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1世纪上半叶我国人口变动趋势看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艰巨性论文,变动论文,重要性论文,趋势论文,水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前言:未尽的使命
建国以来,我国人口在经历了50年代和60年代无计划的高速增长、70年代生育水平的大幅度下降和80年代的徘徊波动,终于在世纪之交成功地完成了传统意义上的“人口转变”历程,从而进入了低生育水平条件下的“后人口转变”时期。然而,人口转变的完成,并不意味着我国人口问题的解决,也不等于人口压力的减轻,更不能说人口与计划生育使命的结束。相反,低生育水平条件下的人口问题更为复杂化、多元化和隐蔽化。应该说,高生育水平下有人口问题,低生育水平下也有人口问题。高生育水平下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我们尚有经验可学,有教训可借鉴,而低生育水平下的人口问题也是发达国家头疼的社会经济问题之一,多数发展中国家还没有感受到低生育水平下的人口问题,如人口老化问题、劳动力供给短缺问题、社会保障问题、外来移民等问题,以及由人口问题引发的家庭关系、社会关系和社会心理等问题。作为目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人口问题具有普遍性,但更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性。由于人口再生产自身的发展规律,尽管育龄妇女的生育水平降到更替水平以下,我国人口数量仍然要继续增长至少35年,总人口还要增加3亿左右,即还要增长25%左右。令人担忧的是, 我国的人口转变并非完全靠社会经济的发展实现自然的转变,在低生育水平的背后仍然有强大的反弹势能,任何外部环境的变化都可能引发生育水平的波动。回顾发达国家的人口转变历史,在生育水平降到更替水平以下若干年后转而回升到更替水平以上的现象并不罕见。
本文旨在估计未来我国人口的发展趋势,分析不利于生育水平稳定的若干因素,意在说明下世纪上半叶,特别是2010年以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2 21世纪前50年人口态势前瞻
2.1 人口预测模型
本文的预测模型为多区域分孩次递进人口发展模型。控制变量为总和孩次递进生育率(TPPR,简称总和递进生育率),表示平均每个妇女预期终生生育子女数。同时我们也计算总和生育率(TFR)。
采用区域模型是为了分城乡预测。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具有城乡二元性,人口本身的特征也具有二元结构的特点。分城乡的预测模型可以从结构上实现对城乡二元人口的政策模拟。此外,区域预测还可以对城乡间人口迁移的变化进行量化描述,以便控制人口城市化速度对未来人口结构和人口发展的影响。
分孩次递进模型是目前最适应我国人口政策模拟测算的先进模型之一。模型把未生育但正待生育第一孩、已生一孩但正待生育第二孩、已生二孩但正待生育第三孩……的妇女区分开,对各孩次生育水平的表示独立但可链接,避免了传统方法对抢生或迟生等不平稳现象带来的计算偏差。当然,对于长期的预测来说,采用分孩次递进模型的结果与采用总和生育率法的预测结果差别不大,但从各孩次生育率的角度看,它更符合政策的控制机理。
2.2 人口预测的参数
按照多区域分孩次递进人口发展模型的要求,我们必须首先确定未来的生育水平、死亡水平和人口迁移等参数。
死亡水平 死亡率的预测通过平均期望寿命按经验规律变化而得到。以四普1990年数据编制的分性别、分城乡寿命表为基础,参照世界各国寿命增长规律,并结合中国人口变化的历史规律,在经验公式基础上给定有关的死亡参数。
迁移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1990~1998年中国城镇人口比例平均每年增加0.46%左右。国家计委等有关机构的研究成果认为,我国城镇人口比例在2010年将达到40%,2020年将达到50%,而到下世纪中期,城镇人口将至少超过60%。从我国人口城市化的发展历史看,这种估计是比较恰当的。本预测在国家统计局的有关数据和上述有关部门估计的基础上,结合未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并参照世界各国的城市化发展的经验,给定有关城乡迁移的参数。由于我国国际迁移人口数量相对人口总数较少,可忽略不计。
生育 生育率的变化和调节按如下方案: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允许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生育二孩(注:由于大陆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中已经有26个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二孩,所以我们关于生育的假定,事实上是现行生育政策条件下的生育发展趋势假设。)。
我国的独生子女大量出现于80年代初以后,现在这些独生子女陆续开始进入法定婚育年龄。如果允许他们生育二孩,那么从现在开始将有越来越多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在此政策范围内。从独生子女的年龄结构看,这一生育政策的微调,不会引起生育水平的大幅波动,但仍然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造成不小的冲击。
根据上述各种假设,我们得出了下世纪前50年我国人口发展趋势的预测结果(见表1)。
同时,为了比较说明“独生子女之间结婚可以生育二孩”调整所带来的后果,我们也做了另外一套预测方案和结果,即假设不进行“独生子女之间结婚可以生育二孩”调整条件下的人口发展趋势(见表2)。
表1 2000—2050 年我国人口发展趋势预测(有双独可以生育二孩的微调)
年 总劳动育龄 65岁及以总自然出TFR
人年龄妇上年老人
抚养
增长生
份 口人口女口比例 比率 率 /
(亿人) (亿人) (亿人)
(%)
(%)
(‰)(‰)
1999 12.59 8.52
3.436.98 48.30 8.93
16.50 1.85
2000 12.69 8.61
3.467.13 47.84 8.56
16.16 1.87
2001 12.80 8.74
3.497.28 46.96 8.22
15.86 1.89
2002 12.91 8.88
3.527.41 45.84 7.96
15.64 1.90
2003 13.01 9.01
3.547.54 44.85 8.11
15.48 1.92
2004 13.12 9.13
3.557.65 43.98 7.97
15.37 1.93
2005 13.22 9.25
3.587.78 43.11 7.89
15.34 1.95
2006 13.32 9.36
3.607.90 42.55 7.89
15.37 1.97
2007 13.43 9.46
3.608.01 42.24 7.95
15.48 1.98
2008 13.54 9.55
3.628.11 41.95 8.06
15.65 2.00
2009 13.65 9.65
3.658.23 41.80 8.21
15.85 2.01
2010 13.77 9.73
3.698.38 41.79 8.17
15.87 2.00
2015 14.30 9.99
3.629.62 43.39 6.97
14.99 1.97
2020 14.72 10.04 3.4611.83 47.20 5.21
13.60 1.94
2025 15.04 10.18 3.3713.22 48.10 3.54
12.49 1.91
2030 15.25 10.09 3.4015.97 51.62 2.34
12.11 1.88
2035 15.38 9.83
3.3819.00 57.33 1.41
12.21 1.86
2040 15.44 9.58
3.2620.98 61.87 0.13
11.94 1.84
2045 15.38 9.50
3.1921.37 62.71 -1.30 11.44 1.84
2050 15.22 9.39
3.1421.81 63.14 -2.56 10.98 1.83
表2 2000—2050 年我国人口发展趋势预测(假设没有双独可以生育二孩的微调)
年 总劳动育龄 65岁及以总自然出TFR
人年龄妇上年老人
抚养
增长生
份 口人口女口比例 比率 率 /
亿人
亿人
亿人 %% ‰ ‰
1999 12.59 8.52
3.436.98 48.30 8.936.50 1.86
2000 12.69 8.61
3.467.13 47.82 8.4115.99 1.86
2001 12.80 8.74
3.487.28 46.89 7.9215.54 1.86
2002 12.90 8.88
3.527.41 45.71 7.5215.17 1.86
2003 12.99 9.00
3.547.55 44.65 7.5514.89 1.86
2004 13.09 9.14
3.557.67 43.69 7.2914.66 1.86
2005 13.19 9.26
3.587.80 42.71 7.1014.50 1.85
2006 13.27 9.37
3.607.93 42.02 6.9914.43 1.86
2007 13.37 9.46
3.608.05 41.57 6.9414.43 1.85
2008 13.46 9.55
3.638.16 41.14 6.9414.49 1.85
2009 13.55 9.65
3.658.29 40.82 6.9814.58 1.85
2010 13.66 9.72
3.688.44 40.65 6.9914.67 1.84
2015 14.10 9.99
3.619.76 41.53 5.9513.99 1.82
2020 14.46 10.00 3.4412.0445.14 4.2612.73 1.80
2025 14.69 10.07 3.3113.5346.38 2.4511.53 1.77
2030 14.80 9.89
3.3016.4650.11 0.9110.87 1.74
2035 14.82 9.56
3.2519.7355.84 -0.30
10.78 1.72
2040 14.73 9.24
3.1021.9860.40 -1.69
10.53 1.69
2045 14.54 9.05
2.9722.6161.53 -3.22
10.10 1.68
2050 14.25 8.82
2.8723.3162.66 -4.689.62 1.66
2.3 对两种预测方案的比较说明
如果不进行“独生子女可以生育二孩”的调整(我们称为 “方案1”)而维持1998年城乡各自的生育率不变。那么,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全国育龄妇女的总和生育率仍将呈下降趋势。总和生育率将从目前的1.86逐渐下降,到2010年达到1.84,2030年达到1.74,而到2050年会达到1.66(见表2)。
到2000年底,全国总人口大约为12.7亿。按此方案,总人口在未来35年间仍要逐年增加。2010年将达到13.66亿左右,2014 年可能会突破14亿,2020年将达到14.5亿左右,直到2034年前后达到约为14.9亿的高峰后开始减少。从2014年到下世纪中期,我国人口将保持在14亿以上,到2050年约为14.25亿。
如果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允许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生育二孩(我们称为“方案2”)。那么,全国总和生育率将从现在的1.86 左右逐渐增加,到2010年达到2.00,以后再逐年下降,2050年回落到1.8 左右。由于全国城乡独生子女比例有限,这种生育政策的局部调整预计不会对全国总人口造成重大影响。预测结果显示,方案2与方案1的结果在近30年内差别不大。人口数量高峰将推迟到2040年前后,届时总人口约为15.5亿,比方案1大约多6000万人。然而,从远期看,方案1和方案2 的差别非常显著。到下世纪中叶,方案2条件下的总人口将比方案1条件下的总人口多1亿,见表1和表2。
我们认为,90年代我国人口转变实现了阶段性的突破后,以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形式进行“独生子女之间结婚可以生育二孩”的调整,是及时和英明之举,因为:①70年代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比例很小,80年代初开始大量出现的独生子女现在才开始进入法定婚育期,目前尚无太多的待生二孩的独生子女妇女“堆积”。因此,如果从现在开始执行此政策不会引起生育水平的大幅度波动。相反,如果在2005年后做这种调整,堆积可生而未生妇女数量会逐渐增加,可能在开始实行的头几年出现生育水平突然上升的堆积问题。②这一调整在于它是以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而不是以全国性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形式进行的微调。这样做至少有两点好处。首先,人们不会觉得计划生育政策要变;其次,不做全国性的统一规定,不进行大肆宣传,使这种调整有先有后,由调整带来的生育在时间和空间上分布均匀,不至于出现抢生的堆积现象。③未来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城镇夫妇的比例约为40%,而农村中这一比例极小。这样一来,此方案实际上是对城镇中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父母家庭的一种补偿。④使城乡居民在生育政策上趋于平等。⑤减缓所谓的“四二一”家庭的压力和人口老化的压力。⑥减缓所谓“城乡人口素质倒挂”问题。但是,上述调整同样也有“负面”效应:①人口总数在2025年就会突破15亿;②比“方案1”人口总数达到峰值的时间推迟,同时峰值增加6000万;③2050年时的人口总数会进一步比“方案1 ”增加1亿左右;④加大人口与计划生育的难度。
在1984年墨西哥世界人口大会上,中国政府代表团强调,中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制定和提倡的独生子女政策,既不是强制性的,也不是永久性的,而是暂定实行到21世纪初的政策(注:若林敬子.中国人口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这一调整体现了国家利益与个人和家庭利益之间的统一性,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即满足每一代人的需求,而不是仅仅强调一代人的福利。但这一符合个人和家庭利益的补偿性调整将给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特别是使2010年前的人口发展态势变得扑朔迷离。为了国家利益与个人和家庭利益之间的统一,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只有加倍努力,承担起这一伟大而光荣的历史使命。
需要说明的是,预测只是在一定的假设条件下大致说明未来的一般发展趋势,而不能将其视为对未来情况的客观描述。但是,无论如何,人口预测是必要的,至少我们可以从中看到未来发展的一般趋势。
3 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任务艰巨
尽管从统计数字上看,我国育龄妇女的总和生育率已经在更替水平之下,但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我国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的下降是在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条件下,只用了二、三十年的时间取得的。事实上,中国过去30年生育水平的大幅度下降和基本稳定一方面得益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更主要的一方面是中央政府对人口问题认识的统一,并果断地实行了计划生育政策。然而,如同其他社会经济政策一样,生育水平受政策的约束力是有一定限度的,计划生育政策的效力随生育水平的下降而递减的理论已经被国内外的实践和经验所证实。何况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外部环境在过去30年间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意识。
由于我国人口转变的特殊性,我国育龄妇女的低生育水平背后还有诸多不稳定的因素。从总体上看,当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重点不应是进一步降低生育水平,更不是提高生育水平,而是稳定目前的生育水平。今后我们应更多地借助社会经济发展的力量,依靠法制法规的约束,加之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改革和创新来进一步调节生育水平。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改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当前的生育水平决不比从前降低生育水平的工作简单和轻松。我们至少有如下理由:
(1)育龄人口数量还没有达到峰值。 由于人口增长自身的惯性力量,我国育龄妇女人口数量在未来的十多年中还将继续增长。从结构上看,2010年前,20~29岁生育旺盛期的育龄妇女占全部育龄妇女中的比例一直将保持在25%以上,维持在1亿左右的水平,见表1。在目前的3.5亿育龄人口中,特别是其中1亿左右20~29岁的育龄妇女中,无孩待生一孩和有一孩待生二孩的妇女绝大多数采取的是非绝育避孕措施。预计随着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深入开展,采取绝育的育龄妇女比例会有进一步的下降。这无疑会加重计划生育工作者的工作量。而且90年代由于少生和迟生导致生育率下降的背后也积聚了一股庞大的生育势能,使得我国庞大的育龄人口中,蕴藏着巨大的“生”机。
(2 )人口结构的变化和地方计划生育条例的调整将使政策生育率提高。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不变,不意味着政策要求的生育水平不变。由于人口结构的自然变化会使政策生育率有所波动。比较明显的是,生育政策较为宽松的人口群体,如少数民族人口和可以生二孩地区的人口比例会有所上升,而这部分人口的增加会带动整个政策生育率的提高。另外,我国目前尚无一部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而将很大的生育调节权力下放到了省级计划生育地方条例中。尽管有个别省份例外,如广东省,但从总体上看,省级地方条例在过去和今后的修改中,明显的倾向是放松,比如,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基础上,允许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生育二孩(注:事实上,可以生育二孩的其他条件,如再婚者生育条件、收养也有所放松。这种小调整对整个人口增长不会有大的影响,但它显示了一种宽和松的迹象。)。
(3)实际生育水平与政策要求生育水平仍有差距。 应该说我国人口的生育观念已经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教育水平的提高而发生了质的变化,绝大多数人并不希望生育3个或以上孩子。 问题不在于个人和家庭的生育意愿高,而在于国家从宏观全局出发而制定的生育政策规定的政策生育率低。按目前的生育政策和现有的人口构成,我国政策要求的生育率应该大约在1.55~1.65之间(注:中国人民大学路磊、林富德的估计为1.7左右,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财务处郭振威的估计为1.53 左右,我们的估计为1.60左右。),这与个人和家庭所要求的1.75~2.05之间尚有一定的距离。表面上看只有0.2~0.4之间的差距,但这种个人和家庭与政府要求之间差距实际上意味着1~2亿人之间的差距。尽管计划生育政策在做有限的调整,个人和家庭也在不断调整自身的生育思维和方式,使这种差距在不断的缩小,但仍将存在相当长的时期。
(4)下降空间有限。从长期的发展趋势看, 随着全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进步,会使目前生育水平相对偏高地区(大约占总人口的20%左右)的总和生育率进一步下降。但是,进一步下降的空间是相当有限的。因为考虑到生育政策较为宽松的人口群体,如少数民族人口和可以生二孩地区的人口比例会有所上升的事实,这部分地区生育水平下降的潜力将大打折扣。而且,从全国的生育水平看,总和生育率已经降到了1.85的低水平,接近发达国家的平均生育水平。在某种程度上说,1.6~1.8的水平已经属于生育率的底线,这是由人类自身的发展规律和人类自身繁衍的本能所决定的。
(5)新形势下计划生育工作不适应。 由于计划生育工作自身的特点和历史因素的影响使处于基本国策下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者习惯于“计划思维”,不习惯于“市场思维”;习惯于如何将生育水平降下来,不习惯如何将生育水平稳定下来;习惯于管理,不习惯于服务;习惯于被动,不习惯于主动;习惯于“唯上”,不习惯于“唯下”;习惯于直接手段,不习惯于间接手段;习惯于使用数量指标,不习惯于使用结构和质量指标;习惯于惩罚,不习惯于奖励;习惯于实践,不习惯于理论。因此,计划生育工作要实现“两个转变”任重道远。
(6)社会保障水平相对较低是农民多生的基本动因。 人们之所以想多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养儿防老”,“养儿防空虚”。这一问题的解决有赖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在可预见的将来,农村养老问题仍将主要依靠家庭子女、配偶和亲属的个人转移支付。此外,土地是农民的根本,也是农民生存的底线。在农村现行的土地分配制度下,多一个人就多一块地,而且一旦拥有,就是30年的使用权。
(7)社会经济发展的“双刃剑”作用。 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从长期看,社会经济的发展无疑是控制人口最好的“避孕药”,但是国际、国内的研究成果都表明,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人口增长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在经济起飞的初期,经济的发展具有鼓励和刺激生育水平提高的作用。特别是人均GNP在300~700美元时,经济增长和人口增长同时处于最有活力的时期。 虽然我国人均GNP在1998年底已经超过800美元,但是仍然有1 /3 的省份人均GNP在550美元以下,而这部分地区恰好也是目前生育水平较高的省份。
(8)政府各部门改革方案不配套, 不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改革是大势所趋,但在近期内并非所有的改革方案都有利于人口控制。无论从历史的经验看,还是从目前的现实看,体制内的条块分割和部门界线的问题难以从根本上得以解决,而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对人口控制不利的因素也是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无法把握的。1994年开罗人口与发展大会的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是一项涉及到婚姻、生育、妇幼、卫生、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人事管理、户籍制度、财政分配等部门的综合性业务,并非计划生育部门一家所能为之。
(9)地区差异将持续存在。首先, 我国目前大约有1/3的省份,占有30%的人口生育水平已经相当低,相信人口增长势头基本得到了抑制,今后工作的重点是如何抓好计划生育服务工作,靠优质的服务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巩固已有的低生育水平;其次,有1/3的省份,占有50%的人口生育水平较低,不够稳定,需要进一步的努力加以引导和约束;再次,有1/3的省份,占有20%的人口生育水平还相对比较高,这是我国今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特别关注的地区。从稳定生育水平的角度看,我国今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仍将在中西部地区,特别是其中的农村地区。在稳定落后地区生育水平的前提下,进一步扭转这一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相对落后的局面具有相当大的难度。地区发展不平衡现象的存在也决定了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
(10)经济体制改革、制度的变革和低生育带来的后果将使人口问题变得多元化、复杂化和隐蔽化。体制和制度的变革,以及低生育带来的后果,会使各种人口现象互相交织在一起,更使计划生育工作应接不暇:流动人口、人户分离、离职下岗、非婚生育人口、老年人口、家庭规模、家庭结构和居住方式问题、人口年龄结构老化问题、代际关系问题、独生子女问题、出生性别比问题、婚姻市场问题、性别平等问题、生育健康问题、人口素质问题、少数民族人口问题、区域人口发展不平衡问题、人口统计数字问题、生育权和人权问题,以及计划生育的国际形象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在未来众多的人口现象中,我们很难说哪种是对或者是错,哪种该管或不该管。此外,市场经济本身具有的个体性和自主性将使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掩盖了二、三十年的个人和家庭利益与国家和集体利益之间的矛盾逐渐表面化和公开化。个人和家庭将有更多的、更隐蔽的、更合理的途径实现预期的生育数量。
4 结束语
21世纪的中国将走向何方?从理论上讲,我国最终的人口目标取决于我国最大的人口容量和最佳的人口容量。早在解放前,我国有的学者就根据我国资源状况及经济发展水平,提出了我国人口容量问题,而系统、科学复杂的研究自80年代才开始出现。尽管人们分析的角度不同,但得到的结论大致相同:我国的最大人口容量约为15~16亿人左右,而超过18~20亿人,可能使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遭到灾难性的打击(蒋正华、张羚广,1997)。
由于我国最大的人口容量和最佳的人口容量取决于不同的福利水平、不同的技术条件、不同的政治体制、不同的经济制度、不同的理化和生物环境、不同的价值观念,因此,很难确定未来最佳的人口容量。现在可能做到的是在个人和家庭的短期利益与国家长远利益之间权衡,在人口数量与人口质量、结构和分布之间权衡,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能够做得到,而又尽可能满足群众要求的情况下,使21世纪我国最高人口数比16亿少一些,以便为后代留下较大的回旋余地。
任何政策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计划生育政策也不例外。我国目前的计划生育政策固然符合我国国情,但并不是完美无缺的。随着生育水平的下降,所带来的各种问题日益显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生育政策的边际效应必然出现递减的现象。生育政策不是要不要完善和调整的问题,而是何时调整,如何完善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必须审而慎之,因为在中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上,不允许我们再有失误。我们认为,我国抓住了一个好的时机,对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夫妇放开二孩的调整为未来普遍放开二孩奠定了一个好的基础。
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不应该因为它不完美,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徘徊不前;相反,计划生育工作应进一步抓紧抓好。特别是2010年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该以稳定目前的低生育水平为未来政策的取向。与此同时,要摒弃对计划生育的狭义理解,将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和优质服务结合起来,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最终目的:提高个人、家庭和社会的福利,使人口与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收稿时间:199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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