师范学校和民族师范班。 如宁夏回族自治区, 自1989年起,先后在固原师范、吴忠师范增办一年制师范班,加快了培养回族教师的步伐。1990年起,又相继在固原民族师范和同心阿拉伯语学校举办了回族女子师范班,培养回族女教师500多名。同时, 在民办教师转正、进修、培训和职称评定、评估等方面对回族教师实行照顾政策。(注:参见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委基教处:《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教育发展的基本情况》,《中国民族教育》1998年第5期。)目前, 全国有民族师范专科学校40多所,民族中等师范学校110所。此外, 为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师资,国家建立了西北少数民族师资培训中心和西南少数民族英语师资培训中心,并采取抽调有教学经验的内地教师到民族地区施教,定向为山区、牧区及有特殊困难的边远民族地区单独举办师范班、有计划地开展内地省市与民族地区院校之间的对口支援协作等方式,扶持民族地区师资队伍建设。

6.在少数民族学生的招生和毕业分配上实行照顾政策。在普通高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中,对少数民族考生实行适当降低录取分数和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近年还实行了定向招生和定向分配。在国家的这些规定的指导下,一些地方作出了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规定。如贵州省规定,“省内大中专院校招生,除继续降分择优录取少数民族考生外,大中专院校的农、经、医、师等专业,每年应划出一定数量的招生指标,实行大专招生指标到县,中专招生指标到乡(镇),定点定专业降分择优录取的办法;同时,上述专业每年还应划出一定的招生指标,预分到边远民族地区,由当地招生部门从有实践经验的农村青年中推荐,由招生院校考试、考核合格者,经省招生部门审批保送入学”。“凡招生指标到县、乡(镇),实行定点定专业招收的大中专学生和保送生,毕业后一律回本地工作”等。这为更多的少数民族学生有机会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使少数民族学生进得来、回得去,从而满足当地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7.组织开展教育对口支援协作,动员内地和沿海经济与教育水平较高的地区,支援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对口支援的形式,包括招收少数民族学生、接收教师进修、派出教师讲学、支援教学仪器和图书资料、开展教学与教育管理经验交流等。以新疆为例,1990年以来,国务院24个部委的80多所高校共为其培养少数民族本、专科生8000多名,同时还培养了700多名厂长、经理及部分硕士研究生和高校骨干教师。 据不完全统计,自原国家教委下发《关于对全国143 个少数民族贫困县实施教育扶贫的意见》以来,143个民族贫困县已有80 %以上与内地发达省、市结成了对口支援协作关系,支援协作项目已到位的援助资金和教学仪器设备价值及培训费用总计达1.1亿多元,援助新建、改建学校240余所,培训干部、教师及各类中、初级实用人才近6000 人次。( 注:参见教育部民族教育司:《蓬勃发展的中国少数民族教育》,《中国民族教育》1998年第6期。)1997年,为贯彻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 国家调整了教育对口支援关系,扩大了支援范围,加大了支持力度。

8.采取异地办学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为帮助西藏发展教育事业和加快培养人才,在内地举办中学西藏班、中专西藏班和西藏中学。目前,全国有各级各类西藏班(校)150余个(所),分布在26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在校生1万余人,累计招生18,000人, 已毕业返藏的有5000余人。(注:参见教育部民族教育司:《蓬勃发展的中国少数民族教育》,《中国民族教育》1998年第6期。)有些省、自治区, 在条件较好的城镇中学,还为其他后进的少数民族举办民族班。

9.积极开展少数民族教育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一是科研队伍不断壮大,研究机构形成网络。民族教育的教学和科研人员遍及民族院校、中央和地方的民族教育研究所以及各自治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教育部门、教育学会等机构。自1983年成立中国少数民族教育研究会以来,许多省、市、自治区都已成立了民族教育研究会,形成了中央、省(市、区)、地(州)、县(旗)的民族教育研究四级机构,极大地促进了民族教育研究的发展。二是研究领域涉及民族基础教育、民族高等教育、民族职业教育、民族成人教育等各个方面,并取得了一批重大科研成果。民族教育研究者在完成国家教育科学“八五”重点科研项目“民族教育若干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等课题的基础上,正在积极进行“中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研究”、“少数民族特困地区教育综合改革问题与对策研究”、“高等学校少数民族班及预科班教育研究”等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及教育科学“九五”规划国家重点课题的研究。出版了《中国少数民族教育学概论》、《民族高等教育管理概论》、《中国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学》、《中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论》等系统论述民族教育的专著。此外,有关民族教育区域研究和微观研究的学术专著和论文也不断问世。三是创办了全国性、综合性的民族教育刊物。目前,有两份全国性的刊物,即《中国民族教育》和《民族教育研究》。四是我国的民族教育研究已日益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焦点,已开始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获得了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等国际性机构的资助。

10.在财力上向民族教育倾斜。除拨出正常的教育经费外,从50 年代开始国家对民族教育就设立了专项补助费,并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增加,1951年为151.2万元,1955年1819.9万元,到1979年已增至7100 万元。1980年实行财政体制改革后,这笔经费由省、自治区包干使用。从1985年起,国家每年拨出1亿元,支持“老、少、边、山、 穷”地区发展教育,其中拨给少数民族聚居和人口比例较大的西藏、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青海、云南、贵州8省区的比例占54%以上。 与此同时,国家还设置了“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等专项补助费,对这些专项经费的使用,国家规定“各省、自治区要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民族教育”。从1990年开始,国家又设立了少数民族教育补助经费,每年2000万元,专门用于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近几年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其他国际的各项援助与协作项目投资,大多也对少数民族地区予以倾斜。世界银行贷款“贫一”、“贫二”、“贫三”、“贫四”等基础教育发展项目,对8个民族省区及湖北、湖南、四川、甘肃、河北、黑龙江、 海南等省的近200个民族县提供了近2亿美元的贷款。另外,为加快民族贫困地区普及义务教育进程,国家于1995年设立了“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九五”期间中央财政预计投入39 亿元, 加上其配套资金将达到100亿元。1997年又设立了“国家义务教育人民助学金”, 几年累计 1.3亿元,用以资助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或辍学的儿童,特别是少数民族儿童和女童。(注:参见教育部民族教育司:《蓬勃发展的中国少数民族教育》,《中国民族教育》1998年第6期。)在中央的指导、 带动下,地方各级政府也加强了对少数民族教育的扶持力度。如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决定,自1995年起每年划拨50万元作为女童教育专项经费;(注:参见任玉贵:《困境中崛起——中国西部女童教育研究试验》,《中国民族教育》1996年第1期。)湖南省决定,自1998 年起每年安排不少于300万元的民族教育专项经费, (注:参见任玉贵:《困境中崛起——中国西部女童教育研究试验》,《中国民族教育》1996年第1期。)等等。

三、我国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的基本经验

经过50年的探索与实践,我国已逐步形成了反映少数民族特点、符合民族地区实际的发展民族教育的经验。这些经验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坚持把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相结合。少数民族教育,具有国民教育的共性,它必须按国民教育规律办事,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少数民族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其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管理都要按国民教育规律进行。但因教育的对象是少数民族,因而存在着较多的特殊性,在教育活动中应因地因民族制宜,对教育的发展规划、改革步骤、目标要求、办学形式、教学用语、课程设置、学制、培养目标等,都要根据各民族的特点和民族地区的实际来确定,不能搞“一刀切”。要注意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制定一些特殊政策,采取一些特殊措施以促其发展。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是辩证的统一,只有二者结合,掌握适度,才能达到培养人才的目的。

2.坚持民族教育与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紧密结合。如何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使少数民族群众脱贫致富,是我国民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它对于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促进全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少数民族教育也必须围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一要求进行综合改革,必须走“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统筹”、“农(牧)业、科技、教育”结合的发展路子。把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初、中级技术人才,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增强办学效益,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作为现阶段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点。当前,在民族地区涌现出了一批教育综合改革搞得比较好的典型,如湖南的湘西,吉林的延边,宁夏的西海、固原,甘肃的甘南,广西的百色,云南的宁蒗等。湖南湘西州的民族教育堪称民族教育综合改革中崛起的先进典型,湘西模式在“以政府统筹,三个‘三结合’(普教、成教、职教结合,农科教结合,“燎原计划”、“星火计划”、“丰收计划”结合)为核心,以职业技术教育为结合部”而建立的大教育体系下,使教育与经济同步协调发展。湘西地区的发展民族教育之路,使这个一度靠“吃补贴”、“穷愚共生”的穷山区于1990年跃入湖南省5个财政收入超亿元地区的行列, 总产值高达 2.73亿元,人均财政收入居湖南省之冠。 (注:参见湖南省教委民族教育处:《总结成绩明确任务认真做好民族教育工作——湖南省教委民族教育1997年工作总结》,《民族教育研究》1998年第1期。)

3.坚持把继承发扬本民族优秀的文化传统同学习国内外其他民族的文明成果相结合。世界上任何一个民族,不论其大小,都有其长处,同时存在短处。如何能借人之长补己之短,这是一个民族兴旺发达之所在。当前,科学技术发展很快,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除学习使用本国、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外,努力学习使用其他国家和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而学习他们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文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一种时尚。因此,学习、使用“双语”、“多语”、多种文字,既是民族进步的条件,又是民族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这对于经济文化处于后进的民族来说,尤为重要。

4.坚持把国家的支持帮助与本民族的自力更生相结合。由于我国少数民族人口的绝大多数分布在边远山区和牧区,受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经济发展滞后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少数民族教育面临着许多困难,国家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采取各种扶持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但同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更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自信自强的精神,充分依靠自身的力量,推动本地区教育的发展,获得本民族的进步,这是民族发展的根本因素。

5.坚持教育与宗教的分离。在我国少数民族中,有许多人信仰宗教,有一些少数民族几乎是全民族或民族的绝大多数成员信仰宗教。在这些地区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今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宗教对民族教育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在这些地区,既要注意全面贯彻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发挥宗教界爱国人士关心和支持教育的积极性,又要实行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任何人和任何组织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实施义务教育的活动,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是民族教育顺利、健康发展的保证。

四、21世纪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的主要任务

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经过50年的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就,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为今后的进一步改革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不容忽视,我国民族教育仍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如各民族的教育发展很不平衡,教育的发展水平低于全国教育发展的平均水平,双语教学的规律尚需继续探索,教育结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需要调整改进,办学条件、师资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等。为此,针对民族教育的现状及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对民族教育提出的新的要求,我国少数民族教育应不失时机地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民族教育的认识。要利用各种手段和方式,加强民族教育宣传的力度。要在充分发挥《中国民族教育》、《民族教育研究》这两块主阵地的同时,通过《中国教育报》的“民族教育专栏”、《光明日报》的“民族专栏”以及全国人大主办的《民族法制通讯》、国家民委主办的《民族团结》、中国社科院民族研究所主办的《民族研究》以及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等,大力宣传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和艰巨性以及民族教育所取得的成就、经验。要在加强国内宣传的同时,积极开展对外宣传,要通过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英文版《中国妇女》、《人民日报》等,介绍我国民族教育的发展情况、突出成绩和典型经验,使更多的国家和人民了解中国的少数民族教育,从而在更多的方面争取到协作和支持。当前,民族教育宣传工作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要宣传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让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了解国家对于民族教育在政策优惠、经费倾斜、办学自主、特殊照顾等方面有许多明确的规定,只有使他们知情、晓理,民族教育政策才能得到落实。二是要宣传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和艰巨性,以免一些单位和部门对民族教育工作不了解、不理解,对民族教育的各种特殊性和困难知道甚少,认识不足,缺乏感情,甚至对民族教育采取“一刀切”的做法。三是要注意正面宣传和引导。要多宣传民族教育的成功经验和巨大成绩,如朝鲜族早在80年代初就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有17个少数民族的文盲率低于全国平均数,我国的双语教学、三语教学改革及寄宿制教育、女童教育令世人瞩目等。宣传成绩和经验,一方面是要取得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肯定,改变一些人对民族教育的不正确认识;另一方面也是树立民族教育的形象,增强民族教育工作者的信心。

2.采取超常规措施,切实推进民族教育法制建设进程。我国民族教育法制建设经过50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如立法层次低、存在立法空白点等。据对国家制定的《教育法规体系基本框架重点立法项目》及《〈教育法〉主要配套法规计划》(教策厅〔1995〕13号)的考察,国家拟在行政法规这一层次制定《少数民族教育条例》,少数民族教育没有在法律层次单独列项。根据国家的教育立法规划,《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现处于前期调研阶段。可以预计,按照正常的发展速度,《少数民族教育条例》起草工作的完成至正式颁布实施,将是下一个世纪的事情,在此基础上,制定少数民族教育的基本法——《少数民族教育法》,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照此下去,即使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民族教育立法仍将在老路上徘徊,不能很好地履行其法律职能,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对民族教育的保障与促进作用,从而导致民族教育与全国教育总体水平的差距越拉越大。要避免及改变这种状况,民族教育立法必须超常规推进,从现在起就着手制定有关民族教育的重要法律、法规,为它们的出台积极创造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使民族教育法制得到健全,使之系统化、科学化、完善化,也才能把民族教育发展所要求的各种条件和基本社会关系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具有人人必须遵守的普遍约束性,从而保证民族教育事业顺利、稳定、迅速的发展。当前,要在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尽快制定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的基本法——《少数民族教育法》。在加强民族教育立法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普法和执法检查力度,不断完善民族教育执法检查与监督机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真正确立民族教育法规的威严。

3.坚持改革,明确办学路子,使民族教育更好地为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一是大力加强基础教育,努力提高少数民族人民的整体科学文化素质。基础教育要着力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着力于为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合格人才。二是积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重点办好职业中学。民族职业技术教育是民族地区培养各行各业应用型中、初级专门技术人才的重要途径。职业中学要坚持民族地区需要什么,学校就开设什么课程、专业的原则,始终围绕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办学,使学生学了就能用,用了就见效。三是重视和加强成人教育。成人教育应在抓紧完成扫盲任务的同时,以进行实用技术培训为重点,以产生直接经济效益为目的,坚持学以致用、致富的原则。为解决民族地区成人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应把成人教育推向市场,形成民族经济养成人教育、成人教育兴民族经济的良性循环。教育部门要重视乡镇企业对成人教育的投入,形成独立办校或联合办校的新格局。在大力加强基础教育的同时,要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走“三教”统筹协调发展的路子。最大限度地发挥科技教育在扶贫、兴农、兴工中的作用,推动民族地区两个文明建设。

4.切实增加教育投入。教育投入不足,经费紧张,一直是困扰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多年来,在教育投入上,虽采取了许多措施,做了很多工作,但仍然满足不了民族教育发展的需要。为此,一是要严格按照《教育法》的要求,确保教育经费主渠道的畅通,切实落实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二是中央财政每年拨给民族教育的专项补助费、“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专项资金及世界银行贷款等各项经费,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专项下拨,专款专用。三是国家拨给民族地区包干经费中的“三项”补助经费(民族地区机动金、边境地区事业建设补助费、不发达地区发展基金),各省区要增加用于发展民族教育的比例。四是尚未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要依法尽快设立,以弥补民族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经费的不足。五是国家可考虑设立民族教育专项低息贷款,由各级财政担保,用于民族地区的中小学基本建设,若干年后再由地方财政予以偿还。六是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调整民族教育结构,最大限度地挖掘教育的内部潜力,提高教育投入的质量和效益。

5.积极开展民族教育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民族教育除与国民教育具有共同的规律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民族教育科学研究,目的就是要找出民族教育的特殊规律。根据民族教育实践对理论的需求,及民族教育研究的现状,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应着重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一是加强民族教育基本理论的研究。要从民族教育内部结构和外部制约因素出发,研究民族教育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民族教育与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地理、人口等的关系,民族教育体制、立法、师资、办学形式、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用语等。二是加强跨文化研究。民族教育具有跨民族性和跨文化性。民族教育研究必须从“跨文化”观点出发,研究各民族特有的文化背景,研究民族文化传统对民族教育的制约。三是加强跨学科研究。民族教育学与民族学、人类学、社会学、宗教学、心理学、语言学、文化学等诸多学科都有着特别密切的联系。加强跨学科研究,能够促使民族教育学不断完善和成熟。四是建立民族教育试验区、试验学校,开展民族教育的专题实验和研究,如双语教学试验与研究、教育与经济的关系的试验与研究等。五是加强国外民族教育理论的研究,吸收和借鉴国外民族教育的先进理论与经验,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为搞好民族教育的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少数民族教育研究基金及研究信息网络,支持少数民族教育研究者从事课题研究和实验,帮助研究成果发表、出版和推广。当前,可着重加强各级少数民族教育研究会在民族教育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中的组织、协调功能,使研究会真正成为联结广大民族教育研究者的重要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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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数民族教育50年_民族教育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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