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发达国家体育保险比较研究&以美国、日本和澳大利亚为例_商业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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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07)10-1319-03

1 引 论

1.1 保险功能如何认识保险功能不仅是一个基本的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关系到保险的性质、地位以及保险业的发展方向。

保险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等三项功能。

经济补偿是保险最基本的功能,是保险业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本质特征。保险的主要作用就在于,通过购买保险产品,保险人在遭受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的时候,就可以得到及时和可靠的经济补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从而使被保险人应该享有的各项经济利益获得可靠的保障。

资金融通功能是在经济补偿功能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保险金融属性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社会管理功能的重要手段。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契约型储蓄机构能够筹集大量资金,这些资金具有来源稳定、期限长、规模大的特点,内在的投资需求使保险公司不仅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大量建设资金,而且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

社会管理功能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并深入到社会生活的诸多层面之后产生的一项重要功能。保险所提供的已经不仅仅是产品和服务,而且成为一种有利于社会安全稳定的制度安排,渗透到经济的各行各业、社会的各个领域、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参与社会风险管理、减少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纠纷、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1.2 体育保险 体育保险专指在体育领域中从事的保险活动,按性质可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在于:性质、对象、权利义务、给付标准和管理体制的不同。即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由社会提供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公共权创建的,不追求任何盈利目的,主要体现社会公平,由法律强制执行。而商业保险是一种契约行为,遵循等价交换原则,体现的是个人公平,完全依照个人自愿。

体育保险不仅具有保险的一般功能特征,还有其独有的特征。一是体育运动本身具有较强的亲和力,喜爱体育运动、参加运动的人员众多,覆盖面广;二是体育保险多以一年或几年的短险为主,它覆盖面广,涉及寿险、财产险、再保险,不同的运动项目涉及不同的险项,险种设计、费率厘定和运动项目的特点结合紧密;三是体育领域广泛存在大量的风险,且风险的发生未及性强,因此对保险这种分摊风险损失的工具需求量极大。

1.3 中国发展体育保险的必要性

1)是中国体育健康发展的保证。体育项目,尤其是对抗激烈、欣赏性较强的竞技体育项目,由于其不断挑战体能、技能极限的客观规律,从而潜伏着相当大的危险性,在这种情况下,极易造成运动员身体的损伤,甚至于有可能丧失生活能力。保险的要约性、偿还性的特征,有助于规避体育运动本身存在的自然风险。通过体育保险,可以起到防范训练和比赛风险、安定运动员生活、保障中国体育事业蓬勃发展的作用。

2)是2008奥运会成功运作的保证。奥运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面对着诸多的风险,而比赛项目是奥运会的核心内容,因此,完善的体育保险是奥运会成功的必要保证。

2 中国保险业发展概况

中国保险业呈快速发展之势,其表现是保费收入增加迅猛(图1)。截至2005年底,全国共实现保费收入4 927.3亿元,其中,非寿险1 282.7亿元,寿险3 648.5亿元。保费收入与经济发展呈正向关系(图2)。

图1 中国保费收入增长情况(2000-2005)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金融发展报告2006(No.3)》整理。

图2实际GDP增长速度与名义保费增长速度

资料来源:《中国金融发展报告2006(No.3)》,p91。

尽管增长迅速,但中国保险业发展水平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更大。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占GDP的比例)和保险密度(即人均保费)是衡量保险业发展的两项指标,2005年,中国的数字分别为2.7%和330元人民币,而世界的平均水平在2003年就分别达到了3.4%和469.6美元,发达国家要大大高于这个数字。

3 中国与发达国家体育保险的比较

3.1 体育保险法律及规定方面西方发达国家体育保险法规比较健全。多数发达国家都规定,体育协会、联合会乃至俱乐部举行体育比赛必须给运动员上保险。同时运动员、教练、志愿者等参加有关俱乐部的训练活动也必须上保险。法规上的规定在制度上确保了体育保险的健康发展。

美国是市场经济最为发达的国家,一切按市场原则行事,但是,美国仍然对体育保险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规定。《社会保障法》的实施在美国形成了一套以残疾和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共援助以及健康与福利服务为主干的社会保障制度,职业运动员作为以体育为职业的劳动者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障。在商业保险方面,美国也有相应的规定,包括健康保险、责任保险、运动伤残保险体育赛事保险等。此外,美国还专门为国家代表队规定了保险,职业运动员一旦被选入国家代表队,就由各单项组织负责运动员在比赛期间的各种保险,如入选奥运代表队,则由奥委会和奥运比赛委员会负责运动员的各种保险。对于业余体育活动,美国业余体育联合会(Amateur Athletic Union,AAU)为自己的协会会员、俱乐部和团队会员以及个人会员参加AAU许可的活动时提供保险。

日本有完备的体育保险法规。主要的法律有《新保险法》、《健康保险法》、《国民健康保险法》、《老人保障法》、《体育振兴法》、《日本体育学校健康重凸法》等。

在澳大利亚,据休闲和运动常务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 on Recreation and Sport,SCORS)的《澳大利亚体育保险概览》(Review of Australian Sports Insurance)介绍,同美国一样,职业运动员享受法定的社会保障,同时,商业性的体育保险还为体育活动参加者提供了广泛的服务。澳大利亚充分认识了风险是体育活动的本质属性,因而制定了完备的体育保险安排,有代表性的是新南威尔士州议会于1978年通过的《体育损伤保险法案》(Sporting Injuries Act 1978),该法案要求为体育活动参与者的损伤和疾病提供保险保障。另外,澳大利亚的个人体育保险计划(Private Sports Insurance Schemes)还为体育组织中的所有成员提供责任险。正是由于这些措施的实施,澳大利亚体育保险中的公共责任险的覆盖面达到了百分之百。

中国尚无关于体育保险的法律,相关规定也非常欠缺,只有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几个办法,如1998年制定的《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定义细则》、《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试行办法》。

3.2 体育保险的保险对象方面 目前在发达国家,体育保险的保险对象主要是各级各类体育联合会、体育协会及其下属的体育俱乐部等体育组织和属于这些体育组织的会员、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者等。西方发达国家的体育管理体制一般呈金字塔机构,也就是说,从塔尖至塔基的所有组织和其会员均是体育保险的对象。

在美国,体育保险不但覆盖了各级各类体育组织,大、中、小学的学生体育活动也在保险范围内。美国有为学校体育活动中发生伤害事故提供的学校体育保险,有为学生运动员、拉拉队、管理员和教练提供的校际重大医疗保险,有大学橄榄球比赛和中学全明星比赛保险,有大学体育保险。

日本的体育保险对象也很广泛,除了面向专业体育运动员及教练员等相关人员的保险外,还有面向大众体育活动的保险,其中包括涵盖外国留学生的体育保险。

在澳大利亚,体育保险的对象不仅包括健康人的体育组织,如国家一级和州一级的体育组织,也包括残疾人体育组织;另外,像组织探险等活动的户外休闲体育机构同样受到体育保险的保障。

中国的体育保险起步很晚,1998年才正式实施,目前仅在国家和地方体育专业队中开展。

3.3 体育保险的险种方面 发达国家体育保险的险种齐全,除社会保险外,商业保险大体包括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重大赛事保险等。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凡是根据法律被保险人应对其他人的损害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均由保险人承担补偿责任。这种保险在西方发达国家体育保险的门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美国,普通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在投保人举办的活动中发生的综合责任、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责任、人身伤害和广告损失责任等。日本的情况类似美国。在澳大利亚,体育活动中由于体育组织的成员、自愿者的疏忽所造成的观众和运动员的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均在普通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内。

人身意外保险是指在体育活动中由于遭受不可预知的意外伤害而直接引起的人身伤害时,由保险人提供一定给付的一种险种。发达国家在体育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时,保险人提供的经济赔偿形式一般包括:死亡时支付身故保险金、致残时支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治疗费用的偿付、支付日常津贴、支付复学的费用。体育人身伤害保险中,医疗费用的偿付、支付日常津贴是两个主要的保险支出项目,在美国、日本和澳大利亚,上述两项大体占体育保险总支出的80%~90%,尤以医疗费最为重要。

重大赛事的保险在西方发达国家的体育保险业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大型赛事的保险在性质上属于责任保险,但由于现代体育的发展,体育赛事的规模越来越大,它对主办国在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影响是深入和持久的。因此重大赛事的保险又与一般的责任保险有很大的区别。

中国的商业化体育保险始于1998年,这一年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正式同中保人寿保险公司签订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其保险金额从3000元到30万元。但由于商业保险的险种在设计上存在诸多缺陷以及理赔程序太过复杂等原因,这项计划的开展并不顺利,有鉴于此,2001年,国家体育总局改变商业保险模式,推出内部互助保险,在全国12个省市试点的同时,对伤残等级标准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按运动项目伤残风险实行了分类缴费,2002年,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互助保险是中国体育保险的主要形式,它同于商业保险,所支付的理赔金也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理赔金,只是一种特殊的抚恤金。

4 中国与发达国家体育保险的差距及其原因

4.1 中国与发达国家体育保险的差距 中国与发达国家体育保险在整体上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具体表现在:

首先,在发展阶段上差距巨大。发达国家体育保险处于成熟阶段。由于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完备,体育保险中的社会保险同样是完备的;而且,发达国家有着充分发育的市场经济体制,体育保险中的商业保险细致入微,也非常完备。反观中国,体育保险刚刚处于起步阶段。中国的体育保险起步于1998年,商业保险进展缓慢,主要是赞助性的公益化模式。

其次,在体育保险法规的健全性上差距巨大。发达国家关于体育保险的法规健全,对体育保险的开展和保险行为的规范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中国还没有制定体育保险法律,体育主管部门的规章也不完善。

第三,在体育保险的保险覆盖面方面差距巨大。发达国家体育保险覆盖面广,从职业运动员到业余运动员,从专业体育到户外休闲体育,从职业体育组织者到自愿者。中国的体育保险仅仅限于国家和地方的体育专业队。

第四,在体育保险的险种设计方面差距巨大。发达国家体育保险的险种齐全,种类众多,能够满足体育活动方方面面的需求。而中国的体育保险主要是运动员伤残保险,而且以互助保险为主,商业化保险开展迟缓。

4.2 中国与发达国家体育保险存在差距的原因

1)在保险业整体发展水平上中国与发达国家存在巨大差距,体育保险作为保险业的一个方面,存在差距也在情理之中。

2)中国与发达国家实行不同的体育管理体制,这是造成体育保险发展落后的制度性原因。长期以来中国实行计划式的、由国家完全包办的体育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排斥了体育保险的发展空间。发达国家实行的是市场化的、社会体育管理体制,在这一体制下开展的体育活动为商业保险提供广阔的市场空间。

3)政府支持力度不够。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①中国体育保险的配套法规不健全,保险操作不够规范。

②缺少对体育保险配套政策和必要财政资金的支持(如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使得保险公司面对高风险、高投入的体育保险业务望而却步。

③体育主管部门没有在建立体育伤病、体育赛事及其它体育资源的数据统计资料库方面做出规划,在很大程度上造成缺乏适合中国具体情况的体育保险险种。

4)保险公司在体育保险市场开发、技术手段、风险管理方面努力不够。表现在:

①险种设计不科学、理赔程序繁琐。这是商业化体育保险进展不大的原因之一。

②竞技体育运动是对人类生理极限的不断挑战,在训练和比赛中的高难度、高强度、高对抗和高标准决定了竞技体育运动的高危险性,伤害事故难以避免,死亡率、致残率都较高。作为营利性的企业,保险公司为了保障经济效益,要么把高风险的项目作为除外责任排除在外,要么通过提高保险费率来转嫁高赔付的负担,而这些都会打击客户的投保积极性。

5 小结

中国的体育保险同发达国家相比十分落后,即便同本国保险业其他领域的发展相比同样十分落后,可以说这是一块尚待开发的土地。通过与发达国家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到中国体育保险的差距、问题,也使我们能够借鉴发达国家体育保险开展的做法,探寻中国体育保险的发展方向。中国的体育管理体制正处在变革之中,体育的产业化、市场化和群众性体育活动深入开展需要体育保险。反过来,体育产业化、市场化,以及群众性体育活动又为体育保险打开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但是,在体育保险起步阶段需要政府的规划,需要政府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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