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会制度的建立_中国近代社会论文

中国商会制度的建立_中国近代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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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是中国近代最早建立的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团体之一,也是社会影响力最大的社团 之一。从法律意义上而言,中国商会制度建立的过程,也是近代意义上商人身份确立的 过程,是商人组织有序化的过程。从这种意义上,中国近代史上的商会,应该指按照官 方有关法令成立,在政府与商人间扮演中介角色的各行业商人集合团体。它与当时西方 的民间商会相比较,它更具官方色彩,更依赖于国家法律的制度催化。这种制度的催化 作用的成效十分显著,它相当迅速地改造、吸纳了各种形式的传统商人组织,成为具有 主体性的利益集团。

一 近代商会制度建立之经济背景

鸦片战争后,在西方国家的资本压迫下(其形式包括政治、经济、战争、外交、法制等 多方面),中国的经济从单一的农业化开始向多元化经济结构转化。特别是通过洋务运 动的推进,晚清时期的中国社会,不仅已经开始了早期现代化涵义中的民族化和工业化 活动,而且在民族化和工业化的带动下产生了民主化的萌芽。(注:虞和平著:《商会 与中国早期现代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0页。)变法成为势在必行的社会 趋向。从社会发展的整体性而言,商会制度的建立是晚清变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在变 法的大背景下进行的。

自鸦片战争以后,社会上的有识之士,一直倡言认识西方,实现变法。其中王韬是最 早的一个。他发现“现在,外国人从地球上的各个角落向中国聚焦。”黄遵宪看到如此 多的西人来到中国,他们“载以通商舶,助以攻城炮。”不禁感叹:“沉沉睡过三千岁 ,可识西天有教皇。”西方的物质文明和它的国家体制,已成为了士大夫阶层热衷的话 题。姚朋圆也无可奈何地说:西方东渐挽不得。杨昌浚称:“西洋各国,以船炮利器, 称雄海上,已三十余年,近更争奇斗巧,层出不穷,为千古未有之局。”要应付这种艰 难的局面,在对外屡屡失败,人们认识到,要富强必须变法。李鸿章认为:“居今日, 而欲整顿海防,舍变法和用人,别无他方下手。”(注:杨国强:《李鸿章》,《中华 文史化丛》52辑。)戊戌变法的失败,也并没有使变法主张沉寂下来。刘坤一和张之洞 在奏折中也疾呼:“立国之道大要有三:一曰治,二曰富,三曰强。国既治则贫弱者可 以力求富强,国不治则富强者亦必转为贫弱。整顿中法者,所以为治之具也;采用西法 者,所以为富强之谋也。”(注:村赞厅:《文化,权力和国家》。)这样的言论,不胜 枚举。

实际上,在洋务运动厉行几十年后,中国社会的经济结构已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如上 海,这个“汇海之通律,东南之都会”无疑是经济发展最快的地区。1844年前,它的年 商品流通额为白银3000万两。占全国的百分之七以上。1844年,上海的外贸,出口量是 白银268万两。到1863年,就猛增至白银1亿余两。在此以后,上海的贸易发展更是突飞 猛进。1865年至1900年,外贸进出口额从1.2亿(海关)两,增至3.89亿两,增幅达215% 。直接对贸易贷值从5900万(海关)两,增至2.04亿两,增幅达245%(注:以上资料引自 潘君祥、陈立仪:《十九世纪后半期上海商业的演变》,《历史研究》1986年第1期。) 可以说,此时的上海已成为一个现代化的都市,它以被纳入到世界经济体系之中。

再看另一个大城市天津。作为拱卫京师的海路要冲,在雍正时,就在此地设置了水师 营,同治年间设机器局。在其治内有新域驳台和大沽驳台,航路直通芝罘、上海、营口 、仁川、长崎。铁路有京津线、津榆线、津保线、津浦线。(注:《清史稿·地理志》 。)从这个交通状况来看,它的经济环境也是极优良的。

而香港,也已成为经济发达商贸中心。从香港的航运业一项,就可以看出香港的经济 发展的速度。1861年,进入香港港口结关的轮船为2545艘,吨数为1310383吨,而1900 年为10940艘和14022167吨。(注:以上资料引自余绳武、刘存宽主编:《十九世纪的香 港》。)

再从资本主义经济的行业结构发展来看,在西方经营者的示范下,各种行业的经济实 体也都建立起来。如,1845年西人开设了广州柯拜船坞;1865年,江南制造局成立。18 62年,西人设立了旗昌轮船公司;1872年,中国轮船招商局成立。1876年,西人修上海 吴淞铁路;1881年,唐胥铁路建成。1845年,丽如银行在广州设分行;1897年,中国通 商银行开业。等等。(注:以上资料引自汪敬虞:《中国近代社会:近代资产阶级和资 产阶级革命》,《历史研究》1986年第6期。)

可以说,此时中国近代经济的发展已有了相当的规模,社会经济的基础已发生了重大 的变更。相应的,社会的政治基础,文化基础、经济组织也必须作相应的改变。陈寅恪 先生在《王观堂先生挽诗序》中写道:“自道光之际,迄乎今日,社会经济之制度,以 外族之侵迫,致剧疾之变迁。纲纪之说,无所凭依。”(注:以上资料引自汪敬虞:《 中国近代社会:近代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革命》,《历史研究》1986年第6期。)但另一 方面,中国社会的传统封建小农经济的基础没有被根本触动。中国的社会经济基础并没 有因西人东来而动摇,所摇摇欲坠者,只是满清政府的政治统治基础而已。这种状况也 决定了中国的商会制度从建立伊始就掺杂着新旧两种成分。

中国的经济基础,封建性至深,它是不可能被轻易动摇的。资本主义的兴起,在当时 ,实不足以与其匹敌。截至1911年,中国还只有近代厂矿企业562家,资本总额不到1.3 2亿元。比照中国的土地人口及庞大而又原始的农业,这个数量实在是微乎其微。资产 阶级的贡赋在国家财政收入所占比重,虽然比那种绝对的比较好得多,但在1901年,厘 金在政府财政预算中所占的份额也只不过是9.43%。1908年,全国共有商会组织262处, 会员7784人,不及成年男子的万分之一(注: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国晚清史》下。)。 从另一方面看,微弱的资本主义经济对中国的政治权力组织所施加的经济影响力实在不 能估计。因为,它根本没有足够的力量为现政权分忧解难。1895年至1911年间,仅甲午 和庚子两项赔款,就需支付白银4798.2万两。这个数目,相当于1895年至1913年间,中 外新式企业资本总额的一倍以上。(注: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国晚清史》下。)此时, 中国整个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及不完善,经济环境很差。到1913年,航运用轮船为1130 艘,虽然说发展比较迅速,但与传统的船只和木筏相比,实不足论。铁路的发展也是这 样,到1912年,铁路的干线和支线的总里数为9244公里。“对当时的经济和商业体系只 起了有限的作用。”另外,新型经济的分布呈现极不均衡的状态,上海,江苏和广东占 了其总数的近一半;在其他广大的地区,新型企业则如同汪洋大海中的孤岛。

20世纪初的中国的经济完全是耕作型的,小农经济的基础至为深厚,传统农业的结构 很难被改变。实际上,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我们仍可清楚记忆的不久以前。传统经济的 韧性极强。它可以抵御人口压力,政治体制的变迁,生态环境的恶化。而与这一切比较 起来,西人东来又能如何。外来的影响对整个社会而言只是一小部分,虽然,它对于统 治阶层来说是至关重大的。(注: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甚至可以 说,中国的小农经济对于资本主义的抑制作用要大过于资本主义对它的破坏作用。黄宗 智先生在《华北小农经济与社会的变迁》中写到:“中国的小农经济把传统的农业推到 一个很高的水平,但对新式投资,却完全起到了抑制作用。由此,中国农业陷于一个高 水平均衡的陷阱。”(注: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国晚清史》下。)这种小农经济对于资 本主义的发展,从劳动力吸引和资金的筹措,以及消费市场的形式,等等,许多方面都 起了极大的负面的影响。

通过对商会制度建立时的经济背景的简要分析,我们看到,此时的中国经济状况是, 小农经济依旧占据着绝大的优势,但新型的资本经济形式在迅猛的发展,新型的商人群 体也的确已经形成。同时,传统的旧形态商人及商人组织也开始受到新形态商人的影响 ,向近代形态靠拢。如果说,此时,中国已具备了近代商会出现的经济背景,恐怕言之 尚早。但在政治制度形态的催化下,近代商会制度终于出现,这就决定了它的制度上的 不完整性。

二 商会制度建立的思想准备

中国古代商人之地位比较低下,居所谓“士农工商”之末。所谓士农工商的排列顺序 ,似乎成为中国传统社会中凝固不变的模式。甚至晚清洋务运动的倡导者李鸿章也认为 :“与其病农,莫如病商,犹得古人重本抑末之意。”(注:《李文忠公全集》卷六《 朋僚函稿》。)

但实际上,在中国历史上,有许多具有革新意识的思想家早已对社会上的贱商积习进 行了一定程度的矫正。如在明末清初的黄宗羲就声称:“士儒不察,以工商为末,妄议 抑之。夫工固圣王之所欲来,商又使其愿出所途者,盖皆本也。”(注:《明夷待访录 ·财计》。)

龚自珍也言:“三代之上……无耻言富之事。”

迄至晚清,许多思想家都竭力声张社会应该大力发展商业。郑观应认为,商人与士、 农、工相比较并无低贱之处,他说:“商以贸迁有无,平物价、济急需,有益于民,有 利于国,与士、农、工互相表里。士无商则格致之学不宏,农无商则种植之类不广,工 无商则制造之物不能销。是商贾具生财之大道,而握四民之纲领也。商之义大矣哉!”( 注:郑观应:《盛世危言·商务二》,中州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303页。)

现实的压迫,外来资本的侵入,与西方对抗的失败,终于使许多思想家对传统的观念 做出新的思考和评价,使他们倾向于重商主义。其中以康有为、张謇等人的观点尤显突 出。他们的论点甚至直接涉及到设立商会的具体问题。如果说商会制度建立本身是官方 与工商界良性互动的产物,那么,这些思想家们的舆论宣传可以说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 。

最早介绍西方商会,并呼吁中国政府和商人设立商会的是郑观应。做为一个具有较高 文化素养的商人,他对商人群体在中国社会中的地位有着切身的体会和理性的思考。他 很清楚地认识到商业在近代国家中的作用,以及传统体制对其发展的阻碍。做为新型的 商人和思想家,他竭力呼吁国家对商务进行新的认识,并提出了自己的社会改造方案。

郑观应特重商务,其称:“商务者,国家之元气也;通商者,舒畅其血脉也。”(注: 郑观应:《盛世危言·商务二》,中州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299页。)他对于中国社 会中官商之间的隔阂极为关注:“恭读康熙五十三年谕曰:‘朕视商民皆赤子,无论事 之巨细,俱当代为熟筹。’今官商隔阂,情意不通。官不谙商情,商惮与官接。如何 能为之代筹?”(注:郑观应:《盛世危言·商务二》,中州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29 9页。)鉴于这种状况,郑观应认为,通过商会的形式连结官商是一种好办法。而建立商 会应该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其称:“各国每埠皆设商会,京都设商务总会, 延爵绅为之领袖。其权与议院相抗,如有曲抑,许诉诸巴力门衙门,故商人恃以无恐。 ”(注:郑观应:《盛世危言·商务二》,中州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303页。)他例 举了德国的例子。其言:“昔年德国商人虽贸易有方,亦迫于官税繁苛,更迫于匪人劫 掠,谋什一者无所得利,反多折耗。因而通国商人聚议立约,歃血会盟,每埠必有商会 ,彼此声气相联,互相保护,名曰保护会,亦名商会。如有爵员及官兵、盗贼恃强以害 商者,会中人必协力御诲,不受欺凌;或有劫掠等事,缄知四处,严搜密访,务使就获 ;倘国家有害商虐政,亦准其具禀,申诉裁革。此会一兴,商务大振,于是荷兰、瑞典 、瑙威等首效之,而英、法、西等国朝廷知其法善,亦准商人在本国设立公会,自为保 护,以免他虞。今朝廷欲振兴商务,各督、抚大臣果能上体宸衷,下体商情,莫若奏请 朝廷增设商部,以熟识商务。曾环游地球,兼通中、西言语文字之大臣总司其事,并准 各直省创设商务总局。总局设于省会,分局即令各处行商择地自设。总局则令各处行商 ,每年公举老成练达有声望之殷商一人为总办。由总办聘一公正廉明熟识商务之绅士常 川住局,一切商情准其面商,当道随时保护。(日本业已效法泰西,虽一介商民,有运 土货出售外洋者,欲见某官,商务局董卿即赐函交其面呈使臣,为通介绍,毫无费用。 中国能如是乎?)如有要务,亦准其径达商部大臣代奏。而后商情自不壅于上闻矣!夫如 是,则胥吏无阻挠之弊,官宦无侵夺之权,厘剔弊端,百废可举。商人亦得仿照西例, 承办要务,必将争自濯磨,使货物翻新销流畅旺,上以仰承国家之要需,下以杜绝外洋 之卮漏,安见商富而国不富耶?”(注:郑观应:《盛世危言·商务二》,中州古籍出版 社2000年版,第300页。)

康有为于1895年后的《上清帝书》及《条陈商务折》等文章中,反复对包括成立商人 组织等许多经济问题予以论述,他把国家中的商务活动提高到立国的高度,其言:

凡一统之世,必以农立国,可靖民心;并争之世,必以商立国,可侔敌利;易之则困 敝矣。故管仲以轻重强齐国,马希范以工商立湖南。且夫古之灭国以兵,人皆知之;今 之灭国以商,人皆忽之。以兵灭人,国亡而民尤存;以商灭人,民亡而国随之。中国之 受弊,盖在此也。(注:中国史学会主编:《戊戌变法资料》第二册,145页。)

他建议国家应该兴办商会:

似宜特设通商院,派廉洁大臣长于理财者,经营其事。今各直省设立商会、商学比较 场,而以商务大臣统之,上下通气,通同商办,庶几振兴。……商会者何?一人之识未 周,不若合众议;一人之力有限,不若合公股。故有大会、大公司,国家助之,力量易 厚,商务可远及四周。明时葡萄牙之通澳门,荷兰之收南洋,英人乾隆时之取印度,道 光之犯广州,非其政府之力,乃其公司之权。盖民力既合,有国助之,不独可以富贵, 且可以辟地,商会所关,亦不少矣。(注:中国史学会主编:《戊戌变法资料》第二册 ,246页。)

臣推洋货所以能越数万里畅销者,盖其国中有商学以教之,有商部以统之,有商律以 齐之,有商会以结之,有比较场以励之,有专利牌以诱之。……若夫英之得美洲、澳州 、荷兰之得南洋,皆以商会之故。英人之举印度万里之地,乃十二万金之商会为之。即 其来犯广州,亦皆出于其商会所为,而国家遂藉以收辟地殖民之利。吾南洋商民数百万 家,若有商会,增力无穷。……臣再四思维,惟有饬天下商务局,令其立商学、商报、 商会,并仿日本立劝工场及农务学堂,讲求工艺、农学,……庶几商务乃有下手,富国 可望成效。(注:中国史学会主编:《戊戌变法资料》第二册,249页。)

著名的学者、实业家张謇,也于1897年(光绪22年)作《商会议》,明确提出应设立商 会,他写道:

天下之大本在农,今日之先务在商。不商则农无输产之功,不会则商无校能之地。各 行省宜有总会,各府宜有分会,分会有长,长考府辖之县最王之产,最良之产,与风尚 之华朴,民俗之勤惰,工作之精粗,市情之消长,各列为表。度其所宜兴宜革宜变之故 ,斟酌其如何兴、如何变之办法,闻于总会。总会有督,督考长之所考,而决其行止, 闻于总督、巡抚。总督、巡抚为之主持、保护。主持二事:一为之筹督成效,一为之考 察盈虚;保护二事:一宽初办之税捐,一禁官吏之侵扰。而其要有二,宜朝廷主之:一 立简易法,一备补助费。简易法曰:凡事听民自便,官为持护。听民自便,官为持护, 则无论开业也、兴垦也、机器制造也,凡与商务为表里,无一而不兴也。补助费曰:仿 德国、日本章程,由各省总会会同督、抚,量集公司,或数十万,或百万,补商力初办 之不足,助商已办之不给。目前商民,即挟素不信官之心,又无仓卒举办之力。可令各 省酌留昭信股票十分之一、二于外,定为专款,敷以课程。责成承领之人,限以应领之 数,示以生息缴还之法。如是,而民知国家廓然大公,果有通商惠工之意,则无利不兴 矣。农会兴而后工会可得而言,工会每省得一、二处足矣。其为农工之去路,则在商会 ,事宜先筹。犹治水之从下流始也。农务、商务者,民生得丧之林,即吏治修坠之镜, 日言变法,而不于吏治、民生是务,未见其有益矣。愿在位之熟计之也。(注:中国史 学会主编:《戊戌变法资料》第三册,178—179页。)

三 商会制度的初建

(一)官方的推动

实际上,此时寻求何种途径连结政府与工商界的关系,也是政府所关注的事务。总理 衙门1896年在《奏复请讲求商务折》中,明确表示赞同在沿海各省会和商埠设立商务局 。其中称:“通商为致富之源,必令上下相维,始克推求利弊。泰西各国以富强为首务 ,或专设商部大臣,其他公司商会,随地经营,不遗余力。中国各省商行自为风气,间 有公所会馆,章程不一。地方官吏更不关痛痒,公事则派捐,讼事则拖累。商之视官, 政如猛虎,其能收上下相维之益乎?……拟请饬下各督抚,于省会设立商务局,由各商 公举一殷实稳练,素有声望之绅商派充局董,驻局办事,将该省物产行情,综其损益, 逐细讲求。”(注:中国史学会主编:《戊戌变法资料》第二册,399—400页。)

与当时其他许多新政措施得以施行的背景不同,商会制度的建立实有赖于官方的推动 。袁世凯就曾指出:

泰西诸国“各埠均设商会,国都设总商会,以爵绅为之领袖,其权足与议院相抗。并 特设商务部专理其事。其经商他国者,则为置领事以统辖之,驻兵舰以保卫之……故商 人有恃无恐,贸易盛而国以富强。”而中国则没有这种保护商人,沟通官商的渠道。由 此致使官府贱视商人,商人畏惧官府,不能上下一气,振兴商务,“若不亟图整顿,恐 中国商利外溢,将益重江河日下之忧。”(注:《袁世凯奏议》,第343页;转引自章开 沅等主编:《中国近代史上的官绅商学》第493页,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1898年清朝詹事府少詹事王锡蕃也建议在沿江沿海各埠创立商会,“专以联络各项商 业务急务,讲求出进口货物之利弊,详达各商家之隐情。”

20世纪初,一方面工商界要求成立商会的呼声越来越高,另一方面清政府开始推行“ 新政”,实施了许多新的经济政策,包括鼓励和倡导商人创设商会。于是,创办商会由 此前工商界的迭蹶呼吁,一变而成官与商的共同愿望,并很快就使商会在各地纷纷成立 。

商部的设立,乃商会制定建立的前提条件。

1903年,清朝在中央各部之外新设立了商部,作为统辖农工商实业的最高管理机构。 商部设立伊始,即公开宣称:“招商设立铁路、矿务、工艺、农务各项公司,先行试办 ……所有商股获利或亏耗等事,臣部除奖励及饬追捕欠外,其余概水与闻,并不用“官 督商办”名目,亦不派监督、总办等员,以防弊窦。”

1903年,4月22日,清廷颁布上谕:“通商惠工,为经国之要政。自积习相沿,视商工 为末务。国计民生,日益贫弱,未始不因乎此,急应变通尽利,加意讲求。前据政务处 奏,议复载振奏请设立商部,业经降旨允准。兹著派载振、袁世凯、武廷芳,先订商律 ,作为则例。俟商律编成奏定后,即行特简大员,开办商部。其应如何提倡工艺,鼓舞 商情,一切事宜,均著载振等,悉心妥议,请旨施行。总期扫除官气,联络一气,不得 有丝毫隔阂,致辟弊端。保护维持,尤应不遗余力,庶几商务振兴,蒸蒸日上,阜民财 而培邦本。”(注:《清实录·德宗实录》卷五一三。)

1903年9月7日,清廷上谕:“谕内阁,但在振兴商务,应行设立商部衙门。商部尚书 著载振补授,武廷芳著补授商部左侍郎,陈壁著补授商部右侍郎。应办一切事宜,著该 尚书等,妥议具奏。”(注:《清实录·德宗实录》卷五一九。)

在清朝的最后几年里,商会令人注目地发展为具有800个商会和分会的全国性网络。在 19世纪,商人团体经历了较大的组织变化,但是,变化的趋势并非必然朝向创办商会。 相反,中央政府的竭力倡导对商会的初创是决定性的。

(二)西方国家商会制度的示范效应

外国在华洋商商会的设立和运作无疑对中国商会的创设有着示范的效应。

早在1834年8月,英国商人就在广州设立了英商商会;1836年,在英商商会的基础上组 成了包括在广州的全部外商企业在内的洋商总商会。该商会1839年受鸦片战争的影响一 度解散。

1847年,设立上海洋商总商会;1861年,香港洋商总商会设立;至1904年,中国创立 商会制度时,在中国已有6个外商商会。中国商会制度的建立,也促进了其发展,至192 3年,洋商商会达61个。早在1902年,盛宣怀就感叹到:“洋商总会如林……”

在华洋商商会无疑对中国建立商会制度具有极大的示范效应。他们的组织、活动及实 际作用都为中国施行商会制度提供了样板。

应该说明的是,这种示范是一种具有超前性的示范。它一方面在形式上为中国近代商 会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框架,但也造成了形式与内容的脱离。西方商会制度的作用和功能 实际上根本难以得到现实的发挥。政治形态催化下的商会制度在当时充满了工具主义的 色彩。

张恒忠先生认为:

虽然可以从商会章程或商会法归纳出一些相关的条文,但是,若深一层推究,会发现 无论是清末的章程或是民国的商会法基本上都是抄袭外国商会法,具有法人社团条文是 必然的,不能就此认定中国商会是法人社团。当时的政府官员、绅商又有多少法人观念 ;而且,规定与实际之间又存在多少落差,这是值得深思的问题。(注:张恒忠:《上 海总商会研究》,台湾北知书房1996年版。)

(三)晚清商人组织的变化

早期商人组织的结构、形式与功能都比较单一,几为纯商人间的封闭型组织。以广东 的情况为例,当时其商人组织有五大善堂:广仁、广济、述善、爱育、崇正;十三洋行 及七十二行,等。这些商人组织均为传统的商人组织,他们是根据行业特点自发形成的 ,而非根据法令而设置。

晚清由于情势之变迁,使得商人的地位大为改观,商人组织的性质亦响应有所变化。 朝廷、官员、士人、民众皆具重商倾向。传统的商人组织,如行会和善堂等形式的早期 商人组织根据实际状况比较自然地转化为近代意义上的商会。实际上,在商会制度建立 以前,近代商会的雏形已经出现,1899年(光绪24年正月11日)出现第一个有关商会的民 间拟定章程《拟中国建立商业会章程》,其言称该章程宗旨为:“讲求中外商学、商务 ,以振兴中国全国商业为宗旨。”其章程计两章13条。规定其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促进铁 路、轮船、军舰、兵器、机器、纺织、商贸等业的发展。(注:《湘学报》第二十六册 。)1901年,盛宣怀已争取到皇上对一种类似于商会的认可。其创办的官办商业组织, 以上海的外国商会和省商务局为模式,其在性质上注重教育性、预备性和咨询性。其为 商人聚会和讨论共同关心的问题提供一种场所。

1902年,上海通商银行的总理严信厚,组织成立了上海商业会议公所,这些都是近代 商会的雏形。同时,在全国各地也都出现了一些新型的商人组织,如商务会、商务分会 ,等等。应该说,这些变化是一种较缓慢、局部性的变化,从其发展情势而言是向着近 代商会制度方向迈进的,但若没有官方的强力推动,它还不足以形成制度性飞跃的基础 。

(四)商会的成立

商部成立后,其最早的活动就是促成商会的成立。1904年,根据商部的意见,清廷谕 令颁布了《禀定商会简明章程》、《商会章程附则六条》。此项法律文件成为商会成立 的法律依据。

《禀定商会简明章程》共计26条。内容包括对商会宗旨的规定、商会的设立等。其规 定:商会应通商情,保商利,有联络无倾轧,有信义而无诈虞;同时要剔除内弊,考察 外情,成为重商之脉络。

其规定:凡属商务繁富之区,不论系会垣、系城埠,宜设立商务总会;而于商务较次 之地,设立分会,仍就省分隶属于商务总会。

规定:凡各省、各埠如前经各行众商公立有商业公会及商务分会等名目者,因即遵照 现定部章,一律改为商会,以归画一。(注:《光绪朝东华录》(五),5122—5123页。) 《禀定商会简明章程》颁布后,第一个创立的商会是上海商务总会,由于有商业会议 公所的基础,上海商务总会在三个月内就告成立。实际上,在筹措到1.2万两银子,并 制订了新章程后,商业公所马上就改组为商务总会。原总理严厚信依旧任总理,著名企 业家徐润出任协理,原公所协理周晋镳为坐办。(注:参见[美]陈锦江著:《清末现代 企业与官商关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234—236页。)

另一个大商业城市广州,其商会的成立没有上海这样顺利。1903年8月,在总督的要求 下,广州最大的五个善堂:广仁、广济、述善、爱育和崇正,与七十二行聚集讨论成立 商会事宜。但在10月举行的首次会议上,虽有100多名代表参加会议,但其热情并不高 ,没有达成必要的共识。商人们对成立一个集中的、具有官方背景的商会组织持有怀疑 的态度,他们认为这种组织会构成对其个体独立性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官方对其施 加了外在的压力。在这种压力下,广州商务总会于1905年7月成立。但为了避免行会的 反对,广州商务总会在组织形式上有所变通。除遵照《禀定商会简明章程》的规定设总 理和协理各一名外,还决议从董事中增补和任命7名由七十二行选出或派充的人选为坐 办,这7名坐办将轮流负责。该项变通获得了商部的认可。广州商务总会第一任总理为 有举人功名的左宗蕃,协理为著名的企业家、思想家郑观应。(注:参见[美]陈锦江著 :《清末现代企业与官商关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237—238页。)

天津成立商会的情况介于前两个城市之间,即没有上海那样积极响应,也没有广州那 样拖延。1904年,天津的61家钱庄、粮行、票号和其他行业的商人联合申请在商务公所 的基础上成立天津商务总会,并推举宁星普为总理,王贤宾为协理,么联元和卞煜光为 坐办。1905年1月13日,商会在从北京拿到公章后正式成立。成立大会上有来自天津40 个行会的71名代表,其中选出12名代表加入董事会。天津商务总会还制订了商会的章程 ,根据商会章程的规定,城市中所有的商人和店主可自由加入商会,会员每年需缴纳数 额4—20元不等的会费。商会的日常管理分为文牍、会计、庶务、评议、考察诸处,每 个处有一名专职坐办负责。天津商会的发展较快,到1905年6月,商会的成员达到581名 。(注:参见关文斌著:《文明初曙——近代天津盐商与社会》,天津人民出版社1999 年版,164—167页。)

另一方面,北京在推进全国商会网方面所作努力总的效果是成功的。就全国来讲,到1 908年已有58个总商会(其中9个建于海外)和223个分会。1912年商会总数猛增至794个, 1915年更激增到1262个。

四 商会的活动与作用

(一)商会的活动

1904年,上海商务总会成立;1905年,广州商务总会成立;其后,北京、汉口、天津 等地相继成立了商务总会。在其后的几年时间中,商会的发展及其迅猛,1908年,全国 有总商会58个,分会223个;至清王朝覆灭时,已发展为有近800个总商会和分会的全国 性网络。

商会的社会作用主要体现在政治参与上,动荡的社会环境使得商会的这种参与以不同 的形式出现。冯筱才先生称:商会的政治参与中有“常态”与“变态”。商会维持稳定 的商业制度、保护商业经营秩序、充当官商交通的媒介等商会从事的事业,称之为“常 态”;而将商会短暂的政治参与、为避免战事而发起的和平运动、以及对战争的应付举 措等划归“变态”。变态的行为多为时势所推动,但在事寝后仍回归本位。(注:冯筱 才:《近世商会的常态和变态:以1920年的杭州总商会为例》。)

从具体的参与方式上,朱英认为商会:在清末民初的中国,最具有市民社会特征的组 织就是商会,具体反映在独立自治、契约规则与民主制度三个方面。(注:朱英:《转 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112—113页。)以下,本文将商会的一些具体的活动作一简单 的罗列,从这些活动中,我们可以看到商会活动的意义和性质。

1.加入国际商会

国际商会发起于1919年10月。1920年,成立大会在巴黎召开。发起国有美、英、法、 意、比等国。

1931年,中国分会成立,5月获国际商会承认。商会本来是“舶来品”,是中外交往的 产物,它既经产生以后便必然要成为中外沟通的桥梁,而且以寻求平等互利的国际经济 合作为自己的职责。(注:虞和平著:《商会与中国早期现代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 3年版,第10页。)

2.参与立法

商会参与经济法规制定活动始于1907年。1907年11月19日,第一次全国商会商法讨论 会在上海愚园举行。参加者包括全国85个商会的143名代表。会上形成以下共识:1.制 订商法是国家宪政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改变华商无商法的状况,提高对外“商 战”能力,改善对内的商务关系;3.维护商人参与“商政”的地位;4.促进和完善商法 建设、提高商人的立法观念。

会上提出和确定了制订商法的大纲。商法包括公司法、契约法、破产法、商行为法、 票据法、海商法。

确定了引进西方商法与中国商事习惯相结合的立法方法。

3.联系、协调作用

商会的协调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1.同一省区内的商务总会与商务分会、商务 会所的联系;2.商会与其从属团体之间的联系;3.商会与本地其他团体之间的联系。4.商会与官方之关系。其中,以协调与官方的关系为重要内容。

清廷推进商会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商会以控制地方商业团体,并将其建成一个可以绕 过地方政府,而由中央直接控制的政治性机构。但商会的性质决定了它必然会发展为具 有相对独立性的利益团体。

1914—1915年,政府与商会之间曾发生过强化管理与反强化管理的斗争。1914年9月, 北洋政府试图通过新颁《商会法》加强对商会的管理。

根据《商会法》的规定,各地已经设立的总商会一律依法改组为商会。这项法律规定 的重要原因在于北洋政府对各地总商会的事权太重颇多顾忌,意欲通过法律手段加以削 弱。此举遭到规定商会的极力反对。1914年12月,上海总商会召开专门的常务会议,决 定联络各地总商会,对政府实施《商会法》进行联合抵制。其后,它会同浙江、广东、 江西、湖南、江苏、安徽、湖北、福建、广西、河南、四川、云南、甘肃、山东、陕西 、山西、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贵州、新疆等省的商务总会、联名致函北洋政府 ,要求废止该《商会法》的有关规定内容。其称:“自《商会法》公布后,全国商会皆 以窒碍颇多,殊难遵守。尤以总会、分会、分所一律改组,及取消全国商会联合会,另 组各省商会联合会两端尤甚。”“商会之有总、分,非阶级隶属之关系,乃事为繁简之 关系,譬如通商大埠,若上海、汉口、天津、广州、重庆等处区域不尽省垣,而附近之 城镇工商事业或繁或简,群相联属,有不期然而然,非人力所能为者。”

同时,上海总商会总理周晋镳、协理贝润生又以全国商会联合会正、副会长的名义召 集各省商会代表商议此事,并向北京政府发函竭力反对在各省设商会联合会。

在上海总商会为首的全国工商界的合力抗争下,北京政府不得不重新修订《商会法》 和《商会法施行细则》,承认各地总商会以及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的合法身份。(注: 参见徐鼎新、钱小明:《上海总商会史(1902—1929)》,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 版,第59、196—199页。沈祖炜主编:《近代中国企业:制度和发展》,上海社会科学 出版社1999年版,第83页。)

1915年3月25日,全国商会代表大会,形成修改商会法决议书转达农商部。

自商会制度建立以来,各大城市的总商会,特别是上海总商会在各地乃至全国范围内 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们在经济、政治生活中都享有相对较大的独立性,在某些情况 下,甚至有着几乎不受官方制约的发言权。总商会的这种地位,自然有违政府建立商会 制度的初衷,其影响力亦为官方所忌惮。1914年,北洋政府试图通过《商会法》对总商 会加以控制的努力最终归于失败,其原因一方面在于全国商会的合力反对,另一方面也 在于当时政府力量的孱弱。1929年南京政府颁行《商会法》,再次力图削弱商会的过高 威信和事权,以达到通过改组以控制总商会的目的。

虽然上海总商会通过种种努力试图维护自身独立性和权利,但此时的南京政府的力量 已非往昔的北洋政府可比,商会未能如愿保持自己的地位。1929年5月,南京政府在上 海成立了“上海特别市商人团体整理委员会”,并颁布了《上海特别市商人团体整理委 员会组织大纲》,组成了包括虞洽卿等34人的上海特别市商人团体整理委员会。

1928年,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解散。

此外,协调与行会的关系,也是商会活动的重要内容。行会是商会的主要成员。根据 李达嘉的统计,在1908—1911年的上海商务总会同人录中,各年的行帮代表均多于个人 企业代表。(注:李达嘉:《商人与政治:以上海为中心的探讨(1895—1914)》,118页 。)

同时,在一些地方,行会还有很大的影响力,如“在清末广州,七十二行、九善堂、 粤商自治会等社团的影响力似都超过商会。”(注:贺跃夫:《晚清广州的社团及其近 代变迁》,《近代史研究》1998年2期。)

所以,协调与行会的关系,是商会的重要活动之一。章开沅先生认为:“商会是近代 社团,区别于行帮、会馆,但中国商会不仅以行帮、会馆为渊源、为依托,而且甚至为 基层组织。”(注:虞和平著:《商会与中国早期现代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第10页。)

4.维护自身地位

1908年,吉林省延吉厅即曾致函珲春商务分会,声称:“各处高立公会,本地方官皆 有监督指挥之责”,并命商会的公牍来文均按下属机构上行公文格式改用“呈”。珲春 分会则以“部章既未载明,至改用呈文一层,各处亦无此办法”为理由,拒绝了官府的 这一要求。事后,吉林商务总会意识到此事直接关系到商会及其商人的社会地位,专文 禀告农工商部请求明定规章,以防类似事件续有发生。不久,农工商部颁布《商务总、 分会与地方官衙门行文章程》,说明地方官对商会“无直接管理之权”,只有“提倡保 护之责”。规定商务总会对司、道及以下各级衙门的公文均有“移”,仅对督抚大吏的 公文用“呈”;商务分会对府、厅、州、县等各级衙门的公文均“牒”,对司、道以上 用“呈”。(章开沅等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1辑,第36—37页)

(二)商会的作用

商会是西方国家的产物,其作用的形成也有着历史的传统。就欧美和日本各国商会的 功能而言,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连结众商自卫和自治能力,如欧洲商会之产生,因“ 欧洲之中古,商事法律缺而不定,商人惧保护之不固也,结成团体,以互相维持。”( 注:杨志洵:《欧洲商会权限略说》,第59页。);二是促进工商业之发展;三是传播 工商业之科学知识;四是参与国家的工商业行政管理和立法工作。

郑观应曾提出规范化综合计划。在郑观应看来,商会的首要作用应是教育方面。他指 出中国最迫切需要的是“开商智”,更具体地讲,商会应开办商业和技术学堂、工业工 场、免费发行直至县一级的商报、展览地方产品和进行研究中心。

商会作用的第二领域是促进在商业和工业活动中的现代法律权利和责任体系。

就中国而言,由于官方推动的特殊性,其作用的发挥也有两重性。从官方角度而言, 建立商会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对国家经济的振兴与管理。

清廷认为,建立商会制度于振兴工商好处极多。可以“剔除内弊”、“考察外情”。 据商部的看法,商会本来是准备办成控制地方商业团体的一个行政和政治机构,准备作 为绕过正式的省官僚机构并在地方一级执行商部指示的一个支撑机构,商部所订章程对 地方权限过大,在第7款授予总商会直接上诉商部的权力。1904年初颁布新章程,邀请 商董对商部进行随意的个人访问。商部还全力推进全国商会网的建立,那些商务不很发 达的省会就是很好的说明,像云南、贵州这样的边远省会也建立了若干商会。

关于商会职能,商部的观念是要求有力的商会领袖来担任代理人和领导者,他必须有 能力向官员阐述商人权利,同时传达政府政策并使这些政策能被其商人同事和伙伴接受 。商会建立的时间使其陷于困境,因为这一时期许多自治会和预备立宪研究团体活跃于 许多城市,包括上海、天津、广州。虽然商会从未变成立宪派的摇篮,政治上也并不激 进,但许多商会成员变得愈加坚持己见。曾少卿在1905年被选为上海商务总会总理这一 事实——在他组织的抵制美货运动后不久——表明了商会的基调。

1904年,商部上“劝办商会折”,其言:“纵览东西诸国交通互市,殆莫不以商战角 胜,驯至富强。而揆厥由来,实皆得力于商会。商会者,所以通商情、保商利,有联络 而无倾轧,有信义而无诈虞。……现在体察情形,力除隔阂,必先使各商有整齐划一之 规,而后臣部可以尽保护维持之力,则今日当务之急,非设立商会不为功。”(注:《 光绪朝东华录》5122—5123页。)

根据商部的计划,所有的省会和比较重要的商业中心将设商务总会,所有次商业中心 设商务分会。商会的作用应该是广泛的:(1)改善商情;(2)调查商务,编纂统计调查资 料并报商部以作参考;(3)办劝业会并设商业和技术学堂;(4)通过地方当局向商部传达 商人之意见,以尽保护之力;(5)向地方和中央转达商人的意见。

而从商人的角度而言,建立商会制度的目的更主要在于获得更好的商业环境。

在《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章程》中,其将商会的作用描述为九个方面:1.调查商情;2 .发展商业;3.振兴商学;4.维持商务;5.辅助商政;6.议订商律、商税和议结对外商 约;7.裁判商事;8.竞赛商品;9.其他商务。(注:虞和平著:《商会与中国早期现代 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3页。)

《广州商务总会章程》称:“本商会以生利为目的,无如风气未开,诸多阻力,如激 励工艺,反为行会压制;制造新款,指为掺杂;烟通机器、伐木开矿,毁为伤碍风水; 工厂女工,诬为藏垢纳污;土货仿造洋式,捏为妨碍厘税。”(注:虞和平著:《商会 与中国早期现代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70页。)所以,它更直接地把商会 的作用表述为开风气,帮助商人克服阻力,实现获商业利益。

商会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也是商会发挥实际作用的过程,它实质上也是商人对商会的 宗旨认同的过程。

五 商会立法的基本过程

(一)《禀定商会简明章程》及《商会章程附则六条》

甲午战争以后,变法思想大兴,变法措施大举,终至而有戊戌变法之大事变。但由于 法制变更的滞后性,变法实质上基本尚未延伸到立法领域。虽然,当时关于建立商会制 度的要求在舆论上已形成声势,但在制度和法律层面上还在准备阶段的初期。

虞和平先生称:“从1895年到1898年……产生中国商会的条件尚未完全成熟……。”( 注:虞和平著:《商会与中国早期现代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70页。)但 自庚子事变后,情况有急转直下之势。1902年,清廷下诏变革法制,这为创立商会制度 创造了立法的必要条件。

从法律角度而言,清政府新经济政策的推行和新经济法规的颁布施行,使工商业者取 得了合法的社会地位,在某种程度上可称之为工商业者的一次解放。《公司律》即明确 指明:商办企业与官办、官督商办企业处于平等地位,“享一体保护之利益”,并且保 障了商人作为股东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

可以说,经济法规是社会经济生活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完善的经 济法规,不仅政府不能有效地管理社会经济,而且经济生活本身也难以走上正轨,得到 顺利的发展。当时,由于商人在法律上未取得投资兴办企业的权利保障,经常遭遇重重 刁难与阻挠,无奈之下只得托庇于外商所办企业,或是依附于官督商办的洋务企业。19 世纪华商以个人名义附股于外商企业者十分普遍。附股外商企业的华商均为数甚多,资 本累计在4000万两以上。商会制度的建立为商人摆脱这种状况提供了很好的契机。1904 年,商部制定了《禀定商会简明章程》、《商会章程附则六条》,并奏明朝廷予以实施 。

《禀定商会简明章程》共计26条。内容包括对商会宗旨的规定、商会的设立等。其规 定:商会应通商情,保商利,有联络无倾轧,有信义而无诈虞;同时要剔除内弊,考察 外情,成为重商之脉络。

规定:凡属商务繁富之区,不论系会垣、系城埠,宜设立商务总会;而于商务较次之 地,设立分会,仍就省分隶属于商务总会。

规定:凡各省、各埠如前经各行众商公立有商业公会及商务分会等名目者,因即遵照 现定部章,一律改为商会,以归画一。(注:《光绪朝东华录》(五),5122—5123页。)

(二)1914年的《商会法》

1914年6月,北洋政府参政院代行立法院职权,议定《商会法》,同年9月12日农商部 公布了该项法律。11月28日,颁布《商会法施行细则》。

《商会法》计三章,60条;各章分别为“总则”、“商会”和“商会联合会”。

《商会法实施细则》共计20条。

根据《商会法》的规定,对于商会的定义有所变化。其第一章第一条规定:“本法所 谓商会者,指商会及商会联合会而言。”并且明确了“商会及商会联合会得为法人。” 对于商会的设立范围,该法第二章第三条中规定:“各省城、各商埠及其它商务繁盛之 区域,得设立商会。”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各省城得设立商会联合会。”

根据这项新规定,前此依据《禀定商会简明章程》而设立的各通商大埠的总商会,必 须加以改组。《商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本法实施前,所成立之商务总会、分会及 分所,合于第三条之规定者,在本法施行之日起,以六个月为限,须依本法改组商会。 ”第六十条规定:“本法施行前,所成立之商务总会、分会及分所,自本法施行之日起 ,一律取消,但得于六个月以内,依本法与同地商会合组,其他原无商会者,亦得改组 商会。”

《商会法》颁布后,全国工商界群起反对。上海总商会首当其冲,其联合全国各地商 会,上书北京政府,要求删除有关改组商会的条文。迫于压力,北京政府不得不对《商 会法》进行重新修订。

(三)1915年的《商会法》

1915年,参政院代行立法院职权,于第二期常会议定《商会法》,并于12月予以公布 。次年2月,又颁布了《修正商会法施行细则》。

修正后的《商会法》在体例上较1914年《商会法》有了重大改变。其共9章,46条。同 时,在内容上也有较大的变化。其9章分别为:总纲、组织、职务、选举及任期、会议 、解职及处罚、经费、解散及清算、附则。

在第一条中,其将“商会”定义为:“本法所谓商会者,指总商会及商会而言。”

第三条规定:“各地方最高行政长官所在地及工商业总汇之各大商埠,得设立总商会 。”

第四条规定:“各地方行政长官所在地或所属地工业繁盛者,得设立商会。”

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原有之各总商会,除设立地点不在地方长官所在地 或工商业总汇之各大商埠者,应经农商部查核,改组为商会外,其余得依本法继续办理 。”这实际上等于完全承认了已存在的各地总商会的合法性。

(四)1929年的《商会法》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重新修订了《商会法》和《商会法实施细则》。

1929年,工商部拟具《商会法》草案,同年8月15日公布施行。这部《商会法》分为9 章47条,各章分别为:总则、设立、会员、职员、会议、经费及会计、解散及清算、商 会联合会、附则。该《商会法》并未对商会的性质作重新定义。但就其宗旨作了比较新 的规定,其称:“商会以图谋工商业及对外贸易之发展。增进工商业公共之福利为宗旨 。”

其对商会的职能也有更全面的具体规定,内容包括:筹议工商业的改良以及发展;关 于工商业的征询以及通报事项;关于国际贸易的介绍和指导;关于工商业的调处及公断 ;关于工商业的证明和鉴定;关于工商业统计的调查、编纂;关于设立商品陈列所、商 业学校等工商业公共事业;遇市面恐慌时,负有维持市面之责任;以及合乎其宗旨的其 他事项。

1929年《商会法》在有关商会的设立与会员资格方面较以前的《商会法》有所变化。 根据这部《商会法》的规定,商会的设立必须有五家以上的工商同业公会发起。若无工 商同业公会,则必须有50家以上的商业法人或商家发起。

关于会员的资格,《商会法》规定:商会的会员分为两种,其一为工商同业公会会员 ,其二是独立的商号会员。独立的商号会员只能是别无同业,或是虽有同业,但还没有 成立同业公会组织者。

关于商会的机构:商会的最高机构是会员大会。在会员大会上选举出商会的执行委员 和监察委员。

关于经费:商会的经费分为事务费和事业费两种。事务费由会员单位根据各自出席商 会代表的多寡,以及各自资本的大小分摊负担;事业费则由会员大会决议筹集。

关于商会联合会,《商会法》规定:为谋取增进工商业公共福利起见,同一省区域内 之商会得联合组织全省商会联合会,各省商会联合会及特别市商会联合会得联合组织全 国商会联合会。全省商会联合会以全省各商会为会员;全国商会联合会以各省商会联合 会及特别市商会为会员。

同时,《商会法》还规定:该法不仅适用于国内的工商业团体,同时也适用于各旅外 华商商会。

关于同业公会,根据1929年《商会法》的规定,同业公会实际上成为了商会的基层组 织。那么,同业公会是何种性质的团体呢?

在北洋政府时期,农商部曾经颁布过一个《工商同业公会规则》。但在该规则颁行以 后,上海总商会立即呈请农商部下令取消这项规则,理由是该规则的实施会引起工商界 人士的误会,导致工商界在各省团体问题上的产生分歧,导致各省同业组织的分化,致 使现存的工商同业团体面临破坏之虞。北洋政府农商部接受了上海总商会的请求,决定 展缓施行该规则。

1929年8月,南京政府颁布了《工商同业公会法》,以配合《商会法》的实施。该法共 16条,其主要内容包括工商同业公会的宗旨、设立条件、同业公会的组成等。

其规定:“工商同业公会以维持增进同业之公共利益及矫正营业弊害为宗旨。”

“工商同业公会的设立必须有同业公司、行号7家以上发起;同一区域内的同行业公司 行号只能设立一家同业公会。除了受到同行除名处分者,凡在同一区域内的同业公司行 号,都必须成为同业公会的会员。”这种规定实际上要求凡同业工商行号都必须加入相 应的同业公会。

与商会不同,工商同业公会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能从事营利事业。如果政 府主管部门认定某个同业公会有违法行为,则可在向工商部备案后,下令将该同业公会 解散。

《工商同业公会法》的颁布,不仅仅为《商会法》的施行创造了必要条件,同时也把 同业公会完全纳入了政府的监督之中,基本完成了旧式行会的改造。其规定:“本法实 施前原有工商各业同业团体不问其所用公所、行会、会馆、或其他名称,其宗旨合于本 法第二条规定者,均视为依本法而设立之同业公会,并应于本法施行后一年内,依照本 法改组。”

六 结语

晚清以降,商会这种法定的商人组织形式遍布中国各地,成为当地工商界的主要代言 机关,亦是政府对商人进行管理的重要凭借。如前所述,与西方国家的商会有别的是, 中国早期商会从一开始便包孕着民间和官方的二重因素,它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官府和商 民之间的纽带和中介。就商会与官方密切关系和其成员的社会地位而言,商会又多少带 有半官方机构的意味,其领导人和部分会员都具有准官僚的社会和法律地位。

商会作为清末诞生的最普及、最重要的新式商人团体,在政府与商人的互动过程中扮 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它即在晚清新政实施过程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纽带作用,也在革 命

近代中国新式商人群体既是新式商业发展的结果,又是当时整个社会发展变迁的产物 。如果没有新式商业的产生,所谓新式商人将无从谈起。具有近代意义的新式商人,首 先必须与新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建立直接而紧密的联系。换言之,其所依附的经济基础 已不再是封建主义经济,而是资本主义经济。

商会是以新式商人为主体,包括一部分工业资本家在内组织而成。它的建立,使各业 商人拥有了自己独立的新型社会团体。随着商会的成立,工商业者组织发展程度大为加 强,相互之间的联系日趋密切,形成为一个相对统一的整体力量。

与以往的商人组织不同,被誉为“众商业之代表”的商会,不限籍贯和行业,成为连 结工商各业的统一组织。如1907年由上海商务总会发起的讨论商法草案大会,得到全国 各地商会的积极响应,共有80多个商务总会和分会代表前往上海出席此次大会,甚至连 海外的新加坡、长崎、海参崴等华商总会也踊跃派代表参加。另还有30多个商会以书信 形式以议。此时,应该说是商会最为风光的时候,甚至有“登高一呼,众山皆应之势。 ”(注:《大公报》1905年7月2日。)

可以说,商会制度从创立时起,就是具有强烈的独立意识的社团组织。与其他形式的 社团比较而言,它是当时清政府最为重视也倡导最力的新型商办民间社团。从后来的实 际情况看,商会也是近代中国最具社会影响、市民社会特征也最突出的新型商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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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会制度的建立_中国近代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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