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关系主体的角色与作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动关系论文,主体论文,角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4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240(2007)03-0003-06
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牵涉多方主体,本文拟对劳动关系主体的角色与作为展开讨论,以利各方主体准确把握自身的角色定位,认真研究开展工作的路径、方法和策略,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发挥各自的独特作用。
一、劳动关系发展进程中的主体角色
劳动关系一般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结合的具体的表现形式,是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在经济和劳动领域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反映。劳动关系主体狭义上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广义上是指用人单位、劳动者和政府。① 笔者谈论劳动关系一般采用广义上的界定。在劳动关系建立、运行、监督和调处的进程中,政府依法调控劳动关系,工会组织依法协调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自觉遵循法律规范。
劳动关系发展有着自身的运动轨迹和运动规律。近代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历史,从主体论的视角看,它同时也是一部劳资关系发展的历史。随着产业革命的爆发,劳动问题成为困扰资本主义社会的重大问题。从亚当·斯密到马克思乃至凯恩斯,都从不同视角研究了劳动关系问题。从英美等西方国家200多年劳资冲突与斗争的发展历程来看,劳资关系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劳资关系表现为单个的资本家和单个工人之间的关系,即原始的从属的劳动关系。第二阶段,劳资关系表现为单个的资本家与组织起来的工人之间的关系,即从个别到集体的劳动关系。第三阶段,劳资关系表现为资本家的组织和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即从集体到社会的劳动关系。第四阶段,劳资关系表现为劳动者及其组织(就业群体)、雇主及其组织(用工群体)和政府及其组织(劳动关系的协调者)三方之间的关系,即社会劳动关系。在上述不同阶段,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和斗争手段各不相同,但有一点共同之处,就是劳资双方总是随着具体情况的变化选择自己的斗争策略,以尽量争取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有利地位。社会劳动关系既是劳资关系矛盾斗争发展的结果,也是劳资双方对为争取自身权益付出成本最小化的一种考量,更是政府为实现劳动关系平衡作出的最佳策略选择。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使得劳动问题已从国内问题演变成为跨国性的问题。加入WTO以后,我国社会经济正处于高速转型期,劳动关系及其调整已经具备社会劳动关系的特征,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大问题。
——政府。对于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问题,海内外学者、专家都曾经进行过一些探索。政府在劳动关系中扮演着五种角色:一是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者;二是集体谈判与雇员参与的促进者;三是劳动争议的调停者;四是就业保障与人力资源的规划者;五是公共部门的雇佣者。② 各国政府在劳动关系中以上五种角色的表现具有相似性,但是,其所强调的重点和对劳动关系的干预程度在各国之间却有很大的差别,即使是在同一个国家,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在不同时期亦有所区别。一般来说,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取决于三个主要因素:意识形态导向(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资本主义,或新资本主义),政治导向(新殖民主义,民主,独裁,或军事政体),和社会经济导向(保护主义或新自由主义,或以出口为导向的政策)。此外,各国的历史背景和传统文化对其政府在劳动关系中扮演的角色亦有相当大的影响。选择和确立中国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必须做到理论和实际的结合。这是因为,在现代社会,劳动关系的和谐依赖于政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三方相互关系的和谐统一,包括在企业层面建立工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伙伴关系,在国家、地方层面建立和发展企业家(雇主)组织、工会和政府三方之间的合作关系。③ 政府干预劳动关系有着自己独特的手段和优势,这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用人单位。企业是社会经济的细胞,企业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消费者、对社区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保护弱势群体等等。企业对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担负着首要的、直接的责任。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建立和形成的并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一种社会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劳动关系。要坚持依法办企业,严格按照《劳动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参加和组建工会的权利、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就自身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得以实现。
——劳动者。劳动者既是企业生产发展的主体又是劳动关系双方中的弱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犯。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做到以下三点:一是要用表现来获得权益。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诚的义务,要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用自己的出色表现实现人生价值和获得合法权益;二是依法维权。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劳动者要通过正当途径据理力争,必要时应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法定方式解决;三是积极加入工会。劳动者要增强工会意识,通过工会组织表达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变个人维权为组织、集体维权,以降低维权成本,增加胜诉几率。
在现代工业社会,劳动者权益的实现和维护,与工会作用发挥密切相关。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在劳动关系建立、运行、监督和调处的进程中,工会应该成为劳动者集体劳权的代表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者,职工参与管理的组织者,集体谈判的当事者,劳动争议处理的参与者和劳动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者,④ 上述角色决定了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应该成为工会的基本职责。
二、当前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就是对劳动权利义务进行设定和维护,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从而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实际上就是要使各种社会关系保持协调和稳定。当前,我国劳动关系的不稳定主要根源于体制上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缺失与断裂,表现为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工会)三方在劳动关系发展进程中的作为迟滞与扭曲。
(一)用人单位对社会责任的漠视
1、企业以人为本经营理念的缺失
构建和谐社会,一个很重要的理念就是以人为本。很多企业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却缺乏人本管理理念,不把改善员工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当作企业的社会责任,而一味地压低劳动力价格,延长劳动时间,极易造成劳动关系紧张。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在一些加工生产企业里,只注重产品、利润,而忽视生产安全,在这些企业老板的眼里,产品和利润远远高于工人的价值和人身安全。
2、用人单位违反和规避劳动法律法规
有的企业是因为经营管理者缺乏劳动法方面的知识而导致执法不力,而多数企业却是经营管理者故意不执行或变相降低法定最低劳动标准。有的企业主漠视国家劳动法律,根本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钻法律的空子,以劳务关系为名规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逃避承担为劳动者购买各项社会保险的义务;许多企业规章制度本身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如有的企业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工资标准,更有许多用人单位在招工过程收取劳动者证件、押金,拖欠劳动者工资成为一种经常性的现象;有的企业主阻挠劳动者组建工会,通过使用亲信或者由自己的亲属担任工会主席,从而达到控制工会的目的。
3、雇主组织发育不健全
雇主组织是私营企业主自愿加入、在劳资关系谈判机制中代表雇主利益的组织。然而,从内在动机看,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私营经济发展时间短、规模小,没有或者缺乏组建雇主组织的内在动力;从劳动力供求关系看,这些私营企业主面对的又是分散的、无组织的劳工群体,劳动力供大于求、“强资本弱劳工”的格局决定着雇主主导劳动力市场的局面将长期存在;从社会环境看,我国劳动法制不健全,加上一些地方政府偏离公共管理目标的管理政策等因素的作用,资本持有者更为骄横。这就决定了在劳资博弈过程中,雇主缺乏强大的对手,既没有组织起来的内在动力,也缺乏组织起来的外部压力。从而导致我国雇主组织职能很不到位,没有能发挥“对内自律,对外代表”的作用,协调劳动关系的内部机制还处于缺失状态。
(二)劳动者维权与工会作为乏力
1、职工依法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的缺失
从对调研和职工来信来访中掌握的材料进行分析后发现,发生劳动争议、前来投诉的职工缺少基本的法律知识,缺乏证据意识,常常要花费很多口舌向他们介绍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查处的难度也很大。很多职工缺乏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比如根本不了解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识别与危害,所以,都是在超过了投诉时间期限的范围才报案,有些甚至在一两年之后才意识到自己中毒或得了职业病,造成严重后果。职工是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参与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也是他们权益易受侵犯的重要原因之一。
2、企业工会组建遇阻、发挥作用更难
目前的现状是,许多非公企业没有组建工会,自然也就谈不上企业工会作为。即使成立了工会,有些却成为“老板工会”或企业的管理机构,而没有真正成为代表职工利益的组织,使得企业行政与职工缺少沟通的载体。这主要是由于当前的工会管理体制决定了企业工会的经费、人员都受制于企业,在劳动力严重供大于求的状况下,劳动者一旦与企业发生矛盾,企业工会干部往往不得不更多地考虑自己的饭碗、工会组织的利益,使工会在表达和维护劳动者利益上处于两难处境。
3、工会目标和作为扭曲
我国建立了产业与地方相结合、全国统一的工会体制,但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导致工会组织的独立性和职能的完整性都受到很大削弱,工会工作往往局限于处理一些事务,在许多企业也就是“打球、照相、发电影票,年终搞点福利”,而工会作为集体劳权表达者和维护者的职能却没有很好地得到落实,工会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这个最基本的手段却在实践中流于形式。工会维权对象的主体——职工群众生活在基层,这就决定了工会工作的重点在企业。企业工会作为基层组织,了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情况,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尤其是处理集体劳动关系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现实情况是,企业工会客观上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近年来我国企业劳动争议却持续大幅度上升。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字,从1994年到2003年,劳动争议总数量由1.91万件增长为22.6万件,参与劳动争议的总人数由7.78万人增长为80万人,增长率为10倍左右。需要关注的是集体争议件数只占劳动争议总数量的6%左右,但集体争议人数却占劳动争议总人数的2/3左右。然而,这些集体争议大都并非由工会代表劳动者提起的,而是由劳动者自发提起的。这一数字很具体地说明了目前工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状况,也说明了中国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作为发生了严重扭曲。
(三)政府干预不到位或不作为
1、政府转型后的“失控”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政府对劳动关系的管理模式由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统包统配式的直接管理转变为政府宏观调控式的间接管理。政府管理模式转变以后,既扩大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空间,也带来了当前劳动力市场的严重失控无序状态。其原因有二:一是中国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缺少传统经验,甚至连这样的意识还在形成之中;其二,对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职责认识不清,对干预劳动关系准备不足,面对纷繁复杂的劳动关系问题,往往缺少有力措施和手段。原有的在计划经济时期的工作方法失灵了,而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干预模式还在摸索之中,导致政府在劳动关系中不知所措、无所作为。试想,如果各级政府积极作为,何至于出现由日理万机的共和国总理出面帮农民工熊德明讨要欠薪的情况。
2、政府与资本的合谋
更为严重的情况是,一些政府部门在推动发展的过程中,关注更多的是稀缺资源,如资本、土地等等,但对于供大于求的劳动力资源,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某些政府机构经受不住市场的诱惑,将手中的行政权力作为一种资源,通过与资本的交换,为部门或个人谋取私利,这就从根本上扭曲了公权力的性质。“权钱交易”是政府与资本合谋最为极端的表现形式。在处理与劳动者的关系上,政府与资本似乎总是最容易取得共识,因为企业可以为社会带来GDP,从而为政府制造政绩;政府可以为企业提供优惠与保护,从而为企业带来实际利益。为了同样的目标,政府与企业往往一拍即合,其直接结果就是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打压,劳动者的处境更加恶劣和艰难。
3、政府劳动监察工作不到位
在强资本弱劳工的劳动关系态势下,少数地方政府常常以牺牲劳动者利益来维护资本的利益,如把不参加社会保险、不组建工会等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并规定非经地方党委同意任何部门不得进入企业进行《劳动法》、《工会法》及相关法规的执法检查。地方政府放松对企业监督管理,客观上就是放松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管,纵容了企业违法行为的发生。一是许多企业还大量存在着违反法律、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二是对于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加班工资且隐瞒相关证据时,政府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调查取证权的力度不够。三是对于那些资不抵债、经营困难的企业,或者故意搞“两块牌子、一套班子”,通过变换企业名称来逃避监察的企业,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干涉不力,甚至听之任之。
4、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严重滞后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一调一裁两审”的制度,很难体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一是劳动争议调解在企业内部进行,而企业内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受雇于企业主,调解工作很难公正开展,协调作用几近丧失,调解的公正性也难以保证。劳动者与企业出现纠纷的苗头或者发生争议后,很少主动找企业内部调解委员会来解决。二是劳动争议仲裁虽由三方组成,但基本上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主导,仲裁结果与诉讼严重脱节,仲裁前置程序的设置,实际上限制甚至是剥夺了当事人就劳动争议案件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权利。三是劳动争议诉讼不规范,没有导入“三方机制”(即由政府代表、工会代表和雇主代表参加陪审)来平衡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实际上就排斥了政府、工会、雇主组织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特殊影响力和长期积累的工作经验,导致法官的独断专行。由于我国没有建立专门的劳动法庭,而由民庭负责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容易产生适用程序和法律的混乱。在我国,任何一种诉讼都不可能像劳动争议诉讼这样会使当事人遭受很多诉讼之外的不利后果。对于劳动者特别是尚未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言,诉讼可能意味着一连串的打击报复,如岗位调整、职务下降、工资降低以至劳动关系解除等等。“赢了官司,丢了饭碗”就是对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最形象的概括。
三、强化劳动关系主体职责的突破口
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经验与现代工人运动史告诉我们,只有劳动关系主体各方有所作为、加强协调,才能使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增加沟通,从而达到最可能的劳资双方的利益平衡。劳动关系各方主体必须立足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这一共同愿景,努力寻找自身的着力点和突破口。
1、政府要适度干预
政府干预包括通过法制和宏观调控,对劳动关系起着规范和协调的作用。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以及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劳动关系现状,呼唤政府对劳动关系的一定领域、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
在法律法规层面上,主要是加快立法进程,一是尽快建立完善以《劳动法》为龙头的劳动法律体系,包括制定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社会保障法以及其他与劳工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是建立完善劳动关系调整方面的法律法规,要争取尽快制定出台劳动争议处理法。目前,要进一步完善已有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其一,在加强新建企业调解组织建立的同时,应考虑建立乡镇、街道调解组织,实现调解方式的行政化、区域化,弥补企业调解组织难自主、不权威的劣势,及时调解争议、化解矛盾,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其二,劳动争议处理“一裁两审”的强制仲裁制,应改为“或裁或审,各自终局”的“裁审分离”体制。也就是劳动争议经调解失败以后,对仲裁或诉讼的选择,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其三,应尽快推动在法院内设立单独的劳动争议审判庭,并由劳动关系三方派出代表作为陪审员,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在宏观调控层面上,首先是要采取积极的促进就业政策。要调节就业结构和就业水平,通过组织就业服务、加强职业培训和再培训以及有关财政税收手段,尽量实现劳动力的供求平衡,实现充分就业。其次是要落实好分配政策。初次分配领域,政府应该支持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来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水平,确保职工收入随着经济发展而得到同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既不能确定过低,更不能将它作为企业的工资标准。再分配领域,政府应通过财税政策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节收入,缩小收入差距。第三,要履行好执法责任。加强劳动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改变执法队伍弱、人员素质低、软硬件落后的局面,这是履行好执法责任的组织保证;加强劳动执法检查,严格、公正执法,努力改变“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状况,保障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第四,要突破劳动领域存在的体制性障碍。加强对劳动就业的指导和管理,破除身份、行业等非公平因素对就业的影响,真正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机制。农民工权益维护需要政府突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性障碍,从法律、制度上作出合理安排。
2、企业要担当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对其自身经济行为的道德约束,它既是企业的宗旨和经营理念,又是企业用来约束企业内部包括供应商生产经营行为的一套管理和评估体系。众所周知,前世界上开始应用、并为我国企业较多关注的社会责任标准为SA8000,这是一条跨国公司逐步强推的欧美标准,同时也成为中国外贸经济的壁垒。在我国出口加工企业开展SA8000认证,说明劳工标准问题已经引起人们的关注和重视。笔者认为,我国应加强对SA8000等一切人类文明成果的研究和掌握,以其成功经验丰富和促进中国劳动法制体系建设。企业要担当社会责任,最根本的是要严格执行我国的劳动法律和国家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加入WTO以后,我国已经是全球经济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这就迫切要求企业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担当起社会责任。
首先,要承担并履行好经济责任。应尽可能扩大销售,降低成本,扩大盈利,并同步提高职工收入,保证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要严格遵守国家的劳动法律。我国《劳动法》已经将建立劳动合同作为形成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契约,《工会法》等将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为我们协调处理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法律没有对产业行动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应依法建立科学有效的集体协商谈判机制,保障和落实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三,伦理责任是社会对企业的期望。企业应加速产业技术升级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大力发展绿色企业,增大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为环境保护和社会安定尽职尽责。
第四,慈善责任是企业回报社会的重要形式。企业可视自身财力,向社会事业尤其是弱势群体进行捐助。
与此同时,要建立和完善雇主组织,提高其“自律功能”。在党的领导下,工会力量将会得到进一步加强,这就要求雇主组织方面也应建立健全,从而保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平衡,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赢”。
3、增强劳动者(工会)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在劳动者层面上,首先必须培养和塑造合格的主体,为劳动权的实现奠定主体条件。劳动者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是劳动权实现的观念基础。劳动者充分认识自己所享有的权利,珍视自己的劳动权,并勇于“为权利而斗争”,劳动权的实现才获得了内在的动力。其次,劳动者要增强团结意识,只有团结起来,使工人从散漫无力走向阶级联合,即通过加入工会组织,依靠组织的力量,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工会层面,首先是要将劳动者“组织起来”。关键是要从企业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的特点出发,突破用工形式和单位建会的限制,加大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工作的力度,把难以单独建会单位的职工组织到联合基层工会、基层工会联合会、社区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中来。通过组建楼宇工会、市场工会、施工项目工会等方式,把大量分散、流动的职工组织起来。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完善乡镇(街道)工会、社区(村)、企业“小三级”工会组织网络,使工会工作覆盖各个产业、领域和所有职工群体。各级工会必须适应社会管理体制的建设和发展,跳出自我循环的圈子,将工会组建工作纳入到社会建设和管理的总体格局中去统筹考虑和安排,这样才能更有效地推进工会组建工作,从而做到最大限度地将劳动者组织到工会中来。⑤
其次是要“切实维权”。一是要加强立法参与和宏观政策参与,从源头上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在与政府的联席会议中以及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中发挥积极作用,认真提出和督促解决好涉及职工权益和劳动关系的重要问题。二是要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提出工会的建议和主张。要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搞好劳动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坚决抵制和纠正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要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通过职代会与厂务公开等形式,来督促企业保障职工的利益。考虑到企业工会维权的难度,可以由上级工会出面,与企业订立有关工会干部特殊权益保护的协议,使工会干部能够独立于企业,或者由上级工会代行企业工会的部分职能,使工会真正成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还可以积极探索和推行行业性、区域性职代会和集体合同制度,发挥其在协调劳动关系、预防劳动争议上的应有作用。要积极探索保障协商谈判机制发挥作用的措施,从而推进协商谈判制度取得新的进展,避免流于形式。四是要切实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努力转变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不断提高工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能力和水平。
注释:
①常凯主编.劳动关系·劳动者·劳权[M].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5.
②程延园.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思考[N].中国劳动保障报,2002-12-10.
③丁胜如.社会转型期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定位与职责履行[J].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6,(1).
④张安顺.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定位[N].工人日报,2004-03-03.
⑤王慧民.创新工会组织形式的理论依据和路径选择[J].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5,(4).